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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法何时才能出台?

2023-09-19 1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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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

  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格格不入。以2013年数据为例,国内医药产业实现营收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9%.其中中药饮片营收1259亿元,同比增长26.9%;中成药营收5065亿元,同比增长21.1%.即中药产业2013年营收合计为6324亿元,约占整体医药产业的30%,其增速高于医药产业整体增速。

  这仅仅是中医药在药品领域的规模,如果将遍布市、县的中医院及综合型医院的中医科一并计算在内,则中医药的产业规模将更大。事实上,在部分经济欠佳的地区,中医药还是当地医疗界的主流。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中医药均是国内医药行业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法规则长期被忽视。

  1986年,国务院开始起草中医药条例,时隔17年之后,该条例才问世。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手起草中医药法,并于2008年以草拟稿的形式上报原卫生部。3年后,原卫生部对草拟稿作出多番修改后,再以草案送审稿的形式上报国务院。直到日前,国务院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

  在此期间,有关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审批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唯独在中医药领域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地步。

  相关法律难产带来的后果是,中医药乱象不断,包括中草药的化学处理、中成药配方问题、垄断定价问题、民间中医执业规范等。特别是近年来,有关中药注射剂的副作用问题及老牌中药的安全问题屡屡见诸报端。

Chen

目前看中医药法出台必然是一级法律也就是法律地位仅此于宪法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和同等法律地位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有抵触,这样的抵触很严重,大家都知道那几个法律都是西医模式立法的不符合中医药特点,现在估计需要同时起草更全的中医药法,还要修改其他法律法规。估计还得两年

wpBeta

各位领导好!我是民间中医骨科推拿医生。我可以揭秘征服自生疑难杂症病技术,是否审核合作?

可可

为挽救中医,我特地写了<<挽救中医的计划及具体措施>>一文,四处发帖,投稿,寄信反映无人重视!寻伯乐关注。若按我计划实施,十年走出困境,二十年后崛起。

snjk

2016年12月25日正式通过《中医药法》,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实施!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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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2023-09-07 06:43: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中医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为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中医药服务中需要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章 中药发展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第三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对所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第四十条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中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理论教育和中医药临床实践,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文化。第四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评价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设立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基地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技术人员。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实用人才。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六十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一)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四)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五)中医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和中药不良反应的评价;(六)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七)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八)其他需要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开展上述评审、评估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第六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本地方中医药发展的办法。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3-09-07 06:43:551

中国中医药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2023-09-07 06:44:111

中医药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中医药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并未对该法律进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2023-09-07 06:44:18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制定目的有三点:一、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二、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三、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2023-09-07 06:44:261

中医药法规

法律分析: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023-09-07 06:44: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如下: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3、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4、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5、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2023-09-07 06:44:421

中医药法将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将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将提升中医药的影响力,为全球健康服务提供中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06:44:511

《中医药法》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中医药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完善了卫生健康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而且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深厚历史底蕴和文化自信的重要法律。4个“中医药特点”:1、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2、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3、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4、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从执法检查来看,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一是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建立了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扎实贯彻中医药法各项规定,依法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人员,打通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健全中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公立中医院建设,完善中医药服务医保政策机制,健全符合中医治疗特点的医保管理和支付方式,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
2023-09-07 06:44:581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法律分析: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2023-09-07 06:45:251

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201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前,抓紧研究制订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类考核、经典名方注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及制剂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规范等配套法规制度,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还要依据《中医药法》,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也要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2023-09-07 06:45:571

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案】:DP35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2023-09-07 06:46:041

制定中医法是为了

法律分析:制定中医药法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医药法在中医药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大对中医药的监管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质量安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2023-09-07 06:46:121

