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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排烟口距离居民楼规定

2023-09-27 02: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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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爱吃桃

法律分析: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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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明确了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撤销等程序,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对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5年正式出台实施,主要涉及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相关领域。该办法明确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撤销等程序,同时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该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才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验。获得许可证后,企业和个人需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延续不予通过等后果。另外,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撤销程序。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名称变更等,须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经核实合法后颁发新的许可证;对于许可证超期未办理延续或不符合许可证要求的企业,监管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许可证。总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切实提高了我国食品产业的整体质量,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查询食品卫生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能提供许可证号或企业名称,均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此外,一些第三方评估机构也会提供类似服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提升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企业和个人在开展食品相关活动前,务必了解该法规要求,并依法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并按照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从事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撤销等应当依照本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3-09-09 22:16:251

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第四条 餐饮业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教育、城管、建设、环保、民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业生产经营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第六条 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同一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地址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七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八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或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  (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  (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光滑、不透水、无异味;  (三)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污水排放设施;  (四)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分开收集;  (五)厨房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1.5%,上、下水通畅;设置的各类洗涤池内径长不小于五十厘米、宽不小于三十五厘米、深不小于二十厘米,砖混结构的洗涤池内外表面应当光洁;有冷(冻)藏设施和餐饮具保洁柜;炉灶设有排烟气设施,砖混结构的灶台表面应当光洁,燃煤炉灶应隔墙掏灰;  (六)设有凉菜制作间的,面积不少于五平方米,并装有制冷空调和紫外线消毒灯,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用于加工工具、蔬菜洗消和洗手消毒的洗涤池;五百平方米以上餐饮业经营场所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五百平方米以下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有专用冷藏设施,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八)设有餐饮具消毒专间的,应有专用洗刷水池;使用化学方法消毒餐饮具的,应有明显标志的洗刷、消毒、冲洗池;  (九)设有供消费者使用的流水洗手设施。
2023-09-09 22:16:381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是啊,没废止,但是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好多都不适用了。
2023-09-09 22:16:53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

法律主观:食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根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法律客观:《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9 22:17:461

吃出虫子食品安全怎么规定的

吃出虫子食品安全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1、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2、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3、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4、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3-09-09 22:18:111

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食堂卫生有什么要求

1、食品卫生管理 ① 采购原料食品,要保证新鲜卫生;不得购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肉类,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有异味、腐烂、发霉、生虫的原料;各种食品、调料要符合卫生要求,防止过期变质;存放食品、原料要做到离地、离墙,干湿物品不得同室存放。 ② 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以确保食品味美纯正。 ③ 操作时要分台、分池操作,以免交叉污染;蔬菜类要按一拣、二洗、三切、四浸泡的顺序操作。 ④ 处理过的原料应及时加工烹调,烹调时要煮熟,以保证食用安全,以防止中毒。 ⑤ 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如存放时间超过1H,要重新回炉加热处理后才能食用。 ⑥ 生、熟食品要分冰霜存放,以防熟制食品受到污染。 2、个人卫生管理 ① 员工须持卫生防疫站健康证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体检。 ② 员工须接受卫生培训,保持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服,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 ③ 在工作范围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留长指甲、涂口红等;工作时间中严禁谈笑打闹、不得在厨房内洗涤衣物。 ④ 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上班时穿好工作服,戴好标识牌、工帽、口罩,不得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及其它不卫生动作,不允许用勺直接尝味。 ⑤ 员工有感冒等疾病时须休假,以免造成食物感染。 3、厨房卫生管理 ① 厨房清洁设立岗位责任制,所有日常用厨具每天在工作后都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清洗时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在消毒后要加盖保管,防止再污染,未经消毒的厨具不得使用。 ② 厨房所有厨具在用完后要摆放有序,砧板要竖放,以确保底、面、边三面光,且切生熟食品的砧板要分开使用。 ③ 洗菜池、洗肉池、洗厨具池要分开,不得混合使用。 ④ 炉灶、配料台、工作台在完工后要予以擦拭,确保干净整洁。 ⑤ 下水道要每日进行清洁,彻底清除菜渣等杂物,以保证排水畅通及清除异味。 ⑥ 清除卫生死角,定期灭老鼠、蟑螂、苍蝇等。 ⑦ 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防止物品发霉变质。 4、餐厅卫生管理 ① 用餐后须擦拭桌椅,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油渍,地面无垃圾杂物,保证不积水、干净、清爽。 ② 门窗、墙壁、风扇、灯管要定期清洗,要定期清洁与维护通风、排污设备,以确保运转正常。 ③ 每周大清洁一次,用清洁剂清洗桌椅、地面,做到厨房无苍蝇、蟑螂、蚂蚁等。 5、用具清洁管理 餐厅都是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清洁消毒的,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凡没有进行清洗、消毒的一律不准使用。厨师配备专用毛巾、抹布,保证一班一洗一消毒,专物专用,下班时将毛巾、抹布清洗净,然后煮沸消毒,在太阳下干晒,保洁存放,下次再用。菜刀、菜板、案台保证天天清洗消毒。食品容器用完后立即清洗,及时清除食品残留物,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消毒后再用。
2023-09-09 22:18:211

