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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信访工作计划六篇

2023-09-20 0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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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篇一】

  201x年,民政局信访工作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以领导职责制为龙头,健全各项排查化解制度,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制度,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职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调处力度,提高民政干部的综合素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全力以赴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积“小平安”为“大平安”,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一、信访工作目标。

  1、局机关信访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明确,全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信访工作不少于两次。

  2、局机关配备1位兼职信访干部,下属单位信访工作队伍网络健全。

  3、建立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和下访(约访)制度,每位领导下访或约访群众全年不少于3次。

  4、重要信访(县以上领导和上级部门批示交办及县领导接待日批示交办)按照报结率达100%,疑难信访问题实行包案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对突发性事件、群众信访苗头和信访热点问题及时预测报告和定期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6、民政工作涉及乡镇的重大疑难信访纠纷,有关科室要给予及时解决。

  7、认真做好本部门信访登记、转办、呈报、立案、催办、查办、回复、审结、反馈、统计等日常工作,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完善。

  8、按时上报半年、全年信访综合分析、信访工作总结和信访统计资料。

  9、参加有关信访工作会议。

  10、坚持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减少越级上访,全年无赴京、省、市群众上访,严格控制到县群众上访(群众上访进行单项考核,如超出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11、及时带给信访信息,每年不少于4篇。

  12、加强信访档案管理。

  二、具体要求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节假日由办事大厅负责接待。

  (二)完善制度,职责到人。进一步规范完善民政信访制度、处理程序,落实365天信访接待。信访事项一般由经办科室做好处理,要求当天受理,当天处理,不得拖拉、推诿扯皮。一般事项务必在7天内办结,复杂事项应在15日内将受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当事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三)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加强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努力提高调处水平。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对群众上访苗头,坚持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减少越级上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地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实现零值群众越级上访和群众性事件。

  三、检查考核与奖惩

  1、县民政局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部门工作目标职责制并在年底对照职责书进行检查考核。

  2、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的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达标。

   【篇二】

  201x年的信访工作计划与思路是:切实做到用十x大精神武装头脑、引领实践、推动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会议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已构成的良好信访工作机制,巩固好已取得全省“信访三无县”和一控双降成果。力争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使我县信访维稳形势进一步好转、社会治安形势更加稳定、党群关系更加和谐。

  具体工作目标是:把来访总量控制在201x年底上访人次以内,努力实现“一提高、两杜绝、三下降”的工作目标,一提高,即: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处结率,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积案的产生;两杜绝,即:杜绝进京去省大规模群众上访,杜绝进京非正常上访;三下降,即:信访总量明显下降,到市群众上访明显下降,重复上访明显下降。确保进京赴省零群众访;初信初访办结率要到达98%以上;市以上交转信、案的办结率要到达100%,信、访综合“案结事了率”要到达95%,持续深入开展包案化解“老户”的活动,老户化解息访率要到达85%以上;主要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接访新规范和来访新秩序。

  接访工作要从接待、转交、办理、督查、归档等五个环节建立规范严密的操作程序,要做到访必接、接必办、办必果。要透过法制教育、主动下访、公开接访、联合接访、排查包案、预测防范和制裁违规访等活动来规范上访秩序。

  二、抓源头预防,切实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坚持以群众工作的全新视野和思路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定期对信访案件办理状况进行督查督办。科学“立案”,责成职能部门多角度、多途径地制定解决方案,对一些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明确主体职责单位,夯实职责,提出办理要求。工作上做到“四个到位”,实现“四个目标”。“四个到位”即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过高要求教育到位、无理缠访稳定到位、触犯法律处理到位;“四个目标”即:历史积案力争全部解决、重信重访力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初信初访力争不产生新的积案、努力争取“三无县”全省通报表彰。

  三、抓渠道畅通,深入推进领导下访、约访、接访工作

  狠抓“三访”活动。一是坚持县级领导接访。对一些群众多次反映的信访问题,经信访局协调各职能部门一时得不到解决的信访问题,信及时汇报县主管领导,协调领导亲自接待上访群众,督促各职能部门在不偏离政策规定的条件下解决问题,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决不构成积案,造成案件堆积。二是下访。本着与领导包乡镇,分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筛选出信访个案,汇报主管领导,方便领导下乡时带案下访,促成问题尽早解决。三是约访。县信访局坚持做到“一周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季度一回顾”的工作原则,认真分析梳理全县各类信访案件,将一些重点信访案件及时汇报主要分管领导,根据县领导安排,及时通知上访群众,进行约访,力促问题解决、息诉罢访。

