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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状

2023-09-27 0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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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运营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答辩状 篇2

  答辩单位:xx县公安局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xx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xx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xx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xx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20xx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公文易文秘资源网始建于20xx年,是专业的文秘写作资源网站,海量的范本、专业的内容,欢迎访问

  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xx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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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21:16:121

行政答辩状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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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21:16:191

行政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行政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_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_________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_______在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_____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_____费。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______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_____费。至此,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经营门面。当时其________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以环卫部门未按照《___________》中的第_____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____________。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限期整改不缴纳_______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仍不缴纳______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__________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行政答辩状2   答辩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因______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   答辩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行政答辩状3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20___年10月10日 行政答辩状4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答辩状5   1、行政答辩状的涵义和用途   1)涵义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诉讼的被告或上诉人根据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2)、用途   行政答辩状的使用,有利于答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2、行政答辩状的结构和内容   行政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表明文书名称也即“行政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详情见158页)   C、案由   写明答辩状是就哪个案件提出答辩的,并由此引起下文,表述形式一般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这是行政答辩的主体部分,在此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理由。答辩理由通常要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表述:一是阐述事实真相,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不实之词。二是写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三是提出答辩主张,申明态度。   3)尾部   A、结尾   结尾主要写入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是落款,即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具状日期。按规定,一审答辩状,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答辩状,被告人必须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以具状时间是需要很好把握的。   B、附项   附项是指答辩状的副本数、附件证据材料的名称和件数的标注。 行政答辩状6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针对原告的.行政起诉状或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向人民法院做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答辩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依法答复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或者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主要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提出答复。有答复才有答辩,答复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2)依法辩驳   被告和被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运用确凿事实、充分证据和有关法律条款驳倒对方,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合法,是辩驳的根本属性。 行政答辩状7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二轮承包取得承包地,5月9日流转给曲谋,曲谋耕种至今,曲谋开始享受种粮补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流转无效,收回土地,法院以流转方式不明,判决驳回诉请。   原告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将粮食直补补贴自己,遭拒后起诉。   李振功律师代理被告,出具了答辩意见:   答辩状:   一、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状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原告曾在原籍取得取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的土地已于5月9日由原告马XX流转给案外人曲X,并且承诺“如生产队有调整变动,自己从(重)分还归曲X承包”,涉案土地已经流转给曲X,曲X从20xx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   2、原告曾于10月25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XX县人民法院以“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状称“建议行程程序解决”不属实,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法院有权受理,“建议行政程序解决”的前提是该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XX县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该建议,且不可能提此建议;   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原告“请求乡政府变更由原告领取农业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外人曲X领取的是“种粮补贴”,不是“农业补贴”,诉状中使用“农业补贴”显然在偷换概念;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xx年、20xx年种粮补贴的文件要求,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且强调“按种粮农户种面积进行补贴”,显然,种粮补贴的对象就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户;   3、原告于5月9日已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实际种植土地;   4、案外人曲X从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且实际负担着农业税,直到农业税取消;   5、案外人曲X,是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取得“种粮补贴”符合政策规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乡人民政府 行政答辩状8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起诉状中所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代理律师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应当指导、协助行政机关制作行政答辩状。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明确地阐述自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这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行政答辩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答辩状相同。制作行政答辩状,特别要注意针对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有的放矢的说明、反驳和辩解,并在答辩之中阐述本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   【 范 式 】   行政答辩状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份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行政答辩状9   答辩人:××市林业多种经营管理局,××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副局长。   因原告张××指控我局所作《(200×)×林罚字第×处罚决定》对其处罚不当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市郊松山林区发生火灾的情况:   ××市北郊松山林区为一国营林区。××市已有多次发布禁止游人在松山林区野炊、玩火等文告。特别在冬春干燥少雨季节,更是严格禁止游人组织各种活动。今年春季,由林业多种经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教育局共同发布通知,禁止学生去松山组织春游,以防发生火灾。××市××中学也在学校广播中和教职员大会上将上述通知予以全文传达。但该校××班学员依然违反规定,利用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去松山春游。作为班主任的张××,不但不加劝阻、制止,反而出资支持帮助,并亲自参加,这实际已成为此次违纪违法去松山林区春游的组织者;在春游中又公然与学生一起搞野炊、烤鱼煮饭,当学生李×肆意玩火时又不加管束制止,终造成此次火灾,致过火面达O.667公顷之多,烧死幼树1000多株;加上紧急动员附近工厂农村群众等参加救火人员300多人的半天的奋力扑救工作,使用汽车8辆,共为国家和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余元,并给××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事后,我局会同公安局、教育局对此次事件的责任人员分别作了处理。除直接肇事者××中学高二学生李×已被公安局拘留外,对××中学的张××作出了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通过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检查,并建议学校给予应有的校纪处理。   但是××中学张××,不但不服处罚,还向人民法院对我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歪曲事实地谎称,他并非此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并积极地参加了救火活动,对他的处罚属于处罚不当,构成侵权。现就张××在诉讼中对我局的指控和狡辩作如下答辩。   一、张××称,他仅仅是此次活动的被邀请者,而非组织者。张××身为××中学高二×班的班主任,是对该班学生负有行政责任的教师,特别是对学生班集 体的活动应成为负有指导责任的校方代表。学生组织该班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作为班主任本应明确表态制止,而现在张××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出钱资助,亲自参加,这实际已成为此项违纪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和支持者。因此张××对于这次发生火灾的恶果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张××在诉状中自称,在火灾发生后曾“亲自率领学生积极扑火”。此点也与事实根本不符。火灾发生后,曾有三名同学积极参加扑救,但火势越烧越旺,难以遏制,张××见势不妙,急令学生收拾野炊现场,并让学生赶快脱离火场,逃离下山。只是在附近群众前来救火人群的裹挟下,才不得不重新跟着救火群众上山扑救,并非什么“亲自率领学生积极扑火”。张××之所以制造这种谎言,其目的无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责任。   三、张××身为中学教师,对于政府的禁令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其诉状中竟然把自己降低到一个不懂法、不明理的普通青少年的水准之下,为自己的行为狡辩开脱,说什么只顾“照顾学生的情绪”,“为了维护班集体的团结”才同意组织此次春游,这显然也是一种无理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总之,张××的行为已明显地违犯了××市政府的政令,也触犯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他的处罚并无不当。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林业多种经营管理局   代表人:郭××   200×年×月×日 行政答辩状10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2023-09-09 21:16:301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

