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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考哪些科目?

2023-09-27 04:43:01
TAG: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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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证书:

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

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

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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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从考试这一环节具体谈一下如何落实司法考试的宗旨。这一环节主要包括:如何考、谁能考、考什么和如何落实等。

1.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

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事实上《办法》已做规定。其第6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其第4章规定了报名条件。其中,第4章第3条第4项中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透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法官法》第9条第6项、《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之一,那么,这一条件是否是报名条件?对于那些在校四年级的本科生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刚毕业的本科生能否报考?

2.《律师法》显然是将报名条件和执业条件分开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按照《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只要能报考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能报考律师,但是符合《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却不符合报考法官、检察官的条件。而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正是在于“统一”,这样就违背了其初衷。

事实上,按照《办法》第13条规定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就等于还是以前报考律师的条件。这样使得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么如何解决怎么考,谁能考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真正明确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什么样的人,如何测试这些人才能测出这些素养。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职业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职业,它要求司法者必须将抽象的深奥的法条变成生动的、具体的、现实的判例。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书面到个案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司法者贯彻和落实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求司法者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具有优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总之,职业法律者应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专业人才,应将司法考试设置为最难的考试从而对职业法律者进行筛选。

显然,要通过考试全面准确地测试出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司法经验、职业伦理绝非易事,同时更不是一次考试所能完成的。如果让一名刚毕业的本科生奢谈司法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无疑是天方夜谭;如果司法考试不向所有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者开放又显失社会公正(如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同时也不顾现实国情。在我国,本科教育暂时还未达到普及化,目前介于精英化向普及化的过渡阶段。另外,我国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有大量其他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法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办、银行、保险等金融系统的法律事务处(科),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室,即使是公务员亦应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比作金字塔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则是塔顶,其余则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对塔顶的测试也应有对塔基的测试。由这二次测试构成统一的司法考试。设计二次考试亦非本人独创。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考试在每年1月举行。这次考试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能够参加第二次考试的修养和大学毕业程度的一种预备考试。所以,只有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学识及应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试号称是全国最难的考试。3德国自1878年起,实行法官、律师从业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须经二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半之后进行的,名曰取得“实习文官”资格的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实习文官”的资格,但不能充任律师。如充任律师,仍需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实习内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司、银行等业务),约经10个月的准备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名曰取得“候补文官”资格的考试。4 特别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并没有学历要求,凡日本国民均可报考;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完七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为此批评这两个国家职业法律者的素质;相反,日本、德国当代法律职业者素质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国国内亦有学者赞成二考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将整个考试分作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5中国律师考务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认为,将律考分为二次进行,首次考试主要测试法学理论基础,合格后依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实习,而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内容主要是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及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另外,笔者之所以主张采取“二考制”还有三点理由。

第一,出于考试本身技巧及考试公正考虑。对一名在校四年级的大学生,考查其司法实践能力及职业道德与对一名有三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本科生相比显然不公平。前者对司法实践和经验及司法职业伦理几乎无从谈起。另外,让命题者既要测试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测试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要想全面准确地测试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实属不易。

第二,“二考制”还能缓解目前司法考试制度运作不成熟的问题。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巨大的,但由于来得急,在各方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准备不充分情况下就必须实施,因此显得仓促应战。从极其简陋的《办法》即可看出这一点。现在先进行第一次考试,待各方讨论、理解司法考试制度透彻及准备充分后再进行第二次考试,就显得更为合理;因为第二次考试是终考,最关键。

第三,是现阶段司法人员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有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还没有法律本科生。这些地区如果确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任命那些已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

故此,笔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二考制”。第一次重点考应试者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考试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兼及主观测试题。第一次报考条件不受学历的限制。这样可鼓励那些自学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应试者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职业道德同时兼顾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测试。第二次考试的试题既要有客观性试题更要有主观性试题。第二次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底线和司法实践经历严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条第6项及《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所规定的条件。

2.关于考什么的问题。

笔者之所以将考什么放在怎么考、谁能考之后,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前者,才能解决好后者的问题,同时这两者如何实施均取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事实上,考什么《办法》已有规定。《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此既要对其进行学理解释,还有必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正如笔者前文所说,要实现司法考试的科学化,首先要分别找出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各自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然后再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重点测试其共同部分,同时兼顾各自不同之处。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审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审监、执行等工作。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同的是其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业务,更有非讼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大量非诉讼的金融、房地产、企业顾问、谈判、知识产权等工作。可以说从他们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看,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次减少,但从职业和业务的要求看,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和运用的能力法官应高于检察官,检察官应高于律师。从职业和业务角色来看,检察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主要是为他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同时具有有偿性,因此更倾向于顾及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听命于法律,消极、被动、中立、独立、超然、理性,而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更要求他们积极主动。下面笔者分述做好这三个职业需要的职业素养。

就法官来说,要做好一名名符其实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备这几方面的要求。一是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二是职业能力。任何原理的学习均在于运用,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这种技术性主要体现为:(1)对法庭的驾御和指挥能力;(2)法律问题的分析、识别与判断能力;(3)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4)法律注释和解释能力;(5)法律逻辑推理和说理能力;(6)书面语言表达能力;(7)法律漏洞的补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经验。四是职业道德。

就检察官而言,要做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其应具备以下素养。一是扎实的法律功底;二是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三是迅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四是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五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六是稳定的心理素质;七是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八是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九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就律师而言,一般来说,要做好律师的工作除了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也应有从业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就业务素质而言,一是律师应有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应比较熟悉,对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应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超强的纠错能力;三是善辩的口才和一定的应变能力;四是必要的写作水平;五是律师还应是一个杂家,要求其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包括经济、科技、外语等;六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律师还应有一个好的仪表和风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工作的范围和能力的要求,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要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支撑,都要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具有对法律原理的应用能力,对个案的过程的归纳、分析和判断能力,要求他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实现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如上文指出应将司法考试设为二次,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基本原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掌握的广度兼顾深度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在能力;第二次考试主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纠纷能力)另外还要考应试者的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

3.具体落实。

事实上,《办法》的制定为法制化地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这个《办法》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就从考试环节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司法考试的中枢,对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而不是“协商”(指《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部会同高法、高检组成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这个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如日本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或律师机构和法学界指定或推荐的人员组成。

