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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的公司类型是否属于外资?

2023-09-23 05: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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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资企业法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第七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己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资企业

余辉

属于外资企业,参见每年4月份的工商局组织的联合年检即可,具体要求和文件参见当地的工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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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外资三法关系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 是规定公司一切大小事务的一部法律,对于现在经济不断发展,国营民营企业等不断出现的 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在建国初期,我国的企业总数用手掌都可以数的清楚,少的可怜,但是现在的民营企业达到了三千多万个。那么关于公司法与外资三法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 外资企业 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 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 清算 、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外资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因此,两部法律调整的对象有重合的地方,外资企业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别法,这我们可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所以要制定外资企业法是因为在特定时期需要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说外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外商在我国成立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 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投资一般的理解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付出一定劳动、资金、技术,并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取得在与其不同的另一个经济体制中经营的企业的长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资,投资者旨在该企业管理中拥有有效的支配权。 我们可以丛投资的概念中找到投资的主体,其实很简单,投资的人就是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四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资主体是,发起人、社会公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发起人可以是法人、组织、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可见,两部法律在调整的投资主体上最大的一个区别是外资企业法的单一性。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以工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出资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资企业的比例限制规定在细则里面,在外资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毫无疑问,如果外资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最低出资限额的规定。 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 法规 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外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2023-09-08 17:47:451

外资企业是法人吗

法律主观: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三)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一)外资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四)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五)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六)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七)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八)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九)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2023-09-08 17:47:531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因为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里明确规定了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23-09-08 17:48:061

外资企业变更法人

法律主观:外资企业变更公司法人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2、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3、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4、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5、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6、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法律客观: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做了具体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是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受托机关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授权机关,统称审批机关。还需要指出的是,申请在国家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变更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3-09-08 17:48:211

外商独资企业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谢谢阅读!
2023-09-08 17:49:051

三资企业法的《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历史较为悠久,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直接投资形式。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有如下几个特征:①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②外资企业不同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其全部资本必须是外商投资,其财产和净利润为外商投资者所有,风险和亏损亦由外商投资者独自承担。③外资企业属于中国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它的经营活动受我国政府的管理一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④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时有其特别的条件及程序。(一)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要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②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③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其中,“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本条件,也是各类投资企业的根本条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是在具体审批外资企业设立时的重要必备条件。这两条中,只要求满足其中之一,并不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但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某些行业则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对外贸易、邮电通讯等行业,目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二)设立的程序外资企业没有中方投资者,所以在设立企业时,不是由中国投资者代表企业向政府申请,而是外国投资者直接或委托中国的某公司或他人代为申请。首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其次,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呈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外资企业不同于合营企业,不论项目的投资金额的大小,申请书一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再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并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之日。三、外资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结构外资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从资本来源看,可以分为:①单独投资,即由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个人在中国独自投资建立的外资企业。但是,其企业的资本并不一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可以属于一个公司所有,甚至可以属于一个国家的联合企业所有。②联合投资。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建立的外资企业。联合投资者可以是同属于一个国家,也可以属于不同的国家。(二)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开办外资企业,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即现金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实物出资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出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估价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的,一般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应当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缴付出资,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与其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适应,而且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经营期内增加或转让,但不得减少。如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及董事长的推选,政府不加干涉。但其法定代表人须向政府登记注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及聘请办法,由章程规定。外资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权,所以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如外资企业有自行编制生产经营计划、调配使用资金、对外贸易、土地租用、雇用职工等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外资企业法律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有关机构经法律授权,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如,财政税务机关有权对外资企业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予以处罚等等。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及终止  (一)经营期限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自己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从已批准建立的外资企业看,经营期限最长的为50年,最短的为3年。(二)终止外资企业可能终止的原因有:①经营期限届满;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破产;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应予制止,并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遇到前面所列①、②、③、③项所列情形终止的,具体程序如下:①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停止一切经营活动。②终止之日起15日内及时对外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构审核。③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在清算完结前,外国投资者除为执行清算外,不得自行处理外资企业财产。
2023-09-08 17:49:141

