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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订)

2023-09-27 09:39:24
TAG: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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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绿色、安全、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扩大交流与合作,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第六条 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工作。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并公布实施。

  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性渔业养殖生产和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等从事养殖业,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跨界水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由跨界水域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范围;

  (二)生产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三)养殖使用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

  (四)养殖投入品、养殖用水、尾水排放、质量安全等符合法定要求。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种类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的水产苗种。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名录的第三类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口、出口。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饵料、饲料、药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以及禁用药物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养殖水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备与养殖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相适应的人员、技术、隔离养殖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第十四条 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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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第三条 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使用许可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转报有许可权的机关审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许可权限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内陆养殖申请人颁发养殖证,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全部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第九条 除临时养殖区外,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二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再为养殖功能区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第三章 使用权收回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发布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应当包括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权属、位置、面积、养殖数量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水域滩涂调查清单。  水域滩涂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的各方共同确认。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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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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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3:50:251

宁海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

资质条件、办证条件。1、资质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滩涂养殖经营者,提供申请滩涂养殖证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建立与滩涂养殖活动相适应的科学管理组织体系,涂养殖负责人应具备一定养殖经验,并具备滩涂养殖管理实施资质、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书面讲义,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具备完善的销售经营控制体系,确保货物质量和市场营销的可追溯性,具备良好的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检查记录,保证滩涂养殖场养殖设施设备以及养殖环境符合国家规定,所申请办理的滩涂养殖证涉及具体渔政工作,须取得对应省市县政府法规和政策许可,需具备水资源环境所要求的有关资质条件。2、办证条件:在本级渔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经营滩涂养殖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向本级渔政部门提出养殖证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其注册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章程、经营许可证(权)、营业执照、渔政许可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本级渔政部门审查同意,签发滩涂养殖证,渔政部门应当对养殖证持有人实施监督,滩涂养殖证使用期满,原办理的渔政部门应收回,若影响滩涂养殖证管理秩序,影响滩涂养殖证有效性,渔政部门。
2023-09-10 03:50:331

养殖证怎么办理

养殖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以企业法人身份登录企业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网;2、在部门导航栏内,选择该业务的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3、在该部门受理列表中,找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点击“在线办理”;4、确认审批条件、收取材料等信息,点击底部的“下一步”;5、按系统引导提示要求,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点击底部的“提交”,即可完成养殖证的申请。养殖许可证的作用主要有:1 、养殖证是养鱼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养殖证是合法的凭证;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爆破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进行索赔。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是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才能够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养殖许可证发证范围具体为:1、利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鱼生产的国营渔场;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营组织使用的水域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及个人;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履行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的情况下发养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023-09-10 03:50:431

养鱼养殖证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程序 1、养殖户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供水域养殖情况证明材料(当地村委会和镇加意见); 2、经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审核,符合水域养殖规划的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填发养殖使用证。
2023-09-10 03:50:511

按照规定水域滩涂不足5亩地可以申办养殖证吗?

可以。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规模养殖(养殖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需要到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股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2023-09-10 03:50:591

养殖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政务服务网站办理所需资料方法/步骤1以企业法人身份登录企业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网,以杭州市江干区为例,登录界面。2在部门导航栏内,选择该业务的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3在该部门受理列表中,找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点击“在线办理”。4确认审批条件、收取材料等信息,点击底部的“下一步”。5按系统引导提示要求,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点击底部的“提交”,即可完成养殖证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023-09-10 03:51:101

水域养殖证年底发下来畜牧养殖证什么时候发

水域养殖证年底发下来畜牧养殖证2022年底发。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明确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2023-09-10 03:51:361

水产养殖需要的八个证

水产养殖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所在村委会的养殖证明、水面养殖证、水产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03:52:041