卫生局是怎么检查餐饮的

卫生局检查餐饮包括厨房、凉菜间、蛋糕间、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凉菜间必须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 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三、蛋糕间,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 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四、食品加工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 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拓展资料1、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2、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3、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4、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5、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参考文献:人民网总局要求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
2023-09-09 22:18:341

广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食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根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 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法律客观:《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9 22:18:521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菜汁。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⒈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⑴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⑵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⑶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⒊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⒈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⒊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⒋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⒈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⒊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⒋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⒌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⒈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⒉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⒊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四)厕所卫生要求。⒈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⒉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⒊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⒋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⒌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⒈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⒉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六)库房卫生要求。⒈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⒉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⒋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⒌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⒍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⒎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七)专间卫生要求。⒈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⒉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⒊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⒋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⒌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定。(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⒈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⒊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⒋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⒌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⒍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⒈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⒉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⒈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⒉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⒊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⒋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⒌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⒈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⒊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⒋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⒌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⒈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规范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⒉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⒊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⒈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⒉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⒈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⒉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⒊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2023-09-09 22:19:03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中国政府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四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制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五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2023-09-09 22:19:361

餐饮业烹饪安全要求是

腐蚀,异味等各种不可控因素
2023-09-09 22:19:483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厨房:(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蛋糕间: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第十六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第十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第二十三条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2023-09-09 22:20:011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开业条件、服务内容及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餐饮销售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开设的对外经营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内部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或商务活动临时举行的餐饮经营场所。   规范性利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利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保卫生法》   SB/T10443早饭经营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食品工具、装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食品工具、装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9085贸易、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SB/T10426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10474餐饮业营养配餐技术要求   SB/T10475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SB/T10476饭店服务礼节规范   SB/T10478餐饮业职业经理人条件   SB/T10479饭店业星级侍酒师条件   SB/T10481低温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SB/T10482预制肉类食品质量要求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2006,6.1起实施)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5]260号)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使用本标准   3.1 餐饮企业   通过厨房加工制作后的食品和饮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   3.2 餐饮单位   餐饮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分支机构设立的对外餐饮零售服务场所。   3.3 餐饮业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和承当主食加工配送企业的总称。   3.4 清真餐饮企业   经属地清真食品管理部分认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明的餐饮独立法人实体。   3.5 清真餐饮单位   经属地清真食品管理单位认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明的餐饮单位。   3.6 清真肉食品   符合具有清真饮食习惯或民族生活要求,并符合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规定(清真)要求,加工制作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3.7 清真餐饮服务职员   在清真餐饮业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经过专门培训熟习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生活习惯,按特定生活风俗进行经营服务活动的职员。   基本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开业时应为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从业职员应获得健康证,并经过知识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餐饮业应当执行SB/T10426和SB/T10443的规定。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进货、加工和销售及卫生管理规定。   餐饮业应当重视食品品质、服务质量、就餐环境的标准化,突出餐饮经营的主题文化,夸大绿色与安全、营养与健康。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环保的规定,实施具体的节水、节电、节油和防治污染、污物清算及排放的措施。   餐饮业须面向现代化,着力体制创新、结构优化,具有现代技术和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职业经理人应当符合SB/T10478的要求。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有醒目、规范的清真和汉餐标识。   清真和汉餐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厨房设施装备、仓储设施、采购送餐车辆、就餐厅堂、餐饮用具和擦洗工具应当专用。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历和条件。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经营场所设立应当与汉族餐饮经营场所保持适当间隔。清真餐饮网点与汉餐网点以先进为主原则设立,后一方设立的餐饮网点不应与前一方左右邻居或隔街对门设置。   餐饮厨房职员、送餐职员应当专职服务清真和汉餐经营场所。清真餐饮服务职员应当在工作期间在清真经营场所就餐。   餐饮经营场所设置   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设置,应当与居民集中居住区保持200米以上间隔。100-300平方米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就近设置在社区内外。100平方米以下的早饭馆和早饭亭、早饭车应当按需设置,满足居民快捷用餐需要。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和重要物品寄存处。   餐饮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遭到污染的区域,应间隔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之外,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资和其他分散性污染的影响范围以外。   早饭亭、早饭车设计制作和经营规定应当符合SB/T10443的规定。早饭亭、早饭车应当依照“方便居民、定时供给、卫生规范、便于交通”的原则设置。   靠近学校、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电影院设置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安装噪音低、安全性能好的锅炉装置,并作醒目标识。   餐饮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污水排放和洗手间设置应当符合SB/10426规定.   餐饮经营场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有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餐饮经营场所内应当与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场所相距25米之外。   5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食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肉品冷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食品检验间。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外悬挂规范的清真标识。   餐饮服务环境   餐饮服务环境包括餐厅、雅间、大堂、服务台的装潢、灯光、用具、餐桌椅、台布、陈设品等。整体设计制作应当宽阔、明亮、美观、简约、安全。   餐饮服务环境摆放和悬挂物应当健康、积极、柔和、艺术。不应有宗教、迷信、暴力和低俗文化内容,不应有烟酒广告内容。   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服务环境应当在台面、墙壁、走廊,摆放和悬挂摄影、字画、工艺品、文明条幅等具有艺术和地方特点、古现代文明的作品。不应摆放和悬挂粗鄙、低级和未成年人不宜的陈设物和宣传品。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有冷热装备、洗手擦洗装备和书写、烛炬照明用具。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内部应当设有简易洗手间;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设施完备的洗手间,备有洗手液、卫生纸和烘干机;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提供伞具、皮具擦洗用具。   餐饮经营场所餐饮桌椅应当舒适、安全、无异物和腐蚀、锈斑。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圆桌型座椅摆放,落座后与四周用餐间隔不应小于1米。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将食品加工间、食品蕴藏室、垃圾废物间和用餐厅(间)分开设置。使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透明的冷菜调配间和面点间。   餐饮雅间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具有洗手间、冷热空调、电视机、挂衣架及储衣柜和饮食用具柜。
2023-09-09 22:20:211