  要写答辩状,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看看下面的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吧!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u2026u2026。”;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u2026u2026。”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0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2】   答辩人:付冬梅,女,1953年1月29日生,南昌铁路第一中学退休老师,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81号玉河明珠小区16栋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60103195301290726.   答辩人付冬梅就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昌铁路局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法庭查明事实已经充分证明:答辩人付冬梅丈夫周东安在住院治疗期间,其主管单位南昌铁路局南昌车辆段没有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虽然住院治疗,仍然带病坚持工作,把办公室当病房,与公司客户保持联系,及时协调公司业务,与公司下属商谈公司业务事项,布置任务。   期间,广告公司的业务工作一直未停止开展,还收回公司业务账款16余万元。   20XX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广告公司业务人员方锡平到第九医院看望了周东安,并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至11时许离开。   后于当天晚上20时左右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55分死亡。   据南昌市第九医院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以及证明,周东安肝病病情已经趋向稳定和好转,系因当天工作劳累过度后出现一体偏瘫,血压急剧上升,造成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周东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商谈工作劳累过度引发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上诉人南昌铁路局作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负举证责任。   即证明周东安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周东安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1)原审被告江西省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厅在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时,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提供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任何有效证据,其证明周东安请病假的计工表庭审证明不具有证据合法性和客观性,而且与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相违背。   (2)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东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3)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证据证明周东安2006年12月10日死亡与当天与公司业务人员商谈工作劳累过度引发颅内出血无关。   二、原审被告江西省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厅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情况下作出与已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   原审被告2007年8月20日作出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以周东安是因肝炎肝硬化住院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驳回答辩人工伤认定申请。   答辩人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原审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限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但原审被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进行重新调查取证,更没有让原告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赣人社伤认字[2007]第1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理由是:1、主要理由和事实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第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这里所称同一事实和理由中的“事实”,指的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事实;“理由”指的是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审被告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周东安死亡属于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都是以周东安是因患肝炎肝硬化住院后死亡,属于基本事实相同;两次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理由都是住院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医院不属于工作岗位,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基本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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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

