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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的案例中‘鉴定材料没有胸片只有报告单;可以鉴定吗

2023-09-18 0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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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白

不可以的,有胸片没有报告单是可以的。

蓓蓓

胸片或中报告单,仅仅是病历的一部分。只要有病历的其他材料,能够做出判断医疗的整个过程,可以做鉴定。

若无法判断,看病历的保管义务在谁,一般来说,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病历不全(如没有胸片),对医院会不利,做出对医院不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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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诉讼 案例 【 鉴定 】 上海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 医疗损害 。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 医疗过错 ,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 人身损害 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 八级伤残 。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 判决 】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伤至今无法恢复,现原告请求就本次 医疗事故 中被告的责任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赔偿。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人民币3,912元; 2、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 伤残赔偿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 护理费 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6、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就医交通费298元;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4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精神损害 抚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及后期医疗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0、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标的过高、项目不正确,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认可 30元每天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1,820元每月计算6个月;鉴定费依票据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000元计算;按鉴定意见书我方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经 开庭审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妇汪巧飞因“停经8+月,阵腹痛3+小时”入住青浦中心医院。据住院病史记载:入院查体:腹围 90厘米,宫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儿估计3200克,宫缩中弱,间隔5-6分,持续30秒;阴指检查:先露头,高位-2,胎膜 未破,宫口开1.5厘米。入院诊断:G2P1、孕38+2周、未临产。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宫口扩张3厘米,宫缩强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婴(原告),1分钟Apgar评分10分。5:50患儿入新生儿室。入室检查:四肢活动好,张力正常。10月21日患儿查体:左侧锁骨触不清,增厚感。考虑产后左锁骨骨折。处理:暂不摄片,嘱制动。当日出院。建议1月后随诊。11月29日患儿至医方骨科门诊。左肩关节正位示:左锁骨中外段形态欠规则,骨皮质欠光整,密度欠均匀。2013年5月7日患儿至医方骨科复诊。查体: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议上级医院就诊,排除臂丛神经损伤可能。5月9日患儿因“生下左上肢活动受限6月”至华山医院就诊。查体:左肩外展30。上举不能,肱二肌肌力3—级,屈腕、屈指可。肌电图提示:本次神经肌电检测部分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偏弱外,余未见明显异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医学会对被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 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 中心对原告的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 证据 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三期鉴定意见书1份、三期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损失包括: 一、医疗费3,912元,并提供病历卡4份、医疗费发票1组、被告无异议,原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审核,无原件不认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1张。 二、伤残 赔偿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农村户口 ,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求以农村标准计算。庭后原告补充提供公安机 关情况说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查阅证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赁合同 2份、房东户 口性质证明2份(均为非农户口)、档案机读材料1份、 劳动合同 1份。 三、误工费13,08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系婴儿,不予认可。 四、就医交通费298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1组。被告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 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因医疗损害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本次医疗损害经鉴定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且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有对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系原告花费的合理费用,扣除伙食费87.5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计3,912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 1,956元; 2、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项费用适用城镇标准,本院根据相关标准计算为263,106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31,553 元; 3、营养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以每天40元计算90天,计3,60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800元; 4、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 人员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计算6个月,计10,92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5,460元; 5、误工费,无相关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298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49元; 7、鉴定费,根据票据金额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别予以确认,共计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全额承担;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7,500元。以上金额共计 152,818元,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157.70元(缓交),减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担900.65元,由被告承担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医疗纠纷时,可以结合并仿照上述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医疗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以及证据证明,从而打赢官司,并遵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比如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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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定是医疗事故吗?病历书写的小瑕疵也是一个很大的坑……

平常所说的医疗纠纷,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医疗本身行为的差错所引起的纠纷,虽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但是,看完以下案例,你也许从今以后不再马虎病历书写。 案例: 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因高处坠落伤就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入院当日行“左小腿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外固定架外固定术”。2009年10月5日,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2009年10月10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 原告出院后因为手术感染等原因,再次入住原来北京某医院。因为对医疗救治结果不满意,最后和医院对簿公堂。然而,医院败诉的原因让人大跌眼镜——病历书写瑕疵。 因为被告书写病历有17处明显问题,不能作为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被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病历鉴定,鉴定意见为: 原告在被告的住院病历记录存在书写不规范等瑕疵。 如: (1)入院首页中手术操作项中未记录完整住院期间所有手术操作。 (2)有部分手术操作缺少麻醉记录及手术记录。 (3)术前讨论左右胫骨混淆。 (4)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矛盾。 (5)手术内固定物标签贴错顺序。 (6)医嘱配血次数和病程记录次数不符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伤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但是经过治疗后非但不能痊愈出院反而被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虽然未能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但是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系被告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同时该病历的完整性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丧失了依照该病历对被告的诊疗竹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础和条件。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并非原告的过错所致,故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有疑义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就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费等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等合理损失费917177.63元人民币。 (案例摘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8页) 案例的总结概括:患者状告医院,即使手术操作无过错,但是,病历书写如果有过错,造成医疗过错无法鉴定,则医院 赔偿患者各种合理损失。 因此,作为一名临床医生,除了苦练医疗基本功之外,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一样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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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师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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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 86% ,HR 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该例从医方麻醉全程管理是否完善入手,发现麻醉着麻醉全程管理观念的缺失,对术后残留肌松作用致呼吸抑制的认识不足,违反了陪送患者回病房之规定,临床经验不足且过份自信,有悖于职业精神,医疗过失明显,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话可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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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柴某去年在甲医院做了一个阑尾切除手术,休养了半个月才出院,但出院后不久,柴某又开始觉得阑尾部位有隐隐的疼痛,到乙医院一检查,才知道原来手术没有做干净,还有一段阑尾没有切除。柴某找到甲医院要求赔偿,甲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但当柴某提出要求查阅病历时,甲医院却以这是医院内部文件为由拒绝提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柴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因此,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这则案例中,医院拒绝提供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医院有过错,由医院对柴某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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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案例的内容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案件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社会各方对医患纠纷的处理以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在认识中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和困惑,致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医患纠纷难以妥善处理,并易激化一定的社会矛盾。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既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摆在广大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我们紧密依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心选取大量典型疑难案例,编写成本书。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法律武器,有效地开展医疗纠纷领域的维权斗争。同时,力图揭示目前医疗领域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为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综观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体例统一,风格一致。本书所有案例均严格遵循统一的体例,即题目、案情、焦点、评析,使本书具有统一的和与众不同的风格。(二)案例典型、内容全面、问题新颖、评析深入。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收集和整理了大量丰富、翔实的材料,吸收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始终关注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动态,使本书在整体上具有案例典型、内容全面、问题新颖、评析深入的特点。编写人员从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例中遴选出一批典型、疑难案例,努力从中发掘出潜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理论成果,进行深入、透彻的法理和学理分析,最终形成一篇完整的案例评析。直切核心的题目、简明扼要的案情、诸说争鸣的焦点、自成一家的评析,使不同层次的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均能有耳目一新的感受和开卷有益的体会。(三)案例与法规的结合与互动。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悉心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汇集成本书的附录部分。其目的在于使广大读者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能随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不仅对案例中的问题能有更深入的认识,而且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能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启发人们进行思考的同时,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含义,更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广大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强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与能力,并对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有所裨益,将是编者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2023-09-06 13:35:431

产妇跳楼事件,医生该听产妇本人意见还是家属意见?

