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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化学品登记要写原料吗

2023-09-19 19:50:55
TAG: 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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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按照这个办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编辑本段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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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期限年满之后公司可以申请延期。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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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如何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环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br>  <br>  第一章 总则 <br>  <br>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br>  <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br>  <br>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br>  <br>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br>  <br>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br>  <br>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br>  <br>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br>  <br>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br>  <br>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br>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br>  <br>  第二章 登记机构 <br>  <br>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br>  <br>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br>  <br>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br>  <br>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br>  <br>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br>  <br>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br>  <br>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br>  <br>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br>  <br>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br>  <br>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br>  <br>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br>  <br>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br>  <br>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br>  <br>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br>  <br>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br>  <br>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br>  <br>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br>  <br>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br>  <br>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br>  <br>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br>  <br>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br>  <br>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br>  <br>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br>  <br>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br>  <br>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br>  <br>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br>  <br>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br>  <br>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br>  <br>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br>  <br>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br>  <br>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br>  <br>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br>  <br>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br>  <br>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br>  <br>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br>  <br>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br>  <br>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br>  <br>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br>  <br>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br>  <br>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br>  <br>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br>  <br>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br>  <br>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br>  <br>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br>  <br>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br>  <br>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br>  <br>  (三) 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br>  <br>  (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br>  <br>  (五)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br>  <br>  (六)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br>  <br>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br>  <br>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br>  <br>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br>  <br>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br>  <br>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br>  <br>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br>  <br>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br>  <br>  (五)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br>  <br>  (六)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br>  <br>  (七)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br>  <br>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br>  <br>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br>  <br>  第四章 罚则 <br>  <br>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br>  <br>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br>  <br>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br>  <br>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br>  <br>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br>  <br>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br>  <br>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br>  <br>  第五章 附则 <br>  <br>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br>  <br>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br>  <br>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07 09:04:19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中产品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么

是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中产品质量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定而来的,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它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制定的,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中产品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如果不是,那么该生产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会依法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23-09-07 09:05:04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期如何换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期后,登记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换证:1. 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行政审批局申请复核换证。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签章后的扫描件)等。3. 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后,会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将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人。4. 申请人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专家复核签字的整改情况送至投资立项审批科。5. 等待换证。
2023-09-07 09:05:14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023-09-07 09:05:221

什么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该如何登记注册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如果物质没有被列入IECSC名录,那么在中国就被认为是新化学物质,需要向环保部提交申报。
2023-09-07 09:05:393

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

(一)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二)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比如化工厂、科研院所、制药厂等。
2023-09-07 09:05:531

化学品登记号怎样填?

化学登记号就是CAS号,可以到美国化学文摘社进行查询。如果是危险化学品CN号(危规号)请参考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2023-09-07 09:06:03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几项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09-07 09:06:142

危险化学品的辅助材料需要登记吗为什么

危险化学品的辅助材料需要登记。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对象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环节所用原材料、辅助材料,生产的中间品、产品和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全面识别,并逐个按照国家登记要求进行登记。
2023-09-07 09:06:321

危险化学品登记归哪个部门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
2023-09-07 09:06:42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标签、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自行监测的,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等相关材料。
2023-09-07 09:07:04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是一回事吗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不是一回事。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是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颁发,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依法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经过一定时长的审核期。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监部门颁发,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主要是针对生产商和进口商的,用于标识其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则是针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证明其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合法资格。
2023-09-07 09:07:152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多少需登记

剧毒品的使用,只要用就要登记毋庸置疑的。
2023-09-07 09:07:28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确定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列入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①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23-09-07 09:07:385

危险化学品登记不包括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然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不包括所有类型的化学品。其中一些不包括在登记范围内的化学品可能是因为其危险程度较低,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风险较小。此外,某些化学品可能已经在其他法规框架下进行了管理和控制,因此不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中进行重复注册。
2023-09-07 09:08:531

对于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2023-09-07 09:09:031

危险化学品登记归哪个部门管

公安局缉毒科
2023-09-07 09:09:143

登记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是个什么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23-09-07 09:09:261