  对于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大家知道应该怎么书写吗?这是一种法律文书,大家在书写前可以参考这份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范文!   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1】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0栋。   电话:0731-xx45800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x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xx,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xx区新港xx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xx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0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   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   《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   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xx月10日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   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1)、被申请人自己承认该争议林地原属于保田组,见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第2页第一4段“经保田组、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u2026u2026”,该表述能证明一个事实:该争议林地一直以来归保田组所有;   (2)、官和乡新田村保田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山林纠纷调解书》第2页王某某陈述“屋后头原属保田组林地”,群众证实“板栗山属保田组的u2026u2026”;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1)、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地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长期不变”,证明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集体成员有权使用,所有权归集体;   (2)、林业三定时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u2026u2026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   ”明确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成员使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   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   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   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1、申请人杨某某是保田组的村民,争议林地属于保田组,依法对村集体的山林享有使用权;   2、被申请人王光全不是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土地无权使用,虽提供了山林证、承包证,但与杨某某的相应证件相冲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1)、从证据形式来说,杨某某的所有证件均来自某某县人民政府,盖有某某县人民委、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2)、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土地的四至情况,载明的四至等情况与使用现状、地貌、地形、类型等完全相符,其土地四至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   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   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   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   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   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杨某某   行政答辩状【3】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3年6月编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   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2023-09-09 21:16:461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大致如下:答辩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份。其它文件____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16:561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大家了解过答辩状吧?以下是范文我为大家准备好的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请参考!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   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u2026u2026(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u2026u2026”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0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0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   就是在去年即200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   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200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200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200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   是根据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   B、进行公榜。   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   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   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D、公示。   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XX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   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200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   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u2026u2026(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u2026u2026”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   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   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   200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   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200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   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200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200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被答辩人200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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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   简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   "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格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07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07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07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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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可以参考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范文,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1】   答辩人:史志亭,男,汉族,57岁,原襄垣县安监局驻矿安监员,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电话:7221898   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书,向你室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该案中的第三人,现答辩如下;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u2026u2026并致u2026u2026史志亭胸部受伤,u2026u2026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u2026u2026情况”。   是不是这种情况,要用证据说话,不能以被答辩人自己的主观臆造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辩人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举证的一审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刑终字第082号判决书。   二审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立山与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因工作缘故发生口角,继尔相互撕打”。   由此不难界定“答辩人是因工作缘故人身才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退一步讲,答辩人与侯立山同一单位,均居住在县城,离工作单位上庄煤矿数十公里,若两人为琐事为什么要到大老远的工作单位理论,何必不在各自的居住地而舍近求远去争执呢?   不论是事理推断,还是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已由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不管被答辩人以多少案卷材料来企图推翻,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事实胜于雄辨,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客观存在而且被法律认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被答辩人要求撤销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显然缺乏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 致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答辩状(成功案例)【2】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   原告的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   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3】   答辩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 职务: 局长   被答辩人:索福太,男,63岁,系丹朱镇泊里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08年4月索福太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素林向国土局举报索福太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福太持续建房,直至2010年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素林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2011年,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   2012年6月,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协调,孙素林将砖块挪开,索福太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福太准备修建院墙,孙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福太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13年6月由丹朱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福太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丹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福太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福太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2023-09-09 21:18:141

行政诉讼房屋征收答辩状范文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名称:所在地址:代表人姓名:  职务: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此致χχ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份答辩人:年 月 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3-09-09 21:18:371

