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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薇琳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吗?谁知道

2023-09-18 09:09:35
TAG: 案例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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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面对医疗事故,医生绝对不应该隐瞒、逃避,而要积极与家属沟通、处理后续问题,力争将病人损失减到最低,要从病人方面考虑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进行补救。

医疗事故是外科大夫最不想遇见的,可是有时却又不可避免。而如何处理就能看出医生的医德和人品。

举几个例子:

1.以前遇见一例门诊就诊病人,腹痛,做cta发现腹主动脉到髂动脉内有长条形管状影,追问病人,病人一年前在外院因输液需要做过深静脉穿刺置管,后拔管出院。马上明白:这是深静脉置管断在里面了!!紧急收入院,先试行介入,一年了跟血管都粘住了,根本就动不了,后主任开刀做手术取出。这个病人本来在置管刚断在血管里的时候可以很轻松的介入取出,风险创伤都要小得多,但是当时的大夫不敢面对问题,选择逃避,才造成这种恶果。如果导管引起大面积血栓脱落,后果更不可设想。

2.这是个本院泌尿外科病人,肾癌做腹腔镜下肾输尿管切除,但病人之前有腹部手术史,肾周筋膜破坏,肾与肝区小肠粘连严重,腔镜大夫极其自信的游离下来,可惜术后三天还是发生肠瘘了,这时积极跟家属沟通,做了一期肠修补,预后良好,家属也能理解

这种例子举不胜数,还是要说大夫绝对不应该隐瞒医疗事故,要积极面对,敢于承担,错了就是错了,只能考虑下一步能不能补救,不能掩耳盗铃

苏萦

首先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因为出来的效果都不一样,所以还是先到北京整容吧这个贴 吧查查资料,确定自己的手术方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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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医疗事故:连打70多针 宫外孕流产切子宫重则死亡

“代孕”产业是比较黑暗的,我国明令禁止代孕,因为其中的危险是大家难以想象的,有的女性为了十几万或者二十万的佣金选择去代孕,用自己生命去冒险,大家了解代孕中的医疗事故吗?如果能深刻体会的话,想必不会有那么多人选择代孕了。 代孕的医疗事故 据悉,山东卫视《调查》栏目在2017年的时候就来到过湖北省潜江市的“代孕村”暗访过,在这个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代孕时真实发生的医疗事故,令人胆战心惊。有位姓练的老人告诉记者,她曾给武汉代孕公司的代孕妈妈做过饭,并且其女儿和儿媳都做过带孕妈妈,老人媳妇都要50岁了还代孕了一个孩子。 代孕风险极大 代孕的过程中被管得很严,吃穿住等都不用自己负责,但代孕过程中并不简单。代孕不是自然受孕,而是将受精卵移入子宫中,为了达成这个目的,代孕妈妈要吃很多苦,连续打70多针,同时会经常发生流产事故,宫外孕也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危险,很有可能摘除子宫,以后都不能生育,严重者还会死亡。有村民告诉记者,不久前有位30多岁的小姑娘去帮助别人代孕,刚生完一个第二年又接着去代孕,结果刀口开了,人也死了,最后赔偿几万元钱。 知法犯法代孕 “代孕村”的村民是知道代孕违法的,但还是有很多女性知法犯法。姓练的老人表示,她在给代孕妈妈做饭的时候,就了解到代孕妈妈被管得非常严格,平时待在房子里面不让外出。曾经有位女性在代孕的过程中被抓了,之后还罚了款。代孕虽然是违法的,不过没有代孕妈妈被判刑的案例,所以很多人还是会冒着危险去做犯法的事,代孕是法律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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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16:59:288

