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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是行政法规的一种吗

2023-09-27 08: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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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是行政法规的一种。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察法》属于行政法。《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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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制定的目的是

行政监察法制定的目的如下:1、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2、《行政监察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以强化监察职能为出发点,在行政监察条例的基础上,科学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恢复组建监察机关以来监察工作以及行政监察条例施行的基本经验。3、根据法制化的要求,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既保留了行政监察条例以及监察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又注意了与国家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4、在具体内容上与行政监察条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区别,更为准确、有效地确认、调整了监察关系,是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有力武器,也是监察机关依法执行职责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5、监察法的实施,对完善我国监察法律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的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把反腐败斗争继续引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2023-09-10 03:02:091

为什么说《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行政监察法》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以强化监察职能为出发点,科学总结了监察工作基本经验,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准确、有效地确认、调整了监察关系,是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有力武器,也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2023-09-10 03:02:441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职权属于监察机关职权?(  )

【答案】:A,D《行政监查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023-09-10 03:03:061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内容

法律主观:《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 法规 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023-09-10 03:03:151

行政监察法的职权是什么

在我们谈行政监察法的职权之前,先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国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工作的顺利,让作风保持着清廉,让纪律保持着不变,使得颁布的政令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行政的管理越来越好而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看出行政监察法是专门针对行政人员而颁布的,那么行政监察法的职权显而易见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等进行的监察。 行政监察法的职权是不会受到其他任何的干扰的,不论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个人意愿,行政监察机关都不会为之动摇。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所要坚持的就是实事求是,通过 证据 和深入的调查判断来利用行政监察法实现在法律以及纪律上的人人平等,正如古代所说的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就要定罪。并且由于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因此行政监察机关设有举报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举报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并且当举报之后,监察机关需要处理公民的举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抓错一个好人。并且不论举报的人是否是正确的,都应该对他所举报的内容以及他本身进行相对应的保密工作,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的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依据行政监察法来对政府的行政机关进行监察,公开工作并且纠正有损害人们的不好的地方,让行政机关的作风变得清廉起来。行政监察法是必要的,它给行政监察机关赋予了保护群众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开展的工作健康良好的发展下去,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2023-09-10 03:03:391

监察法监察对象一般是指什么人

监察法监察对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扩展资料: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23-09-10 03:04:081

行政监察法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题注】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名】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章名】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章名】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章名】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章名】 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五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章名】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10 03:04: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第六条 行政监察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八条 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根据派出它的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第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免、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机关任免、调动,但应当事先征求驻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专员等职务。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察员。  兼职监察员根据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工作。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第十四条 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进行监察。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进行监察。第十六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第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监察事项,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  (一)根据监察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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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什么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扩展资料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10 03:04:431

行政监督的原则有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有以下几个原则:(一)依法原则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监督所须遵循的原则。(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变化大,随机因素多,为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发生重大损失,行政监督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常年不懈地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的现象。(三)广泛性原则包括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当包括对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实施等进行监督。(四)民主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同时,宪法也赋予全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改进不正之风,又有利于维护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置之不理甚至刁难、打击、报复,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五)公开性原则要把行政管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必须不断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党与政府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给予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在暗地里搞阴谋诡计,以权谋私。(六)公正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问题又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切忌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2023-09-10 03:05:28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10 03:05:561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法律主观: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调查、处置,除了职责之外,还有具体的监察对象。一、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具体如下: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监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吗?监察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三、监察机关上下级关系怎样?《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10 03:06:061

监察的对象有哪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监察法的任务是什么?1、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3、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2023-09-10 03:06:193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调查、处置,除了职责之外,还有具体的监察对象。一、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具体如下: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监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吗?监察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三、监察机关上下级关系怎样?《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10 03:06:571

监察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您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2023-09-10 03:07:101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

1、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2、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3、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4、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023-09-10 03:07:192

怎么告有生活作风问题的政府官员

网上bbs或者打电话
2023-09-10 03:07:285

行政检查的分类

法律分析: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2023-09-10 03:07:551

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及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就是,监督、监察权
2023-09-10 03:08:032

