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2023-09-19 03:24:40
共1条回复
FinCloud

一、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1、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前轿吵。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帆迟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慧侍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

相关推荐

见义勇为什么意思?

词目 见义勇为 发音 jiàn yì yǒng wéi 释义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近义词 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 袖手旁观见利忘义 引用 《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 卫侯朔抗王入国 齐襄公出猎遇鬼 ...刎而亡。髯翁有诗赞曰:虽然只旅未成功,王命昭昭耳目中。 见义勇为 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卫国守城军士,闻王师已败... 《民国演义》第二回 黎都督复函拒使 吴军统被刺丧元 ...第二思想,况执事历世太深,观望过甚,不能自决,须知当仁不让, 见义勇为 ,无待游移。《孟子》云:“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镃基... 《宋史》卷三百一十九·列传第七十八 ...   修始在滁州,号醉翁,晚更号六一居士。天资刚劲, 见义勇为 ,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志气自若... 《元史》卷一百二十六·列传第十三 ...圣意,急为屏除,不然,日就沉瑑,不可药矣。”戒其子曰:“丈夫 见义勇为 ,祸福无预于己,谓皋、夔、稷、契、伊、傅、周、召为不可...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九 列传一百六十六 ...,谥文毅。祝名宦祠,於海州建专祠。  澍 见义勇为 ,胸无城府。用人能尽其长,所拔取多至方面节钺有名。在江... 《新元史》卷一百五十五·列传第五十二 ...。殿下宜开对意,急为屏除,不然感激可药矣。”戒其子曰:“丈夫 见义勇为 ,祸福无预于己,谓皋、夔、稷、契、伊、傅、周、召为不可... 《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九 ...失,乃言修有定策之功,请加以“忠”字,实抑之也。修天资刚劲, 见义勇为 ,放逐至于再三,志气自若。治郡简而不扰,所至民便之。或... 《八仙得道》第一回 借龙丹仙人助孝子 起贪念恶吏索神珠 ...时,不上一年,敢则立了千把件好事了。”王氏连说:“很好!我儿 见义勇为 ,不可怠慢!既已想着,即日就去试办,看行得行不得!”平... 《八仙得道》第二十八回 螺仙奉旨建道场 蚌精开腹宴群妖 ...替铁拐安慰他们。  铁拐先生笑道:“他俩秉性刚强, 见义勇为 ,正是天赐侠肠。我所以爱赏他们,即因此等地方最易近道也... 《雍正剑侠图》第十四回 杨家庄姑舅喜重逢 火神庙父子痛相认 ...好诚实的孩子!不用问,你们挨了打,想约助拳的,没想到这助拳的 见义勇为 ,可惜身不量力,也叫人打回来啦。既然打回来,就该把身上... 《雍正剑侠图》第十九回 以怨报德镖打李英 恶贯满盈难逃法网 ...乱捕乱抓,非皇上爱民之道,今后办案一定要心细。白洁小小年纪, 见义勇为 ,搭救李英,血心热胆,是我大清的好臣民好子弟。白母深明... 《雍正剑侠图》第二十回 清竹塘四寇劫囚车 龙潭镇于老访双侠 ...宝拿二小毫无头绪,自己的事都管不过来,还要管人家?爱的是海川 见义勇为 ,别人的困难,视为自己的困难,颇合侠义的骨气,自己怎能... 《七剑十三侠》第一百四十五回 余秀英敬献光明镜 王元帅允从美满缘 ...劝其归降,不但本帅无此臂助,且不免埋没他一番用心了。今者他又 见义勇为 ,不辞劳苦,虽将功成之后,给他们两人成就良缘,然亦一尘...
2023-09-07 01:46:361

见义勇为的意思

见义勇为的意思: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近义词:挺身而出、义不容辞、雪中送炭。反义词:抽手旁观、见死不救、趁火打劫。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释义:“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遇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应该奋勇的去做。尽管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标准,但各地相关条例在定义上基本一致——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法律特征: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1:47:151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一、见义勇为行为奖励的程序:1、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县级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和见义勇为人员相关事迹资料后,对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事迹影响力、危险程度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等级的初步评定,并报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2、经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的见义勇为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3、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由各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4、经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可以报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评选和奖励。经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选后,再报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获得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经市政府常务会后参加省级见义勇为对象的评选和奖励。5、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公开进行,除受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外,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开。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程序:1、确认条件;2、申请或举荐;3、受理;4、调查取证;5、答复;6、申请行政复议;7、时效溯及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07 01:48:031

见义勇为的意思

见义勇为的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遇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应该奋勇的去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尽管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标准,但各地相关条例在定义上基本一致,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介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截至2012年8月,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一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
2023-09-07 01:48:101

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

拼音:jiàn yì yǒng wéi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出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例句:~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
2023-09-07 01:48:271

