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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

2023-09-18 0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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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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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70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023-09-06 13:27:171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27:271

竞业禁止的意思

竞业禁止的意思如下: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禁止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就应有所不同。
2023-09-06 13:27:351

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28:111

竞业禁止的行业有哪些

竞业禁止的行业有哪些如下:1、法定竞业和约定竞业;2、同业竞业与兼业竞业;3、广义的竞业与狭义的竞业;4、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竞业禁止条款合法的吗?竞业禁止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是合法的: 1、签订竞业限制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综上所述,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28:201

竞业禁止的意思

竞业禁止的含义如下:1、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2、竞业禁止也常被称为保守秘密条款。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保密条款常常和竞业限制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28:281

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023-09-06 13:28:361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限制协议
2023-09-06 13:28:451

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竞业禁止在我们国家公司之间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竞业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恶性竞争,或者对于市场上的管理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法律当中对这一个条款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 公司法 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 合伙人 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二、什么是 竞业限制 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 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来限制 劳动关系 终止后劳动者的择业权,进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2023-09-06 13:29:051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一、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1、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两年;2、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竞业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023-09-06 13:29:251

竞业禁止的对象都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 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 劳动合同终止 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 支付补偿金 ;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法律客观:竞业禁止的对象有哪些:《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2023-09-06 13:29:331

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内容

竞业禁止条款 有以下这些内容: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2023-09-06 13:29:541

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企业违反,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是公司股东违反竞业禁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公司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司股东就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公司股东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是2年,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之内。保守秘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保密条款常常和竞业限制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
2023-09-06 13:30:061

竞业限制协议书

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锦集七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书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员工在学校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学校及其关联学校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学校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学校及   其关联机构的经济利益或使学校及其关联机构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学校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学校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学校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学校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学校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学校关联机构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学校、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学校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学校的客户或学员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学校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学校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经营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学校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学校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学校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学校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学校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学校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   2.2 双方如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学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3.2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   3.3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3.6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学校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学校实际损失的,学校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学校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学校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学校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学校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学校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学校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2   企业:_________   营业执照码: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员工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员工义务   1.1 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企业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1/3;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员工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违约责任   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企业。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企业(盖章):_________ 员工(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3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会有风险提示)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制定的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业限制业务   指乙方在甲方从事的业务和甲方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   指甲方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年收入。    第五条 补偿支付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于每月______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如有损害甲方的名声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要支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义务,甲方拒绝的,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限制。    第八条 违约救济   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4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竞争业务   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二、竞业的区域   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5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第二条 区域   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及取得条件   雇员在此确认:   1、雇员从公司离职时,应提前与公司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雇员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雇员在离开公司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雇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公司确认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雇员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雇员主动放弃。公司确认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雇员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6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禁止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二、竞争业务和区域   乙方向甲方保证不在同行业企业中从事和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在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划定的地理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三、甲方的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人民币____元。    四、协议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2、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元。并将所得利益返还给甲方;   3、一方违约协议立即终止。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就竞业禁止事宜已有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7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竞争业务   1、竞争业务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2、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3、竞业禁止的区域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二条乙方义务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第三条甲方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____%;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四条违约救济   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___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2023-09-06 13:30:171

竞业限制义务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就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如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0:421

民商法的竞业限制

法律主观: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 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 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 经济补偿金 也无力承受。 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 劳动关系 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忠诚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非常重要。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行业限制规则”。是指所有的竞业禁止条款首先将被视作无效,除非根据“合理性”审查被证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须证明自己有具体的财产利益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英国法对行业限制规则可以归结为三点: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就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类型而言,英国 法院 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的诀窍是,对于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通过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使用。如果信息并不能被明确地归类为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将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为防止引发争议,雇主往往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是无论是明确的竞业禁止条款还是默示的忠诚义务,都不能被用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31:051

劳动法关于竞业协议的规定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禁止期限: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禁止补偿: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 约定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2023-09-06 13:31:151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员工,你针对的是自己培训的员工跑到与自己业务竞争的其它房地产代理公司去,不能笼统的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房地产行业,那么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设计公司等难道员工就不能去了吗? 2、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 3、生效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023-09-06 13:31:311