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场,谁负责监管

县人民政府。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
2023-09-10 03:52:131

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审制度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管对象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二、监管内容(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管方式(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监管措施(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3.查阅有关文件等;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五、监管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六、违规处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管对象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二、监管内容(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管方式(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监管措施(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3.查阅有关文件等;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五、监管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六、违规处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3-09-10 03:52:281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需要本地村民同意签字吗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不需要本地村民同意签字。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征得养殖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
2023-09-10 03:52:38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3:05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3:151

养殖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3:321

养殖证怎么办理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4:231

养殖证怎么办理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4:331

水产养殖证怎么办理

水产养殖证办理程序说明 x0dx0ax0dx0a一、发放程序x0dx0a  提出申请→调查踏勘→审查报批→发证收费→归档保存→使用期限审核x0dx0a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x0dx0a申请须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1050px×742.5px)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x0dx0a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x0dx0a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x0dx0a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x0dx0a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未设立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x0dx0a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x0dx0a4.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x0dx0a5.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x0dx0a  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x0dx0a6.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x0dx0ax0dx0a  二、填写规范x0dx0a1. ( )养证[ ]第 号x0dx0a :填写人民政府简字,如粤府、惠府等。x0dx0a( ) :海水养殖填(海),淡水养殖填(淡)。x0dx0a[ ] :填写发证年份,如[2001]。x0dx0a第 号:由浅海、滩涂或淡水水域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其中,浅海代码Q,滩涂代码为T,淡水水域代码为S,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1"依此编起。x0dx0a如徐闻县2001年所发的第三本养殖证为滩涂养殖,则其证号为:徐府(海)养证[2001]第T0003号。x0dx0a2.发证机关:必须加盖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不能盖海洋与渔业局印章)。x0dx0a3.水域滩涂使用者: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全称,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x0dx0a  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获得养殖经营使用权者的姓名、详细地址。x0dx0a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或合伙人姓名。 x0dx0a发包方指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详细名称。x0dx0a5.所属单位或住址: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或归属单位,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或编号。x0dx0a6.用途:填写具体养殖品种和方式。x0dx0a7.养殖水域滩涂面积:面积数字用中文大写,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面积数字要求顶格填写。x0dx0a8.地理坐标:一律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用经纬度表示,E表示东经,N表示北纬。x0dx0a9.附图及附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附图及附件名称。x0dx0a10.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填写项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岛南面。x0dx0a11.水域滩涂编号:统一采用省测绘局出版的1:10000地图的编号作为水域滩涂编号。如:F-49-137-(9)x0dx0a12.图号:按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图号填写。x0dx0a13.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粘贴采用A3纸的浅海滩涂使用x0dx0a  界至图于空白栏左上角位置,并加盖使用界至图骑缝章。骑缝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如下所示:x0dx0a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写已缴费起止期限。x0dx0a核准单位盖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 。如下所示:x0dx0ax0dx0a15.备注栏:填写未尽事宜。x0dx0a16.注意事项:x0dx0a  ①养殖证须用黑墨水笔填写;x0dx0a  ②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x0dx0a  ③填证人、审核人不得用私章,须用签名;x0dx0a  ④增殖用海暂不发证。
2023-09-10 03:54:442

水产养殖需要营业执照吗

如果养殖规模大,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2023-09-10 03:54:565

怎么办理水产养殖证?