  四、抓督查督办,促进信访问题合理解决

  坚持抓好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落实领导,夯实职责,限期办结。不定期督查督办信访案件,促进信访日常工作深入开展。每季度,督察组坚持督导各乡镇、各部门领导接待上访和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处理解决过的信访案件进行通报反馈,做到上下衔接,互通状况,共同维稳,用心协调相关部门全面化解矛盾纠纷,通报案件办理状况,力促职责的全面落实。

  五、抓信访宣传培训,全面提升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潜力

  一是注重对群众信访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礼貌反映问题;二是注重对干部信访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新提拔科级干部处理信访问题的潜力,认真落实好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推动信访工作全面开展;三是加大对上宣传,办好每一期信访简报,将我县在信访工作中的好做法及时宣传上报,构成经验材料,注重典型的培养和宣传,推动全县信访工作再上台阶。

  六、加大矛盾纠纷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指导好基层司法所对每月排查出的社会矛盾要做出风险评估,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要及时上报,作为领导决策的依据,对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决定跟踪调查了解,构成调查报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推荐,发挥好信访部门“第二政策研究室”作用。

   【篇三】

  根据当前的信访形势和任务,按照镇委、镇政府和各级党委的总体要求,20xx年我村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这个中心,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巩固提高信访工作水平;20xx年要现信访工作“三无”目标。以严格控制和减少群众越级群众上访为重点,以强化基层信访工作为保证,努力开创我村信访工作新局面。按照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xx年,我村将信访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努力构成领导整体重视信访工作的新局面。要继续坚持支书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信访状况汇组,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要认真落实职责追究制度。

  (二)、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在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上迈出新步伐。要进一步端正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活动,把群众信访作为重要的社情民意资源,用心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要贴近群众,心系危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努力探索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新路子。努力加强观念创新,树立大信访观念、依法信访观念,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访工作的新状况,理出新思路、拿出新措施。用心探索村信访工作新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信访渠道,做到三公开,法律政策及事实公开、处理过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透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尊重,促使信访人放下过高和无理要求

  为了实现信访“三无”的目标,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基层,增强基层处理和化解信访问题的潜力。今后,要把信访着力点放在村民组201x年度信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

  (四)、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村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信访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更加注意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学习当前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xx大精神,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内涵;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尤其加强学习信访工作的法规制度,用心参加各类信访培训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潜力,努力实现信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内练素质,外塑形象,从受理一次次来信来访做起,从帮忙群众办理一件件实事做起,以高度的政治职责感、与时俱进、创新方法、牢记宗旨、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充分发挥了信访干部在交办、督促、查处、协调等方面的用心作用,在带给信息、调查研究、参与决策、化解矛盾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篇四】

  为进一步认清新形势,探讨新问题,化解新矛盾,更好地落实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职责制,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个性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带有黑社会性质,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礼貌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强化“事要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完善机制促进信访工作科学发展,确保高硐村长期稳定。现根据乡信访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领导高度重视

  年初建立健全过船村信访、维稳工作领导组,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配齐配强人员,健全信访网络组织,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包保职责制。确实做到开门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发挥信息员的作用,耐心倾听群众心声,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

  村两委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契机,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加强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工作硬件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改善信访工作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用心预防和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潜力,用心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耐心细致地做好摸排调处工作,村“两委”每月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切实维护一方社会稳定和百姓的平安。

  四、加大宣传工作

  开展大规模的《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排查隐患。摸排重点矛盾纠纷,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找准根源,研究对策。注意方法,讲究策略,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采取用心有效的措施,使矛盾纠纷调处及时,调处到位,化解矛盾,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

  五、强化明确职责

  进一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在信访办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层层负责,职责到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常到群众中去,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困难,个性是对失业人员和特困户家庭,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帮忙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透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将一切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的职责。