昨天,陕西榆林产妇马某不堪忍受顺产之痛,跳楼身亡事件,成了网上热议的话题。马某跳楼身亡,全身赤裸,这个新闻,让全国女性都心痛流泪。她不是因疼痛而跳楼,是因绝望而跳楼。 凌晨时分,陕西省榆林第一医院公布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产妇马某曾2次走出产房,跪求老公,希望能够签字同意剖腹产,然而遭到老公拒绝。同时,视频显示,马某的丈夫在妻子出现生产障碍时,医院通知应进行剖腹产时,两次签字表示:坚持顺产,而且理解一切意外。这则新闻,让所有的女人都怒了。其实,类似的事件,并不是第一例。2011年5月,中国某小城,一位产妇生产,娘家人在医院跪求婆家人,同意签字,让女儿接受剖腹产。最终,婆家因拒绝签字,导致产程延误,产妇死亡。身为女性,我自己经历了生育之苦,也看了许多周围女性在生孩子和坐月子期间,受到的各种委屈和各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是虐待。除掉骂婆家,更有不少人在疑问:为什么产妇明明是清醒状态,她自己就不能签字做剖腹产吗?虽说术前,马某签了委托协议书,但委托协议书难道不能改吗?难道,产妇的命,真的是捏在婆家手上吗?在孕妇要求做剖宫产手术,医生也建议做手术的情况下,家属一旦反对,这手术真的不能做了吗?为此,凡妈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理论上说,产妇本人可以自己签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检查和手术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 ……”那么,产妇是清醒的,而且本人强烈要求剖,为什么不能自己签字算数?为什么非要外面的丈夫签字才能手术?我的一位做医生的朋友回答了这个残酷的问题:“产妇本人可能在手术中死亡或失去意识,届时签字的效力可能会被质疑,比如说产妇疼昏了,意识模糊等等。医方是很难自证产妇是自愿而且清醒状态下签字的。死者家属会来闹事。”“那产妇自己的亲妈、亲爹签字行不行?”医生说:“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在我国许多医院,尤其是小城市县城医院,法律远远小于人情!产妇的丈夫签字了都能反咬一口,何况没签字?而且如果孩子也在手术中死亡,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他在法律上主张权利要排在娘家人之前。说到底,二十三条也好,知情同意书也好,产妇的哀哭挣扎也好,娘家人的守卫保护也好,真的要是碰上一个死不要脸脏心烂肺的孩子他爹,都没用。(网友发言)@艳阳天:我剖腹产是我妈妈签的字。当时我公婆怕花钱,还没等到我孩子出生,他们就撤了。哎,不想回忆那段经历。还好现在两家都和好了,但是心里还是有一段硬伤在的,想起来就有点痛。这次的悲剧,医院和家属各有各的说法。但脱离单个的事件,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国内整个女性群体,在处于生育阶段时的弱小和无助。有人说在国内生孩子,最让人难以忍受的就是,家属有话语权,医院(及背后的卫生部医保局)有话语权,就只是生孩子的产妇本人没有多少话语权。我深以为然。一些家属不想让产妇进行剖宫产或者无痛分娩,理由太多了:有的说是为了孩子好。有的是因为做手术花费高,需要住院照顾的时间也长,后期护理较为繁琐,家属对产妇没有那个耐心,觉得“别人都可以顺产生下来,你干嘛浪费这钱?”有的是不希望影响后续生育,怀的时候一个劲劝孕妇胡吃海喝要“生个大胖小子”,等胎儿体型过大顺产不出来,又为了生二胎的打算不愿意剖。还有的属于温和干扰派,认为顺产对产妇和宝宝更好,也意识不到拒绝手术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他们不是真的想置产妇于死地,而是“看看她还能不能再坚持一下,没准坚持一下就生出来了呢?”说到底,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以及家属并没有感受到生产之痛。按理说(绝大部分也确实是这样),医生的治疗一定是以患者利益为准的,让患者的利益最大化是医生唯一的目标。 但是,在国内现有的医疗环境下,很多医生是不怕患者怕家属。当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听谁的?只能是对自己最有威胁性的那位。 所以说,对于孕妇而言,生产时最绝望的除了疼痛本身,还有无法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命运的那种无助感。 (网友发言)@西风那个吹:事实上把已婚女性在医院事上签字的权力交给一个陌生没有血缘的男性原本就是一件不靠谱的事;有时连有血缘的都不一定靠得住。更何况,在这个男性的家庭里,此女性是可以被替换或是替代的。我一个高中同学,复旦大学的研究生,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武汉,嫁给了一所高校的老师。五年前,我的这位女同学生孩子,我去医院看望她的时候,她刚做完剖腹产手术24小时,在床上疼得大汗淋漓,我问:“为什么不用止痛泵?”我当时生凡凡的时候,从手术台上就开始戴着止痛泵,疼痛感确实不那么强烈。女同学的老公,也就是那个高校老师,在一旁说:“那东西听说没啥用。”那老公的姐姐也说:“没用没用!还很贵,3800元一个。”我沉默,在她老公眼里,妻子的剧烈疼痛,还比不上他口袋里的3800元钱。又看着女同学住的病房,七人间,里面睡着七个产妇和七个婴儿,这样的环境怎么休息得好?同学收入不低,老公收入也不低,住在这样的病房里,我只能替她感到不值。同学生了个女孩,过了三年,同学说,公公婆婆直接在她面前多次说:“必须再生一个,必须生男孩,否则就让老公和她离婚。”这位女同学去年生了第二胎,作为高龄产妇,生完二胎,她的头发掉了一半,人很苍老。这就是中国女性的现实生活。当然,也有很多很幸福的。但这一群不幸福的女性,绝对不容人忽视。 (网友发言)@wendy:四年半以前,我临产时,是农历大年初一。我躺在待产室痛得不行,身边有个产妇一直很安静。后半夜,医生给她检查说胎儿脐带绕颈,要尽快剖腹产。陪在一旁的婆婆说,我不会签字,你出去找我儿子。护士出去进来好几次,都说产妇的丈夫不签字。护士给婆婆陈述厉害,婆婆就一句话:我不会写字。护士让她们给外面的男人打电话,产妇摇了摇头。护士急了,说你们知道这样选择顺产多危险吗?我们周围人都看着着急了,纷纷劝那个婆婆。婆婆低着头走出去,又走进来,说她儿子不签字,她没办法。原来产妇之前做了B超,知道肚里怀的是女孩。老公想着如果剖腹产要两年之后才能怀二胎,他不想等,所以坚持要顺产。后来产妇被推进生产室,过了很久,我进去生完,等我抱着孩子回到待产室,她还在里面努力顺产,血流了很多,周围站着好几个医生。我都不知道过了多久,医生把一个脑袋尖尖的女婴抱给了那个婆婆,说:“孩子还好,就是你媳妇受罪了.....” 记得多年以前,一位男同事说他老婆生孩子时候如何娇气,他说:“不就生一个孩子吗?多了不起似得。”我说:“生孩子就是很了不起!有多痛,你永远不知道。”男同事不以为然说:“天下女人都生孩子,别搞得那么神圣!”我怒怼:“是的,天下女人都生孩子。所以,天下女人都了不起!” 每个女人在生产和坐月子期间,肉体上本来已经忍受了巨大的痛苦,希望不要再让她们的心灵承受绝望。我再也不要看到这样让人心痛的悲剧。关注公众号:凡妈笔记
2023-09-06 13:35:595

因为医生语言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有那些病例?

仅仅因为言语不当,引起了纠纷、导致了打架等后果,属于治安案件,建议去派出所解决,这不属于医疗纠纷。
2023-09-06 13:37:472

医疗纠纷案例,我在医院做手术出医疗事故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为: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2、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3、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4、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23-09-06 13:37:551

医疗纠纷案例处理流程

法律主观:医疗纠纷诉讼 案件的处理流程: 1.庭审准备,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 诉讼参与人 出庭参加诉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3.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辩驳; 4.宣告判决,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口腔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6 13:38:031

医疗纠纷案例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案例处理流程具体如下: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同时向医教部报告。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4、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5、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6、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023-09-06 13:38:111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观: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 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4、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 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6 13:38:211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方面: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2.工作中的失职3.技术上的原因4.意外情况5.家属另有需求以上仅供参考。
2023-09-06 13:38:312

2020年医疗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赔偿项目如下:(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3-09-06 13:38:591

医疗纠纷案例精析的介绍

《医疗纠纷案例精析(外科分册)》,从医学专业角度精析了百余例近几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从医疗事故案例中,医务工作者可以吸取教训,避免违反医疗法规、规范的行为,更要杜绝大意失职的过错。从非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例中,医务工作者可以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而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2023-09-06 13:39:191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 医疗事故 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 医疗过失 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 关于 受贿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 寻衅滋事 、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处理流程 发生 医疗纠纷 ,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 法规 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为您解释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 就是指发生在医院的卫生、或者疾病的预防、医甚至于美容等医护人员或机构中,其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失,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或 侵权责任 ,为了避免双方的麻烦以上就是处理流程。
2023-09-06 13:39:331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023-09-06 13:39:421

在浙江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中的死亡案例权限经济权限是几万到几万

在浙江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中的死亡案例权限经济权限不是几万到几万。因为在浙江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法律并没有对医调委调解的最大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医疗纠纷中的死亡案例权限经济权限不是几万到几万,申请医调委进行调解需要由医疗纠纷双方共同进行申请或需取得双方的共同同意。
2023-09-06 13:39:501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及种类有哪些

对于出现了问题你可以让院方来解决如果您不满意的话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找一些专门的医疗纠纷部门让他们去来处里。如果你认为是他们造成结果的可以提出来如果你拿不出证据来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了。
2023-09-06 13:39:592

医疗纠纷90%受害者都会输,医院基本都会赢!

