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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2023-09-23 0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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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故A错误。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故B错误。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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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如下: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4、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涉外因素包括如下: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定金合同的种类及性质如下: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属于涉外合同,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2023-09-08 16:25:29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4、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涉外合同审查时的注意事项: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3、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4、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5、合同附件;6、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综上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有多个适用原则,优先适用订立涉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法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此外,我国还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发例外以及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23-09-08 16:25:381

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法律主观: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是: 1、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2023-09-08 16:25:48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释。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2023-09-08 16:25:581

涉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法律主观: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8 16:26:06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1、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1)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023-09-08 16:26:151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的法治精神所在。法院审理涉外合同之债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争议条款、事后也未选择适用相应法律的,法院可以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未违背意思自治。3、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应的连接点援引相关的国际法条,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拓展知识:涉外合同之债是指根据合同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券债务关系,在这种债券债务关系中,主体通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住所、营业所是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合同内容所指向的标的为在外国的物、智力成果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合同赖以成立、变更、终止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意思自治说: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2023-09-08 16:26:241

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法律主观:我国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如果没有预先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3-09-08 16:26:471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的债务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守诺原则、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国际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自主约定权,但不得违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平等地协商和达成协议。守诺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约定。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应诚实守信,遵循商业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合同的条款和交易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国际诚实信用原则则适用于跨国合同,要求当事人遵循国际商业惯例,保持诚信。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涉外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
2023-09-08 16:26:55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 》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3-09-08 16:27:031

涉外合同的种类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种类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3-09-08 16:27:231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在我国发生的 涉外合同纠纷 适用我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 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3-09-08 16:27:33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生涉外合同纠纷,一般都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适用法律条款执行,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地区法律作为执行。一般情况下,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签约地在国内,在国内的法院有权处理合同纠纷。【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现在很多企业签订涉外经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选择适用法律是很重要的事情。涉外合同适用法律应该选择和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也可以选择合同签约地。签订涉外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2023-09-08 16:27:521

涉外合同合法应当哪些条款

涉外合同审查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2、合同标的及其质量、标准、规格、价款或者报酬;3、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4、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3-09-08 16:28:021

涉外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涉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时有效,具体条件有:涉外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外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不具有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等事由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3-09-08 16:28:101

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2、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3、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3-09-08 16:28:19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分析:1.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2023-09-08 16:28:301

怎么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上述法律均没有相关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2023-09-08 16:28:391

涉外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履行原则是: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2、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与涉外劳动合同。4、当事人协议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023-09-08 16:28:471

涉外合同适用国的法律有哪些

涉外合同以下适用中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中外合作勘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23-09-08 16:29:101

民法典涉外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不一定必须公证,涉外合同是需要办理一般是因为国内拟定的合同,只在国内能得到认可,而拿到国外的,则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以,唯有经过公证与认证后,才算是核实了,这样才可以在国外使用,但不影响合同成立,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9-08 16:29:211