见义勇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的范围,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见义勇为很多人可能都不清楚,以下了解见义勇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的范围1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是在社会上应当得到大力提倡,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见义勇为”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见义勇为”在立法上仅仅体现在地方法规中,在地方法规中“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都不一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国家立法部门进行完善,在实施“见义勇为”这一过程中,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曹明江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罪犯已失去抵抗力(例如昏迷等),见义勇为 者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侵害,刑侦、公诉机关可能会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手段、情节、目的、后果等进行指控,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2、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负隅顽抗,极大可能伤害见义勇为者及其他人员,见义勇为者可从正当防卫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防卫行为致犯罪嫌疑人伤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见义勇为的范围2 见义勇为法律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我给你分析一下 首先不你不能保证被群殴的人是好人 也不能确定群殴他的人是违法犯罪分子 假如群殴者是违法犯罪分子 那么你的行为是构成见义勇为的条件的 但是你拿刀砍伤了人也分情况 如果你砍伤的人在你砍伤他之前对你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你砍伤了他 就算防卫过当 如果没有威胁到你的情况下你砍伤了他就属于故意伤害罪了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范围3 见义勇为的各地政策 1、北京市 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1411元/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2、上海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3、重庆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4、四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5、广东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2023-09-07 01:48:351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弘扬社会正气,推动人类的文明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见义不为、见危不为,甚至见义勇为者的正义行为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使英雄流血不再流泪,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特征、类型及其保护原则、措施作出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法律保障。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但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便对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责任加以确认。  分析起来,见义勇为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时,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见义勇为时是否成为行为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如一九周岁的儿童救助了与其一起玩耍落入浅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险的幼童,其行为不能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不是见义勇为行为。另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这是见义勇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无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无法定的权利或义务,行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追捕逃犯,监护人救助被监护人等。无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无因约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见义勇为行为,这也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  二、见义勇为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  见义勇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就依不同的原则标准进行处理。因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在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故本文着重分析见义勇为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易引发矛盾纠纷情况下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  见义勇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是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  二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人,而无受益人。如行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伤。  三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  四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违约责任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园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却被水底树枝卡住身亡。  见义勇为的类型不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因而处理依据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  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见义勇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无过错,而救人者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见义勇为关系中,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心态是救助他人,并已实施了救助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  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适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  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析:  (一)在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  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  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  综上分析,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是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  (二)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  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当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三、处理见义勇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见义勇为者是否有过错。见义勇为是社会提倡的正义行为,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表现的是一种奋不顾身、不怕牺牲的献身精神,对自己的安危往往是不加思索、置之度外,来不及有过多的心里准备和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与当时的紧急情况不相符,也违背情理和法理。如见人落水,自己奋不顾身地跳进水中救人,自己却因不会游泳而被淹死,是否就因知道自己不会游泳而自己承担死亡的责任呢?再如明知火会烧伤人,却为抢救国家财产进入火场而被烧伤。这些都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过错责任。否则,见义勇为便无人敢为,见义勇为便无法成立。因此,对见义勇为人主观注意义务方面不能有要求或要求过高,只要行为人为了他人利益而尽了一个善良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见义勇为即成立。只有在行为人借见义勇为之名而行损害之实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时,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勇为变成了侵权。  2、见义勇为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实现作为见义勇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见义勇为一般是在情况紧急下进行的,其行为目的只是想帮助别人,但并不能就此达到帮助的目的。其帮助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他人是否最终受益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将客观结果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见义勇为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行为人在从事见义勇为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效果,而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何,这显然给行为人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因此,不能将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实现作为见义勇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有见义勇为的意思表示,见义勇为即成立,而不论结果如何。  3、见义勇为者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受损,在无侵权人和明确受益人时,如何处理。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由受益人进行补偿。因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无侵权人和具体的受益人,应由国家进行补偿,具体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从财政收入中补偿。  四、对见义勇为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见义勇为之所以引发许多纠纷,引起不少争议,是立法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解除其后顾之忧。  首先,要加强立法。见义不为,在处理因见义勇为发生的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应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多有争议。同是受益人,适用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原则或防止侵害行为原则,则会承担的不同的责任,这些与见义勇为无明确立法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处理、保护,更是“无法可依”,以致同样的事例有不同的争论、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者的合法行为权益得不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尽管一些省地制定了一些见义勇为保护规定,但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保障等各方面存有若干差异,何况有的地方连这样的规定都没有。这就导致,同样是见义勇为,有的受到表彰奖励,享受较高的待遇,有的则低,甚至没有,存在事实上和立法上的不平等。因此,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律或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奖励待遇、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从法律上支持、保护见义勇为。  其次,加大防范、打击力度,严惩各类违法犯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从源头抓起,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违法犯罪上狠下功夫,防止因出现安全事故、违法犯罪而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大制裁、打击力度,不搞一阵风,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重复犯罪、杀回马枪,对制止违法犯罪的见义勇为者进行重点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者从严惩处,绝不手软。  第三,搞好保障,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全社会特别是党和政府、司法机关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的认定和安抚工作,绝不能让好人吃亏,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要通过设立政府奖励基金、政府出自等办法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生活、升学、就业和人身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遭受的损失,要通过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补偿、政府资助等措施加以保障,同时,见义勇为者得到的赔偿、补偿并不影响政府的奖励和社会各方的捐助。
2023-09-07 01:48:421

你知道哪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人物?

四川凉山火宅,消防员义无反顾进去森林灭火,因为山风原因,无一幸免,最小的仅19岁
2023-09-07 01:48:515

见义勇为的定义和认定

见义勇为的定义和认定具体如下:1、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有益行为。在中国法律中,见义勇为是一种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定;2、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在危急时刻,如果见到他人遇到困难或者危险,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救助。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救火救灾:在火灾、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中,为了救援被困人员或者抢救财产而采取的行动;(2)挽救生命:在交通事故、水上事故、山区掉落等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伤者的生命而采取的行动;(3)维护公共安全:在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等方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采取的行动;(4)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在其他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或者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见义勇为的其它行为:1、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救助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2、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救助他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受助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救助人请求给付适当的报酬和补偿。也就是说,在救助他人时,如果因为救助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救助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综上所述,救助行为是一种美德和社会责任,但在采取行动时,需要注意采取正确、安全和合法的行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因为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救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9-07 01:52:551

见义勇为包括哪些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具体来看,包括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以及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不论京籍、非京籍,均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烈士的,除享受国家有关待遇外,同时发给本市地方烈士褒扬金,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为了有针对性地研究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首先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一种是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另一种是各类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价大都采取道德层面的方法,而很少引进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念。 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1)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对于约定人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行为人的分内职责。因此,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这一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伦理价值是尚义轻利。(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法律依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1:53:031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见义勇为是我们所赞扬的一种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好事都是见义勇为,法律对见义勇为有一定的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相关内容。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1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2 该行为界定为行为人职责以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均为“危难救助”字样, 但都具有这一基本涵义)。主要分歧在于: 一是见义勇为的内容或者说类型是否只限定于维护社会治安, 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二是实施危难救助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 是否必须事迹突出或者有突出贡献;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危难救助, 在何种情形下才属于见义勇为; 四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是否限定于个人(自然人) , 集体组织能否成为该行为的主体。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了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必须具备的条件3 申请见义勇为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烈士申请的条件: 我国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所需材料: 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 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 3、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评烈的请示(2份)。 4、市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 5、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追认革命烈士呈批登记表》和《申请革命烈士呈批表》。 6、有关报刊对其英雄事迹宣传报导的原件和市、镇相关部门发出的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向其学习的决定。 7、遭敌人、歹徒杀害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对案情结案材料和审讯盘问罪犯口供笔录;已结案的,要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09-07 01:53:111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讲,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其主要特征在于"义"和"勇"。"义"是指社会正义;"勇"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今天是常州市见义勇为宣传日,新时期大家又是如何理解见义勇为的呢?市民:在路上碰到违法行为的事情,咱们作为公民,应该及时制止市民:跟歹徒搏斗,你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怎么办呢?有时也要为自己考虑,还是要智取市民: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挺身而出,包括财产生命之类的都可以理解为见义勇为市民:火灾,或者路上碰到一些突发情况之类的,搭把手吧,也要看自己能力,能力不够还是要量力而行吧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见义勇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另一类是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而新时期见义勇为类型其实更加广泛,为了减少大家的"后顾之忧",政府早就出台了相关措施,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 徐建方:几种类型我们都有明确,那些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要进行表彰奖励,特别是现在要进行抚恤保障,让见义勇为的人微笑起来,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又流泪
2023-09-07 01:53:202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1:53:313

见义勇为的意思是什么?