(2)设立一个命题委员会。选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功能。考试作为一种测试的手段,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出被测试者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关键在于命题是否科学,这里的命题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反映命题内容形式的题型。而承担这项职责的就是命题委员会。因此可以说,能否成立一个权威的高水平的命题委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考试能否取得成功。命题委员会成员不外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吸收部分专门研究考试的专家。

(3)关于司法考试的科目及试卷组成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情况,同时测试应试者的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职业信仰;第一次测试主测知识兼顾应用,突出知识面的广度兼顾深度和综合应用能力,第一次考试,可分五张试卷,满分500分,每卷100分。试卷一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法、职业信仰等。设置此份试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具有法律职业信仰,也就是用这些世界观、职业信仰和理论法学指导应用法学;试卷二为民商法学包括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试卷三为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刑诉法及其有关刑事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试卷四为行政法学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之所以将行政法学设置为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这一设置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刑法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商法时代的话,那么现代社会更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时代。故此,特设之。试卷五是综合考试,考应用法学,重点考民商法的应用,同时将实体法与实体法融合,程序法与程序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渗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综合考查。笔者之所以如此设计,是根据自身的体会。笔者曾亲手办理一件民事申诉案。申诉人因被绑架打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绑架者。事后绑架者根据此欠条告到法院,法院仅据此判决被绑架者败诉,偿还1万元人民币给绑架者。此案在社会影响极坏。假如承办人知道此案应属于刑事案件,应建议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查明事实再进行处理,就不会做出上述错误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个部门法则无法全面胜任办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对从事审监部门的工作的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试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的应用即考其职业能力,同时还要考其职业道德,即从职业素养上考查,包括职业道德,考其深度,考其应用,考其综合,考其思维过程等。第二次考试试卷可采用4+X的办法,试卷一为民事法学;试卷二为刑事法学;试卷三为行政法学;试卷四为职业道德和职业实务;试卷五让考生任选一组科目,(如,第一组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法,第二组为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第三组为商事法学含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保险、证券等 ,第四组为知识产权法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第五组为经济法学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第六组为环境和环境保护法,第七组为公证及基层法律实务,第八组为法医和司法鉴定业务,第九组为公安业务,第十组为法律英语)。笔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应试者择业或选拔者挑选人才提供一个参考依据。比如一个人既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又在试卷二刑事法学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选择检察官的职业。如果一名考生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并主打环保官司的话,他可以在试卷五中选择环保法。这样还有一大好处是节约考试成本,克服与法律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如,公证员、证券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从而为这些资格找到了一个“平台”)。

(4)关于试题的设计

谈到关于试题设计的问题,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试题。由于司法考试具体由司法部实施,加之继承的问题,以往律考试题的出题风格势必带着惯性影响者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应该说,自1986年首开律考先河以来,历经12次的考试,试题的设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成熟。主要表现为,试题的设计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最初只考一条法规到一组法规直至跨部门法交叉)。试题题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单选、多选、不定向选择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但通观历届试题,尤其是近几年试题,仍存在以下问题要解决。

第一,过分考查记忆的内容,表现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释过多。

第二,对考生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考查不够,特别是运用现有案情、证据,分析案情,运用证据说明事实的能力不够。

第三,当年考题内容未反映出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时代的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国际化、环保、知识经济等。

第四,综合考查试题不够多。

第五,题型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加之新的试题设计要反映出司法考试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将司法考试设置为二次。根据这两次考试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试题的内容和相应的题型。具体如下:

第一次考试试题设计的原则应是:一是知识当先兼顾应用;二是覆盖面广综合考查;三是紧扣大纲基础为主;四是难度适中照顾多数;五是题型客观不贬主观。总之,试题的设计要反映出法学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7第一次考试的题型基本可承继律考的试题题型,以客观题和机器阅卷为主,同时可增加填空题以考查应试者对法学知识掌握的准确度。第二次考试的试题设计的原则是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考综合(如,2000年试卷四第二题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跨经济法学、商事法学和民事法学)、考倾向(即综合当前的各种情况决定命题的倾向,如,2002年试题的设计应有利于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因为当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较大;2003年应倾向于办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选拔,因为中国已入世)、考新内容(即当年大纲与前一年大纲不同之处)、考深度、考难度。关于考能力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要加强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8题型设计以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平分秋色为易。 在客观试题中可承继律考的选择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既要有问题群,更要有问题域。如,1999年律考试卷二不定项选择题第(四)题通过4道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了几乎涉及刑法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全部内容。主观试题除了承继律考的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以外,还可增加一种材料题。尽管这种材料题也有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的内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文书制作题,它考查涉及的领域和内容更广更深。这种材料题可提供案情、证据、司法过程等,通过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纠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如,可根据此材料写出起诉书、公诉词、答辩状、判决书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找出违反程序法的内容,还可找出证据的瑕疵等)。

(5)关于考生报名和录取

为杜绝考生替考现象,考生报名时务必有数码照相,这项技术目前已在研究生报名中使用。至于录取比例笔者认为第一次考试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试录取比例必须控制在5%至10%。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在第一次与第二次考试之间要间隔2年,这2年要求初试合格者必须进入司法实际部门实习,获取司法实践经验。

北有云溪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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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其中,核心部门法为 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共5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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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8年法考改革以后,考试形式变为了主观题和客观题分开考试。

客观题:

法考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CarieVinne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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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23:37:361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1、分类不同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2、涵义不同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扩展资料:权限(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学
2023-09-09 23:37:521

行政法学是干什么的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2023-09-09 23:38:001

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常识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作用:(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2、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2023-09-09 23:38:441

行政法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一) 不同领域的行政,如(1)组织行政;(2)人事行政;(3)公安行政等。(二)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此种分类以行政行为与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三)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根据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不同,可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四) 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五) 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指剥夺、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如税收,授益行政是指给予个人、组织某种权益的行政,例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减免税金等。
2023-09-09 23:39:021

行政法学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2023-09-09 23:39:17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如下:①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管理法。②权力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④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⑤公共利益本位论
2023-09-09 23:39:241

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基石是啥?