医疗纠纷鉴定非常重要。
2023-09-06 13:40:224

医疗纠纷调解办法方式和特征

医疗纠纷 调解办法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优点:首先,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次,当事人有更多机会自行参与纠纷的解决,不具有强制性;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第四,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解决,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因此,总的来说,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它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方式之一。 缺点: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是由于此种方式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医患双方的和解有可能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所达成的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生反悔,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 诉讼 ,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优点:通过卫生部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甚至不产生费用;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缺点: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医疗纠纷是以医学会作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为依据,医学会组织的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专家主要来自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因所谓医医相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导致患方对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难免产生质疑,因为卫生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无论是机构或过程都难以使病人满意。因此,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的调解意见有时难以得到患方的信服,难以成功解决医疗纠纷。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优点: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以国家强制力手段解决,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最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民事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能被推翻的最后的解决方式。 缺点: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消耗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及医患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资源。更重要的是,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不宜以诉讼为主要解决方式。由于医生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而绝大多数法官医学知识缺乏,对有关 证据 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显得苍白无力,而其裁决的结果未必令双方均满意,所以其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并非最佳。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除了以上三种较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还有其他解决途径,如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等。由于仲裁员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所以并不着重讨论。 调解的特征 同其他 民事纠纷 解决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的特征在于:(1)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2)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调解书不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
2023-09-06 13:40:301

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庞哲学情况

先发一段庞律师个人简介:庞哲学,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学、临床医学(医事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拥有医院、保险公司相关工作经历,从事人身伤害相关领域法律工作十余年,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工伤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有深入的实践和研究,形成了一套完善、简洁且富有特色的办案经验。庞哲学律师与其他律师相比有显著不同的地方在于庞律师的本科除了学习法学以外的知识,还要求掌握医学相关技能。因此,个人认为庞律师对于医疗纠纷是有深入研究的,无论是在法律咨询还是个人共情方面都有很大优势。本人与庞律师做过一次法律咨询,觉得庞律师分析问题很有条理,且解决办法不是只有一条,很多元,然后态度非常平易近人,也没有律师那种严肃的感觉。总之就是很完美。
2023-09-06 13:40:403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

1、大家最关注的焦点-是不是医疗事故?其实这是大家的认识的误区,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我所引起的后果只要是医院引起的,医院就要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赔偿。而在实际上,如果是医疗事故,赔偿往往还少于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赔偿。这中间涉及到一个最大的问题-鉴定,因为医学的专业性,医疗纠纷都要通过鉴定才会判决。如果你非得说它是医疗事故,就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你只要求医院赔偿,你就可以选择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我们选择鉴定是想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而医疗事故鉴定名声在外,鉴定专家和医院都是本地医疗系统的,相互之间关系密切,大家都会出一些事,难免相互照顾一下;但司法鉴定是比较公正的鉴定,我推荐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他们能为患方着想,也有权威,还提供审查服务(收费300-500),如果审查结果不利,就不用花更多的钱进行鉴定了。(这中间涉及到的法律及案例如下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终审判决书、肖晓龄童与昆明市儿童医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我应该按什么法律程序处理医疗纠纷?首先不管怎么解决,有没有问题,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是最关键的(记得自己复印一份并盖好医院的章,以后分析鉴定都得靠它),如果病历被他们改掉了后面处理就比较棘手了!如果一出事你就封存了病历,只要医院存在问题,他往往很快就会和你调解的。协调解决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处理快、钱容易到位、不用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但不是你说要协调医院就按你的要求赔给你钱的,手上还是要一点东西,这就是鉴定,所以我建议大家复印病历后,找一些专家看存在什么问题,再自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有了鉴定结论在手,后面就会没那么难,你找医院也调解也好,起诉也好!但也不是没有问题,如起诉后医院再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办,如果鉴定结论不是事故,基本说明你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失效了!所以医院如果不服,你只能同意重新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它不会与你的首次鉴定有太大的差异的。这之后几乎就没太多问题了。(法律参考:病历管理条例、司法鉴定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3、找律师。如果打医疗官司,律师是必须要找的,首先封存病历你自己去封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关键的病历没复印出来(医嘱、护理)或者不让你复印!再就是委托司法鉴定也要律师事务所,但你不能太相信律师,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师,自己也得知道一些,如我上面提到的参考资料也得看看相关的东西,关键的东西自己可以上网咨询一些知名医疗律师,如宋中清、李仁兵等,也有一些遇到相似情况的网友也是很愿意帮忙的,他们往往能提供一些实用的可操作的方法。4、医疗专业问题。实际上我说了不算,这个还是要请教医生,查看相关医学资料。但从医疗官司中起来,也看过很多案例,能找出一些比较通用的规律,一般先看有没有资质,如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再看有没有违反告知义务,这个在司法鉴定中比较重视,而一般医院都不太重视;再看用药情况,如麻醉药、能引起后果相关的药是否使用不当、还有就是延误诊治等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这处情况可能要公安机关协助了,处理要尽快!
2023-09-06 13:40:512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差别

权将上述问题表述如下: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差别?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对两个概念进行定义。杨立新教授将医疗损害责任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表述,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外延较窄,只限于人身损害后果,无法涵盖那些没有造成直接人身损害,但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行为。在鉴定主体、鉴定过程、鉴定结论、法律法规适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有区别。可以参照:http://blog.sina.com.cn/s/blog_1026b11e0100oap6.html若想探讨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案例,欢迎 392937550@qq.com
2023-09-06 13:41:132

男童坠楼120认定死亡拒救,家人自行送医救活孩子,你怎么看?

本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是全家人的希望,七彩的童年里却出现一次事故,因为一次失足不小从八米多的楼房上重重跌下,半条命已经到了鬼门关。情况紧急程度可想而知。120白衣天使火速赶到现场,不幸的是,小孩却被诊断为死亡。让结局一百八十度转弯的是在家人全速到了医院后,这个小男孩却活过来了。看到这里,你也许会很纳闷,120不也是医生吗?同样的白衣天使在人命关天的时候怎么会如此草率?这让群众一片唏嘘,感慨不已。目前,涉嫌此事的医生已经被处罚。处罚事小,此事带来的影响却很严重。人们一直把医生称为白衣天使,可以救死扶伤。毕竟医疗水平不是人人都具备的。于是人们把希望都寄托在医生身上,但是如果医生都没有办法带给民众安全感这样又该怎么办。目前,院方已经坦然承认这件事涉事医生经验不足,负有主要责任,并已处罚。对于医院这样大度的认错态度还是得到了很多人的肯定。但这事带来的社会反响却很大,我们对于像医院这样的公共机构应给予多大的期望,真正遇到危险的时候,是应该自己想办法解决还是继续依赖他们。其实,理智的想,这也只是一个个例,而且很大程度是很偶然的,与这位医生的专业技能有之间关系。如果这位医生的技术很高超,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希望此事只是个例,医院方面要引起重视,在面对重大事件时要慎重选择派出人员,以保证解决问题的质量。同时也要积极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保证医院公信力。
2023-09-06 13:41:235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协商?

一、损害后果无法确定的纠纷。有一些医疗损害是存在有效治疗手段的,通过治疗后可以康复或减轻受损情况,例如损伤输尿管,是通过再植修复还是单纯置入DJ管,这两者的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治疗后肾功能继续保留还是有可能继续受损伤残等级也不一样;有一些医疗损害是存在很长时间康复期的,例如新生儿脑瘫,康复期长达数年,而且随着生长发育,智力、相应肢体功能也会有所改善,所以伤残等级不确定,一般要6-8岁以后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还在积极的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都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例如肠镜导致消化道穿孔,虽已行手术治疗,但患者因感染性休克入住ICU,病情尚不稳定,病危状态尚未解除,有可能痊愈,有可能死亡。对于上述这些损害后果不明确的纠纷,患方肯定不会以经治疗后可能出现的最好结果为基础主张赔偿,医院也不愿意以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为基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协商的必要基础——比较确切的损害后果,几乎没有协商成功的机会,努力协商没有任何意义。二、涉及巨额赔偿,而无法给医院施加任何压力促成协商的。有些医疗纠纷,涉及巨额赔偿,特别是公立医院的纠纷,因行政机构对双方私下协商有明显金额限制时,协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困难,而当患方无法施加任何促成协商的压力时,怎么折腾其实意义不大。例如植物人医疗纠纷,患者后续治疗并不在纠纷医院,一直在其他医院治疗并由家属承担治疗费用,这种案例涉及的赔偿往往上百万,医院的医务科工作人员、甚至院领导都没有权限决定这么大金额的赔偿(或是不愿意担责),而且协商解决并不会给医院带来什么获益的情况下(或减轻什么压力的情况下),患方一心想协商解决,可以说是天方夜谭;还例如患者出现医疗损害后,病情危重,但也并非没有治疗手段,只是费用比较高昂,可能存在严重伤残,最终家属放弃治疗回家,这种情况因为患者已出院,而且不是在医院死亡,但主张的又是以死亡为后果的赔偿,患方几乎丧失了所有与医院协商的筹码,费劲去协商,几乎没有机会。三、涉及几个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有些特殊的医疗纠纷,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还不仅仅只是一家医疗机构的问题,例如患者急性发病,120出诊不及时,到第一家医院后又出现误诊,病情加重转至第二家医院,第二家医院又没有及时抢救,最终患者死亡。维权过程中家属同时找三家机构主张赔偿,这种情况想通过协商解决,几乎不可能,因为哪家医疗机构都会认为自己责任最小或无责任,都希望其他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患方也几乎不可能做到让一家医院赔偿后,再找另外一家医院赔偿。这种情况,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将三家医疗机构同时起诉,让鉴定机构、法院来认定各自的责任。四、交通事故受伤又出现医疗损害的。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产生纠纷的并不少,很多当事人想,我先找肇事者保险公司赔了,再找医院协商赔偿,这样可以获得两份赔偿。这种想法过于单纯,保险公司一旦知道涉及医疗损害,是不可能主动赔偿的,叫患者找医院,而医院在患者就诊时就已经知道是交通事故,非常清楚这一类人身损害赔偿是不能叠加的,是采取“填平”原则,所以也要患者先找保险公司赔。这种情况下和医院、甚至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唯有鉴定机构、法院才能认定各自的责任。五、打击面过大,影响过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一些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维权过度,已经让医院无法在私下协商解决,只能公事公办。例如,发生新生儿窒息的医疗纠纷,患儿出生不久死亡,父母接受不了打击,在医院吵闹数天,打横幅、吹喇叭都做过了,已经满城风雨,见医院不妥协,又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诉到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未能做出满意处理后,又对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这种医疗纠纷,产生比较大的舆情,如果医院在任何条件下妥协与患方达成协议,都会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行政机构也很可能不允许医院私自达成协议,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患方要想协商解决几乎不可能,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是对双方最合适的途径。六、医院已早早表示无协商意愿的案件。大部分医院都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但某些医院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医疗损害都不愿意与患者协商,他们在患方交涉初始就指出必须走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纠纷的,特别是部队医院、知名大医院,行政机构、医调委、医学会都对这一类医院讳莫如深,不建议走协商途径,或许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是医院的内部制度,或许医院认为走司法程序能让他们损失最小。
2023-09-06 13:42:411