中医药法立法原则

(一)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一是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二是确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四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二)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基金使用行为。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二是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一是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五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四)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业限制、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2023-09-07 06:46:191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   活动已经圆满收场了,我们的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大进步,可以把这些感想记录在活动总结。可是怎样写活动总结才能出彩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1   20xx年5月21日上午,《中医药法》主题宣传周暨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嘉年华活动启动仪式在省会西清法制公园举办。我院精心组织了由省名中医梅建强教授、董燕平教授,脾胃病科刘小法、治未病贾玉珍、康复科刘晓东等医师及由50人的养生桩表演队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在中医养生功法表演中拉开帷幕,河北省中医院50人方队表演的内经养生桩,养生桩是一种内外同修、身心同练的科学方法,以静带动,既能助长精神,又能增强体质。现场市民在方队的感染下纷纷练起了养生桩,现场市民在体验养生桩的一吸一呼中体验了大自然的气息,在一伸一屈中体验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在公园的东侧是省中医院的名中医义诊区,尽管当天上午骄阳似火,天气炎热,但是市民热情依旧没有消减在义诊区的外面排起了长队,省中医院名家董燕平、梅建强、刘小发等专家桌前都站满了前来咨询的市民。专家们望闻问切,为市民仔细诊疗,耐心为其答疑解惑,免费为其检查,为其用药。公园的西侧还设有适宜技术体验区和中药展示区,市民们不仅通过展板和发放的宣传折页详细了解《中医药法》,还现场体验中医推拿、耳穴埋豆等中医适宜技术,观看药食两用品种、河北道地药材蜡叶标本、传统制丸技艺、炮制技术等,现场市民都积极参与到活动当中去。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据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全省各地将集中在5月举办一次《中医药法》主题宣传周暨中医药文化嘉年华活动,全面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基础;充分展示中医药的.悠久历史、深厚文化和特色服务,引导广大群众认识中医药,了解中医药,喜爱中医药,使用中医药,倡导养成健康生活的良好习惯,助力健康河北建设。   此次活动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和石家庄卫生计生委联合举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中医药发展中心承办,河北中医学院、省中医院、省医疗气功学院、以岭医院、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石家庄市中医院等单位协办。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对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普及中医药法知识,永兴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法》主题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活动以“依法发展中医、服务大众健康”为主题。6月22日,在县级《中医药法》宣传活动现场,悬挂主题宣传横幅3条,摆放中医药法宣传展板8块,设置了义诊咨询区、资料发放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区和中药材展示区。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展板、普法资料以及耐心的讲解为前来咨询的群众提供全面详尽的中医药法知识,并通过中医义诊、适宜技术体验和中药材现场鉴别等活动,进一步加强群众对中医药的悠久历史、深厚文化和特色服务的切身感受。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咨询群众络绎不绝,共计发放普法资料和中医药健康知识手册8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90人次、义诊200余人次。   活动周期间,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在工作阵地、乡村圩场组织开展了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法》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对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健康知识的关注度和知晓率。同时要求各单位要以此次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为契机,紧密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整体推进永兴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3   7月1日,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法》主题宣传活动,全市共有24家中医药单位和医院参加本次活动,并进行现场义诊和宣传。   活动现场,参加本次活动的有关单位向广大居民展示了中医保健操(太极拳、八段锦);相关专家们也对《中医药法》及中医药知识、中医体制辨识、养生保健、治未病理念进行宣传,为居民进行血压检查、健康咨询、慢性病康复指导、保健指导,并现场做针灸、推拿、艾灸等中医诊疗服务,引导广大居认识、了解、使用中医药,促进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推广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文化理念、知识方法。   活动当天共制作宣传 展板48块,发放宣传手册20xx余册,义诊700余人次。 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活动总结4   6月30日,我市在新区阳光广场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宣传暨惠民义诊活动。副市长李荣出席宣传活动。他要求,要大力宣传中医药法,紧抓有利时机,奋力追赶超越,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活动现场,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市人民医院等14家医疗机构及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中医药企业共17家单位参加了宣传义诊活动。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各区县当天也同步开展了《中医药法》宣传暨惠民义诊活动。据了解,活动当日全市共发放《中医药法》宣传册等宣传材料3万余份,咨询义诊群众1500余人。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于今日起施行。 ;
2023-09-07 06:46: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023-09-07 06:46: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哪年颁布的