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
2023-09-09 23:39:461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

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2023-09-09 23:39:541

河北自考行政法学有哪些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23:40:241

请问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一个是行政,一个是法律
2023-09-09 23:40:352

宪法与行政法学就业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就业前景一方面,从整个大环境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国家综合实力持续上升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并适时对行政管理法规做出适当的修订,从而来完善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法律制度的不足,搞好国家机关的体制改革,这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担当此任,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就业市场机制不完善,人才需求与供给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求较,所以谋得一份理想的工作并不容易。所以此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在学习期间扎实自己的基础知识,尽可能多的取得一些证书,可以司法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为自己的就业提前做好准备。
2023-09-09 23:40:441

在行政法学中,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请举例说明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2023-09-09 23:41:103

行政法学各主要流派及其比较

我司法考试是392分通过的,但你问的这问题我也不知道,汗~惭愧,呵呵
2023-09-09 23:41:282

行政法、行政法学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09-09 23:41:391

在行政法学基础中,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是( )。

【答案】:B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渊源之一。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主要渊源。
2023-09-09 23:41:481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四月份的广州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暨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暨南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暨南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暨南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暨南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暨南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备考心得:一个好的法学学习者,知识方面需要力争全面了解,即使不能全面了解,也要具有全面看待问题的视野,不能局限自己所研究的部门法和自己的法律小世界里,更要有一颗事事关心的心,法律源于生活,学习理论的我们更应该回到生活,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样学习法律才不忘初心,回归法律本来的模样。三、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血的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暨南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暨南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四、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五、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推荐一个博主“空卡空卡空空卡”,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六、复试准备复试还是需要注意自己的表达能力的展现,对于复试科目的专业知识要掌握的好一点,尤其是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当下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可以提前准备一下。本人复试面试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的,需要提前进行双机位设备测试,来保障面试的合规和网络的流畅程度,此外建议选择光线比较自然且好的地方复试,这样可以让老师对你的印象比较好。对于复试的英语部分其实提前准备的可能性不大,有的老师会用英语问专业问题,有的会聊一聊其他的内容,但是提前准备一下法律英语(专业相关)还是有必要的。七、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暨南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暨南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八、注意事项1、备战北大考研是需要强大的内心与决心,决心是最重要的,复习方法什么的都是次要的。2、由于不同考生应对考研的方式不同,许多考生并未自己阅读书目,而是购买考研笔记进行学习,其实未尝不可。但是这边盛世清北建议:采取的方式是先通读一遍书目,做到心里有数,然后使用笔记,把不熟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再返回书里进行标注。这样,对后期的背诵有很大帮助。考生可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考研可以说是“剩者为王”,能坚持到考研最后的人,也就在考研中成功了一大半,北大考研也不例外,原因在于整个考研备考的过程中枯燥无味,而且期间还要面临几大波弃考高峰期,种种诱惑,想坚持下去实属不易。最后,无论是什么考试我都觉得以真题为导向是很重要的,无论是公共课还是专业课都要重视真题,清华的真题很好找的,在微信里搜一下会有很多公众号推真题。其他科目不清楚,但是宪法的真题整理真的很有用了,基本可以实现事半功倍。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2023-09-09 23:41:591

考公检法需要什么专业

可以考公检法的专业有:法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等。 法学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社会学 社会学专业培养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学理论知识和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能够在教育、科研机构、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社会的研究与调查工作。也是培养政策研究与评估、社会规划与管理、发展研究与预测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2023-09-09 23:45:471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   【摘要】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以及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十分关心,注重以静态、定点的方法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现实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概念在考察现实行政时存在着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着眼于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与控制。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2023-09-09 23:46:341

行政法学中什么是绿灯理论

  朋友,绿灯理论是行政管理理论的一种分类方式.现行的理论还有红灯理论.我们可以从二者区别中来认识绿灯理论:  红灯和绿灯模式的差异  首先,在基础概念方面,“红灯理论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裁判和控制,红灯理论明显不愿意直接触及政策和是非曲直问题”,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是外生变量。在绿灯理论家看来,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法”,它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借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工具,法律与行政互为一体。  其次,法律观念的差异还体现在程序方面。红灯模式简单地把行政与司法进行类比,认为行政过程在本质上与司法相同,都是将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即所谓执法。司法程序的特征是两造对抗、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将这些特征移植到行政程序会造成许多误解。行政程序的当事人表面上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际是不特定的利害相关人,以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为例,红灯理论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警察机关(行政主体)与诊所夫妻(行政相对人),绿灯理论则认为是观看黄碟的夫妻(特定的个体)和反对看黄碟的邻居(不特定的群体)。红灯理论认为行政程序的实体目标是适用法律,绿灯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自主性,并不必然以适用法律为目的。红灯理论认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非常遗憾,行政行为却是面向未来的,“现如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政策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主张进行调节的过程。”确实有一些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是将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本质上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政策,而政策的实质是确立并实施某种(将来)目标。通过这些技术性分析可以看到,红灯理论是一种“外行”的行政法理论,它对行政法的基本问题缺乏理解,总是试图将行政法套在民法的思维定式中去;只有绿灯理论才是真正属于行政法的专门知识。  第三,红灯理论借助于法院实施控制,绿灯理论则寄希望于政治程序。这里需要交待一下,绿灯理论所重视的“政治”程序和红灯理论所理解的内阁责任制并非同类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层面的政治,而不是宪法层面的政治,准确地讲,绿灯理论倚重的是“行政”程序,如议会监察专员、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审计、政绩考核,等等。  第四,两种模式的方法论也是针锋相对的。“红灯理论与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关联,而我们发现许多绿灯理论家支持‘现实主义"与‘功能主义"法学”。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学起源于民法思维,现实主义和功能主义则属于公法思维,可惜现实主义法学的支持者大都缺乏自知之明。由于政策是面向未来的,在法律事实尚未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则也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对于行政官员来说,他需要“适用”的法律尚不存在,而需要他自己去“制定”,因此,法律在本质上不过是对行政官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如果说戴雪以私法取代公法,红灯理论以私法观念阐释公法,那么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以公法观念阐释私法(司法)。  第五,相比较而言,红灯模式虽然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标,然而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却远较绿灯模式为低,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行政的隔膜,以及法院对行政事务的外行。对于技术性或政策性很强的行政领域,红灯模式几乎没有控制能力,甚至从没意识到这些领域应当受到控制,比如教育管理和学位发放。绿灯理论家专注行政过程,熟悉政策的运作:“法律界人士的注意力集中在程序上,而政策分析者寻求的却是政府行为的原因和结果,以弄清楚其如何改进”,因此在权力制约方面比红灯模式更为有力。以司法审查标准为例,红灯模式的审查强度局限于“法律问题”,绿灯模式却会深入到政策领域,“比例原则在两个方面比温斯伯里标准走得更远:首先,它可能以行动方案对实现立法者的目标来说不成比例为理由阻挡它而彻底结束;其次,比例原则公开将进行衡量的权力转给法院,因而向实体审查发展。”温斯伯里合理性标准是纯司法性的原则,因而不象比例原则那样能够干预政策问题。坚持法律与政治(行政)的相互分离,使“控权论”反而不如“管理论”更能够控制权力,这不能不说是个人主义法学方法的遗憾。  最后,在价值取向方面,红灯理论家基本上是个人主义者,对公共事物抱有敌意;绿灯理论家大都同情社会主义,希望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红灯理论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的作法截然不同,“功能主义风格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与政制完全不同的东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作为政制机器的一部分的工具”。红灯理论把行政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坏的东西,绿灯理论则把行政看作是公共服务,是为社会谋福利。  两种模式体现着效率与公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矛盾。红灯理论把绿灯模式视为专制主义,根本原因是以民法思维理解行政法,这也是所有偏见产生的根源:以某种与对象不符的理论假设来描述对象。  虽然绿灯理论更能反映行政法的独特性,但红灯理论扎根于最普遍的法治主义原则,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必将是综合红绿灯两种模式的黄灯理论。
2023-09-09 23:46:532