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监察法》的十二种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指导和监督监察机构以及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家的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以此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纲领,认真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2023-09-10 03:08:251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需了解行政执法监察定义,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由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就有城管监察大队、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多种名称),甚至将执法监察与纪检监察、行政监察错误混淆,产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分支等错误认识(当然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确实是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2023-09-10 03:08:342

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调查、处置,除了职责之外,还有具体的监察对象。一、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具体如下: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监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吗?监察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三、监察机关上下级关系怎样?《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10 03:08:431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机关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10 03:08:531

行政处分程序

行政处分程序 :我国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面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对其他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程序也可以参照。总的来说,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实证据,查清案件真相。这是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实依据。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予公务员处分。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行为及其情节、行为后果、有关证据等。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在讨论公务员的处分时,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应当通知公务员出席,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是公务员的权利,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我们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一般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 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对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听证上,我们认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后再作考虑。 (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于其他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 其次,处分决定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最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3-09-10 03:09:032

层级监督的形式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法律分析:层级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监督纵向划分为若干层级,各层级的业务性质和职能基本相同,不同层级的监督范围自上而下逐层缩小,各层级分别对上一层级负责而形成的层级节制的监督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03:09:231

村委会成员及村组干部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我国现行自然村都是实行基层自治制度,而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所以,村委会成员及村组干部不适应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2023-09-10 03:09:493

我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什么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扩展资料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10 03:09:571

我国的部门法不包括督察法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包括。1、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八个部门法,即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在这八个部门法中,每个部门法还有若干个分类。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3、督察法属于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属于行政法,行政法属于部门法。所以我国的部门法包括督察法。
2023-09-10 03:10:141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具体如下:一、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二)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四)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三、体制概括1、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具有通常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从政府内部监督的各种类型分析,层级监督的频率远高于审计和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2、而且层级监督的范围最大,凡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列入它的监督视线之内,再则层级监督是以隶属关系纽带维系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
2023-09-10 03:10:211

监察机关行使什么职权

监察部门的职权包括:监督、调查、处置等。我国的监察机关有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2023-09-10 03:10:511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类。【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有权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一般行政监督的类型】一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务院对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二是人民政府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三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惩戒的活动。【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监察体制】是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其中,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同时,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职责】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法》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提请协助权、建议权、决定权、奖励权等。【行政监察程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检查程序、调查处理程序、监察程序、监察建议程序、复查(审)、复核程序等。【审计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与国家财政有关的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监督。【审计机关与审计体制】是指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审计权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其中,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②对金融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③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对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⑤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⑥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⑦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⑧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权限】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建议或提请处理权和通报或公布权等。【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①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由审计组具体进行审计活动。②送达审计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③审查与调查。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④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⑤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⑥送达。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23-09-10 03:11:101

什么叫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一种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023-09-10 03:11:181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哪些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2、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3、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4、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2023-09-10 03:11:261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

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扩展资料: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A1%8C%E6%94%BF%E7%9B%91%E5%AF%9F%E6%B3%95/5019544?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23-09-10 03:11:562

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不包括

现在委员会监察对象不包括应该不包括刑事犯罪人员了
2023-09-10 03:12:075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这一原则体现了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利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03:12:441

实名举报回复应不应该给书面报告

实名举报回复应该给书面报告。法律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处理结案时,必须出具书面的结案内容给举报人。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还要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鼓励实名举报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2023-09-10 03:12:541

行政检查的分类

法律分析: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2023-09-10 03:13:151

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 是保密的 但是 实际情况有时是这样:有时有关工作人员会泄露出去,因为勾结了各种情况,让举报人身处险境。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2023-09-10 03:13:252

从什么时候公职人员坐过牢要开除?