[行政复议答辩状]复议机关的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第三人):张为孝,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张土地庙村120号,系张登州之父。 委托代理人(援助):叶子铭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律师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张登州与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伊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复议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张登州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2、张登州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答辩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张登州是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证明了事故发生地点为申请人公司门前、张登州对该次事故没有责任、与张登州一起的有申请人公司的职工白航(该人当时也因同一事故受了伤);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询问笔录》中白航的陈述:更直接的证明了白航是与张登州一起发生的事故,事故是发生在二人在申请人公司加班后下班回宿舍的途中;陕州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登州因该起事故导致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三门峡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张登州遗体于2010年4月29日在该馆火化。 3、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白航(伤好后又回公司上班)的证言,且该证据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洛阳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造成张登州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张登州是否是在下班途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证明材料是否成立的问题。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张登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亡的依据主要是: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的《询问笔录》,最重要的是白航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张登州是和其一起下班后共同回宿舍时发生的事故。 白航在该笔录中所说的话起到了非常直接的证明作用,也是证明这一事实的最有力证据;因为:1、白航和张登州一样是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对公司的工作时间非常熟悉;2、白航在事发时是和张登州结伴回宿舍,且也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3、其受的伤并不严重,在做笔录时神志清醒;4、该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所做,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发时的真实情况;5、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当时对白航进行询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掌握真实案情便于破案,并不是为之后的工伤认定搜集证据材料,白航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最真实的表述。所以:公安机关的上述证明材料是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形成,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明效力才是最强的。 而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威胁利诱证人制造假证,其所表述的理由和提 交的证据材料根本经不起推敲:证人白航为什么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为申请人公司出具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完全相反的证言!??是因为白航还需要申请人为其报销医疗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同样没有为白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白航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还要在申请人公司继续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其提出一些要求,他能不配合、敢不配合吗?!至于其它的说辞和证言,全是申请人的片面虚假之词,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予以支撑,更不可能证明案件事实。试问:近一年之前某一天发生的事儿,为什么几个人都能够同时准确一致的把事情回忆清楚,还能把时间精确的到几点几分?为什么白航连自己当天加班的事实也不敢承认了? 三、关于申请人在已经为张登州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何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的情况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按常理,一个企业已经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时,其都会积极的为申请工伤认定,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但本案中,申请人为何不主动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为何在第三人申请人工伤认定时还百般阻挠、拒不配合?甚至不惜编造事实、制造假证予以干扰? 经我们多次分析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率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分为多个等级的费率,在划定一个企业的费率后,该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降低而整体下浮, 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高而整体上浮。这种下浮和上浮对一个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来说基本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于一个职工人数庞大且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来说,影响非常明显,会直接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较大增加;这就是造成申请人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源所在! 另外,据我们调查了解:申请人公司职工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远远不止张登州这一起!而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均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并采用不同方法阻挠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如:本次事故中受伤的白航、本次事故发生一个月后的另一职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等都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等等等等 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为什么能够去一次次的损害职工利益,为什么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屡次得逞?是因为它的违法成本太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 四、关于张登州工伤死亡后和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给其家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及其家庭的悲惨现状: 张登州因工伤死亡后,留下了一个只有一岁的女儿,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双亲,给这个原本正常的家庭造成了非常沉重的打击。年幼的女儿永远失去了父亲的爱,年迈的父母老年丧子痛不欲生,今后的生活也失去了重要的依靠。而申请人公司冷漠和种种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良知的作为,更是让张登州的家人寒心;他们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依靠法律和政府部门的公正处理来抚平创伤,依靠儿子和父亲用生命臵换的钱维持今后的生活和学习。 作为代理人,我们能做的也仅仅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受害人家庭、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大的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在共建和谐、法制社会中贡献自己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微薄之力。 综上所述,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团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绝不给申请人这种没有一点儿企业责任感、社会责任心,为了一己私利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团结大局于不顾的黑心企业可乘之机。并督促相关机关利用法律、行政等相关手段对申请人这种企业进行惩罚和制裁。 此致 洛阳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 代理人:叶子铭 2011年6月27日
2023-09-09 21:18:551

一份公安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答辩人 年 月 日实例: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市**大街**号。 代表人姓名 陈**,局长,电话********。 因刘**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学院学生刘**等7人自1989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据刘**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刘**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2、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在刘**等人行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刘**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日、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3、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刘**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7份; 2、刘**等违法证据材料11份; 3、刘**等人交待材料9份。答辩人 **公安局1991年5月25日
2023-09-09 21:19:031