外资企业法的主体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外资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因此,两部法律调整的对象有重合的地方,外资企业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别法,这我们可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所以要制定外资企业法是因为在特定时期需要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说外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外商在我国成立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方面进行比较。二、投资主体之比较。投资一般的理解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付出一定劳动、资金、技术,并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取得在与其不同的另一个经济体制中经营的企业的长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资,投资者旨在该企业管理中拥有有效的支配权。我们可以丛投资的概念中找到投资的主体,其实很简单,投资的人就是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资主体是,发起人、社会公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发起人可以是法人、组织、非法人、自然人。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见,两部法律在调整的投资主体上最大的一个区别是外资企业法的单一性。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两部法律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外资企业的比例限制规定在细则里面,在外资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毫无疑问,如果外资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最低出资限额的规定。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外资企业法中关于资本金的特别规定:一、涉及商检。以其他设备出资的,涉及进口,因此细则28条规定要求商检,细则对作价出资的设备作价、品种、数量、等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涉及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的特别之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二、对投资期限做了特殊规定。细则第29、30条规定了外商可以分期交纳出自。这前面提到过,是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四、组织形式之比较。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外资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外资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五、投资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外资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从公司法的完善看我国的立法水平韩维维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法作为利益的平衡器,也越来越发挥着他的主观能动作用
2023-09-08 17:49:311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于公司法

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在这三部法律中,又涉及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在公司法制定后,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具体规定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前后衔接,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是衔接的,同时又保持了必要的连续性。
2023-09-08 17:49:522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法律分析: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在这三部法律中,又涉及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在公司法制定后,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具体规定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前后衔接,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3-09-08 17:50:001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单独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独立出资没有其他共同投资者共同出资。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资公司工商注册流程是什么 外资公司工商注册流程如下:1、工商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所有股东签字后,提交该申请书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至商务委办理审批,并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3、再去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即取得营业执照;4、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刻章,最后还要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币账户。
2023-09-08 17:5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17:50:461

外商投资公司是什么?

什么叫做外商企业再投资? 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你公司被收购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否则,该外商独资企揣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是一家境内机构,你公司被收购后仍是内资企业。 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股权收购,就是你公司的情况),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如外方投资者(外商)以所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去设立或购买一个企业,则后成立的企业和产生利润的企业一样,“都是外商做为股东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局可能是将你的情况理解成后一种再投资了。 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丹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丁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相对内资企业来说的,它可以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 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全部资本都是外国投资者 具体见百度词条说得很详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外资企业,一般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即出资全部是外国投资者投入;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 什么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称之为投盯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什么? 指采用非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中外合作的采用合伙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等。 什么是外企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几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五、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六、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七、BOT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 *** 。 外商独资和外企是一回事吗? 企业性质划分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其他 外资企业(也叫外商独础企业)是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外企是外国的企业在中国设的分公司.外商独资和外企不是一回事哦! 什么是三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2023-09-08 17:50:591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什么意思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什么意思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单独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独立出资没有其他共同投资者共同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23-09-08 17:51:081

请问关于外资投资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是什么内容????

关于外资来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其他与外资投资有关的更具体的法规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
2023-09-08 17:51:182

关于外资企业增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验资2)、外商投资的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023-09-08 17:51:291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如下建议供你参考:1.适用法规:(1)外商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2)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3)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以下将“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为“外资企业”】(4)公司:《公司法》2.区别与交集:外资企业与公司不是完全分开的,他们只是从不同角度对于法律实体的分类。外资企业是强调法律实体中资金是否有涉外因素;而有限公司是法律实体的组成形式之一,比如还有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可以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此处,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是合作方式】。3.法律的适用:当外资企业采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则它除了需要符合所列的特殊外资企业相关法律外,还需满足《公司法》及其解释,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公司的法规要求。比如:外资的清算程序,目前主要还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之前的外企企业清算办法已经无效。4.其他:特殊性质或从事特殊行业的外资企业,还需要满足国家颁布的特定的法律或规定。
2023-09-08 17:51:411

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答案】:A,B,C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P143) 【该题针对“(2015年)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2023-09-08 17:51:501

