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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特殊动产物权三种物权的设立在交付和登记上有何区别?

2023-09-18 00:27:57
TAG: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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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论外几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现有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5)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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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变更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为标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9-06 10:12:171

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一、哪些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什么是不动产请求权不动产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三、如何行使不动产请求权维护权利1、利用行政法维权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请求权,产生了国家赔偿的义务,这里的请求权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其产生的请求权适用国家赔偿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即时效为两年。2、相关知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者成立要件),登记是契约生效(或者成立)的一个要件,所有人有义务将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登记,不进行变动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形式主义立法例下,当契约双方作成债权合意时,债权契约成立,另须作成物权契约合意,并经过登记方完成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如果债权契约不成立,或者物权契约的意思表示错误使不动产物权变动不能,其产生的请求权与登记无关。当契约双方作成债权契约和物权合意时,却没有进行登记,其买方当事人(包括已经取得占有)还没有取得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当事人。此时产生的请求权原因在于物权契约,登记作为物权契约的一部分(物权合意是另一部分),没有登记则物权行为还没有完成,其请求登记应该不罹灭于时效。但是债权契约将罹灭于时效,当债权时效完成以后,此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合意仍然有效,但是其不动产的移转后又会产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另有不同学说观点认为产生物上返还权——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此也罹灭于时效,但此与登记也无关),它也将罹灭于时效。也就说,当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契约罹灭于时效时,其物权契约仍然有效,但是又产生了新的债权——不当得利——此与登记无关,将罹灭于时效,或者产生物上返还权,通说也认为罹灭于时效。在折衷主义立法例下,登记是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但是其没有严格的独立出物权契约,因此登记的时效将随同债权罹灭。在意思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9-06 10:12:27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如拥有、占有、处分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指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权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和处分等权利。动产的占有权属于相对权利,即需要与他人的权利对比才能确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较为灵活,可通过交付、让与、担保等形式产生并转移。不动产物权则是指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权利。不动产权益与地物自然状态直接相关,因此不动产权益在法律上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不动产的权利的确立和转移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不动产权的设定和变更涉及到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财产,因此在法律上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如物业租赁合同中,既包括对不动产占有的权利,也涉及到了对动产的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在不动产买卖、抵押等交易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动产和不动产权益的关系,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规划。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可以通过质押、抵押等形式进行保护。在质押和抵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动产或不动产的拥有权或占有权,在贷款人违约时行使该权利以取得应得的债权金额。同时,在法律程序上,不动产权益还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等手续,保障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并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动产和不动产的权益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23-09-06 10:12:341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023-09-06 10:12:451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特征比较。

【答案】: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所谓动产实质上是指不需破坏、变更而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存在以下区别:(1)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多,如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较多,除了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有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名胜古迹等方面的限制。而对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则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2)不动产物权不具移动性,种类很少。主要就是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动产物权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只要是移动不会变更和破坏其价值的物一般都是动产。(3)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方式较少,而动产物权则取得的方式较多。以土地为例,以划拨取得为主要方式。而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则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五种方式。
2023-09-06 10:12:531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不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如下: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不动产如果位于中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3.不动产如果位于某一外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担保吗可以的,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与合同用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他人取得、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三、不动产所有权为何不能质押不动产所有权不能质押的原因如下:1.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2.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3.不动产作为不可移动的财产,要做到由由质权人负责保管是不可能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9-06 10:13:021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如下: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民法典的规定:1、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3、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4、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是:1、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2、以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2023-09-06 10:13:101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

不动产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种,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的地域的先占;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时效取得。物权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有权机关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在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需要确认物权的案件,例如,在"一房两卖"情况下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在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受人;以及在复杂的抵押合同中分辩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为谁,谁的权利优先等等。物权,这个民事审判中最基本的问题,源于其自身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物权归属的判断,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另一个法律关系的更新,关系到权利的优先,也关系到民事判决的倾向。虽然《合同法》的颁布为中国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物权规定的有限,物权理论混乱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物权归属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难。在加快物权立法步伐、物权法行将出台的今天,笔者试从民事审判实践出发,结合案例对如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确定死亡时间,即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与继承不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但依公认的法理,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转移。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2023-09-06 10:13:551

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法律主观: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取得的,而动产一般不用经过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而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9-06 10:14:421