正文:众所周知,公职人员一旦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一定会被开除公职。但是,被判处缓刑的公职人员,是否被开除公职的问题,一直以来都争议不断。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的缓刑就是指已经触犯刑律,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微,被法院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说得简单些,就是不需要到监狱服刑的一种刑罚措施,然后由专门的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这种刑罚制度适用于所有触犯刑律的人员,包括履行公职的人员犯罪。那么,被判处缓刑的公职人员既然不需要到监狱内服刑,也不会影响公职人员继续履行公职,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开除公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凡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一律开除公职。但是,如果是因为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案件情况特殊的,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必须经过批准。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根据这个法条依据,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凡是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律开除公职,包括被判处缓刑的。但是,如果是因为过失犯罪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应该开除公职,但是情况特殊的,可以在经过上一级机关批准后,不予开除公职。也就是说,要想了解这个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要搞清楚所犯刑律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搞清楚这个区别以后,也就能够很清楚了解公职人员犯罪后是否会被开除公职了。
2023-09-10 03:13:34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县级监察机关是我国四级监察机关中的基层监察机关,其管辖的范围与其他三级监察机关有所不同,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外,还包括下属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具体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1)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县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这部分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任命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乡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任命以及以委任、派遣、聘任、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6条、第50条。】
2023-09-10 03:13:442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权限、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2023-09-10 03:14:112

行政检查的种类和方式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023-09-10 03:14:181

军训自我鉴定战术方队怎么填写

军训自我鉴定战术方队是个人对一个时期的学习和工作进行总结。自我鉴定可以使我们及时找出我们犯下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2023-09-10 03:02:532

队列训练口令有哪些?

队列训练口令介绍如下。一、各种走步及其互换和立定。1、齐步口令:齐步-走。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动作同左脚;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半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自然摆动,向前摆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第五衣扣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进行速度每分钟116-122步。2、正步口令:正步-走。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脚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落地时全脚掌着地并适当用力;身体重心前移,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半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略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摆到第三、四衣扣之间,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摆动到不能自然摆动为止。右脚动作同左脚。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3、便步口令:便步-走。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正常姿势。4、跑步口令:跑步-走。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弹力跃出约80厘米,前脚掌先着地,重心前移。两臂自然摆动,向前摆时,不露肘,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不得超过衣扣线;向后摆时,不露手。右脚与左脚相同。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5、立定口令:立-定。要领:齐步时,听到动令,左脚再向前移大半部着地,两腿挺直,右脚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动令,再跑两步,然后左脚向前移大半部(两臂不摆动)着地,右脚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6、步法变换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齐步换跑步时,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跑步换齐步,听到动令,继续跑两步,换齐步行进。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即换正步或齐步行进。二、移动1、前、后移动口令:向前某(单数)步-走和后退某步-走。要领:向前走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向前一步走,不摆臂行进到指定步数停止。向后退时,从左脚开始,每退一步并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2、左、右移动口令:左(右)跨某步-走。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一步并步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三、行进间转法1、向右(左)转走口令:向右(左)转-走。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2、向后转走口令:向后转-走。要领:左脚向前半步,脚尖稍向右,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自右向后转体180°,出左脚向新方向行进。转体时,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跑步向后转走时,听到动令后,要继续跑两步,然后按上述要领做。四、行进间队列变化1、行进间一列横队变二列横队口令:成二列横队-走(动令落在左脚上)。要领:单数者继续前进,双数者右脚向前迈一步,原地踏一步,第三步右脚向右跨一步至单数者后面,随之继续前进。2、行进间二列横队变一列横队口令:成一列横队-走(动令落在左脚上)。要领:听到动令后,全体右脚向前迈一步,然后单数者(前列)原地踏两步,双数者(后列)向左前上两步至单数者的左侧,成一列横队前进。3、行进间一路纵队变二路纵队口令:成二路纵队-走(动令落在右脚)。要领:单数者以小步前进,双数者出右脚进到单数者右侧,调整好间隔距离,恢复原来的步幅继续前进。4、行进间二路纵队变一路纵队口令:成一路纵队-走(动令落在左脚上)。要领:排头继续前进,其余则以小步行进,待左路加大到适当的距离后,右路依次向左插到左路单数者的后面,并保持规定距离,恢复原步幅前进。
2023-09-10 03:02:561

河西走廊绿洲农业的主导因素是什么?