问题一:见义勇为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问题二:见义勇为这个词语是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问题三: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问题四:见义勇为这个词语是什么意思? 1:解释: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2: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a、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b、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c、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d、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现在在社会上遇到不法分子不提倡见义勇为了,提倡运用智力来做斗争,于是多动脑子,不是多动手。 问题五:见义勇为的意思是什么?是怎样造句的呢 【见义勇为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近义词:义不容辞 急公好义 挺身而出 反义词:趁火打劫 见死不救 袖手旁观 冷眼旁观 见利忘义 见义不为 相似词:义勇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见利忘义 见利思义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神龙见首不见尾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1、对于弱肉强食的现象,我们不能坐视不救,就该见义勇为。 2、大家在了解到他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后,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3、他那见义勇为的精神真让人钦佩! 4、李伟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了人们的称赞。 5、被救者的家属对他的见义勇为行为感激涕零。 6、人们自发来到医院,探望那位见义勇为的英雄。 7、见义勇为的小华徒手制服了持刀的歹徒,将赃物还给了受害人。 8、院长嘱托护士要好好照应受伤的见义勇为者。 9、他不但见义勇为,而且还扶危济困。 10、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1、一位青年见义勇为,受到 *** 的表扬。 12、见义勇为,法律界定,法律属性,救济机制,立法完善。 13、现在的好心人不少,但真见义勇为的却是披沙拣金。
2023-09-07 01:53:381

什么叫见义勇为?

我以为我因为见义勇为还是值得打我因为见义勇为还是值得大家给点赞的,现在见义勇为的人也非常的多,但是还是不够,我因为见义勇我因为见义勇为还是值得大家给点赞的,现在见义勇为的人也非常的多,但是还是不够,我因为见义勇为的义。阅读我因为见义勇为还是值得大家给点赞的,现在见义勇为的人也非常的多,但是还是不够,我因为见义勇为的义。越多越好,这才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正能我因为见义勇为还是值得大家给点赞的,现在见义勇为的人也非常的多,但是还是不够,我因为见义勇为的义。越多越好,这才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正能量。
2023-09-07 01:53:4814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如下:1、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2、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3、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4、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3-09-07 01:54:121

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的解释 [see what is right and have the courage to do it;be ready to take up the cudgets for a just cause;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be zealous in doing what is righteous in seeing it] 意识到是 正义 之举就大胆去做 词语分解 见的解释 见 (见) à 看到 :看见。 罕见 。 见微知著 。见义勇为。见异思迁。 接触,遇到:怕见风。见习。 看得出,显得出:见效。 相形见绌 。 (文字等)出现在某处,可参考:见上。见下。 会晤:会见。接见。 对事物观 为的解释 为 (为) é 做,行,做事: 为人 。为时。 为难 。不为己甚(不做得太过分)。 当做,认做:以为。认为。 习以为常 。 变成:成为。 是:十两为一斤。 治理,处理:为政。 被:为 天下 笑。 表示强调:大为恼火。
2023-09-07 01:54:371

见义勇为是权利还是义务

法律主观: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资源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见义勇为受伤了可以问受益人要赔偿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辞海》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语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它仍然是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凸显出“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亦有发生。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在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 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责任,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 自然人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突出展现出我们社会共同体良好的道德倾向,以及风险共担和多远补偿的价值理念。 法律客观:见义勇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就依不同的原则标准进行处理。因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在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故本文着重分析见义勇为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易引发矛盾纠纷情况下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见义勇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是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二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人,而无受益人。如行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伤。三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四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违约责任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园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却被水底树枝卡住身亡。见义勇为的类型不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因而处理依据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见义勇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无过错,而救人者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见义勇为关系中,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心态是救助他人,并已实施了救助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适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析:(一)在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综上分析,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是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二)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当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2023-09-07 01:54:561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07 01:55:061

见义勇为的行为

法律分析:1、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2、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023-09-07 01:55:131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2)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3)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如何申请见义勇为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2023-09-07 01:55:221

见义勇为属于什么行为

问题一: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一个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但是可以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受惠人予以一定补偿。 问题二:见义勇为属于在社会心理学里属于什么行为 社会责任感 问题三:见义勇为属于在社会心理学里属于什么行为 见义勇为,又不图回报的的行为,在社会心理学里指“利他行为”。 问题四:见义勇为属于 3公正性行为 问题五: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鸡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问题六:“见义勇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过敏感冒, 问题七: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中国的一些地方 *** 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1汉语词语 编辑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读音】jiànyìyǒng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u30fb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u30fb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1]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故事】1993年8月, *** 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2法律术语 编辑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3各地政策 编辑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 问题八:中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什么? “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是在社会上应当得到大力提倡,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见义勇为”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见义勇为”在立法上仅仅体现在地方法规中,在地方法规中“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都不一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国家立法部门进行完善,在实施“见义勇为”这一过程中,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曹明江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罪犯已失去抵抗力(例如昏迷等),见义勇为 者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侵害,刑侦、公诉机关可能会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手段、情节、目的、后果等进行指控,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2、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负隅顽抗,极大可能伤害见义勇为者及其他人员,见义勇为者可从正当防卫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防卫行为致犯罪嫌疑人伤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九:行政法有没有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行为 为何偏偏要计较行政法规呢? 见义勇为本质上就不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内容,其有关规定见《刑法》如下: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十:见义勇为是什么义务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种美德,并未成为公民义务与责任。
2023-09-07 01:55:301