行政法学求答案

答案:一、支付赔偿金二、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2、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 ① 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② 被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 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4、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5、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三、1、不对。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对。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3、不对。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超越受委托权限,给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委托行政机关。4、对四、1、二审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此案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二审法院。2、撤销被告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嫖娼行为已经超过2年才被发现,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五、论述题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⑤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2023-09-09 23:47:031

我是行政管理专业,如果我考行政法学是跨专业吗?行政法是可以在检察院工作吗?主要是干什么?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 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 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 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 ACD )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B )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 ABCDE )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 AB )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BCDE )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 ABC )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2023-09-09 23:47:232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开始生长和发展的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这个时期,国家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政法英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缓慢、徘徊、停滞和倒退的时期。其中“*”十年,行政法制更是历经磨难和备受摧残。   三、重建和反展阶段(1978-1989年)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和走向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最主要的工作有五项:   (一)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三)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四)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建立行政司法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执行管理职能的模式向现在既具管理职能,又具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这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史前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30年中,行政法学在我国学科分类目录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行政法学学科并未建立起来。   二、创建阶段(1978-1985)   1983年出版的、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是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已在我国全面展开,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   三、全面发展阶段(1985-1989)   1985年以后,行政法学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就行政法著述来说,已达几十种之多,既有教科书,又有专著;既有研究中国行政法的著作,又有研究外国行政法的著作;既有行政法英杰政法的论著,又有译著,更有大量的论文、译文。   四、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   1989年以后,我国行政法学深入发展,主要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深度上。这主要体现在:专题性研究成果大批涌现;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若干学术流派出现。   第三节 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   行政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配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怎样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观点、理论,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其中主要的、较有影响的流派有三个,即控权论学派、管理论学派和平衡论学派。   控权论学说主要在英美国家流行。   管理论学说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   平衡论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罗豪才教授等提出。之后,平衡论学说在中国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平衡论持有异议,有些学者仍然主张新控权论或新管理论。   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   (一)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3、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二)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3、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管理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三)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政法英杰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予以新的解释。   4、平衡论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2、简述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3、简述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4、试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社会背景。
2023-09-09 23:47:441

自考行政法学难不难?

自考行政法学不难,考生在复习时注意理解记忆,多做习题,还是可以的考过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书技巧 第1步,粗看 买好教材后,先细看目录,分析各章节之间是什么联系,是总分总,还是总分分。目录如同骨架,先看清看全它,判别它是青蛙,还是恐龙。接着按章节翻看,弄清难易点各在何处,其大致比例如何。容易的,理解就行了;难的,先放一下,下一轮再看。 粗翻过程约40分钟,应略知这骨架哪儿是长耳朵的,哪儿是长尾巴的。 第2步,精看 粗看过后,大致印象有了,该精看了。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看完。关键地方作标记,不懂的地方再放一下(注意:特指无承上启下作用的内容。若是无此内容就看不懂下问的,就必须硬着头皮去看)。精看好比把血肉填到骨架上。针对自考的特点,我一般不看大纲,因为我整本书都看了,把大纲的内容圈在了“缸”里——考试不就是缸里捞鱼捉虾吗。时间太紧时,我才看大纲挑重点。 第3步,笔看 精看后就要笔看,还是地毯式的轰炸。把该背该记的全部划下来,不理解的努力理解,该计算的赶紧掌握,并适当做点往年试卷。这时候脑子对整本书的脉络应当非常了解了,只是东西记不全罢了,这不着急,有时间背的。这一阶段好比把皮肤覆盖上,基本定下型来,只不过皮肤不怎么光滑。 第4步,记看 笔看一两天后便是记看。不必那么细的看了,赶紧记住那些有笔划的。到这一步,90%以上的内容应该基本记住了。记看就是把皮肤化装好并披上衣服——快要“成仙”了。 第5步,挑看 考试前一两天进行挑看。挑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如何判别,一靠大纲,二靠往年试卷,三靠感觉)牢记,牢记,再牢记。这时看书已经到“越看越薄”的境界了,也就是给衣服系好了纽扣——恭喜你,你肯定及格了,如果还想考得更好,请看下一步。 第6步,乱看。 利用考试前40分钟时间把整本书再过滤一遍,记不熟的内容再加深印象。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23:47:541

法学是学什么的

法学专业主要学习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法学专业简介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法学专业考研方向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之下,以宪法和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专业逐步呈现出了比较好的发展前景,其研究方向包括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等。2.刑法学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强势的专业,对于那些想在公安司法系统工作的人而言仍颜具吸引力。近年来,刑法学的报考人数星稳中略有下降的变化趋势。3.民商法学民商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学、商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因就业前景广阔,民商法学成了所有的法学门类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专业,一般地,其录取比例在12:1之上
2023-09-09 23:48:052