简述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五)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  涉外合同法有以下主要条款: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2.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4. 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涉外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涉外合同在订立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 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 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3-09-08 16:29:391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2]这与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由形式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也是相吻合的。   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对这一问题,有关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2)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英国[3]、法国[4].(3)对当事人的选择未作限制。如荷兰、丹麦、联邦德国等。   笔者认为,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客观联系的法律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首先,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法律,绝大部分是任意性法律规则。当事人对这类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应受任何限制。如果当事人通过法律选择排除了对某一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要这一规则是一般的强制性规则,而不是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也应得到确认。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从而有利于保证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全。同时,由于该强制性规则是一般性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严重损害这个国家的利益。如果当事人通过选择某一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排除了对法院地国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就应否认这一法律选择的效力,但否认的理由,实际上并不在于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而在于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则具有必须适用的特殊性质。   其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把对方的属人法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适用某一个与合同没有联系的第三国的法律,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这种情况比较多地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当事人与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再次,反对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可能通过这种选择规避法律,即当事人的动机可能是非“善意的”。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是否“善意”很难证明。因此,采用主观的“善意”标准,不利于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   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因为这一法律比较完备,并且为许多国家的商人和律师熟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愿望是“善意的”、有合理依据的,因而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或者是外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可供选择的法律有哪些,尚未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仍继续沿用上述作法。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也可是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民商事公约。[5]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倾向于不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加以限制的。这一规定符合法律选择日趋灵活和宽松的趋势。   对于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为实体法,各国有比较一致地规定。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为实体法,不能选择程序法和冲突规则。这就在合同方面排除了反致的发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第二部分之(五)指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的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普遍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6]这表明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有比较一致的意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不采用反致和转致。   2.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限制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通常要受到某些强行法的限制,即某种强行法必须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时,当事人双方不得通过选择其他法律的方法排除该强行法的适用。   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法自由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法院地国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法院地国强行法必须适用于某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试图选择适用其他法律而排除该强行法的适用,法院通常会否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的效力。法国、瑞典、荷兰等国均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不得排除法院地国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能减少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援用。各国国际私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不得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发生抵触。然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在何种情况下会违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只能由法官来裁量。因此,这是一个很不确定的问题。而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与公共秩序具有相似的性质。但什么是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这一问题,比“公共秩序”的概念要明确得多。[7]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第1款用但书的形式规定了法律如果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就不能对此作出选择;第2款则明确了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应当说,世界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是十分一致的,即当事人利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排除法院地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是无效的。   (2)外国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当事人通过法律选择方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强行法时,其法律选择是否有效,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瑞士、联邦德国、荷兰等国均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外国强行法的适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亦持相同的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有上述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当事人能否排除外国强制性法律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勿庸讳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仍尚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发展到当代,各国均应以平等主权者的身份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从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以建立良好的国际民商秩序。因此,如果当事人利用法律选择排除具有强制性的外国法律规则的,当事人对其他国家法律的选择应属无效。   3.整体选择与部分选择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可将当事人的选择分为整体选择和部分选择。整体选择就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整个合同;部分选择就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适用于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英国判例法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准据法将适用于合同争议的全部或部分。法国最高法院亦有判决中承认,当事人可以用援引自不同立法的规定组合成一个合同的准据法。笔者认为,合同法中大多数条款是任意性的规定,既然这些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甚至改变其内容,那么,当事人应当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并以该外国法律作为支配合同的特定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大多数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有关的国际法律整编也允许当事人变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几部分。[8]换言之,也就是当事人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   4.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同的范围   就大多数情况来说,当事人可以为合同选择准据法,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为合同选择准据法。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国内合同的当事人可否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根据法国法院的判决,不允许一个纯粹的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而荷兰、美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如,美国最新修改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用明文规定自愿选择与合同本身毫无关系的外国法律来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选择适用国际示范法或法律整编,这也无可非议,而由这一选择造成的合同的涉外性也属自然。[9]这表明美国不但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而且对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的区分也是很模糊的。   笔者认为,允许一个纯属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广泛运用的结果。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选择了市场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设想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的。国家对于不会给国家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方面并不过多地加以干预,而应当使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体现。所以,在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毫不奇怪。既然如此,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也是有合理依据的。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在实践中,也可以这样处理:即将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看作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内容。   此外,也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各国一般都对此作有专门的规定。如匈牙利《国际私法》、《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和《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等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这些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的,即使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选择,其选择也是无效的。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指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法律的意图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合同外的法律选择协议或者通过口头协议,选择有关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之意图的明确表达;所谓默示选择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行为中对自己选择有关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之意图的暗示。   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是否承认默示选择方式的问题上。各国对默示的法律选择的态度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只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不承认任何默示的法律选择。如:《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和《秘鲁民法典》2.有限度地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即只允许依合同的条款确定默示的法律选择。如荷兰和美国以及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195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国。3.允许法官依各种案件情况确认默示的法律选择。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持这种态度。[10]如:《芬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修正案》、阿根廷《国际私法》、《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此外,日本,丹麦、比利时、法国、保加利亚等国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当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选择。   应当指出的是,芬兰、瑞士、联邦德国、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1955年《海牙公约》、1978年《海牙公约》、1980年《罗马公约》、1985年《海牙公约》在确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的同时,使用了“必然地得出”、“确定地推定出”、“确定地加以证明”、“清楚地显示”等措辞。这一方面说明了大多数的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是尊重默示的意思自治的,至少对有限制的默示的意思自治是相当关注的,多数国家已认识到默示的意思自治确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的;另一方面也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以防止其过分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部分地牺牲法的稳定性来实现具体的正义,符合现代国际私法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同时还应当看到,上述海牙三公约的规定只是表明公约对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方式的规定不同,而不是对这一方式的否认;在对确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结果的要求方面,《海牙公约》的规定已出现了一种要求最准确、最完整地反映当事人选择法律真实意愿的趋势。因此,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不是应否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而应该是在承认这一方式的基础上,如何尽量最准确、最完整地反映当事人选择法律真实意愿,从而避免和减少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与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这一对矛盾所产生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反对依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由还是很充分的,一方面,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当事人默示地选择某国法律的结论是基于一种推论,往往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容易导致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依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合同准据法,在许多情况下,不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迄今为止,默示的法律依然在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的暗示明显地存在时,确认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国法律,是合理的。就其本质来讲,默示选择与“推定默示意图”是有本质的区别的:默示选择的实质是合同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的一种暗示,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前就已存在;而据后者,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作推定时,并不以合同当事人是否既存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为必要前提。因此,从本质上讲,承认默示选择方式意味着对“意思自治”本意的遵守,而承认推定选择,则往往会与“意思自治”的本意相违背。   第二,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特别是承认当事人对法院或仲裁庭的选择表明他们默示地选择了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经常能导致对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的适用,而多数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优先适用法院地或仲裁地法的倾向。   第三,在许多国家,依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已成为传统。这些国家不愿放弃这种传统做法。   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诚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所有的法律适用原则中,此缺陷并不为默示选择法律方式所独有。况且目前各国在这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必须在十分明显或确定的条件下才得认定合同当事人的默示表示,这无疑可以尽量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商事合同领域应当有限度地承认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至于如何界定所谓的“有限度”,换言之,如何认定当事人的默示的选择方式,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法国的作法,以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行为因素作为确定其默示选择法律意图的标志。这类行为往往是当事人选择法律心理活动的表现,因而只有这类行为才可以被认为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原选择的法律?   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只能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莫里斯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只能以订约时为准,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对当事人在订约后实施的行为不应予以考虑。但在实践中,这类观点未被大多数国家采纳。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当事人随时都可以选择法律或对其作出修正。如果在缔结合同时已选定所适用的法律的,该法律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配该合同。”   我国的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按照原《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从合同订立时一直延长到案件开庭审理之前。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赞同在法院开庭审理合同争议以前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如《国际私法示范法》指出: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选择法律,还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变更在订立合同同时选择的法律。该变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益。[11]   四、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之间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协议是否成立或者其效力如何,也可能发生法律冲突。比如:甲对乙表示,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依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拟定的,但他没有告诉乙,他在起草合同时额外加入了一个法律适用条款,而这一条款,双方在事先进行的谈判中并未涉及到。在这一例子中,双方是否就该法律选择达成了合意,就可能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选择协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在早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1980年《罗马公约》才首先对这一问题作了正式规定。   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即合同中的合同。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决定于特殊的冲突规则指引适用的法律。这一观点为丹麦、联邦德国、比利时、瑞士的国际私法法规和1985年《海牙公约》所采纳。   关于当事人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以采纳《罗马公约》的规定为宜,即: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实质性效力,依支配合同的成立和实质性效力的法律,但法律选择的效力取决于该协议在形式上的效力或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能力时,则该协议的效力依支配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能力的法律。 ;
2023-09-08 16:29:491