关于见义勇为的人物事例

剑英:16秒内的选择是牺牲——天地英雄2006年,李剑英完成训练任务驾机返航途中,遭遇鸽群撞击。此时,飞机高度194米,跳伞就能保住生命。从鸽群撞击点到飞机坠毁点2300米跑道延长线的两侧680米范围内,分布7个自然村。如果跳伞后飞机失去控制,坠入村庄,后果不堪设想。16秒的时间内,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迫降,壮烈牺牲。孟祥斌:年轻军人舍己救人——义无返顾2007年11月30日,孟祥斌带着妻子和女儿到金华市区购物。在经过通济桥时,一名轻生女青年从10多米高的桥上跳下,孟祥斌一边冲向桥边,一边脱掉身上的衣服,跳水救人。10分钟后,前来救援的摩托艇渐渐靠近了他们,孟祥斌用尽最后一丝力气将女青年托出水面,交到救援人员的手中,自己却沉入水中,28岁的年轻生命陨落了。
2023-09-07 01:55:416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见义勇为待遇包括: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3-09-07 01:56:191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2这些待遇包括:是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大多数地方都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内容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以及其他奖励。二是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995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6项规定: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023-09-07 01:56:291

为什么要见义勇为,该怎么见义勇为呢?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价值、道德的判断和个人的选择。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或答案。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一、救人是一种本能和美德当我们看到有人处于危险或困境时,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想要伸出援手,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这是一种人性的本能,也是一种社会的美德。我们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善良、勇敢、正义的人,能够在别人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和支持。这种救人的行为,体现了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也体现了我们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二、救人有风险和代价然而,救人并不是一件容易或无风险的事情。有时候,救人可能会危及自己的安全和生命,甚至可能会牺牲自己。这种情况下,救人就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牺牲。这种代价和牺牲,不仅影响到自己,也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亲友。他们可能会失去一个亲人、一个朋友、一个支柱。他们可能会感到悲痛、愤怒、无奈、质疑。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的亲人白白浪费了生命,为了一个不值得的人。三、救人要量力而行因此,救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一件无条件的事情。救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条件来判断和决定。救人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冲动,也不能冷漠无情。救人要考虑自己的能力和安全,也要考虑被救者的意愿和后果。救人要有理智和勇气,也要有同情和尊重。四、救人值得尊重和赞扬无论如何,那些为了救轻生者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人,都是值得我们尊重和赞扬的英雄。他们展现了一种无私和伟大的精神,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去拯救别人的生命,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去传递一种正能量和希望。他们可能没有想过自己会死去,他们可能只是想着要救一个生命。他们可能没有想过自己会给家庭带来多大的伤痛,他们可能只是想着五、救人要有智慧和方法我们也不能一味地赞美救人的行为,而忽视了救人的智慧和方法。有些时候,救人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损失。比如说,有些轻生者可能是因为精神或心理问题而想要自杀,如果我们用强制或暴力的方式去阻止他们,可能会激化他们的情绪,甚至引发他们的反抗或报复。有些时候,救人可能会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如果我们不考虑自己的安全和条件,盲目地去救人,可能会导致自己陷入危险,甚至牺牲自己。因此,救人要有智慧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手段。比如说,我们可以先报警或求助专业人员,再进行救援;我们可以先了解轻生者的原因和心理状态,再进行劝导或安抚;我们可以先评估自己的能力和风险,再决定是否下水或上楼。六、救人要有信念和希望最后,救人要有信念和希望。救人是一件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的事情,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碍,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多失败和失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或灰心。我们要相信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相信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要相信自己的力量和影响,相信每一个行动都是有意义的。我们要相信上帝或命运的安排和考验,相信每一个奇迹都是可能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坚持到底,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总结综上所述,为了救轻生者牺牲自己值不值得?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情感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在我看来,救人是一种本能和美德,也是一种风险和代价。救人要量力而行,也要尊重和赞扬。救人要有智慧和方法,也要有信念和希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2023-09-07 01:56:371

见义勇为证书的作用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证书可以获得奖励和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依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表扬;(2)颁发奖金;(3)授予荣誉称号;(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5)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四个类型,按照下列权限授予:(1)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2)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3)见义勇为勇士(群体)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4)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由省、市、县级综治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
2023-09-07 01:57:281

见义勇为有什么奖励

福州公安为你解密
2023-09-07 01:57:405

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当时的情况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特别提示 好心帮人是对的,那也需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仅是在身体上,也要在法律上保护好自己。
2023-09-07 01:57:561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是非常光荣的一件事情,国家对于见义勇为的人是具有一定的表彰的。下面一起来看看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及相关内容。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1 要申报见义勇为得去公安机关。应当由本人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组织审查工作,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本人及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 (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2 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做出确认的结论; 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难以判断,需要根据公安或者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见义勇为向哪个部门申请3 见义勇为奖怎么申报 见义勇为主要是指从国家、集体、社会的角度出发,捍卫其利益,不顾及个人的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或者是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奖的申报应该是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行为,行为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为伤残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进行申请的,可以让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代替其本人进行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人本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提出。 3、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行为本人进行申请确认,应该是向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地方的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提出。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发生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区、县的,则可以向这两个地方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进行提出。 4、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当事人申请确认,应该提供有关线索或者相关材料来进行相关的证明,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且进行认定。 见义勇为申请的使用人员主要包括:一个地方的本地居民或者不是本地居民而在那片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而非本市工民主要指的是没有本地户籍的我国的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或者是外国人等。 应该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有:行为当事人和正在进行中的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安危,进行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者是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023-09-07 01:58:061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九、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十、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7 01:58:141