医患纠纷如何赔偿案例

[医患纠纷]王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liuguangjun 日期:2010年12月27日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初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患者王XX因心悸等原因在克什克腾旗医院被诊断为风心病,后又到赤峰市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漏(中度)合并心衰II度。2007年1月19日到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风心病、联合瓣膜病,心功三级”,该院于2007年2月3日上午邀北京专家实施冠脉肌桥松解术以及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术后患者直接进入重症监护病房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病情一直未能改善,后于2007年2月9日患者无意识出院,并在院外死亡。患者亲属认为王XX死亡纯属医院治疗错误所致,为此特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XX医院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并最终胜诉。二、鉴定 (一)原告方起诉后,被告方XX医院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XX医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红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对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该医药卫生学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并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了赤峰医鉴[2007]03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 1.医方对该患者手术前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式选择正确。 2.术后彩超显示心功能改善。 3.医方为该患者术后应用抗凝药物合理;以呼吸机给氧符合心脏术后治疗常规。 4.医方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 5.病情加重原因为癫痴所致;因患者死于出院后,且未实施尸体解剖检验,所以患者的确切死因无法判定;患者最终死亡与放弃治疗存在有一定关系。  其结论为:医方在该患者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规过失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医疗纠纷案不属医疗事故。 (二)原告方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对王XX死亡原因及被告的诊疗过错与王XX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派专家亲临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并于2009年6月3日作出了(京)法源司鉴[2009]临鉴字第5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其分析意见为:审查送检病历材料以及医患双方的陈述,患者因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收入赤峰学院XX医院接受瓣膜置换手术治疗,术后病情未能得到根本改善,最终患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自动出院并在院外死亡。由于未实施尸体剖验,未能在病理学上查明:①患者心脏原有疾病程度及范围;②手术治疗效果及对心脏功能影响;③肺部疾病的性质及程度;故对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病理学判断未能得出,也影响到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评价。本案患者罹患风湿性心脏病,病变累及二尖瓣及主动脉瓣,且伴有心肌肌桥病变,临床术前诊断正确,患者具有接受手术治疗适应症。术后患者出现的并发症主要为心肌缺血性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和气胸。审查病历材料和手术记录、体外循环记录,提示医院在术前检查、术中心肌保护和术后对症处理方面存在不足,医院在诊疗工作中存在过失。但由于患者最终拒绝治疗自动出院,未实施尸体剖验,对于其心脏病变及手术相关因素评价缺乏病理学依据;此外,心脏手术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性,故本次鉴定认为医院的过失与患者术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次要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C级1。 其结论为:XX医院在对患者王XX的医疗服务工作中,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王XX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三、裁判 经过开庭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08)红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 2007年1月19日,原告亲属王XX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联合辩膜病、心功能III级。2007年2月3日,被告为王XX进行手术治疗,2007年2月9日王XX死亡。2007年11月6日,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作出赤峰医鉴(2007) 03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方在患者的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过失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2008年6月18日,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王XX的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法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源鉴定中心于2009年6月3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09]临鉴字第55号鉴定意见书,分忻意见:本案患者罹患风湿性心脏病,病变累及二尖瓣及主动脉瓣,且伴有心肌肌桥病变,临床术前诊断正确,患者具有接受手术治疗适应症。术后患者出现的并发症主要为心肌缺血性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和气胸。审查病历材料和手术记录、体外循环记录,提示医院在术前检查、术中心肌保护和术后对症处理方面存在不足,医院在诊疗工作中存在过失。但由于患者最终拒绝治疗自动出院,未实施尸体剖验,对于其心脏病变及手术相关因素评价缺乏病理学依据;此外,心脏手术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性,故本次鉴定认为医院的过失与患者术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次要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C级。鉴定意见:XX医院在对患者王XX的医疗服务工作中,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其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另查明:王XX于2007年1月19日在被告处入院,于2007年2月9日出院,期间支付医药费59002.10元。原告均系非农业户口,王XX生前系农业户口,原告家庭于1999年搬迁至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行街居住生活,并在当地购房一处(房权证号为:克旗房权证经棚字第03658号)。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为2008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为:职工平均工资为2176元/月;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770元/年;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区内40元/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431元/年。 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是法律给受害人的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本案的医患纠纷经法源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有一定的过失行为,且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就其医疗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因其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鉴定结论虽认为双方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因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故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提出双方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应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王XX的损害并非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故本案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款额。根据法源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告的过夫与患者王XX术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次要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C级。因C级的理论系数值为25%,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5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下列损失: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总额为59002.10元。赔偿额应为59002.10元x25%=14750元; 2、护理费:因护理人即原告乔国林无固定收入,护理费每日金额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 2008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15770元(年平均工资) 除以250天(年工作日)= 63.0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应为: 63. 08元x 21天x 25 % = 33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内蒙古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0元/日)予以确定,应为. 40元x 21天x25%=210元; 4、丧葬费:按照内蒙古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2176元),以6个月总额计算,应为: 2176元x 6个月x25%=3264元;5、死亡赔偿金:因王XX家庭于1999年己迁至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行街居住生活,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内蒙古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4431元),按20年计算,应为: 14431元x 20年x25% =72155元; 6、精神损害抚慰全:参照《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冲抚慰金按照总敖5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应为50000元X25%=1250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10321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损失,因无医疗机的营养意见,该诉讼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因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并非在患者治疗期间发生,故不能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证据使用,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主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前述条文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750元、护理费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丧葬费3264元、死亡赔偿金72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合计103210元。四、评析 1、本案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根据司法鉴定被告方有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虽然发生在2007年,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在2009年,因此应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即200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3、死者王XX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2023-09-06 16:59:461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此时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辩论。3、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4、鉴定前的听证,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5、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3-09-06 16:59:551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2023-09-06 17:00:081

牙科医疗事故案例赔偿大全

法律分析:牙齿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牙医造成医疗事故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023-09-06 17:00:291

医疗事故案例王某,男,46岁,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某卫生院中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005年8月28日晚

找医学专家鉴定在做结论
2023-09-06 17:00:37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3-09-06 17:00:461

医疗事故致胎儿死亡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若是胎儿在腹中死亡时,医疗过错按照孕妇的标准赔偿,当婴儿出生之后,若是由于医疗过错死亡,届时则应当按照常人的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09-06 17:00:551