竞业限制的起源由来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2023-09-06 13:31:381

竞业限制协议书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1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员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员工在学校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学校及其关联学校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学校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学校及   其关联机构的经济利益或使学校及其关联机构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学校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学校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学校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学校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学校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学校关联机构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学校、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学校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学校的客户或学员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学校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学校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经营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学校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学校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学校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学校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学校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学校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   2.2 双方如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学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3.2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   3.3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3.6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学校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学校实际损失的,学校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学校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学校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学校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学校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学校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学校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3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龋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_________(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5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会有风险提示)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一、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争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甲方的义务及经济补偿款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____%;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____年内不得:   1、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与甲方或关联方具有竞争性的实体企业;   2、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3、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五、违约救济   1、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竞业限制的含义及期限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都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履行保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______年内(不超过两年),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甲方向乙方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______元人民币经济补偿。   第二条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受其约束。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履行。   第四条争议处理及其他   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9-06 13:32:211

竞业限制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2:371

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摘要: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 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 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 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023-09-06 13:32:481

股东退出公司有竞业要求吗?

公司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经营,这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假如这位股东在退出公司以后,又成立一家新公司,与本公司争夺客户、市场、人才,这该如何是好?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就出现了竞业禁止和 竞业限制 的要求,股东退出公司有竞业要求吗? 一、股东退出公司有竞业要求吗 公司股东有没有竞业要求,需要根据股东实际情况判定。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 合伙企业 的 合伙人 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公司法 》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二、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 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来限制 劳动关系 终止后劳动者的择业权,进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三、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综上所述,股东退出公司有竞业要求吗?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有限运行,建议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设定好有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后期的 经济纠纷 ,损害企业的利益。
2023-09-06 13:32:561

公司让签竞业协议可以不签吗

法律主观:竞业协议可以不签。当事人可以签竞业协议,也可以不签竞业协议。因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以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客观:一、竞业禁止协议可以不签吗可不可以拒签,首先要明白你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3、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如果你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该注意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综上所述,竞业禁止协议可以不签,但是如果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是高层管理人员,是很有可能需要签订的。
2023-09-06 13:33:251

竞业限制协议书

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集合七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1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现就对员工的竞业限制业务和竞业限制区域范围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区域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不得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等行为;   2、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在乙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竞业限制的含义及期限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都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履行保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______年内(不超过两年),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甲方向乙方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______元人民币经济补偿。   第二条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受其约束。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履行。   第四条争议处理及其他   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_________(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4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第二条 区域   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及取得条件   雇员在此确认:   1、雇员从公司离职时,应提前与公司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雇员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雇员在离开公司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雇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公司确认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雇员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雇员主动放弃。公司确认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雇员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5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竞争业务   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二、竞业的区域   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6、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XX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XX行为作出补充。   8、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XX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XX限制期间:   (1)乙方离职后,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XX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XX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XX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XX限制补偿:每月XX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XX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4、在XX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它违反XX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5、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XX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十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XX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十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XX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通知   1、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2、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乙方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   (3)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3、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4、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七、附则   1、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遗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乙方(签名确认):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一、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甲方的义务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2、补偿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____元;   (2)按月(季、年)支付,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09-06 13:33:351

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有哪些

竞业禁止是 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 法规 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 1、《 劳动合同法 》 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公司法》(2006年修订) 第70条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3、《合伙用人单位法》(2006年修订) 第32条的规定:“ 合伙人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除 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99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 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 聘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企业间的竞争会往往会牵涉出一定的商业机密,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企业的经营企业自身的保密工作一定要做好,一旦出现所属的员工进行泄密的活动就会导致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
2023-09-06 13:33:451