见义勇为的事迹

在山青水秀的黄板乡当摆村,一幢贴满了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等奖状的普通木房,曾是勇救落水儿童、献出年轻宝贵生命的麻禹同学的乐园。 麻禹,男,苗族,13岁,黄板乡当摆村陈澄小学(原五星村小学)六年级学生。他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他小小年纪却乐于助人,深得乡邻和老师、同学们的喜爱。 2006年6月30日,在遭受了近二十年来罕见旱灾的黄板乡,突然间大雨滂沱,当摆村的大田水库处处是洪水。雨停后,该村8岁的儿童龙洋同学出于好奇,跑去水库边玩纸船,一不小心掉进了水库中,他边挣扎边拼命呼喊“救命”。听见呼救声,正在山坡上温习功课的小麻禹箭一般地向水库边跑去,顾不上脱掉衣裤,纵身向龙洋落水的地向扑下去,迅速找到了落水的龙洋,他用一只手将龙洋头部托出水面,另一只手奋力向水库边游去。几经周折,麻禹终于用肩把龙洋安全地顶到了水库坎上,龙洋落水得救了。由于水库边全是黄泥,麻禹多次奋力向上爬都被滑了下去,此刻的他已筋疲力尽,加之人单力薄,最终慢慢沉入了水底。当周围干农活的老百姓闻讯赶到现场施救时,麻禹因沉入水底时间较长,献出了他年轻宝贵的生命。 麻禹舍已救人的义举,已在黄板乡各中小学乃至村村寨寨颂扬,男女老少无不为之泣哀、痛惜,小小年纪的麻禹,用热血和生命谱写了他可歌可泣的短暂而漫长的一生!今年2月26日上午,在312省道望谟县大观乡境内发生一起车祸,当时正赶往学校上学的大观乡团结小学学生石化验、祝仁杰目睹车祸发生。在车祸发生后,在乘车人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他们并没有因受惊吓而离开和逃避,而是及时果断地举起手拦住一辆又一辆过往的车辆求援,并亲自带路到山下近100米的陡坡山林中营救伤员,为抢救伤员赢得了宝贵时间,为国家和人民挽回重大损失作出了贡献。石化验、祝仁杰两位同学的事迹被人们传开后,平凡少年的善良正义之举,感动和震撼了全县人民,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 3月7日,该县对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他们全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为进一步宣传学习石化验、祝仁杰两位同学的先进事迹和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教育和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才,近日,该县文明办、教育局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县中小学开展向见义勇为的两名小学生石化验、祝仁杰学习,学习他们严于律已,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做一个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的学生。目前,全县各学校都在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墙报、班会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活动,掀起了学习石化验、祝仁杰先进事迹热潮,促进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 1999年12月30日下午4时20分,扶风县南阳镇章村小学三年级11岁的小学生白少东、白顺清和六年级13岁的小学生白擢清、白建强在村西的赵家窑水库冰面上玩耍时,冰面突然塌陷,白少东掉进水里。白顺清见状前去搭救,也因冰面继续破裂落水。水很深而且异常冰冷,两个人在水中浮浮沉沉,艰难挣扎着。白擢清、白建强被眼前的情景吓得不知所措,失声大喊:“有人落水了,救命啊……” 在这危急时刻,从水库北边迅速跑过来3个人,他们是法门高中一年级学生段天强、15岁的段国强和14岁的刘建刚。见情况紧急,段天强沿冰面向两名落水儿童奔去。距两人5米左右时脚下的冰面开始作响,再走也会掉下去。他急中生智,迅速趴在冰面上,以增大冰面受压面积,然后慢慢向两人爬去,刺骨的冰水浸透了衣服5分钟后,终于爬到了冰窟窿附近1米处。他沉着地让白顺清将木棒伸向自己,让白少东抓住白顺清的裤腿,准备将他们一齐救上岸。段国强、刘建刚明白段天强的意思后,也效法爬了过来,后边人抓住前边人的裤腿,一条抢救落水儿童的链条形 成了。段天强等人吃力地向后拉,落水的两人艰难地向前爬。由于冰薄,稍不小心冰面破裂后果将不堪设想。经过20多分钟的艰难营救,两名落水儿童终于获救了。 段天强等人奋不顾身、智救落水儿童的事迹在扶风很快传播开。共青团扶风县委授予段天强“见义勇为好青年”光荣称号,并号召全县青年团员向他学习。还可以自己编啊
2023-09-07 01:58:253

申报见义勇为有何待遇

申报见义勇为待遇如下:1、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2、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县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3、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奖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7 01:58:341

见义勇为英雄犯罪能从轻处理吗

功是功,过是过1、如果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比如防卫过当的,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 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如果英雄是在以后的生活中犯罪的原则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英雄作为一贯以来表现良好的公民,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能否从轻,还要看具体的情形,由法官谨慎掌握。
2023-09-07 01:58:431

浙江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第二章确认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第八条公安部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部门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第三章奖励第九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迹突出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奖励:(一)嘉奖;(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三)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权限如下:(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记二等功,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三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第四章保障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八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第二十条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2023-09-07 01:58:511