医疗案例分析,求助

1协商无果,诉讼。2医患双方争议,尸体尸检,病例封存。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3举证责任是个法律专有概念,是指法律规定了,哪一方对法律事实负有证明的义务,如证明不了该法律事实,则不认定该法律事实存在。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统一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它的公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补强了作为弱势方的患方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对医疗过失受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救济。按照《规定》的要求医,方只需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为这种医疗行为给患方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可。而对于因医疗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4患者家属证明患者有人身损害,医院证明医疗损害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关。起诉是起诉护理不当的违约还是医疗事故侵权,好像二选其一。个人认为违约靠谱一点,医疗事故鉴定死因,死亡大约属于一级甲等,医院承担责任比例由法院判定,责任比例不一定是百分百,有可能是当时医疗水平没有达到而免责,毕竟医生不是万能的。听律师建议吧。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好像不便宜呢。
2023-09-06 17:01:061

护理差错事故案例分析

该护士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这是比较常见和最易发生人身伤害的差错。处理:一旦发现错误发生应立即关闭补液,首先要知道该补液是何种药,作用是什么,是否会产生过敏反应,查清该患者是否对该药过敏,根据需要换输液器,同时上级领导和床位医生汇报。
2023-09-06 17:01:152

血样本混淆造成误诊等医疗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 以案例形式分析

你是要分析案例题啊,还是遇到这方面问题了?
2023-09-06 17:01:262

从一起案例看医疗事故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生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心肌炎、心力衰竭。   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生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行了不停止的上访、申诉。2002年1月 28日、2002年3月12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5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赵某父亲遂于2004年4月20日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29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   2004年12月6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案件分析   本案中省医学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属于非法证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何谓非法证据?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省医学会没有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力,因此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尤其是被告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因此,该鉴定结论属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   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转归的结果。对这一事实,在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予以了认定。在这里援引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承认其取得途径的合法性,仅为便于讨论而已。其次,本案中因患者方仅把患者当作一个“普通感冒”的孕妇,所以没有遵照医嘱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没有遵照医嘱及时服药,这一系列疏忽,致使延误有效的诊断治疗时机,对于心肌炎的发展、加重,患者方具有一定责任。在本案中,患者起病急,病情复杂,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凭借临床经验,先行抗炎、对症治疗、先用药,再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符合临床常规。   本案中钱某显然不存在重大过失。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往往是指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钱某及医院没有上述行为,其对患者的诊疗态度积极,表现在及时收治病人,并给予了积极的救治措施。加之,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患者死亡,不属于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案件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感觉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少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司法解释。回忆以往的几起涉嫌医疗事故罪案件,越发感觉有必要针对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异议的几个问题谈一谈:   (一) 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   在合法医疗机构中,异地“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否能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确因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严重损害,既然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以“非法行医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因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笔者认为,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许多人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但是笔者认为应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当然主体;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如:财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等,这些人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的职责范围既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系的内容,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对于这类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医院业务副院长,长期疏于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造成医务人员普遍业务水平低下,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对该副院长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纳入医疗事故的主体范畴中,确有轻纵减轻此类人员法律责任之嫌。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分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特殊性的。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类犯罪的主体。   (二) 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曾经将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就仅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作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显然也就不再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了。司法实践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无罪辩护时,如果能够证实医疗行为并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则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如果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当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三) 关于“严重损害”的认定问题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究竟造成怎样的损害结果才算得上是“严重损害”呢?目前,在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上,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的标准。这两套标准包含的后果又分为若干等级。有的学者认为,“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级以上医疗事故。有的学者认为,作这样的理解过于宽泛,应当限定在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还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是指按人体伤害标准,经鉴定属于轻伤害以上结果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损害结构至少要达到重伤。   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医疗事故罪中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二是我们对医疗事故罪应采取什么样的刑事政策。首先,我们回顾一下1997年刑法典颁布前的几个刑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本罪的规定,就不难发现刑法草案最初曾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后果是造成病员重伤、死亡,只是到了修改后期才改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变化本身并不重要,问题的焦点在于产生这一变化的背景是什么。我们知道,重伤作为法律术语,是刑法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它是故意伤害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是过失造成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其他一些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的案件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或罪与非罪的界限,“重伤”,不仅在刑法上有明确的概念(1979年刑法典第85条、现行刑法第95条),而且司法部、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0年制定并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可以说刑法中重伤的认定,在标准上相当明确,在实践中经验也相当丰富。那么现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为何最终抛弃了这个刑法中相当重要,且在实践中又有成熟经验的标准呢,答案显然要从医疗事故罪的来源中寻找。现行刑法的医疗事故罪直接来源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的等级认定上采用的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而根本未考虑刑法上的重伤问题,这与当时解决医疗事故案件以民事赔偿为原则,以刑事处罚为例外的指导思想有着相当重要的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打击面不宜过大,即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程度应等同于或至少近似于(但不低于)重伤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与现行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的概念(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人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加以比较。显然,患者的残废、功能障碍都属于重伤范畴的。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掺杂有许多偶合因素,例如原发疾病的参与。因此,在判断损害是否严重时,还必须考量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责任程度。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理解,只是笔者一家之见。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应当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五)国外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国外刑事立法因法律传统和医疗伦理的差异对医疗事故采取的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如法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也有将其规定业务过失致人死亡或伤害的条款中,如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德国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联邦德国、瑞典刑法典均无相关的医事犯罪的特别规定,而是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或杀人罪中,西班牙、巴西、加拿大也采取同样办法。   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是指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样处罚。   法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怠慢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致他人在超过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所受的刑罚加至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   美国的医疗犯罪是在职业犯罪中加以探讨的,这种研究将医生在职业中借助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均包括在内,例如医生对人的侵犯和对财产的侵犯。对于医生借助检查身体之机对病人实施手*等性侵犯和医生实施非必要治疗同样研究。在美国,医疗过失的情形通常包括:即使医生医疗技术高明或接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但在特定场合的疏忽;因未跟上医疗领域的先进水平或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导致事故。
2023-09-06 17:01:331