   【篇五】

  201x年以党的十x大精神为指导,以确保社会稳定为重点,坚持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不断探索工作新机制,突出抓五个重点:即抓基础着力提升工作效能、抓排查着力预防矛盾、抓源头着力减少矛盾、抓疏导着力缓解矛盾、抓结果着力解决矛盾,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进一步夯实基础,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息沟通,使群众及时掌握和了解自身信访诉求的办理状况,减少和避免群众多头信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一天务必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信访接访,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村(社区)的萌芽状态;二是不断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进一步健全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工作的具体制度,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不断减少信访案件“增量”化解“存量”;三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逐一建立滚动台帐,并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组织召开社区和部门联席会议,交办信访案件,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化解时限、明确稳定措施,并实行领导包案制。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信访难题

  一是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与驻镇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难题;二是大力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信访矛盾,切实发挥司法渠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逐步减少群众上访;三是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努力服务领导决策,透过对信访信息的研判,掌握政策的落实状况以及社会矛盾的苗头性动向和预警信息,提出改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调处力度,着力抓好事要解决

  一是强化初信、初访的办理,抓好初信、初访的立案率和解决率,避免小事拖大;二是进一步做好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深入审核分析案情,把解决信访诉求与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工作和依法处理结合起来,实行因案施策,对症下药;三是加大解决突出问题的调处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凡诉求合理,贴合政策的不打折扣,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进一步加大稳控工作力度,着力维护重要敏感时期的信访稳定

  一是抓重点稳控,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全部逐人落实稳控措施,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做到24小时不失控;二是强化应急处理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到县、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确保在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着力抓好职责落实

  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职责,细化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将信访工作纳入村(社区)和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对因不科学民主决策,不依法行政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务必严肃追究职责,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职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务必严肃追究职责,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无差错,事事有回音。”

   【篇六】

  遵照201x年新区信访工作要点,嘉枫社区信访工作将始终围绕新区工作重点,从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结合结合小区实际状况,现将15年信访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领会党的xx大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紧紧围绕新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反映社情民意、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情矛盾、维护社区稳定,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工作职责,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全年力争实现“零上访”。

  2、全年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影响社区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件。

  3、全年到新区集访、个访同比下降20%。

  三、工作方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职责制,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属地管理、明确各执其责,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信访格局,进一步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学习,加大宣传。一方面,要认真抓好全体干部职工个性是领导干部对《信访条例》及相关政阿策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要强化宣传。一是加强对上访群众的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促使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二是着力提高信访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的办事潜力;三是加强征收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加强群众对征收拆迁补偿政策的理解。

  (三)加大力度,提高办案率。对集中排查出的信访突出问题,因案制宜,逐案研究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对群众信访反映和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结案。对法律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告诉群众,做好思想工作,力争使信访案件办结率到达100%。

  (四)加强督查,着力解决群众“三最”问题。重点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尽量把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继续把处理人民群众集访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加强对群众上访问题的排查预测和超前防范工作,妥善处理好群众集访和突发性事件,努力把群众诉求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措施

  1、建立一个站点。即建立“信访接待站”,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认真做好居民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并对他们反映的状况及时做好登记并予以解释和答复。

  2、坚实一个载体。即开展“社区议事园”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收集社区居民反映的问题、困难以及对社区工作的意见、推荐。透过“议事园”的运作,让大家了解到“议事园”是沟通政群关系的“连心桥”,透过“议事园”活动的开展,不仅仅能够广开言路,是畅通民情民意的渠道,而且还能够让居民发挥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使自己真正成为“民主自治”管理的当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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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6:06:381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信访事项?