法学包括哪些学科大类

法学属于法学门类,下设7个专业: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和社区矫正。一、法学二、知识产权1、定义知识产权专业培养具有理工科基础,掌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理工科基础知识,了解科技创新和发展规律,掌握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与保护实践技能,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和实务知识,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工作。2、课程体系总体框架知识产权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知识产权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论课程3、发展前景考研方向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可在法学、法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方向继续攻读研究生深造。就业方向知识产权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各级党政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从事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工作,也能在企事业单位、咨询服务机构、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在高等院校及各科研院所从事与知识产权法学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三、监狱学1、定义监狱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监狱学、刑罚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外语水平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在监狱等司法系统从事行政管理和罪犯改造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2、总体框架监狱学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监狱学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论课程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监狱学学生毕业后,可在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罪犯改造等工作。考研方向监狱学学生毕业后,可以报考法律(法学)、公共管理、刑法学、法学等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四、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1、定义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主要研究信用风险法律防控相关知识,化解信用管理领域法律风险、处置经济矛盾纠纷,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化解市场主体因失信引发的违约、违法、犯罪等法律风险、处置经济矛盾纠纷。2、课程体系《金融投资分析与理财》、《囯际金融学》、《金融计量学》、《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与企业法》、《金融风险管埋》。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信用、金融类企事业单位: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管理、风险防控与管理、处置经济矛盾纠纷。五、国际经贸规则1、定义国际经贸规则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包括研究国际贸易规则、中国法律知识、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等。例如: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处理国际投资争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2、课程体系《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事仲裁》、《非诉业务模拟》、《WTO争端解决案例模拟》。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贸易组织、政府机构:法官、律师、法务。六、司法警察学1、专业定义司法警察学主要研究司法学、监狱学、侦查学相关内容,进行刑事犯罪预防与打击、改造罪犯、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等。例如:监狱中改造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人民法院中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2、课程体系《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民法学》、《法律文书》、《计算机技术》、《刑法学》、《射击技术》、《行政法学》、《经济法学》。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法院及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改造罪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维护社会治安。七、社区矫正1、定义社区矫正主要研究刑法学、监狱学、社区矫正理论等相关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主要采用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例如: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罪犯置于社区中,对其行动范围及行为进行规范,促进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2、课程体系《法学基础》、《刑法原理与实务》、《社会学概论》、《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社会心理学》、《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人民调解实务》、《犯罪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干预》。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监狱、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心理矫正、教育管理、社会工作。什么样的人适合学法学类专业?1、记忆力强的人。2、有一定的交流能力。3、善于发现问题。(细心)
2023-09-09 23:48:421

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什么方向好

一级学科:0301 法学二级学科: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
2023-09-09 23:49:192

简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答案】:在二战后的50年内,国外行政法学主要表现出下述发展趋势:(1)特别重视行政程序。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陆续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界对此非常重视,许多学者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认为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支柱。(2)注重公民对行政管理的直接参与。战前行政法学者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责任政府和控制行政权的研究上,战后由于议会政治的缺陷日益突出以及“行政国”、“福利国”的兴起,行政法学开始转而关注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管理。例如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和制定规章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等。(3)注重政务公开。战后,许多西方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务公开和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如《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等。西方行政学者将之称为“新行政法”,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这些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4)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发展,经济分析方法应运而生,西方行政法学者对之也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新的思维方式。(5)比较研究风气日盛,各国行政法制度都注重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6)公法与私法呈现融合趋势,过去存在的公、私法的截然分立现已不明显。(7)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行政技术兴起也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广泛注意。
2023-09-09 23:49:281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2023-09-09 23:49:391

宪法与行政法学考研冷门吗

也不算冷门,只是以后工作的话比较受局限
2023-09-09 23:50:035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2023-09-09 23:50:534

行政法学辨析题是否凡是与行政有关的法都是行政法

不是,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2023-09-09 23:51:221

山西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23:51:301

上海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23:51:381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B.国际条约、惯例是一般法源 C.宪法是特殊法源 D.判例是行政法重要特殊法源 E.软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法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法律解释为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P51) 本题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     
2023-09-09 23:51:451

行政管理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两个都是理论性很强的专业。行政法专业偏向于法律性科目,而行政管理是偏向于管理性。我也是考行政管理的,专业课主要就是公共行政学和管理学
2023-09-09 23:51:531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四月份的北京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北京外国语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北京外国语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三、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四、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五、备考攻略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是较为简单和不应该丢分的题目,通过对于课本知识的掌握和记忆就可以了,也是对于报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最基本的要求。学习一个名词时注意是否有与该名词有相近意思的名词,如果有,自己就要总结和归纳,对于书上明确指出的两个概念或者制度之间的区别,就需要重点掌握,既然书都特意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证明两者之间的易混淆性和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 这个题型民事诉讼法部分每年都会考察,因为大多答案在教材里,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吃透教材。论述题论述题则是综合性的表达,需要整体性的知识框架,对应试者要求很高的,需要很强的知识储备和对该知识点很熟悉以及做到精炼的总结,这些通常是需要看论文和专著以及热点案件的。这些内容可大可小,要求应试者既要面面俱到又要恰到好处,写得太少,得分不高,写得太多,其他题目则没有时间。刑法出题大多是问答题,书本上可以找到答案。对于简答题的复习,大家特别注意书本目录中一个知识点下又有几个小目录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往往是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出题处,然后按照那个目录框架结构进行复习和记忆目录框架以及重要知识点,回答时再根据这些点展开就可以了。在对于这一类型题型进行复习时注意第一比较容易,只需反复理解背诵。第二多做真题,有重复考的题。第三不常考的案例题还是要准备,可以做司考题。第四常见的一些罪名要掌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考察是法学考试的一个趋势,很多学校案例分析题分值比重在明显的增加。答题主要是先理论定性质,然后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最后的而出结论。此类型题主要考察大家对于知识理论的而应用能力和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的熟悉度,民法以及刑法都会考察到这类题目,在复习时注意第一,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多思考。第二,除了规定的参考书外,还要参考一些其他的书。在学习中,不要因为理论性强就放弃,它也有好的一面,掌握了理论思路会清晰,后面复习也省力。所以说,理论知识和法条熟悉是做该题的基础,逻辑分析能力是做该题的关键,答题技巧是加分点。法条分析民法与宪法、行政法都会考察法条分析,此类题有固定的答题模式,主要是在于法条众多,每年热点条文各部门法加起来也很多,掌握起来不怎么容易,要求也很高,主要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几个方面回答。在复习的过程中,盛世清北建议大家依照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四个方面准备和做笔记、重点掌握热点和重要条文、有剩余时间再掌握其他的条文。最后,既然报考了法学类的专业,其学习就离不开背诵,但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用笔来记录背诵内容或者是记笔记都是考研过程中非常有必要的一步,以书的目录为课题,看教材和论文以及专著总结出该知识点所涉及的知识点,形成自己的笔记,特别是对于后期冲刺阶段,好的笔记往往会让你复习起来得心应手和事半功倍,记笔记和默写过程中能够再次熟悉知识点,能够内化知识点。所以对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来说,一定要动笔,哪怕只是几个关键词,只要达到让我们看到笔记上的关键词和知识框架,该知识点的所有知识点就能相应回忆起就好。六、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北京外国语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最后祝各位师弟师妹努力都有回报!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2023-09-09 23:52:011

