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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2023-09-22 11: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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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

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

可以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务。

(一)人大决定,地方试点

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要同步进行。具体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获得全国人大授权;有法律依据,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废止法律的,要报请全国人大予以废止。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方案虽然已经公布,试点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工作。但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现行诸多法律法规的变动,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试点授权,如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又如2015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等等。

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后,试点地区就要筹备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有很多考虑。我个人的理解是,选择北京试点,是因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权力中心,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开展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风向标意义。选择山西试点,是因为这里曾经是腐败重灾区,也是重建政治生态的重镇,可以作为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试验田。选择浙江试点,是因为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也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风险高、压力大。在这种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可以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起到示范作用。上述地区各具代表性,试点后形成和积累的经验,可为全国范围推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为后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二)设置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按照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局、监察厅、监察部,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名称,有待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

回顾党史,历史上曾经有过监察委员会。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现在,各级党的监察机构的名称均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如果将拟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容易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相混淆。因此,我建议定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中央层面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宜,以示与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现在的中央纪委有别;地方层面以“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定名方式为宜,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等。

按照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对应的人大产生。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呢?这就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赋予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产生之后,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至于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以报告工作的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为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存在报告通过或不通过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它就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具体如何合署办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纪委和监察部是分开办公的。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强化监察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今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对象仍有区别。纪委以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约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因此,纪委无权以党的纪律约束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署办公后,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为监察委员会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除了保留有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还应吸纳行政系统内哪些职能呢?目前看来,审计职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审计机关除了反腐败作用之外,它在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担着很重的任务。审计的体制机制已经比较健全了,若把审计职能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还有难度。

行政系统以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需要整合哪些职能呢?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这将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从国家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整合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角度讲,检察院部分职能的转隶,可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

(四)丰富监察手段,完善监察程序

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用的发挥。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如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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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1:30:071

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有哪几种

1、立法型审计模式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2、司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3、行政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4、独立型审计模式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扩展资料: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时效性比较强。审计机关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正建设,惩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三是有利于各级人大更好地支持监督审计工作,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这为各级人大了解、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四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增强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使全国审计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体制
2023-09-08 11:30:171

怎样落实党组双重领导体制

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落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发挥系统优势。
2023-09-08 11:30:341

人民法院是不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你好!不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领导。
2023-09-08 11:30:422

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6)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3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2023-09-08 11:30:511

关于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这句话的对错

中国的体制是人大产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现有体制下权力机关领导司法机关没有毛病。你的疑惑可能来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但中国实行的制度是人大行使全部国家权力,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而西方的三权分立让你以为人大只是个立法机关,你可能将人大当成了欧美的国会之类的了,事实上人大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负责,这就是领导关系啊。
2023-09-08 11:30:591

双主官制度的利弊

优点是上级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督促某一个下级单位,双重领导的上级单位由于单位性质,属地不一样,所管理的角度和权限也不近相互同,可以互补性强,使管理更全面,更细致。缺点是,被管理者婆婆过多,办事程序往往过于繁索,办事效率低下,遇到好事相互争,遇到难题到处推,让下级不知道该找谁才对。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又称双重从属制。下级国家机关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内部实行的一种制度。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023-09-08 11:31:191

如何理解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管制体制?

受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双重领导。
2023-09-08 11:31:282

一元化领导是指完整制。什么是一元化领导,什么是完整制以及与首长制的区别?双重领导体制又是怎么回事?

不清楚啊1
2023-09-08 11:31:413

双重领导的弊端

两个脑袋打架。
2023-09-08 11:31:492

请问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谁来确定?省直机关可以建议省委或省政府对本行业实行双重领导吗?