行政诉讼,收到被告答辩状之后需要怎么做

法律分析:目前的这个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具体是根据以上查明的原告不服鉴定及对法医进行控告进行信访和县公安局接访的事实,答辩人认为县公安局未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遂作出了“责令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而非行政行为。原告要求县公安局强行介入法医鉴定机构独立的鉴定活动,许可原告知晓并指认相关材料,直接干预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其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鉴定的操作规程。答辩人作出驳回其复议请求的决定,合法合理,应予维持。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不是行政行为,原告复议要求县公安局介入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
2023-09-09 21:19:131

原告如何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

原告回应 行政诉讼答辩状 :原告有权要求看 答辩状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对于被告答辨状有不实之处,原告应提供相应 证据 给法院。 《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023-09-09 21:19:261

行政答辩状需要法人章吗

需要法人章。要去提起行政复议的时候,要注意在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候要有明确的申请人以及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以及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法人的话应该要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需要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等等。
2023-09-09 21:19:491

行政诉讼二审中第三人应该如何写答辩状

答辩状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等。最后在末尾由当事人进行签名或盖章,最后载明书写答辩状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0:131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吗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中被告人书写答辩状应当载明: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9-09 21:20:221

行政诉讼答辩状还需要陈述案情吗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以减轻或免除本方的责任。是否需要陈述相关的案情,应当根据答辩的需要而定。答辩的目的: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2023-09-09 21:20:321

行政答辩状里行政单位的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一般不可以不过看法官是不是会采纳
2023-09-09 21:20:442

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的答辩状具有什么性

行政复议答辩状是指针对行政起诉的答辩状,是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的一种诉讼文书。
2023-09-09 21:20:531

行政诉讼答辩状之后怎么办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就会确定开庭的时间,原被告主要为开庭准备相关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主张、支持主张的理由及依据。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调解。
2023-09-09 21:21:041

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七类可诉的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1:141

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1:361

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十五日是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因此,如果中间有法定节假日,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果第十五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搜索律师免费代写起诉状律师代写答辩状收费不请律师自己如何应诉个人民事诉讼查询民事诉讼法全文免费答辩状必须提交证据吗
2023-09-09 21:21:463

行政诉讼怎样答辩

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可以根据其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在庭上答辩,但是被告也可以补充答辩状上没有的,是被告后来知情的相关事实,或者是被告后来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9-09 21:22:011

行政诉讼的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l5日内

C
2023-09-09 21:22:135

行政诉讼中反驳对方的答辩状是在哪个环节

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反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023-09-09 21:22:351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收到一个月都不开庭是不是已经撤销立案了

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收到一个月都不开庭不是已经撤销立案了。根据查询公民行政诉讼官网显示,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取决于法院的排期和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开庭,可能是因为法院排期较满或案件需要进一步审理,如果案件已经撤销立案,法院应该会通知当事人,建议您向法院咨询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2023-09-09 21:22:421

原告如何在行政诉讼案答辩

按照提交的 答辩状 的内容进行答辩即可: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 代理 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3:001

行政诉讼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多久答辩状

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律所述,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答辩期限是15天,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3:081

发回重审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重申的流程是什么?

按照《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规定,发回重审适用的情形有三种: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当事人以请求驳回起诉而 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如查明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违反法定程序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 5.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023-09-09 21:23:161

行政第三人答辩状

  行政第三人答辩状,行政第三人答辩状怎么写,下面带来行政第三人答辩状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行政第三人答辩状【1】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XXX住所: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XXX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年10 月 9日   行政第三人答辩状【2】   答辩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答辩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做如下答辩:   一、 答辩人受伤的事实情况   20**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答辩人在工作的车间内和被答辩人单位副厂长武****因工作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答辩人单位工作的侄儿武*****帮忙,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答辩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一事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发当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 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间   20**年3月12日,答辩人到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当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20******号),后答辩人于2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   答辩人受伤之日是20**年4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年3月12日,并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三、 答辩人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毫无依据。   相反,根据答辩人受伤的的事情经过,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而遭受到新乡市***********有限公司员工武明秋的暴力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故答辩人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答辩人认为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特请求新乡市人民政府维持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法驳回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此致   新***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20**年3月24日   行政第三人答辩状【3】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第XXXX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   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u2026u2026(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u2026u2026”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   就是在去年即20**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   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20**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20**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20**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第XXXX号《林权证》。   是根据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20**)第XXXX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   B、进行公榜。   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   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   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D、公示。   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XX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   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20**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   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u2026u2026(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u2026u2026”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   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   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20**)第XXXX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   20**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   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20**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   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20**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20XX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被答辩人20**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09-09 21:23:441