苏州大学的法律系完整介绍

苏州大学法学院座落在“人间天堂”苏州市,东眺金鸡湖、西依大运河,与“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一路之隔。是江苏省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基地。苏州大学法学院渊源于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声名显赫,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盛誉。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由东吴大学、苏南文教学院和江南大学数理学院合并建立苏南师范学院(后更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在东吴大学余址办学。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建立法律系。1986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法学院,成为当时全省唯一的法科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弘扬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办学传统,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获得了勃勃生机。1993年行政法学成为江苏省重点学科,1994年建成行政法学硕士点,1995年获法理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同年,被江苏省考试委员会审定为“省律师专业自学考试点”。1998年获国际经济法硕士点。并被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成为华东地区高校中被批准的第三个法学博士点,江苏省内高校中第一个法学博士点,以及全国省属高校中第一个法学博士点。最近法学院又获准诉讼法学硕士点,成为本院的第四个硕士点。  经过16年的发展,法学院现有法律学、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和律师4个系,开设法律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师4个专业及方向。有行政法学,法理学和国际经济法3个硕士点,和宪法与行政法学1个博士点。行政法学又为江苏省重点学科。面向“21世纪中国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已列入国家“211工程”标志性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经济行政法(包括涉外经济行政法)、中外行政法制史比较研究,以及地方政府法制建设,显现出前瞻性、比较性和服务性的创新研究的鲜明特点。  全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100多人,其中研究生100多人。法学院拥有一支科研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有数名享誉全国的法学教授,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占总数的50%以上,还有一批海内外兼职教授经常活跃在教坛上。  十八年来,学院教学、科研的物资条件不断改善。现有容纳1000人上课和实验的教学大楼,面积4000多平方米。资料室藏书40000多册,中外文期刊500多种。并保存了一批完整的港台期刊和书籍,图书馆被列入国家211工程建设项目“江苏省法学文献中心”,文献将向全省开放服务。法学院还有设备齐全的微机房,配置486-586计算机70多台,以及多功能的语音室和电化教室,为教学、科研和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法学院素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十分重视教学与科研工作。在1986年和1994年先后建立了东吴律师事务所和东吴比较法研究所,将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融为一体。东吴律师事务所原有公正诚实、业务精湛的执业律师32人,其中高级职称律师16人,从国外及境外学成归来的律师6人。与国外及港澳地区十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国家规定,最近该所已与法学院在行政上脱钩,但仍为法学院师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便捷的基地与窗口。东吴比较法研究所从事中西法学的比较研究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协作,为法学院赢得了声誉。《东吴法学》是法学院出版的学术刊物,创刊以来得到了海内外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学院在重视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的同时,十分注重开展各类生动活泼的校园及社区活动。学生会定期编制《东吴法苑》、《独角兽》等法学刊物,开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各界欢迎。  十八年的幸勤耕耘,法学院已形成以本科与研究生教学为主,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相结合,校内办学与社会联合办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体系,为省内外输送了各类法律专门人才4000多人。  2000年5月,苏州大学校庆100周年之际,入籍美国的东吴大学校友王健先生回访母校,其子王嘉廉先生为其父表示对母校的报答,决定捐款1000万美元为苏州大学法学院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作出贡献。5月18日举行了王健法学院新办公楼和行政楼奠基仪式,争取在两至三年内峻工。  目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凭借雄厚的基础,依托“211”工程的强大后盾,以及海内外友人的全力支援与帮助,在科研、教学、为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努力更上一层楼。展望未来,全院师生充满信心,决心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培养第一流的法学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的总目标是:“努力创建全国一流、国际有影响的法学院”。
2023-09-09 23:56:31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2023-09-09 23:56:411

大学学什么专业可以进入公检法公务员?

报考国家统招的专业可以做公务员。
2023-09-09 23:56:5212

我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有什么区别啊。初试是全国统考吗,还是说初试的专业课也

1、如果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一般来说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区别是专业课考试范围(科目)不同,具体查看招生单位官网当年公布的【硕士专业目录】;考试的形式也不同,初试是笔试,复试则还有面试和外语口试。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属于学术型硕士,初试的专业课不是全国统考(专硕的法律硕士的初试是全国统考)。初试的专业课也是考的学校自主命题。公共课的政治和外语是全国统考。
2023-09-09 23:57:271

各位研友们帮帮忙啦!我2013年考研,法学专业,宪法行政法专业和环境法哪个好?环境法出来能干嘛?

公共课看视频,真的给力!!!百度搜:考立捷 视频课程很好的啊, 包含新东方,文登,文都,海天,启航,恩波等好多辅导班的最新视频,是包含基础到强化一直到冲刺全程课程的,课程都是随当年辅导班同步更新.最新的考研视频课程已经全面更新上线了。去看看,肯定会有收获的。。。。。。。视频班,课时更加全面系统,而且没有干扰,最重要的可以反复听,自己静下心来学,效果当然很好。老师讲的很到位,板书也很清晰,可以免费下载电子讲义。加油, 你一定会考上的 !!!
2023-09-09 23:57:374

为什么说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 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后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又指出:“平衡论既不是‘折衷论"也不是‘调和论"。由于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正是考虑到这种‘力量对比",‘平衡论"总是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其一, 就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而言,平衡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其二,就平衡论所实现的目的而言,它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其三,实现平衡的手段是对行政权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注: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2)。 )其四,鉴于我国目前行政权的现状及本身的特点,平衡论的重心是实现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平衡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有争议的观点,许多学者对其是与非开展讨论。笔者认为,若从行政法的作用和功能上看,平衡论者坚持和主张的自有它的道理。但如果把它定位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嫌勉强(关于这一问题,后面还有论述)。 2.控权论。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注:张尚@①:《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6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4.服务论。该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服务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它较多地从行政的功能上概括行政法的本质,并将服务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除上述观点外,还有“公共权力论”(注: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3)。 )和“保权控权双重说”。前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后者认为行政法溶控权与保权于一体,行政法的性质主要具有双重性;既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控制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3-09-09 23:57:481

