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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的非核心期刊论文123篇

2023-09-18 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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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1. 论科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法学,1992年第2期

2. 对“孤立的个人”的理解,法学学刊,1992年第4期

3.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行为本质,检察学文选,1993年第10期

4. 关于自诉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学刊,1993年第4期

5. 论公司犯罪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3期

6. 商业受贿罪的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1期

7. 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国检察报,1995年4月4日

8. 论刑法条文结构改革,法制日报,1995年5月25日

9. 论刑法分则立法形式的选择与协调技术,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10. 论刑法改革的必要性,湖南法学,1995年第3期

11. 论刑法分则各种立法渊源的协调技术,贵州法学,1995年第5期

12. 谈发票犯罪,检察日报,1996年12月2日

13. 刑法分则条文语言表述的规范化是,江西法学,1996年第1期

14. 论发票犯罪,法学学刊,1996年第3期

15. 论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技术的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16. 发票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法律函授,1996年第3期

17. 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刑法变革的必要性,载《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版

18. 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分解,云南法学,1997年第3期

19. 评新刑法的立法技术,法律函授,1997年第5期

20.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10月版

21. 简论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特点,中央政法管理班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22. 论罪名解释权的归属,载《新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文集,重庆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23. 关于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的几点异议,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24. 论死刑执行程序的适应与完善,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25. 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26.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

27. 评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论,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28.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

29. 对代销商在售机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处理,经济与法,2000年第6期

30. 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31. 人权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的年12月版

32. 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看中国的死刑问题,载《刑法学研究精品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33. 略论扰乱电信市场的犯罪,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34. 评我国1999年刑法修正案,载《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2001年第4期

35. 简易程序的正当性研究,《刑事法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期

36. 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37. 论黑社会犯罪的刑法完善,益阳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38. 补强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9.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

40.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益阳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

41.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云南法学,2003年第6期

42. 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3.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4. 比较法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45.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西南法学,2004年5月号,吉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46. 简易程序审判方式比较研究,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47.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8. 各国民众参与检察的实践,检察日报,2004年11月5日

49.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0. 司法潜规则导致司法腐败,法治内参(机密,供厅局级以上领导阅),2005年第7期

51. 再审程序之老调重弹,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52. 口供不含辩解,北京日报,(理论版),2005年7月4日

53.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人民法院报(域外法制,)2005年7月8日

54.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

55. 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学术探索,2005年第4期

56. 反思司法潜规则,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57.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58.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7期

59.从政坛流星高勇的学术辉煌说起,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

60.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61.论民众参与检察,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62.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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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律师文摘》,2005年第4辑

65.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明理学刊》,2005年第4期

66.中美陪审制度比较,《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5期

67.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诉讼法学研究》,2005年总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68.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总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69. 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重庆社会科学,2005第5期

70.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学习月刊,2005第10期

71. 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检察日报,2005年11月7日

72.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

73. 论诉讼及时原则,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74.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2月下

75.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3期

76.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人文论坛,2006年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

77. 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官优选制度及其启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78. 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学习月刊,2005第12期

79.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载《从多元到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月版

80. 西方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2期

81. 媒体监督司法的底线权利,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3期

82.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4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83. 美国陪审团审判观察,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84. 借鉴美国经验防止法官腐败,学习月刊2006年第12期。

85. 行贿人揭发对合的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并立功”,检察日报理论版,2007年4月9日。

86. 兰成长案引发的思考,青年记者,2007年第3期

87. 隐姓瞒名: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载《证据学论坛》第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88. 论盘查的法治化,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89. 目前应否对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2月上

90. 国际社会对待性交易合法化的态度,检察风云,2008年第1期。

91. 澄清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几点误解,法制与新闻传播,2008年第2辑

92. 论记者拒证权,证据科学2008年10月第16卷,第5期。

93. 法院该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青年记者2009年第16期。

94.“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关怀,《中国诉讼法判解》第7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

95. 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96. 律师媒体宣传与司法公正,《全球传媒学刊》2010 年第2 期,第1---5页。

97.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98. 评《刑事诉讼法(草案)》证据部分,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61-68页。

99. 论看守所立法,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

100.司法公开的国际发展趋势,刑法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卷。

101.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

102. 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03.犯罪记录查询模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04.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105.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06. 美国联邦证据法的制订与修改,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坛》2013年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107.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司法评论,2014年第2卷

108.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第8版。

109. 媒体采访监所的法治化,新闻春秋,2014年第3期。

110.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4年第6期。

111.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证考察,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

112. 论侦查耳目的法治化,东南法学,2014年第2期

113. 论司法公开的及时原则及其实现机制,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

114.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115. 保障人权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116.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117. 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云南法学,2014年第6期

118. 检务公开评估指数设计探索,长江论坛,2014年第4期

119.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阴山学刊,2015年第1期

120. 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

121 .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

122. 检务公开中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岭南学刊,2014年第6期

123.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5年第1期。

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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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法权中心主义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摘要】法权中心主义的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现在试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及面不够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它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学说的学术见解,并且大体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教材和教学体系。法权中心主义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权中心主义;法学;宪法学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学术的技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笔者致力于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尤其是宪法现象的研究,已经差不多整整20年了,并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1],但从来没有系统地整理过这种法现象解释体系的总体脉络。邓正来先生主持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于2010年12月19日举办“未来世界论坛”第三届年会,主体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邀笔者参加,笔者愿借此机会归纳总结一下自己20年来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思想轨迹和文字印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写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笔者者对自己过去研究活动及其所得的概括总结和评论,故笔者不可避免地会对自己过去研究的结论有所重述。  一、何谓“法权”和“法权中心主义”  文艺家常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其实不仅文学作品如此,恐怕法学作品也一样。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努力及其产品,尽管不能算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餐桌上的大菜,但一个小碟还是算得上的—对此笔者不想谦虚。“走向世界”,就是要把东西卖出去,有一点东西就应该不吝拿一点东西出来。义乌不是有个名为小商品城的自由市场吗,中国的社会科学如果有这么一个“小商品”市场,那就好了。在成熟的市场上,再小的商品也有一个商标,“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体系”这组词太长,不适合做“商标”,所以,笔者这里斗胆把自己主导制作的这个社科小商品称之为“法权中心主义”。  法权中心主义是笔者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法权中心主义”能否成立,是否作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关键看法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概念或合理的法学范畴。为了简明而生动地说明法权概念的合理性,笔者愿意把历来师友和学生们在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梳理为如下几个有代表性问题并作简要回答:  第一,关于怎样定义法权的问题。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某一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以及作为其物质承担者的全部归属已定之财产,其现实表现形式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权力。这就是说,法权不是一个宪法、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术语,而是一个用于表述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概念。通俗地说,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权利是法律上的“权”,权力也是法律上的“权”,所以人们不妨将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简称为“法权”,这样可以较合理解决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的名称问题。  第二,关于法权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法权概念有两个层次的内涵:较表面的层次是一定社会或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但仍然可以相对地被从理论和实际上区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类;法权概念的第二个层次的内涵是一定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或有主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归属于各种各样的主体,但它仍然可以被相对地区分为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两大类。  第三,关于法权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法现象的问题。前面说到,法权“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利和权力”,这个说法已是对各种“权”进行分类和概括、运用概念进行表达的结果。法权在现象层面指的是法律生活中通常被称为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等的那些法现象。  第四,关于确认权利权力统一体存在的方法论问题。权利、权力也好,作为其日常存在形式的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现象也好,看起来都是很不相同的,甚至是矛盾对立的,你怎么会认定它们是一个统一体呢?  此处首先要说说确认不同现象同一性和由此路径形成新概念的方法。有些表述统一体的概念是用概括的方法获得的,如人们生产的产品,大米、白面、汽油、纸张、电脑、收音机等等物品,由于它们都有一些外在的共性,均有使用价值,都用于出售,所以人们在必要时可以基于其共性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给这个整体一个名称,称之为商品。这种方法很简单。  还有一种发现新的统一体和形成新概念的方法,叫做抽象,其做法是从某些相关现象中找到它们共同的内在同一实体,给这个实体一个名称,从而形成新概念。从千差万别的商品中抽出体现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并将其命名为“价值”从而形成新概念的过程,是典型的通过抽象形成新概念的过程。  按照马克思的范例,法权中心主义的思维进路是: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这样一些通常可用权利和权力两个词语表述的法现象,其实都不过是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都是以一个社会或国家归属已定的财产为物质承担者的,所以,在合法利益和归属已定之财产这两个层面,权利和权力或其具体存在形式都是无差别的,是一个统一体。“法权”只是给这个统一体定的一个名称,就像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只是用来标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名词一样。  第五,关于本文讨论的“法权”与马克思著作中的“法权”有什么关系的问题。法权可以说是一个在法学上标示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的名称。但学术界很多人知道,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早就提到了法权,如“资产阶级法权”。不过,本文集中讨论的“法权”与他们著作中的“法权”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词形即文字相同而已。  “法权”一词“生”过两次,死过两次。“法权”一词第一次经历生死,是在民国时期。史料记载,1926年由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了所谓“调查法权会议”,当时就简称“法权会议”。[2]此时的“法权”指的是治外法权,后来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没了,这个词也就死亡了。  “法权”一词第二次经历生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翻译相联系。事情的原委是,在德语中,recht一词有“法律”和“权利”两个意思(就像英语country有“国家”和“乡村”两个意思一样),至于在文章中出现时哪种情况下是法律的意思、哪种情况下是权利的意思,要根据具体上下文来确定。20世纪50年代初,有关部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在有些地方吃不准到底是该将其译为法律还是权利,于是就生造了“法权”一词来加以应付。那时“法权”一词并无确定含义,到了“四人帮”垮台后,有关部门认识到了这种译法的错误,发通告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3]至此,“法权”一词再次死亡,但“法权”这个词即没有任何内容的躯壳还在。  笔者是在“法权”一词死亡差不多20年后才重新利用它的躯壳的,所以,笔者使用“法权”一词,实际上完全是让笔者所证成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借壳上市”,也可以说笔者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像只寄生蟹,钻进了已经作古的螃蟹留下的空壳(法权两字)中。这也应该算是学术界一种形式的废物利用吧!  第六,关于“法权”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中的“法权”的关系问题。“文革”期间,出现过“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此前张春桥写过《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4]笔者所主张的法权中心主义中的“法权”两字,除了字形,实际上与他们讲的“法权”也完全没关系。上世纪50年代和“文革”中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有关部门误译马克思论著(如《哥达纲领批判》)中recht一词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第七,关于可否为权利权力统一体命一个更恰当名称的问题。人们如果谈论法权,在法学界已经不用作太多的解释,超出法学界就得每次作解释。看来短期内还只能如此,还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本文把它直接叫“权利权力统一体”,那岂不是等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价值直接称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吗?这肯定不行!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权力统一体”简称为“权统体”之类说法,但它是不是会让人觉得比“法权”更怪、更不为人所乐见呢?答案看来是肯定的!所以,用“法权”一词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固然不理想,但却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选项中最好的选项。  第八,关于法权能否意译为英文的问题。看来不能意译为外文,只能音译。因为“权利权力统一体”是我国学者而不是任何外国人首次证成的学术实体,外文没有相应的名词。前些年,《中国法学》曾在英译目录和对外传播的年度英译本中将“法权”一词译为faquano[5]这样译是对的,只能音译。有的杂志目录将其译为legal right,这肯定不行,legal right只是权利的一部分,且完全不包括权力,因而根本不能表达“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内容。  第九,关于相互对立、冲突的事物能否构成统一体的问题。按法权中心主义,权利是公民等社会个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其物质承担者是私人财产,权力是国家等公共主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以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因此,或许有学者会问,权利与权力既然有对立和有冲突,它们怎么可以构成一个统一体呢?其实,统一体内存在矛盾和对立是正常情况,这就叫做存在对立的统一!权利、权力代表的利益和其后的财产,都
2023-09-06 10:19:031