什么是化学物质登记号

化学物质登记号的获取方法化学世界丰富多彩,化学物质成千上万,化学文献浩如烟海。同一个化学物质有系统命名、商品名、俗名、习惯名以及CA(Chemical Abstracts:美国化学文摘)命名等多个命名,如:CH3-CO-CH2-CH3,英文有几种命名:methylethyl ketone(甲基乙基酮)、methyl acetone(甲基丙酮)、acetylethane(乙酰基乙烷)、2-oxobutane(2-氧代丁烷)、2-butone(2-丁酮)等等,并且同一分子式存在同分异构体现象,这样,在化学文献检索中,如果用化学物质名称进行检索,可能因名称选取的不全造成漏检,若用分子式进行检索,可能因同分异构体造成误检。那么,在化学文献检索中,有没有一种既简单又方便的检索途径呢? 美国化学文摘社(CAS: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发起的化学物质采用登记号的方法,已为美国化学会所采纳,在该会所属的出版物中,在化学物质名称后开始注明登记号。现在已有愈来愈多的词典、手册、网站、专利说明书和商品目录等,如国内出版的《英汉精细化学品辞典》(樊能廷主编)、国内世易化工网站(http://china.chinachem.com)、国外《默克索引》(The Merck Index)等,逐步开始采用这种统一的登记号。如果商品名和习惯名都采用登记号,那么今后通过CAS的登记号进行化学文献检索将是最方便、最简单的一种检索途径。二、 化学物质登记号的由来1965年,美国化学文摘社针对化学物质一物多名的问题,建立了庞大的CAS化学物质登记系统(Registry system)。该系统利用化学物质结构图的正确一致的特点,对其分子结构图进行算术运算,并经一系列差错检测后, 使每一化合物达到一物一名,生成独一无二的CAS化学物质登记号RN(Registry Number)。所谓登记号,是CAS将收录的文献中有一定结构、化学键性质已确定的化学物质登记下来,给予一个号码,这个号码就叫登记号。一个特定的化学物质对应一个登记号,一个登记号只对应唯一的化学物质。登记号由三段构成:首段1-6位,中段2位,末段1位,如: 1-溴-4-乙基苯在CA中的英文名称是:Benzene,1-bromo-4-ethyl ,分子式是C8H9Br。登记号为[1585-07-5]。截至1998年10月,CAS登记号已登记的化合物总数超过1800万个。在化学文献中出现的化学物质名称,往往是它的CA标引名(或称索引名),或是它的俗名、商品名等同义名,而CA数据库中唯一能代表这些同义名的只有与之对应的RN号。由此可见,在检索有关化学物质方面的文献时,使用RN比使用相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包括各种同义名)的查全率高。
2023-09-07 09:09:371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23-09-07 09:10:021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023-09-07 09:10:13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

法律分析:1、分类和标签信息2、物理、化学性质3、主要用途4、危险特性5、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023-09-07 09:10:231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关是什么

在我国,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023-09-07 09:10:33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1 2 3
2023-09-07 09:10:441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23-09-07 09:10:541

采购化学品需要登记吗

肯定需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生产的中间产品如是危化品,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肯定要进行登记;采购的辅助产品如是进口的危化品,也是要登记。
2023-09-07 09:11:04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2023-09-07 09:11:141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二)有严格的责任槐昌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铅缓扒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哪斗业办理登记手续;(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2023-09-07 09:11:431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023-09-07 09:12:161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几年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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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吗

对的。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拓展资料安全运输(1)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2)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口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前应由专人检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3)操作中对化学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松软物,缓慢下。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应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车反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5)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6)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杠、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搬运堆码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以免液体溅出发生危险。在现场须备有清水、苏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备急救时应用。(7)装卸搬运放射性物品时,不得肩扛、背负或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的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脸和淋浴后才可进食饮水。对防护用具和使用工具,须经仔细洗刷,除去射线感染。对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随便流散,应引入深沟或进行处理。废物应挖深坑埋赶掉。(8)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船)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2023-09-07 09:12:361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监管类型包括哪些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u2002第一章u2002总 u2002则u200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u2002第二章u2002登记机构u2002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u2002第三章u2002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u2002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u2002第四章u2002登记企业的职责u2002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u2002第五章u2002监督管理u2002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u2002第六章u2002法律责任u2002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u2002第七章u2002附 u2002则u2002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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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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