长沙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食品烹饪场所应占加工操作间面积的50%以上;(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3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学校食堂必须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帐。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保证采购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相应“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建立进出台帐,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保洁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要按照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数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取得资质证上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责任制,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制定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岗位职责。学校应建立食堂环境卫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和贮存卫生管理,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食堂餐具、工用具卫生管理,食品供应和留样,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食堂安全保卫,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原料采购索证,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加工烹调管理等系列制度。食堂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社会力量经营的食堂,学校要与开发商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与责任人。第二十四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食堂应将岗位责任制度及卫生管理等制度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等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并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加大对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食堂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要加强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发现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三十一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食堂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三十二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质监、城管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学校周边个体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原料及其辅料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使用过期食品或销售标签不全、冒用他人标签、使用失效、变质食品或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采购使用禁止经营的动物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的,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但其他方面应遵照本办法。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22:20:491

办卫生许可证厨房要三个什么洗水池?是洗菜,洗碗,洗手池吗?

按《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1、回答:不是2、三个水池是:一洗涤池、二消毒池、三清洗池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第二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市场竞争激烈,在如此多的快餐店中竞争出位,你可以利用目前的计算机技术实现信息化餐厅,将整个餐厅的运行用管理系统统筹起来。管理到位了,成本控制就到位了,成本控制好了,利润空间也就大了,利润空间多了,更好的管理和推广营销也能做了。一个良性循环。具体餐饮信息化系统可参考:三餐美食。这其中比如订单管理、外卖配套、餐厅自主微信平台,他们都做的比较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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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冷菜间最低温度

25摄氏度以下
2023-09-09 22:21:313

《餐饮业和集中供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nbs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nbsp;总则第一条nbsp;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nbsp;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第三条nbsp;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菜汁。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
2023-09-09 22:21:52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政府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四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制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五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2023-09-09 22:23:0510

求文档: 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菜汁。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第二章 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第五条 选址卫生要求(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第七条 设施卫生要求(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3、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4、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5、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四)厕所卫生要求。1、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4、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5、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六)库房卫生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4、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5、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6、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七)专间卫生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定。(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5、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6、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规范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3、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第八条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
2023-09-09 22:24:211

餐饮部安全生产责任书

餐饮部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餐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xxx同志为xxxx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 学习 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厨房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银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厨房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厨房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厨房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厨房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餐饮部留存一份各部门负责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人 餐饮部总监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我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2023-09-09 22:24:371

