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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登记证去哪里办理,需要准备材料

2023-09-22 0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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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啵呲嘚

法律分析:就业登记表可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下面的劳动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中心的人员审批合格就会在这张表上盖章,然后再拿着这盖章的表格到保险中心去办理保险。其次就是在离职的时候,也要带着此表到就业中主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马老四

就业创业证办理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前往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4、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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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一直没工作有补助。这个补贴叫做高校生灵活就业补贴,一般是要求在毕业两年之内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实现了灵活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这个时候就可以领到社保缴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3、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4、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6、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7、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8、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综上所述,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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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实习生交押金怎么办?

公司向你收取押金,你保留好证据,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后,将责令公司限期退还,并会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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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实行什么制度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登记。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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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办理退工登记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2、用人单位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后,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市户籍人员退工登记备案业务3、用人单位因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招工登记手续的,可前往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按以下流程办理:(1)用人单位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加盖公章(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3)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01:201

天津就业登记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在 天津 市的员工,如果在失业之后,要去办理失业登记,登记自己的相关信息,就业部门会对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在就业后,也要办理就业登记。那么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怎么申请,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如何申请 1、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进行就业登记。 二、天津就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 个人信息 、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综合以上介绍,办理就业登记,能帮助就业部门及时掌握劳动者的状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措施,办理就业登记,是劳动者要遵守的义务,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9-08 08:01:29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7年11月5日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lt;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gt;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9章77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2023-09-08 08:01:401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疏通合法的境外就业渠道,加强境外就业服务与管理,防止非法移民,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劳动部批准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第三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服务为宗旨。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四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拥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有专职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所在地区境外就业渠道稳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  (四)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有护照颁发权。第五条 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凡申请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由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二)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依本规定第四条的所述条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审查意见报劳动部审批。第八条 劳动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九条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第十条 许可证可以续延,每次续延的有效期为两年。  需续延许可证有效期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或吊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不再申请续延的,予以注销;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终止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申请的,经批准予以注销;  (三)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吊销。  认可证注销或吊销后,遗留问题由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协助处理。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批。第三章 服务职能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  (三)核查境外雇主(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  上述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经当地主管部门认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当事人持原件直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境外雇主和应聘人签署的聘用合同需办理其所在国有关公证机关证明各自签字属实的公证。公证书一式两份,境外雇主及应聘人各持一份。  (四)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双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应对受聘者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加班报酬、保险(工伤、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劳动保护、食宿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  (七)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  (八)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  (九)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十)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服务。  (十一)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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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影响应届生身份吗?

就业证明不影响应届生身份。应届生主要指大学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在一些企业(校园招聘)及公务员考试中限招收应届毕业生,同时应届毕业生在另一方面意味着经验欠缺。毕业前需要工作的应届生,需手持《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及三方协议寻找工作,毕业后取得报到证方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应届生身份这一说仅限于国考针对毕业两年择业期内未正式就业的学生有部分的岗位可以报考。签了三方,如果学校把就业档案根据你的三方上报教育厅就业部门,你就属于已经就业的毕业生了,即使你在毕业年度,你是已经就业的毕业生了,原则上仍然属于应届生。如果不按照三方上报就业方案,你的报到证抬头是生源地人社局或者教育局并且备注没有就业单位,你就属于未就业的。一来,正式就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单位交社保两个条件并存,二来,对那小部分岗位符不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学校层次要求,都不一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9-08 08:02:149

什么叫学生?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学习的人也自称学生,以前与学生的性质相似的还有徒弟、弟子等等。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可以把学生分为:幼儿园学生、小学生、中学生、高等院校学生等。基本解释:1、在学校接受学习教育的人。2、接受他人的教导并帮助传播和实行的人。3、古代一种自我谦虚的称呼,多用于晚辈对于长辈请教或学习或尊师等行为。4、学习他人东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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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的下列企业:  (一)各级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和劳动管理所(站)主办或扶持的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部)及其所属企业;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四)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指导、管理的集体企业;  (五)市(地)、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厂、店;  (六)利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扶持兴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七)由各级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其它集体企业。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开办初期和存续期间,都应当承担当地的就业安置任务。由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安置能力,下达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计划,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归口管理等各种名义,任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与管理第六条 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从业人员中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其比例在开办后的半年内逐步达到60%以上;  (四)有明确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工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的具体规定;  (七)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对原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上述条件,进行性质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论单位开办或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须报经企业所在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性质后出具批件。第八条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特点,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产者外,其生产经营范围不受行业限制,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可以从事为本系统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货源的采购批发业务或联购联销(专营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自己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经营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扶持发展投资少、上马快、安置多、效益好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此项扶持生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低息借贷,到期偿还,周转使用。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作为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资金。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优先安排解决。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工业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除市场调节的部分外,凡属国家计划供应的品种,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照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所需的商品货源,凡按照政策属于国家计划供应的,各级商业、粮食等部门应当列入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八五”期间继续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待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关、停、撤并或分立。必须关、停、撤并或分立时,应当按隶属关系和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安置人员,处理好债权债务。
2023-09-08 08:04:351