医院自查自纠整改措施

  医院要切实加强护理安全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思想。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院自查自纠整改措施,欢迎参考!   医院自查自纠整改措施篇一   一、指导思想   根据XX县新农合办公室通知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为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镇村一体化管理办法、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1、自查自纠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自查自纠由XX镇分管领导及合管办人员组织实施,对全镇的所有卫生室进行全面的督查。   2、查摆问题与学习教肓相结合通过对群众走访和调查督导,查摆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分析原因,开展政策学习、思想教肓,增强镇村医生执行新农合政策的自觉性。   3、整改规范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按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运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按章办事,使新农合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实现目标   通过自查自纠和整改,使我镇的新农合工作走向正规化,真正做到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切实改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费用,让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四、方法与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6月4日—6月7日),对全镇16个村卫生室进行全面的自查。   2、全面整改阶段。(6月7日—6月8日),结合全镇查出的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限期纠正。   3、总结阶段。(6月8日—6月9日)将全镇的自查自纠的整改结果以书面材料向县合管办汇报。   五、整改重点   1、是否严格执行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能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唯一性,检查药品费用是否合理。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   3、走访群众,调查是否有乱收费的现象,在就诊中是否清楚减免比例。   4、检查镇村医生的原始报销单据与群众的证内书写是否一致。   5、检查镇村医生的库存药品是否执行药品统一配送规定。   六、具体要求   1、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涉及到我镇一万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自查自纠和整改中要严格认真,确保能够查出问题、解决问题。   2、要精心组织。此次整改规范,是我镇合管办自我要求、自我加强,解决我镇新农合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在举措。要立足自身、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力争使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萌芽状态。   3、要严明纪。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一项严肃的工作,我们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凡包庇掩盖、不认真整改,以后暴露问题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XX卫生院   XXXX年6月4日   医院自查自纠整改措施篇二   一.切实加强护理安全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思想。   具体措施:   1.护理人员必须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参加每周的医疗安全教育学习,发现一次不执行按医院的规章制度处罚。   2.结合我院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的理念,提供主动服务,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倡护理人员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服务于患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3.通过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夯实基础护理服务,在全社会树立医疗卫生行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我院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具体措施:   1.要进一步落实《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护理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夯实基础护理。   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1)医院、病房有完整的创建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护理人员经注册上岗,规范执业。   2)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   3)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临床护理执业行为。   4)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晋升、评优相结合。   3.明确临床护士应当负责的基础护理项目及工作规范,必须履行基础护理职责,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   4.明确临床护理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和工作标准。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要包括为患者实施的病情观察、治疗和护理措施、生活护理、康复和健康指导等内容,并纳入院务公开,作为向患者公开的内容,引入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机制。   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学习。   具体措施:   1.开展《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让护理人员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条文。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护理工作流程,制定病人安全管理预案。   3.加强质量监控措施管理,加大关键质量控制力度,科室建立质控小组,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各环节质量管理,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和减少隐患的发生。   4.反复强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利用晨会和平时业务学习进行法律知识与防范医疗纠纷案例的讲课,用具体案例告知护士,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让护理人员结合岗位工作,寻找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尤其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更新管理理念,鼓励护理人员上报安全隐患,并设立隐患自查报告奖励制度,如隐瞒不报,则按相应制度惩罚。   四.加强护理“三基”“三严”的学习考核,   具体措施:   1.每有一次理论考试,一次技术操作考核。   2.鼓励护理人员参加院内外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   3.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护理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以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及理论知识。   4.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每二月请上级专家来我院指导讲课,护理人员轮流到上级医院短期培训。   五.加强护士条例的学习,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制度,坚决杜绝用药与医嘱不符的现象发生。   具体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护士用药与医嘱不符,立即取消当班护士护理执业资格。   六.加强无菌操作规程的培训、无菌物品的管理、做好各种无菌物品的发放使用流程管理及高压锅灭菌监测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工作,督促做好卫生员的病房终未处理工作。   具体措施:合力分工,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七.加强值班交接班制度。   具体措施:   1.一周一次核心制度的学习。   2.一周一次至少护理人员集体交接班。   3.加大行政查房的检查督促力度。   八.加强护患沟通。   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卫号文件《加强医患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切实转变思想,提倡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   3.结合创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做好护患沟通。   4.把入院宣教、健康教育、疾病指导、出院指导、出院病人调查等工作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做好护患沟通工作。   九.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管理与保管工作。   具体措施:   1.制订抢救器械的修养与维修制度。   2.积极引进新型的抢救器械。   3.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处备用状态的检查工作   4.加强值班交接班的责任心。   十.严格掌握特殊药物的滴速,严格履行特殊用药的告知。   具体措施:   1.加强提示,凡医生特殊要求的药物滴速,一定要在输液瓶签上用红笔注明滴速。   2.加强责任心,严格履告知制度。   医院自查自纠整改措施篇三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卫生系统良好形象,争创人民满意医院,争当群众满意医务人员,根据区卫生局《和平区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先争优活动和行风建设,我院于20XX年5月开始在全院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经过三个月的动员、学习宣传和实际运行,我院“三好一满意”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果,全院干部职工士气高涨,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   为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我院组织了“三好一满意”专项自查活动,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提高或改善,更有利于整个“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和取得更好的成绩。   一、极少数医护人员思想还未统一或其对“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接受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参与活动不积极,在患者面前服务态度生硬,或是不认真书写病历等情况。   二、医院基础设施和病人就诊流程还有待进一步改善。表现在相对病人集中时期如早上,门诊挂号处还较拥挤和无序;输液患者上卫生间不方便等情况。   三、志愿者活动组织相对较弱,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就以上自查情况,我院“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经过总结后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继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医者德为先,良好的医德是和谐关系的前提。我院结合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习和教育,把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与提高业务水平放在同样的位置,赢得患者和社会的信任,使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   大力推行“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工作规范,加强培训教育,转变我院医疗服务观念,建立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做到少花钱、看好病,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新医改带来的实惠。   规范开展医患沟通工作。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充分利用我院在醒目位置设立的意见箱及意见薄,以便及时解决患者的困难。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全体职工进行医德医风考核,并与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等结合起来,坚决不搞形式主义。   二、继续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服务好”是医疗卫生工作宗旨和作风的体现。医疗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患者提供全程优质温馨的服务。改进服务态度,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广大医务人员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对待每一位患者都要细心、耐心和真心。切实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大力倡导人性化服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努力提供温情的服务和技巧。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重点抓好医院挂号、收费、药房、门诊等窗口,从制订方便群众就医的业务流程、符合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入手,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设施,美化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就医,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信息,努力提高收费公开透明度,使群众看病就医明白消费。   三、继续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的核心,“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提出“质量好”,是认真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各项制度落实,增强医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我院始终要以医疗质量为核心,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为促进医护质量进一步提高,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素质。   继续加强医疗技术和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医务人员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上。   四、继续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群众满意”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也是我们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初衷和目的。一是认真做好患者满意度调查,赢得患者满意。通过对门诊病人现场调查,关注患者感受,听取患者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切实促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赢得患者满意。二是全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让社会满意。依靠人民群众的有序监督、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扎实的工作,赢得群众的满意和认可,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通过加强各种形式义诊义检活动的开展,走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需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宣传医院,宣传医疗政策,提升整个医院的形象。   总之,要通过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使我院医德医风明显改进,医疗质量稳步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把我院的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真正使“三好一满意”落到实处,让群众得实惠。   和平区浑河站西卫生院   二〇XX年八月十五日 猜你喜欢: 1. 医院领导班子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 2. 护士自查整改报告范文 3. 医院一问责八清理自查报告 4. “四风”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报告 5. 医保整改报告范文
2023-09-06 13:42:511