什么核心期刊?法学方面的核心期刊有哪些

法学家 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 东方法学等等
2023-09-06 10:19:122

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规模和招生类别 本年度我校拟招收各类博士研究生70名左右(含本校硕-博连读生和公开招考人数),实际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名额为准。 招生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规模的40%。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六年或六年以上(2008年8月3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论文; 2.在所报学科领域已有专著出版; 3.三年内曾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三)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书。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七)现役军人报考,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八)按教育部规定,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 四、报名方法 博士研究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不接受函报。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校东方法学网站( www.law.ac.cn ),进入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正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表格下载:考生从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专家推荐书》等表格材料; (三)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考生应于2013年12月20日至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17号楼103室)进行现场确认,同时接受报考资格审核并缴付报考费250元。报考资格审核时,考生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不接受邮寄):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必须从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 2.两名专家的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应届硕士研究生为学生证,同等学力人员为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刊载本人论文的核心期刊、专著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未经现场确认和未缴付报考费的,网上报名无效。 (五)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全面、客观填写个人信息,报考资格审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考生在报名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报考、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 (六)准考证打印:考生通过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网上报名时的密码)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再统一发放纸质准考证。 六、考试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一)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3月8日(星期六)、3月9日(星期日);考试地点为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政治理论。 (二)复试分为专业能力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由报考专业导师组指定)。 考生在复试时须向复试小组提供攻博研究计划、硕士阶段成绩单、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硕士学位论文、科研成果证明书及学习(工作)中的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初试、复试成绩及录取的其他事项,我校将及时在东方法学(www.law.ac.cn)网站上公布,不再向考生寄发书面通知,考生可随时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七、体检 复试阶段考生按规定到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向我校提交体检报告。 八、录取 (一)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二)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入学前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学校,户口可按需要同时迁入;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入学时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不转入学校,并签署培养协议。 (三)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类别确定后不得更改,在学习期间不得将人事档案转入或调出学校。 九、 培养费用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我校博士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年收取。 (二)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同时,我校将进一步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实施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助”津贴、研究生教育创新专项资金等为主要构成的研究生资助体系,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同时可申请“三助”津贴、专项奖学金和学术研究创新基金;“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但可以申请专项奖学金、学术研究创新基金。具体方案请关注我校校园网(网址:http://www.ecupl.edu.cn)《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三)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 十、学制和学习年限 学制为三年,其中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十一、毕业、学位授予和就业 学习期满,完成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负责办理相关就业派遣手续。 “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均回原服务单位或定向单位。 十二、其他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实现硕士、博士阶段对创新拔尖人才的贯通培养,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我校开展硕-博连读长学制培养方式,具体招生办法详见《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暂行办法》及相关通知。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17号楼103室 联系部门: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42 招生咨询电话:021-62071885 email: y_zsb@163.com 附 1 :招生专业、指导教师、研究方向和初试科目 附 2 :初试主要参考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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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鸣的发表论文

1.《物权行为无因性:逻辑的必然还是价值的衡量》,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2.《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3.《英美财产法之契据交付制度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5期4.《论“单纯知情”对双重买卖效力之影响——物上权利之对抗力来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 5.《论不动产交易中的债权保障》,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6.《超过诉讼时效的房屋登记问题研究》,载《上海房地》2009年第11期7.《契据交付: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8.《英美法中是否存在所有权——“ownership”在英美不动产法中的真实含义》,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4辑(2011年)9.《一物二卖场合“知情”因素之法经济学分析》,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10.《论美国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载《交大法学》2014年第1期11.《有一种力量叫关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封三12.《蜗牛不是牛》,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封三 13.《从法条比较走向判例比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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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的法学论文

已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其中CSSCI论文(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八篇)三十多篇。主要论文如下(按时间顺序,主要列举1997年以来发表的论文):*1.《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与人合作),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2期收载。2.《论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3.《论转化犯的构成及立法例分析》,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10期收载。4、《论印度反腐败的法制历程及其启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5.《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3期收载。6.《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7.《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8.《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该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8年第3期部分转载。*9.《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7期收载。*10.《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1期收载。11.《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和情节犯》,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12.《沉默权的限制与限制的沉默权》,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13.《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5期收载。14.《对沉默权的理性呼唤》,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15.《对贪污罪的比较研究》,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1期。16.《利用色相取得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2期。17.《包更生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没收假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3期。18.《城市化进程中的网络犯罪及其防治》,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在2000年第九届中国犯罪学年会上获得较高评价。19.《抢劫杀人案的定性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20.《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评述》,载《当代法学研究》2000年第2·3期。21.《论死刑缓期执行的司法适用》,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6期。22.《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载《法学》2001年第1期。23.《关于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24.《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25.《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法律出版社出版;26.《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出版;2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28.《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及其未遂形态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 。29.《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案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30.《网络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前瞻》,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31.《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观念误区与合理选择》,载2002年8月26日《人民法院报》(时代特稿)。3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及法律责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33.《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二作者);34.《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35.《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新思考》,载赵秉志主编的《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内月出版;36.《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载《法学》2002年第9期;37.《一起利用伪造观光券实施的职务侵占案》,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38.《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与防治对策思考》,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4期;39.《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合作);40.《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 期;41.《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42.《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和现实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并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刑学)2004年第12期转载;43.《日本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44.《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其关系新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45.《死罪原因与死刑限制——死刑案件给我们的一点启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46.《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载《法学》2005年第7期;47.《有关卖淫犯罪的疑难问题新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48.《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49.《论共犯关系之脱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50.A New Probe into the Criminal Liabilities for the Intentional Spread of AIDS ,CHINAN LEGAL SCIENCE,2005.(《中国法学》2005年海外版)。51.《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选择》,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5期;52.《司法权威:从理想到现实的回归》,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专家学者谈司法权威》,文汇出版社2004年出版;53.《死缓制度的中外渊源及历史发展》,载《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54.《让地方执法的暴力冲动远离和谐社会——法治视域下的“当场击毙”》,《法学》2007年第7期55.《对“纸箱馅包子”事件的刑法考量》,载《上海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56.《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学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57.《贪污房产案件的定罪问题与思考》,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58.《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59.《西丰事件还需法律亮剑》,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3期“专家视点栏目”;60.《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61.《论仇富引发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思考》,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62.《艾滋病人犯罪与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63.《贫困与犯罪问题——以农民工犯罪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64.《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65.《公司高管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思考——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为例》,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66.《“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67.《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研究》,载张育军等主编:《证券法苑》(第2卷),201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68.《以刑制罪的学理阐释》,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69.《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破产犯罪的修改完善》,载《经济刑法》第9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70.《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71.《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成因与防治对策新探》,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72.《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6期。73.《警察防卫新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74.《为何同案不同判》,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载2011年第2期。75.《酒驾犯罪的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76.《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合作)。77《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几个问题》,载《审判研究》2011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78-80.《法制日报》(北京)三篇(法制日报思想部落):(1)《用法律破解“达芬奇之谜”》(2011年8月3日)(2600字);(2)《对“牛”案的法律追问》(2011年11月2日)(2200字);(3)《用法律温暖“社会冷漠症”》(2011年11月16日)(2500字)81.《民间网络反腐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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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的获奖情况