法律主观:事项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办理督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2023-09-07 16:06:551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什么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2023-09-07 16:07:342

获取信访人信息是否合规

不合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如泄露、曝光信访人姓名或其他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7 16:07:491

信访局可以把信访人的信息可以公开吗

是否实名举报?如果不是的话,有关情况将不能对你进行反馈。如果你是实名举报,你可以和当地信访局联系,问是否收到国家信访局转来的投诉。然后确定是否地方信访局已经受理了你的举报。如果受理的话,则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要求答复。一般是1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与否,【拓展资料】可以申请政府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023-09-07 16:08:111

什么是税务信访

税务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税务信访工作是地方税务机关联系广大纳税人的重要渠道和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加强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信件、群众来信来电(含电子邮件)及群众来访进行登记、受理、转办、承办、催办、答复、上报、结案、立卷归档等。信访工作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2023-09-07 16:08:252

怎么查自己有没有信访记录

查自己有没有信访记录:1、电脑打开自带浏览器;2、点击搜索,如图红色文本框;3、输入九江市网上信访;4、点击网上信访;5、点击信访件查询;6、输入个人信息,实名查询,查询信访受理结果完成。任何关于公民个人名义对政府的意见建议举办投诉等都会被记录在案。信访是正常的,谁有不公平的事情都可以反应。不过,具体需要看什么事情,因为有些事是会对单位或者个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2023-09-07 16:08:341

信访局可以知道信访人什么信息

姓名和住址。信访时工作人员首先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主要诉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2023-09-07 16:08:461

别人信访文件有我名字吗

没有。信访文件只与当事人有关系,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所以别人信访文件没有其余人员名字。信访信息公文是以报告重要信访问题及信访工作情况,传递信访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公文。
2023-09-07 16:08:561

信访材料怎么写范文?

首先得有一个思路,就是“什么人——反映什么事——有什么诉求”,按照这个思路去组织信访材料,列出材料的基本框架。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包括写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这一点,信访人姓名、地址、电话要写清楚,便于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交办案件。二、反映的问题。这一部分是写作的重点,要把反映问题的事情的起因、发展、经过、当前情况,按照一定次序写清楚,写的时候事实要准确、真实、不能虚构,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当然,在这部分中也可以提供一些事实证据,对信访人说明事实问题、有利的方面的证据材料。三、问题诉求。信访人诉求这一点可以放在材料的末尾,也可以放在材料的第二部分。要用简要的语言把诉求说清楚,用一、二、三几点列述出来,把诉求表达清楚即可。上述,这是信访举报材料的基本写法。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只要把问题事实说清楚可以了。“举报谁”:举报对象的姓名、单位(或地区)、职务等信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应详细!准确!真实!有时候,举报人仅写“我要举报xx村的xxx”,县、镇信息全无。殊不知,澄迈县村落何其多,甚至有同名,可想而知,查找确认难度有多大,有时根本无法查找。信息的模糊甚至浪费了极具价值的线索,纪检干部那个惋惜呀!痛心呀!所以举报对象信息务必完整: “澄迈县xx 单位的xxx”或者 “ 澄迈县xx镇xx 村的xxx”。
2023-09-07 16:09:201

信访局通过公函调查个人信息违法吗

不违法。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信访局是有权利进行调查个人信息的,因此是不违法的。信访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2023-09-07 16:10:231

信访局都管什么事

信访局职责:(一)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二) 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三) 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 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五) 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六) 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七) 承担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八) 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九)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7 16:11:071

怎样一级一级信访?

法律分析: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2023-09-07 16:15:201

公民申请信访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第六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八条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16:17:101

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信访吗?

法律分析:可以。可以通过网络信访信息系统进行信访、发电子邮箱或打投诉电话给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023-09-07 16:17:421

2019年河南省信访条例全文,河南信访联系方式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 ;
2023-09-07 16:17:591

信访为什么没有了短信通知

据悉,各地开通信访局局长手机短信信访,是我省着力推进阳光信访、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模式的重大举措,群众足不出户,发一条短信就可以向信访局局长反映自己的诉求。 在手机短信中,信访群众需要准确写明自己所在单位、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个人主要利益诉求等相关内容。 同时,为方便群众,省市两级信访局局长还开通了局长座机接访电话,工作时间专门接听来电,其他时间电话会自动录音记录。 省信访局规定,办理局长手机短信信访事项,要按照“一个短信就是一个信访事项”的要求,把手机短信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同等对待同等办理,手机短信信访是网上信访的范畴,信访部门要把每一条短信信访内容进行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信访局局长负责制,各地信访局要在第一时间回复信访群众,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避免因办理拖延、答复不及时引发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 这位负责人说。
2023-09-07 16:18:322

