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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存在投资转让吗

2023-09-20 10:45:48
共2条回复
CarieVinne

答:可以转让。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 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

具体流程

1. 洽谈交易框架,了解客户需求,解答客户疑问。

2. 客户确定转让意向,现场交付定金,出具收费协议,推进转让事宜。

3. 匹配适当买家。

4. 致电信托公司,报备转让事项,约定双方办理时间。

5.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同事到场指导流程。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认购合同及确认书,签署转让协议,录音录像,现场转账交付全部转让价款。

6. 转让方收到转让款后交付服务费(如有)

7. 双方身份信息、转账凭证、转让文件回传信托公司,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信托公司会将份额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出具新的确认书,份额生效。

注:信托公司必须拿到转让文件原件及转账凭条方可进行收益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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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漫步

信托机构存在投资不能转让,

不可以。因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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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2023-09-07 20:29:581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 )。

【答案】:C《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023-09-07 20:30:111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受益人大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2023-09-07 20:30:19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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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20:3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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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股份分配是指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行为,是公司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二、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程序指南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等。三、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分配方案的审批、股份分配的实施、股份分配的公告等。四、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日期、股份分配的实施期限、股份分配的实施时间等。五、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方式、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股份分配的实施方法等。六、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是指关于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它是公司股份分配的依据。具体来说,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包括股份分配的实施数量、股份分配的实施价格、股份分配的实施比例等。以上就是关于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股份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是公司股份分配的基础,因此,公司在进行股份分配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指南,以确保股份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3-09-07 20:30:411

信托投资公司能同时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吗

不可以。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2023-09-07 20:31:062

以下不属于信托市场法律体系俗称的“一法两规”的是()。

【答案】:A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是“一法两规”:2001年10月颁布的《信托法》,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023-09-07 20:31:171

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限制是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能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受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个人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的诸多限制,集合信托计划成为一种面向少数投资人的产品。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可以参与集合信托计划。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可以参与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集合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资者应当以集合信托计划书为准。
2023-09-07 20:31:281

下列关于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子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与信托相比,产品参与人相对较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023-09-07 20:31:381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 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2006年6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至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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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这条信托法里边的条文是什么意思,麻烦具体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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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可能使大量城市中产阶级丧失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这部分人将不能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只能转投公募产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债券和股票。2、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样会对债市和股市产生影响,这部分投资的收益率不一定稳定。城市中产阶级是中国现代化的主力军,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意愿,如果阻碍了其投资渠道,可能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3、在家庭金融资产的规定上采用更有弹性的办法,例如规定家庭金融资产处于不同区间的家庭,可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最大限额。还可以根据基金、期货、信托等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特征对家庭金融资产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样既明确了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风险差异,有利于防止风险,又能积极调动城市中产阶级的资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格投资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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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计划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2023-09-07 20:33:331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多少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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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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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20:35:071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相关问题

1、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2、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3、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4、什么是受托人?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5、什么是担保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6、什么是抵押、质押?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7、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且单个信托300万以下的投资者受到50个名额的限制。8、购买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有哪些费用?在投资者层面,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固定收益信托在运作中实际收益可能会超过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过的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不影响投资者收益。9、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如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期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客户。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托本金和收益。10、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和退出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一般来说,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时,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会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在所有投资项目成功取得收益后或信托存续期到期后,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会分配给投资者。11、投资者和谁订立信托合同?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发售的信托产品,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12、固定收益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银行理财产品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在起步金额、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等会有一定区别13、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和阳光私募基金一样,都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信托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二、进阶班1、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目前有62家信托公司,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等都是不相同的。(2)投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更具投资价值。(3)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4)融资方实力:了解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景及行业、公司背景。(5)收入来源:要了解预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项目成功的可行性。(6)产品期限:信托产品一般在购买后到融资方支付本息之间投资者的资金是不可赎回的,所以投资者要看好产品期限,以便安排未来现金流。另外,部分产品存在着提前结束或是延期的情况,也请投资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注意有无这类附加条款。(7)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同时也要看抵(质)押物的变现性。(8)预期年化收益率:其他条件相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2、固定收益信托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并不保本保息。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等。信用风险: 融资方可能出现经营问题,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信托公司通过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尽可能保障投资者收益。流动性风险:大多数固定收益产品在开放期前不得赎回,即使能提前支取也要付出一定代价,如手续费等。利率风险:固定收益信托预期收益已在发行时确立固定,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会随利率改变而改变;当处于加息周期时,固定收益信托的相对超额收益随着无风险收益率提高而降低。3、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哪些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信托公司会要求融资方将本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质押或抵押给信托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要求相关的公司或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几种风险控制手段都是对投资者未来的收益的保障。4、固定收益信托信息披露机制固定收益信托在每一个信托季度会对投资者披露信托运作情况,包括资金运作项目方向、项目进展、项目公司财务情况、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已实现收益和分配情况等。
2023-09-07 20:35:361