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23-09-07 06:46:522

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包括多选题

答案如下: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包括()。A.汉医药B.民族医药C.传统中医药D.现代中医药答案AB详细介绍:中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其他民间医药三个部分。1、中医药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以《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为基本经典的传统医药,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主流医学。2、民族医药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经过30年的发掘整理,已有近40个少数民族发掘整理出版了本民族传统医药的代表性著作。3、民间医药民间医药有两个概念,一是在体制上以公私来分,民间医药是指非公有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民间医生;二是在学术上以朝野来分,民间医药是指当代中医教育体系之外不属于《黄帝内经》一脉的流散于民间的草医草药。如云南的“黄家医圈”、陕西的“太白七药”、某些道家医学和佛家医学,以及一些既不属于主流医学,又无特殊民族文化背景的草根一族。古代有一种“为国医所不道”的“走方医”、“草泽医”,或叫“铃医”、“串雅”,就属于这一类(见清·赵学敏著《串雅内外编》)。传统医药中的民间医药,指的就是第二种概念的民间医药。有的学者曾经把这一类民间医药作为中医药的初级阶段,但后来发现他们纵使“上升”一格,也并不属于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主流一脉,而且自成体系,自称“另类”,仍然“为国医所不道”。于是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认知和尊重,在传统医药内给它留下位置,称它为“民间医药”。
2023-09-07 06:47:001

《中医药法》什么时候施行?

7月1日,我国首部《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在《中医药法》通过审议后的半年时间里,中医药产业已率先受益国家所释放的多重政策红利。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发生在中医药行业的并购投资案例约有50起,几乎已超过2016年全年中医药行业并购数量。从中药饮片、中成药,到中医院、中医诊所等,产业资本已将目光锁定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全产业链。相比中药市场的并购整合而言,中医药服务所带来的增量市场将更具吸引力。可以预见,随着《中医药法》的实施,中药临床服务能力及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加快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跑马圈地"。在大力扶持的同时,《中医药法》也高度重视产业规范。《中医药法》明确了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医药法》对中药的保护有助于企业强化对上游中药材的布局,中药的质量可控将为企业市场推广、品牌建设及国际化奠定基础,因此目前A股市场中拥有中药材GAP种植基地的天士力、白云山和华润三九等公司将从中受益。有中药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医药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致力于中药材GAP规范化种植研究及产业化推广,从而为中成药生产提供质量稳定、安全优质的原料药材。
2023-09-07 06:47:161

中医药法规定哪些项目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2023-09-07 06:48: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的日期是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2023-09-07 06:48:081

2021年中医药法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法律依据:《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2023-09-07 06:48:19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对中医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诊疗设备配备。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第五条 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科室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手术等医疗活动。第六条 鼓励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  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处方权限和护理人员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防控机制,在制定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指导社区防控等方面应当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特作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储备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疑难疾病的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建立中西医相互会诊、转诊制度。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推广中西医结合诊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保健服务,加强康复专科建设,推广针灸、推拿、敷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与路线,建设融中药材种植、中医药健康服务、文化景观旅游、传统健身运动、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区。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药材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一)种子、种苗质量标准;  (二)中药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标准,包括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等;  (三)等级标准;  (四)种植养殖田间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五)采收、产地初加工规范;  (六)包装和仓储规范;  (七)其他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  (一)推动中药材重点产区建设,建立武陵山脉、雪峰山脉、南岭山脉、罗霄山脉和环洞庭湖等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带;  (二)整理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目录;  (三)评定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良种繁育、种植基地,加强生态种植基地建设;  (四)建立湖南道地和特色药材种质资源库、战略储备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服务体系;培育、保护、推广湖南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湖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3-09-07 06:48:271

中医药法于哪一年起正式实施

法律分析: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产生深远的国内国际影响。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06:48:351

中医药条例共有几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医药条例共有八项 相关资料:1.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及产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2023-09-07 06:48:451

中医药法什么时候颁布

1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3-09-07 06:48:541

关于中医药的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的健康,近年来,中医药发展如火如荼。以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为重点,推动了深化医改中医药工作取得新进展,推进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品种的规范使用,全面实施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推动了中医药更加惠及百姓,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为切入点,推动了中医药继承创新体系建设。
2023-09-07 06:49:011