请帮忙做一下行政法学的题目,感激!(如有的题不确定的或是凭感觉做的,麻烦注明,谢谢)

韩国
2023-09-09 23:58:303

上海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入学考哪几门

关于2013年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 法学综合一和法学综合二的说明 法学综合一 考试范围: 法学综合一涉及的考试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每部分内容各占30分,卷面总分为150分。 其中法理学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主要法学流派的思想;法律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立法和法的实现等基本理论。 其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宪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发展史。 其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其中国际法学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争议及其解决。 其中诉讼法学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证据、刑事强制措施、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自诉和公诉的概念及范围。 法学综合二 考试范围: 法学综合二包括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知识,每部分内容各占30分,卷面总分为150分。 其中民商法学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合同法(含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15种有名合同)、侵权责任法(含责任构成、责任方式、无责减责情形、责任主体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责任)。 其中刑法学考试内容主要涉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 其中经济法学考试内容主要涉及:经济法基本理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 其中知识产权法学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总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内容主要涉及: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侵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2023-09-09 23:58:421

求行政法学 罗豪才 第四版 电子书

大一上: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张光杰)+宪法(人大出版社第三版)大一下:民法I(法律出版社梁慧星)+行政法(北大出版社罗豪才)+刑法I(应用刑法学总论陈浩然)大二上:民法II(人大出版社王利明第四版)+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姜明安)+刑法II(应用刑法学分论陈浩然)+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叶孝信)+国际法(法律出版社王铁崖+国际公法导读本人大出版社TIM HILLER) 民法II还有两本,债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立新(基本上没人看,很烂)+合同法教程人大出版社苏号明(辅助型的) 大二下的必修课有经济法(没有指定教材)+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杜涛陈力)+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谢佑平)+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江伟)+一些选修课
2023-09-09 23:59:081

行政法制的构成要素

1.两要素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此观点,当然,在要素的具体涵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英国的依法行政由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组成。越权无效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自然公正则指:一方面,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无论在行政上,还是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行政裁判官和司法官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另一方面,避免偏私,“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注: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77页。)美国的依法行政构成两要素表现为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前者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后者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注: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116页。)台湾学者则主张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注:参见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25~229页。)中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有两项:(1 )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注:转引自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2.三要素说。认为依法行政由三方面的因素构成。如日本有学者提出依法行政的三项内容为:(1)法律保留。建立议院内阁制、 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2)法律优先。 行政立法、行政裁量和行政手续中存在着立法权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治问题。(3)司法救济。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注: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法国的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三项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07页。) 3.四要素说。依法行政构成的四要素说主要见诸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如有的学者归纳为:(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许,均得以宣告为“无效”。(注: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有的学者归结为:(1) 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2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3 )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始无效;(4 ))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42页。)还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就是要使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使行政管理活动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严肃性,不许有任何的任意性,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法必究,在行政法范围内,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向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承担应有的责任。(注:参见侯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4.五要素说。台湾学者张载宇对依法行政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素,即:(1)行政权之作出,不得与法规相抵触。 不问法规规定之形式如何,均有拘束行政权的效力。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规,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行政权非有法规依据, 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其权利。人民与国家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权力服从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规定,人民对国家的义务与权利,自以法规所规定者为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其权力,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人民权利。且因行政权之作用为人民设定权利或免除其义务后,行政机关自身亦应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更改。(3)行政权非有法规依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或减免其义务。行政机关对于法规在同一情形下应为同一的适用。即对于人民权利的设定或义务的免除,均应依据法规为同等的措施,不得有例外的歧视。若无法规的依据,对于特定人赋予超过一般规定的权利,或免除一般规定所课之义务,均属违法。(4)行政得自由裁量, 须受法规之限制,并符合公意。裁量不得超越法规所定之界限,如裁量超过其界限,则为违法。另外,裁量须适合于社会公意,如不合公意则为不当。(5)行政法规之适用,由行政机关本其职权主动为之。 如社会秩序不良,行政机关应主动适用治安或交通等法规,以维护或整饬秩序,而无须等待人民之请求。此与司法官适用法律采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注:参见张载宇:《行政法概要》,台北汉林出版社1970年版,第99~ 101页。)
2023-09-09 23:59:242

