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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立法的首要目标

2023-09-22 0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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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

外贸法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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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商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2023-09-08 05:49:252

外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四是,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自动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四是,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自动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五是,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经验,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六是,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三、修订外贸法的重要意义此次外贸法修订既紧密结合我国对外贸易自身发展的实际,又自觉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比较全面系统。该法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此次外贸法修订的重大意义:一、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树立了我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对外形象。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我国在对外贸易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诺,如外贸制度的统一透明、三年放开对外贸易权等,此次修订就是对这些承诺的具体落实。二、为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外贸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的职责和角色定位,体现了政府适度管理的职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同时,该法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三、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此次外贸法修订后,我们要做的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抓紧推动与新修订的外贸法相配套的有关对外贸易条例、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并以此确立起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从而全面推进对外贸易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四、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贸法外贸法的修订和出台,将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对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密切与世界各国、地区的贸易往来具有重要作用。商务部将认真抓好外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外贸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外贸法纳入各级商务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二、加大对新修订外贸法的宣传力度,使外贸法的具体内容真正深入人心。三、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外贸法配套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设想,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贯彻实施外贸法达到三个方面的目标:一、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便利程度。二、为中外双方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外贸环境,促进互利共赢,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共同发展。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合理保护国内行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完)
2023-09-08 05:49:331

税务要求生产企业转为贸易企业是否合法

按照拟订方案变更就合法1)拟订变更方案,通过变更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公司形式变更前,应由公司负责人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并报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应由2/3的表决权通过。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3)如果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2023-09-08 05:49:584

外贸法颁布的意义

确立了外贸运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也增加了外贸市场的透明和可预测性,为外贸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保障。
2023-09-08 05:50:061

外贸法:擅营“国管”货物可罚5万

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法律责任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8 05:50:131

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答案】:我国于2004年根据人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修订案,其主要内容是:(1) 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 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 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4) 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5) 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6) 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7) 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2023-09-08 05:50:211

一国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国内立法包括

一国有关对外贸易管制的国内立法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规,如海关税法、外汇管理法、进出口许可法等。对外贸易政策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一项完整的贸易政策应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和政策手段。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在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总目标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和调节的行为。它是一国对外经济和政治关系政策和措施的总体, 它为发展经济服务,并随着国内外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新外贸法的颁布是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1994年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2023-09-08 05:50:361

外贸法律制度的外贸法律制度的内容

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三)国际服务贸易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韵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2)骗取出口退税;(3)走私;(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六)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2023-09-08 05:51:191

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贸易管制措施是由有关进出口综合管理制度组成: 主要有进出口许可制度、海关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 u2022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定义: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 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进口管理(禁止 、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共5批 —国家制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属履约管理和环保管理。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和一些濒危物种,如犀牛角、虎骨;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类别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如:铝矿灰虽没有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但也没有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属禁止进口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3)其他 --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等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化工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1)进口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所采取的,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进口,如超出限额则不准进口的措施。进口配额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方式,即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进口、外汇核销等进口手续。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征税进口的措施。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点商品以规定配额税率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进口非配额管理 定义:指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其管理形式为非配额限制管理。 注意:根据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即许可证件)。 4、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注意: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自由进口(自动许可 )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口范围。自由进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此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2、技术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范围: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共两批目录。(木炭出口全面禁止) 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单行规定。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禁止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目前列入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药技术等包括核技术在内的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2023-09-08 05:51:33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类型是指什么

一般情况填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3-09-08 05:51:436

新一轮稳外贸政策

“六保”与“六稳”是密切联系的。从“六稳”到“六保”凸显了底线思维,做好“六保”工作,“六稳”才有扎实的基础。稳中求进是经济工作的总基调,只有“稳”了,才能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稳”,而基础工作在“保”。“六保”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提出的,是解决短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六稳”与“六保”一脉相连,如二者都将“就业”作为首要工作,“六稳”的第一项是“稳就业”,“六保”的第一项是“保就业”。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要求: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1、关税制度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2、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3、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法律依据:《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09-08 05:52:001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8 05:52:081

对外贸易法名词解释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2023-09-08 05:52:161

谁能告诉我,这怎么办?

它只是想告诉你,大晚上的别玩游戏了,该睡觉了
2023-09-08 05:52:27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19修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案登记机关签 章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2023-09-08 05:52:341

名词解释: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2023-09-08 05:52:552

关于进出口贸易在海关办理流程

你要带好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3)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4)税务国地税副本5)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表(网上下载)6)企业情况人员登记表(网上下载)7)印模(网上下载)8)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网上下载)9)企业注册地租赁合同10)法人身份证11)企业介绍信 7个工作日,140费用 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23-09-08 05:53:032

对外贸易法的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中国依据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 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的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 放开外贸经营权。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 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 %的世界牛奶出口。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 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 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1、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 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 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 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2、反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 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 ,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2023-09-08 05:53: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题 1.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 2.信用证。 3.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4.国际许可合同。 5.MIGA 6.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7.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8.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案例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难点 第一章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性质 2、国际经济法经历了哪三个发展阶段、各个阶段的代表是什么 第二章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首要的是什么 2、经济产权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世纪之交的争论的要点是什么 3、为什么说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有助于贯彻公平互利原则 4、以洛美协定为例分析南北合作、以七十七国集团为例分析南南合作的依据 5、有约必守的内容及两个限制 第三章 1、国际货物买卖法有哪几部分组成 2、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公约适用的、不适用的、不涉及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4、公约允许各国有哪三项保留、我国有哪两项保留 5、公约对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合同法与之有何区别 6、公约对发价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撤回、撤消、消灭及发价邀请 7、公约对接受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撤回、撤消、消灭及发价邀请 8、公约对买卖双方的义务 9、违约与逾期违约的概念、违约时担责(归责)与免责的原则。根本违约的概念及结果 10、买方、卖方及共同可采取的违约补救措施有哪些 11、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12、买卖合同消灭的情况 13、国贸惯例的性质、常用的三种术语 FOB 、 FCA 、 CIF 的规则 14、中国合同法与外贸法的主要内容、倾销与反补贴的概念 15、国贸支付的三种方式、每种又可分为哪几种 16、信用证( L/C )的概念、种类、当事人 第四章 1、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内容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2、TRIPS 协议的特点和规则 3、禁止对技术受让、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内容 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标的、类型 5、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6、国际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第五章 1、发展中国家对外贸的管制与鼓励措施各包括哪几方面 2、国有化征收及补偿的政策如何 3、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措施 4、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有哪三种种类 5、区域性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有哪些 6、TRIMS 、 GATS 、 ICSID 、 MIGA 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六章 1、 国际金融法由哪三部分组成 2、《基金协定》关于国际货币亿兑、鉴金支持,关于货币储备的规则 8 、 14 条 3、特别提款权的概念特点、定值分配、使用、限制 4、国际融资协议有哪几项共同条款、各自的内容有哪些 5、国际定期信货协议有哪几种、欧洲货币货款的概念、特点及特殊条约 6、国际银团及项目货款协议的概念及种类 7、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8、国际证券的发行的两种审批制度、上市条件、禁止行为 9、国际融资担保制度有哪种形式 见 即付但的概念、特点 10、跨过银行有哪种形式 东道国在哪些管制措施 第七章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2、税收管辖权如何分类,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公民身份、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确定各种所得的来源地如何确定 3、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法律上、经济上)产生原因、构成要件及危害 4、国际税收协定中营业所得及劳务所得、征收权的划分 采取什么原则 5、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两种方法的含义、分类、优点、缺点、采用 6、国际逃避与避税的概念、特征、方式、管制 第八章 1 、《基金协定》《世行集团、世贸组织、贸易会议、的员资格组织机构 表决方式 3、 欧盟、东盟、欧配克的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表决制度 第九章 1、处理国经争端的规范有哪两种、解决方式有哪三种 2、国际司法解决方式的管辖权及局限性 3、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优点、方式、机构程序及效力 4、仲裁与调解诉讼有什么不同、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撤销裁决 5、对国内及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2023-09-08 05:53:261