中医药法的宣传标语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标语了吧,标语是指文字简练、意义鲜明的宣传、鼓动口号。你所见过的标语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中医药法的宣传标语,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医药法的宣传标语1   1、跋山涉水,采药寻方;走村串户,治病疗伤。   2、白露身不露,寒露脚不露。   3、辨舌质,可决五脏之虚实;视舌苔,可察六淫之浅深。   4、不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努力开创中医药工作新局面。   5、草药银针,老乡随叫随到;丹心妙手,本人细诊细疗。   6、倡导中医保健,享受美好生活。   7、传播优秀中医药文化,营造健康生活。   8、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中医药文化,共享健康和谐。   9、传承中医药精华,创新中医药发展。   10、传承祖国医学,造福人类健康。   11、但愿病房无病人,不惜药橱空药箱。   12、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3、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14、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   15、发展新农合,振兴中医药。   16、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17、发展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18、发展中医药,利国利民。   19、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发展中医中药,服务大众健康。   21、烦暑最宜淡竹叶,伤寒尤妙小柴胡。   22、防病健身方法多,中医保健效果好。   23、海龙海马通四海,红花红藤映山红。   24、弘扬传统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25、弘扬中华国粹,传承中医文化。   26、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促进群众健康。   27、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承国粹精神。   28、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29、弘扬中医药文化,振兴国医国药事业。   30、缓则治其本,急则治其标。   31、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32、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   33、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34、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35、看病看中医,方便又实惠。   36、看病少花钱,中医最方便。   37、看病用中药,治标又治本。   38、呕苦知邪在胆,吐酸识火入肝。   39、全力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40、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   41、实施中医药科技创新工程,做大做强中医药事业。   42、世间万物人最贵,药品千种草为珍。   43、天地万物始终阴阳相随,中医治疗讲究天人合一。   44、推广中医养生,呵护百姓安康。   45、望闻问切回春素手,热寒表内济世丹心。   46、行欲方而智欲圆,心欲小而胆欲大。   47、学不博无以通其变,思不精无以烛其微。   48、学到知羞处,方知艺不精。   49、养生用中医,身体最实惠。   50、银针刺开云千里,妙药驱散雾万重。   51、与时俱进发展中医事业,推陈出新推动跨越发展。   52、治风先治血,血行风自灭;治风先治血,血足风自熄。   53、治急性病,要有胆有识;治慢性病,要有分有守。   54、治外感如将,治内伤如相。   55、稚子牵牛耕熟地,将军打马过常山。   56、中医费用很低廉,治疗效果不一般。   57、中医古老不苍老,中药天然不枉然。   58、中医是科学不是玄学,中药治身病还治心病。   59、中医是五千年中国人智慧的结晶,中药是大自然赐给我们的健康礼品。   60、中医药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61、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62、中医中药,回归自然。   63、祖国医学是个宝,家家户户离不了。   64、钻技术,乡村医生要吃香;识宝贝,草药遍地不是草。   中医药法的`宣传标语2   1.用百草经,做利足事。   2.加快中医发展,再铸新的辉煌   3.抓机遇,促发展,促进营山中医事业跨越发展   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不断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   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6.服务百姓,奉献人民,努力为健康护航   7.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加快中医事业发展   8.以精谌技术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载体,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9.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10.广博慈爱,追求卓越   11.厚德行医,医患共济   12.奋发图强,开拓创新,建设营山中医新形象   13.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努力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   14.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15.扶持中医事业发展,提高中医服务能力。   16.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7.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   18.遵循中医发展规律,保持和发展中医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   19.丰富和发展中医理论与实践   20.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坚强保障   21.杏林一脉传千古   22.中医中药贯古今   23.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24.中医发展上水平,人民生活得实惠   25.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26.推广中医养生,呵护百姓安康   27.弘扬国粹,惠泽民众   28.弘扬传统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卫生事业   29.中医药惠及百姓,全社会共促和谐   30.传承祖国医学,造福人类健康   中医药法的宣传标语3   1、百年养生精华,千年中医中药。   2、承岐黄薪火,扬中医文化,圆健康梦想。   3、承神农文化,传本草精华,续中药神话。   4、诚于心,精于勤,创于品,健于民。   5、吃神农本草药,治天下百姓病。   6、崇德弘医,见高思齐。   7、传承国粹,承担责任,光大国药,成人达己。   8、传承歧黄薪火,弘扬国医精髓。   9、传承神农文化,振兴神农本草,呵护人类健康。   10、当品位员工,做品质中药,创品牌企业。   11、道地磐五味,健康千万家。   12、道地药材,磐安五味。   13、德广聚人心,大爱济天下。   14、登陆神农本草,下载健康长寿。   15、发扬神农精神,传承国药精粹,打造世界品牌,健康天下百姓。   16、房陵文化传千古,神农本草饮天下。   17、服的,就是神农本草。   18、古有神农尝草治病,今有房陵本草养生。   19、弘扬中药文化,创造民族品牌。   20、厚道磐安人,地道磐五味。   21、厚德磐安,济世“五味”。   22、技术至精,药德至诚,服务至臻,销售至仁。   23、济世中药材,经典磐五味。   24、健康领航,大爱中药。   25、健康中国梦,神农本草情。   26、美丽大盘山,道地磐五味。   27、磐安,让磐五味告诉世界。   28、磐安人·厚道,磐五味·地道。   29、磐安五味,健康常备。   30、磐安药乡,五味天然。   31、磐五味,服了!   32、磐五味,和六脉,康万家。   33、磐五味,来自大盘山的问候。   34、千年中医,五味磐安。   35、千年中医药,百年健康人。   36、人厚道,药地道——神农本草。   37、山清水秀出好药,磐五味里品人生。   38、深山瑰宝,磐五味药。   39、神农本草,标本兼治就是好。   40、神农本草,健康的味道。   41、神农本草,来自天然药库的问候。   42、神农本草筑梦中国,撒播大爱健康天下。   43、神农健康梦,本草养生情。   44、神农心,本草韵,中药情。   45、态度决定高度,专业铸就伟业。   46、天赐好药材,地道磐五味。   47、天赋房县灵土,一品神农本草。   48、天赋神农本草,御赐地道中药。   49、天赋中药材,御赐磐五味。   50、天然中药材,地道磐五味。   51、天上灵丹药,人间磐五味。   52、惟志惟勤,尚德尚药。   53、温县铁棍山药,健康生命之宝。   54、温县铁棍山药,天赐无价之宝。   55、药承神农本草,商秉诚信至上。   56、药到、情到、健康到——神农本草。   57、以精诚制药,以本草济民。   58、至善神农,至精本草。   59、中药百熬香飘千里,中医百治誉满杏林。   60、中医中药进万家,绿色健康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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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共有几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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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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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什么起施行1、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3、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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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出台