省级以上奖项:2011年 “法治江苏”征文三等奖2010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学会论文一等奖2010年 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09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二等奖2008年 获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8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三等奖2007年 获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4年 获江苏省大中专学生暑期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成果奖校级以上奖项: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特别奖学金”(全校三人之一,文科唯一一人)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2009年 获苏州大学2008~2009年度校学术标兵称号(全校六人之一)2009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8年 获校“学习十七大、学习新党章”主体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2007年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6年 荣获苏州大学2006年度王健奖学金2005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第二次论文发布会二等奖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人民奖学金二等奖学金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人民奖学金三等奖学金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校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三好学生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先进个人奖学金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专项奖学金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人民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1年 获2000~2001年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优秀学生干部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校暑期实践先进个人最近5年曾发表过的主要著作、论文(包括发表时间、刊物名称、合作者及本人在合作者中排名次序):1) 2010年参编(副主编)学术论著《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 2009年合著(第二作者)学术专著《行政协助过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 《建议制定我国宪法性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另一种思路》,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四卷),第二作者,2010年3月版;4) 《协力行政的兴起及其行为型态探析》,载《求是学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10年第1期;5) 《协商民主:提供“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新视角》,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6) 《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载于《法治论丛》,第二作者,2008/02,并于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8期转载;7) 《审议民主:一种“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宪政观》,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8) 《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二作者,2008年春秋号;9)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12) 《行政协力行为初论》,载《东方法学》,独立作者,2009年第4期,并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9年第12期转载;13) 《农村群体性事件法治化的制度逻辑——基于城镇化背景的分析》,第二作者,2010年全国行政法年会论文。14) 《行政协力范畴探略——行政协力的概念与若干相关问题》,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4期;15)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载《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独立作者,2009年;16)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7)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特征》,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8/04。18) 《行政证据收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由“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载于《”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二作者(该文获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9) 《基于过程理念的行政程序法研究——评《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念与实践》》,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独立作者2008年第4期;2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2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法治路径探析》,载于《江苏农村经济》,第二作者,2008年第5期;23) 《论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下的对等”之性质》,载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2期;24)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以行政调查程序为例》,载于《学习论坛》,独立作者,2010年第1期;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载于《鄂州大学学报》,第二作者,2009年第4期;26) 《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湖南农机》,第一作者,2008年第11期;27)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7年第11期;28) 《透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程序缺陷及其完善》,《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第二作者)29) 《行政指导价值基础初探》,《西南法学》2005年第四卷,吉林文史出版社(独立作者)30) 《试论行政指导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独立作者)31) 《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研究集大成之巨著——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独立作者)32) 《试论电子政务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社科研究》,2006年第3期(香港杂志)(独立作者)33) 《试论我国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研究生法学杂志》,2006年第五卷第2期(独立作者)34) 《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7月(第一作者)35) 《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河南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36) 《司法赔偿委员会若干问题分析和改革建议》,《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37) 《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一作者)38) 《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学术论坛》2004年第一辑“法学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第28页~29页(独立作者)39) 《农民权利保障问题探析》,《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0) 《刍议我国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1) 《确立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可行性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42) 《试论我国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可行性》,《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43) 《试论行政法逻辑起点》,《检察研究》(2006年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一作者)44)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精髓是政府法治文化》,《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8期(第二作者)45) 《侦查权性质之定性探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第二作者)46) 《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之构想》,《法学教育》,2006年第4期(第二作者)47) 《论西部大开发与法治现代化》,《理论新探索》,2006年第3期(第二作者)48) 《和谐工商 法治先行》,《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12期(第二作者)49) 《行政紧急程序初论》,《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第6期(第二作者)50)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3月号(第二作者)
2023-09-06 10:20:241

时建中的个人作品

代表性的专著和教材有:《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及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三十一国竞争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月旦财经法杂志》2005年第1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2期)、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1期)、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对策(合著,《经济法论丛》(第4卷)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立法关系:国外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总第21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法范本》(译,《经济法评论》史际春主编,2005年)、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6期)、新发展观下的经济法与地区封锁型行政垄断的规制(合著,《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陈苏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新华文摘》 2007年第21期)、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法学家》2008年第1期)、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合著,《财贸研究》2008年第2期)、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合著,《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合著,《科技与法律》2008年10月刊)、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合著,《重庆社会科学》 2009年第04期)、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再分析——兼评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合著),《经济法论坛》第六卷)等。在学术研究方面,曾于1998年5月获司法部 “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998 年11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98年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2000 年11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未分等级)、2003年2月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4年9月获12省市自治区第20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在教学工作方面,曾于2004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一等奖、2004年5月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三等奖、200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我最喜欢的十位教师”。
2023-09-06 10:20:391

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法学核心期刊有:“三大刊”,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以及“十六大”,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和《东方法学》。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并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2023-09-06 10:20:521

怎样对待楼上抽烟扔烟头的人?

对于楼上抽烟扔烟头的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私下沟通:可以尝试私下跟该人谈话,告知他抽烟扔烟头的行为对自己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并希望他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改变行为习惯。2. 投诉:如果私下沟通没有效果,可以向物业或相关部门投诉,让他们介入处理。3. 自我保护:在自己家里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在窗户上安装防烟垫,避免烟雾进入自己的房间内,以及保持良好通风。总之,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对待楼上抽烟扔烟头的人,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尽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2023-09-06 10:21:138

谁给介绍一下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哪些?

中国法学界公推的三大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2023-09-06 10:21:405

医美机构有哪些风险?

近年来,“医美”、“整形”、“微整”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大大小小的生活美容机构超过300万家。“轻医美”是未来一大趋势,在消费者的驱动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手术类项目在国内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问题也不断攀升。同时,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行政风险。根据《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的、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国内“三非”医美机构的数目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是“三非机构”非法行医和医美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医美行业在行政上的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根据以往的医疗美容行业案例,我们做作出了如下分析:一、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合同风险等)、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今天我们重点阐述医疗美容机构的行政风险。医美的行政风险主要有: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夸张和虚假宣传、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等。例如传闻中的医美“黑内幕”(黑医生、黑培训、黑诊所、黑药品器械),医美“门槛低”(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纹绣师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医美专家)等都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痛点。二、政策现状现阶段由于医美行业本身乱象丛生,加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非法医美机构、非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非法药品等盛行,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求美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及公共利益。最近,以卫生部为首的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问题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行业机构和医师的准入资格、美容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发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行政监管越来越严格。三、医美机构行政风险暴露的主要初始源头医美事故和医美纠纷引发了就诊者维权,维权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就诊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流程是委托律师、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控告、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当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情形,此外还有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四、风险的具体成因和现存疑难问题:1.民营医美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经常发生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3.在民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此外,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病历存在篡改”等一般只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一旦卫生健康局介入,排查将全面开始。4.现阶段,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由于就诊者对医美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而医美机构对此也提出异议,其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5.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6.部分医美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7.医美机构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还会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8.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现行政策对消费贷尤其是“校园贷”逐步收紧,医美机构容易踩到监管雷区。9.部门医美机构虽然有卫生执业许可证,也有相应的许可范围,但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经常开展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同时,医美机构还会聘任无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认为从事医疗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备相应资质。10.众多医美机构未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不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等。甚至还会存在“返点”和“打包销售”现象。11.民营医美机构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人才储备不足,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院内协调处理机制,经常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12.消费群体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存在较大异议,医美机构经常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容易出现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五、医美机构未来将何去何从?正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和检察官邵怡在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发布的《医美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所论述的:“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的诸多问题都是在经济利润的驱动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医疗美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医美机构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部门针对医美乱象整治不力,无论是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探究在医疗美容行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乱象已成,监管日趋严格,医美行业从一开始的民事风险进展至如今的行政责任,若不尽早重视法律合规经营,未来极有可能陷入刑事纷争,给企业和董监、高管带来刑事风险。
2023-09-06 10:21:541

柏浪涛是谁的学生?

柏浪涛是张明楷老师的学生。柏浪涛老师是张明楷老师的弟子,他对于法考辅导的思想就完全承继了张明楷老师,讲课时也常常提及“我们张明楷老师……”。法考界封神的老师对于张老师是十分敬仰和尊敬的。主要论文“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本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收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受胁迫行为的体系性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法学家》,2016年第1期。本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收录。“中国大陆性刑法立法综览与问题评析”,台湾《月旦刑事法评论》,2016年第3期。“狭义的因果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法学》,2016年第3期。“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律科学》,2016年第6期。“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此外,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发表多篇文章。
2023-09-06 10:22:031

杜涛的学术简介

  A.论文  杜涛:国际货币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我国之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学报》,CSSCI核心,2006年第2期,第34-40页。  杜涛:从外国国际私法之新发展看海峡两岸国际私法之修订,《华冈法粹》,台湾TSSCI核心期刊,2006年11月,第36卷,第197-234页。  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环球法律评论》,CSSCI核心期刊,2007年第1期,第页。  杜涛: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的危机和革命,《环球法律评论》,CSSCI核心期刊,2007年第6期,第63-74页;  杜涛:论我国取消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保留的必要性,《国际经济法学刊》,CSSCI核心集刊,2008年第15卷。  杜涛:境外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冲突法问题,《比较法研究》,CSSCI核心期刊,2009年第2期,第133-143页;《新华文摘》,权威期刊,2009年第13期转载,第18-22页;《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权威期刊,2009年第8期转载,第14-15页;  杜涛:CISG公约之仲裁适用,《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  杜涛: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外经济制裁对美国联邦宪法和国际法的挑战,《武大国际法评论》,CSSCI核心集刊,2009年第11卷。  杜涛:法律适用规则的强制性抑或选择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选择,《清华法学》,CSSCI核心期刊,2010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权威期刊,2010年第9期转载;  杜涛:美国单边域外经济制裁的国际法效力问题探讨,《湖南社会科学》,CSSCI核心期刊,2010年第2期;  杜涛: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外国法的大辩论,《美国研究》,CSSCI核心期刊,2010年第3期,第52-71页;  杜涛:汉考克的冲突法理论及其对韩德培的影响,《比较法研究》,CSSCI核心期刊,2010年第6期;  杜涛:走出囚徒困境:中日韩民事判决相互承认制度的建构,《太平洋学报》,CSSCI核心期刊,2011年第6期,第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11年第11期转载,第40-46页;  杜涛:学术之争还是信仰之争: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问题的几点反思,《中国国际私法年刊》,CSSCI核心集刊,第14卷,2012年10月出版,第22-54页;  杜涛:欧盟对域外经济制裁的态度转变及其背景分析,《德国研究》,CSSCI核心期刊,2012年第3期,第18-31页。  杜涛:文明的冲突与法律的冲突——西方中心主义冲突法范式的超越,《武大国际法评论》,CSSCI核心集刊,第15卷,2012年10月,第页。  杜涛: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CSSCI核心期刊,2012年第5期,第31-38页。  B.专著  杜涛: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6万字;  杜涛: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39万字;  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32万字;  杜涛、陈力: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0万字;  C.译著  霍夫鲍尔等著,杜涛译:反思经济制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23万字;  舍费尔/奥特著,江清云、杜涛译,民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0万字。  1. 2002-至今 本科生课程 – 国际私法  2. 2006-至今 硕士生课程 – 冲突法研究  3. 2009-至今 通识教育核心课程 – 法律与跨文化交往
2023-09-06 10:22:301