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是什么,只限于那些法律体系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2023-09-08 05:53:372

我国现行的外贸法是何时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2023-09-08 05:53:441

发展对外贸易的关键是?

发展对外贸易的关键是扩大出口。
2023-09-08 05:53:552

《外贸法》颁布的意义?

当然是更好的规范有序竞争,促进外贸行业健康发展了
2023-09-08 05:54:062

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启发

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启发   就我国来说,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正式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并非是积极因素。对于我国来说,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并已经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为在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做了正式奠基。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又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各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政治意愿又很强烈,因此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条件很多。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19.1%的幅度快速增长。尽管受全球范围内经济不景气和“9.11”事件的影响,全球贸易增长乏力,但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依然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劲头。2002年,双边贸易额历史性地达到了548亿美元,今年则可能突破1000亿美元。根据预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106亿美元,增幅为55.1%;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幅为48%。这显然是双赢的结果。到那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7亿人口、将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1.2万亿美元的贸易额,将一跃成为继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而以人口计算则是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我国也将不再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参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建立和实施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区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将是我国积极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拓展贸易、发展经济的肇始。  从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建立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促进的有力措施。我国于去年颁布、实施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新外贸法是我国具体实施入世承诺的体现,即在入世三年内对94年的外贸法予以修改,使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它也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条,增加了3章26条,在对外贸秩序以及对外贸易促进的相关规定中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条就是在总则中关于区域合作组织的第5条.这就为我国建立或者加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是新法的新规定;在94年的外贸法中,并没有这一条的规定。新外贸法把这条规定放在总则一章,充分说明在新形势下我国对缔结自由贸易区的兴趣、信心和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对外贸易法还为我国加入自由贸易区作出了必要的、重要的具体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统一、公正和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强调了在对外贸易领域内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并赋予了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因此,外贸法是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重大法律措施,也为我国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提供了法律框架。我国巨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1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都为实施新法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提供了重要条件。因此,在新的国际经济和贸易条件下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建立自由贸易区就成为我国的战略性举措,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自由自由贸易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墨西哥的经验,笔者认为,尽管自由贸易区本身只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对其研究则须从多个角度出发来综合评估,并制定出逐步推进、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战略部署。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墨西哥的实践充分证明,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实现经济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工具,其本身并非是终极目标。自由贸易区所带来的贸易利益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部分,也对国内经济的其他组成部分产生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指望自由贸易区可以一揽子地解决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的一系列的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区还可能带来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环境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产业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均需要我们予以高度的注意。  有鉴于此,在我国讨论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其自由贸易区的局限性,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做综合考虑,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自由贸易区涉及的各种问题。要真正地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还是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注意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把参加自由贸易区作为增强自身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机遇,以便扬长避短、趋利弊害。
2023-09-08 05:54:131

做外贸跟单的话,都需要做什么知识?

(一)外贸跟单员的基础知识 1.了解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国别(地区)贸易政策; 2.了解管辖商品销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及风俗习惯、消费水平; 3.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一般要求具有高中(包括中专、技校、职校)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会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合同法、票据法、经济法、外贸法等,以及与外贸跟单员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 (二)外贸跟单员的专业知识 1.懂得商品学的基本理论,熟悉所跟单的产品的性能、品质、规格、标准(生产标准和国外标准)、包装、用途、生产工艺和所有原材料等知识; 2.了解管辖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行情,以及该项商品主要生产国和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差异,及时反馈信息给国内厂商,指导其生产; 3.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市场营销学及国际商务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等专业知识;熟悉商检报关、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有关业务流程。
2023-09-08 05:54:231

在国内做对外贸易需要什么条件?

以前个人做外贸大多采取挂靠的形式,每年要缴一定的费用。近期,新修订的外贸法公布个人做外贸7月起开禁,大大降低了个人做外贸的进入门槛。目前外贸行业竞争情况怎样?个人进入的空间有多大?个人做外贸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其实个人做外贸一直都存在,之前个人大多采取挂靠外贸企业的形式,无论是合同、报关,还是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都必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每年还要交一定管理费或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费给被挂靠企业,大约是1%。不少跳出来做的以前都是外贸企业的业务员,做的多是轻工业及小家电产品如打火机、电饭锅等,经营得还不错。但是要挂靠的个人一般都要有行业经验,办各种手续要经被挂靠企业同意,我们看中的业务如果被挂靠企业不同意,就只好作罢,确实有人为此失去机会。如果不想受挂靠的限制,就必须是两人以上成立公司,注册资金至少要500万元,要做一年的内贸以后才能申请进出口权。所以我们都希望新的外贸法可以降低这些门槛。传统做外贸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产品,只相当于中介,而一些可以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有能力自己做外销,不需要经过他们。当行业处于上升趋势,但利润率却下降不少。一些小外贸公司为了抢市场和客源,就有可能什么都做,拼命压低价格,另外还要面对外国贸易公司的竞争,他们更加成熟,很多企业选择和他们合作。有人说做这个行业就像吃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我觉得个人可以做外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绝对是好事,利润率不是问题。以前只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拥有的商品生产配额也会逐渐放开,民营企业可以凭借灵活和价格优势来取得成功。但是注册资金仍是一个门槛.虽然说个人可以做外贸了,还要看有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现在也挺高的,如果放宽个人做外贸而注册资本不有所调整的话,个人做外贸其实也很困难。庆幸的是注册资金门槛是逐步下降的,最多时候要好几百万,目前对于个人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相信会低一些。但是大有大做,小有小做,有很多民营企业可以借助银行对民企贷款的一些特别的扶持。外贸还要涉及到调汇的问题,一不小心就很可能赚了钱也等于亏了本。有几年汇市美元跌得很厉害,但不少从事外贸的人多半手里持有的都是美金,不少人因此亏了不少。从事外贸需要一定资金额,小本投资者未必有那么多资金,做外贸一般不是自由资金,不少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采用抵押贷款的形式,有一些就因为生意失败而导致赔偿,抵押也要有钱有物,因此没有几十万元很难进入这个行业。但外贸关键是要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走差异化的道路,同质的要低价,同价的要高质。民营企业一定要抓住一些价格优势产品进行销售,但要有的放矢,一定要注意不熟不做。作为个人出现就要熟悉行业,外贸行业对于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要懂外语、要会处理基本的外贸单证,还要懂得国家税收政策。这些是必备素质,要了解当地相关法律制度。曾有企业去国外做生意,原以为当地劳工价格便宜,后来才知道还有别的要求,比如员工摄入食物热量要有相应保证等,细节也不能忽视。我自己就认为想开外贸公司首先要找好项目,要跟国内生产厂家有良好关系,保证货源。然后要研究商品在国外市场情况,有条件最好实地考察,当地的风土人情、习俗都是要考虑的。
2023-09-08 05:54:441