急急急!!《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野渡无人舟自横。。 去年今年此门中。。
2023-09-06 17:01:542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的作用与应用

典 型 案 例 两男孩手术调包惨遭刀下苦山东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一起医疗事故 《文摘报》1994.1.23. 由于医护人员的粗心大意,在山东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令人震惊的一幕。患儿刘大龙(5岁),因患扁桃体肥大需做扁桃体摘除手术,患儿徐冲(4岁),因患先天性心脏病,等待做法乐氏四联症心内修补术。1993年12月22日8时左右,两位患儿随各自家长来到该院手术室等候手术。徐冲先被领进手术室,连过巡回护士和全麻等几关,被送上手术台,经过20多分钟的手术,扁桃体被摘除,术后,却被送至刘大龙父亲手中刘大龙亲属从术后患儿的发式脸形怀疑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得到的答复是:“这可能属于麻醉引起的面部变形”。 与此同时,应做扁桃体剥离术的刘大龙被领进了手术室进行了全麻,后送上手术台。经过3个多小时,被误作了心内修补术。当手术者捧出孩子完好的心脏时,还以为是术前误诊。直到徐冲的母亲从医护人员手中接过刘大龙的衣服而发出怀疑时,才发现两例手术竟然阴差阳错。 由于手术对象搞错,刘大龙在被误做心内修补术的同时,还被输进了不少异型血液,从而导致严重输血反应,经全力抢救,才保住生命。目前,两位患儿转危为安。医疗事故责任者受到处分。
2023-09-06 17:02:041

青岛女子整容后崩溃,看上去像个女巫,该类事件谁来负责?

这个事情肯定应该由这家整容医院进行负责任,因为毕竟是他们医院做的真行,而且他们不管是因为手法不娴熟,还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个女子的效果不太好,都应该负责任。
2023-09-06 17:02:139

护理伦理案例分析题 护理伦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 张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于某日上

作业自己做。
2023-09-06 17:03:171

关于胎儿期护理不当的案例谈谈自己看法

10-12-11 互联网 未知胎儿护理不当死亡医疗事故案例某,女,31岁,于2000 年7月11日以孕1产0 周妊娠,LOA待产、胎膜早破入住陕西省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青霉素抗感染,催产素引产,于200年7月12日凌晨1时25分因持续性枕后位,经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一男活婴,初评10分,体重3150g,给新生儿抗炎、止血治疗。7月12日上午,新生儿出现鼻塞症状,呼吸稍促,给小儿呋麻液滴鼻,并请儿科会诊,会诊意见为:1、拍胸片排除肺炎。2、继续肌注氨苄。3、严密观察病情,必要时随时请儿科会诊。2002年7月14日晨6时30分,值班护士发现该新生儿面色青紫,无呼吸,急抱入产房抢救,给予呼吸,听诊心率80——100次/分,呼吸0次/分。呼出物为咖啡样液体,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肌注可拉明、洛贝林各1/3支,于2002年7时5分抢救无效死亡。 结论 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3-09-06 17:03:351

北京联合丽格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吗?

北京联合丽格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吗?你可以在相关的网站上,查询一下便能知道。
2023-09-06 17:03:468

隆胸失败打官司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导致隆胸失败赔偿案例李某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实施隆乳手术,术后出现双乳肿胀、疼痛、变形。多次找医院交涉,院方认为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后李某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了乳腺彩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实施双乳假体囊植入隆胸术后,双侧乳腺囊肿、增生。李某认为,整形美容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自己的乳房变形,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痛苦。于是将整形美容医院告上法庭。审判中,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以为李某实施整形手术的医生超范围执业为由,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了法医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李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整形手术,造成了六级伤残严重的损害后果,精神痛苦严重;由于医师违法执业,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整形医院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整形美容医院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023-09-06 17:04:061

北京禾美嘉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吗?