为什么要申请双重领导?婆婆越多越麻烦,而且双重领导不是下面申请的,而是由上级组织决定的。
2023-09-08 11:31:572

什么是国地税合并

法律主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地税合并意味着什么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永海博士认为,改革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地税机构合并,在新时代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国地税在近年来不断强化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可以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二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管理的不断深化,纳税人对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国地税机构的合并,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公平便利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17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国地税合并,可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甘肃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马应超博士认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多重制度效应和政策红利逐步显现。一是有助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管理链条缩短,税费收入的规范性和执行上更加刚性,必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二是有助于纳税人办税便利化的提升。国税地税合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征收上的“两头跑”“两头查”问题,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办税和缴费负担,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全方位提升。国地税合并之后,垂直管理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地税征收率低的问题,征收率的提升会缩小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同时明确企业对纳税程度的预期,也有利于未来减税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四是有助于新时代税收征管流程再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只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集成创新。法律客观:国地税合并地税人怎么办分流一般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不会涉及到个人身份问题的。如果你原来是公务员,合并分流后应该还是公务员编制。根据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省委、各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地税系统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制度,调整和优化地税队伍结构,保证全省地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方案规定的要求: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政策,确保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下达的编制数,通过人员清理、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空编考录公务员等办法,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7月和1999年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因此,对于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只是会有工作岗位的调整,不会改变原有的身份。对于原本是公务员的在合并之后还是公务员,这点是不会变的,大家也不用有任何的担心。
2023-09-08 11:32:051

纪检双重领导制度实行了多少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开始时沿用了历史上的做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体制很快便暴露出与党内状况和纪委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支持,严重影响了纪检工作的开展。中央纪委在1980年第二次全体上向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了中央的批准。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的党章将纪委的这种领导体制正式规定下来。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023-09-08 11:32:131

我国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什么机构为领导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主要以上级审计机关为领导。
2023-09-08 11:32:231

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1、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制民主集制我党根本组织原则强化党内监督核2、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力推进四全覆盖3、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积极发挥纪委监督职能作用纪委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管党治党重要力量
2023-09-08 11:32:443

公安局双重领导哪个说了算

法律分析:双重领导体制单位一般都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即所谓“条条”管理的部门,比如铁路、水利、地震、气象等等,它们的行政归属于中央,业务服务于地方。1、涉及人的事情,谁有权谁说了算,一般是条有人事任免权。2、涉及钱的事情,谁出钱谁说了算,对于业务服务于地方的单位,一般获得地方经费支持多,就主要是块说了算,要看具体情况。3、涉及业务的事情,哪个领导都需要政绩,所以条和块不必要分得很清楚,当地政府满意、上级主管部门满意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23-09-08 11:32:521

公安局双重领导制会冲突吗

不会冲突。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包含着多重领导关系,这就是: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处理好这几重领导关系,对于理顺和完善公安领导体制,继承和发扬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适应新的形势,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08 11:32:591

怎样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发挥制度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决定》提出要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求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就是说,要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权力运行的机理和要求来看,第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掌权者是一种无形的约束。现实中许多掌权者违规滥用权力,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他们清楚自己的权力边界,清楚自己的哪些所作所为是违规操作,但总希望这是天知地知的事,没人能够发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能消除掌权者的这种侥幸心理,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第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给权力监督者创造了更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监督者就能知情更多,更容易及时发现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弊端。而且,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本身就包括对权力运行各种规定的明确化,这就使监督者对权力监督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让监督更为有力。第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掌权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人民清楚地了解他们赋予的权力是怎么运行和运用的,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有助于不断强化掌权者对人民群众的敬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激励他们更好为人民掌权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要通过各种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具体制度来体现。《决定》明确提出了重要举措,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利于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制度体系是对权力运行有效制约监督的重要保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滋生。这就需要通过改革不断创新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只有制度明确,执行者才有所遵从,监督者才有所依据;只有制度科学,才能形成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保障。党内纪律检查,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主要方面。《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就是要保证把这个环节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决定》对纪委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程序、报告制度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与考察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从体制上为纪委更好发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也是为了理顺纪检机构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体制。在这一层次,如果体制不顺,派驻的纪检机构或因为不能参与这些机关的决策执行过程,或因为在相关利益上与这些机关的一致性而产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效果。《决定》强调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强调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对于克服监督不到位情况具有重要作用。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因素在权力运行监督中的作用。为此,《决定》一方面强调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另一方面,强调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近些年来,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督随着各种舆论传播工具和手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权力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方面的监督,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和优势。但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监督,由于自身的特点也会给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形成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流言,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决定》不但明确要求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而且明确提出要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规范互联网监督。这同样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如果监督体制机制不建全,监督途径方式不规范,也会对权力在阳光下正常运行构成负面影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体现的是廉政建设的整体思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68年前,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的对话中,就以共产党人特有的自信回答了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提出让人人起来负责,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一直致力于探索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是我们党在这方面长期探索的最新成果,体现了时代特点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思路。其中,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根本,让人民监督权力是对监督主体的明确重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让人民更好监督权力、让制度更好管住权力的前提。把这几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就能从根本上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所有这些,体现了我们党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而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决心,体现了我们党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并遵行规律按规律办事的科学态度,体现了我们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来监督权力的明确态度,体现了我们党向人民承诺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诚意和自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具体方法,而且是一种根本的制度要求。《决定》推出的一系列制度,是对这一要求的及时回应。真正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充分认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看待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问题。其次,要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是一种新的工作要求,有些时候会对掌握权力的人构成一定的利益触动,这就要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再次,要在执行制度过程中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在这方面,《决定》和相关部门的制度已经明确了各方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规范,在制度执行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并在具体工作程序和方法层面继续完善。
2023-09-08 11:33:081