论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世以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立法无序、执法不严,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理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和重复。只有各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处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为做到这一点,要克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商品明确各部门管理范围,由多头管理向有序管理转变。由于外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制度上的优惠已经逐步减少,需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使之尽快过渡到“国民身份”,进而取消由商务部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规定,把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商品属性,统一纳入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体系中,不再“独树一帜”。要进一步实现贸易便利化,应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 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形成“政府部门建立平台,执法部门使用平台,第三方运行平台”的模式,实现网上发证和建立许可证件的“电子底账”,实现行政执法的“严密”和“高效”。
2023-09-08 05:54:54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2023-09-08 05:55:031

美国外贸法特别三零一条款

2009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2009年的“特别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和“306条款监督名单”,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及TRIPS协议义务的履行情况仍是美国优先关注的对象。因此,加强对美国“特别301条款”、WTO及其相关规则的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应对策略,对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全方位的分析研究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特别301条款”的基础“301条款”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介绍了“特别301条款”的立法背景,通过与“一般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以及“337条款”的对比,分析了其在美国贸易法上的地位。本文第二部分对“特别301条款”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定分别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分析了“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得出“特别301条款”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调查与报复相结合,是多边体制下的单边主义,具有强制性立法的特征。本文第三部分以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为切入口,对“特别301条款”在WTO多边体制下的违反性进行分析。最后,通过我国现行立法与“特别301条款”的对比,探索我国应对“特别301条款”的策略以及我国外贸立法对其的借鉴。
2023-09-08 05:55:121

境外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条件

境外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条件如下: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涉外与境内劳动派遣区别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2023-09-08 05:55:221

外贸法律制度的意义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2023-09-08 05:55:301

外贸代理制的中国现行外贸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

楼上朋友说的很棒,数据分析的很详细
2023-09-08 05:55:442

谈谈中国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 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 年进出口额仅为206 亿美元,1994 年贸易总额为2 000 多亿美元,而2002 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 200 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 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 300 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 500 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 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 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 %.[8] 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2023-09-08 05:56:011

为什么要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

  近年来,我国外贸经营权不断放开,从最早的国有企业垄断外贸行业,到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纷纷涌入外贸大军,尽管外贸经营主体实现了重大突破,但对于一直徘徊于外贸大门外的“个人”来说,只能以挂靠、代理等多种隐蔽手段从事进出口生意,这种现象在纺织品、皮革、服装、食品加工等行业尤为普遍。  6月25日,商务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使新《外贸法》实施后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更具操作性。  省外经贸厅贸易发展处处长吕伟说,《办法》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外贸经营权的获取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而且适用于个人。这意味着,外贸主管部门从权力部门转向服务部门,其职能从掌控和分配外贸资源转向为外贸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从目前种种迹象来看,新《外贸法》和《办法》的实施,可能激起一股“个人做外贸”的热潮。比如,一些下岗人员等待外贸再就业,一批掌握了客户源的“经理人”准备摆脱公司改做“单干户”。对此,吕伟提醒说,个人做外贸具有一定风险。像汇率切换的信用风险、长途海运转陆运的运输风险等等,实非一般个人所能承受。更重要的是,个人做外贸还要承担无限风险责任。  “外贸经营权和做外贸就好比是‘驾照"和‘驾车"的关系。有驾照的人不一定都要立即驱车上路。那些打算做外贸的人,最好具有外贸专业知识或产品行业经验,或者有外销员资格。同时,做何种外贸也要审慎选择。技术、资本密集型商品贸易,个人一般不具备经营实力;而在小额贸易、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方面,个人可能会大有作为。”吕伟如是说。  1.备案登记制下如何获取外经贸权?  在原来审批制下,在规模等方面设置了一些外贸准入门槛,比如外贸经营企业需100万元注册资金,生产性进出口企业需50万元注册资金等。新《外贸法》和《办法》实施后,改为备案登记制,凡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只要不违法,进出口经营符合新《外贸法》规定,就可以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并在申请后5天内获得外贸经营权。  2.备案登记制在哪一级主管部门进行?  根据新《外贸法》和《办法》,商务部委托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省外经贸厅)进行备案登记。而且,外贸经营权可以在网上申请,可直接将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3.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有何限制?  新《外贸法》和《办法》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在过去的审批过程中,只有那些经营与生产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的申请才能比较容易获得批准;而新《外贸法》和《办法》不存在这种限制,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拥有的优势选择进出口贸易的范围,不一定是与自身生产相关的产品。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2023-09-08 05:56:123

有谁知道中国首位进入WTO的法官张月娇的一些故事啊?

张月姣,吉林省人,生于1944年10月,1968年获法国汉纳大学学士学位。1981至1982年赴美国乔治顿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78年起,工作于中国国家进出口委员会、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了起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条例等。  1984至1997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外资处副处长、外贸处处长、副司长、司长。参与起草中国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贸法”、“ 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法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还率中国代表团与外国谈判“投资保护协定”;担任中美 知识产权谈判代表、中国复关谈判法律顾问;参加制定与完善“专利法”、“ 商标法”、“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87至1999年,被选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国际发展法学院董事,参与制订“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商事合同通则”等。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人民大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法学院的兼职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  1998至2004年,任亚洲开发银行助理法律总顾问、东亚地区局副局长,湄公区域局副局长,亚洲开发银行上诉委员会联合主席,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局长等职,负责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与政策改革项目,贷款,筹资,地区合作,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等。  2005年2月,担任西非开发银行董事。  2005年5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和资深顾问。
2023-09-08 05:56:212

到国外做建筑工程要备案吗,到哪备案?有没有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08 05:58:583

关于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初探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3/20111.html「内容提要」: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新形势下的产物,基本适应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本文在对新外贸法中增加的新内容详细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其对WTO协议基本原则的贯彻情况,并粗浅的分析了其在结构、规则、功能等方面的特点,最后提出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两个问题。「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内容 WTO的基本原则 特点 问题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代理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3/20111.html
2023-09-08 05:59:081