外资企业的子公司是否还是外资企业

如果你们的子公司,独立办理了营业执照,那么要看该公司的出资情况,如果全额由你们母公司出资,那么该企业仍然是外资企业并享受外资待遇,同时母公司的再投资行为可以申请低免母公司的所得税。如果你们的子公司没有独立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属于母公司的分支,不能单独享受外资待遇,而是和母公司视为一体,共同享受母公司的外资待遇。
2023-09-08 17:52:154

外商独资企业要在国内收购公司该怎么操作?有什么具体的法规?谢谢

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登记程序请参阅: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外商收购内资企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审批后方可登记。其收购程序基本依照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办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机构: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申办资格:(设立)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办手续:(设立)(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申办手续:(变更)1 、名称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2 、住所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3 、经营范围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4 、注册资本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5 、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董事会决议;( 4 )股东大会决议;(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6 、营业期限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7 、股权转让(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股东大会决议;(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8 、内资转外资(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9 、外资转内资(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董事会的决议;( 4 )批复复印件;( 5 )股权转让协议;(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10 、章程变更(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 股东大会决议;(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4) 章程的修改文本;(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办手续:(注销)1 、 股东大会决议;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办理程序:(设立)收件-受理-决定-发照办理程序:(变更)收件-受理-决定-发照办理程序:(注销)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办理依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办理依据:(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办理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参考资料: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2023-09-08 17:52:361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外资企业是否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拜托各位了 3Q

1.目前我国现有的外资企业存在形式有三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三种外资企业法注册的资本和出资形式,时间法律都有具体规定,三种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最低出资规定。2.《公司法》和三种类型的外资企业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三种 类型的外资企业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希望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2023-09-08 17:52:481

外国投资法是怎样的 外资进入中国审批过程是怎样的

根据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行的外资“三法”将“合一”,并取消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中国商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据了解,现行外资三法中的逐案审批制不但程序繁杂且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冲突。对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玲女士介绍说:“30多年前,1979年《合资法》刚刚颁布的时候,那会儿也没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没有,所以它那里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签订合资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汇等等,是一个很综合的法。现在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汇管理法》,也有税收、进出口,各个方面的法规都很齐全了。修改这个法主要是适应现在整个改革的现状。”按照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时,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个模式下,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清单以外则无需申请;而无论是否清单内外,外商只要在中国境内投资,都需要履行向中国政府的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法专家、律师巩军说:“外资进入中国审批是一个最麻烦的事情,项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带,实在是没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寻租现象。现在把它这个困难解决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基本保证一定能做成。”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企业类型,而以“实际控制权”为标准定义外资。一方面,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中国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是说,并不是钱从外面来,企业就当外资对待。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也表明,今后不同主体间将公平竞争。
2023-09-08 17:52:581

能算涉外案件吗:一方是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均为外籍)与内资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

是涉外案件。
2023-09-08 17:53:092

香港企业与大陆企业合资设立的企业是中外合资吗?请给出答案和法律依据

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到大陆投资的,视同为“外资企业”;香港企业与大陆企业合资的,适用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2023-09-08 17:53:203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0多年前,这套所得税制度实际上给予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当时的中国改革大局未定,基础设施、市场条件、制度和政策环境等还不成熟,加上对外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在税收上让利,几乎是吸引外资的唯一选择。而内外双轨制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典型表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降低关税,放开市场准入,内企在不平等税负待遇上的压力倍增。内资企业不得不承受几倍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和外资企业竞争。正如楼上所列,可以看到我国原外资企业法仅对外商的出资比例、设立形式作了规定,但是对于可以来华作为外商投资的企业的具体资质并没有明确要求,换句话说,只要是在非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相对于我国就是外资企业,无论他的实质。曾经不少企业通过改变身份以套取优惠政策——“返程投资”即所谓的“假外资”。为了享受外资的待遇,国内商人在海外注册公司,摇身变为外资,再向国内投资,造成隐性的财政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据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行年度起计算。按照你的情况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为止。
2023-09-08 17:53:304