信托大额配小额的意义为什么能突破50人的限制?请具体点说,不要复制。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想买给我电话吧。
2023-09-07 20:35:553

什么是信托,有哪些准入门槛

信托投资门槛是多少钱?信托产品不同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跟银行机构是不同的。银行理财一般是5万元起投,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投资。而信托投资是存在一些风险的,国家为了保障理性的投资行为,对信托投资设定了一定的门槛。根据最新的资管新规,信托的投资门槛比较高,大部分产品是100万起投,少部分是300万起投。不同的项目和产品要求不一样,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产品是100万的起投门槛。为何信托要设置100万的起步门槛呢?这主要是因为,高净值人群大多有着较强的投资理财观念,因为家庭有着充足的资产,能够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能够拿出100万闲钱来理财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肯定相应的也很强。假设没有这个门槛,很多资产不足的人也来投资,一旦出现风险,可能导致这些资产不足的人家庭出现困难,造成家庭各种不利的局面。另一方面,国家设置100万的信托投资门槛,也是让信托理财跟银行理财形成一定的差异化。银行理财收益率普遍在3%左右,而信托理财可以达到6%,一旦没有了100万的信托投资门槛,可能资产不足的人也去投资信托了。这样一来,银行的业务就会受到影响。如果大量资金都涌入了具有风险的信托行业,可能会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投资信托首先要确认自己是不是合格的投资者。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2018年4月份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外界称为“资管新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是:购买信托产品,如果是法人单位,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必须要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就有资格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可以分为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不超过200人,小额名额看项目规模大小,具体人数不确定,最好跟理财经理沟通,有些可能需要配比。
2023-09-07 20:36:06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信托区别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拓展资料: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数界定。集合信托: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信托:单个委托人2、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一般都在1年及以上。3、信息公开。集合信托: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单一信托: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4、风险。集合信托:风险相对较小;单一信托:风险相对较大。5、委托人类型。集合信托:多为自然人;单一信托:多为机构,如银行。6、交易结构。集合信托: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且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023-09-07 20:36:161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多长时间

五矿信托-至恒重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五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
2023-09-07 20:36:451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私募
2023-09-07 20:36:562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2023-09-07 20:37:121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可有多少个委托人

50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50人,但300万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
2023-09-07 20:37:281

信托与理财

在http://www.trustlaws.net/law/里边找到的,应该都与理财有关的[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876 [中国大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686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1171 [中国大陆]·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2007年10月12日) 878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 1026 [中国大陆]·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88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48 [中国大陆]·[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1066 [中国大陆]·[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46 [中国大陆]·[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64 [中国大陆]·[协会文件]关于建立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库的通知 1109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8 [中国大陆]·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 2990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 2862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5356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4525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 1967 [中国大陆]·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 2193 [中国大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48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 4128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 2358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涉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1781 [中国大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 1837 [中国大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1794 [中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158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9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1903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533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099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143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109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186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 1439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上) 146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1361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 1404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 1595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1928 [中国大陆]·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162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135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43 [中国大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47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8 [中国大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55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 1576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1337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1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5) 1618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 1420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 1403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 14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 1757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下) 150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 1551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上) 1731 [中国大陆]·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1407 [中国大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737 [中国大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1641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500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3242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已废止) 3577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641
2023-09-07 20:37:38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信托基金概念及其特点介绍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 信托基金的概念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商品等多种资产,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信托基金的特点信托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质的投资组合: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专业的投资管理: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他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 低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可以安心投资。- 低门槛:信托基金的投资门槛比较低,一般只需要几千元就可以投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信托机构购买信托基金,以获得投资收益。- 银行代销: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银行会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 网上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投资的方式购买信托基金,可以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便捷。 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多种资产组成,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组合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组合是由信托机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组合而成,如果投资组合不合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投资管理风险: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的,如果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水平不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信托基金的投资建议在投资信托基金之前,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投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投资信托基金。总之,信托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到多种资产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投资者也要充分了解信托基金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2023-09-07 20:38:051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上面几个说的有点太专业了,不易懂,我来通俗说一下,合格投资者有三种条件的限制:个人金融资产得有300万、个人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家庭总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就这三样,有一样达标就可以参与信托投资了,设这个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普通投资者免遭买到不良信托项目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家庭损失,同时也失去了参与高端理财市场优质项目的机会。手打不易,望采纳,谢谢。
2023-09-07 20:38:265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三)更换受托人;(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2023-09-07 20:39:351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第十三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2023-09-07 20:39:531

企业如何购买信托?