劳务派遣可以开专票吗

法律主观:一、劳务派遣服务怎么开票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其中的差额扣除部分,是指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部分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假定上例中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二、涉外与境内劳动派遣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合同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而《劳动合同法》对境内劳动派遣企业只是注册资金50万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为境内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看该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该企业是否有能力订立对外劳务合同,是判断是否对外劳务的分水岭。
2023-09-08 05:59:171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 、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人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l l日订于维也纳 l988年1月1日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2010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 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2023-09-08 05:59:251

聚焦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实践证明,专利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之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需要更相适应,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更相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作用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切实推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   修改后的专利法共分为八章七十六条。此次修改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创新,加强保护,同时也使我国专利法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了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要求,必将为我国的自主创新事业作出巨大贡献。以此为契机,我国的专利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专节规定,1990年9月7日制定了《著作权法》,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20世纪90年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有了重大进展,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7月5日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于1992年3月12日和1993年2月22日对《专利法》和《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三)21世纪以来   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我国分别于2000年8月25日和2001年10月27日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与此同时,2001年3月28日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6日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全面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要求。此后,还适应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需要,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适应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版权条约》(WCT)、《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巨大成就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制定了4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18部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还在《民法通则》《海关法》《外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时期至国民政府时期也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规则,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战乱频繁,有限的知识产权立法未能实际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着手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来,由于“文革”的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立法陷于停顿。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白手起家,我们用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200多年、300年才走完的路程。   除国家立法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在专利方面,制定专利管理办法或者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在商标方面,出台了评定著名商标和鼓励争创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我国在开展国内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往和合作。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UPO)后,我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十多个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对外交流,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同样,离开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就没有今天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改革开放的新局面。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改革开放。      主要特点      (一)顺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的,我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产权法律制度的进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是统一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到90年代初初步形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定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一些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等不受保护,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进口专有权,对方法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权利人对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所享有的权利,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服务商标不能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等等。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知识产权立法迎来另一个高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 系基本形成,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仍不受保护,但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制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边境:《专利法》修改,将进口专有权规定为专利授予的权利,对方法专利授予的权利延伸到权利人对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所享有的权利,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的客体;《商标法》修改,规定服务商标可以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修订《刑法》,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罪。然而,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和TRIPS协定还有一定差距,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许诺销售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等等。   21世纪以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按照TRIPS协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这一时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   《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将商标权的客体扩大到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内的可视性标志,并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规定;   《专利法》增加规定:不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著作权法》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等作品种类,增加了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等重要权利,还进一步严格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保护期延长为5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确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确立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增加了关于保护未披露信息的规定。   二是,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   《商标法》增加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执法手段,并增加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专利法》增加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提高了罚款的额度;   《著作权法》还增加规定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增加了关于临时禁令和法定赔偿的规定。   三是,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包括:   《专利法》和《商标法》均取消了原来关于行政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规定确权程序中所有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专利法》还取消了撤销程序,增加规定实用新型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原来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强制备案改为自愿备案,缩小了海关认定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范围,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作了明确限定,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   经过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二)具有中国特色   在严格履行有关承诺、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立足本国基本国情,注意体现我国特色。例如:①根据我国具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国家扶持的具体国情,《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②《著作权法》对我国特有的曲艺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提供保护:③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逐步推进,《著作权法》规定,编写教科书、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和音乐制品,虽要支付报酬,但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④考虑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权属于国有资产,有条件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由国家决定推广应用,《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⑤考虑到我国还有大量贫困人口,需要国家扶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在农村地区通过信息网络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扶助贫困的作品、录音制品和满足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录音制品,虽要在网络上公布所使用的作品、录音制品名录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在权利人表示不同意时不使用其作品、录音制品,但可以不用权利人明示同意;⑥适应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需要,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提供保护。这些内容,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特有的。      (三)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与加入有关国际条约是交互进行的,因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开始就是与国际条约接轨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接轨有三种情况。一是,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时,同步考虑了加入国际条约的问题,注意不低于有关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水平,如我国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同时考虑了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需要。再如,我国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也同时考虑了加入WCT、WPPT的需要。二是,我国在制定、修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时,有关国际条约也处在制定、修订过程中,我国关注有关国际条约制定、修订的过程,并注意处理好与有关国际条约的一致性问题,如我国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就注意到了《专利法条约》的制定、《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问题,注意与其不相冲突。三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根据 TRIPS协定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同时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协定等中国参加的所有国际条约的要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已经完全符合正准备加入的WCT、WPPT的要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都实施边境保护,还高于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易程序,也高于WCT、WPPT的保护水平。      成功经验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的立法一起形成了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主要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国家整体发展相协调,立法不断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科技的进步;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审时度势,适时加入各种国际条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集中社会各方面的智慧,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又形成了特有的经验。      (一)现实性与前瞻性统一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解决现实中最紧迫的问题;但又要适当超前,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国内没有相应实践经验、但国际已有成功做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的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保护与运用兼顾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始终注意正确处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关系,注意通过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增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着眼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潜能,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造福全社会。这就要注意保持权利人和使用者、社会公益的平衡。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并举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注意与我国已加入的和将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注意消化、吸收国际成功经验,注意了解、把握和引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同时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形成我国特色。   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存在尚需进一步改进之处。一是,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二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等:三是,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充分,一般公众特别是企业、行业协会参与不够充分;四是,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知识产权立法开始时,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我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难以主动发挥作用,推进我国具有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二是,理论准备不足,主要是消化、吸收国际的知识产权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创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缺乏深入思考;三是,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知识产权立法面临深刻的社会矛盾,对这些社会矛盾的处理需要逐步积累经验i四是,制度建设需要循序渐进,知识产权立法也是如此。
2023-09-08 05:59:331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第二条 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条商品。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第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第十条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2023-09-08 05:59:41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的国际经济法怎样

1。能考华政复旦的法学,别来考外贸,毕竟从师资,学生的程度等等都不能和这些专业的学校比。2。师资来说,有些老师还是不错的,有些不咋地,很多外贸法学的学生当初都是被调剂过来的,所以最后走这条路的不多,但是大四的时候还是会有很大一部分同学会尝试去考司法考试。3。国际经济法和商法其实个人感觉差别不是很大,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些理论上面的国际上的法,个人感觉不偏实务,商法可能更符合国内的行情。。但是经法名气比商法响,可能是师资的差别。4。经法的研究生比本科生更出名一些。5。外贸法学的优势还是有的,那就是英语普遍还是不错的,因为学校从大一开始,每周都有6种不同类型的英语课,因此四六级不是用“顺利通过”来形容,如果六级没有过那是很丢脸的,因为大家都过而且分数都不低。。中口高口过的也是比比皆是。。当然你可以理解成我们是把把很多法学课程的时间给压缩了,所以大家更注重对英语的学习。。很多华政上3个学期的大法,这里就只花了1个学期,学校说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因此不是全部都上完的,如果自己有志于走法律道路的,更多的是要靠自己学,或者在准备司考的时候好好整理整理。6。进外贸,英语必须必须重视,不管什么事情都离不开英语程度,所以进来以后,为了避免4年以后3脚猫的状态,就在专业课和英语2样上面都用功吧。。
2023-09-08 05:59:49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调整经济关系为核心的一门法律科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活动经济活动是指人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交换、消费等活动。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就是各种经济活动。例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税法等都是以调整企业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2.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中间商等)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经济关系。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例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法律。3.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资本组织、技术组织、劳动组织等方式组织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组织的行为。4.国民经济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方面。经济法通过对国民经济的调整,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例如,外贸法、投资法、资源税法等都是为了调整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总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泛的,主要包括经济活动、市场秩序、经济组织、国民经济等方面。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因时因地制宜,确保其调整对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023-09-08 05:59:591