见义勇为牺牲案例

--记顺达汽修厂郭宏林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郭宏林,一位洪石乡胜利村三组的农民。2005年镇坪,以他为骄傲!7月9日,他在涛天巨浪中舍己救人,谱写了一曲“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镇坪人一齐把目光投向了这个来自农村的“平民英雄”,全城传唱起这首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7月9日,是郭宏林英勇救人的日子,也是所有镇坪人认识英雄的日子。当时曾目睹整个情形的69岁的郑达银老人说:“郭宏林真是好样的,了不起!当时那个险啊,真是无法形容,下水后命就不是自己的了!就算给再多的钱,估计一般的人也不敢去救!”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2005年7月9日这天...... 2005年7月,镇坪连日阴雨,而在9日这天更是雷鸣电闪,风雨交加,下起了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以落差大、水流急著称的竹溪河河水暴涨。中午11点10分,一辆冒雨急驶的客货两用车,行至竹溪河顺达汽修厂下方大拐弯处,因刹车失灵,再加上雨大路滑,带着惯性几个侧翻,连车带人一起栽进洪水中。 车在翻滚过程中,将乘客田金红、刘定贵和蒋世宏等人相继从车内抛出,落入湍急的水中。而蒋世宏的妻子谭仁琴则被困在车内,巨大的洪流将车淹没,几起几落后,冲到深潭边的汽车侧立着摇摇欲坠。 被洪水冲走的刘安贵,在水中拼命挣扎,好不容易抓住崖壁,可一个急流,又将他冲走。如此反复了三四次,最后终于抠住岸边的一块崖壁。当他用尽全力爬上岸后,十指血肉模糊,指甲全部被抠掉。而蒋世红的情形并不比刘安贵好到那去,历经九死一生,爬上岸时浑身是血,脸上、腿上、手臂上到处都被石块划伤。 而最先被洪水冲走的田金红,凭着求生的本能,在离出事地点100米左右的地方,死死抱住一块洪水中凸起的石头,远远望去,仿佛抱住一朵浪花。她撕心呼救,可巨大的洪流淹没了她的声音,淹没了她的身躯,她只能拼命昂着头,挣扎着呼吸。 此时,雨越下越大,暴涨的洪水渐渐淹至到田金红脸部。公路上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家奔走呼救,急促的“救人”声和着巨大的波涛声,令人感到异常窒息。 岸上不断有人尝试着跳进急流中涉水救人,可水流湍急,冲力实在太大,根本就站不稳脚跟。顺达汽修厂工人袁仁军,一下水就飘了起来,险些被冲走。他说人下水就如一片树叶飘着,根本站不稳。而被人称为“水上老大”的余国顺,自幼与南江河打交道,可他下水还没走到三步,就被洪水冲走,幸好水性好,才得以爬上岸来。 雨根本没有停歇的意思,反而越来越猛。此时,被困在车里的谭仁琴,也被一位农民用长杆子救了起来。只剩下田金红,还是困在河中间,已经开始绝望。 就在人们用尽一切办法,仍然无济于事的时候,有人喊了声“让开!”。 大家回头一看,是顺达汽修厂职工郭宏林。原来郭宏林修完车正准备吃饭,突然听到急促的“呼救”声,跑出来一看,一名妇女被困在洪水中,而汹涌的水流,人们根本没办法靠近她。而此时,疯狂的波涛已开始从她的头顶扑过,眼看妇女性命难保,郭宏林心急如焚。或许是急中生智,他猛然想到绳子,便赶紧叫人找来绳子,同时,喊了声“让我上”。郭宏林让人用绳子的一头拴紧自己的腰,另一头栓在电线杆上,跳进汹涌浑浊的洪水中向被困者艰难游去。洪水又急又猛,他每前进一步,都异常艰难。一次次被洪水冲倒,又一次次爬起来,好几次险些被洪水冲走。每前行一步,大家的心就跟着紧缩一下,心都提到嗓子眼了。 几经险情到了跟前,郭宏林伸出手让田金红抓住,可她脸色惨白,死死抱着石头,无力配合。经过数次与急流搏斗,他用尽全身力气,硬是把田金红抓了过来,解下自己身上的“救命绳”拴在她的腰上,然后用左臂夹着她,右臂划水,示意众人拉绳子。 在众人的帮助下,郭宏林艰难地将田金红拖到岸边。这时,汽车被洪流冲走,田金红攀附的石头也被洪水完全淹没,人们惊呼“好险!”。再看郭宏林,双腿血迹模糊,浑身是伤。 被救的田金红,左臂右腿严重受伤,在医院住了整整半个月还不能下床行走。 在这场人与洪魔的搏斗中,郭宏林不顾个人安危,奋不顾身地跳入水中,凭着果敢,凭着机智,凭着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伟大精神支撑,救起了危在旦夕的生命。他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普通人的人性光辉,让我们在和平年代,再次目睹了平凡人的壮举。 英雄壮举绝非偶然。顺达汽修厂经理王平说:“郭宏林舍己救人,这是他的本性所至!”。 英雄也不可能在瞬间塑造而成。从一个个来自郭宏林老家及和他共过事的人那里,记者了解了这位来自农村,普普通通的农民一步步成为时代英雄的轨迹。 郭宏林,1970年出生于镇坪县洪石乡胜利村,自幼吃苦,乐于助人。14岁那年,还在上小学五年级的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听到河里有人呼救,连衣服都来不及脱,一个猛子就扎进河中救人。第一次摸到了男孩的衣服,可由于水流湍急,手一滑没抓住,他浮上来深吸一口气又扎下去。经过数次与急流搏斗,终于把男孩救上河岸,一看,才知道是同所学校的一年级同学。他的先进事迹受到了县文教局表彰,当地群众称他是“舍己救人的小英雄”。 1997年,为了改变生活,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郭宏林,来到县城跟叔叔学修理,2001年到顺达汽车修理厂当了一名汽车修理工,直到现在,一干就是6年。 在顺达汽修厂,从事修理工作的郭宏林爱厂如家、认真负责、热心待人,得到了企业主与同事、及修理厂周围邻居的尊敬。在顺达,他被大家推选为工会主席。 2004年7月5日,一辆农用车在顺达汽修厂下方十几米远的地方,翻入河里。巨大的声响被正在修车的郭宏林听见,跑出去一看,一辆农用车倒栽在河水中。由于刚下雨,洪水咆哮,还不知道人员伤亡情况。郭宏林一边高喊“救人”,一边向出事点跑去。在他的号召下,袁仁军、王德军、廖顶军、冉刚等十几个人先后赶来,帮他把已经昏迷的司机救上岸。 当司机苏醒过来后却哭喊着:“完了,我的车辆手续还在水里,包里还有几千元现金!”郭宏林二话没说,再一次跳进洪水中,与工友一道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搜寻,终于在出事水域100多米处将钱包和车辆手续打捞上来,并于当晚将所有证件和几千元现金如数还给司机董永坤。 总经理王平告诉记者,从郭宏林进厂的那天起,每年都要营救好几个人。只要有人打来求救电话,无论是白天或是黑夜,是酷署还是严寒,他从来就没有推辞过,哪怕身上再有重要的事也不例外。记得一个严寒的冬天,下着很大的雪,一个姓尹的老板打来电话,说自己的车油底壳撞穿,困在了化龙山。谁都知道,冬天里化龙山的道路极其危险,如果再遇上雨雪天气,稍有不慎,车就会滑下深沟。接到电话后,郭宏林什么也没说,就开着车走了。 车到山下就开始打滑,郭宏林给车戴上防滑链条,可作用还是不大,他就凭着精湛的技术艰难地向目的地行进。当郭宏林一身冷汗地出现在尹老板面前时,这位四十多岁的尹老板紧紧抓住郭宏林的手,哽咽着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事后竟然拿出1000元酬金来表示感谢,可郭宏林婉言谢绝了。 同事袁仁军、廖顶军告诉记者,郭宏林作为顺达汽修厂一员职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技术精湛,大家都称他为“师傅”;作为企业工会主席,他热心培养会员的集体意识,自己以身作则,吃亏在先;作为同事,他是其他员工心目中的大哥哥,尽其所能帮助有困难的人;作为邻居,邻里亲切地称他为“热心人”...... 郭宏林妻子王萍说“老郭很有安全感,很值得我去爱,也是我可以依靠的。”而在儿子眼中,他是个慈祥而严厉的父亲...... 从家人、邻居、领导、同事的叙说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有着朴实外表却又充满内在精神力量的郭宏林,一个富有英雄主义气质和具有严谨自律意识的郭宏林,一个不同凡响的普通群众,一个浑身闪烁着忠、孝、仁、勇、智等传统美德的现代青年。 当记者见到郭宏林,谈起他勇救被困人的感人事迹时,他却对这事看得平静如水,对身边的荣誉没有太多的在意:“我是普通人,就是会点水,不去救,良心上不安!” 当问及纵身跳入洪水时是怎样想的,有没有想到有生命危险?他笑了笑,坦诚地说:“肯定有危险,水大的很,又很浑浊,更何况激流中乱石翻滚......说实在当时什么也没想,只想着去救人!”当问及伤情,他轻描淡写:“没什么大不了的,伤了四五处,都是些皮外伤。” 当我们问,如果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情,还会不会去救人?郭宏林没有丝毫犹豫:“会,肯定会!”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更多的义举,当爱的阳光洒到别人身上,自己会更加温暖。 郭宏林英勇救人的事迹见报后,镇坪县广大干部群众被深深感动,对他的见义勇为表达了深深的钦佩之情。 一位市民激动地告诉记者,她看了有关郭宏林的报道,眼睛湿湿的。能在他人生命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伸手援救,真是了不起的举动,这种精神品质很令人感动,这不仅是镇坪的骄傲,也是整个社会的财富。 被救者田金红拉着记者的手,哽咽着说:“救命之恩,无论用什么也表达不了我的感激之情。如果不是恩人相救,我的坟前怕是早就长满了草。两个孩子又还小,我要是走了,真不知这一家还怎么过。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要像好心人郭宏林那样,多做好事,多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来报答我的救命恩人,来回报这个社会!” 有人说,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爱情,但是玫瑰做到了; 有人说,不是每一种树都能耐住干渴,但是白杨做到了; 有人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舍生取义,但是郭宏林做到了! 感动镇坪,感动2005,一个平凡的伟大的灵魂,一名质朴的镇坪汉子,为了一个陌生人,在涛天巨浪中展现了“侠义大者”的英雄气概!面对这个“侠义大者”,任何的语言都是苍白的,任何豪言壮语都诠释不了“侠义大者”的英雄气概。危险面前,他根本不需要选择,因为这瞬间举动源自内心品质,一个英雄的真正品质!
2023-09-07 01:59:011