涉外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发生涉外合同纠纷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还可以选择由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8 16:30:031

涉外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现在各国其实在贸易政策当中都是要维护自己国家的整体利益的,因此关于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其实也是比较严肃的一个问题。关键是现在随着我国多边贸易的不断发展,境内的企业机构和外国的商家之间的交易合作会越来越多,因此,其实人们现在也开始有意识的去关注涉外 合同纠纷 诉讼 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涉外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涉外合同诉讼的概念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诉讼属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故其在诸多方面有着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的不同特点,适用于涉外合同诉讼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有所不同,这些区别和特点主要表现在涉外合同诉讼必然包含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这里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指属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 离婚诉讼 ,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2)诉讼当事人之间 合同法 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无论当事人是否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要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外国,即为涉外合同诉讼。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国进行的,或者 侵权行为 是在外国发生的等,因这类诉讼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调查有关事实,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诉讼。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但双方争执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存在于外国。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判决后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因此,这类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 具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就是涉外合同诉讼。 二、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这些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程序制度办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会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该国际条约效力的前提下,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实际上就是用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3)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就是因为在合同建立的时候其中有一方是涉及到外国的组织的,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有时比较复杂,因为有些合同当中双方争执的财产很有可能就是直接在国外的,因此我国内地的法院还要和外国法院相互协助来审理案件,当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肯定是要按照中国法律来处理的。
2023-09-08 16:30:351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 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是如何的需要先了解认定涉外的关系才有涉外合同的问题,然后再了解民事诉讼法中是如果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由于是涉外合同,所以产生的纠纷一定是要双方协商而定的,这里就需要了解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 一、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规定内容较为明确,无需赘述,需要提醒的是,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国主体,并不因为股东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而成为外国主体。 有涉外因素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在有涉外因素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 管辖 以及法律适用。 (一)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约定法院管辖 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的 协议管辖 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 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议。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如果要进行诉讼,则只能约定在中国法院,而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 如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有 管辖权 ,则应当符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要求,比如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只能由区级法院管辖的,当事人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能违反中国专属管辖的要求。最后,关于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律根据 合同类型 的不同也有相应的规定。 2. 约定仲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比如《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法律规定中的“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3.法律适用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 以上讨论的是涉外合同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如何约定。如果争议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当中国法院考虑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则需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定管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 (二)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法定管辖及法律适用 1. 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概括总结起来,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律适用 如果争议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如前所述,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 贸易合同 ),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由上可知,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是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同涉外合同问题情况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但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根据居住地法律选择跟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2023-09-08 16:30:451