行政答辩状要送达原告吗

法律分析:行政答辩状需要送达给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023-09-09 21:23:541

行政诉讼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5日内提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一、行政答辩状是什么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二、行政答辩状写作的具体内容  行政答辩状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  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  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仔细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2023-09-09 21:24:041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单位:xx县公安局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xx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xx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xx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xx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20xx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   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03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2023-09-09 21:24:141

行政诉讼应当如何回应答辩状

原告回应行政诉讼答辩状: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对于被告答辨状有不实之处,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给法院。【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4:241

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交时间能否延期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提交时间是不能延期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除此之外并无对于答辩状提交时间延期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9 21:24:341

行政诉讼立案后,被告是15天答辩吗,原告多久才能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

收到后被告会把答辩状交给法院,法院会转交给你。
2023-09-09 21:24:454

行政诉讼不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吗

不是,可以开庭口头答辩。
2023-09-09 21:24:562

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在法律文书的编号上写错了,是否允许补正?谢谢

可以变更的。
2023-09-09 21:25:192

谁有电大应用写作单元作业1234的答案啊,我网上找了都没有,急啊,快要交作业啊,拜托大家帮帮忙忙

应用写作作业1答案 一、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行文关系 发文目的 2、行政令 3、公告 通告 4、表彰 批评 情况 5、报告 请示 6、函 7、答复性函 8、通报性会议纪要 9、报头 正文 报尾 10、真实性 11、综合性总结 二、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12分) 1、调查报告:简单地说,就是对某一个事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 2、计划:是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3、工作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的一种书面材料。 三、简答题(10分)(从下题中任选一个作答) 1、简要回答财经应用文的基本特征。 (1)、主旨单一、集中、明确 (2)、材料多样、真实、有力 (3)、|结构合理、谨严、固定 (4)、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 2、撰写公告、通告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写得通俗 (2)、要写得具体 (3)、|要写得清楚 3、撰写请示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正确选用文种 (2)、要尽量做到一文一事 (3)要避免多头请示 (4)要避免越级请示 4、简述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具体功用不同 (2)、内容含量不同 (3)、行文时机不同 5、简述批复和复函的区别。 (1)、行文方向有所不同 (2)、重要程度有所不同 6、简述编写简报的要求。 编写简报,必须做到精、准、快、简。 (1)、选材要精当 (2)、事实要准确 (3)、编写要迅速及时 (4)、内容要简明扼要 7、简述撰写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1)、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占有材料。 (2)、要以正确的立场和方法,认真分析并合理组织材料。 (3)、要讲究结构形式和语言特色。 8、在计划的制订中,主要应当考虑哪些要求? (1)、要符合政策 (2)、要从实际出发 (3)、要具体明确 (4)、要留有余地 9、简述撰写总结的要求。 (1)、要充分占有资料,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2)、要善于分析材料,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3)、要合理地取舍内容,以突出重点。 (4)、要深入研究问题,以写出特色。 四、按照公文标题的写法,为下面这篇公文补写一个标题(10分) (供参考)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报告的通知 五、写作题(50分)(从下题中任选一个作答) 1、根据下面这份函的内容及给出的材料,起草一份答复此函的复函。 写作要求:内容要明确,中心要突出;格式要正确,写法要规范(可只写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几个项目);语言要准确、简明、得体,书写要清楚。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者,应按项酌情扣分。 2、起草一份转发下列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做好该文件所安排的工作的通知。 写作要求:内容要明确,中心要突出;格式要正确,写法要规范(可只写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名称、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几个项目);语言要准确、简明、得体,书写要清楚。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者,应按项酌情扣分。 3、起草一份批转下列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做好该文件所安排的工作的通知。 写作要求:内容要明确,中心要突出;格式要正确,写法要规范(可只写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名称、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几个项目);语言要准确、简明、得体,书写要清楚。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者,应按项酌情扣分。 应用写作作业2答案 一、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经济动态消息 经济综合消息 经济典型消息 经济评述消息 2、标题 主体 背景 3、导语 4、论述式 5、内容的科学性 6、广告语 附文 7、专题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 8、报告式 论文式 9、评估分析 10、情况 二、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12分) 1、经济消息: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所作的简要报道。 