见义勇为的意思

见义勇为的意思: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近义词:挺身而出、义不容辞、雪中送炭。反义词:抽手旁观、见死不救、趁火打劫。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释义:“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遇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应该奋勇的去做。尽管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标准,但各地相关条例在定义上基本一致——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法律特征: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1:59:201

见义勇为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的意思如下: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近义词:挺身而出、义不容辞、雪中送炭。反义词:抽手旁观、见死不救、趁火打劫。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释义:“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遇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应该奋勇的去做。尽管见义勇为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标准,但各地相关条例在定义上基本一致——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法律特征: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1:59:501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当前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定性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无因管理。一些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在构成要件等方面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但是见义勇为超越了普通的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高级的无因管理行为。法国、德国等国家民法都将见义勇为定义为无因管理行为,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国内司法界的普遍认可。2,契约说。还有一些专家认为,见义勇为实际上是行为者与救助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要约,其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实际上,见义勇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合同则是法律行为,这种说法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并不具备说服力。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还有一些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实际上是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其理由是根据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徐州民事律师认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其主要区别在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观原因在于保护行为人的个人利益,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原因是维护他人利益。虽然两者可能产生同样的后果,但是却并不能够完全混淆。4,防止侵害说。这种说法将见义勇为归纳为民法中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实际上是对无因管理说的一种延伸。从本质上说,防止侵害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的一种,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范围要超过防止侵害,因此这种说法也不能完全概括见义勇为的特点。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施加保护现状:当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都是当前我国民法中关于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依据。具体来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1、向侵权人申请补偿。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可以向侵权人申请补偿,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指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可以向实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申请赔偿。2、 向收益人请求补偿。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是指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可以向被保护的受益者提出补偿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申请,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见义勇为行为案例存在侵权人缺失或难以确定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原则,受益人要适当为行为人提供补偿。3、向国家申请补偿。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补偿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出现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无法补偿、无力补偿或者不愿补偿等现象,那么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行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实质上是起到了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着,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最终救济途径。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建议:1、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规定的主要缺陷。徐州民事律师表示,应当说,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没有列入法律层面之上,只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之中,法律效力十分有限,也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容易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由于缺乏法律层面上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见义勇为案件的审理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三是见义勇为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及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2、对于提高见义勇为法律保护力度的建议。徐州民事律师认为,为了有效提高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力度,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对策和措施:(1)设立见义勇为专门性法律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将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纳入立法计划之中,进行严密地立法论证和调研。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律保护水平,提高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符合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2)进一步完善现阶段法律规定。在当前的形势下,除了要为出台专门的见义勇为保护法作出必要的准备以外,还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在《民法通则》中增加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表述,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其次,要明确提出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标准,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徐州民事律师建议改变当前按照“受益人受益额”确定补偿金额的做法,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受益人的受益额很难得到确定。应当采取“受益人损失额”作为补偿标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三,要改变现有民法法条的表述形式,提高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第四,要在相关的民事法律中增加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作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最后救济途径,确保侵害人或受益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行为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作为法律规定的完善和补充。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开展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等,提高社会认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社会资源实现见义勇为代偿。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3-09-07 02:00:221

见义勇为的含义是什么?

1:解释: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2: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a、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b、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c、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d、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现在在社会上遇到不法分子不提倡见义勇为了,提倡运用智力来做斗争,于是多动脑子,不是多动手。
2023-09-07 02:00:291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一、见义勇为认定标准1、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2:00:371

见义勇为是义务吗

法律主观:见义勇为并不等同于无因管理。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毕竟是两个概念,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客观:见义勇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就依不同的原则标准进行处理。因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在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故本文着重分析见义勇为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易引发矛盾纠纷情况下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见义勇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是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二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人,而无受益人。如行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伤。三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四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违约责任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园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却被水底树枝卡住身亡。见义勇为的类型不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因而处理依据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见义勇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无过错,而救人者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见义勇为关系中,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心态是救助他人,并已实施了救助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适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析:(一)在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综上分析,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是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二)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当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2023-09-07 02:00:451

