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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23-09-27 04:54:51
TAG: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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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第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风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的发生;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第十条 对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检查费。残疾人证应当免费发放。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将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治疗的,应当降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第十四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第三章 教 育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十六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地就学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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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现在的社会,对于残疾人保障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管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那么,残疾人保障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残疾人保障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残疾人保障有哪些具体如下: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审核批准,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23-09-10 00:14: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定义了残疾人的概念,即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法律规定,残疾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和支持。此外,《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救助、教育、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交通出行、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此外,国家还应当对用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场地、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和标准,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支持,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平等和共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以及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保障需求。
2023-09-10 00:14:261

残疾人保障金是什么

残疾人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2023-09-10 00:14:351

对残疾人有哪些主要保障措施?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50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50元/人/月。(3)重度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260元/人/年。(5)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中央3500元/户,省本级1500元/户。
2023-09-10 00:14:491

社保局对残疾人的政策

社保局对残疾人的政策如下: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一、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残疾人新政策: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一、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要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2023-09-10 00:14:581

国务院一二级残疾人低保政策?

国务院一二级残疾人低保政策如下: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低保户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可按地区低保户标准的35%领取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5%生活;2、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城市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村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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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标准如下: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一、民法典有赡养人的残疾人能否申请低保一些人觉得只要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力,就可以享受低保的政策,但是低保的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家庭的成员人均收入来决定的,并不是说只要残疾了、失去的劳动力就可以享受低保政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的规定,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的,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当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虽然有一部分人因为残疾而失去了劳动力,但是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的收入高于低保的标准,或者是家庭的财产情况并不符合低保的有关规定,这也是不可以享受低保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此条例,残疾人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023-09-10 00:15:151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的福利包括

法律主观: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生活福利问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残疾人的 扶养 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 监护人 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 特殊教育 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 税收优惠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 营业执照 。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 专题 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2023-09-10 00:15:231

残疾人社保补贴政策2022年

2022年国务院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是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一、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残疾人新政策: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一、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23-09-10 00:15:311

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无工作能也法生活也无住房也无子女该找谁
2023-09-10 00:16:01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主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等于(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乘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法律客观:《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023-09-10 00:17:141

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23-09-10 00:17:341

残疾人保证金2022年优惠政策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10 00:17:491

残疾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随着社会进步,残疾人在今天受到了更多的关爱。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在与残疾人的交往中不知道如何去帮助他们。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帮助残疾人的经验;另一方面是担心提供帮助会伤害到残疾人的自尊心。但是,一些人对残疾人的偏见却仍然根深蒂固,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残疾益保障就会掉进“光说不练”的窠臼。   依法保障残疾益,仍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交流的困难往往让人望而却步,而在生活中确实也有人因此避开残疾人。但是,对残疾人这样一个社会弱势体,大家绝对不能袖手旁观,应力所能及地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明确表达自己乐于帮忙的意向,以便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同样,残疾人也不要为得到帮助感到尴尬。如果我们对残疾人有所避讳,在他们看来是对其人格的极大侮辱,只有坦诚地面对他们才可以避免这种误会。   一、残疾人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   1.公交车拒载盲人。盲人要求免费乘车被拒载,实际上反映出国家法规和城公益疏于监督。   2.肢体残疾人行动受限制。电梯的按钮高不可及使依靠轮椅、拐杖行动的人不能自己开门、楼梯的台阶难以逾越。   3.残疾人外出遭遇障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无障碍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听力、言语障碍的残疾人无常与人交流。因为大多数人不懂手语使这部分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沟通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而只要您愿意,您就能帮助这些被束缚的人继续前进。   二、帮助残疾人可以从很多方面入手:   1.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如扶上车、让座等。   2.如果一些公共休闲场所能完善无障碍设施,让电梯的按钮再低些,台阶再平些,盲道再宽些,与残疾人的心就会再拉近一些。   3.“平时除了与残疾人朋友及家人沟通外,就很少与外人沟通了,我们都期望在公共场所和健全人有更多沟通。”这是一个听力残疾人的心声,他们渴望与大家交流。其实只要懂一点简单的手语,大家与聋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并不困难。特别是银行、邮局等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学会一点手语,或开设手语窗口,将会大大方便残疾人。   4.多数残疾人并不希望别人可怜他,因为可怜帮不了什么。所以,大家要特别留意自己的言行,尽量以对待健全人的方式对待他们。   帮助残疾人拓展生活空间;帮助残疾人营造参与机会;帮助残疾人实现生命价值仅依靠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他们感受到关爱残疾人不只是嘴边的一句口;让残疾人明确感觉到您是真诚的、善意的、是平等的!相信有了大家的帮助残疾人的生活一定会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光明。
2023-09-10 00:17:591