王兰的主要著作

主要论文 16、《商主体设定规范结构研究——基于法的现代性考察》,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评为2011年全国商法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15、《商事登记与市场准入关系的法经济学辨析》,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14、《农民工入城就业及其法律保障》,《重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13、《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国民商法律网转载。12、《私法视域下商事登记的重新解读》,载《河北法学》2009(6)。11、《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研究》,发表在《商业研究》2008(5)。10、《论公司法对若干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发表在《太平洋学报》2007(4)。9、《从美国次贷的风险控制谈中国住房融资优化》,发表在《财会月刊》2008(6)。8、《公司代理成本监督: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发表在《华侨大学学报》2008(3)。7、《农村劳动力转移动力机制分析及优化》,发表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7(4)。6、《私募基金:走向自律的监管》,发表在《渤海大学学报》2008(4)。5、《减少贴现: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发表在《东方法学》2007(5),人大法律信息网转载。4、《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之功能分析》,发表在《仲裁研究》2007(12)。3、《集权与分权:人大组织运行的维度剖析》,发表在《人民政坛》2007(8)。2、《论有限公司会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制度》,发表在《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与世纪重构——中国与欧盟的比较》,吴越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论物权行为理论下的权益衡平》,发表在《现代法学》2004年增刊
2023-09-06 10:22:431

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分享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23-09-06 10:23:001

关于诈骗的参考文献,越多越好!谢谢大家了!!!!!!

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张金海,身份证132934195510034216,曾经海军里的一员,转业后以卖脚手架为名,搞诈骗,偷盗,拐卖儿童!
2023-09-06 10:23:092

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哪些?

法学界影响力最大,最具匠心,最难发表的是三种刊物:《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2023-09-06 10:23:192

陈卫东的已出版的主要科研成果

1.专著:《WTO例外条款解读》,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 专著:《美国对中国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案例解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 合著:《WTO国际服务贸易成案研究》(与石静霞教授合作,撰写13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编万鄂湘教授),参编,撰写9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主编王军教授),参编,撰写3万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6. 《国际经济法》(主编左海聪教授),参编,撰写3万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7.《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主编沈四宝教授),参编,撰写10万字,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入选北京市精品教材。8. 独立编著:《国际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9. 《国际公法原理》(译著,参与翻译第21章),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 《国际法》(主编曾令良教授),参编,撰写第八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11. 《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主编余劲松教授),参编,撰写第四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项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 《从中美“双反措施案”看外部基准的适用》,载《法学》(CSSCI法学类期刊)2012年第2期,1.4万字。2. 《条约入宪基本问题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12年第3期,1.7万字。3. The ‘Specificity" of Cultural Products versus the ‘Generality" of Trade Obligations—-Reflecting on ‘China-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Product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SSCI期刊), Volume 45 (2011), No.1, pp.159-186. (第二作者,与石静霞教授合作)4.《WTO体制下文化政策措施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载《法商研究》(CSSCI法学类期刊)2010年第4期(第一作者,与石静霞教授合作),1.8万字。5.《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案的法律分析——以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为重点》,载《法学》(CSSCI法学类期刊)201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1.4万字。6.《论美国对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别》,载《法学评论》(CSSCI法学类期刊)2009年第2期,1.3万字。7.《论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以涉及<领事关系公约>的判决为重点》,载《当代法学》(CSSCI法学类期刊)200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0.9万字。8. 《论条约在美国国内适用中的“后法优先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法学类扩展版期刊)2009年第1期,1.4万字。9.《论国际习惯法在美国国内法中的地位》,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2.5万字。10. 《从争端解决的实践看WTO体制下国内公共健康政策的实施》,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核心期刊)2006年第11期,0.8万字。11. Food Safety and Trade: How to Decide the Appropriate Level of Food Safety? —-Comparative Study of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about Food Safety in WTO and EC,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Leiden and Boston, 2006.12.《从国际法角度论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内公共健康政策的冲突与协调》,载《当代法学》(CSSCI法学类期刊)2006年第2期,1.1万字。13. 《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初探》,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学科学版)》(核心期刊)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2007年第2期全文转载,1.1万字。14. 《美国禁止通过互联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评述》,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0.8万字。15. 《美国对中国特保措施立法与实践初探》,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年第2期,2.0万字。16.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的若干问题及中国的对策》,载《国际商务》2004年增刊。17. 《中国对外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框架初探》,载沈四宝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评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8. 《穿越特保措施的迷雾——美国对华纺织品与服装特保措施规则》,载《国际商报》2004年8月2日第4版。19. 《关注我国保障措施法律规定新变化》(第二作者,与沈四宝教授合作),载《国际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2004年5月24日第4版。20. 《评美国ITC对中国产品“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1. 《服务贸易领域能实施保障措施吗?——围绕GATS第10条的争论及中国的对策》,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22.《论WTO保障措施制度与我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完善》(第二作者,与曾令良教授合作),《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成立大会研究文集》,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23. 《论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中国国际法学会“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版。24. 《WTO<政府采购协议>初探》,载《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25. 《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第二作者,与曾令良教授合作),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26. 《WTO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新发展及中国的对策》,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27. 《欧共体围绕WTO协定直接效力问题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二)》(第二作者,与余敏友教授合作),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4期。28. 《从国际法角度谈WTO协定的实施》,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29. 《“世纪之交”中国的法律变革模式》,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30. 《从欧共体看21世纪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第二作者,与曾令良教授合作),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31. 《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023-09-06 10:23:401