关于失业在创业税收优惠办理的问题

关于失业在创业税收优惠办理的问题 关于继续实施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档案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档案规定: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您的表述,贵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如果贵公司是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应当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税率征收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没有什么实际性的优惠。现在的税收优惠大多都是对产业的税收优惠,没有针对哪一类人群的,所谓那些优惠,挂在留学生身上,只是这类人之中从事的某些产业符合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而已。还有,优惠并不是地方 *** 和某些招商人员说的,去税务局了解才是真渠道。 关于税收优惠 你提的这个问题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 首先,如果公司购置的属于节能节水装置,那么购置相关装置的投资额是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当然,这些装置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目录才能享受。 其次,所谓节能环保建筑材料要享受增值税相关的优惠,那么所使用的材料是要符合规定的。比如使用的材料属于三废,那可以享受增值科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如果公司符合条件,那么从事的环保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至于具体的程式,这要看公司符合哪类条件。如果是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那这些是属于事前备案专案,需要在享受优惠前持相关材料到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是享受增值税减免,则需要对所使用的材料等进行免税检验,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失业单位办理工伤险办理的问题 个人不能办!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目前最新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两大通知从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扩增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能力。如新政策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规定,在原先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迦纳入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 *** 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规定,即最高扣减9600元。此外,鼓励吸纳就业政策定额标准4000元,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扣减5200元税费。 在a市办理的残疾证在b市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在a市办理的残疾证在b市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B市登记备案就行。 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是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原所得税法下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现在已经取消了。 2、新办企业,可以在开办当年申请当年的所得税减免,或者申请认定为高新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获得所得税优惠。 请教关于双软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可以啊,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两者不矛盾呀 残疾人创业有税收优惠吗?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稽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023-09-08 08:04:45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了几次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8 08:04:53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23-09-08 08:05:06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8 08:05:141

201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法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08 08:05:241

招用人员简章包括哪些

建议你看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1) 劳动者的民族 (2) 劳动者的种族 (3) 劳动者的性别 (4) 劳动者的宗教信仰 (5) 劳动者的户籍 (6) 其他歧视性内容
2023-09-08 08:05:341

国企招聘户籍限制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招聘时候是不能歧视劳动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会因为户口、性别等而遭受歧视。国企在招聘时候,是不能限制户籍的,国家也多次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国企招聘时不能限制户籍,因此,国企招聘时限制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与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023-09-08 08:05:501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的管理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所持有的《登记证》上进行登记,并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登记证》和相关记录,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核发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对没有为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统一印制,由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印制《登记证》所需经费从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核发《登记证》的具体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八条 《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陕西省代码(61);第3至6位为《登记证》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见附件2);第7至8位为发放《登记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第18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陕西省户籍居民,1代表陕西省外户籍居民。   第九条 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外省户籍劳动者在陕西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户籍劳动者),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 《登记证》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凭《登记证》享受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登记证》的外省劳动者离开陕西省后再次进入陕西就业的,应使用原《登记证》。   第十二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登记证》应进行年度审验。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登记证》: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六条 《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为平台,统一使用“劳动99”三版软件“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脑化管理和全省联网运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主站负责软件开发、推广使用、网络总监、信息管理和信息调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登记证》登记管理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到所属的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次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登记证》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劳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三)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登记证》。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登记证》到其所属市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城镇户籍无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属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办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失业登记”栏目中进行记载。   第二十四条 《登记证》中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待遇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有效记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失业登记记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帐造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管理其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需调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有效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调阅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登记证》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失业登记证》等证件和各地制作的相关证件不再发放,持上述证件人员应在2009年年检前更换为统一的《登记证》,年检后上述证件即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2023-09-08 08:06:101