主导因素即最大的限制或有利的条件河西走廊处于半湿润地区应该是水源
2023-09-10 03:02:582

求白居易《长恨歌》赏析

长恨歌》是白居易诗作中脍炙人口的名篇,作于元和元年(806),当时诗人正在盩厔县(今陕西周至)任县尉。这首诗是他和友人陈鸿、王质夫同游仙游寺,有感于唐玄宗、杨贵妃的故事而创作的。在这首长篇叙事诗里,作者以精炼的语言,优美的形象,叙事和抒情结合的手法,叙述了唐玄宗、杨贵妃在安史之乱中的爱情悲剧:他们的爱情被自己酿成的叛乱断送了,正在没完没了地吃着这一精神的苦果。唐玄宗、杨贵妃都是历史上的人物,诗人并不拘泥于历史,而是借着历史的一点影子,根据当时人们的传说,街坊的歌唱,从中蜕化出一个回旋曲折、宛转动人的故事,用回环往复、缠绵悱恻的艺术形式,描摹、歌咏出来。由于诗中的故事、人物都是艺术化的,是现实中人的复杂真实的再现,所以能够在历代读者的心中漾起阵阵涟漪。 《长恨歌》就是歌“长恨”,“长恨”是诗歌的主题,故事的焦点,也是埋在诗里的一颗牵动人心的种子。而“恨”什么,为什么要“长恨”,诗人不是直接铺叙、抒写出来,而是通过他笔下诗化的故事,一层一层地展示给读者,让人们自己去揣摸,去回味,去感受。
2023-09-10 03:02:581

开设休闲健身俱乐部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赚钱意义:方便大众
2023-09-10 03:02:513