企业信托和个人信托是信托的两种购买方式。1、银行渠道。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如果信托公司委托外部机构销售,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在前几年,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较多,从项目推介到产品销售都有,因此许多产品由银行代销。这是合法合规的。2、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这几年股市低迷,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不景气,而这边厢信托欣欣向荣,收益率高,又稳定,还有刚性兑付,吸走不少投资者和资金。鉴于此,证券公司与其被动,不如主动应对,化身理财咨询,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但去年资管产品出台后,证券公司优先销售自己公司资管部门发行的资管产品,这一渠道也受到较大影响。3、非金融机构。这个就是灰色渠道了。现在众多投资咨询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实际也在代销信托产品,而且占比极大,形成规模,监管部门也默认了这一现实。
2023-09-07 20:40:231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2023-09-07 20:40:331

信托公司是属于私募类型的吗?

如果你问题中的“信托”是泛指目前国内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的话,那它就只能“私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3号令)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因此只能是私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满意请采纳。
2023-09-07 20:40:432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2023-09-07 20:40:531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我来教你下
2023-09-07 20:41:092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
2023-09-07 20:41:191

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1.代销模式:P2P平台仅负责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面,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2.质押模式: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3.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进而衍生出了另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代持模式”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
2023-09-07 20:41:292

关于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 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 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 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3-09-07 20:41:571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2.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3.受益人。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
2023-09-07 20:42:181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2023-09-07 20:42:376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
2023-09-07 20:43:301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信托业务起步比较高最低要100万
2023-09-07 20:43:447

信托贷款和信托集合资管计划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明白定义以后他们的主要区别就很明显了: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2023-09-07 20:45:031

信托产品为何要设置门槛?

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降低、股市行情低迷的情况下,高收益的信托产品所带来的财富效应,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希望加入到这一理财行列中,但是信托产品并不对所有人开放,合格的投资者才能认购。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正是这些规定将许多想要购买信托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为何银监会要为信托产品设置门槛,而不让更多投资者分享信托财富的高额回报?据分析有以下几点原因: 1、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高端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设置投资门槛能够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 2、设置投资门槛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参与人数,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如果准入门槛过低,项目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众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资能力。之前,信托由于行业发展、市场认可等原因,规模较小,在整个金融行业里属于小众。在宏观政策层面,多作为信贷政策调控的补充,对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但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需要淘汰的产业里,不利于宏观调控。 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2023-09-07 20:45:141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上边说的太个人主观了,其实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委托人数量不同。
2023-09-07 20:45:264

固定收益信托是否保本,并保证收益。

大家都知道,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而风险的大小都是和产品的收益成正相关的。在法律上规定,信托是不得承诺保本的,但是在实际上,信托产品的收益是保本的,其收益是在8%~15%的。虽然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保本或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如还有信托相关的疑问,可以向我咨询,希望我可以帮助你。
2023-09-07 20:46:582

集合资金信托的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2023-09-07 20:47:081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有哪些?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和团队提高研发与设计效率,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CAD软件可用于制图、建模和设计三维物体。它们提供了丰富的绘图和设计功能,如AutoCAD、SolidWorks和CATIA等。三维建模与渲染软件:这些软件允许用户创建逼真的三维模型,并进行材质、光照和纹理的渲染和呈现。常见的软件包括Blender、SketchUp和Rhino等。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EDA工具用于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验证。它们包括原理图设计、电路仿真、PCB布局和布线等功能。常见的EDA工具有Altium Designer、Cadence和Mentor Graphics等。原型设计工具:原型设计工具帮助用户创建交互式界面和用户体验(UI/UX)原型。通过这些工具,设计师可以在早期阶段快速构建和测试应用程序或网站的界面。常用的原型设计工具包括Sketch、Adobe XD和Figma等。项目管理与协作工具:数字化研发过程中,项目管理和协作工具对于团队合作至关重要。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团队进行任务分配、进度跟踪、文档共享和沟通协作。常用的工具有Jira、Trello和Asana等。虚拟现实(VR)与增强现实(AR)工具:VR和AR技术已经在设计和研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它们可以提供交互式的虚拟体验,帮助设计师和工程师更好地预览和评估产品设计。常见的VR和AR工具包括Unity、Unreal Engine和SketchUp Viewer等。自动化开发工具:河洛软件自动化开发平台,比传统开发成本节省90%,时间缩短一半,帮助实现快速数字化转型,同时依托北大相关资源,提供数字化咨询服务。这只是一小部分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的例子,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工具也在不断涌现。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行业背景,选择适合的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2023-09-07 20:4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