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7 02:00:541

见义勇为怎么理解

问题一:说说你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和理解 我支持见义勇为的人,佩服那些不顾自己的安危舍己救人的英雄,他们都是善良的人 问题二:如何正确理解“见义勇为不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前送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后通过的民法总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 这项被称为“好人法”的规定,无疑为见义勇为者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向。但是,对这条“好人法”社会舆论也出现了“见义勇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误解误读。法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可免责,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可免责。 近年来,扶起摔倒老人后反被老人指控的事屡见不鲜,救助者反被诬陷成施害者,导致现在很多人看见摔倒老人不敢扶。随着“好人法”的出台,社会舆论认为“好人法”解决了“扶不扶”的后顾之忧,可以消除见义勇为者怕被“碰瓷”的心理,鼓励人们看见老人摔倒后,勇敢地上前实施救助。然而“不敢扶”的问题无法靠“好人法”解决的,面对被“碰瓷”、被诬告,只需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由受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好人法”并无助于解决“不敢扶”。 “见义勇为不但责”,法律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社会人员对急危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但不鼓励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 问题三:打4人麻将有什么诀窍? 心态! 问题四:见义勇为的意思是什么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u30fb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问题五: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中国的一些地方 *** 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1汉语词语 编辑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读音】jiànyìyǒngwéi 【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出自】《论语u30fb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示例】~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明u30fb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十四回[1] 【近义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 【反义词】袖手旁观、见利忘义、见义不为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故事】1993年8月, *** 某部中士徐洪刚探亲期满乘车返队,在车上遇到几个歹徒在调戏一个女青年,并肆无忌惮耍流氓,徐洪刚这时立即见义勇为,毫不犹豫上前制止,被歹徒连刺多刀,他顽强地追赶歹徒,被授予英雄称号 2法律术语 编辑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3各地政策 编辑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 问题六:见义勇为这个词语是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023-09-07 02:01:081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2:01:151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2023-09-07 02:01:291

见义勇为的意思是什么

见义勇为的解释 [see what is right and have the courage to do it;be ready to take up the cudgets for a just cause;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be zealous in doing what is righteous in seeing it] 意识到是 正义 之举就大胆去做 词语分解 见的解释 见 (见) à 看到 :看见。 罕见 。 见微知著 。见义勇为。见异思迁。 接触,遇到:怕见风。见习。 看得出,显得出:见效。 相形见绌 。 (文字等)出现在某处,可参考:见上。见下。 会晤:会见。接见。 对事物观 为的解释 为 (为) é 做,行,做事: 为人 。为时。 为难 。不为己甚(不做得太过分)。 当做,认做:以为。认为。 习以为常 。 变成:成为。 是:十两为一斤。 治理,处理:为政。 被:为 天下 笑。 表示强调:大为恼火。
2023-09-07 02:02:011

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023-09-07 02:02:102

见义勇为评定标准

1、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2、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023-09-07 02:02:351

见义勇为的不同观点

无因管理说根据其法律依据和倾向,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的行为其性质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所受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赔偿,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刘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贼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益人刘先生对见义勇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适当的补偿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以及《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②。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因侵权因素造成损害赔偿,属于规范竞合,见义勇为者不能同时行使,只能选择其一。否则会过分加重同样作为被害人的无过错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有碍公平。主张见义勇为者应依侵权法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救助者则不得提起赔偿之诉。③ 这种观点认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是 “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薛定基喊的“抓贼”是一种要约,而潘登峰应声赶来是承诺。但薛定基“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为保护住处被窃刘先生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订立的,而且刘先生对薛定基的喊话事后也没有持否定态度。因此薛定基喊话的是一种合法的代理行为,即代替刘先生与潘登峰“签”订了一个口头双务合同,即刘先生有请求潘登峰维护他利益的权利和赔偿潘登峰因维护其利益而带来损失的义务,同时潘登峰有获得因维护他人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赔偿的权利和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据此,潘登峰的家属向呼喊抓贼者薛定基索赔无法律依据。如果歹徒无力赔偿,潘登峰家属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60850元现金。评析:契约说存在许多疑点和错误。且不说薛某的代理权和所谓的“要约”、“承诺”含糊和不确定性,有牵强附会难以成立之嫌。更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不以和林先生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是一种邻里守望的帮助行为,更是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潘登峰响应薛定基的呼喊与其一起抓贼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为了保护社会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为目的,体现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其直接动机是为了抓捕窃犯,不是保护侵犯宋先生的财产,当然在客观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为有利于宋先生的财产进一步受损,但绝对不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而去抓贼。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他并没有追赶或抓捕窃贼的义务而且面临危险,却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奋勇抓贼这一选择,这是值得高度赞扬和肯定的见义勇为之举,不属于合同行为。 这种观点认为,薛定基的呼喊抓贼与潘登峰见义勇为而死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贼过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将凶手制服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尽管薛定基本人对于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死者父母起诉薛定基要求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评析: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原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权人,即对当事人的损害不存在侵权人或侵害人。本案中伤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过错的侵权者。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所谓“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说服力,我认为抓贼过程中的把凶手制服利益是既属于林先生也属于薛定基、潘登峰但更属于全社会。如果一起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对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的其他人负责,那么以后谁还加入抓贼过程中?谁还愿意去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这样的。 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呼喊抓贼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某一损害行为与相应的损害结果之间特定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不可能产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伤以至死亡损害结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凶的结果。本案家属向呼喊抓贼者索赔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的。评析:这种观点从因果联系的角度说明了薛某没有赔偿责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没有进一步分析本案的解决。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已经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附带判决,并审理完毕。死者家属因为“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没有拿到赔偿金”,而再起诉呼喊抓贼者,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审理。至于死者家属没有拿到赔偿金,那是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死者家属没有拿到赔偿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评析:“一事不再理”说看到了首先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实现侵害人的主要责任,但忽视了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受损人受益人的补充的损失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 潘登峰的抓贼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从刑事上来说,本案潘登峰的抓贼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潘登峰在英勇抓贼中遭遇不测,人们都为之痛惜和钦佩,其家属理应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但是,我们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关系和是非对错,造成无辜者受到人为的伤害、社会正义的破坏。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即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首要赔偿责任;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其中受益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被害人负有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与潘登峰,两人是共同见义勇为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我认为案件处理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呼喊抓贼的薛定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它同样是见义勇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与凶手没有连带责任关系,薛某呼喊抓贼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行为也不可能产生损害结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公平责任不能适用。这也是社会正义、大众感情和行为导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认定一个同样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也遭受一定损失的见义勇为者有赔偿责任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其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力度应加大,必须查清判决不执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负担的赔偿金是无力清偿还是故意不清偿、逃避执行。若是后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前者根据其能力可以分期执行或采取延期执行、部分先予执行等等措施。再次,判决的执行确实不能使本案家属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赔偿补救的,则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刘先生适当负担必要的补偿责任,其数额大小应综合考察各种因素,如宋先生的经济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经或可以执行部分数额的大小等等。最后,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既要进行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可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向其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2023-09-07 02: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