残疾人保证金减免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2023-09-10 00:18:101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背景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请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的背景。 解析: 一、立法背景 残疾人是数量相当大的一个群体。据1987年国务院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五类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还存在特殊性。例如,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特殊点字、特殊手势语、特殊教育、特殊艺术、特殊体育、特殊职业技能、特殊器具的概念、规律、方法和辅助手段。 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例如,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我国社会已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残疾人能否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不仅涉及5000多万残疾人,而且牵动着2亿亲属和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立法是残疾人的要求和残疾人事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残疾人更加珍惜人生价值,渴望投身祖国建设,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动。同时,残疾人事业也需要走上法制的轨道。 立法是《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要求。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确定1983年—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该大会一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目前,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法律。 因此,制定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对这样一个人数多、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给以保障,并使残疾人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对《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响应,必将在国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二、立法基础 有基本配套的政策法规基础。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涉及残疾人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 *** ,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残疾人事业的宗旨、目标、方针,以及各业务领域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 *** 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许多地方还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41年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 *** 的关怀及全社会的支持下,残疾人事业在比较低的起点上,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基本摸清了残疾人的状况;各级 ***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计划和预算,做出了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事业列入议程,明确了任务和措施;探索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路数和方法;残疾人工作在教育、劳动就业、康复、文化、体育、福利、环境等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以三项康复工作为例,开展两年,已完成白内障复明307800人、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97575人次、聋儿语言训练5667人,花钱不多,效果很好,受到国内外普遍赞誉。残疾人事业的实践和成绩表明,我国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做法是可行的,措施是有效的。 有社会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增进了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组织了“助残日”、“残疾人活动日”。1000多万少先队员参加“红领巾助残活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有残疾人的组织基础。随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县以上地方组织的完善,残疾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统一组织表达和维护其利益;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和 *** 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助手,倾听、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服务工作,同时,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团结教育残疾人,协调社会矛盾,为本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确立的条件已经成熟。
2023-09-10 00:18:281

国家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法律分析: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2023-09-10 00:18:371

残疾人保护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四、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五、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七、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八、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九、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十、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0 00:19:091

残疾人保障金是什么

你好,残疾人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收,打电话给地税局要求他们查一查相关信息。根据常理,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单位是法定的包括社会团体、国有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
2023-09-10 00:19:282

国家残联卡有多大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特殊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就业安置、入学教育、乘坐公交工具和救助等等
2023-09-10 00:19:382

为什么要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三、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023-09-10 00:19:461

国家对残疾人最新政策

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特别说明: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2022年“一”和“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以2022年申报2021年残保金结束,具体政策是否延期,以残联、税务局政策为准,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三、用人单位按照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唯一减免残保金的方法;注:“1.5%”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同省份比例不同,如:北京1.5%,成都1.6%,郑州1.6%,吉林1.6%,厦门0.8%,深圳0.5%.....具体以纳税地政策为准。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与此同时2022年残保金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残联厅函【2022】63号文件,“从2022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意味着30人以上的企业不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需要按月安置,对未按月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大,未安置月需缴纳残保金,集中安置月人工成本增加。建议近期安置残疾人减免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在减免2022年部分月份残保金的同时,部署2023年全年残保金减免计划。用人单位可关注并留言【领取“2022年+2023年”减免方案】获取最新政策解决方案。
2023-09-10 00:20:111

国家对残疾人和聋哑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五、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一来减去了肢体走动的不便,二来也可以了解世界。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扩展资料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就业增收,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托底保障机制。特别是明确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特惠保障制度。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落实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能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三是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为残疾人融合社会、参与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四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最高检: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2015年12月3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意见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2023-09-10 00:20:221

残疾证一年可以补贴多少钱??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让吵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丛氏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2.低保家庭外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坦郑侍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另外,残疾人最主要的就是这两项补贴,一项是生活补贴,有22个省份处于每月50元至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另外一项是护理补贴,有18个省份处于每月50元至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0 00:21:141

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依据】:一、《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二、《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0 00:21:331

残疾人补贴政策标准是什么?

如果是残疾人,一般可以领取的补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助金持有建德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申请:第一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第二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第三类对象,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但是本人收入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未婚、离异、丧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扩展资料: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2023-09-10 00:21:493

国家主要给我们残疾人的服务有哪些事项呢呢?

一般首先要办理残疾人证明,才能取得残疾证。凭残疾人证可得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6、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7、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8、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9、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2023-09-10 00:21:582

残疾证对社会保障卡有什么优待?

“残疾证”是残疾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此证能够享受《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特殊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就业安置、入学教育、乘坐公交工具和救助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00:22:093

国家为残疾人提供了哪些福利?