餐饮业烹饪安全要求是

给你一个完整的,里面有你需要的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热食类、冷菜类、生食类、配餐类) 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要求,包括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等内容。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餐饮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餐饮业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要求的具体化。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中相关术语相同。3.1餐饮业 catering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3.2凉菜 cold dish对经过烹制成熟、之后冷却或冷藏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又称冷荤、冷菜。3.3凉菜间 cold dish room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3.4半成品 precooked food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3.5成品 cooked food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食品。3.6冷藏 chill storage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的较低的适宜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3.7冷冻(冻藏) frozen storage在-18℃条件下,贮藏食品的过程。3.8用餐配送单位deliver food enterprise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3.9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企业为了保证餐饮食品卫生所制定的用于控制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3.10热食 hot meal采用热加工烹饪方式加工成菜品后不作进一步处理即供食用的产品。3.11生食 raw food对动物性和(或)植物性食品原料不作加热等加工处理或仅作简单调味处理后直接食用的食品。3.12配餐 meal assembly采用工厂化形式按一定的操作流程将各类加工后的饭菜进行分配,装入餐盒,通过一定的运输手段送给用餐者食用的活动。4 前提方案4.1 人力资源4.1.1 食品安全小组4.1.1.1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小组。4.1.1.2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和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4.1.1.3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4.1.1.4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4.1.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4.1.2.1从业人员包括新职工、实习生、临时工等,应培训与食品卫生有关的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具备食品卫生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4.1.2.2 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应经过检验专业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1.2.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应经过内审员培训并考核合格。4.1.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4.1.3.1 从业人员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4.1.3.2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1.3.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2 基础设施和维护基础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的要求。4.2.1环境餐饮业建筑严禁建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地段内;所选地址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坑式厕所等污染源,环境整洁;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4.2.2 布局及设施设备4.2.2.1餐饮业单位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应该设置粗加工、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及洗后存放、就餐等专用场所,在合理位置设置原料半成品储存、切配和备餐场所,根据需要设置食品库房和其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冷加工糕点、生食深海水产品等制作、送餐分装等直接入口食品短时间存放或处理操作的,应分别设相应专间。4.2.2.2布局应便于加工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利于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4.2.2.3 操作间(1)热菜加工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m2。(2)墙壁应有1.5 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4)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配套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4.2.2.4 专间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等。(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机。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室。(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应按30 W/10 m2(辐照度 70 μW/cm2以上)设置,距离地面2 m吊装于制作室中央。(3)凉菜、冷加工糕点制作、生食深海水产品专间应同时设有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传菜口、专用容器,设置用于二次更衣的预进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需通过净水设施。4.2.2.5 餐饮配餐间(1) 餐饮配餐应设专门的配餐间,内设空调、紫外线灭菌灯、缓冲间及清洗、消毒池等设施。(2) 餐饮制作并分装后向用餐者运送膳食的,其分装间面积应适宜。分装间设空气净化装置,室内空气应达到GB 16153的要求。(3) 分装制作后采用大桶、盆、箱等食品容器运送给用餐者再行分装的,应设置洗刷消毒间,其面积应足够使用,同时设有专用食品容器洗刷消毒池,洗刷消毒池不少于3个。4.2.2.6库房(1) 食品和非食品宜分开设置库房,有毒有害物质(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设存放专库。(2) 食品库房宜根据食品性质和储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3) 库房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搁板(物品存放架),并使储藏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4)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冷(冻)藏库应符合相应温度控制要求,并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4.2.2.7 就餐场所(1) 就餐场所的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应该清洁整齐,具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虫害的措施。(2) 就餐场所应该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措施。4.2.2.8 厕所、更衣室(1) 厕所门不得面向食品处理区或与之直接相通。采用水冲式厕所,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设置严密坚固、安装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2) 更衣室应独立隔间,更衣室内应适当照明且通风良好,更衣室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按员工人数设足更衣柜、鞋柜及可照全身的更衣镜。4.2.2.9 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该设置洗手消毒设施、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及废弃物、废水处理设施。(1) 专间内的洗手消毒设施的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其附近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2)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符合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 通风排烟设施应能保证食品处理区的良好通风和排烟。(4) 清洗消毒餐饮具要有固定的场所和专门区域、清洗池和冲(漂)洗池,不与配菜、烹调等加工场所相混。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需要,并保证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的布局,应按从脏到净的顺序安排。(5) 采光照明设施应能保证加工经营场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施如安装在暴露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6) 废弃物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能保证废弃物和废水得到及时的处理。4.2.2.10 设备及工用具(1)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用具的设计和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用具,应由无毒、无臭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生熟食品用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3)用餐配送单位应备有专用保温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做到清洁、无毒、专用。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符合国家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4.2.3 设施的维护保养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4.3 操作性前提方案4.3.1 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文件,识别并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控制,并规定其实施的职责和权限、监控程序,以及当监视显示控制措施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4.3.2操作性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2) 空气、能源和其他条件的安全供应。(3) 废弃物、油烟排放及污水处理的措施。4.3.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4.3.3.1 用水及冰的安全供应。(1) 加工用水,由当地的卫生检验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2) 每月对输水管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可能出现问题的交叉连接,防止倒虹吸对水产生污染。(3) 自备水源的供水设施、应建立水源防护设施及其消毒程序。4.3.3.2食品接触面应达到要求的清洁度。(1) 加工设备、工器具、包装材料等食品接触面应达到GB 14934的要求。(2) 生产加工使用的加工设备、工器具应为不锈钢材质和无毒塑料制成。(3) 每天使用前将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4) 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存放,餐饮具保洁柜有明显标记。超过48 h后未使用的餐具应重新消毒后使用。(5) 工作服每天一次进行统一清洗消毒,不同清洁区的工作服分别清洗消毒,工作服分区域放置。(6) 定期对空气进行消毒。(7)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8)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戴口罩。4.3.3.3 人流、物流、水流、气流的流向应合理,水流和气流方向应从清洁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低的区域。非加工区域内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加工区域。4.3.3.4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维护与卫生状况良好。(1) 洗手、消毒及卫生间的设施应保持清洁并有专人负责。(2) 应制定明确的洗手消毒程序及相应的方法、时间、频率。(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洗手、消毒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4.3.3.5 加工场地应控制冷凝水,防止各种不洁物和化学及物理污物对食品及食品接触面的污染。(1) 防止冷凝水、灰尘、外来物质、地面污物、照明设备及消毒剂、杀虫剂等的污染。(2) 生产加工处应通风良好,通风道、食品传送梯清洁,温度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4.3.3.6 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使用应进行控制。(1) 所使用的化学品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说明的证明,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包括主要成分、使用剂量等注意事项。(2) 对操作人员进行化学品的使用、贮存和管理的培训。(3) 有专门的场所、固定容器贮存化学品,并由专人进行管理。(4) 对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料等化学品作好标识和登记,标明名称、毒性及使用方法。 (5) 对于有毒的化学品应严格控制,防止污染产品、产品接触面和包装材料。4.3.3.7 员工的卫生控制(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操作间,加工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2) 加工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严格消毒。