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

一、关于不可抗力 按照《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686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认真研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二、关于医疗意外 《 医疗事故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 医疗损害 后果。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 医疗过失 ,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我们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从理论上说,医疗意外应该属于《民法典》第12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具体情形。理由是,既然是医疗意外,说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意外是与过错相联系的概念,医疗意外的评价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的,即医疗意外实际上是包含在“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一免责事由之内的。因此,在发生医疗意外时,由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 侵权责任 。 三、关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医疗用品,无法人工生产,只能从人体身上采集。虽然,在采血之前要对献血员进行体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窗口期问题,即有5%左右的献血员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虽然实施了目前的检查方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指标,这种血液被当做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血液提供机构(主要是血站)以及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就表现出来了。 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 过错责任 ,有不同意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血站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照《 产品质量法 》第四41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对血站责任问题的不同意见就主要反映在对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议上,大体有三种意见: 1、认为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对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将从供血者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输以及加入抗凝剂等,这些工序尚不构成加工和制作。血液的本质特征不是生产劳动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产、制造血液。“制造”血液是人类的一种身体机能,血液是从献血者身上采集而来。输血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销售,而类似于人体组织的移植,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患者治疗的需要。献血 法规 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认为输血用的血液不属于“产品”,血站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认为血液是产品,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输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与成分血) 与人体内的血液不同, 它经过了加工、制作,尽管过程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如果不经过器械采血、分离、加入抗凝剂等工艺流程, 人体内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动成为输血用血液。而且,输血用血液是血站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销售给医院, 患者又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后才使用的。 3、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相对于输血用血液,普遍认为血液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属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源相同, 都是献血者体内自然流动的血液( 或血浆) , 只是输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业以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如果对“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输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规则处理,对血站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对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次是在无过错输血患者感染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争议。与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种意见。主张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仅负责检测患者的血型,以及将血站取得的血液与患者的血样进行交叉配血检测。对于从血站取来的血液,医疗机构没有义务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检测。医疗机构对血液本身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三项费用,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中血站供应价格是由医疗机构代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给血站,属于患者支付给血站的费用。患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费用只有储血费和配血费两项,分别是血液储存费用和为患者输血进行血型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的检验项目费用。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与其他销售者相比,更具专业性,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医疗机构都应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医院和医生有能力和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别,而患者比一般消费者而言,在专业性方面更处于劣势。因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应当比一般销售者的责任更低。 我们认为,输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这一不可预料的风险,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更有控制风险、承担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合理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因此,在“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理解和适用上,不应该将这种情形归入“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细化。
2023-09-06 13:43:011

胆总管结石15天后内部的个器官出血算不算医疗事故?

就是有胆道镜也不一定能一次取石取干净,你说的个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23-09-06 13:43:183

医疗诊断属于什么证据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对疾病治疗的专业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医疗行为也以其特有的专业化分工,逐渐超出了作为一名普通人的患者的认知范围。基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被动地位以及患者对疾病诊疗常识了解的有限性,产生医疗纠纷后,人们当然有理由让在医疗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全面掌握医疗过程的细节,据有整个医疗活动资料,并且又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医方承担更多的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该说,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审判实践中,由患者就医疗行为及侵权后果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争议,但关于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的认定则争议丛生。司法实务中,关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范围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事实,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败诉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医疗机构只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可,无需两者均要证实。课题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医疗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即包含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因此,医疗机构只要证实其不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免责。《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主要规定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并非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不能理解成医疗机构必须同时举证证明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都不存在才能免责。2、关于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可由法官依据对导致医疗过错的行为的分析来做出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还应进一步对医疗过错程度及具体责任比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同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课题组较为倾向后一种观点,如已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医疗机构又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侵权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如医疗机构无法就此举证,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应就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问题向医疗机构进行释明。理由主要是:医疗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主要涉及引发损害后果的诸多原因中,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有多大的问题,这属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范畴,其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它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因属于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据统计,审判实践中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数,占全部判决案件数的大多数。如厦门中院2004年—2007年10月受理并审结的50件医疗纠纷上诉案件中,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29件,其他司法鉴定书的2件。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鉴定程序一般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患者主张医疗事故侵权,申请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这类情形当事人争议不大;二是患者主张一般医疗侵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对于第二种情形,启动何种鉴定程序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纳患者申请进行其他司法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采纳患者的申请,但如医疗机构已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的,则因双方侵权纠纷的性质已属医疗事故侵权,无需启动其他司法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足以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法院采用的,也不启动其他司法鉴定。课题组较为倾向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出“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虽患者主张一般医疗侵权,但医疗机构证明属于医疗事故侵权的,其他司法鉴定程序无需启动。但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告知患者是否变更诉讼请求。(2)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足以证实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法院采用的,则医疗机构已完成免责的举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程序也无必要启动。2、二次鉴定问题(1)是否允许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两次鉴定的证明力问题。审判实践中,围绕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存在是否允许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系由各级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医疗专家做出的专业鉴定结论,而各级专家库中的医疗专家并没有等级之分,也没有专业水平高低之别,因此,各级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效力是平等的,并不能以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书来否定下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书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且再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但再次鉴定的申请必须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没有超过15日的期限,应该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并认定再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超过15日的期限,在有充分依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先书面通知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做出书面答复解释,如鉴定机构仍无法解释的,应批准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并认定再次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课题组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主要是:①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以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予以剥夺。②在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超过15日的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项专业技术鉴定,其科学性与权威性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其证明力一般应当予以采信。但如果有充分依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疑点,且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也不能以超过15日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否则可能会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导致错误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损害实体公平。③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做出的再次鉴定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2)法院能否在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明力的基础上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点,导致法院认为其证明力不足采信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医疗机构举证不足,并判令其承担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应认定医疗机构举证不充分,推定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而应依职权申请司法鉴定,以判断过错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也不能直接依职权申请司法鉴定,而应向医疗机构进行释明,告知其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只有在医疗机构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认定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课题组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主要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可以证明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本来认为其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了,因此,医疗机构就不会再寻求其他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此时,如果法院不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明力,且不允许医疗机构提供新的证据,就未免有失公平了。鉴于医疗行为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新的证据也只能是由专业人士做出的鉴定结论,即司法鉴定,但法院不宜直接依职权申请司法鉴定。因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是否继续举证是医疗机构的权利,法院不应直接介入,否则有丧失中立性之嫌。法院应向医疗机构释明,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如医疗机构不申请,则可以认定医疗机构举证不充分,并判决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完善问题。《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由医学会主持,有利于组成具备专业水准的鉴定队伍,而且因为有保证鉴定活动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一套操作程序,由医学会组织做出的鉴定结论比其它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更值得信赖。但在实务中,不可否认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往往缺少法律专业知识,不善于从法律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医疗行为进行分析,特别是在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时,往往表述得过于简单和公式化。有的鉴定书将重点放在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上,而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形成原因,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等问题的分析则比较简略甚至没有。审判实践中,对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明力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做出认定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要求医疗机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完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课题组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在于:(1)从证据的形式审查来看,《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医疗事故等级;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这是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所作的规定,如果不具备这些内容,法院应当认定鉴定报告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补正。(2)从证据的实体审查来看,只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备上述八方面的完整内容,法院才能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比对分析,来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因果关系。三、其他证据问题1、病历资料证据的认定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方履行举证责任,首先都要提交相关原始病历资料,用于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此,有关原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的认定,或者说病历资料是否涂改、涂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涂改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2004——2006年,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7件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患者或者死亡患者亲属)提出病历资料真实性异议的案件达6件。显然,有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业已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案例一、患者凤某疑是宫外孕,入住被告某医院,被告按宫外孕治疗,给患者注射了75MG甲氨喋呤,并在做彩超检查后对患者行“诊刮术”,出院诊断为“宫内妊娠:胚胎发育不良。”患者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常规诊疗,引发患者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对患者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并严重侵犯了原告夫妻的生育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医疗费用损失并赔礼道歉。经厦门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由于患者的临床表现特殊,医方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初步诊断“宫外孕”是有依据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未违反诊疗原则,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已经擅改相关病历资料,向法院申请对病历资料进行笔迹鉴定。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的入院诊断:'宫外孕?(右输卵管妊娠)"系在‘宫外孕、(右输卵管妊娠)"的基础上填描而成的;2001年9月30日的病历记录‘右输卵管妊娠可能。注意生命症及右下腹痛情况,再观。"‘妊娠"二字之后原字符应为‘:",后涂改为‘可能",并在擦刮该行后面字迹基础上添写为‘注意生命症及右下腹痛情况,再观。"”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对部分病历进行了修改,鉴定机构根据修改后的病历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该修改并未影响到鉴定机构对被告诊治行为的认识,故不影响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患者承担笔迹鉴定费。患者的诊疗病历是医疗行为发生的第一手原始证据材料,更是诉讼前与诉讼中进行鉴定的基础材料,因此,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对纠纷的双方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案件的正确判决无疑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病历资料不仅记载了患者就医的整个过程,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且也记录了诊疗过程中医生的主观诊治过程,对认定医方的主观过错存在与否及过错程度具有决定性的直接影响。然而,实践中所有的原始病历资料一般均掌握在医方手中,患者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医方可能擅改病历。因此,如何保证医疗纠纷案件中相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就成为司法审判必须面对的难题与焦点之一。上述案例一,无疑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谁承担病历资料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限度?二是如何认定构成对病历资料的“实质性修改”?对于第一个问题,即病历资料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审判实践中并没有遵循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责成提出病历资料被擅改主张的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要求患者提出证据证明病历资料被医方擅改或者申请进行病历笔迹鉴定。这样对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患者课处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会违背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吗?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反思与探索的问题,因为,毕竟是医方单方掌握相关病历资料,这决定了医方对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当然,允许患者随意提出没有根据的质疑,显然既不经济也不合理。因此,课题组认为,责令患者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够妥当,患者的证明责任应当限定于:提出具体的被擅自涂改的合理疑点,哪怕这些疑点并未实质影响到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的认识,就实现了证明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应当接着承担消除这些疑点的证明责任。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对病历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的认定。课题组认为只要患者指出医疗机构擅自修改病历的具体疑点,医方即应当对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证明责任,包括应当举证证明其对病历的“单方面完善”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判断医方单方面对病历修改或者涂改是否达到实质性修改的程度,从而实质性影响鉴定机构与人民法院对诊疗行为的认定时,应注意两点:首先,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分析。如在上述案例一审理过程中,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将病历记录“右输卵管妊娠:”,涂改为“右输卵管妊娠可能”,并在擦刮该行后面字迹基础上添写“注意生命症及右下腹痛情况,再观”,只是医方事后规范病历书写的行为,并没有修改和变更相关诊断情节表述,从而不足以影响鉴定机构对被告“初步诊断宫外孕是有依据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未违反诊疗原则”的鉴定认识,因此,判决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次,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应强化医方的证明责任。因为,在医方单方面掌握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医方对病历进行哪怕是最小的修改,都是一种严重的背信行为。如果在司法层面不对医方的这种背信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就有可能纵容医方损害患者的利益,干扰司法的审判进程。因此,只要医方单方面擅自修改病历的行为,达到“可能影响”鉴定机构和法院对诊疗行为和医疗过错的认定的程度,而无须达到“足以影响”相关认定的程度,就应当判令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2、医学文献资料证明力的认定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方提交相关医学文献资料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是一种惯用的做法,因此,医学文献资料的证明力的认定,也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碰到的问题。2004——2006年,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7个案件中,医方提交了相关医学文献资料的案件达36件,其中单纯提交医学文献资料作为证据,而未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被判举证不足的案件就有3件(另有1件自证免责成立)。课题组倾向认为,医疗纠纷中,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医学文献资料一般不能成为裁判的唯一依据,除非医学文献资料对具体问题的证明足够明确。理由主要在于:(1)基于医学理论的专业性以及医疗行为的临床经验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一般都本能地拒绝医方单纯提供医学理论资料自证免责的做法。这既体现了法官群体对医学科学的必要尊重,也反映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具备专业性而又相对中立的证明手段的依赖。“我看不懂这么复杂的医学理论,因此无法据此做出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判断”,法官群体这种对自身司法能力的自制,无疑是明智的,也是合乎法治文明的。(2)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医学文献资料一般只能担当“辅助证据”的角色,除非它对具体问题的证明足够明确,以致于作为一名承办该案的具体法官(该法官可能没有任何医疗知识)也可以理解,认为足以采信。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1992]144号文《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1)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2)下列情况,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①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②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③患者本人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④开具病休证明书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由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医院相关部门(住院患者到医务处,门诊患者到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3)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方,一份与单位介绍信及委托书原件由医院门诊办公室(门诊患者)或医务处(住院患者)查存。(4)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5)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6)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7)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应积极配合,按有关规定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公章。如需借用特殊检查材料(如x光片等),司珐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并按期归还。执行《病历复印制度》。(8)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2023-09-06 13:43:281