涉外合同哪些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合同以下适用中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中外合作勘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23-09-08 16:31:07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哪些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4、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2023-09-08 16:31:171

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律中,也对有关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是:(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涉外合同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如果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均可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如果到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仍不能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协商一致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当事入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内地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排除反致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的适用。同时,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手段规避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4.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法律的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5.凡是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涉外合同,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准据法。(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未作选择时,我国法院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就清楚地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我国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通常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我国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2023-09-08 16:31: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2023-09-08 16:31:421

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受理。(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4)答:不可以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起诉。(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②通过外交途径;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⑧公告(3个月);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023-09-08 16:31:521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 合同生效 ,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 证据 ,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大家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 诉讼 如何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 ,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案所涉《制造及许可协议》是在公司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第26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即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 北京 进行仲裁;而协议第29条又同时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所涉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 合同履行 地的法院,因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 股权转让协议 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6日,[2009]民四他字第4号)中指出,本案申请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第五条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大陆应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法院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本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上述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OHAMED. MOHAMOUD.OULD.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1年4月7日,〔2011〕民四他字第8号)中指出,双方签订的《经销责任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纠纷既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 杭州 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5]第4号)中指出,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所签订的 购销合同 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因此,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7号)中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但没有约定识别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在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同时,并没有排除法院 管辖 。应当说,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是不明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6.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与会社 买卖合同 欠款 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2002]民四他字第33号)中指出,服装有限公司与式会社于1999年8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契约所关联的一切纠纷应按照国际商务仲裁协会的商务仲裁规则,以名古屋的仲裁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仲裁结果为最后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月18日又签订一份买卖 保证书 及公司解散合约书,约定:“如有争纷,当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机关审理。”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但对于何种情况适用诉讼、何种情况适用仲裁有明确约定,此时,对于约定仲裁的情况仍然是明确的,此时仲裁的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大酒店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来系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大酒店,后因政策原因,双方经协商将原来的合资经营方式改为台资独资经营方式,同时对申请方原来所欠款数额和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作了约定,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第三条约定,申请方欠被申请方的钱款可以分30个月还款,违约处理方式是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租赁合同 》,约定将该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济仲裁机构仲裁。同时在《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又约定,申请人应按照双方之前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约定该会议纪要作为《租赁合同》有效附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将先前的《会议纪要》作为其附件之一,但当事人并未明确变更《会议纪要》所确定的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承包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承包纠纷与租赁纠纷的发生依据不同,前者因承包费而发生,后者因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且二者是可分的。故《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拖欠承包费纠纷。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生活中,我们还是要注意合同上的规定,一定要认真阅读,社会中还有一种案例就是在合同中设下陷阱,让贷款的人陷入利滚利的陷阱中,最后还不上钱做一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定要处理好合同的事情,以上就是对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如何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08 16:32:001

涉外合同签署的成立有效条件有哪些

涉外合同签署的成立有效条件有:1、当事人主体适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4、合同依法成立;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9-08 16:32:101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该条冲突规范的系属准据法部分? ( ) A.涉外合同争议 B.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涉外合同的争议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合同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准据法。而中国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属于该法条的系属准据法部分。(P49、188) 本题知识点:国际破产,     
2023-09-08 16:32:181

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 合同当事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3-09-08 16:32:261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什么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如下:1、当事人协议原则;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09-08 16:32:361