还是我来给你解答吧。非常理解你,这是看脸的时代的确有很多变漂亮的女生表示变好看后,会得到很多以前没有的待遇。很多人都在北京整容吧这个贴/吧里查找相关案例,防止上当。
2023-09-06 17:04:352

北京圣嘉荣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不多?

北京圣嘉荣,医疗事故的失败案例不是很多,但是只要有一个,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都是巨大的痛苦。
2023-09-06 17:04:452

医疗事故罪中,有没有以“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危害结果定罪的案例?

ddddddddd
2023-09-06 17:04:574

北京美莱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不多?

不是本地人,不清楚,但是其他地方的美莱去过好几次,如果只是简单脱毛点痣什么的,应该没问题。
2023-09-06 17:05:085

王旭的成果

著作:1.《医疗过失技术鉴定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2. 《法医学》参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8年5月 第一版3.《简明法医学》副主编 华艺出版社, 北京 ,2000年8月,第一版4.《中国公民法律咨询全书(第3分册)》参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5.《医疗事故赔偿》参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2003年8月,第一版6.《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华夏出版社,北京,2002年11月,第一版 参编7.《人体伤亡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2007,第一版 参编8.《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6月,第一版 参编9.《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北京,2008年11月,第一版 参编10《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指南》人民军医出版社,北京,2009年6月,第一版 参编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的手功能评估,《中国司法鉴定》2010.12,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案例谈我国手术同意书的共性缺陷,《中国卫生法制》2009年第1期。3,伤残标准及其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4,应用Goggle-VEP客观评定视野缺损的法医学价值分析,《证据科学杂志》2008:1(3)5,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现实思考(Study o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n Medical Disputes)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分会场发言 2008.106,应用PRVEP P100空间频率阈值客观评定视力的价值分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07:21(3)7,眼损伤伤残标准的比较研究,《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7:13(8)8,新工伤标准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4)9,人工角膜眼的残疾评定探讨,《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0(3)10,“肢体功能丧失”条款操作上的难点及对策分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0(4)1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刍议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1)12,SEP检查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探讨-附60例检查分析,《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13,法国法医学掠影 ,《人民法院报》2004.8.14,视野与LED-VEP相关性初探,第九届全国临床视觉生理学术会议,200415,额部注射胶原蛋白致眼失明引发美容纠纷1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0(4)16,OK镜引发的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要点浅析--附22例分析,《法医学杂志》,2003:19(1)17,高位视路损伤与管内段间接视神经损伤的比较,《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2)18,视神经损伤的电视野检查及其与LED-VEP相关性分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6)19,与眼球钝挫伤相关的视网膜裂孔的法医学鉴定,《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020,自动电视野检查的客观性分析及其与L-VEP对应关系浅析 ,全国法院第三届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200021,外伤后视网膜脱离损伤参与度的法医学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6(3)22,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特征分析,《法医学杂志》,1999:16(2)23,眼眶爆裂性骨折法医学鉴定相关问题探讨,《川北医学院学报》,1998:13(3)24,颅脑损伤致皮质盲1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5(2)25,聊城法院介入医疗纠纷事件的初步调查,《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5(1)26,眼损伤相关问题探讨(附69例统计学分析),第五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199727,头面部损伤致视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全国法院第一届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199728,联合应用ERG、VEP进行眼挫伤的法医学研究,《法医学杂志》,1996:12(1)29,周围神经损伤的电生理检查及评价,《中国法医学杂志》,1996:11(3)30,视觉电生理在法医临床学的应用及展望,《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3(1)31,法医学眼损伤鉴定与相关临床资料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3(3)32,视网膜挫伤后应用ERG客观评定视力的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1)33,周围神经损伤的电生理及法医学应用评价,《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1)34,头面部损伤致严重视神经损伤的法医学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1(1)
2023-09-06 17:05:251

北京八大处医疗事故失败案例多吗?

北京八大处医院陈文。很多人在那里做的双眼皮失败,成了大小眼。刚做完的时候就能看出左右大小不一,问医生,一直说要等恢复,现在已经半年多了,按道理已经恢复期过了,但最终还是没能恢复好。说实话,以前我的单眼皮也不难看,只是为了所谓的“更美”去做了双眼皮,现在是有些后悔。也发现,人脸真的是一个协调的整体,某一个部位整的好看,也许并不搭配整体脸型。在陈文那里做手术,有一个风险:做手术,当助理的不是医院医生,最后拆线的也不是医院医生。助手都是各个医疗器械厂家的销售,应该有点医学背景,就被拉去做助理了。想问我怎么知道的?我在医药行业做了6年,医院里,哪些人是医生,哪些人是药代(或医疗器械销售代表)一眼看过去,几乎不会出错。凡是做过医药的人都知道,医生知道你想让他多开你们的药、器械,所以会叫你帮忙,以后大家在医院看到医生旁边穿白大褂的,别以为都是医生,极可能是药代。做手术时,最好别让药代做助手,当时我做的时候,是一位年轻的男的,29岁左右吧,戴个眼镜,挺瘦。那个人给陈文做手术助理,帮着扒拉开肉、剪线什么的,但手上力度掌握的不好,医生中途还得指导“唉,你剪太短了。哎,这要轻点balabala的”,不合格的人员导致左右眼从一开始水肿程度就不同,到最后大小不一。而且,手术台上,对于精细的整容手术,本该全神贯注,结果呢?全程各种聊天,天南海北,聊的和手术完全无关的话题。中途几波人进进出出参观,不知道参观的人有没有经过消毒,手术室就能随便进出参观?后期复诊的几次遇到了一些其他姐妹,也没做好。要么回缩的厉害,要么宽窄不一,要么大小不一。有些姐妹打算修复,但是我不打算做了,手术风险太大,不想再冒险了。说实话,做完手术后,是挺后悔的,这大半年出门也一直帽子墨镜,不太愿意被人看到。
2023-09-06 17:05:431