(2021年真题)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答案】:A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B错误)。④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⑤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⑧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CD错误)。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23-09-08 08:06:231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失业人员属于失业登记范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023-09-08 08:06:331

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是干什么

主要负责乡镇劳动就业指导,培训和办理失业登记及其他社会保障类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好辖区内的劳动者就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受财政补助资格,补助金额和个人缴费额度的复审和监督其待遇落实情况。负责指导,督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好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国家劳动部门的辅助服务机构,目的和职能是对就业人员做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也可以为你推荐就业企业。如果涉及单位合同或者其他纠纷,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或向法律部门提请司法程序。就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服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区就业服务的规定及实施工作;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对全市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前培训;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办市属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工作。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全市再就业工作;2、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制订吸纳下岗职工移交管理计划,提出其分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3、受企业委托,接收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协议,在协议期内负责对其提供就业服务、基本生活保障和进行相应的管理;4、寻找分流渠道,开展对下岗职工的转业培训、职业介绍、余缺调剂以及扶持其生产自救、鼓励其自谋职业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023-09-08 08:06:421

天津用工登记网上流程

法律主观:在 天津 市,对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金,而失业人员也要去进行失业登记,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在失业人员找到工作重新就业后,也要进行就业登记。那么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进行就业登记。 二、天津就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 个人信息 、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综合以上介绍,当天津市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时,需要去办理就业登记以便于劳动部门及时掌握劳动者的状况,办理就业登记请按上面所介绍的流程办理。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9-08 08:06:501

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2、就业失业证原件 (新办证带2寸免冠彩照1张)3、劳动合同原件一份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5、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7、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者和外省劳动力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应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证的流程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市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申请条件下列人员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下列人员中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07:0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8 08:07:091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难以获得其他就业机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者自行组织生产经营自救的人员,包括: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明的人员;  (二)“农转非”中待安置的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人员。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人数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企业在存续期间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安置任务,按规定比例安置失业人员的。第六条 要求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第七条 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凭该证书享受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第八条 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到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但税务部门规定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除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届满后,继续或其他企业在存续期间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安置任务,按规定比例安置失业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具体税收优惠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组织、扶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提高其安置失业人员的能力;  (二)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质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引导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选择与本企业安置的人员相适应的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督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做好有关统计工作。第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当年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和当年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额,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际安置失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安置其他失业人员。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任务达两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收缴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第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本市计划、金融、物质、土地、规划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应给予积极的扶持。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妥善安置失业人员,保障职工的各项权益。  被安置的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工龄。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2023-09-08 08:07:341

就业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2023-09-08 08:07:441

单位已买社保但无就业登记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定需要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但是法律有规定单位必须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单位缴纳社保的前提是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备案。所以就业登记备案也是必须的了。劳动用工备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用工备案是针对单位就业登记是针对个人,就业登记就是去劳动局登记了找工作不登记的后果:1、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2、无法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统招生)。3、无法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4、无法证明具有毕业资格。5、无法证明档案内存在。单位没有办理就业登记会怎么样?1、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定需要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但是法律有规定单位必须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单位缴纳社保的前提是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备案。所以就业登记备案也是必须的了。2、劳动用工备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3、劳动用工备案是针对单位就业登记是针对个人,就业登记就是去劳动局登记了找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规定,请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3-09-08 08:08:191

就业创业登记证去哪里办理,需要准备材料

就业创业登记证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需要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 户口簿。3. 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4. 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5. 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 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7. 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因此,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需要准备以上材料。
2023-09-08 08:08:282

电子就业创业证怎么办理

电子《就业创业证》免申即办。一、电子就业创业证的作用:1、《就业创业证》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记录及凭证的作用。2、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创业证》上,为劳动者做好劳动合同期限情况的记载;而劳动者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就业创业证》由本人自行保管,在此期间劳动者如果要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业务及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需要出示《就业创业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办理情况。二、就业创业证证书编号组成:1、就业创业证件编号指该证件的编码,共16位。2、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性质;第8位为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首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顺序编码。三、申请条件: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四、就业创业证办理流程:1、材料/工具:(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二寸免冠照片张;(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份;(5)《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份。2、方法:当地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的,可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1)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2)本人身份证;(3)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3、外地户籍人员在绍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两张。特别着急的话在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当天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县、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拿到证。五、就业创业证的有效期:1、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有效期是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2、就业后,失业证自动失效,自创业者可享受三年的优惠政策。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2023-09-08 08:08:381

什么是招工备案?不办理招工备案能交社保吗?