求《法律文献信息检索》复习题

复习题一、判断题1.如果一本书的分类号前面部分是D923.905,那么这本书的内容关于我国婚姻法。√2.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一种文献检索。√3.词典的分类号必定含有“-61”。√4.北大法律信息网没有数据库浏览功能。×5.郑玉波的《公司法》,我馆共收藏了三个版本,其中最新的版本是1996年的第12版。×(两个版本 1980 1996)6.搜狗提供分类目录(网站搜索),而Google只提供关键词搜索(网页搜索)。×7.一种电子期刊必定有一种印刷型期刊与之对应。×8.“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提供了6种检索途径,首选检索途径是“题名”和“责任者”。√9.中国期刊网中单库检索时,若选择“刊名”为.检索途径,匹配方式为“精确”时,采用的匹配原则是“前方一致”。×10.在图书馆中,期刊与图书一样,都有条码号。×11.法学教材,其分类号最后一定是01。×12.数据库可以是单机版的。√13.镜像网站式的数据库是网络数据库的镜像站点,不同于一般网站的镜像站点。√14.电子书必须用专用阅读器才能打开。×15.PDF是电子书的一种格式。√16.文献检索得到的是索引,信息检索得到的是内容。√17.通过布尔逻辑式,可以将复杂概念转化为一系列简单概念的组配。√18.使用检索工具的检索方法有追溯法和常用法。×(手工检索法: 浏览法 工具法:顺查、倒查、抽查、渐进法 引文法:引文索引法、引文追溯法 循环法)19.法律是《中图法》22个大类中的一个。×(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 C、社会科学总论 D、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图书)20.法律英语的分类号是D9-05。√21.法律逻辑学的分类号是B81。×(D90-O51)22.依《中图法》规律,D911是宪法,D921是中国宪法,D917是犯罪学,D927是中国犯罪学。×23.在书架上,索取号为D921.01/2222(2)的图书排在索取号为D921.01/2222-2前面。√24.商法不同于经济法,所以,经济法类D922.29中无商法的图书。×25.D925.1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而D915.1是民事诉讼法总论。×26.“我的图书馆”不支持二次检索。√27.Google 有翻译功能。√28.媒体网站是平面媒体的网络版,如正义网。×29.查找法规最直接的方式是搜索引擎,功能最好是法规数据库,最权威的是法规单行本。√30.从学术价值而言,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文献少而精。√31.中国期刊网提供期刊浏览功能,类似在阅览室翻阅期刊√。32.查找WTO法律文本最方便的方法是使用北大法律信息网√。33.金报兴图收录报纸上的文献,中国期刊网只收录期刊上的文献,各有侧重。×34.同一案例既可收录于法意的裁判文书库,又可收录于法意的媒体案例库。两者内容相同,只是检索与编排方式不同。×35.分析课题的内涵,可以通过因特网搜索——google。√36.中国期刊网上的文献是CAJ格式,须用专用阅读器打开,可直接编辑,如同DOC文档可用Word打开,并直接编辑。×37.新浪网上所有资源都可免费使用。×38.搜索引擎是网上主要的检索工具,因而都是免费使用的。×39.查找一个课题的有关材料,要考虑到各种类型材料,如法规、图书、论文、案例等。检索方法用周延图书检索、数据库检索、因特网搜索等多种途径。√40.学习法律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掌握其检索的理论与方法,与具体的法律学习与研究关系不大。×参考答案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对 9.错 10.错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对 16. 对17. 对 18. 错 19. 错 20. 对 21. 错 22. 错 23. 对 24. 错 25. 错 26. 对 27. 对 28. 错29. 对 30. 对 31.对 32. 对 33. 错 34. 错 35. 对 36. 错 37.错 38.错 39. 对 40.错二、多选题1.因特网资源包括 12346⑴ BBS⑵ QQ⑶ 搜索引擎⑷ 电子邮件⑸ ebook⑹ 专题网站2.文献信息检索的一般步骤包括 123456⑴ 分析课题⑵ 检索平台选择⑶ 检索点选择⑷ 检索方法选择⑸ 查找文献⑹ 获取原始文献3.分类号如下的图书可能是法律图书的有:1346⑴ D90⑵ D64⑶ D971.2⑷ D918⑸ D928⑹ D6694.分类号如下的图书中是教材的有:12⑴ D921.01⑵ D913.01⑶ D9-53⑷ D925.305⑸ D923.9-61⑹ D922.290.45. 利用“我的图书馆”进行书目检索时,首选检索途径是:12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分类号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国际标准书/刊号6. 下列关于电子期刊正确的说法有:1256⑴ 网络电子期刊都有印刷型的平面媒体支撑。⑵ 北大法律信息网提供电子期刊服务。⑶ 《法周刊》是一份杂志的网络版。⑷ 《正义网》的内容与《检索日报》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版式不同。⑸ 电子期刊的一个优点是可检索性。⑹ 电子邮件是电子期刊的一个发行渠道。7.“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的检索结果包含如下信息:12356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主题词⑷ 篇目⑸ 索取号⑹ 馆藏地点8.判断著作权威性的途径有:2345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出版社⑷ 网络评价⑸ 丛书⑹ 价格9.“我的图书馆”检索限制项有:234⑴ 出版社⑵ 出版时间⑶ 检索库⑷ 检索方式⑸ 语种⑹ 借阅次数10.中国期刊的检索途径有:12346⑴ 全文⑵ 责任者⑶ 参考文献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关键词11.查找WTO资料可以使用下列检索词 123456⑴ GATT⑵ 乌拉圭回合⑶ 多哈回合⑷ 马拉喀什⑸ 世界贸易组织⑹ 关贸总协定12.查找新法规可以通过:124⑴ 搜索引擎⑵ 方正电子书⑶ 北大法意案例库⑷ 北大法律信息网⑸ 东方法律网⑹ 龙源期刊网13.查找法学类核心期刊,可以通过:36⑴ 北大法律信息网⑵ 龙源期刊网⑶ 中国期刊网⑷ 东方法律网⑸ 新浪网⑹ CSSCI14.新浪的爱问搜索可以查找:2356⑴ 网站⑵ 新闻⑶ 视频⑷ 图书⑸ 图片⑹ MP315.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书目检索系统支持:123456⑴ 简单检索⑵ 多库检索⑶ 高级检索⑷ 多字段检索⑸ 二次检索⑹ 通用命令语言检索16.网上交互平台包括:1235⑴ BBS⑵ 博客⑶ 播客⑷ 网络磁盘⑸ 电子邮件⑹ 邮件列表17.政府的法律网站有:134⑴ 国信网⑵ 百度⑶ 中国普法网⑷ 中国警察网⑸ 中国仲裁网⑹ 中国律师网18.以下是图书馆网站的有:45⑴ 法律图书馆⑵ 东方法律网⑶ 北大法律信息网⑷ 中国法律图书馆论坛⑸ 清华大学图书馆⑹ 东方法学19.利用中国期刊网查找我校副校长王立民教授近两年发表论文情况,结果是:3⑴ 1篇⑵ 2篇⑶ 3篇⑷ 4篇⑸ 5篇⑹ 都不是20.法律文献的类型包括 123456⑴ 教材⑵ 专著⑶ 工具书⑷ 案例⑸ 法规⑹ 论文参考答案1.⑴⑵⑶⑷⑹ 2. ⑴⑵⑶⑷⑸⑹ 3.⑴⑶⑷⑹ 4.⑴⑵ 5. ⑴⑵ 6.⑴⑵⑸⑹ 7.⑴⑵⑶⑸⑹8.⑵⑶⑷⑸ 9.⑵⑶⑷ 10.⑴⑵⑶⑷⑹ 11.⑴⑵⑶⑷⑸⑹ 12. ⑴⑵⑷ 13.⑶⑹ 14.⑵⑶⑸⑹15.⑴⑵⑶⑷⑸⑹ 16.⑴⑵⑶⑸ 17.⑴⑶⑷ 18.⑷⑸ 19.⑶ 20. .⑴⑵⑶⑷⑸⑹三、综合练习题参考1.查找婚丧假的法律规定。首先确定是查找法律数据,而该法律数据存在于法规中,因此采用法规检索的方法达到检索目的。该规定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婚丧假天数给予的规定,二是婚丧假工资待遇的规定。方法一:使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检索,关键词:婚丧假。可得到信息:婚丧假期如何发放工资(《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属于劳动法范畴,由劳动法51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方法二: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库,以全文关键词“婚假”、“丧假”“婚丧假”进行检索。2.为了参加公司法的课程学习,查找五本公司法的权威教材。检索要求:(1)查找图书;(2)教材,特征分类号为01;(3)公司法修订过,最近修订为2005年10月,因此找出的教材最好为2006年以后出版;(4)通过出版社、主编确认权威性。最好途径是通过图书馆的书目检索,进行题名检索,检索词为“公司法”,检索库为“图书”,检索方式为“前方一致”,出版时间限定为“2006-”。在结果中寻找分类号结尾为01的,出版社为“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的。最好涵盖大陆、港台、国外等。(港台及国外的分类不带01)3查找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材料。检索要求:(1)查找法规——WTO法律文本中有关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可以方便地找到WTO文本。(2)查找图书,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书目检索,题名检索 以“国际贸易争端”为检索词,检索方式为模糊检索,可查到3条记录。主题检索 以“WTO”为检索词,可查到2条记录。(3)查找论文,通过中国期刊网,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关键词分别为“国际贸易争端”与“WTO”进行二次检索,可找到284条记录。4. 查找有关声像资料(MP3)复制权、邻接权的有关资料。检索要求:(1)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2)相关案例检索、法条检索(3)论文检索首先通过搜索引擎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通过法意案例库查找有关复制权与邻接权的案例,,以案由或学理词为途径,二次检索时使用“MP3”作为关键词。由于检索的是裁判库,结果中会找到相关法律条文。5. 查找2003-2007我校在《中国法学》上刊载文献的情况。选择中国期刊网作为检索工具,检索途径为刊名(《中国法学》),时间为2003-2007,可检索出594条记录。再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途径为单位(《华东政法》),方式为模糊检索,其他不变,在上次检索结果上检索,可得16条记录。
2023-09-06 10:23:57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如何准备复试

参考法硕非法学的,这方面百度信息比较多。
2023-09-06 10:24:082

刘宪权的刑法学界地位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国家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独著和合著学术著作80余部,在《人民日报》《法学研究》《东方法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报刊发表论文800余篇,连续12年获评CLSCI“高产作者”。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科研项目。刘宪权在华东政法大学连续20年被学生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荣获 “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他孜孜以求、诲人不倦,他谙熟法理、著作等身,是华东政法大学至今唯一包揽“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的双栖教师。
2023-09-06 10:24:431

请问华政的研究生有奖学金吗

肯定有的~当然还是要视乎你的成绩决定具体的学费和奖学金情况在东方法学上都有 辛苦楼主自己去查啦
2023-09-06 10:25:142

急!法学考研 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哪个比较容易考呀

华东政法法学好
2023-09-06 10:25:254

华东政法大学保研需要什么条件?

为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我校继续招收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将有关具体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二)985、211院校或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推荐免试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三)前三学年的总评成绩在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其它语种考试的必须取得相应语种同等水平的合格证书);(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其它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接收: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相关专业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并且是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完成者;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与所读的本科专业或报读的研究生专业有关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二作者;(六)申请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法学专业(学科代码为【0301】)。(七)申请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接受申请: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二、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我校除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外的所有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接收推免生的名额占我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可于2014年9月27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一)《华东政法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1份;(二)本人自荐书1份及专家推荐书2份;(三)本科在校1-6学期全部课程成绩单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四)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已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也可以在复试时提交);(五)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复印件1份(其它语种提交相应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六)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复印件;(七)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三、申请及接收办法(一)凡申请我校的推免生,必须在2014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向我校相关专业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缺一不可。(二)我校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额满为止,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三)复试主要考核推免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外语能力测试和专业综合知识能力测试。(四)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五)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须在我校东方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初步录取通知。(六)我校将于2015年5月上旬对初步录取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全国招生工作联合检查通过后,6月初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七)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录取资格。
2023-09-06 10:25:331

罗马法学系统的构成是怎样的?