山东省信访接待时间

15天内给你答复。答复不满意进行30天内复查。三级复查终结后不再受理。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根据国家信访局工作部署,山东省于今年元月份建成了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局的信访信息系统成功对接。自此,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直属部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信访事项,通过这套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相应办理,实现了对全部信访形式、全部工作过程和全部工作范围的“三个全覆盖”。局领导实行轮流信访接待制度。每周四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次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信访群众,每月局长、政委必须接访一次,其他局领导轮流接访(具体时间见安排表)。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信访接待室。局法制大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访局领导姓名。什么是信访接待1、信访接待: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2、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23-09-07 16:18:421

信访回复造假要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要负法律责任。(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7 16:18:531

信访可否撤销

一旦成功提交,获取查询码,将无法撤销!
2023-09-07 16:19:045

怎样查询信访受理结果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系统版本:HarmonyOS3.0.0软件版本:微信8.0.30信访受理结果可通过全国12345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通过全国12345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1、进入公众号微信搜索并进入全国12345公众号。2、点击个人中心在页面下方点击个人中心。3、点击我的投诉进入页面后点击我的投诉即可查询。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23-09-07 16:19:531

信访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吗

可以申请政府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023-09-07 16:20:221

党政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何告

法律主观:事项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办理督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2023-09-07 16:20:301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何告知

法律主观:事项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办理督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2023-09-07 16:20:391

国家信访局投诉中国移动会回访吗

国家信访局投诉中国移动会回访。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投诉后国家信访局会通知中国移动来处理问题,投诉到国家信访局问题就比较严重了。一般是48小时内回复。用户在投诉期间电话要保持畅通,等待移动回复即可。
2023-09-07 16:20:472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而不是十种: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相关扩展: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不受理的解决途径: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不再受理。网上信访需注意事项:网上信访主要是通过文字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只有把“事”表达清楚,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才能更加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我们总结为“三要四不要”。“三要”是:一要内容真实,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建议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二要条理清晰,把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事件起因经过等写清楚,尤其是写清信访的诉求;三要简明扼要,在讲清事实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单明了,这样,经办人员才能清楚地了解反映的事项,以便更快更准处理。“四不要”是指,在填写网上信访内容时,不要反映不实、夸大隐瞒;不要只言片语、含糊其辞;不要诉求不清、前后矛盾;不要恶意谩骂、污蔑诋毁。
2023-09-07 16:21:071

什么是信访办

什么是信访办 即 信访办公室。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规定,检查指导信访工作。2、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及领导同志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3、负责信访电话的日常工作。4、代表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征集并办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5、负责接待到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来访的群众;负责管理教育和遣送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6、承办领导指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本办立案的信访案件,负责向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任务和信访案件。7、负责向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8、维护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和领导住地正常信访工作。9、负责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工作。10、负责培训专兼职信访干部。
2023-09-07 16:21:3114

河南的案件能在安徽信访吗

既然一审判决不公平,你当然可以再直接上诉啊,为什么要信访什么的。能.做到没有缺.点的还是很少的不,错的就可以了用手机完啦。
2023-09-07 16:22:028

信访局会电话核实访人信息吗

会。信访局是接待群众上访,解决信访问题的机构,在接到访人的反馈问题后,会打电话给反馈访人,对访人进行核实信息,确定反馈的数据来源。
2023-09-07 16:22:311

信访他把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怎么办?被举报者要报复怎么办?

热心网友我前一段时间举报村霸,目前村霸逍遥法外,还伙同派出所所长上门恐吓我父母,要求我撒消举报信。现在还到处放风说要杀掉我。现在举报人成了过街老鼠了。犯罪分子成了理所当然了。我是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
2023-09-07 16:22:425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怎样其向有关机关或

法律主观:事项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办理督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2023-09-07 16:22:591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而不是十种: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法律分析: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而不是十种: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不受理的解决途径: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不再受理。网上信访需注意事项:网上信访主要是通过文字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只有把“事”表达清楚,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才能更加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我们总结为“三要四不要”。“三要”是:一要内容真实,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建议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二要条理清晰,把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事件起因经过等写清楚,尤其是写清信访的诉求;三要简明扼要,在讲清事实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单明了,这样,经办人员才能清楚地了解反映的事项,以便更快更准处理。“四不要”是指,在填写网上信访内容时,不要反映不实、夸大隐瞒;不要只言片语、含糊其辞;不要诉求不清、前后矛盾;不要恶意谩骂、污蔑诋毁。法律依据: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2023-09-07 16:23:091