不动产物权是不是都以登记为生效?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 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不动产变更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变更将被视为无效。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这种登记例外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建造、拆除等。依上述情形变更不动产物权无须登记即能生效,但如果要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还是必须登记。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二、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而登记要件主义更偏向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合法性,缺点是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约束,不利于交易的方便快捷。动产之上设立 抵押权 的,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该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模式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这两种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们之间也有很大差异。 三、不动产物权单方申请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6、异议登记;7、更正登记;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 ,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2023-09-06 10:14:511

不动产物权登记自什么发生效力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不以登记为要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见,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才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如下:一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国地大物博,所有国家自然资源登记比较麻烦,也容易疏漏,也可能不断在变化。若国家自然资源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必然会为他人侵占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可乘之机。因此,民法典对国家自然资源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二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是特殊类型的物权种类。民法典既要考虑一般性,也要考虑特殊性。比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未要求登记生效,主要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限定在乡土熟人社会。此外,关于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对于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外,对于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于宅基地转让也并未要求登记生效主义。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3、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4、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三、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止行为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即不动产所有权人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行登记,而不能要求当事人进行二次评估。目前有一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因为行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而有些地方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入,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行重复登记。3、登记机构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及相应的程序,各类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政登记法规。如果发生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如某地的房产行政登记机构在房产行政登记中向当事人收取土地收益金,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房产登记的职责范围,当事人有权拒绝该行为。如果行政登记机构坚持这一做法,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收费行为。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这一项规定目前在许多地方并不能得到有效遵守。法律客观: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2023-09-06 10:14:581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关系是什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 物权 证明。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缮写,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后生效。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进行集中登记的薄册以记录其归属事项,而不动产登记证是登记机关依法派发给申请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2023-09-06 10:15:061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P20-21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9-06 10:15:131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一律要登记

“一律”太过绝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原则上需要通过登记产生效力,但其他法律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成就时确立等情形是不需要经过登记就可以生效的。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是由于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采取“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决定的,从法条来看,我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的生效采“合意+形式”说,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因此,“合意”依赖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体现,而“形式”则是使其具有权力外观,取得“物权的对世性”的必要过程——因此,比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这一说法,“对世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某种权利外观”的表述更为精确,所以,个别特殊的不动产物权不一定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权利外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登记<确立权力外观的手段”所决定的,如国家自然资源从公法理论上说天然属于公民与国家,又如法院的生效文书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另外,对于地役权采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这意味着地役权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特别强调“对世性”而是“对人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23-09-06 10:15:211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有什么区别?动产物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2023-09-06 10:15:333

房产证是否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来回答房产证是否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023-09-06 10:15:532

不动产登记,按照物权分类,包括( )。

【答案】:D、E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选项AB按照登记的效力分类;选项C按照登记物分类。属于P157~158。
2023-09-06 10:16:011

土地、房屋和不动产有什么区别

土地在建筑里讲就是地皮,一般都是开发商从国家那租过来的,70年产权(房子的产权就是只这个)。当然土地还包括农田,道路等等。都是国家的,不可以买卖。房屋就是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就是开发商从政府手里拿地后在其基础上建造的建筑物。这个可以买卖的,房地产行业中所买卖的就是这房屋。这个说是买房子,其实也是长期租住的一种形式。不动产范意上讲就是不可移动的带有产权的东西。其中房屋就是其中一类。就是说不动产包括房屋,党务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但不动产中还有其他东西,一时没想起来。哈哈
2023-09-06 10:16:234

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地役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成立要件。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有哪些?1、客体不同2、支配权与请求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排他性与兼容性5、优先性与平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3-09-06 10:16:411

销售不动产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销售不动产包括内容如下: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本条但书规定的内容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中,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是基本规则,不必登记是例外规则,且须法律特别规定。其含义在于,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
2023-09-06 10:16:501

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1、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 买卖合同 ,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3、 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不动产变更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动产直接交付就发生变更的效力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事实的交付,也可以采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实现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的动产,虽然也是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但是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其他的物权种类,用益物权基本上要求比较严格,多要登记,变更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变更登记才发生效力,并且对于某些变更,法律还是有比较多的限制,但是地役权限制相对较少;担保物权里面的抵押还是要登记,其他的多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确定变更效力,并不一定都要登记,留置权的话要求有先行的合法占有才能行使。三、物权确认纠纷的概念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同时,确认之诉是进行其他相关诉讼的前提,在诉讼标的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未得到确定前,其他相关诉讼无从进行。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但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客观:《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_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2023-09-06 10:17:141