联想笔记本花屏怎么不召回,修这么多次也没结果

我的也存在这个问题
2023-09-10 03:02:518

八年级历史,地理,生物,物理,政治的期中复习提纲与重点

第二单元 近代化的探索第6课 洋务运动一、洋务运动概况1、背景:内忧外患,内外交困。2、目的:强兵富国,摆脱困境,维护清朝统治。 中央:恭亲王弈忻3、代表 地方: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4、口号:自强,求富二、洋务运动的主要内容1、创办军事工业:安庆内军械所(曾国藩 1861年)、江南织造总局(曾国藩、李鸿章 1865年)、福州船政局(左宗棠)2、创办民用工业:轮船招商局(李鸿章 上海)、汉阳铁厂(张之洞)、湖北织布局(张之洞)3、筹划海军:南洋、北洋、福建三支海军4、兴办新式学堂:1862年,京师同文馆(培养军事、外交、科技人才)三、评价1、破产原因:不触动封建制度,布旧不除新。2、评价洋务运动发生在中国近代社会新旧交替的特殊历史阶段里,是一次失败的封建统治者的自救运动。洋务派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而不是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它没有使中国富强起来,但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近代企业。洋务运动为中国近代企业积累了生产经验,培养了技术力量,在客观上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中国的近代化开辟了道路。第7课 戊戌变法一、公车上书1、背景:中国对日签订马关条约。2、影响:对清政府触动不大,却轰动了全国。从此,变法维新运动拉开了序幕。3、发展:梁启超、康有为创办《万国公报》(通过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继续宣传维新变法。)后改名《中外纪文》(作为强学会的机关报发行)二、百日维新1、时间:1898年6月----9月2、内容:a、政治.改革政府机构,裁撤冗官,任用维新人士. b、经济.鼓励私人兴办工矿企业. c、文化.开办新式学堂,培养人才;翻译西方书籍,传播新思想;创办报刊,开放言论. d、军事.训练新式军队.3、失败 遭到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反对 主观原因原因 新军首领袁世凯告密 维新派力量小客观原因 光绪皇帝无实权4、戊戌六君子谭嗣同、康广仁、林旭、刘光第、杨深秀、杨锐5、历史意义加快了中国近代化进程,创建了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和科学知识。在社会起了思想起蒙作用第8课 辛亥革命一、孙中山创建革命党1、兴中会时间、地点:1894年 檀香山(美国夏威夷)成立者:孙中山口号: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性质: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2、同盟会时间、地点:1905年,日本东京成立者:孙中山革命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机关刊物:《民报》(在发刊词中将同盟会的革命纲领阐发为“民族”、“民权”、“民生”,合称“三民主义”。)性质: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二、武昌起义1、时间、地点:1911年10月10日 湖北武昌2、经过:占领楚望台军械库---猛攻湖广总督衙门---攻占汉口、汉阳3、中华民国成立时间、地点:1912年1月1日条件:清政府在政治上瓦解;三大主义奠定了思想基础;宣布独立的省代表在南京开会奠定了组织基础。4、意义: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我国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北洋军阀袁世凯窃取,建立起北洋军阀的统治。第9课 新文化运动一、背景1、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共和思想深入人心。2、袁世凯倒行逆施,掀起“尊孔复古”的逆流。3、民主主义者要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二、兴起1、标志:1915年,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后更名《新青年》)2、口号:民主、科学3、代表人物:陈独秀、李大钊、胡适、鲁迅4、主要阵地:《新青年》杂志5、运动中心:北京大学三、主要内容1、提倡民主,反对封建专制2、提倡科学,反对迷信盲从3、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4、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5、斗争锋芒:矛头指向“尊孔复古”四、发展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从此,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用马克思主义为精神武器,教育和组织人民,将革命推进到一个新时期。五、影响 新文化运动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思想大解放运动。它启发着人们追求民主和科学,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不过,新文化运动中也有对东西文化绝对否定或绝对肯定的偏向。这一直影响到后来。第三单元 新民主革命的兴起第10课 五四爱国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五四运动1、导火线:1919年,在凡尔赛和约上,中国外交失败。2、爆发时间及地点:1919年5月4日 北京口号:“外争主权,内除国贼”,取消“二十一条”,反对在对德“和约”上签字,承办卖国贼曹汝霖等人主力:学生领导者:陈独秀、李大钊中心 由北京转移到上海 3、发展 主力 由学生变为工人4、结果:北洋政府被迫释放被捕学生,罢免曹汝霖等卖国贼的职务,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五四爱国运动取得初步胜利。5、意义: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6、五四精神:五四精神是一种忧国忧民,不屈不挠,乐于奉献,敢于斗争的爱国主义精神。二、中共的诞生1、条件:1、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 2、阶级: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 3、组织:早期共产党组织 4、干部:五四运动中成长的优秀干部2、中共“一大“召开时间、地点:1921年7月 上海(后由于特务跟踪转到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进行)参与者:毛泽东、董必武、李达等内容:大会通过了党的纲领,纲领确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共产主义。确定党的中心任务是领导工人运动。大会选举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局,选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意义:这样,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她的诞生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自从中国有了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2、中共“二大”时间:1922年内容:制定革命纲领。大会分析了中国的国情后,重申中国共产党奋斗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现阶段是民主革命,党的任务是打倒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立民主共和国。这是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这之后,党为实现民主革命纲领而奋斗。第11课 北伐战争一、黄埔军校的建立1、目的:培养革命骨干,建立一支可靠的军队。2、时间、地点:1924年5月 广州黄埔 3、领导人:蒋介石(任校长) 周恩来(政治部主任)4、作用:培养了政治、军事人才,建立了国民革命军。二、北伐胜利进军1、目的:推翻北洋军阀统治,统一全国。2、概况时间:1926年7月对象:吴佩孚、孙传芳、张作霖人物:蒋介石(任总司令)主要战场:湖南、湖北主要战役:汀泗桥战役、贺胜桥战役先锋:叶挺第四军独立团(铁军)3、结果 北伐军出师不到半年,从珠江流域大到长江流域,声势震动全国。在我党的领导下,广大工农群众对北伐战争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援,使国民革命军迅速地向前推进。西路军解放了湖南,攻克了湖北武汉;中路军解放了江西;东路军解放了福建。1927年初,北伐军先后击溃北洋军阀吴佩孚、孙传芳等军队的主力,占领了半个中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但是,正当北伐军向前发展的紧要关头,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右派势力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先后在上海和武汉发动“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同时,由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错误的影响,党没有能够采取应付突发事变正确的措施。结果,蒋介石反动集团窃取了革命果实,建立了新的军阀统治,轰轰烈烈的北伐战争以失败告终。4、北伐胜利进军的原因北伐军作战方针正确。国共两党齐心协力。广大北伐军官兵浴血奋战,和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援。
2023-09-10 03:0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