竞业限制协议书

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合集7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竞业限制的含义及期限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都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履行保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______年内(不超过两年),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甲方向乙方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______元人民币经济补偿。   第二条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受其约束。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履行。   第四条争议处理及其他   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2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员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3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第二条 区域   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及取得条件   雇员在此确认:   1、雇员从公司离职时,应提前与公司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雇员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公司如确认离职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雇员在离开公司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雇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公司确认雇员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雇员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雇员主动放弃。公司确认雇员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雇员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雇员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4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竞争业务   1、竞争业务指:   (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2、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3、竞业禁止的区域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二条乙方义务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第三条甲方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____%;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四条违约救济   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___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5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现就对员工的竞业限制业务和竞业限制区域范围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区域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不得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等行为;   2、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在乙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6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龋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7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3、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定义   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3、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二、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1、不得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2、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违约救济   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___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竞业限制期限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起满____年失效;   2、关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3、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内视为当然的竞业限制期。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2023-09-06 13:33:551

跳槽怎么规避竞业协议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5、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扩展资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禁止协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限制
2023-09-06 13:34:051

合伙中的竞业禁止是什么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一、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什么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二、竞业禁止的特点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让人竞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方和义务方之间都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或为代理关系,或为营业转让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⑤]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为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范围内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范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束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有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离职者就不能从事与该项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4:191

可不可以拒签竞业协议

法律分析:1、拒签是你的权利,至于你拒签产生的后果是否由你承担是另外一回事。2、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对应禁止行为清单的一部分: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高管的保密义务是法定、无偿的。通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劳动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除了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达成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应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定义高管人员,划定高管范围的重要参考项是行业、主营业务、商业模式等要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34:291

与原单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什么意思?

这里所说的竞业禁止协议其实类似于保密协议,就是指的是你在重新找工作的时候不能找和你原来的这个单位相同行业的,比如说你原来的单位是开饭店的,那么你再找工作就不能在饭店里找。
2023-09-06 13:35:121

劳动法中所称的竞业禁止一般是指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禁止期限: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禁止补偿: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 约定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3-09-06 13:35:381

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是指在董事经理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本公司同类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只能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竞业禁止对于普通员工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5:461

竞业禁止的条款有哪些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如下:1、竞业限制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3-09-06 13:35:531

公司高管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法律客观: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6:041

公司高管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 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36:141

有无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023-09-06 13:36:231

什么叫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原因有哪些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 劳动合同 和 保密协议 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 公司法 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2023-09-06 13:36:311

竞业禁止时间最长为多少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员工在2年后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可以从事类似工作,单位不得限制也无权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6:431

竞业禁止协议是哪年有的呢

竞业禁止协议是2008年有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竞业禁止协议是2008年有的.
2023-09-06 13:36:521

竞业限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7:021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5、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具体有: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该了解事项: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2、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3、生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综上所述,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7:401

股东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劳动者的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两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3-09-06 13:37:501

竞业禁止时间最长为多少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员工在2年后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可以从事类似工作,单位不得限制也无权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7:581

关于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8:081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8:321

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都有哪些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023-09-06 13:38:401

公司签竞业协议合法吗

合法。一、竞业限制协议合法吗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一)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三)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一)全国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北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三)上海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天津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五)江苏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六)浙江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七)深圳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八)珠海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九)中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十)佛山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9-06 13:39:001

我国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
2023-09-06 13:39:115

请问竞业禁止,具体指的是什么?我刚进到一家软件公司做开发,需要签订这方面的合同么?