请告知物权法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谋壤范ā?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2023-09-06 10:17:221

请问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大家怎么看待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关于物权的分类,你了解多少?物权首先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而自物权就是指所有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们在内容上有所重合,但是他们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自物权和他物权ue5e5ue5e5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ue5e5ue5e5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ue5e5ue5e5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可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以上便是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权的分类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有更多关于所有权与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延伸阅读:《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2023-09-06 10:17:344

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9-06 10:17:55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考虑到不动产通常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及其不可移动的属性,为方便法院审理、调查和执行,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不动产纠纷设置了专属管辖制度。然而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所以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如何解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动产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进行变更、设立时,应该依法进行登记,不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不动产出现纠纷时,首先要确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然后到相应的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不能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3-09-06 10:18:141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法律主观:一、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占有和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为变动条件。近代以来,登记制度虽然被较为普遍地采用,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因此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二、 交付是分为哪些类型 交付是依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及 指示交付 等观念交付。占有与交付具有密切的关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亦是交付的结果,表现着物权的现实状态即静止状态,形成所谓 “ 占有之所在即为动产物权之所在”。交付则表现为占有动态的移转,体现着占有关系的变化。因此,占有和交付二者相辅相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三、 动产物权的其他法律原则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 。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主要是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要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9-06 10:18:221

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

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别墅大师
2023-09-06 10:18:346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2023-09-06 10:19:0911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少号公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答时间:2021-0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6 10:19:393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2022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2023-09-06 10:19:491

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分哪几种

不动产证上的权利类型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证权利性质有二种。一种是出让土地,另一种是划拔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房屋所有权,不会对权利产生影响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对权利人没实质影响。不动产登记证明可以为入学、就医、出国等作为证明和担保。不动产权证书是原先的土地证与房产证合二为一,权利类型一栏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从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不动产权的管理需要登记来实施,而在不同的现实条件和法律依据支持下,不动产权的登记存在着权利类型的差别,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的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一、不动产权证作用是什么1、可以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会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2、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不动产权证就是房产证吗1.不动产权证不完全是房产证,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房产证全称是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只针对房屋所有权登记。2.不动产权证记载了权利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等其他各项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因此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类型是房屋的用地性质,一般包括只登记土地权属、登记房产以及土地与房产两证合一的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9-06 10:19:591

物权的主体是什么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其权利主体为物主,只有物主才有权利处分、收益、使用该物,因此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力,需要不特定的除物主以外的其它人承担保证物主正常完全行使物权的义务,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023-09-06 10:20:105

什么是不动产权?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变更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为标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9-06 10:20:431

不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吗

法律主观:一、不动产怎样交付(一)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二)转移占有交付。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转移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必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2、必须将占有物交付给受让人。因此,转移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但因没有进行登记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三)法定登记交付。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则不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二、民法典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三、不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法律客观: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吗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2023-09-06 10:21:301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解释】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1)独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2)从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解释1】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解释2】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
2023-09-06 10:21:425

不动产物权一律要登记吗

“一律”太过绝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原则上需要通过登记产生效力,但其他法律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成就时确立等情形是不需要经过登记就可以生效的。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是由于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采取“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决定的,从法条来看,我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的生效采“合意+形式”说,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因此,“合意”依赖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体现,而“形式”则是使其具有权力外观,取得“物权的对世性”的必要过程——因此,比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这一说法,“对世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某种权利外观”的表述更为精确,所以,个别特殊的不动产物权不一定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权利外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登记<确立权力外观的手段”所决定的,如国家自然资源从公法理论上说天然属于公民与国家,又如法院的生效文书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另外,对于地役权采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这意味着地役权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特别强调“对世性”而是“对人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23-09-06 10:22:181