医疗纠纷案例处理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 案件的处理流程: 1.庭审准备,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 诉讼参与人 出庭参加诉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3.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辩驳; 4.宣告判决,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口腔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6 13:44:121

医疗纠纷领域怎么寻找较为靠谱的律师?

去比较大型的律师事务所,然后将自己的情况说清楚之后,他们就会安排比较专业的律师帮助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09-06 13:44:325

贷款不还被起诉了会坐牢吗

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回答于2022-11-17问题还没解决?试试在线咨询吧~欠银行贷款还不上被起诉了会坐牢吗答主1对1在线解答问题5分钟内响应|万名专业答主马上提问在海洋馆听讲座的邓艾 正在咨询法律问题米修米修 正在咨询劳动人事问题七雪天空 正在咨询交通法规问题秋痕IU 正在咨询医疗纠纷问题leo99 正在咨询婚姻继承问题夏天的风88 正在咨询婚姻继承问题大漠有鱼 正在咨询劳动人事问题魅力人生0325 正在咨询法律问题安冬莫悲伤0325 正在咨询财产房产问题大蛮蛮09 正在咨询债权债务问题欠银行钱会被起诉_教你一招?避开高利息!多人信用卡逾期了就想申请停息挂账,“停息挂账”的含义就是停止利息产生,账先记着,先不要还钱。实际上银行还真没有...青岛嘉瑞祥教育咨询广告欠银行的钱会被起诉不要慌正确处理方法在这里欠银行的钱会被起诉避免被,停止被催收,有计划清偿,停止利滚利团队全程协商跟进如若协商不成功,不收费!青岛嘉瑞祥教育咨询广告其他1条回答国樽律师事务所已帮助40人|5分钟内回复|回复率90%咨询欠银行30万,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文相关案例网贷还不起咋办-不成功不收费值得一看的网贷相关信息推荐吕丰伟广告网贷逾期被起诉坐牢-不要慌-正确的处理方法在这里青岛拓诺网络科技广告欠银行贷款还不上被起诉了会坐牢吗法律分析:欠银行30万,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日照律师韩念壮 执业17年咨询问题没解答?可直接向律师提问
2023-09-06 13:45:152

如何培养医学职业精神

  如何培养医学职业精神  医学职业道德,是在一般社会道德基础上,根据医学专业的性质、任务及医疗岗位对人类健康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对医疗工作者提出的医学职业标准和医疗行为规范;是医务人员用于指导自己言行,调整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问的关系;判断自己和他人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医疗管理医学科研等实践过程中行为是非、善恶、荣辱和褒贬的标准。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医务工作者精神风貌和人格魅力的集中体现,也是掌握和应用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技巧、做好本职工作的原动力。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按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对医学生施行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  医学是人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强调对生命的关怀。无论是传统医学还是现代医学教育,德育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医学生作为我国医学卫生战线的后备军和生力军,其道德水平决定着未来中国卫生行业整体道德水平。重视和加强医学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医药卫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途径。   一、新形势下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入,医务人员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价值出现了多元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等也发生深刻的变化,由此产生的各种观念的撞击与交替,给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带来了新情况。在这样具有大转折的医疗形势下,加强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卫生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单是技术上要求过硬,职业道德上更要过硬。首先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就要有献身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没有这一思想做基础,医术再高也是空谈。正如全国劳模俞卓伟院长说的:“有德无医误患者,有医无德害患者,有德有医救患者”。所以。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从卫生行业特点和医学生特点出发,重点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对仍处在教育阶段的未来从业者,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深化职业道德意识,也是件刻不容缓的事。  二、新形势下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途径  1、明确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价值体系德育理论课是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从思想教育的基本方法来看,理论教育是一种最主要、最基本的教育方法,它的任务是在理论的层面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美国医学会医学院校处及美国医学院校协会于1998年5月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医学职业精神的培养,美田绝大多数学校已认识到有必要把职业精神看作医学生教育的关键因素来强调,纷纷开设了有关职业精神和职业价值的正式课程。  同时,他们还明确地强调了医学院校教学中职业精神的属性,即个人兴趣服从于忠者的兴趣,坚持高尚的伦理与道德标准,响应社会的需要,表现出核心的人性的价值。这对于我们当前的职业道德教育有一定的启示。  2、积极构建适应各专业特殊技术要求的职业道德教学内容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职业对人才的要求。医学技术各专业工作内容差异性大,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应符合职业工作特点,使共性与个性教育相结合,产生理想的教育效果。为此在教学中,我们努力做到“三贴近”即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专业。如我们在护理专业增添护理人员职业道德,在药剂和中药学专业增添了药剂人员职业道德和药营人员的医德规范,等等。针对不同医学技术的工作内容来实施教学要求。  3、以学生为本,全方位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教育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课堂教学应以多种形式集中讲授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学生的思想认识水平为切人点,从本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人手,使学生真正了解学习职业道德课的必要性,并学好它。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通过以探讨的方式学习理论并通过对现实问题的研究达到对理论的理解和接受,并形成对现实问题的正确认识。  提升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与手段,探索情景教学的实效性,增强以体验为主,强化感性认识的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应用,落实实践出真知的认识论原理。将我们近几年在职业道德教育的课堂上创新与实践的多种教学模式列举如下:    3.1明辨式教学法道理越辩越明,精彩的课堂辩论能使每个同学都学到知识、锻炼能力。我们在课堂上组织了一场医疗纠纷案的辩论。设定场景为:医院未能及时输血而造成患者死亡,选择两组学生进行辩论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通过辩论,使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到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3.2角色扮演通过扮演患者、患者的家属、医务人员等重要密蒙花总黄酮对去势雄鼠干眼症泪腺TGF-β1 及其基因表达的影响 角色使学生全方位理解医学活动,理解医学意义和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表现,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精神。如我们以我国第一例异性法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为例,让学生扮演外科医生、化验员、血站医务人员、内科主任、护士等,亲身体验了他们在职业活动中的错误行为给患者造成的痛苦,理解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3.3案例分析教学在现代社会科学中有广泛的应用,成为分析研究问题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把案例分析法借鉴到职业道德教育中,是使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有效性的好方法。在教育实践中,结合案例分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为它体现了启发诱导、学思并重;并通过个别典型案例的分析以达到认识一般的方法。我们选择案例是主要介绍近时期医疗卫生行业出现的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  3.4讨论式教学通过创设问题的情景,教师提出要求和思路,由学生具体策划实施过程,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坚持讨论与讲授相结合,坚持讨论启发式教学,鼓动学生参与教学,在锻炼学生的多种能力的同时,使学生在参与教学活动过程中得到更大的教育,进一步增强职业意识。  4、发挥德育教育主渠道作用与专业课学习中德育渗透相结合,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在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学中,我们应强调对职业意义的认识,使学生懂得职业并非仅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它更是奉献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施展个人聪明智慧的场所。只有懂得了职业的崇高、伟大和必不可少,才能对职业由衷地产生敬仰、挚爱、忠贞之情。这些积极的思想感情是学生形成正确职业观的基础。  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并推荐优秀作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文明风采大赛“职业生涯设计”活动,不仅使大批学生在比赛中获得大奖,更激发了学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也使学生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在未来职业生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学习和践行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在专业课学习与实践中,教师不仅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加注重职业道德规范和责任意识的渗透,培养医学生热爱医学事业,激发他们对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5、开展专项教育和专题讲座在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前集中对医学生进行医疗行业的服务宗旨、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实习规则的教育。请医疗卫生行业劳模、科研带头人及医疗服务明星畅谈爱岗敬业的思想,使学生感受悟到先进的人格魅力,体验到生命所系,生命所托的真谛;对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6、拓展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是相辅相成、相互结合的。走出校门,体验社会,培养责任。充分利用社会德育资源,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各项学生活动之中,培养其创新能力和责任感,养成艰苦奋斗的职业习惯。如开展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等具体活动,循序渐进,坚持不懈。与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等共建合作关系,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义诊咨询和其他医疗保健活动等,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增进学生对患者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感情,激发学生的社会热情和成就感,也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尊重。在活动中,使医学生的德职业道德情感得到培养,敬业精神得到充实,职业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总之,一个医务工作者,除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必须具备高尚的医德医风,才能担负起“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要探索多种途径,加强对医学生的医德医风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医疗工作作风和崇高的医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使医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注重医德医风的养成,成为精于专业,诚于品德,名副其实的德医双馨的医学生。只要营造出良好外部环境,建立起科学完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体系,敏锐捕捉到新形势、新发展对职业道德品质的新要求,那么我们的学生一定成长为既有扎实的职业技能又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人才。
2023-09-06 13:45:252