谁知道武汉大学国际学院的简介,要详细的

学院概况 武汉大学WTO学院是武汉大学为适应中国入世以后新的社会发展趋势专门设立的、武汉大学的直属学院之一,是按照国际国内开放办学的模式和高效管理机制运行的新型学院。学院旨在以实现学生的国际就业为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使学生在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树立面向国际职业市场的观念、态度和方法,提高人才的价值和创造力,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院以国际法商特色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基础,以WTO领域高级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为主体,并在该领域开展规模化、高层次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在此基础上,拓展WTO领域研究和咨询服务。 学院在全国率先采用开放办学模式,于1999年开始开办“武汉大学WTO法商本科实验班”、通过国际合作培养模式举办本硕连读制教育、国际管理硕士教育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学院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集中优势教育资源和国际法、商职业人才资源,综合法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和外语等多个学科,集中培养一种国际型、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学院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建立起开放性、国际化、规范化的教育管理体制,将学生的国际就业率作为学院培养人才质量的最高目标和标准,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我国著名国际法商高级职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基地。 学院设有综合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和WTO研究与咨询中心等行政、教育和研究机构。 目前,学院已与英国伯明翰大学、纽卡斯尔商学院、法国巴黎七大、巴黎十大,里尔一大、里尔二大、UT、CNAM、瓦朗西纳大学ENSIAME学院、南锡矿业大学、佩皮尼昂大学、拉罗舍尔大学、鲁昂高等商学院、昂热高等商学院等联合培养本科和硕士层次的国际法、商和管理人才。 学院目前教师和讲座教授120余名,其中外国专家30余名,各类学生规模1100余名 机构设置 2002年武汉大学WTO学院筹建领导小组: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顾海良教授 武汉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李文鑫教授 武汉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德坤教授 武汉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黄进教授 武汉大学WTO学院机构设置与工作联络表 部 门 职责 / 项目办公室 负责人 电话 院长 全面;学术科研 余敏友 68753867 副院长 院党支部书记、行政、财务、人事 宋小春 68752041 副院长 教学、国际交流、宣传 银新力 68754413 学生工作总监 学生工作 谢 武 68753865 留学事务总监 出国留学服务工作 鲍昌俊 68753879 院办公室 主任(代) 江桂梅 68754690 68753872 副主任(党群工会档案资料) 刘漱玉 副主任(人事财务资产安全) 郭 维 国际教育中心 主任(兼) 银新力 68754413 教学总监 程胜利 51790004 培训总监 肖 亮 68753877 教育企划部 华 果 68753865 行政部 佘 波 51790002 出国留学服务部 李鹏舟 68753879 国际语言教育中心 肖 亮 68753865 68753875 武汉大学WTO实验班项目办公室 尹 黎 68753867 68753862 68753863 法国里尔第二大学国际项目办公室 陈 玲 51790007 法国佩皮尼昂大学国际项目办公室 曾 洁 51790003 法国拉罗舍尔大学国际项目办公室 银新力兼 51790004 英国诺森堡大学国际项目办公室 郭 莉 51790003 法国鲁昂高商国际项目办公室 待 定 51790004 新西兰梅西大学国际项目办公室 待 定 法国CNAM管理硕士项目办公室 王向鸾 68753866 法国硕士(奖学金)预备教育项目 68753873 英国硕士(奖学金)预备教育项目 68753879 WTO研究与咨询中心 筹建中 院办公地点:武汉大学一区桂园教三楼正对面;院国际教育中心办公地点:东湖南望山 师资团队 学院建立了师资全球配置体系,现拥有优秀专兼职教师130余人,分别在国际法、经济学、管理、专业外语等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术研究和从业背景,给学院高质量的本科、研究生教育和国际语言文化培训提供了可靠保障。武汉大学WTO学院教师团队(截止:2006年5月)姓名 主讲课程 学科专业 教育背景 职业背景 职务/称 国籍 教师编号 余敏友 国际法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 武汉大学博士 WTO学院院长 教授 中国 A-001 李雪平 国际法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A-002 孙立文 国际法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A-003 邹国勇 国际法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A-004 谢 皓 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 经济学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A-005 罗 昆 民商法票据法 民商法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A-006 杨庭芳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A-007 王一平 中国外贸法商务英语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B-001 高 凡 法语 法语教学 巴黎3大硕士 讲师 中国 B-002 董艳丽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B-003 卢小梅 专业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B-004 杨开杰 专业英语 商务英语 武汉大学学士 大连实德集团高管 讲师 中国 B-005 芦叶菲 英语 英语 武汉大学硕士 助教 中国 B-006 郭 元 英语 英语 武汉大学硕士 助教 中国 B-007 龙永图 WTO研究专题 英语 贵州大学学士 亚洲博鳌论坛秘书长 不适用 中国 C-001 黄 进 国际私法电子商务法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02 李仁真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博士 司法厅副厅长 教授 中国 C-003 冯洁菡 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C-004 杨泽伟 国际法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05 张里安 民商法 民商法 德国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国 C-006 陈本寒 民商法 民商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07 刘大洪 公司法 民商法 中南财大博士 教授 中国 C-008 张秀生 国际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 武汉大学学士 教授 中国 C-009 文建东 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10 张建清 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11 陈 岚 诉讼法 武汉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C-012 蔡 虹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 中南财大硕士 教授 中国 C-013 李新天 民商法法律实务 民商法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C-014 申 皓 国际金融理论 世界经济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C-015 卢汉林 国际投资 金融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16 潘 敏 国际金融理论 金融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17 桂国平 专业英语 金融学 武汉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 C-018 徐 珊 管理学 企业管理 武汉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 C-019 潘 旵 企业管理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C-020 王追林 中国外贸法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法 武汉大学博士 湖北省商务厅研究员 教授 中国 C-021 聂德宗 民事诉讼法 民商法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C-022 宋丽梦 企业管理专题 会计 中南财大博士 副教授 中国 C-023 李荣建 比较文化专题 阿拉伯文化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 中国驻伊拉克使馆一秘 副教授 中国 C-024 汪 波 国际政治经济学 国际关系 武汉大学博士 复旦大学 教授 中国 C-025 冯天瑜 中国传统文化专题 汉语 武汉师范学院学士 武汉大学传统文化中心主任 教授 中国 C-026 陈广胜 行政管理专题 秘书学 武汉大学学士 教授 中国 C-027 周运清 社会心理学 社会学 武汉大学学士 教授 中国 C-028 张兆国 会计学,财务管理公司理财 会计学 武汉大学博士 华工会计系主任 教授 中国 C-030 吴孝健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学 英国De Montfort大学博士 高级讲师 英国 C-031 Ann Seror 组织行为理论 管理学 加拿大PURDUE大学博士 教授 加拿大 C-032 Richard 技术转让管理项目管理 管理学 英国诺森堡大学博士 高级讲师 中国 C-033 Paul-Henri Ravier 国际法欧盟法 法律 法国硕士 巴黎政策研究所 教授 法国 C-034 刘祖云 社会心理学 社会学 南开大学学士 教授 中国 C-035 William ALTID 民事法律 法律 巴黎大学博士 法律教授 法国 