然后这个他是他这个构成是怎样的呢?相关的一些东西你就明白他的心他没那么复杂的。
2023-09-06 10:25:4411

陈峰的获奖情况

省级以上奖项:2011年 “法治江苏”征文三等奖2010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学会论文一等奖2010年 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09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二等奖2008年 获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8年 获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三等奖2007年 获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004年 获江苏省大中专学生暑期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成果奖校级以上奖项: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特别奖学金”(全校三人之一,文科唯一一人)2010年 获苏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2009年 获苏州大学2008~2009年度校学术标兵称号(全校六人之一)2009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8年 获校“学习十七大、学习新党章”主体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2007年获苏州大学王健奖学金2006年 荣获苏州大学2006年度王健奖学金2005年 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第二次论文发布会二等奖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人民奖学金二等奖学金2004年 获苏州大学 2003~2004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人民奖学金三等奖学金2003年 获苏州大学 2002~2003年度校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三好学生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先进个人奖学金2002年 获苏州大学2001~2002年度专项奖学金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人民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1年 获2000~2001年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优秀学生干部2001年 获苏州大学2000~2001年度校暑期实践先进个人最近5年曾发表过的主要著作、论文(包括发表时间、刊物名称、合作者及本人在合作者中排名次序):1) 2010年参编(副主编)学术论著《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 2009年合著(第二作者)学术专著《行政协助过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 《建议制定我国宪法性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另一种思路》,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四卷),第二作者,2010年3月版;4) 《协力行政的兴起及其行为型态探析》,载《求是学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10年第1期;5) 《协商民主:提供“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新视角》,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6) 《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载于《法治论丛》,第二作者,2008/02,并于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8期转载;7) 《审议民主:一种“审议”传统宪政理念的宪政观》,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一作者2008年第4期;8) 《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SSCI来源集刊,全国核心期刊),第二作者,2008年春秋号;9)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12) 《行政协力行为初论》,载《东方法学》,独立作者,2009年第4期,并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9年第12期转载;13) 《农村群体性事件法治化的制度逻辑——基于城镇化背景的分析》,第二作者,2010年全国行政法年会论文。14) 《行政协力范畴探略——行政协力的概念与若干相关问题》,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4期;15)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载《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独立作者,2009年;16) 《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载于2008年10月《“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独立作者(该文获2008年第三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17)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特征》,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008/04。18) 《行政证据收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由“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载于《”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二作者(该文获第一届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19) 《基于过程理念的行政程序法研究——评《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念与实践》》,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独立作者2008年第4期;20)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启示》,载于《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独立作者,2008年11月版(该文获2007年第二届全国公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21) 《协力行政及其行为型态研究意义考略——“公民有序参与”法治化路径研究》,载《法政研究》(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集刊),2009年创刊号;2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法治路径探析》,载于《江苏农村经济》,第二作者,2008年第5期;23) 《论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下的对等”之性质》,载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9年第2期;24) 《论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相对性——以行政调查程序为例》,载于《学习论坛》,独立作者,2010年第1期;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载于《鄂州大学学报》,第二作者,2009年第4期;26) 《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湖南农机》,第一作者,2008年第11期;27) 《试论行政法任务变迁》,《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第一作者,2007年第11期;28) 《透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程序缺陷及其完善》,《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第二作者)29) 《行政指导价值基础初探》,《西南法学》2005年第四卷,吉林文史出版社(独立作者)30) 《试论行政指导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独立作者)31) 《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研究集大成之巨著——评翁岳生主编之<行政法>》,《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独立作者)32) 《试论电子政务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社科研究》,2006年第3期(香港杂志)(独立作者)33) 《试论我国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研究生法学杂志》,2006年第五卷第2期(独立作者)34) 《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7月(第一作者)35) 《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河南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36) 《司法赔偿委员会若干问题分析和改革建议》,《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37) 《公共人事服务事业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一作者)38) 《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学术论坛》2004年第一辑“法学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第28页~29页(独立作者)39) 《农民权利保障问题探析》,《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0) 《刍议我国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一作者)41) 《确立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可行性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42) 《试论我国建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可行性》,《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一作者)43) 《试论行政法逻辑起点》,《检察研究》(2006年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一作者)44)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精髓是政府法治文化》,《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8期(第二作者)45) 《侦查权性质之定性探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第二作者)46) 《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之构想》,《法学教育》,2006年第4期(第二作者)47) 《论西部大开发与法治现代化》,《理论新探索》,2006年第3期(第二作者)48) 《和谐工商 法治先行》,《工商管理科学》,2006年第12期(第二作者)49) 《行政紧急程序初论》,《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第6期(第二作者)50)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3月号(第二作者)
2023-09-06 10:26:071

上海研究生考试法学硕士哪个学校的比较好一些?都要考哪些科目?推荐一下!谢

华东政法大学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具体考试科目可以上它的网站东方法学里面就有http://www.law.ac.cn/zsgl/ShowArticle.asp?ArticleID=3187
2023-09-06 10:26:531

法学研究生论文发表的期刊主要有哪些?

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发表了。
2023-09-06 10:27:043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比例

华政的东方法学网上有的:http://www.law.ac.cn/zsgl/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17◆2009年我校报考人数为3969人,录取1100人,录取比例为3.6:1。各专业报考人数录取比例依次为:法学理论2.0:1,法律史2.6: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0:1,刑法学4.8:1,民商法学5.6:1,诉讼法学2.9:1,经济法学5.2:1,环境法学2.4:1,国际法学3.2:1,司法鉴定2.8:1,知识产权3.2:1,产业经济学1.5:1,政治学理论1.3:1,思想政治教育2.5: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2.6:1,行政管理3.1:1,社会保障1.9:1,法律硕士(非法学)5.8:1,法律硕士(法学)录取200人。PS:法律硕士(法学)09年为法学专业调剂生。
2023-09-06 10:27:271

想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

华政的法学不好考啊 近几年竞争很激烈·······
2023-09-06 10:27:392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是国家线吗

华政走的是国家线
2023-09-06 10:27:513

医疗美容行业存在哪些风险?

近年来,“医美”、“整形”、“微整”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大大小小的生活美容机构超过300万家。“轻医美”是未来一大趋势,在消费者的驱动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手术类项目在国内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问题也不断攀升。同时,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行政风险。根据《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的、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国内“三非”医美机构的数目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是“三非机构”非法行医和医美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医美行业在行政上的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根据以往的医疗美容行业案例,我们做作出了如下分析:一、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合同风险等)、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今天我们重点阐述医疗美容机构的行政风险。医美的行政风险主要有: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夸张和虚假宣传、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等。例如传闻中的医美“黑内幕”(黑医生、黑培训、黑诊所、黑药品器械),医美“门槛低”(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纹绣师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医美专家)等都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痛点。二、政策现状现阶段由于医美行业本身乱象丛生,加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非法医美机构、非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非法药品等盛行,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求美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及公共利益。最近,以卫生部为首的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问题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行业机构和医师的准入资格、美容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发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行政监管越来越严格。三、医美机构行政风险暴露的主要初始源头医美事故和医美纠纷引发了就诊者维权,维权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就诊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流程是委托律师、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控告、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当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情形,此外还有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四、风险的具体成因和现存疑难问题:1.民营医美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经常发生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3.在民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此外,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病历存在篡改”等一般只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一旦卫生健康局介入,排查将全面开始。4.现阶段,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由于就诊者对医美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而医美机构对此也提出异议,其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5.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6.部分医美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7.医美机构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还会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8.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现行政策对消费贷尤其是“校园贷”逐步收紧,医美机构容易踩到监管雷区。9.部门医美机构虽然有卫生执业许可证,也有相应的许可范围,但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经常开展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同时,医美机构还会聘任无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认为从事医疗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备相应资质。10.众多医美机构未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不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等。甚至还会存在“返点”和“打包销售”现象。11.民营医美机构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人才储备不足,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院内协调处理机制,经常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12.消费群体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存在较大异议,医美机构经常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容易出现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五、医美机构未来将何去何从?正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和检察官邵怡在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发布的《医美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所论述的:“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的诸多问题都是在经济利润的驱动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医疗美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医美机构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部门针对医美乱象整治不力,无论是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探究在医疗美容行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乱象已成,监管日趋严格,医美行业从一开始的民事风险进展至如今的行政责任,若不尽早重视法律合规经营,未来极有可能陷入刑事纷争,给企业和董监、高管带来刑事风险。
2023-09-06 10:28:181

医美行业有哪些风险?

近年来,“医美”、“整形”、“微整”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大大小小的生活美容机构超过300万家。“轻医美”是未来一大趋势,在消费者的驱动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手术类项目在国内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问题也不断攀升。同时,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行政风险。根据《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的、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国内“三非”医美机构的数目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是“三非机构”非法行医和医美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医美行业在行政上的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根据以往的医疗美容行业案例,我们做作出了如下分析:一、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合同风险等)、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今天我们重点阐述医疗美容机构的行政风险。医美的行政风险主要有: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夸张和虚假宣传、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等。例如传闻中的医美“黑内幕”(黑医生、黑培训、黑诊所、黑药品器械),医美“门槛低”(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纹绣师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医美专家)等都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痛点。二、政策现状现阶段由于医美行业本身乱象丛生,加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非法医美机构、非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非法药品等盛行,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求美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及公共利益。最近,以卫生部为首的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问题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行业机构和医师的准入资格、美容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发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行政监管越来越严格。三、医美机构行政风险暴露的主要初始源头医美事故和医美纠纷引发了就诊者维权,维权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就诊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流程是委托律师、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控告、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当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情形,此外还有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四、风险的具体成因和现存疑难问题:1.民营医美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经常发生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3.在民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此外,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病历存在篡改”等一般只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一旦卫生健康局介入,排查将全面开始。4.现阶段,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由于就诊者对医美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而医美机构对此也提出异议,其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5.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6.部分医美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7.医美机构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还会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8.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现行政策对消费贷尤其是“校园贷”逐步收紧,医美机构容易踩到监管雷区。9.部门医美机构虽然有卫生执业许可证,也有相应的许可范围,但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经常开展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同时,医美机构还会聘任无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认为从事医疗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备相应资质。10.众多医美机构未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不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等。甚至还会存在“返点”和“打包销售”现象。11.民营医美机构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人才储备不足,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院内协调处理机制,经常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12.消费群体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存在较大异议,医美机构经常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容易出现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五、医美机构未来将何去何从?正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和检察官邵怡在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发布的《医美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所论述的:“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的诸多问题都是在经济利润的驱动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医疗美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医美机构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部门针对医美乱象整治不力,无论是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探究在医疗美容行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乱象已成,监管日趋严格,医美行业从一开始的民事风险进展至如今的行政责任,若不尽早重视法律合规经营,未来极有可能陷入刑事纷争,给企业和董监、高管带来刑事风险。
2023-09-06 10:28:271

中国法学的介绍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
2023-09-06 10:28:351

什么是医学美容?