招工备案就是就业登记,不办理招工备案是不能缴纳社保的,具体如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扩展资料:除就业登记外,还有失业登记,具体如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023-09-08 08:08:491

我离职后,单位未为我办理失业登记,这样对我以后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一般没什么影响,失业证明主要对我们利益影响是:可以领失业金,看公司之前有帮你买过五险吗,其中有一项是失业保险。
2023-09-08 08:09:004

未退工记录怎么解除

法律分析:可以联系当地的社保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前个用工单位还没有将其从前个单位用工名单中取消,从而出现未退工的情况。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些都被称作为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此类“后合同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8 08:09:141

劳动用工登记证如何办理?

去社保局。
2023-09-08 08:09:253

长期失业人员认定标准

失业证需要的条件:首先,失业人员并非因为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也就是说主动离职并不能被认定为失业人员。其次,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确认自己仍有求职要求。主体条件,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1、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3、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办失业证需要的条件:1、主体条件,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当地户口。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失业的确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失业人员并非因为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也就是说主动离职并不能被认定为失业人员。其次,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确认自己仍有求职要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为: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且属于大龄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员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或者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或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3-09-08 08:09:431

就业登记证要去哪里登记

就业登记是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需要符合就业条件的人进行登记,然后填写《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四张两寸彩照。填写好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通常需要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办理。当事人需要填写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四张两寸彩照。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到人力资源市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注意就业失业证是实名认证的,不要转借他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09:511

公司怎么办理就业登记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就业条件的,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用印章。属于当地户口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外地户口的,女性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身份证原件;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4、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属于本地失业职工,可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科提取本人档案并转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增加登记手续,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10:01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23-09-08 08:10:24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实行什么制度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登记。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2023-09-08 08:10:321

天津市办理用工登记需要什么

法律主观:在 天津 市,对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金,而失业人员也要去进行失业登记,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在失业人员找到工作重新就业后,也要进行就业登记。那么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进行就业登记。 二、天津就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 个人信息 、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综合以上介绍,当天津市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时,需要去办理就业登记以便于劳动部门及时掌握劳动者的状况,办理就业登记请按上面所介绍的流程办理。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9-08 08:10:40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23-09-08 08:10:50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23-09-08 08:10:591

就业登记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就业登记是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需要符合就业条件的人进行登记,然后填写《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并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四张两寸彩照。填写好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11:101

就业登记证不去登记有什么影响

《就业登记证》不去登记会有什么影响:1. 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2. 无法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统招生)。3. 无法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4. 无法证明具有毕业资格。5. 无法证明档案内存在。以上为不去登记就业登记证的影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9-08 08:11:182

关于失业在创业税收优惠办理的问题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2023-09-08 08:11:281

国企招聘户籍限制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招聘时候是不能歧视劳动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会因为户口、性别等而遭受歧视。国企在招聘时候,是不能限制户籍的,国家也多次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国企招聘时不能限制户籍,因此,国企招聘时限制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与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023-09-08 08:11:381

办了失业登记进新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员工办理了失业登记,就是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如果员工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即可。《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023-09-08 08:11:571

国企招聘户籍限制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招聘时候是不能歧视劳动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会因为户口、性别等而遭受歧视。国企在招聘时候,是不能限制户籍的,国家也多次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国企招聘时不能限制户籍,因此,国企招聘时限制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与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023-09-08 08:12:071

国企招聘户籍限制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招聘时候是不能歧视劳动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会因为户口、性别等而遭受歧视。国企在招聘时候,是不能限制户籍的,国家也多次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国企招聘时不能限制户籍,因此,国企招聘时限制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与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023-09-08 08:12:321

务工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在工作地点的社保局开具。只要在工作地点有缴费,让单位开个介绍信,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带去社保就能开证明了。办理的条件:1、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2、身体健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5、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同时还需办理以下证件:身份证,婚育证(在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在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所)也可以办理),暂住证(在务工暂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工作单位的,一般由单位代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被用工单位招用后,由用工单位在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健康凭证(在务工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 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2023-09-08 08:12:421

国企招聘限制户籍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招聘时候是不能歧视劳动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会因为户口、性别等而遭受歧视。国企在招聘时候,是不能限制户籍的,国家也多次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国企招聘时不能限制户籍,因此,国企招聘时限制户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与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023-09-08 08:1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