国税,地税 24 年后又合并:何为双重领导

1994年以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只有一个税收征管系统,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4年7月1日,国税地税正式分开。但分税制实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一方面,国地税分设会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另一方面,机构分设所导致的机构争议也成为问题。合并后,好处主要有:1. 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国、地税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促进税收征管的全国统一性,平衡地区差异性。2. 能方便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3. 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4. 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有效避免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弊端。5. 地方财政数据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税务局仅仅在业务上归属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但人事等由同级政府决定,所以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对地税、非税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合并后,征税权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类现象。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
2023-09-08 11:33:161

国外有哪几种类型的审计体制?

摘要:目前国际上四种主要的国家审计体制分别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型。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现有的政府审计组织体系,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准则体系,加强审计工作的阳光工程建设,是构建我国新型审计体制的策略选择。关键词:审计体制;现状;启示2014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出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意见。一时间,学界对于《意见》内容能否彻底解决审计体制中长期存在盲区、缺陷从而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以及审计体制改革条件等审计议点进行了诸多讨论。勿需质疑,《意见》反映了国家审计在适应宏观政策导向、外部环境变化、审计自身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现在存在一个基本问题,我国的审计隶属于政府部门。在一个预算法案中涉及到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上,政府内部的审计在做,还是存在一定缺陷。预算法案是人大来批准,审计隶属于政府又由政府来执行,而人大缺乏预算监督的能力和执行情况,所以组织机构需要进一步调整。本文对比分析国外现行几种审计体制,对比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现状与弊端,希望对于构建我国新型审计体制有进一步的启示作用。一、国际审计体制大观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管理制度,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和审计长的地位;二是审计管辖范围;三是上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1]。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体制或模式。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学术界传统观点认为,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国家审计体制:立法型(议会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2]。1、立法型审计体制。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机构体系与立法程序,能够保证其立法型审计体制职能发挥。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立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是在美国。在美国,隶属于国会的审计总署的首长是美国的审计长;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的内部审计。联邦审计总署与地方审计总署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的审计机关在向该州地方议会报告工作方面,同审计总署的地位基本相同。它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2、司法型审计体制。这种模式相对于立法模式而言,更侧重于审查和追究当事人的财务责任,而不注重于向议会提供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政府审计机构拥有司法权,政府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有些国家还在审计机构内部设置审计法庭,直接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法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介于行政和立法之间的独立机构,每年要向总统上报审计报告,但总统无权强制审计法院进行某项审计;议会只能建议审计法院去做某项审计调查,但决定权属于审计法院。最高审计组织和地方审计组织的关系明显具有司法特征,审计法院可以接受地方审计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并作出终审判决。采用该体制的国家除法国外,还有意大利、西班牙等2 0多个国家。3、独立型审计体制。同立法型审计体制一样,这种体制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宏观服务职能。政府审计机构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政府、议会和法院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如德国的联邦审计院同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同级,联邦审计院只服从于法律,各州也有审计院,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采用该体制的国家除德国外,还有日本、韩国等。4、行政型审计体制。目前采用这种审计体制的国家为数不多。政府审计机构从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其独立性不如立法型和司法型体制强,独立地位往往在宪法或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更多的精力是投入到对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检查之中。我国目前实行的正是此种体制。依照《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要是同级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国家审计署主要审计监督其他各部委单位,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二、我国审计体制的现状与弊端1、现状: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1983年建立的[3]。1983年9月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后,地方审计机关也相继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审计体系逐步形成。1994年我国颁布了《审计法》,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加以具体规定。2006年2月全国人常委会虽然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正,但未触动我国的审计体制。