2、产品说明书:是一种全面、明确地介绍产品的用途、性能、构造、使用方法等事项的一种文字材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说明文。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在确定某一经济建设项目或科研项目之前,对其政策或规模、技术力量和水平、实施方案或措施及其投入与产出等,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从而确定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书面报告。 三、简答题(10分)(从下题中任选一个作答) 1、简述经济消息的结构和内容。 经济消息一般包括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尾五个部分。具体阐释见教材140页——144页 2、撰写经济消息,主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事实要准确。 (2)、报道要及时。 (3)、表述要通俗、简练 3、简述产品说明书与广告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内容有别 (3)、形式各异 (4)、操作殊途 4、撰写广告的写作要求是什么? (1)、内容合法,情况准确 (2)、主题鲜明,定位合理 (3)、创意独特,形式新颖 (4)、情趣高雅,意境优美 (5)、结构简洁,语言精妙 5、简述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的结构大体上包括标题、正文、落款及日期几部分。 具体阐释见教材172页——174页 6、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必须依循哪些要求? (1)、要充分占有“活”的材料。 (2)、分析要有全局观念。 (3)、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要具体可行。 (4)、要及时完成报告。 7、简述市场预测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市场预测报告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正文一般是由前言、情况、分析和预测、建议等几个部分组成的。具体阐释见教材189页——190页 8、撰写市场预测报告,应当依循哪些要求? (1)、要广泛收集资料,周密分析判断。 (2)、要采用准确无误、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方式。 9、简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一般来说,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标题、正文、附件几个部分。具体阐释见教材198页——199页 10、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依循哪些要求? (1)、要实事求是,做好调查研究。 (2)、要虚心学习,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3)、要认真研究,进行科学的分析。 四、按照经济新闻标题的一般写法,为下面这篇经济新闻补写标题(10分) 标题要求:能准确地概括和揭示新闻的内容,同时能起到吸引读者的作用。 以下为原文标题(供参考): 创新发展思路 实现富民强市 鹤岗重现煤城生机与活力 五、写作题(50分)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财务分析报告 要求:要符合所写文种的格式要求,材料请勿随意增删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要求者,应按项酌情扣分。 应用写作作业3答案 一、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正文 落款 2、导语 3、前言 4、主送单位 落款 5、标题 合同当事人名称 7、开头 8、首部 事实与理由 证据 9、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10、事实与理由 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 11、诉讼请求 证据 二、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12分) 1、投标文书:是卖方或承包商等按招标书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方开列清单,拟出方案,估算价格,表明应标能力,以求中标的文字材料。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民事法律事务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诉讼纠纷和处理非诉讼问题,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简答题(10分)(从下题中任选一个作答) 1、简述招标书的写作要求。 (1)、要作好调查研究。 (2)、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要求。 (3)、要有法制观念。 (4)、要做到表述准确、规范。 2、简述投标书的写作要求。 (1)、要实事求是。 (2)、要有针对性。 (3)、要讲究时效性。 3、简述合同的特点。 (1)、合法性 (2)、合意性 (3)、平等性 (4)、诚信性 (5)、规范性 4、简述合同的写作要求。 (1)、内容要合法。 (2)、格式要规范。 (3)、条款要完备、具体。 (4)、表述要准确、简明。 (5)、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 5、简述撰写民事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1)、要注意律师不宜代写民事起诉状的几种情况。 (2)、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3)、要注意文书副本问题。 6、简述撰写行政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1)、要正确确定答辩人。 (2)、要注意递交期限。 (3)、要明确递交答辩状的途径。 四、写作题(60分)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状 要求:要符合所写文种的格式要求,材料请勿随意增删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要求者,应按项酌情扣分。 应用写作作业4答案 一、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独创 2、开创 发展 3、社会 学术 4、能力 5、观察 调查 6、循环 7、心得 索引 8、富有新意 9、混合 10、观点句 内容纲要 11、论点 12、归谬 13、尾注 二、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12分) 1、学术论文:是最为常见的科研文体之一,它既是人们用来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凭借,又是真实、全面、系统地反映研究成果、传播学术信息的主要工具。 2、学术情报:又称科技情报,是在对学术文献或学术活动的内容进行概括、综合或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抽取其精华,并集中将其提供给读者的一类学术文体。 3、综述:是综合描述某项研究的具体情况的学术文献,它既是一种学术情报,同时也是一种研究文献,既能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关某项研究的资料,使他们用较少的时间获取较多的信息,据此又可以考察作者对某项研究了解的程度甚至其专业功底。 三、简答题(10分)(从下题中任选一个作答) 1、简述选取论文写作材料的原则和标准。 选取论文写作材料的原则有两条: (1)、要有利于支撑观点 (2)、要有利于吸引读者 选取论文写作材料的标准有四项: (1)、要选取确实的材料 (2)、要选取有力的材料 (3)、要选取富有新意的材料 (4)、要选取易于理解的材料 2、简要说明论文的结构程序。 序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后相续、紧密衔接,是论文常见的结构程序。 具体阐释见教材302页——307页 3、论文写作提纲的构成项目有哪些? 一份完整、正规的论文写作提纲,应由标题、观点句和内容纲要等几个项目构成。具体阐释见教材308页 4、组织论文的段落,应当考虑哪些要求? (1)、段意要明确 (2)、段意要统一 (3)、段意要完整 (4)、段的长度要适中 5、为使论文的段落符合规范化要求,在构段时,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1)、要把段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文章单位来看待。 (2)、要善于疏通思路,以增强思维的条理性。 (3)、要善于使用段中主句。 四、运用自己所学过的文体写作知识,对下面这篇学术论文进行评析(60分) 评析文章,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要以教材为依据,灵活地运用自己所学过的文体写作知识; (2)、要紧密结合原文,围绕着文章展开分析; (3)、要有条理,要能自圆其说。 对于没有完全达到以上要求者,要按项酌情扣分。
2023-09-09 21:25:291