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的诉讼期间医院应如何准备和应对

  一、审理前的准备  1、起诉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的告知、调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法院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在前面向大家介绍的,证据的准备在诉讼前,在平时的观点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头脑中始终树立“证据的观念”处处留心收集证据的,势必对我们的医疗纠纷诉讼起到关键的作用。我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与医疗机构大吵大嚷的时候,他始终是“和颜悦色”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当他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给我提交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过程中,主治医师承认自己医疗过错的录音和录像,这样的证据材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他的话语更为直接,“卧薪尝胆”获取证据资料。至今想起来,我们做律师的都很佩服他的“坚忍不拔”!当然,可能与他本身是“搞司法行当”有关系,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普通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律师的指导能够取得“关键证据”同样是十分可喜的,这毕竟是我们普通公民学法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诉讼案件看,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样是很高的。我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对方医疗机构出示一段,他们偷录的患者在没有任何辅助人员、没有任何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厕所方便的录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医疗机构钢钉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够自己行走,构成残疾的诉讼。在法庭上对方出示这样的证据显然是对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这里提醒我们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要具备“反侦察”的能力。不要给对方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否则,你的代理律师就是“口若悬河”、“巧舌如簧”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钉钉”的事实的!  (四)、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伪造、删改的病历资料,虚假证人的证言等等。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叙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患者与本案患者情况相同等等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否定作为证据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要求做“病历鉴定”确定病历是否是后来修改、伪造的情况。但是,从目前我国“文书鉴定”的技术能够和情况看,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预期想法,在技术上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的,在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情况看,地方差异很大,鉴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书鉴定”上,否则,将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初衷。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会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等等。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机构应诉也是有代理律师的,对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在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就是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擦边球”,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取证在诉讼前,在平时!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诉讼经验看,往往这些人员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诉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再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不利的,就应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找到鉴定机构明显违反法律事实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鉴定上,这样的申请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碍。已经是“下策之选”了!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在医疗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是认同,或是不认同,与对方辩论的情况不大。所以,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的分担上。不会出现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等,一股脑的倾倒出来。如果可能的话,还是由律师代为发言好。否则,法官又会以与本案无关制止发言了!  7、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与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不要“跑题”。不要“长篇累牍”的诉苦。  8、调解及判决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进入判决程序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整个一个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鉴定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和添加。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下面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医疗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你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第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法院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会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患者及其家属要在签字前,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6、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的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因此,这样计算过来,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上。可以说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是一次“旷日持久”的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的过程。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来将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患者家属同时要做好时间、精力、金钱的准备。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针对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事实,我国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口头起诉。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上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就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一个问题。否则在认定事实这一个方面就要走鉴定程序,时间就会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还是为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7、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上不愿意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为,这关系到法院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法院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的。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绕道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的身边有代理律师的,这都会成为问题。哪怕是该律师没有医疗专业背景,对于诉讼程序还是很熟悉的。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8、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患者及其家属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法院的执行。
2023-09-06 13:45:431

案例某患者王X因低热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检查后认为需要住院输液治疗

患者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2023-09-06 13:45:591

妇产科医患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一、妇产科医患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 医疗事故 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 1、 诉讼 。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 医疗纠纷 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 证据 是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 医疗损害 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 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4、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 继承 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综上所述,只要是在医院而不管是妇产科都应该对医患纠纷这个问题提起重视,因为患者之所以会追究医院主要还是因为医院做出了侵犯他们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积极及时地做出反应并且合理地与患者沟通最后协商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2023-09-06 13:46:361

遇到医疗纠纷,当事人怎么正确维权?

第一,协商解决。第二,找律师,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第三,实在没有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23-09-06 13:46:502