湖北金龙泉创始人术后脑死亡,家属对此事存在哪些质疑?

感觉手术破坏了脑神经。
2023-09-06 17:05:5213

怎样打医疗事故官司

法律主观:1、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请注意,病历是 医疗事故案件 的核心证据。即使的确造成医疗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许多证人,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方一般都将会败诉。其原因我们在下面将接着叙述。总之,必须尽快封存病历,尤其是小医院,晚一天封存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就很难说了。但法院又不得不采信病历资料,毕竟病历资料是记述病情及医疗情况的最权威的和理所当然的材料,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当然大医院,如省级以上的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封存病历资料是碰到医疗事故案件后最重要的事。如果医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属办不来,最好请个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病历封存后仍然归医院保管。病人方当场还要找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最好加盖公章。如果医院还蛮横地拒绝封存,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局厅)去封存。 病历封存前最好医院和病人方各复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医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还要继续为病人治疗,需要继续参考原来的病历记录。而患者复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2、接下来是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若确未构成医疗事故则作罢,毕竟医疗是一门专业的东西,不能以我们普通人的认为来确定是否造成医疗事故。在我们工作中也常有患者家属来咨询,总感觉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客观地给患者家属解释,毕竟医院只能依据现有科学技术来给病人治疗,如果是山区的普通医院可能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低,但不能与发达的省会等城市的医疗水平相比来说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职责是在现有科学技术和当地医疗水平下努力地救死护伤,不能说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医好、医活。在这一点上要客观地理解医院。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一点,否则随意打官司往往会败诉。当然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接受伤亡事实的,其心情我们表示充分理解。 下面将国家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介绍如下。所谓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医院及医生、护士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才是医疗事故。举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医院经医院医了七天后死亡。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要看医院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经过咨询后,得出意见是可能为医疗事故,那么患方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3、在基本可以肯定医院的确造成医疗事故后,患方应该请一个律师作为代理,毕竟法律非常复杂、专深,不是看一两本相关法律或案例的书就可以打好官司的。一个细节上的错误或者一个诉讼上的失误,可能就会导致整个案子失败。况且打官司时法律上的事实理由与现实生活中与人争论时所讲的事实理由是两回事。提醒患方个别确有一定法律水平或出众能力的亲属不能太自信自己的诉讼水平,否则多半会导致诉讼失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3-09-06 17:07:171

定义判断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医务人员操作过失,操作上面的过失包括:误诊断、误用药、误注射、误手术、误护理。这些错误的任一方面出现都会直接使病患者受到影响,诸如:死亡、残疾、器官受损、组织败坏、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这在医务上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分析A:丁某去医院的原因是发热,医务人员给他注射的是免皮试抗生素,在输液的过程中出现“精神异常,不语,不认识亲人,行为怪异,冲动”,这与发热并没有直接联系,和免皮试的抗生素的药理效果也没有联系(学医药的都知道抗生素的不良放映)。医生在就医的过程中也是“对症下药”并无失误之处,故称不上医疗事故。分析B:此案例经常见诸报端,屡见不鲜。但前提是:此司机根本还没有入院,从何谈医疗事故?分析C:次案例中虽然小李处理不当,险些造成病人生命危机,但结果是:上级医师及时发现,病人脱离危险, 和“医疗事故”的界定结果不符合。 分析D:学医的都知道急性阑尾炎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①阑尾排空欠佳是阑尾炎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是由于弯曲的盲管,开口细小,管腔又狭窄,而且蠕动极慢,以致阑尾管腔极易堵塞,常因粪块(石)、食物碎块、蛔虫或异物发生梗阻。②阑尾腔外的粘连、纤维条索、肿瘤压迫也会造成梗阻。③阑尾系膜短、阑尾扭曲、开口小,当胃肠蠕动功能紊乱时,阑尾蠕动会反射性减弱,变慢,也会造成梗阻。此时细菌入侵管腔,乃引起炎症。所以:手术切除不一定是其解决的一个方案。虽然手术后没有发生什么不良反应,但要明白,阑尾处在的位置是容易感染细菌的,容易出现“伤口破溃,不愈合,甚至溃烂”。这在医学上就属于:误诊断。故属于医疗事故。
2023-09-06 17:07:281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他要是有执业证书和营业许可,可以算医疗事故;证件不全,就是刑事犯罪!这种垃圾,人道毁灭算了,打着医生的幌子骗人骗钱,一点医疗常识都没有
2023-09-06 17:07:512

广州韩妃有失败案例、医疗事故吗?