(3)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需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4) 操作人员入厕时应更衣,入厕后应洗手消毒。(5)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操作场所。(6)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4.3.3.8 对虫鼠害进行有效防治(1) 严格对虫害、鼠害等进行控制,确保加工区域内无蚊蝇和鼠害。(2) 消除蚊蝇、鼠类易孳生的条件,宜采用风幕、纱窗、暗道、粘鼠板或鼠夹、灭蝇灯、水封等措施,防止虫害进入加工和进餐场所。(3) 禁止使用灭鼠药。4.4 产品追溯和撤回4.4.1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种植养殖基地(必要时)、原辅料供方、加工制作服务班次及人员、消费全过程的追溯程序,必要时对食品进行留样观察。4.4.2 建立餐饮食品撤回程序。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根据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启动撤回方案,主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必要时,特别是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当对追溯程序和撤回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撤回演习。4.4.3 餐饮业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和阻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 4.4.4 用餐配送单位每班产品应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4.5前提方案应确保餐饮良好卫生环境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行为,以适宜于生产、处理和供给安全的餐饮产品。前提方案实例参见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和WS 103-1999《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关键过程控制文件的制定可参照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5.1 餐饮食品加工的原辅料5.1.1 原辅料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索取、查验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生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符合要求方可接受。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餐饮业经营者对以上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检验。5.1.2 原辅料采购5.1.2.1制定保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安全、合格的控制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原辅料的控制措施。5.1.2.2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从合格供方进行采购。对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和供货记录等进行动态综合评价。5.1.2.3 原辅料的验收,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5.1.3 原辅料储存5.1.3.1 储存食品及其原料的库房应建立库房卫生管理制度。5.1.3.2 容易腐败的原料(如pH>4.6,Aw>0.85,且有营养素可供腐败菌生长者),须冷藏或冷冻储存。储存区需检视是否有不洁物体(如污水滴入)或 防护不当(如昆虫、老鼠侵入污染)。5.1.3.3 对冷藏或冷冻温度明确标准,冷冻冷藏品持续处于稳定的冷冻冷藏状态,冷冻库温度在贮存原料冰点温度以下,控制在-1℃~-20℃,冷藏库(保鲜柜)温度控制在0℃~10℃。蒸发器霜厚度不得超过1 cm。5.1.3.4 运输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有保温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遇特殊保存条件的,按保存条件运输)。5.1.3.5储存的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原辅料与熟食冷藏分隔储存,生鲜原辅料与熟食品避免一起存放;货架上标明采购日期、保质期,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不得存放发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1.4 食品的粗加工5.1.4.1 粗加工区域分别备有植物性食品和动物性食品清洗化冻水池,有明显标记。粗加工工具、容器应专用。5.1.4.2 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等情况的,均不得继续使用。5.1.4.3蔬菜浸泡清洗干净后应码放整齐,放在筐、盘等专用容器内,离地存放。5.2 烹制加工5.2.1 热菜加工5.2.1.1 用于植物性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明显标志,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5.2.1.2 在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 h)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凉透后再进行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不得作为冷菜供应,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5.2.1.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达到安全的温度,鱼、肉类动物食品、块状食品、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对豆浆、四季豆等特殊食品应煮熟煮透;对工艺参数的确认通过感观目测、定期对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及终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进行监测。5.2.1.4 操作间内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应根据其用途进行标识,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5.2.1.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GB 2760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5.2.2 凉菜加工5.2.2.1每餐餐前、餐后,凉菜间应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5.2.2.2 凉菜实施专人专室制作。5.2.2.3凉菜间的各种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抹布在每餐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洁净。5.2.2.4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凉菜间,凉菜间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及与凉菜制作无关的任何物品。5.2.2.5凉菜间人员制作凉菜前,应将手(含腕部)用消毒剂浸泡,再用流水冲净。5.2.2.6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应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原料,不得带入凉菜间。5.2.2.7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应及时冷藏;改刀熟食从改刀后至供应的时间不得超过3 h;隔夜冷荤食品要回烧彻底。冷荤食品烧制后应在2 h内冷却。5.2.2.8制作生食水产品应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及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5.2.3 冷加工糕点制作5.2.3.1 做到专人、专室制作,专用工具、容器。5.2.3.2冷加工糕点专间每天使用前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5.2.3.3专间内加工人员应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5.2.3.4 奶油类原料应在10℃以下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2 h以上食用时,应当凉透,在10℃以下专用设施内储存,冷加工糕点贮存不超过24 h;5.2.3.5 冷加工糕点间室温控制在25℃以下。5.3 餐饮食品的配送5.3.1用餐配送单位的运输车辆、用具、容器和餐具,应在用前、用后清洗消毒。5.3.2一次性餐具应检验合格后使用,餐具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外包装破损或污秽不洁的禁止使用。5.3.3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进食时限。5.3.4 配餐制作成品到消费者食用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 h。5.3.5供应的每班产品,均应在专用的冰箱内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留样量为两份,每份不少于150 g。留样时应无菌操作,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应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5.4 餐饮前台服务5.4.1 营业前的准备5.4.1.1 营业场所内应设有空调设施,空调的过滤器应经常清洁和检查,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GB 16153的规定。5.4.1.2 餐具的摆台应在顾客就餐前0.5 h~1 h前进行,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能清扫地面,超过当次就餐时间未使用的餐具应当收回重新消毒。5.4.1.3 为每位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独立餐饮用具。5.4.1.4 顾客点菜用的菜单,应定期消毒和检查。5.4.2 餐饮服务5.4.2.1 避免交叉污染(1) 应合理考虑制备成品过程中人员的流向、使用过的和洁净的餐具的流向、垃圾路线、服务人员行走路线,避免交叉污染。(2) 应建立文件化的流程图和人流图、物流图、气流图和水流向图。(3) 服务人员应适当地使用手套或其他措施防止手接触准备食用的食品。5.4.2.2 传递食品时所用的防护食品免受污染的用品(如保鲜膜等)应能很好地保护食品,并应保证其本身不被污染。5.4.2.3 消费者点菜后应迅速开具菜单,并认真听取消费者提出的特殊要求等,经与消费者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菜单送交操作间制作。5.4.2.4 装饰菜肴应在摆放菜肴之前的片刻进行,时间间隔要尽可能缩短。装饰菜肴的饭菜成分不能带来健康的威胁。5.4.2.5 考虑到顾客可能对某种食物过敏,当顾客询问菜单中菜肴的具体组成部分时,服务员或厨师应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不能在一个食谱中有任何“秘密的组成部分”。5.4.2.6 每个餐桌上要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和公勺要区别于就餐者的餐具。5.4.2.7 根据就餐者情况和要求的不同,采用厨师分餐、服务员分餐、就餐者自行分餐等不同的分餐形式(自助餐和套餐均属分餐制范畴)。5.4.2.8应关注食品保质期,尤其是在饮料、冷加工糕点和熟食管理上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检查。5.5 餐饮具的清洗消毒5.5.1 清洗消毒方法5.5.1.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不同的消毒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温度和作用时间。5.5.1.2如达不到热力消毒条件,可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化学药物消毒。化学药物消毒的单位应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设置的消毒池应备有符合规定的三联池。5.5.2 消毒效果的评价餐饮业经营单位应具备检验能力,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验证。消毒后的餐具应光洁、明亮、无渍迹,并经检验符合GB 14934的要求。6 产品检测6.1 检验制度6.1.1 识别并收集与提供的最终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可接受水平,以建立并持续更新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组织规模及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设施、设备,具备应有的检测能力。6.1.2 检测人员包括感官检验人员,应经过教育和培训并有作业指导书。6.2 检测依据6.2.1识别所提供产品可能发生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危害及其用于直接消费的可接受水平,并根据最终产品的特性及预期用途实施或制定适用的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6.2.2 考虑产品可能存在的固有危害及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入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以充实每种产品标准的内容。6.2.3 每种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6.2.4产品可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附录列出了可供选择的检测方法。6.3 安全性通用检测项目6.3.1感官指标。6.3.2果蔬农残快速测定。6.3.3细菌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6.4 各类菜肴专项检测项目根据各类菜肴的特点,结合加工过程、食用方法分析可能发生的安全危害,确定每种菜肴的专项检测项目。7 记录保持7.1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7.2记录保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及人员健康状况记录。(2)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3)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的动态综合评价和采购验收记录。(4)各项控制措施的监视记录,适宜时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记录。(5)对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验证记录。(6)配餐食品的批次和分销记录。(7)食品留样、检验结果记录。7.3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
2023-09-09 22:26:111