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分管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则隶属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在人员配置方面,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审计署审计长,审计署的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根据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地方国家审计机关首长,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副职领导人由本级地方行政机关任免。地方各级国家审计机关首长和副职领导人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国家审计机关意见。2、弊端: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自确立以来,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重领导体制的缺陷。现行审计体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由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在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实际上是“政府的内审机构”,这种情况致使“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的尴尬局面长期存在[4]。第二,现行审计管辖范围的缺陷。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于一部分中央所属单位不属地方审计机关管辖,而上级审计机关又无暇顾及,就导致了审计盲区的存在。《意见》的实施对于该点弊端起到了一定改进作用。第三,审计资源配置的缺陷。除审计署外,履行或部分履行审计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还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证监会等。多头检查、重复监督和交叉监督问题不能被很好解决,审计资源需要重新配置。三、构建我国新型审计体制的对策与建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采取适当策略,大力推进我国的审计体制改革。第一,改革现有的政府审计组织体系。对于审计体制改革,有人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管理,有人提出由政府管理,本质上讲归政府管理的权威性更高一些,这个要随着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调整才有意义。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职责权限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改革也未必能使审计有很大的权威性。所以,还要随着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改变而改变。作为国家的审计体制,在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立专门预算法案的审计机构,平行于政府机构,起到一个相互制衡的作用,两个体系各自运转,双管齐下,这是一个不错的设想。正如公司一样,既有代表股东的监事会,又有代表经理层的内部审计,这样能更好发挥微观体制和宏观体制的能动性。地方各级审计部门直接归国家审计署领导,实行直线管理。其次,在人员任免 上,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可由国家审计委员会提名,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审计长的任期可较一般政府领导的任期长一些,不受政府领导班子更替的影响,从而确保审计长地位的稳定和独立性的发挥。再者,政府审计部门一旦从组织关系、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方面独立于行政部门,特别是在同级审计中,就可以不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制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第二,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准则体系。从审计准则看,我国目前执行的是2002年国家审计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5],该准则体系只包含基本准则这一层次,缺少具体准则和审计指南这两个层次,且没有规定审计范围和绩效审计,而从国际上的审计发展趋势看,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已成为审计发展方向的主流,尤其是绩效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更是代表了当今审计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加快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准则体系工作,对促进我国审计水平的提高,加强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审计工作的阳光工程建设。为了促进审计的公开、公正,每年的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审计机构其本身也要接受其他机构的监督,尤其是让其长期置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迫使其自觉地保持其独立性,维护自身形象;同时,为维护政府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法律责任,奖惩分明,强化其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保证其审计过程中应持的谨慎态度,从而促使其自觉保持独立性,以确保审计工作独立自主地进行。总之,审计体制的转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因素,需要一个酝酿、规划和实施的过程,因此审计改革和发展工作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马屯良,张艳.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J].财会月刊.2007(7)P59-61.[2]田园.我国审计体制改革设想[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5).P80-81.[3]韩明德.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7(3).P21-23.[4]罗兵.论新形势下的国家审计体制改革[J].科技咨询导报.2007(14).P179.[5]李军.从审计独立性看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J].科技创业月刊.2007(2).P25-26.
2023-09-08 11:33:273

如何理解落实党委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指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也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从地位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体与责任颠倒过来即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承担主体责任,谁就是责任中的“主体”角色,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应该负全面责任、负总责。  3.从责任主体上理解: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从责任内容上理解:一是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要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管好干部,又要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阳光运行,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四是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五是示范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并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一心为民,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如何正确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从监督内容上理解:一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三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四是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2023-09-08 11:33:451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机构及体制是如何设定?