国满件与信访件的区别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3-09-07 16:23:192

福建省信访局地址

福建省信访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52号。信访局的主要职责: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市委和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群众来访,会同党政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定点接待群众来访活动。负责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和市长专线电话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邮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3、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和市领导接访件的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4、拟订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5、综合协调全市信访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典型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突发性信访事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检查、指导各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6、制定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7、承担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8、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9、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10、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023-09-07 16:23:501

信访发了受理告知书会不会暴露了信访人的信息?

信访都会反馈到当地,当地还能打电话联系你,信息不会保密。
2023-09-07 16:24:004

如何信访?

《上访条例》中 上访是什么 申诉再审能否适应《上访条例》 如 不能 为什么 ? 接待申诉状的地方是上访处??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问: 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遵守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3-09-07 16:24:093

山东省信访接待时间

15天内给你答复。答复不满意进行30天内复查。三级复查终结后不再受理。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根据国家信访局工作部署,山东省于今年元月份建成了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局的信访信息系统成功对接。自此,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直属部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信访事项,通过这套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相应办理,实现了对全部信访形式、全部工作过程和全部工作范围的“三个全覆盖”。局领导实行轮流信访接待制度。每周四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次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信访群众,每月局长、政委必须接访一次,其他局领导轮流接访(具体时间见安排表)。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信访接待室。局法制大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访局领导姓名。什么是信访接待1、信访接待: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2、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23-09-07 16:24:181

如何突出信访抓手,提升服务水平

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搭建群众工作“平台”。 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民情渠道不畅、问题层层下转、矛盾逐级上交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与积累。 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拓展信访工作领域,既抓案件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引导、民主协商、提供服务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信访部门孤军奋战向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转变。 三、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做好信访维稳的基础。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通过矛盾纠纷,掌握本辖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工作上的轻重缓急就会一目了然。完善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深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预警性、内部性、深层次情报信息,随时掌握信访的信息动态。四、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各项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官僚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下访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事要解决”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坚持领导包案制,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落实好双向责任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有渠道表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系会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加大协调力度,健全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要强化督查督办,落实好责任,确保信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要把发展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保民生促和谐,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把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与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先锋模范作用。
2023-09-07 16:24:281

公安信访处理流程

首先要进行登记,然后根据信访事项是否在职权范围决定受不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一、信访是什么意思?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二、信访方式:1、办转信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规定了办理信访的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2005年新《信访条例》又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分级负责、属地或归口办理就产生了一个信访机关是以办信为主还是以转信为主的问题。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2003年指出,群众信访问题。“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分级负责”意味着,除基层之外,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转信而不是办信。2、走访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三、信访特点:1、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2、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3、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4、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2023-09-07 16:24:361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是什么

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而不是10种情况。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2023-09-07 16:24:591

信访案件怎么在网上查询

给我发了个号码咋样查
2023-09-07 16:25:157

信访条例同一事项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不受理我们国家主要是有如下6种情况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不受理的解决途径: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不再受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023-09-07 16:25:401

河北省公安厅信访处通信地址

地址: 石家庄 桥西区 苑东街(槐安西路276号附近)河北省公安厅人民来访接待室附近的公交站:和平医院、和平医院、和平医院、和平医院、十九中、和平医院、谊北路西口、长青路西口、西里、长青街西口、水产街南口、友谊公园、西里小区、友谊公园、西焦、友谊公园。河北省公安厅人民来访接待室附近的公交车:58路、62路、15路、1路、325路、94路、快1路、29路、旅游5路、61路、38路、368路、326路、314路、9路等。资料扩展:信访办的职责(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二)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三)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承担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七)承担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7 16:26:011

信访条例第几条异地案件移交

  《信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章,关于信访事项的受理,对需要转送、交办、指定受理、就近报告等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1条,对信访的各种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法条链接:《信访条例》  1、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3、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4、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2023-09-07 16:2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