前往正规的单位接受手术吧,相关的案例和价目表在贴吧哪个 广州整容吧 可以查到的,建议你去查一下,多对比。
2023-09-06 17:08:292

甲状腺手术喉返神经被割断了,算不算医疗事故。

个人理解应该算
2023-09-06 17:08:404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

看损害的情况,有可能两款都适用
2023-09-06 17:09:005

去医院花了钱没治好病有赔吗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明显过错,这种要求是无效的。有些病花几块钱就能治好,有些病花三五百万也治不好,哪家医院都不能保证收了钱就能治好病。医院提供的只能是医疗服务,服务的结果是无法100%保证的。花钱看病,如果没有治疗好,是不是就是该怪在医生身上,因为自己花钱了,但是医生没有给自己治好病?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很久前出过一个“魏则西”事件,花钱结果把命搭进去了,这个问题也是当时非常严重的。而现在虽然管控非常严格,要是真的遇到这样的事情,也是有口难辨的。对于医生来说医生是有着救死扶伤,但不是阎王,能够掌握人的生死。当然对于现在已经攻克出来的病种,除非特殊案例外,一般都是能够治疗好的。而出现的这个花钱看病结果没有治好问题也应该从多方面去考虑,并非都是医生的错。所以这个问题上,患者属于无理取闹。当然,如果是医院诱导患者进行治病,最后却没有治愈,那么责任就不同了,对于患者来说自己的钱来的都不容易,有病去医院治疗,但是医院并没有把自己的病治疗好,而且还收取了费用。这个问题,自然是下意识的怪在医生头上,谁让医生都没有治好。不过换个角度思考,医生不是神仙不可能所有病都能治好。所以患者的这个想法本身都是不对的。患者就算没有治好自己的病,也应该从各方面去思考是否是医生的问题,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一船的人。当然有人说没有治好病,难道不是因为医生想赚钱吗?这个恶劣的想法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在人们脑海里的。老是想着别人的坏处,最后也只能让自己走上一条不光明的道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023-09-06 17:09:171

哪一刻你突然感受到了当医生的难?

作为医生,我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有一个特定的时刻让我突然感受到了医生职业的难度。那是我在实习期间,担任了急诊科的医生。有一天,一个年轻的男子被紧急送进急诊室,他的症状非常严重。他出现了剧烈的腹痛、呕吐和出血,他的生命体征也很不稳定。我立即组织了团队进行急救,但是病情非常复杂,很快我们就陷入了困境。我开始意识到,医生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和理性。在这个紧张的时刻,我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责任。我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诊断,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以拯救这个病人的生命。然而,由于病情复杂,我不得不面对许多未知的情况和挑战。我需要快速决策,并与团队密切合作,以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当时,我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无助感。我意识到,医生的职责不仅仅是治疗病人,还需要承担他们生命的重担。在这个时刻,我意识到医生职业的难度。医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医学领域。他们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即使在最紧急和困难的情况下。医生还需要与团队密切合作,并与病人和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这个经历让我更加珍惜医生的职业和责任。虽然医生的工作充满了挑战和压力,但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我能够克服这些困难,并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护理。
2023-09-06 17:09:2715

医疗事故律师哪家好?

朱树英、田文昌、宋中清、彭雪峰、曹树昌。1、朱树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于华东政法学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担任清华、中国等八所法学客座教授。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上发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余万字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实务问答》,以及与他人合著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均深得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好评。2、田文昌,1947年生人,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院长。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田文昌的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第一线”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多次专访报道。3、宋中清,男,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律师因为过去一年的成功奉献,被行政机关荣立个人三等功。数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医疗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前列。办理的案件和发表的文章、代理词成为考量的重要依据,深深影响着受害患方的态度和理念。为坚定医疗信念、树立医疗理念和威信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除了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充分重视并采纳该律师的意见外,数年来取得的诸如“全国首例鉴定对抗案”、“总理批示法律援助案”等等成功案例为众多受害者在的茫途上点亮了前进的阳光。其中,该律师的成功案例“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最高法院、最高《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民事卷》等书全面刊发推行,用以指导全国的的医疗审判。4、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河北沧州人,第十一届全国代表,中国政法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政法第一届杰出校友。是第五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十届全国青联常委,第九届北京青联常委、监事长。获中国部“年度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律师行业最高荣誉之一——“中国律师行业特殊贡献奖”。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成功办理了诸多在国内或行业内部有较大影响力的商事争议案件,被国际知名法律事务评选机构《亚洲法律事务》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25位律师”之一及“亚洲最具影响力的100位律师”之一。 2019年8月,入选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9年12月22日,获 “一带一路·合规之路”年度人物奖。5、曹树昌律师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经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经验,曾经从事企业管理、法学教学和法律研究工作。曹树昌律师的法律知识是建立在自然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具有融法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于一身的综合素质和全面的知识结构。曹树昌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的研究和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和敬业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经受到刑事追究的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2023-09-06 17:14:501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是多少?