关于食品经营卫生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023-09-09 22:26:464

卫生局是怎么检查餐饮的

我们的卫生局工作人员故意找茬,实在讨厌。
2023-09-09 22:27:2511

《餐饮业和集中供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菜汁。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第5条 选址卫生要求(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第七条 设施卫生要求(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3、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4、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5、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四)厕所卫生要求。1、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4、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5、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六)库房卫生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4、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5、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6、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七)专间卫生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定。(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5、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6、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规范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3、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第八条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第九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 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第十条 原料采购卫生要求(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第十二条 贮存卫生要求(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三)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第十三条 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二)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三)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 烹调加工卫生要求(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第十五条 凉菜配制卫生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三)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五)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七)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再加热。第十六条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一)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二)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三)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四)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应当餐用完。第十七条 点心加工卫生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第十八条 裱花操作卫生要求(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三)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第十九条 烧烤加工卫生要求(一)烧烤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三)烧烤时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第二十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一)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二)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三)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四)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五)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二十一条 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
2023-09-09 22:29:26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到百度上搜索一下“中企资料网”,那个网站里有巨多各类各行业的实用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9-09 22:31:015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已废止。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废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22:31:552

酒店餐饮部安全责任书

酒店餐饮部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餐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xxx同志为xxxx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 学习 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厨房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银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厨房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厨房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厨房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对各餐厅厨房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餐饮部留存一份各部门负责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人 餐饮部总监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我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2023-09-09 22:32:301

凉菜间温度不得高于多少度

凉菜间温度不得高于25℃,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2023-09-09 22:32:531

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要先提交书面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卫生要求有关材料。工作人员会核对、登记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经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会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作出决定起十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二份;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二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7、餐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8、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批文;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楼内的,需提供不扰民证明;9、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依据同上);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11、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法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2023-09-09 22:33:121

餐饮部长的职责主要是哪几点?