C-036 Gerard DESMULIERS 金融学 金融学 法国博士 LILLE2-ESA院长 教授 法国 C-037 Philippe CORDONNIER 法国文化概论法语书面表达 法语文化与书面表达 法国硕士 LILLE2国际部部长 教授 法国 C-038 Joel LESOIN 基础会计精算会计 会计学 法国博士 LILLE2-ESA学士负责人 教授 法国 C-039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湖北财经学院学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 教授 中国 C-040 韩国刚 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战略管理 法国里尔一大博士 教授 香港 C-041 邬玲玲 国际法国际法律仲裁实务 国际公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法国 C-042 ORIN KIRSHNER 国际法专业英语 法律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博士 副教授 美国 C-043 王 靖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学士 武大国际部副部长 副教授 中国 C-044 王 战 法语(管理)专业法语 管理学 法国里昂二大博士 研究员 中国 C-045 亢秀兰 法语 法语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 教授 中国 C-046 颜永平 法语 法语 中科院硕士 研究员 中国 C-047 严桂发 政务管理专题 政务管理专题 不适用 中国 C-048 李国民 政务管理专题 政务管理专题 不适用 中国 C-049 李建民 会计学会计实务 会计学 中南财经大学学士 不适用 中国 C-050 张文荣 企业管理专题 企业管理专题 中石油华中区总经理 不适用 中国 C-051 谢 武 企业管理专题 工程管理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 不适用 中国 C-052 杜青刚 法语 法语 巴黎8大博士 武大外院院长 教授 中国 C-053 易亚林 法语 武术 成都体育学院硕士 新加坡武术国家队主教授 国家级教授 中国 C-054 AUGIER 数学管理学 数学 法国博士 法国拉罗舍尔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 法国 C-055 杜金元 数学 数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C-056 LEBON 管理学 数学 法国CNAM博士 法国CNAM-IIM院长 教授 法国 C-057 何 焰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国 D-001 叶初升 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02 陈忠斌 经济学 产业经济学 武汉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03 孙 晋 诉讼法民商法 经济法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D-004 余延满 公司法合同法 民商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05 乔雄兵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D-006 李 傲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武汉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07 左海聪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08 代军勋 金融学 金融学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D-009 张庆麟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国 D-010 宋连斌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12 秦 仪 管理学 企业管理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D-013 张 焱 管理学 企业管理 武汉水电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14 郑春美 会计学 管理学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15 郭均英 会计学 管理学 中南财大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16 田 娟 会计学 会管理学 重庆商学院学士 讲师 中国 D-017 李淑萍 会计学 管理学 中南财大学士 副教授 中国 D-018 黄 静 市场营销 管理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19 张奇林 劳动与社会保障 法学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20 冯存万 国际政治经济学 国际关系 武汉大学博士 讲师 中国 D-021 施雪华 国际政治经济学 政治 武汉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 D-022 应小华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D-023 Benjamin VIGIER 法语 国际事务亚洲贸易 Le Havre大学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24 Carine D"ARAUJO 法语 法语教学 里昂二大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25 Catherine BERLATIER 法语 TESOL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硕士 不适用 澳大利亚 D-026 Cecile CRESPIN 法语 法语 法国Aix-Marseille大学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27 David Armand Lopez 法语 专业英语 Eastern UniversityMBA 不适用 美国 D-028 Douglas Robert 法语 专业英语 Northern Territory University双学士 不适用 美国 D-029 Emilie 法语 法语 法国波尔多三大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0 Galadriel MATTARD 法语 亚洲贸易 法国Le Harve大学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1 Genevieve BUSSON 法语 法语教学 法国巴黎五大,佩皮尼昂大学双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2 Jeremy DAVID 法语 国际商务 法国拉罗舍尔大学硕士 不适用 澳大利亚 D-033 Maxime DOEM 法语 法律 法国Poitier大学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4 Thomas BURCKEL 法语 营销 法国里尔高商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5 Valerie BOUZAID 法语 管理 法国Nants大学硕士 不适用 法国 D-036 王绍华 法语 数学 法国里尔一大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37 杨海艳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38 周汉斌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39 夏 燕 法语 法语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 讲师 中国 D-040 董 芳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D-041 闻 静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不适用 中国 D-042 程 静 法语 法语 巴黎8大硕士 讲师 中国 D-043 王 璇 法语 贸易 法国里昂3大硕士 讲师 中国 D-044 余启应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学士 副教授 中国 D-045 姜小文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学士 副教授 中国 D-046 张 莹 法语 法语 武汉大学硕士 不适用 中国 D-047 刘林青 财务管理战略管理 企业管理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48 王建华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 计算机 武汉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49 刘伟安 数学分析 数学 武汉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 D-050 王 进 社会心理学 社会学 美国伊阿华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51 刘培德 高等代数与解释几何 数学 武汉大学学士 教授 中国 D-052 周长城 社会心理学 法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53 William GRAIN 法语 哲学 巴黎10大学士 不适用 法国 D-054 王 军 英语 英语 武汉大学硕士 副教授 中国 D-055 Julien CARPENTIER 法语 法语 法国里尔大学学士 不适用 法国 D-056 龚惠萍 太极拳 武术 武汉体育学院硕士 助教 中国 D-057 廖 璇 太极拳 武术 武汉体育学院学士 助教 中国 D-058 李华斌 太极拳 武术 武汉体育学院学士 助教 中国 D-059 徐凤菊 会计学财务管理 会计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 副教授 中国 D-060 童光荣 微观经济学 经济学 武汉大学博士 教授 中国 D-061 王 芳 英语 英语 武汉大学硕士 讲师 中国 D-062 苏 舫 法语 法语 法国里昂3大硕士 讲师 中国 D-063
2023-09-08 06:00:581

印尼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印尼采购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和《产业法》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2023-09-08 06:01:061

外贸法人手签章什么时候用

用于财务方面的。根据查询法师兄得知,外贸法人手签章用于财务方面,外贸法人手签章是条形章:公司的全称,例如:支票上用,发票的抬头;签字章:报关单据上用的,或者DEBITNOTE上;法人章:企业法人的名字。
2023-09-08 06:01:141