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法律主观:一、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是属于什么案件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谁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合同效力纠纷受理费是多少钱合同效力纠纷受理费金额如下: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3-09-08 16:33:54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特点有哪些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是最主要的合同准据法确立方法。这种方法是指依据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协议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应在订立合同到开庭审理之前的期间达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法律,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现有的国际国内立法多数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法律,还允许对原来的选择进行更改。这是因为,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或事后更改,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因当事人的事后选择或变更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刺益遭受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明示方式主要是书面方式或其他能够使人感知的电子方式等。这种方式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只承认明示方式的国家有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中国等。默示方式是指根据涉外合同关系的具体案情推定当事人的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定当事人的选法意图。  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经由“意思自治”来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得违背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  (2)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换句话说,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此有了一定的发展,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3)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善意”、“合法”,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原则。鉴于当今社会中一些大的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性地在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明显地使弱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目前对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2023-09-08 16:34:061

香港公司与大陆企业之间签订外汇核销协议有效吗

有效的。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香港公司与大陆企业之间签订外汇核销协议是有效的。
2023-09-08 16:34:221

所有的涉外合同都要经过批准吗?哪个法律规定的?谢谢!

有一些特定的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成立比如对外转让技术合同
2023-09-08 16:34:312

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条件

法律主观:(一)一般地域管辖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三)协议管辖指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一个国家的一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此外,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3-09-08 16:34:381

合同争议有哪些种类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一、合同争议有哪些种类 (一) 无效合同 纠纷和有效 合同纠纷 这是从 合同的效力 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争议。如 合同无效 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 合同生效 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 合同订立 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 证据 ,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 合同履行 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1、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法 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二、怎样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 行贿 受贿 ,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责任条款 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合同争议有哪些种类了吧。虽然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总是有解决的办法,而作为当事人在解决争议的同时自然也要充分的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就要求选择恰当的解决方式来处理合同争议了。
2023-09-08 16:34:461

两个外国分公司在中国签订合同算不算跨国合同

两个外国分公司在中国签订合同算跨国合同。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下同);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发生于国外时,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本国人,仍被视为涉外因素的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运输合同(又称国际运输合同)与一般涉外合同的显著区别是,它是以运输地点在境外为特点的,即起运地(又称始发地)、中途经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个地点在境外就为涉外运输合同,而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国公民乘坐我国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国外,该涉外运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没有把涉外运输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在《合同法》实施后,涉外运输合同同样由《合同法》调整,但同时也适用有关运输部门法律。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如果某一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为我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该合同将被认为是国内合同。例如,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它们本身属于涉外合同,但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这是因为,上述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它们在法律上绝大多数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其他中国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是涉外合同。
2023-09-08 16:34:541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还有效吗

已经被废止了
2023-09-08 16:35:042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4年。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信息得知,涉外货物买卖指贸易双方针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其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超过时间不能提起诉讼。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023-09-08 16:35:241

中日贸易合作,一旦发生问题上法庭,定在在日本以日本法律判决,这种说法合理吗?

不合理。
2023-09-08 16:35:334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三)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2023-09-08 16:35:411

什么是外贸合同

涉外贸易合同是指为中国企业与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买卖货物的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常见外贸合同类型主要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涉外股权交易合同、国际运输合同等。
2023-09-08 16:35:492

谁知道涉外贸易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若内部催收无果,企业可在货款逾期3个月后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处理。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经验丰富,渠道多,关系网广泛,可根据债务方特点制定最合适的催收方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款拖欠半年内是最佳的催收时机,之后随着账龄增加回款率会大幅下降。因此催收账款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省事省心省力。启动非诉催收前,需要了解当地国家的规定,这两年,很多国家都颁布了限制催收员行为的法案。意在保护个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的权利,并限制收债人员的活动,并授予与债务人定期互动的权利,但仅限于信贷机构和律师(国际律师),其主要职能是催收逾期付款。有一些宣称可以帮忙追回外国帐款的公司及个人,一定要搞清楚他们采用的是不是合法的追账手法。非法的追账手段往往是画蛇添足,反而会把事情搞砸。所以在委外收账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对方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法,一定要确定是不是律师,是不是国际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存在执业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碰到这类问题,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柳至信律师团队,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国际调查和国际贸易纠纷处理方面非常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了,据我所知,他们不但是国内的持证律师,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国际律师协会许可会员,我们是浙江的公司,老板之前找徐宝同处理过外贸欺诈公司的事情,30多万美金,20多天要回来了。百度上面都有。
2023-09-08 16:35:561

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1)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包括了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项规定即为涉外民事诉讼的明示协议管辖,即由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此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管辖协议,而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3)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该项规定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2023-09-08 16:36: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