餐饮部长的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餐饮主管 ;直接下级:餐饮服务员 主要职责:协助并激励下属员工做好服务接待工作,时刻留意客人须求,建立客户档案以便回访 。1、协助上司安排好日常营业事务,考勤情况,编排员工休假。 2、主持每日营业例会,开市前部门的餐前准备工作,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及卫生情况,对卫生不合格的区域及时跟进。 3、做好餐前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支行。 4、对顾客在用餐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处理,让顾客满意。 5、检查营业场所,所需物料的领用及使用情况,留意前厅及后厨节能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和厨师长沟通解决。 6、对新入职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及考核工作,每天留意员工工作状态,做好思想工作。 7、协助经理做好前厅物资及其它工作。
2023-09-09 22:34:592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水、异味等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第三条 餐饮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餐饮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餐饮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居民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协助对餐饮业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餐饮业布局引导,合理设置、调整餐饮业经营区域。  餐饮业布局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第十一条 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餐饮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专用烟道、污水排放管道等,预留废气、噪声、异味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域,餐饮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第十二条 餐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证照经营餐饮业。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第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油烟净化排放装置和防堵、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的,应当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业经营者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2023-09-09 22:35:271

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学评价,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等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不得选址于居民楼内,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条件;  (二)厂区总体规划设置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四)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布局应符合公共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工艺流程,每个工段有明显标识,生产工序衔接合理,不得有逆向交叉;  (二)应单独设置生产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  (三)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六)具有适应作业需要的排水系统和防污设备,产生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安装强制抽气装置;  (七)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八)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作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每天对清洗、消毒、包装、贮存、运输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  (二)清洗消毒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三)生产所用的公共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如实记载、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不得随意涂改。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密封独立包装,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注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公共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等附带物;  (二)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按照待检区、检验合格区、不合格区分类贮存,离地、离墙、离顶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保持干燥、整洁;  (三)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密闭厢式车辆运输,存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不得贮存或者运输其他物品。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
2023-09-09 22:36:131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提供以下资料: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生产经营场所基本卫生设施要求如下:(1)生产经营场地应当离污染源(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10米以上;(2)经营干点、湿点的场地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15平方米;经营饭菜的面积建议在5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增;(3)饮食业按照经营面积或就餐座位数分为大、中、小三类型。大型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为500座以上;中型餐饮业面积300-10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数为150-500座;小型餐饮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座以下;(4)厨房(包括原料贮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场所)与餐厅的面积之比不小于1:2,烹调场所净高度不低于2.5米;(5)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密闭的保洁柜;供顾客可重复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洁消毒池和专用保洁柜;大中型饭店必须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餐饮具必须采用物理方法消毒;(6)熟食专间应设置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度;小型饭店的熟食专间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中型的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大型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并设2次更衣室;(7)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小型饭店设1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中型的设3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大型的设6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8)设有与经营场所相对应的仓库,仓库必须通风、并设有防潮、防霉、防毒、防害等防污染的设施。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卫生科审核人员,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经验收判定是否合格;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4、审定,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5、告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对符合标准的,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1、场所基本设施符合卫生要求;2、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3、卫生制度健全、应当提供的资料齐全;4、星级饭店(宾馆)应当设有或者落实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内应当配备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综上所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2023-09-09 22:36:231

含有长城的诗词

1.塞上长城空自许,镜中衰鬓已先斑.——陆游《书愤》 2.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毛泽东《沁园春·雪》
2023-09-09 22:34:012

军事论文打一成语龙腾虎跃又一春打一水浒传一名好汉

答案:纸上谈兵,鼓上蚤-时迁原因:①军事论文打一成语:军事联想到兵,论文联想到纸②龙腾虎跃又一春打一水浒好汉:龙腾虎跃联想到动作灵活,又一春联想到时间变化,水浒英雄“鼓上蚤-时迁”擅长偷盗身手灵活的像跳蚤一样,他的名字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时光变迁”
2023-09-09 22:34:011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 )。

【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环境保护监理基础知识。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023-09-09 22:34:021

农村教育该怎么办?

农村教育一直都是制约农村 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内外因结合起来才能使她发展。即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城市的大学生积极支教、发达地区的支持、还有农村本地区的观念改变、以及相应领导的奉公为民、、、、这样农村教育一定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2023-09-09 22:34:033

健康手抄报内容怎么写?

健康手抄报内容怎么写这种有很多,但每个人写的也不一样啊。
2023-09-09 22:34:031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 法律适用 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 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 民事权利 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23-09-09 22:34:031

短线炒股如何选股?

可以看看<<股票技术分析——条件选股与波段操作(配光盘)>>这本书,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里面的光盘有教学软件和视频.好学易懂.网上和书店都有卖的.
2023-09-09 22:34:059

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4、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6、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行政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023-09-09 22:34:071