一、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名称《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据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于1983年起设立了审计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也设立了审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于1983年起陆续设立时,一般都称审计局(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为正厅级),行政首长称局长。唯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过例外。该区于1987年将自治区审计局改称自治区审计署,行政首长也称审计长。1992年改称自治区审计厅,行政首长称厅长。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于1992年后相继称为审计厅,行政首长称厅长,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仍称审计局(正厅级),地区(省辖市、州)、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的审计机关称审计局(分别为正处级和正科级),行政首长称局长。盟行政公署设立的审计机关一直称审计处(正处级),行政首长称处长。二、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正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规定由本级政府正职首长领导审计机关,这样的规定还不多见。这对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排除工作干扰非常重要。三、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作了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ド蠹苹?关负责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主要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任免。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地方审计机关正职领导的任免程序是:由本级政府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副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任免。《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这主要是从双重领导体制考虑的。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一级审计机关比较了解下一级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情况,因而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很重要,这样有利于做到任免干部客观公正。
2023-09-08 11:33:551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

政法委调节
2023-09-08 11:34:042

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行政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政府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政府部门都含有双重领导。1、双重领导关系表现为在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为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又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上级对同级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被双重领导。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2023-09-08 11:34:251

检察院是双重领导体制吗?

并不是只有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是含有双重领导成份。其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1.双重领导制又称“双重从属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内部实行的一种制度。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  2.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政府部门中的双重领导  政府部门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4.司法系统的双重领导  地方上的司法系统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双重领导。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在业务上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  5.军队中的双重领导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2023-09-08 11:34:321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立案审查应向什么部门报告

下载阅读向上级纪委报告
2023-09-08 11:34:435

双重领导体制的介绍

双重领导体制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023-09-08 11:35:201

双重领导的单位到底谁说了算?

应该各有职能偏重吧在各自的领域有发言权
2023-09-08 11:35:372

一元化领导是指完整制。什么是一元化领导,什么是完整制以及与首长制的区别?双重领导体制又是怎么回事?

一元化是指单独的一个系统制,同时还有多元化体系,分制不同
2023-09-08 11:35:472

行政关系中: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怎么理解?

从行政法上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政府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同时领导,一般都的政府部门都是双重领导,比如环保局,财政局,等。与之相对的是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比如国税是全国范围垂直领导,地税是全省范围垂直领导
2023-09-08 11:35:563

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

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是:一元化领导即同一层次各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均接受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一体化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表现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07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元化领导和全面领导的区别是:一元化领导即同一层次各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均接受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一体化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表现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2、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首长的统一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3、首长制又称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双重领导体制4、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023-09-08 11:36:541

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有哪几种?

  1.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  2.司法型审计模式  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  3.行政型审计模式  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4.独立型审计模式及特点  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  
2023-09-08 11:37:205

县纪检委书记在当地话语权重要吗

县纪检委书记在当地话语权非常重要。县纪委属于双重领导体制,除了同级党委领导,还要受上级纪委领导。在查办案件和人事任免上,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县纪委书记作为纪委一把手,自然在当地拥有相当的话语权。此外,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委的地位和职权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提升和强化。纪委书记作为反腐败排头兵,在体制内和体制外都备受关注和重视。因此,可以说县纪检委书记在当地话语权非常重要。
2023-09-08 11:38: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五条 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银行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2023-09-08 11:39:041

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6)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3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2023-09-08 11:39:171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审计机关对吗

错。不是地方各级,是县级以上
2023-09-08 11:39:373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正确吗

错。一元化领导即同一层次各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均接受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一体化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表现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
2023-09-08 11:40:103

为什么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事实上,监察委就是纪委
2023-09-08 11:40:252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党组)负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2023-09-08 11:40: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