《外商投资法》之“平等”——平等适用、平等对待、平等参与

“平等”是个关键词。本篇涉及平等适用、平等对待、平等参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技术合作条件留待之后的篇目。 “平等适用”支持政策 《外商投资法》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平等适用的内容做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应理解为所有政策措施完全相同。例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或者外国投资者,如监管部门在审核身份证明时要求领事认证,应该不属于歧视性措施。目前有些地区试行“承诺即入制”,如湖北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承诺制+容缺审查制”,对于全国范围内投资政策措施的便利化具有示范作用。 进而言之,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中方出资者是国资还是私人资本、中方出资者的股权比例和实际控制程度,对适用各项支持政策是否会有影响? 又及,《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试验性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包括优惠措施,第十四条又规定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享有优惠待遇,是否会刺激新的外商优惠政策措施竞争,而且第十三条、十四条对外商投资的特殊优惠规定是否与第九条所规定的“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相悖?或曰,外商投资优惠措施是否可以反向“平等适用”于纯内资企业?第九条与第十三条、十四条的关系,值得研究。是否将第十三条、十四条视为第九条的例外?而如果是第十三、十四条是第九条的例外,当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和特定行业、领域、地区也制定了对内资企业的投资优惠措施,而这些优惠措施在某些方面比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是否也例外于第九条?条款间关系,有待明确。 政府采购中“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货物、建设的工程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应该获得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第十六条,明确了平等对待的具体方面,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而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政府采购的平等对待上,规则还是比较健全的。 “平等参与”标准制定 平等对待还体现在标准制定上。《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 社会 监督。”《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并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权。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0月22日,中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行了专门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是“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可以与前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参照学习研究。
2023-09-08 17:53:391

外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1.外国企业,其实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合资、合作、独资(独资意为不包括中方股东,由一个外商或多个外商作为股东)。2.外资企业,不管怎么说,都只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可以明显知道外资企业只是外商独资,但却没有含有合资、合作这两种投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08 17:53:482

外资企业法的主体是__?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简单一句话受我国《公司法》约束
2023-09-08 17:54:171

中资和外资企业在中国新成立的公司的适用于什么法律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 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 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税 务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 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职 工 第六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 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 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三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17:54:261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股息税率优惠吗?这是不少外商企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下面网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问题】某香港独资企业在江西投资成立一家100%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股息税率优惠国家一表,想确定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申请优惠税收协议?请问:1.股息和股利分红有何不同?2.我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有股息产生?3.我公司注册是有限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可以有董事会决议明确每年分配股息吗?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指的是什么?【解答】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023-09-08 17:54:371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所以,外商独资的企业,一般为有限公司。而不能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一般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23-09-08 17:54:492

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 的对称。泛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2023-09-08 17:55:181

新公司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吗?

有效。只是涉及到认缴制的部分要做相应调整,商务部原文如下:x0dx0ax0dx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x0dx0a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现通知如下:x0dx0a一、关于外资审核x0dx0a(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x0dx0a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x0dx0a(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x0dx0a(三)《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x0dx0a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x0dx0a(四)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x0dx0a(五)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的办理工作仍按《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执行。x0dx0a(六)《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x0dx0a二、关于外资统计x0dx0a(七)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商务部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x0dx0a(八)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x0dx0a(九)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x0dx0a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x0dx0a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x0dx0a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x0dx0a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x0dx0a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x0dx0a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2023-09-08 17:55:281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法律分析: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在这三部法律中,又涉及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在公司法制定后,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具体规定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前后衔接,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3-09-08 17:55:361

港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

区别如下1 投资者不同:港资企业是由中国香港人士投资的企业的统称;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 经营方式不同:外资企业一般是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 组织形式不同:外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港资企业相对比较灵活,一定程度上港资企业也是一种外资企业
2023-09-08 17:55:508

外资是什么意思?