近年来,“医美”、“整形”、“微整”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医疗美容机构,但是据业内人士估计,大大小小的生活美容机构超过300万家。“轻医美”是未来一大趋势,在消费者的驱动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手术类项目在国内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问题也不断攀升。同时,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行政风险。根据《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的、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国内“三非”医美机构的数目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是“三非机构”非法行医和医美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医美行业在行政上的问题日益暴露和凸显,根据以往的医疗美容行业案例,我们做作出了如下分析:一、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医美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风险(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合同风险等)、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今天我们重点阐述医疗美容机构的行政风险。医美的行政风险主要有:非法行医、无证经营、夸张和虚假宣传、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等。例如传闻中的医美“黑内幕”(黑医生、黑培训、黑诊所、黑药品器械),医美“门槛低”(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纹绣师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医美专家)等都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痛点。二、政策现状现阶段由于医美行业本身乱象丛生,加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非法医美机构、非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非法药品等盛行,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求美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及公共利益。最近,以卫生部为首的监管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问题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行业机构和医师的准入资格、美容机构的设立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发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行政监管越来越严格。三、医美机构行政风险暴露的主要初始源头医美事故和医美纠纷引发了就诊者维权,维权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就诊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流程是委托律师、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控告、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当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情形,此外还有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四、风险的具体成因和现存疑难问题:1.民营医美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经常发生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3.在民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此外,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病历存在篡改”等一般只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一旦卫生健康局介入,排查将全面开始。4.现阶段,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由于就诊者对医美机构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而医美机构对此也提出异议,其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5.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6.部分医美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7.医美机构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还会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8.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现行政策对消费贷尤其是“校园贷”逐步收紧,医美机构容易踩到监管雷区。9.部门医美机构虽然有卫生执业许可证,也有相应的许可范围,但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经常开展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同时,医美机构还会聘任无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认为从事医疗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具备相应资质。10.众多医美机构未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不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等。甚至还会存在“返点”和“打包销售”现象。11.民营医美机构没有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人才储备不足,没有相应的医疗纠纷院内协调处理机制,经常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12.消费群体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存在较大异议,医美机构经常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容易出现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五、医美机构未来将何去何从?正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和检察官邵怡在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发布的《医美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所论述的:“一些医疗美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的诸多问题都是在经济利润的驱动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医疗美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医美机构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部门针对医美乱象整治不力,无论是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探究在医疗美容行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业乱象已成,监管日趋严格,医美行业从一开始的民事风险进展至如今的行政责任,若不尽早重视法律合规经营,未来极有可能陷入刑事纷争,给企业和董监、高管带来刑事风险。
2023-09-06 10:28:541

宏观调控的决策权性质属于立法权还是执行权?

在不同的天府新区2010三种不同的纳税调整宏观调控和税收收入及其推论宏观调控和税收法规及其配套之永 [摘要]目前,几乎所有的教义宏观调控将被纳入税法,税法是宏观调控的方法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学术界。然而,税收是不确定的宏观调控,除了监管程序,难以由政府合法化了政策调整。因此,宏观调控法税法属于自然成了站不住脚的命题。随着税法的理解不的宏观调控。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宏观调控的谦抑税,该税已不再是太热衷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系统设计税收不再设置这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没有税,以增强宏观调控功能常见税制改革再也不能在宏观调控的名义容忍,实施税收调节,经常破坏稳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损害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税率的调整,税收政策,税收 [中图分类号] 17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0633(2010)03-O44-04 ,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监管无疑是使用两个重要的结论思想的频率非常高,但对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 >什么是基本问题之间的区别,有两个往往会混淆这两个角色,不仅难以发挥较好,但和生产等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为这两个重要概念比较研究。 1 ,性质不同:规范市场和市场调节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是不是从来没有去过那里,但现在一代独特的产品市场经济。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透过总的经济动荡持续的经济失衡,政府再也不能他们放任自流,曾在舞台上进行干预 -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场经济,税收宏观调控作为宏观政府干预 - 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是能够生产。监管和宏作为宏观调控概念不仅是税收的监管范围是特定 - 只有经济,但从来没有唯一的控制目标 - 仅正在放缓的波动。因为,作为宏观调控方脸税收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样好,运转提供了外部条件,实现其他目标取决于市场本身。 如果市场经济本身也能流畅运行,这是没有必要宏观调控,同样,需要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波动的目的熨平板之外,这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出于这个原因,宏观调控税收接到只是临时措施,是一种市场调节,即调节市场。这是政府的职能。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税收调节范围不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涉及社会领域,所以它不可能调整唯一的目标,除了经济的目标,而且追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经济目标单独话,尽管税收调整,通常会产生一个全球性的,宏观的效果水果,但其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非宏观经济前景。这些调整不会通过优化资源排除障碍,顺利运行,而是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的正常运行时间配置推向市场。在这里,税收作为市场基本要素和重要的经济杠杆存在的。因此,这种调节是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而不是是暂时的应急措施。因此,税收调整是一个城市现场调节。这是税收的一个功能,是市场的一部分功能。 二,不同监管对象: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税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过程不同程度的针对不同行业,部门,但税是不特定的宏控制某些行业或部门,不支持或抑制某些行业的发 [收稿日期] 20l0-"()315 [作者]刘永忠,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所金融,研究方向:税收,税收理论。江苏镇江212013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调控及其推论展览。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税控平滑经济波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稳定经济运行线,而这一目标只有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 >平衡就可以实现。出于这个原因,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我们需要减税来促进总需求扩张,实现即扩张性财政政策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平衡,部分实施; 相反,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我们需要提高税收来促进总需求收缩,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这紧缩的财政政策,它是实现的一部分,当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你不征税的宏观调控。 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宏观调控与监管目标只有经济总量,总供给与总需求实施财政政策身体的一部分。事实上,只有在总需求响应税收优惠政策比快,迅速消除需要满足总需求与供给缺口,因此,税收收到的对象主要是宏观调控,甚至只是总需求。 所得税宏观调控只有两个手段增税或减税,那就是是否增税或减税是总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差距,是总加大税收总额是指政府和一次性减少。税收宏观调控只是一个临时措施,只占总有供求有很大差距,市场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顺水,以消除在很短的时间差距,只有税,这是一个加税或减税根根据总全权不断变化的供求情况。事实上,现代面孔膨胀的政府开支需要,减税往往难以作品,减税的效果来刺激总需求是远远快的财政支出,增加税收也总是要承担很多政治压力,再加上仍然更多的债务这种自由意味着可用,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往往是税务是一个不能做的事情。这是宏观调控谦虚征税。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对经济税收调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具体需求,通过减少或增加的税收负担另外的方式来鼓励或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 BR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税收调节是针对经济结构,而不是经济总量。 所得税调整的方式整师,增加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较轻两大类,但在税负确切的增加,这意味着很多,以减少税负 BR />收到了,而且,每个手段的实施,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部门,甚至是类,某一种产品,都是非宏,唯一的手段一个级纳税人减税或增加净利润。税务法规有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更大,这是很难说的供给或需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这个过程和税调整的效果是长;此外,既为供应或需求,税收调节范围的作用仅限于特定产业或部门,均非宏的。纳税调整是税收的函数,税收本身是固体的功能有,总是同相的税是税收对经济和社会本身发生的,而不是政府人为在短期内实现应用到政策制定过程或结果。事实上,税收调整仅总是存在的,这也是个税调整的长期稳定方向。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的情况长期稳定,通过这些行业或部门,限制的行业或部门,也将在很长一个很大的转变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技术。正是这种法律使国家的税收法律的形式优化经济结构,纳税人到行经济决策成为可能。此外,由于一些过度劳累税收入的税率设置,这是好事税收可以的速度比自动增长的经济条件下,它可以自动收高增长税收与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可以自动比下滑经济衰退,它会自动减去税收率较高,这种自动调整可以税反向一定程度上的需求和供给的总水平自动升级平衡,这是经常谈到税收“自动稳定设置”功能。然而,这仍是一个真正的税务调整节,是税收调节的又一特征,而不是税收宏观调控。当然,税收调节不是万能的,至少,作为第二大税收功能,第一大税后调整必然要受税可以 - 总收入的功能 - 限制。这是从物业税调节。 三个不同的行动原则:酌情税和税收法律宏观调控始终面临的经济浪潮移动变幻莫测,但要求迅速出手,因此,可能不会不给这一权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来行使税收政策,以应该行动灵活应对,税收宏观调控,因此成为一个自由行程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里的“不可预测”,“快拍”,“行政部门”,“政策”和“便宜”,“灵活”,“全权委托”共同描绘了税收宏观调控不明朗因素,加上说明了宏观调控的税收管理部门来规范须酌情采取政策行动原则必须适用概率。然而,宏观调控,以调节机体绝不是财政机关的权力,使财政机关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税收。因为不像其他宏观调控作为宏观调控只是一个税的决定,不包括执行行权,只能在既定的调控进行财政机关只负责执行决定,而不是自我决策,无论是对于税收的增加也减税,一旦监管决策,税务机关必须像那样如实地执行税法。此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箱政府的税收政策只是其中之一,每政府的宏观调控时间您要使用的各种工具框中的实际总投资组合,这些决定的组合不能由税务机关提出。但是的,这不能给予决策权相关机制组成的执行机构,因为它不会改变决策权和执行权,而不管实际的45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调控及其推论质量。当然,这不能被更多的权力分享到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只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只有赋予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宏观调控,以确保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宏观调控,以使税务部门摆脱李权力效益,真正熨平经济波动保证市场经济和调节的平稳运行。同时,税务使用机器的选择原则行事,只是因为“实验宏观调控政策的不确定性,现阶段,灵活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兼容性相对宏观调控政策“?并不意味着税收调节控件可以不遵守规则,任意行为。由于税收既宏观调控这些不确定性,一面必须由政策进行调整,但也有监管程序确定性,法律表面进行适当的调整。设计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将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不同权税的规定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税收宏观调控权(如税收到一个国家关税税率调整右)在同一时间,也给特殊规律,即宏观调控法,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如特定经济形势,具体调整范围,允许调整比案件原则要求事先批准或事后,事情补办审批或审查等物品进行严格和统一的规定。及任何其他权利宏观调控,就像只有在这些程序规定行使宏观调控的税收,将他们合法的权利。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如上所述,与税调整相对稳定,使得调整税收法律来规范行为越好。此外,只有调整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制度环境为纳税人环经济决策,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追求自己的之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实现公共利益。可见,调整整个税法与必然性规范行为。事实上,税收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控制政府和税收调节是真的积极的税收问题。由于税收的本质是税收负担的调节分配问题,这是税收的基本问题。根据宪政国家的一般原则,国家税务由人民同意,人民同意只能由代表机构人民,议会即保留原则行使。 人们谁的方式同意的法律只对人民的纳税人,人民纳税人只承担法律规定,即法定税率原。这就决定了税收调节是唯一合法的原则下,税务提经济和社会中的作用自发生。 四,几个重要的推论 1。税不当前宏观调控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教义将被纳入宏观调控税法,税法是宏观调控的方法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显然从上面的分析,宏观调控税收的不确定性,除了监管程序,难以合法化,政策不得不进行调整。 此税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成了站不住脚命题。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谁持有这种观点还认为税是由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减少或增加的税收负担鼓励或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调计算>整个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方式音控制。但这些功能是税收调节,而不是税收宏观调控。这表明,这是因为税收宏观调控的恰恰混淆之前产生的税收宏观调控法是错误这方面的知识。事实上,对象是主要问题纳税调整和税收根本的问题,即征收问题上的税,因此,税收必须征收所得税法,可以而且必须合法化。然而,税收宏观经济管理问题规管的概念,对象只调整涉税问题,是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税收是税收调整法,但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税收是不是宏观控制方法。 澄清这个错误的意识是很重要的。随着税不是宏观调控法概念的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税收宏观调控谦虚,在税收上不太热衷宏观调控,不再是税收制度设计宏观调控的具体税收征收任务,它不再设置为了增强宏观调控的功能,所以很多行为税或特别税,没有更多的税收查看常见税改革不能再容忍宏观名字的调控,真正的税务法规,依法纳税的线经常破坏安全质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2。市场经济的变化没有被授权税务法规原因彤说,市场经济有波动,因此,只有授权立法广泛使用的方式,根据行政部门不 BR />改变适时发展市场经济,或调整税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化,以是为税务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市场经济变异应该是指经济总量的变化总供给和需求,而不是说改变经济结构。 可能知道,从上面的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的量,即总供给和需求,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很长一段时间莫措施,即经济波动,但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是相对稳定的范围内。因此,为了以消除经济波动,保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对税收的宏观调控是不是纳税调整。这是因为经济波动的变幻莫测也,收入为如此不确定的宏观调控,才使税收根据困难宏观调控法,有,政策,又使得税收宏观调控和法律上并没有多大关系,所以就简单的谈税收立法中的宏观控制程序之外,更不用说授权立法。因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和税务机关是不是足以证明立法法律。 澄清对税收立法,以大量的行政法规的改变这个错误的意识,以规则为基础的,低层次的立法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及其推论 3。目前实行结构性减税是不是所有所谓的宏观调控结构性减税,是政策减税为主要税种的实施,但不会就个别税裁决,配套税收增加税是减少目的是为了刺激投资和消费的税收负担,企业和居民。 [2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正在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以“转”,“整合”,“升降机”,“调”为主要内容实施。 “转移”是指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系统”是指一个统一的对外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放”是指成品油消费费税改革,“转移“是指高频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此外,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调整。 这些措施的意义不必多说了。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结构性减税不宏。 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转”,“整合”,“放”的所有是永久性的税制改革,不是暂时的调整。 增值税转型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都将发生变化皮革,不论是否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应进行,但应在金融危机税务要求国际油价和金融危机导致形势持续走低,提供机会让这两项改革都是基于“危”为“机”。与国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初 1月1日已正式实施,无关金融危机。 所以,尽管这些目标三项改革,以帮助熨平经济波动举动,而不是税收的宏观调控,但新税法,个税调整格局显著的变化。 其余三个减税有金融危机的暂时的和可逆的,都响应是专门拍摄,应该属于税收宏观调控。但问题是,对于这些宏观调控,没有基该计划的监管。具体来说,关税法规,国务院成立了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目,税率的调整和解释列和税率,国务院批准后,车辆购置税 >临时措施的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确定,由国务院公布;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减少或暂停的需要,或居民存储建立在个人所得税的兴趣。不过,考虑到国家税收这这些的同时宏观调控权,没有法律作为行使这些权力程序的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这缺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使没有区别在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立法权在这个问题上事实上,正确的委托立法者和监管国家很难两种身份,无法阻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侵占规管使用税正确区分,让容易使国家宏观调控和混乱税调整税收调整频繁的税务事宜,致使税务风波,纳税人的损失。因此,您应该密切关注的具体规定的宏观前景程序法,宏观调控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1]郝教授。宏观调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政策研究[J]调整。东方法学,2009,(2)。 [2]安富营养化。结构性减税:非常时期要采取特殊政策[N]。中国税务报,2009-2-22 (本文编辑王云川) 47
2023-09-06 10:29:061