行政诉讼的答辩状已经交上去一个月了,怎么还不通知开庭时间呢?一般要多久才开庭啊

一般是在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庭,可以直接打电话问法官什么时候开庭
2023-09-09 21:25:572

行政上诉状交上以后几天对方给答辩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提交的话会降低胜诉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二、管辖
2023-09-09 21:26:071

行政诉讼中被告何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答辩状等材料?

行政诉讼中被告何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答辩状材料?行政诉讼一般规定被告必须,在开庭前一小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一切可以证明事实的一切证据。
2023-09-09 21:26:151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人能不能收到被上诉人的答辩状

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会收到被上诉人的上诉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023-09-09 21:26:251

行政诉讼政府部门该如何诉讼

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汇报单位领导,与单位法律顾问开会沟通,积极应诉,提交答辩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后再派员按时出庭
2023-09-09 21:26:433

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后,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因此案是民告官,故法院就是不开庭,

在行政诉讼中我是第三人,有没有必要出庭?
2023-09-09 21:27:033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行吗?

要有证据的呀
2023-09-09 21:27:155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庭审时原告可以拒绝质证吗?

被告答辩状不是必须的,堂上质证的是证据,不是答辩状,而对于被告来说,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策略。因为你提交的话,你的答辩状上就必须写明你的辩护理由,对方看到你的答辩状,就可以在庭审前针对性地思考辩论依据。所以很多被告及其律师,干脆就不写答辩状,而原告是必须有答辩状的,这样他们就有准备,在庭上临时提出辩论意见,原告没有准备就可能措手不及。不过你这案子也有问题,没有答辩状不是不开庭的理由,审理时间也严重超期了,看你有没有胆量去法院监察室投诉一下。
2023-09-09 21:27:351

重复诉讼答辩状

  在进行诉讼行为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也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那么重复起诉的认定有什么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1】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2】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水路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 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 <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3】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2023-09-09 21:27: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