物权与动产物权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2023-09-06 10:22:281

物权有哪几类?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23-09-06 10:22:392

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包括两种含义:1、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对不动产进行的记录与注销的活动。2、已经进行记录,或者未记录的事实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部门法、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登记,主要是第二层含义。一、不动产物权的概念、种类统览各国立法,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和民族文化的差异,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不尽相同。而我国民法通则未采用“物权”概念,而是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表述。这里即指“物权”。在民法通则、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除了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物权内容。本文所述不动产物权的种类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对上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论述。二、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表现形式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公示的基本方法。在不动产物权存在期间,公示方法必须与之相伴随,如果不存在公示,则物权亦不复存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与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看,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应明确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都可以称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而对登记的模式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做法:1、实质登记主义制度,也称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物权依法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同时,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登记,并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2、形式主义登记制度,也称登记对抗主义,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行为,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3、债权形式主义登记制度,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有债权合意外,仅需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文建议,鉴于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实际从业水平,在初始登记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而在此后的转移登记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赋予的实际作用。就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效力而言,主要有如下几项:(1)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依法理,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包括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只能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物权变动。(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指的是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权利。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应该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这是正常不动产循序的基本要求。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依法理只及于善意第三人,而不及于对登记物权有过错的权利人,以及恶意第三人。(3)善意保护效力。即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的效力。物权公示的善意保护的效力在不动产登记上表现得至为明显。因为登记有这一效力,故当一个无权利人登记为某项不动产物权人时,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从其手中依法获得该项物权,这即是所谓的“从非权利人处取得”制度。(4)风险警示效力。即对各种物权变动均应纳入登记,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明确明示,以达到告诫物权相对人存在不动产交易风险的效力。这一点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显得非常重要。
2023-09-06 10:22:471

初二 政治 物权法 请详细解答,谢谢! (14 9:23:50)

与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请看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6 10:23:074

物权变动

你好,此题应该选择D项,《合同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领域意思自治的精神应当允许当事人口头约定,故D项错误 在甲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工厂已经占有着这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即视为出卖人乙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故A项正确,即为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故B项正确;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C项正确;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9-06 10:23:312

物权法 正式的全文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网友说:没有法院摆平不了的“钉子户”,但凡拆迁纠纷莫过如此收场 看法院如何摆平最牛钉子户 [最牛钉子户是好榜样][谁家定的公共利益] [史上最牛的强拆队][世界著名“钉子户”] 大学为何被指“黑社会” [人大教授自称"得罪领导"被撤职][言论集] [不该有副部正厅级大学][大学的畸形]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023-09-06 10:23:442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2023-09-06 10:23:591

不动产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不动产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二、转移占有交付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法定登记交付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则不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2023-09-06 10:24:091

不动产登记状态为权属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第三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023-09-06 10:24:271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

法律主观:一、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二、法定物权是什么意思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此即创设物权种类,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所谓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此外,物权法定之"法"当以民商事法律为限,不包括其他法律。三、在什么情况下物权危险在贸易条款使用的是FOB的情况下,会出现上述的物权极高的危险性。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法律客观: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1、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3、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2023-09-06 10:24:351

为什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中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是物权本身的权能,不宜对它做时效约束其本身的属性,但是由于物权被侵害导致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23-09-06 10:24:491

物权保护的方法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物权,而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物权的保护方法,希望能帮到你们。   物权的保护方法规定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8第2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具有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无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物权的学理分类   ***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依定限物权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以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根据物权人之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6***根据物权成立的原因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   ***7***根据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物权可以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之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023-09-06 10:24:591

房产证上面是我的名字,父母有权对其分割吗

  房产证上面是自己的名字,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父母无权对其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023-09-06 10:25:071

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是否具有物权

法律主观:一、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能否确权能。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影响房屋确权,房屋产权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房屋确权需要什么资料(一)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建房计划批文;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7、房屋坐落平面图;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9、房屋分户平面图;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二)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4、房屋坐落平面图;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三、农村房屋确权的材料和程序材料:(一)宅基地登记申请书;(二)农村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四)农村村民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农村房屋确权的办理流程:(一)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二)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三)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看看农民的房子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大小是不是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四)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是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五)农村朋友拿着相关审核政府,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法律客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房屋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呢?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规定实际是属我国法律与理论上长期以来受“不登记便无所有权”学说影响的结果。如果机械地按这样的规定执行,即使买受人根据协议付清了价款,占有了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仍不生效,若干年过去后,如果出卖人索要房屋,买受人还得听凭出卖人背信弃义的行为。这不仅对买受人有失公允,且有损于交易安全和财产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这绝不是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效果。有鉴于此,这种“不登记便无所有权”的观念已得到了法律上的矫正。《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已经确定其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房屋是否有权属证书来决定。也就是不能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以房屋是否已经办理权属证书为标准进行判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也进一步证实了法律对登记的效力,只是规定为物权变动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这一区别,非常重要。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只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并不会影响房屋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来看,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是该原因行为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综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或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都应该认定转让房屋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只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要最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必须办理权属登记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23-09-06 10:2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