李绍章的个人经历

在《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学术散文、学术随笔100余篇,以“土生阿耿”网名发表网络作品500余篇。撰写并参编著作、教材10余部。在1000多家网站是注册会员,曾经或者正在担任新浪网、搜狐网等门户网站、中法网等法律专业网站、东方法学论坛等校园网共计20余家网站论坛斑竹;在几十家网站开设个人文集或者专栏或者被聘为特约评论撰稿人;在新浪网、中国博客网、天涯社区等几十家网站开设个人博客;被福建法律网、中国教育博客网等网站聘为顾问。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京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第一财经电台、上海电视台等媒体采访,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人物篇”。曾获得校“优秀科研奖”、“课堂教学示范岗”、“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2006年,起诉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北京铁路局,2010年,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受到《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东方电台、中央电视台、美国亚美时报、西班牙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媒体关注。2010年3月,制定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在媒体和民间广为流传。在土生阿耿的法律博客首页“个人资料”里有他对自己的描述:“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特色。不怕领导怕老婆。站着说话不腰疼,背后骂人不脸红。”他的法律博客自2004年创建自今已发表博文500余篇,总计有百万字之多。赵德成在《劝君莫谈李绍章》一文中说,“如果你是一个喜欢上网的人,如果你是一个喜欢上网的法学人,如果你是一个喜欢上网的且对于国家之建设与发展有那么一点点关心的法学人,如果你是一个喜欢上网的且对于国家之建设与发展有那么一点点关心的并且喜欢玩弄法律博客之法学人,你一定不会对于‘土生阿耿"这个网名陌生。”他的这个评价还数比较低调的,土生阿耿这四个字,在法学界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他的博文里时常能看到他年少的成长。他出生于山东沂源农村,经历三次高考才考上烟台大学法律系。在烟大求学期间,他几乎把99%的业余时间都泡在了图书馆,广泛阅览各种与学业有关的法学专业书籍。据他本人称,他从来不参加集体活动,除去上课、吃饭和走路的时间,每日都“埋伏”在书海里。这种对于知识疯狂的积累为他日后的创作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本科毕业后他考上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一次,他的硕士导师与他谈了“练笔”的重要性,他立刻下定决心开始“练笔”,这一练,就练出了各种学术论文、学术散文、学术随笔100余篇,轰动全校。这三年,他不仅每日写稿、投稿,而且还要打工维持学业。到毕业时,居然还攒了点钱为在老家的弟弟买了辆卡车。2004年,他接触网络不久,发现论坛和博客的巨大魅力,立刻沉醉于其中,一发不可收拾。他以惊人的耐性和旺盛的精力闯荡网上“江湖”。
2023-09-06 10:29:211

医疗美容行业有哪些行政风险?

你好,非常感谢你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关注。我认为医疗美容行业的行政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监管风险和合规风险。首先,监管风险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例如在医疗美容手术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使用非法药品等。此外,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的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也会存在监管风险。其次,合规风险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商业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商业法律法规,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隐瞒风险、隐私泄露等。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在处理消费者投诉、退款、赔偿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也会存在合规风险。曾经有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担任风险控制主管,有一次发现一名医生在医疗美容手术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当时立即停止了该医生的执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虽然举报最终得到了支持,但是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风险非常严峻,医疗机构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合规意识。
2023-09-06 10:29:491

我是一名大专生,想考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研究生专业。 一定要在华政报名后才能考吗?

你大专的要考华政的法硕 有些困难哦。不过如果你有决心,可以去试试,我们华政欢迎你。至于参考书目 到东方法学网上去看吧
2023-09-06 10:30:014

华东政法大学保研需要什么条件

据研涂宝信息了解为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我校继续招收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做如下规定:一、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二)985、211院校或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推荐免试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三)前三学年的总评成绩在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其它语种考试的必须取得相应语种同等水平的合格证书);(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其它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接收: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相关专业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并且是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完成者;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与所读的本科专业或报读的研究生专业有关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二作者;(六)申请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法学专业(学科代码为【0301】)。(七)申请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接受申请: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二、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我校除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外的所有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接收推免生的名额占我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可于2014年9月27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一)《华东政法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1份(下载网址:http://www.law.ac.cn);(二)本人自荐书1份及专家推荐书2份;(三)本科在校1-6学期全部课程成绩单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四)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已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也可以在复试时提交);(五)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复印件1份(其它语种提交相应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六)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复印件;(七)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三、申请及接收办法(一)凡申请我校的推免生,必须在2014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向我校相关专业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缺一不可。(二)我校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额满为止,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三)复试主要考核推免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外语能力测试和专业综合知识能力测试。(四)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五)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须在我校东方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初步录取通知。(六)我校将于2015年5月上旬对初步录取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全国招生工作联合检查通过后,6月初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七)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录取资格。
2023-09-06 10:30:111

201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初试录取分数线是多少呢?

我记得今年好像是315. 法硕一般都是最低的那个~
2023-09-06 10:30:293

求2010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新生qq群

这个就开始建立了 不错啊赞同哦如果你可以组建的话 可以自己试试创建一个群的希望你大学过的开心快乐望能帮到你
2023-09-06 10:30:466

华东政法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好考么? 我是二批学校的学生,会受歧视吗? 华东政法大学对英语成绩要

一二批真是无所谓i,楼上的说得很对,因为专业的关系,你会不自觉的把一切都扯上法学。。
2023-09-06 10:31:093

关于司法考试报班问题

越报后面的 越没价值
2023-09-06 10:31:216

华东政法学院:学校有没有定期举办跳蚤市场?

没有
2023-09-06 10:31:518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硕士生导师有哪些

请参考东方法学网站
2023-09-06 10:3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