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 的鉴定费用是多少呢?说实话他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这个费用是预先垫付的,最终如果证明医疗有过错的,则费用由医院方承担。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 医疗事故鉴定 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 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 医疗过错鉴定 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 上海 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五、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2023-09-06 17:14:581

坚持什么的原则是医疗事故要客观对待总结经验教训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总结出优缺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医疗事故要客观对待、总结经验教训,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总结出优缺点。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鉴定取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及有关方面提供的证实材料,并从中找出疑问,抓住重点,将环境因素、人员因素、技术因素及病员因素等客观实际综合起来,全盘考虑,从而得到最接近客观实际的资料。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6.坚持医疗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8.有争议的案例可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上级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员会鉴定。
2023-09-06 17:15:081

手术把鼻甲切除过多导致萎缩性鼻炎属于医疗事故吗?

应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鼻腔手术常常会出现的问题就是将鼻甲多切除了,导致萎缩性鼻炎的,不好治疗。建议您可以用盐水洗鼻,生理盐水就可以。自己洗鼻或者用洗鼻器都可以。这个方法非常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见效相对药物慢一些,但对于没有鼻甲肥大和鼻息肉的鼻炎来说,坚持洗鼻,效果很好。*****论坛的精华有中药治好鼻炎的案例,建议看看,也许你也可以好---->
2023-09-06 17:15:251

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 医疗事故 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二)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 民事责任 ,通常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从其侵害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来看,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 医疗过错 , 医疗过失 属 侵权行为 之一种,医方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 、死者生前 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于医疗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无论其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体内容 (1)责任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 诉讼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都说明,作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雇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便雇员所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因此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 (2)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行为因不符合有关医疗 法规 的规定,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不具备实现法律规定的医疗的积极效果的合目的性,从而被视为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倘若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无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产生了。 (4)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中探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主要考量两点:首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考察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实际案例中要充分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和逻辑知识,准确加以认定。例如: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但不能明确认定出是谁的过错时,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首先是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其次考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考察在所有的事实原因中,是否有与医务人员有法律联系的事实,医务人员的过失必须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于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的患者,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然因素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因为毕竟涉及到人员的死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一患关系如此紧张的重要原因,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和医疗人员的主观心理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是必须要具备的重要因素。
2023-09-06 17:15:341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一)社会属性的区别司法鉴定结论由社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因此,司法鉴定属于社会科学中的法学范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各级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医学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有人将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医疗鉴定仍然没有完全从行政机关中“脱胎”,可以称为“兄弟给兄弟鉴定”。另外,医疗事故鉴定运用医学知识,医学属于自然科学,医疗事故鉴定也当然属于自然科学领域。 (二)组织方式区别司法鉴定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须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鉴定需2人以上,涉及专科、专业技术问题可向专家咨询,最终由鉴定人签发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中华医学会负责全国疑难、复杂、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的鉴定。(三)鉴定程序的区别1.启动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接受单方申请,而医疗事故鉴定不接收单方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卫生局指定,或司法机关委托;2.听证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以凭借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可以不组织听证,可进行单方书面审查,也可以邀请相对人参加听证。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双方提供资料并进行双方参加的听证。3.管辖区别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没有级别限制。而医疗事故鉴定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需要再次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中华医学会鉴定程序不是必须的鉴定。4.鉴定时限的区别司法鉴定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鉴定书,需延长的可至30日,经鉴定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7日前,将时间、地点、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5.鉴定人签字区别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字。而医疗事故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签字。6.专业咨询区别司法鉴定对于专业专科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本地或外阜的专业专家。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隶属的专家库专家参与鉴定,当本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委托另一医学会进行。7.签发程序区别司法鉴定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发,需要时,由授权复核核发。医疗事故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发。8.鉴定检材区别司法鉴定依委托人提供的检材资料进行鉴定,条件允许和必要时,鉴定人可进行尸体解剖提取病理检材,进行病理药物化验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时,医学会不组织尸体解剖,不制作检材,依靠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和资料进行论证分析。司法鉴定可做文证审查,医疗事故鉴定时,没有解剖影响死因认定的,医学会不接受委托,不作文证审查意见书。(四)鉴定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区别司法鉴定研究的方向一般是医疗结果,针对患者的异议,就其医疗结果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分析。其所研究的内容是人体是否受到侵害、侵害程度、医疗终结时间、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需要情况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医疗事故鉴定研究的方向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其所研究的内容是构成事故与否、事故等级、事故责任程度、医疗护理建议等。两者本质的区别,一个是研究人体生命健康权益,而另一个则是研究医疗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五)法庭质证中的区别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需要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结论将不被采信。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案例。
2023-09-06 17:1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