  软件开发人员通常都是要签署类似合同的,至少在劳动合同中会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一、我国对竞业禁止规定的现状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1、 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①。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就应有所不同。  二、法定竞业禁止的认定  法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作出认定。具体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于其他员工,应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差异。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雇员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雇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与雇主管理或者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雇主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一般员工不能成为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主体。  (二)竞业禁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主要包括: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三)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义务人任职期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在任职期间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对义务人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未明示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对义务人离职后的竞业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要限制其竞业行为,只能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竞业义务。  (四)义务的法定性,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当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约定竞业禁止的认定  约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原则。一般来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②。对于约定竞业禁止,基于契约私法自治的原则,只要彼此间的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原则上均有效力。但是,竞业禁止涉及两方面利益冲突,一方面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为员工生存权及工作权的利益。所以,对竞业禁止的认定,应严格限制条件,以应兼顾双方利益妥为处理,以求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却又不会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一)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用人单位必须有确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存在,才可以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以防止用人单位泛泛的、无明确保护标的而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从而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所谓合法利益,是指企业主有值得保障的权益存在。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对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特殊培训,也是一种合法可受保护的利益。至于,有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  用人单位既然是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而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则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也是以其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企业受到损害为范围,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究人员、财务管理有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等对用人单位及其竞争对手有价值信息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避免不论员工从事的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一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  (三)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保护其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以便维持其优势地位。因此, 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的时效性,对竞业禁止合理年限的确定具有十分重量的意义。而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性质,决定其时效。有的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维持一个企业竞争优势可能是终身的,如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有的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维持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是昙花一现,如电脑的视窗操作系统,几乎每年都在更新换代。可见,由于各行业情形不同,竞业禁止的年限难有绝对标准。因此,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合理年限,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目前,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可以参照相关法规,将竞业禁止的年确定为限最高不超过三年。具体到每一件案件,还应根据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年限予以合理的确定。  (四)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  竞业禁止的地域的确定,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在实践中,往往是以用人单位的业务所遍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生产、流通形势下,一个单位的业务,或大或小,往往是遍及全国各地,这样,员工就会因签订了竞业禁止条约而失去再就业的机会。笔者认为,以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是否受影响和员工的就业自由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似乎较具说服力。在实际操作上,要看用人单位在多大范围内有影响及影响程度如何,及在多大的范围内存在着商业秘密的经济利益。如果一个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量仅是微量的③,甚至没有,这就说明员工在这一区域内就业,不会与原单位发生竞争关系,不应当被禁止。  (五)竞业义务不应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  所谓竞业义务,就是指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工作。对此,有人提出,为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为范围。笔者认为,以用人单位的批准的营业范围来确定竞业业务,就会对员工造成不合理的竞业。因为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往往小于申报的营业范围,要求员工对用人单位实际并不经营业务承担竞业义务,对员工是不公平的。对此,有人又提出以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的行业为范围。笔者认为,此范围同样会使竞业义务将扩大至不合理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能触及用人全部经营行业④,让员工对自己并不涉及的行业承担竞业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竞业义务不能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但这并不是说竞业义务为员工的从业范围,而应当小于或等于员工的从业范围。这个范围应该限定在员工因为在企业内服务,有学习或接触到特殊专门的业务范围内,否则,竞业禁止就失其因果性。当然,有关是否为受保护之特殊知识,企业主应负举证责任。  (六)竞业禁止应支付补偿费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补偿的数额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履行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将标准约定得较低。对此,有人提出不低于员工所在地方控制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也有人参照深圳或珠海规定的标准,提出平均年补偿费不低于年工资总额的2/3或1/2⑤。笔者认为,补偿费的数额不但要满足员工的生活水平不能明显降低,而且要充分体现对竞业禁止的调节功能。在具体的操作中,以不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的1/2为最低标准,采取逐年提高的方法,第二年为2/3,第三年为全部工资总额。这样,年限越长,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就越大,就会使用人单位对竞业年限作出考虑,通过补偿费用数额的调节,使得竞业年限趋于更加合理。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员工对自己的非职务技术,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主要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是自行研究完成的成果。非职务技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本公司后,在自己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对此,笔者认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属于完成人,他有权对自己的技术成果作出处理。他在对自己的技术成果转让给本单位后,与本单位成立了转让技术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人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正确履行合同,只承担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责任。这与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竞业禁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关于法定禁止义务人,应否给予补偿的问题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规定公司与竞业禁止义务人间的竞业禁止,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利益,最后的受益人还是竞业禁止义务人,因此,对于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人来说,就没有补偿的必要。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要支付补偿费。因此,笔者认为,法定禁止义务人,不应给予补偿。  (三)关于竞业禁止纠纷处理的程序问题  因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的纠纷,性质属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纠纷。对该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约定竞业禁止,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如果竞业禁止条款存在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应认定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现有的法律安排,由仲裁部门先行对此进行仲裁。如果是在单独协议,如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发生纠纷不应当先经仲裁。因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后再订立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发生的竞业禁止纠纷也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与国家科委规定是一致的。
2023-09-06 13:39: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