进口的相关法规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贸易真实性”系指进口单位对外支付的或对外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到货报审核查两部分。第三条 下列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办理开证付汇手续: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到货”);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类别分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4、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8、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关联法规:第四条 进口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申请备案说明函及下列单证:1、信用证项下,提供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2、托收项下,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即D/P、D/A单);3、汇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4、预付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5、转口贸易项下,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6、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7、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还需提供核销专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8、异地开证付汇的,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文件;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五条 进口单位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项目贷款(含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项目贷款)、没有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等的,均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类别的备案。第六条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付汇手续。在办理货到付汇项下的异地付汇备案时,进口单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出示有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在备案表上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编号和金额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退回进口单位。第七条 在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时,进口单位应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手续。所在地外汇局核实贸易真实性后方可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第八条 对外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定进口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不得代开信用证或代为付汇。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议付进口货款时,若议付单据中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时,银行不得议付;进口单位也不得授权或要求银行议付。第十条 除货到付汇外,外汇局通过审核、抽查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凭证,核查所有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对货到付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对有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外汇局可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在办理到货核销报审时,若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与进口付汇额不等时,进口单位须向外汇局逐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必要时外汇局可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函取证及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和异地付汇的,口单位应在备案表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个月内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推迟到货期的应提供有关函电及情况说明。第十三条 对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的,外汇局凭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及进出口发票审核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第十四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同时适用于保税区企业的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对于经审核,发现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无贸易真实性等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的,外汇局应及时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关联法规:第十六条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同时外汇局可指定为其办理进口开证、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第十七条 各外汇局应按月将“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材料、已查实的伪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单位的材料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附: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健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规范操作,保证核销监管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发你局遵照执行。一、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除《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外,备案不等于审批,不应影响进口单位的正常进口开证、付汇。二、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逐笔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时,按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占用外债指标,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三、进口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备案时,应当提供有效、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推延的付汇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办理第二次推延。四、《规定》执行后,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的贸易真实性通过进口付汇备案进行审核管理。五、进口付汇备案类别可视贸易类别及结算方式进行多项选择。六、《规定》第三条第7款所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指货款从国内直接向第三国支付,而进口的货物不运抵境内,运往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援外建设等项目。七、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报关“放行日期”早于付汇日90天以上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由外汇局作真实性审查后,才可凭以付汇。八、备案表使用有效期,指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到银行凭以开证或付汇的期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回有关外汇局注销。九、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时,对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金额少于对外付汇金额的,进口单位应提供提单、关税及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外汇局参考同类进口商品同期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审核,确认其贸易真实后,给予核销报审,并对低报金额进行登记。各分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管措施,及时向辖内的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及其他相关单位转发此文,并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2023-09-08 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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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题 是什么时候的?
2023-09-08 06:01:415