meta分析论文格式

  Meta分析中文译为“荟萃分析”,指对具备特定条件的、同课题的诸多研究结果进行综合的一类统计方法。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一些meta分析论文格式,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meta分析论文格式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   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关于meta分析的论文范文   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   [摘要] 目的 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纠纷发生较多的科室,以期为医疗机构更好地深化落实医疗体制改革具体措施提供指导依据。 方法 运用统计学中荟萃分析的方法对收集到的符合纳入标准的文献进行处理,比较医疗纠纷原因各自的构成比和各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所占比例大小。 结果 排在前3位的纠纷原因分别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医患沟通障碍(12.61%);在医疗纠纷各科室分布中,外科所占比例最高(34.80%),外科是发生医疗纠纷的首要科室。 结论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举措;医务人员要增强专业业务水平,提高服务意识,重视并增进医患沟通;对医疗纠纷较多科室加强管理,以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   [关键词]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Meta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c)-0160-03   Meta-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 causes in China   GAO Xiaofei1,2 ZHOU Weiyan1,2 SUN Zhonghe1▲   1.The Affiliated Nanjing First Hospit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06, China; 2.School of Clinical Medical,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29,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better guidance for thos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implementing specific meas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reform of medical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reasons and department distribution for the medical disputes was conducted. Methods The statistical method of Meta-analysis to collect was used and analyzed all the literature which met the inclusion criteria, thus to get results about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auses, as well as some department happening propor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Results Dispute reasons ranking first three were unsatisfactory professional medical technical level (22.95%), bad service attitude (21.24%),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obstacles (12.61%), respectively; surgical constituted 34.80% which was the primary department where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d. Conclusion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medical system, the staff need further strengthen professional business level, and promote the service consciousness, emphasize and improv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reinforce the management of departments with more medical disputes, ultimately to ensure the medical quality, reduce and avoid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Cause analysis; Meta-analysis   个体差异性、疾病复杂性、诊疗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混杂在一起,决定了医疗行业的高难度与高风险。在医学模式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化的过程中,医患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趋向紧张,甚至中国医生经常成为医疗纠纷暴力事件的牺牲者[1]。了解分析我国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纠纷发生的科室分布比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对策迫在眉睫。本文用Meta分析对医疗纠纷原因和科室分布比例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医疗机构更好地深化落实医疗体制改革具体措施提供指导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检索策略   通过计算机文献直接检索和文献追溯的方法,对PubMed、中国知网(CNKI)、万方等数据库搜索2011年5月份之前的有关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的文献。搜索关键词为“医患矛盾”、“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和“原因”、“成因”。   1.2 纳入和剔除标准   纳入标准:①能够用PubMed、CNKI等数据库检索到的有关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的中英文文献;②能够查看全文的文献。   剔除标准:①文章中不含原始数据的文章;②对于医疗纠纷原因归类不清或者概念笼统(比如纠纷原因为医疗质量差)的文献;③按照例次来统计纠纷原因的文献;④样本量小于50的文献;⑤单独针对死亡纠纷原因分析的文献;⑥时间有重叠且纠纷案例来源相同的文献;⑦重复发表的文献。   1.3 医疗纠纷原因和科室分类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技术、服务、医患沟通等方面的不完善或过失所导致的纠纷是医院产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文将医疗纠纷的原因分为:①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足和医德问题;②专业诊断护理技术水平差:各种漏诊误诊,对医疗设备依赖性大,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手术指征掌握不全,错误用药,操作失误,术中出现各种医源性的并发症;③医疗费用:一些医院确实存在收费不透明,开贵药,开大检查,乱收费,或是患者对费用存有疑虑;④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是核心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包括科内和科室之间配合不力,相互推诿等恶劣现象;⑤医患沟通障碍:以医方为主导,未能通过各种有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以致双方达成共识失败,没有建立信任的合作关系;⑥患者的原因:患者医学知识水平不足,单方面不理解,期望值过高,无理取闹,谋求经济补偿;⑦其他:包括诸如患者走路滑倒、钱物被盗、自杀等意外事件,器械、医用材料及药品质量等问题,药物不良反应,无老师看护下实习生操作,候诊时间过长,就诊环境差及对医院硬件设备不满意等其他医疗纠纷案例。本文将纠纷发生的科室分为:内科(包括皮肤病)、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包括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急诊科(包括ICU)、医技科(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其他科(包括神经病科等)。   1.4 质量控制   根据文献入选标准收集资料并剔除样本量少(<50例)、质量差、重复发表、无原始数据或无法查到原文的文献,此外,所有以文献资料建立的数据经双人核对无误。   1.5 统计学方法   对于入选文献整理建立数据库,分析之前对资料进行一致性检验。由于本研究中异质性较大(I2>50%),故选用随机效应模型。数据处理采用Stata 11统计软件完成,采用异质性检验方法,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文献检索   通过PubMed和CNKI等数据库得到关于医患纠纷原因分析的相关文献,合计458篇,根据纳入和剔除标准最后保留30篇文献,合计医疗纠纷案例6 970例。医疗纠纷案例主要来源有各级医疗机构医务科、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医院科室等。文献明确纠纷来源于三级医院的共19篇(三甲17篇,三乙2篇),二级医院2篇,其余9篇医疗机构等级无明确说明。   2.2 医疗纠纷原因   结果显示,在所有医疗纠纷的原因中,服务态度和诊疗护理水平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21.24%(95%CI:14.70%~28.62%)和22.95%(95%CI:16.66%~29.94%)。医患沟通所占比例次之,为12.61%(95%CI:8.07%~17.99%)。各原因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有医院制度执行不到位(9.98%)、医疗费用(3.19%)、患方原因(6.71%)和其他原因(5.72%)。各原因之间有明显统计学差异(Z = 20.82,P < 0.01)。见表1。   表1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注:REM为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 model)   2.3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比例   在所收集的文献中共有10篇文献涉及到医患纠纷科室分布比例分析,经统计得出:外科所占比例最高(34.80%),内科(18.92%)和妇产科(11.53%)次之,儿科(5.24%)、五官科(3.85%)、急诊科(3.24%)、医技科(7.32%),其他科室(2.95%)最少。各科室之间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Z = 14.32,P < 0.01)。见表2。   表2 医患纠纷科室分布分析(%)   注:REM为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 model)   3 讨论   本次对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显示,排在前3位的纠纷原因分别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医患沟通障碍(12.61%),明显高于由于患者单方面因素(6.71%)造成的医患纠纷,说明在改善医患紧张关系方面,医方有着更大的改进空间。   3.1 三大纠纷原因均体现的是医院的“软竞争力”   3.1.1 我国的医疗现状令人堪忧 由于医疗体制的缺陷,各级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平均只有医院支出的7%左右[2]。“生存”成了公立医院的首等大事,有些医院只能依靠医疗服务来创收。各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比过少,患者多,医生护士少,医护工作压力大。即便如此,我国医务人员的待遇普遍比不上国外。加之,医学人才的培养比其他专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与努力,就业后的高压力、高风险与待遇的不理想形成强烈对比,医务人员存在心里落差,身心俱疲,工作热情度不高,积极性受打击,由此可能造成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医德医风问题也不容易纠正。   3.1.2 应更加强调患者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对健康、疾病的影响 医患双方要注重交流与沟通。医生看病不能只针对疾病本身而忽略了患者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的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不应该机械化,医生和患者也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看病不等于分析各种化验单和检查单,医生应当学会倾听患者,更好地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医疗是医患进行互动、双方均要主动的过程,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方案的确定需要征询患者意见,药物使用需向患者说明、解释。医方需要对患者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如以书面指南、录像课程、面授等措施培训患者学会与医护人员沟通,提高患者参与度,形成协商式医患关系[3]。   3.2 加强外科医疗技术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比例外科占34.8%,与王希等[4]所做的统计分析结果相近(36.7%),差异具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外科外伤患者较多,病情急而重,患者家属心情复杂,稍有态度欠佳便感觉受冷落。若术中因手术操作失误出现并发症,即使是非医源性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也极有可能导致纠纷。外科手术强调手术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切忌不顾医院现有医疗水平,对患者许诺过高。外科还应在努力提高医生专业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花大力气管理术前、术中、术后这3个重要环节,加强外科医疗材料如钢板、支架等的质量控制,以使患者对医疗质量满意。   3.3 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措施:①改善服务模式,增强服务意识,体现人文关怀;②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③重视医学理论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5];④合理收费,增加收费透明度;⑤增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加强心理学、社会学、人际交往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理论学习与实践;⑥开展医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患者提供各类帮助;⑦加强医疗文书书写管理;⑧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6-8],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提高死亡纠纷尸检率。   [参考文献]   [1] The Lancet.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J]. Lancet,2010,376:657.   [2] 李斌,孙晓阳,王锦帆.医患沟通障碍因素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6(5):303-304.   [3] Harrington J,Noble LM,Newman SP,et al.Improving patients" communication with doctors:a systematic review of intervention studies [J]. Patient Educ Couns,2004,(52):7-16.   [4] 王希,林志永,王媛.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与对策[J].海军医学杂志,2004,25(3):269-272.   [5] 熊百莉,何晓霞,柴中平.开展门诊药物咨询,提高医疗质量[J].儿科药学杂志,2007,13(3):37-38.   [6] 孙忠河,潘淮宁,戚建伟,等.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主要模式[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2):37-38.   [7] 孙忠河,马俊.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主要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1,8(20):181-182.   [8] 孙忠河,潘淮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现状探析[J].西部医学,2011,23(7):1407-1409.   [9] 孙忠河,潘淮宁,马振华,等.三级医院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J].中国医院管理,2009,29(11):56.    看了“meta分析论文格式”的人还看: 1. meta分析论文怎么写 2. meta分析论文写作 3. 医学科技论文规范格式(2) 4. 房地产销售分析论文 5. 关于超声医学论文精选
2023-09-06 13:47:011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流程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索赔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1、索赔申请书2、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病历本,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机关审查争议处理机关按条例规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三、受理通知通知争议处理机关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材料移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五、医学会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六、医学会鉴定结论应包含的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七、双方调解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八、结案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2023-09-06 13:47:186

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案例资料需要交卫健局存档吗

需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案例资料需要交卫健局存档,只有存入档案之后如果再有什么事情也能够方便查找
2023-09-06 13:48:011

我是个新护士,很怕工作失误,能否提供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给我?

只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再加上热情的服务就不会有什么小辫子被他们抓的。
2023-09-06 13:48:113

擅长医疗纠纷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行业存在不少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例如,北京市谢斌律师事务所、上海盛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庄亚律师事务所等都有着丰富的医疗纠纷案例经验和专业的律师团队。这些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针对医疗事故、医药侵权、医疗合同纠纷等方面的诉讼和法律意见服务,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解决方案。对于需要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法律服务平台或者查阅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资料,选择合适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和咨询。
2023-09-06 13:48:341

医疗纠纷是看花多少钱打官司还是看牙齿损坏情况

牙科医疗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协商解决。医方和患方分歧太大时,实在没法谈下去才去打官司。
2023-09-06 13:48:537

我想问以下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当然算医疗事故,可以请律师进行索赔。我是搞这行的,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种官司胜率很高,因为现行医疗中漏洞很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行。
2023-09-06 13:50:10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 医疗纠纷 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 诉讼 ,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除了以上三种较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还有其他解决途径,如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下一章将讨论)、仲裁等。由于仲裁员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所以并不着重讨论。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主要有三个,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其次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司法介入,还有一种方法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三种办法中后两者的法律效力更高,过程也更为复杂
2023-09-06 13:50:241

被狗咬伤,属于什么案例!!!

这个并发症是什么呢?和被狗咬伤有直接原因吗?在法庭起诉时,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提供了发票给法庭。
2023-09-06 13:50: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