   中国首部中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出台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2023-09-07 06:50:341

中医药法共有几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
2023-09-07 06:5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以下五大亮点:1、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2、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3、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4、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5、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3、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4、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5、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6、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7、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2023-09-07 06:51:311

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医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的健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3-09-07 06:52:251

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中医药法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2023-09-07 06:52:361

中医药法于哪一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将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将提升中医药的影响力,为全球健康服务提供中国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06:52:481

中医药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2023-09-07 06:53:071

制定中医药法是为了什么目的

法律分析: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2023-09-07 06:53: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06:53:481

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中医药法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具体如下:1、一方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可以不用重复规定,但并不影响其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如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的法律责任等。2、另一方面,即使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中医药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应当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中医药法的规定。例如医师资格取得方面: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但依据本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外,新设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途径。又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方面: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所有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本法对此作了突破,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3、此外,考虑到军队的中医药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2023-09-07 06:53:571

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医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的健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3-09-07 06:54: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的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2023-09-07 06:54:511

中医药条例共几条

中医药条例共有六章,由三十九条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
2023-09-07 06:55: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如下: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3、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4、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综上所述,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06:55:191

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一、中医药法的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二、中医药法的概念及其原则?中医药法是为了规范中医药的行业行为,促进有序发展,发扬中华中药文化而设立的法律法责任。其中有三个重要性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公开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人民的共同参与与监督。第二个是权威性原则,法律的制定需要有专家的意见进行指导,法律的实施必须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第三个是全面性原则。由于中医药管理的范围多,内容杂,法律实行的过程之中,应当保障所有权益,就需要进行全面广泛的立法。三、中医药法释义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法,应当注意处理好与作为执业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一般法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衔接关系。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方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可以不用重复规定,但并不影响其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如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的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即使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中医药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应当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中医药法的规定。例如医师资格取得方面: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但依据本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外,新设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途径。又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方面: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所有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本法对此作了突破,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此外,考虑到军队的中医药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023-09-07 06:55: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日期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2023-09-07 06:55: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啥时颁布的

2016年12月15号。
2023-09-07 06:55: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哪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2023-09-07 06:55:581

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A.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正确答案) B.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正确答案) C.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正确答案) D.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正确答案)
2023-09-07 06:5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