请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从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以更好的体现出制订该法的价值取向,弥补法律制订中的疏漏,协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目的正是要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的保护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为行政法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有着固然的指导性价值,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将会有助于更完善的保护起公民的利益,并有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可喜的是,在我国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尽管在有些方面体现的还不是特别充分、完善。本文写在《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时,更多的是希望信赖保护原则及其理念能被学界和政府部门所认同和理解,并能使信赖保护原则被贯穿并运用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之中,从而更好的保护起公民的信赖利益,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行政法学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一次性或连续性金钱给付,或者以此为条件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得撤销,但以受益人信任该行政行为存在,并且该信任在权衡撤销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值得保护为限。如果受益人已经使用给付,或者财产处理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受益人无法预料的损失的,原则上应当保护信赖。”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4条对信赖保护原则有了新的发展:“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地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虑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者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吸收并发展了信赖保护原则,于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1] 以上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其外延呈现出越来越大宽泛的趋势。一般认为,狭义的信赖保护原则只限于运用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即若行政机关要撤消先前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行政受益人又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先前的受益性行政行为,除非不撤消将明显损害到公共利益,则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广义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扩展到了保护由一切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成为行政许可行法的基础性的真理和原理,并成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指导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寻求保护。一般来说,使用信赖保护原则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信赖对象为行政行为,至少具有公权力行为的外貌,至于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成问题,除非它因重大明显之瑕疵而无效;其次,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而不止有信赖的意思表示;再次,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有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根据各国的行政法理论,一般来说下列行为是不能寻求信赖利益保护的:1.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 [2]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和不足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仍未给予信赖保护原则以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还很少开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立法中也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将其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要求,这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值得庆幸的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关注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并实际上已经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该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可以撤消和注销的几种情况及限制条件,并确立了行政机关由于撤消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这部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体现和运用。首先,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只把公正、公平、公开以及便民作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的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提出信赖保护的原则。显然,行政许可法中的这些原则只注重了在行政许可设立和授予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然而,这些原则是很难运用于行政许可授出后的实施阶段的,这很容易造成政府在行政许可实施阶段行为的随意性,使得行政许可的丧失稳定性,从而造成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如果能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则这些原则基本可以贯穿行政许可行为的整个过程之中,从而对行政许可行为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其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违法、越权等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笼统的规定为可以撤消,而不管相对人是否善意、有过错,这样的规定明显有违于信赖保护原则。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只要被许可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并善意的取得该利益,那么行政机关自身的错误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就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因此,关于许可法中的这一条款,本人认为还值得商榷。再次,行政许可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唯一情形——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规定不仅过于单一,而且由于对公共利益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滥用。但是,如果能够合理利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几种排除保护情形,在行政许可法中赋予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通过听政、协商等方式与相对人约定具体、明确的变更、撤消情形,这样做不仅可以事先给予相对方以合理的预期并减少其信赖利益受损的可能,也可以通过这样的保留使行政机关在许可实施过程中有了一种对被许可人更为有效的监督手段。此外,行政许可法也没有完全确立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途径。就理论上来讲,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主要有两种保护方式,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所谓存续保护,即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合法,一律要稳定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所谓财产保护,即在必要时则打破原有法律状态,而对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财产上的保护。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还是主要采用不完全的财产保护,对于存续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一直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国家而言,在行政许可中能将私人合法权益置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等地位予以考虑,能开始注意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这表明我国行政法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可是,在行政许可法中只靠几条简单的法律规定并不能使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拥有足够的理性认识,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我们在行政立法中,没有信赖保护原则这样一个核心思想的贯穿,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将会是松散的不成体系的;同时,信赖保护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理念,我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需要信赖保护这样的理念的贯穿,从而使每一个公民,包括行政机关人员,自觉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来行政、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主要运用:  (一) 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事前的控制:  信赖保护原则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事后的权利救济,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了要求——不得随意作出、不能任意变更,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起由损害公民信赖利益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响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使得行政机关在设立行政许可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由此起到事先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许可的随意性的效果。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必须审慎,不仅仅要考虑到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理,笔者认为,还必须要考虑以下这些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和协调,行政许可在设立时就要防止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相互交叉、矛盾、冲突,以避免因为今后不断的调整而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害;第二,由于行政许可是基于对普遍行为禁止为基础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设立行政许可时还要考虑是否在将来一定时期内有必要进行这种禁止,可禁可不禁的或者只是为了短期目标的,就尽量避免使用行政许可的方式,以提高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信赖度;第三,应该将只能一次性授出、无法收回的行政许可(如对自然资源开采的许可)和可以收回的行政许可(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作出区别对待。对于前者行政许可的授予必须特别慎重,采用诸如潜在的被许可人竞争性的方式和综合评判的方式予以授权(如招投标方式);而对于后者则应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及撤消情形作出合理的、明确的规定,在给相对人合理预见的基础上,利用信赖保护原则本身排除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预先保留变更许可变更权,来妥善解决行政许可中对将来情况难以预计的难题,当然这种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单方面的允许行政机关保留许可变更权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因而可以采取诸如听政、协商等方式来解决。  (二)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得损害相对方的即得利益: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对普遍行为禁止的基础上的。行政许可当然的对许可实施以后的未经许可的行为具有禁止的效力,然而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又要求行政许可不得任意禁止行政许可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合法行为,不得随意限制或者损害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除非该行为与利益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利益,否则应该优先对该行为作出许可的追认。虽然政府的行政行为必然要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而不断调整,然而政府的行为如果割断历史,没有连续性,不注意对合法的即得利益的保护,则社会生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就谈不上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实际上,这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又一体现。在法国,信赖保护主要是通过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3] 因此,在我们行政许可法即将开始实施的阶段,特别要注意行政许可在对于普遍行为进行限制之时,对于过去已经存在的合法的即得利益的保护,有条件给予许可的,就应该优先对其承认并给予其许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再允许其存在的,就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这种“禁止不利变更”的做法也应该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扩展。  (三) 行政许可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  “行政机关与人民事务往返之间,往往使人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持续性产生信赖。当无明显的事由足以证明此信赖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时,应对其予以适当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固然在许多公法领域都有适用的余地,但于行政行为的撤销最具直接关系”。 [4]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如果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应衡量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人民信赖该行政处分的信赖利益,而非一意维护合法性”。具体地说,在一般情况下,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或称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随时依法撤销。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撤销不利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既得利益或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5] 然而行政许可在一般来说都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撤消该行为通常会损害到相对人信赖利益,因此行政许可的撤消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要被许可人是善意的、无重大过失的,那么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如违法、超越职权、或者疏漏而作出的行政许可就不得任意被撤消。除非如果不撤消将会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然而即使这样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四) 行政许可的废止应受到限制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的。而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对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对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在下列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得废止:1.如果行政机关在废止该行政许可后又有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许可的(例如由于城市道路拥挤,提高发放车辆牌照标准,对已申请到牌照,符合原来发放标准的许可就不应该废止);2.行政机关曾对第三人承诺不废止该行政行为的;3.按法律、一般法律原则、行政先例或行政行为的特征等要求,不得废止的。但当出现了下列情形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废止:1.行政许可在作出时就附有废止保留条款;2.行政许可附有履行义务,而相对人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如不废止该行政行为,则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且该危害大于相对人将会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前二种是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所造成的。如第一情形,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政机关将来要在一定条件下废止该行政许可,因而不产生信赖保护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但是第三种情形实属情势变更所致,故行政机关在废止行政许可时,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对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补偿。  --------------------------------------------------------------------------------  [1] 朱丽琴:《试论行政程序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选自《法学杂志》2003年,第二期  [2] 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摘自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网站:http://www.sile.org.cn/zlk/list.asp?articleid=288  2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145、第158-167页。  [4]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  [5] 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行政法专集》(一),台北市公训中心印行,1990年版,第126页。  (邵俊: 同济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
2023-09-09 23:59:341

浙江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招生案例分析题,跪求高人解答,多谢。

没有参考任何资料,仅凭自己的感觉,试着给你答一答。1、男方当事人的母亲在本案中应当拥有行政诉权,因为男方当事人的母亲是男方当事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且与自己有利害关系。2、本案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不是一个诉。在行政诉讼中只能要求撤销《结婚证》;不能将遗产分割诉讼放到行政诉讼中解决。3、法院应该先审理行政诉讼,并告知当事人遗产分割案件另案起诉。4、被告民政部门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结婚证,原告如果不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门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做出确认民政部门违法的判决。
2023-09-09 23:5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