F在经济法什么意思

F在经济法的意思是:ACCA F4主要讲的是公司法和商法,总共分为八个部分,2016年ACCA F4考试形式变成选择题之后,考察范围变得广了,层次更深,许多小细节要注意,压题对于F4的作用已经不大,那么F4以后的教学方法是否改变,下面就由东亚国际acca的小编与您分享一下:一、机考变化:对于ACCA机考选择题而言:题型更加灵活,除了普通的选择题,还有给出四个选项 ,让考生判断对错的;让考生分类的,比如四个选项让你按照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进行分类;还有多项选择题,比如从四个选项中选出两个是的等;剩下的就是普通选择题。对于ACCA机考的案例分析题:问题也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比如案例中给你四个人物的描述,让你确定他们分别属于money laundering/fraudulent trading/insider dealing哪一类。对于灵活的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问题:就要求考生很认真的去审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要求也加深了。考试的时候不要紧张,容易大脑空白,要放轻松。做选择题的时候如果遇见不会的,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第一判断不要去改,本人就在这上面吃了大亏。二、如何应付F4机考和笔试?1. 机考和笔试两种考试形式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参加笔试的同学,不要慌,考题跟模拟考试是一样的。只是笔试的案例分析题需要你写出答案。一定按我们上课时要求的去写,简练准确就够。对于选择题,一定要重新审题,不要假定以前做过了,考官很可能改变题干的某一部分,答案就大不相同了。2. 要想轻松通过选择题形式的F4考试,上课听老师讲知识点很重要,做题只是熟悉考试形式,测试自己掌握的程度。对于大多数同学来讲,不要靠练习大量题目代替老师知识点的讲解。3. 从F4的考试改革和考生的感受来讲,自学难度增加,老师授课要求更高,老师必须能够在每一个细节处:区分准确,讲解透彻。经济法是规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的通称。如土地法、森林法、公司法、保险法、外贸法等等都属于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2023-09-08 06:01: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地域性。有些事项,在此一地域范围内需要许可,在彼一地域范围内不需要许可。比如现在许多城市对养狗实行许可证制度,养狗需要先到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交纳有关费用,然后才能养狗,否则即为违法。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养狗是很普通的事,根本不需要许可登记。第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在有些社会背景下,人与自然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限制人类的活动,对人类的某些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实行许可制度。而在有些地区和时代,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不突出,人类的活动对自然没有构成威胁,因而不需要许可。如在一个水资源紧缺的社会,对水资源开采利用,通常采取许可制度管理;而在一个水资源丰富的社会里,对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就不需要许可。第四,行政许可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差异性,在进行抽象归纳时,面临的立法技术困难比较多,相反,个案解决则可以回避诸多困难和矛盾。   尽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存在诸多困难,本法还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作了原则界定。为什么本法要对设定范围作出界定呢?第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也就是由政府什么都管转到有选择性的管,这就需要回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探索。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从不干预到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因而它可以根据发生的社会问题来逐个解决,这就形成他们在行政许可制度上的立法特点。第二,我国的立法主体比较多,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在地方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统一行政许可的立法标准和范围。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倾向,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于是什么事情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这就需要通过设定范围来减少行政许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解决模式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设定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先总说、后分说、再排除”的模式。即先列举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然后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对适用各类行政许可的事项再作出列举,并相应地规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四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最后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列举。这一方案从形式逻辑上讲是比较理想的,但在实际设定条文中遇到诸多问题。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这一方案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议,如只总说,不分说;或者只分说,不总说;或者只列举不得设定的范围等。二次审议稿曾采取只分说不总说的办法,因为分类列举的范围与总的列举的范围是重复的,立法上没有必要重复。在最后的立法决策上,是采取正面规定与排除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设定范围问题。为什么采取这个方案呢?这与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有关。   国务院提出的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以对行政许可定义的界定为出发点,进而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通过分类来具体确定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有关程序,以此来构篇谋局。但对于是否分类、如何分类,不同意见比较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就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类行政许可的名称和含义同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一致,不仅对法律、法规要作出大量修改,执行中也容易出现分歧。比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特许类是指对申请人有特别严格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而草案将其列入普通许可类中,概念不够科学。二是,各类行政许可之间有交叉,界线难以划清,并且未能涵盖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比如普通许可类的事项与核准类的事项就有重复,执行中难免会引起混乱。三是,有些类别如认可、核准、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还值得研究。从发展来看,这些类别将会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现在将其定位于行政许可,会限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空间。四是,从行政法理论来看,普通许可和特许是许可的类别,认可、核准、登记是许可的形式,分类的标准不统一。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将行政许可只分为两类,即普通许可和特许,而将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还有一些同志提出,行政许可制度比较复杂,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分类,困难很大,分类过多也不便于当事人办事,建议不作分类,而从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达到减少行政审批的目的。具体事项的许可形式可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这也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并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许可名目繁多,缺乏可以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随意性很大,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许可,什么事项只能设定什么样的许可,缺少客观标准。二是,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是按照不同行政许可的不同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确定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有的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有的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有的要经拍卖,有的要经考试,宜严则严,宜简则简。这样,便于规范、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防止执法扰民,以方便当事人办事。三是,将行政许可划分为五类,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又尽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其中,普通许可、特许的分类确实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同,需要通过宣传、实践使各方面逐渐适应和认同。四是,有些认可和核准的事项,随着经济发展、改革深化,今后势必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办理,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即使如此,最终也还总会有一些认可、核准事项只能由行政机关办理。   在进行三审时,有些常委委员对此进一步提出了意见:一是,认为认可、核准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只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手段和方式。有些行政许可形式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将会逐步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办理,现在将其列入行政许可,不利于减少审批,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二是,对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比如草案规定特许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一些委员认为特许应当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需要实施严格管理的事项。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通过分类,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规范、分类指导,出发点是好的,所作研究也是有益的。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行政许可的类别和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确定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将各类的适用范围合并,形成了现在的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这一类事项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这一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这些范围内,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需经批准;第二,许可事项一般没有数量控制;第三,法律、法规对这类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比较明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第四,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有关,并且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主要范围是:   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状态、环境和秩序。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因此从事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应当获得许可。如外贸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技术。测绘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样,被许可活动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也可以收回许可。   2.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实行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经济,转变到依靠宏观调控来管理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宏观调控的手段逐步趋于完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可事项主要有: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   3.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和影响自然的能力与日俱增,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控制和减少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关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需要经过批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均须经批准或者验收。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为了防止个体行为对整个群体、社会的安全造成破坏和不利影响,防止个体行为对集体利益的损害,因此,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活动,要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如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以及其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都要经过批准。人是社会的要素和细胞。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为了人的发展和福祉。国家要以民为本,维护人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从事有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需要获得许可。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上述几方面的内容,相互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有些也不能完全分开,特别是关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事项,往往是一个事物的几个方面,并不能完全划分开来。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一般与民事权利有关,许可的结果是向相对人授予某种民事权利,功能是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这类许可事项的特点是:第一,其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利用现有资源,防止资源利用中的无序状态。第二,申请人获得许可,通常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特别是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许可。第三,许可与民事合同发生竞合,国家以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向申请人颁发许可,既是以行政权力准许申请人从事开发利用的活动,又可以说是以特定的民事主体身份,转让民事权利。第四,申请人取得的许可,一般可以依法转让。第五,这类许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这类事项主要有:   1.有限自然资源的配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开发利用都作出了规定。其中都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草原、水等自然资源,都须经审批。   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包括各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航空航线、无线电频率等。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实行许可,主要是为了优化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目前,一些地方对出租车牌照、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实行招标拍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专营权利的赋予,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公用事业服务等行业,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其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无法放开竞争,放开竞争容易影响其服务效能。因此,进入这些行业要实行准入制度,要设定比较高的门槛,以使进入者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如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因而国家要求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的公民和组织具备特殊的资格和条件。在这一领域设定许可,主要目的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其特点是:第一,这种许可事项限于为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特定职业和行业,间接提供服务,不需要设定许可。对于一些单位、企业内部的一些岗位、职位的资格要求,可以由各单位规定资格条件,而不必由国家来统一确定资格。第二,这些职业和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第三,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并且需要国家统一规定。这里包含了三个“特殊”,可见其不同于其他的职业或行业。第四,这类资格资质的授予,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第五,资格资质与相对人的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目前公民的职业资格许可主要有两类:一是职业资格许可。如律师资格证,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是劳动技能资格许可。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有关企业和组织的资格、资质,主要有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测绘资格资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等。   (四)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这一类事项通常被认为是对物的许可,其实,物与人联系起来,进入到社会生活中,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孤立存在的物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在行政许可中,表面上看是对物的许可,实质上是对物的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该物的一种许可。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进行检验,颁发合格证。表面上看是检验电梯是否安全、合格,其实质是允许所有权人使用该电梯。如果所有权人不打算把该电梯投入使用,或者只用作展览,就不需要检验其是否安全合格。再有对动植物的检验,表面上看只是对这种物的检疫,但其目的是为了允许其所有权人销售、加工该动植物。这一类许可事项的特点是:第一,以对物的检验、检测和检疫为依据决定是否许可,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二,以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依据,没有数量限制;第三,这种许可相对于被许可人有一定的独立性,被检定为合格的物,在其所有权发生转变时,对该物品的许可仍然有效;第四,这种许可的实质是许可该物的所有权人使用、销售该物品。   这一类事项主要包括:(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如民用航空法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证书。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发给相应证书。(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机构检疫合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场。   本项所列许可范围,与本条第一项所列许可范围,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就其共同点来说,都是准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就其区别而言,第一项所列事项,侧重于特定的活动,并且这种活动不与特定的物联系起来;而本项所列事项,虽然最终也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但这种活动是与特定的物联系起来的。   (五)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事项   主要形式是登记。其功能是通过登记,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其特点是:第一,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二,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第三,对申请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第四,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登记许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其市场主体资格;另一类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以确立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这两类主体的确立,都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登记。对于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登记只是一种确认行为,不属于许可;有的认为,当事人不登记,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违法,因此也是行政许可。总的来看,我国的登记种类比较多,有些登记属于事后确认性质,不属于许可,如房屋登记、抵押登记等。但有一些登记,实际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活动资格,因此这种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即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我国签订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作为国际义务,要求成员国实施管制、设定行政许可,如军品贸易管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另一类是作为一种权利,允许成员国设定行政许可实施管制,如进口商品配额等。这两类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本条规定的范围,包括了我国签订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涉及的范围,并且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实施,需要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实施。因此,国际条约和协定要求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允许设定行政许可,都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此外,由于行政许可几乎涵盖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人的认识还难以穷尽所有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适应未来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法还设定了开放条款,即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对上述范围之外的事项设定许可。从立法技术和法制建设上来看,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理想的。因为最后一项的规定,使本来不明确的设定范围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在运用这一条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比照前几项的性质和类别,应是那些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
2023-09-08 06: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