关于黄鹤楼的诗词

关于黄鹤楼的诗词如下:(1)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茫茫九派流中国,沉沉一线穿南北。烟雨莽苍苍,龟蛇锁大江。黄鹤知何去?剩有游人处。把酒酹滔滔,心潮逐浪高!(2)崔颢题诗在上头,登临何必更冥搜。楼前黄鹤不重见,槛外长江空自流。万顷烟云连梦泽,一川风景借西州。手把仙人绿玉枝,吾行忽及早秋期。苍龙阙角归何晚,黄鹤楼中醉不知。江汉交流波渺渺,晋唐遗迹草离离。平生最喜听长笛,裂石穿云何处吹?(3)长江巨浪拍天浮,城郭相望万景收。汉水北吞云梦入,蜀江西带洞庭流。角声交送千家月,帆影中分两岸秋。黄鹤楼高人不见,却随鹦鹉过汀洲。翚飞栋宇据城端,车马尘中得异观。双眼莫供淮地阔,一江不尽蜀波寒。老仙横笛月亭午,骚客怀乡日欲残。独抚遗踪增慨慕,徘徊不忍不层栏。(4)黄鹤何年去杳冥,高楼千载倚江城。碧云朝卷四山景,流水夜传三峡声。柳暗西州供聘望,草芳南浦遍离情。登临一晌须回首,看却乡心万感生。白云黄鹤迹成遗,何独当年丁令威。洞里不知朝市改,人间再到子孙非。笛声吹断秋江黯,月影飞来夜漏稀。大醉倚楼呼费沱,蓬莱山下几斜晖。
2023-09-09 22:34:081

八年级地理必背知识点有哪些?

八年级地理必背知识点:第1节疆域。1.优越的地理位置。(1)半球位置:我国位于东半球、北半球。(2)纬度位置:我国大部分位于北温带,小部分位于热带,没有寒带,光热条件好。(3)海陆位置:位于亚欧大陆东部,太平洋的西岸,海陆兼备。2.海陆兼备的大国。(1)四至点。最南端:海南省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4°N)。最北端:黑龙江省漠河县北端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上(53°N)。最东端:黑龙江省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的汇合处(135°E)。最西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帕米尔高原(73°E)。东西时间差异显著南北气候差异显著。(2)我国陆地领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3)我国大陆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渤海和琼州海峡是我国的内海。(5)我国与14个国家路上相邻:朝俄蒙、哈吉塔阿巴、印尼不、缅老越。(6)我国与6个国家隔海相望: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7)朝鲜和越南既与我国陆上相连,又与我国隔海相望。3.行政区划。(1)我国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2)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省级行政区的轮廓、简称、行政中心(教材第7页、8页)。第2节人口。1.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1)2010年,我国人口总数为13.40亿,约占世界人口的1/5,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2)众多的人口,一方面为我国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广阔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也给食品等方面带来压力。(3)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4)近年来,我国老年人比重不断上升,国家从2016年全面开放二胎。2.人口东多西少。(1)2010年,我国平均人口密度为143人/km?,约为世界人口密度的3倍多。(2)人口地理分界线:黑河腾冲线。第3节民族。1.中华民族大家庭。(1)我国共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约占92%,其他55个少数民族。(2)我国人口最多少数民族是壮族。(3)民族文化:傣族-泼水节藏族-雪顿节苗族-苗年蒙古族-那达慕节高山族-丰收节汉族-元宵节。2.民族分布特点。(1)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和东北。(2)我国民族分布特点: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3)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3-09-09 22:33:591

建成全面的小康社会包含哪些内容

“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2023-09-09 22:33:592

网卡驱动程序不正常怎么修复?

网卡驱动程序不正常上不了网怎么修复如下:1、首先重新启动电脑,网卡驱动出现问题,有可能是由于在电脑启动时加载驱动程序不正确,重启电脑即可解决。2、如果是网卡驱动版本较低,打开电脑后,点击“开始”,找到“控制面部”点击进入,接着打开"电脑属性”,再点击打开"Windows update",最后点击“启动自动更新”,系统就会自动更新和修复一些漏洞。3、如果是是网卡驱动损坏,重新安装设备商提供的设备驱动软件即可。4、也可以下载对应的网卡驱动程序,来替代原本的网卡驱动。概念:驱动程序全称为“设备驱动程序”,是一种可以使计算机中央处理——CPU控制和使用设备的特殊程序,就像是硬件的接口,操作系统通过这个接口,控制硬件设备的工作,如果设备的驱动程序未能正确安装,是无法正常工作的。驱动程序本质上是软件代码,主要作用是计算机系统与硬件设备之间完成数据传送的功能,可以说没有驱动程序,计算机中的硬件就无法工作。驱动程序可以分为官方正式版、微软WHQL认证版、第三方驱动、发烧友修改版、Beta测试版。
2023-09-09 22:33:581

莫言有孩子吗?

莫言仅有一个独生女,名叫管笑笑。莫言,生于1955年2月17日,本名管谟业,生于中国山东省高密市,中国大陆作家,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师范大学鲁迅文学院文艺学硕士,香港公开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兼职教授,青岛科技大学客座教授,汕头大学兼职教授,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2000年,莫言的《红高粱》入选《亚洲周刊》评选的“20世纪中文小说100强”。2005年莫言的《檀香刑》全票入围茅盾文学奖初选。2011年莫言凭借作品《蛙》获得茅盾文学奖。2012年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2014年12月6日莫言获授澳门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2017年11月13日,莫言获香港浸会大学荣誉文学博士学位
2023-09-09 22:33:571

行政法规跟行政规章有什么区别啊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两者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制定根据不同。
2023-09-09 22:33:562

求神秘世界历险记的电影高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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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22:33:561

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 法律适用 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 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 民事权利 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2023-09-09 22:33:551

怎样选短线操作股票

黄金MACD,不过操短线不怎么赚钱
2023-09-09 22:3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