仔细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抚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发布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招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736010.html?fr=qrl3
2023-09-10 00:22:281

残疾人保障有哪些

现在的社会,对于残疾人保障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管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那么,残疾人保障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残疾人保障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残疾人保障有哪些具体如下: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审核批准,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2023-09-10 00:22:461

国家主要给我们残疾人的服务事项有哪些呢?

国家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有什么优待与照顾?有奖励写回答共3个回答月半九九TA获得超过1.5万个赞聊聊关注成为第209位粉丝残疾人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2023-09-10 00:22:566

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政策

事业单位残疾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坐火车享受半价优惠,如果是伤残军人还可享受抚恤金及医疗求助;经商办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可享受税收不同比例的减免照顾。 各地市区都有不同的优惠,有证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优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3-09-10 00:23:121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全文

法律主观:现在的社会,对于残疾人保障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管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那么,残疾人保障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残疾人保障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残疾人保障有哪些具体如下: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审核批准,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00:23:321

社保局对残疾人的政策

社保局对残疾人的政策如下: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一、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残疾人新政策: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一、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要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2023-09-10 00:23:411

残疾人就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null)   残疾人就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1)就业方针。   (2)优惠政策。   (3)保护措施。  
2023-09-10 00:23:491

2022年残疾人政策

2022年国务院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是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一、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残疾人新政策: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一、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23-09-10 00:23:591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的福利包括

法律主观: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生活福利问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残疾人的 扶养 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 监护人 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 特殊教育 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 税收优惠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 营业执照 。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 专题 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2023-09-10 00:24:071

残疾人保证金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首先是国家对于残疾人群自主劳务营业的会免除其营业税的缴纳,并且由于营业税的免除,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会由于是营业税的附征税而一并免除。我国对于四残企员工占公司员工超过35%的民政机构,或是街道办事处开设的社会福利公司也同样会免收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9-10 00:24:162

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了哪些规定?

请问一个眼睛不可以拿贷款吗?
2023-09-10 00:24:275

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法律分析: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4、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5、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023-09-10 00:24:431

残障金缴纳最新政策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10 00:25:151

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 残疾人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残疾人状况的调查、监测、统计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联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开发、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应当邀请残联参加。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和推选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残联应当对在残疾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预防监控网络。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干预机制;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转介和治疗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异常、疾病、药物滥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宣传部门应当宣传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与健康、生理卫生、生物等教育课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个人承担部分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经费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基本康复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专兼职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  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将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纳入全省高等医科院校教育规划。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设立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和维修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2023-09-10 00:25:391

残疾小学生该有哪些政策?

残疾人现在国家有很多政策,你可以到民政局咨询一下。
2023-09-10 00:26:008

2022年残疾人社保费免交政策

2022年国务院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是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一、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凯肢肢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残疾人新政策: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一、残疾证的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一级言语残饥槐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盯世会发展成果。
2023-09-10 00:26:171

2023年残疾人最新政策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让吵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丛氏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2.低保家庭外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坦郑侍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另外,残疾人最主要的就是这两项补贴,一项是生活补贴,有22个省份处于每月50元至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另外一项是护理补贴,有18个省份处于每月50元至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0 00:26:311

残保金如何减免?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规定,残保金唯一减免方式就是公司雇佣残疾人。残保金缴纳公式:(上年公司在职人数*1.7%-上年公司就职残疾人数)*公司年均工资如果帮助到你,希望能采纳!
2023-09-10 00:26:5410

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4、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5、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023-09-10 00:27:341

我国对三级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拓展内容】补充内容: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2023-09-10 00:27:5511

老人行动不变卧床国家有什么政策?

老人瘫痪在床的,政府是有补贴的。如果属于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那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如果属于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那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023-09-10 00:29:161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金陵晚报记者从中获悉,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将增发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130%发放低保金。并且,残疾人可免费搭乘本市带有刷卡设备的公交、轨道交通和轮渡,可携带随行必备辅助器具、导盲犬等。(1)城镇残疾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办法》明确,城镇残疾职工将纳入本市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城镇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由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分别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部分、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江南八区城镇居民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2)残疾人吃低保每月增发20%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130%发放低保金。而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稳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残疾人,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夫妻,女方达到4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对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3)持残疾证可携导盲犬免费乘车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享受的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持《残疾人证》享受下列服务:免费搭乘本市带有刷卡设备的公交、轨道交通和轮渡,并可携带随行必备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标志机动车,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2小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益性景点、公共活动场所;游览非政府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场所,门票优惠幅度不低于五折;下肢残疾的,可携带非机动轮椅车进入以上各类场所。同时,《办法》还提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不少于2%(至少1个)的残疾人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占用。而各区县应当至少建立一所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当建立一所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资料仅供参考)
2023-09-10 00:2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