外商独资和外企是一回事吗? 企业性质划分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其他 外资企业(也叫外商独础企业)是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外企是外国的企业在中国设的分公司.外商独资和外企不是一回事哦! 什么是三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外资是什么意思 就是国外的资金 外资企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外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在中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缴付。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100%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其中不含国内企业的出资; (3)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这一点上,可以将其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区分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 是什么意思?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丹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外资企业指什么意思?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外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在中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缴付。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100%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其中不含国内企业的出资; (3)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这一点上,可以将其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区分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什么叫内资什么叫外资? 外资是指国外、境外资金,市外外资企业在我市投资,市内外资企业当年增资以及国外、境外捐赠办实业的资金。 内资是指省外、市外资金,市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市内资企业外业客商当年增资,省外、市外捐赠办实业的资金,以及本市市民外出兴业回迁或利用市外资金回本市的投资。 什么是外资控股 绝对控股,某外资所占股份大于50%;相对控股,多个投资者中某外资所占股份比例最高。 三资企业什么意思?和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三资企业的一种。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什么是外企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2023-09-08 17:56:201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包括,港澳台属于境外投资
2023-09-08 17:56:316

外商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2023-09-08 17:57:012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单独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独立出资没有其他共同投资者共同出资。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外资公司工商注册流程是什么外资公司工商注册流程如下:1、工商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所有股东签字后,提交该申请书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至商务委办理审批,并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3、再去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即取得营业执照;4、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刻章,最后还要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币账户。
2023-09-08 17:57:161

港澳台独资企业算是外商独资企业吗

算是!
2023-09-08 17:57:294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吗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如果是公司制的,董事长就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外资企业没有规定,应适用《公司法》,即董事长或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以章程规定为准。
2023-09-08 17:58:062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股东大会!
2023-09-08 17:58:172

请教:外国人在中国做生意要是用中国法律具体哪个法律适用?

既要遵守所有经商权利义务主体遵守的法律,有要遵守针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在华经商的相关法律。1、所有主体都该遵守的法律就不赘述了,包括我国所有的立法。2、针对外国的,具体各省、市也可能有相关法规或文件。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10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10月修订) 6、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命令(2000年国务院令第301号) 7、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简表 8、《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9、《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8号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3号令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6号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0号令 1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第6号令) 14、外经贸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538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 17、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2023-09-08 17:58:272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为个人担保,具体流程是什么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1)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2)对外担保当事人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当事人是否适格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第三,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称“《外资细则》”)等规范和约束。根据《外资细则》第24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亦构成了对外担保业务办理中的前置审批和备案要求。同时,按照外经贸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中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做出的进一步解释, 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应满足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以及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等条件。亦明确了对外担保审批的实质内容。最后,对外担保涉及股权质押或土地、房产抵押的,还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或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的一般规定。
2023-09-08 17:58:351

发现外籍老板有违规想境外转移资金的嫌疑,如何举报?

举报外汇管理局。
2023-09-08 17:58:457

外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资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组先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然后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外资企业的注销流程包括,先向外资的审批机关进行申请,然后成立企业的清算组,向工商机关进行备案并且进行公告,接着清算组会发布清算报告,向审批的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然后进行企业的注销手续。外资企业的注销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023-09-08 17:59:021

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的区别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2、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投资方式不同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4、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不同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2023-09-08 17:59:241

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023-09-08 17:59:377

如何注册外资企业?

我们走在大街上,经常见到各国的外来有人。目前我们中国不仅外国人越来越多,各类外资企业也相继出现在中国的市场上。那么,如何注册外资企业?什么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何注册外资公司以及注册外资企业条件:虽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成立一个外资公司也要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同样需要一些列注册手续,丝毫不会偏袒,一视同仁。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不会因国籍不同而有特殊照顾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通过优化致成得知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很多外资企业打开了中国的市场,不仅赚取了很大的利润,还把公司发展壮大了,这种时候就需要设立分公司了。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4.隶属公司章程。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8.其他有关文件。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并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能在中国一直生存下去的,有的外资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因为不适应中国市场面临倒闭,这种时候就要注销公司了。外资企业注销: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外资企业入驻中国市场对经济起了一定的带动作用,所以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有中外合作企业,只要妥善经营,都是可以实现长久发展的。
2023-09-08 18:00:081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他有关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3-09-08 18:00:151

一般公司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这个比较广泛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税法,具体事务中可能还有地方性办法等,太多
2023-09-08 18:0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