水产养殖证办理程序说明 x0dx0ax0dx0a一、发放程序x0dx0a  提出申请→调查踏勘→审查报批→发证收费→归档保存→使用期限审核x0dx0a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x0dx0a申请须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1050px×742.5px)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x0dx0a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x0dx0a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x0dx0a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x0dx0a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未设立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x0dx0a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x0dx0a4.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x0dx0a5.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x0dx0a  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x0dx0a6.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x0dx0ax0dx0a  二、填写规范x0dx0a1. ( )养证[ ]第 号x0dx0a :填写人民政府简字,如粤府、惠府等。x0dx0a( ) :海水养殖填(海),淡水养殖填(淡)。x0dx0a[ ] :填写发证年份,如[2001]。x0dx0a第 号:由浅海、滩涂或淡水水域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其中,浅海代码Q,滩涂代码为T,淡水水域代码为S,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1"依此编起。x0dx0a如徐闻县2001年所发的第三本养殖证为滩涂养殖,则其证号为:徐府(海)养证[2001]第T0003号。x0dx0a2.发证机关:必须加盖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不能盖海洋与渔业局印章)。x0dx0a3.水域滩涂使用者: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全称,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x0dx0a  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获得养殖经营使用权者的姓名、详细地址。x0dx0a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水域滩涂使用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填写使用者姓名或合伙人姓名。 x0dx0a发包方指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详细名称。x0dx0a5.所属单位或住址: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或归属单位,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或编号。x0dx0a6.用途:填写具体养殖品种和方式。x0dx0a7.养殖水域滩涂面积:面积数字用中文大写,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面积数字要求顶格填写。x0dx0a8.地理坐标:一律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用经纬度表示,E表示东经,N表示北纬。x0dx0a9.附图及附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附图及附件名称。x0dx0a10.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填写项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岛南面。x0dx0a11.水域滩涂编号:统一采用省测绘局出版的1:10000地图的编号作为水域滩涂编号。如:F-49-137-(9)x0dx0a12.图号:按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图号填写。x0dx0a13.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粘贴采用A3纸的浅海滩涂使用x0dx0a  界至图于空白栏左上角位置,并加盖使用界至图骑缝章。骑缝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如下所示:x0dx0a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写已缴费起止期限。x0dx0a核准单位盖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内容分两行排列,大小为35mm×14mm 。如下所示:x0dx0ax0dx0a15.备注栏:填写未尽事宜。x0dx0a16.注意事项:x0dx0a  ①养殖证须用黑墨水笔填写;x0dx0a  ②数字填写如未特别说明,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x0dx0a  ③填证人、审核人不得用私章,须用签名;x0dx0a  ④增殖用海暂不发证。
2023-09-10 03:55:232

水产养殖证如何办理

一、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②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③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核、盖章;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4、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某区农业局);6、报请地方相关部门审核、发证;7、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二、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养殖证的作用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的登记内容则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三、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可依此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03:55:341

农村养鱼有必要办营业执照吗

农村养鱼有必要办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程序如下:1、先跟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养殖用地性质及其范围,再向当地政府提出养殖项目申请;2、经过县农委立项之后,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国土部门核准后出具证明;3、向当地兽医畜牧局提交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书,经审核后,兽医畜牧局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4、向环保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水产养殖如果是普通农业生产是不需要营业执照的,但是如果是办理水产养殖场之类的经营性场所,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无论什么情形的水产养殖,都需要申请办理养殖证。办营业执照要的证件和材料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1、核准名称。2、提交资料。3、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办营业执照一年要交多少税交税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依据,与营业执照没有直接关系。如何交税还要看经营什么行业,才能决定交什么税,至于交某种税收多少,则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而定,不过一般情况下,月销售(营业)收入在2万元(起征点)以下的,免交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起征点后,则按照不同行的的营业税税率或不同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交税(一般纳税人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6:121

我要包一个水面搞养殖需要到什么部门,要什么手续

一、关于水产养殖证办理问题办理水产养殖证可在你县政务中心或渔业主管部门随时办理,非常简捷方便。(一)申办养殖证的原则要求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规定:申办养殖证的水域、滩涂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池塘、河沟、湖泊等)。农田养殖不能办理养殖证。(二)申办养殖证程序1.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肥西县是畜牧水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养殖证申请表;②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界至图”、村及乡镇证明等(具体事项可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二、关于水产养殖补贴和扶持政策问题目前,对于发展水产养殖国家没有普惠制补贴扶持政策。但各地对于水产良种繁育、标准化健康养殖和名特优养殖均有一些奖补性激励措施,具体可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咨询。
2023-09-10 03:56:221

怎么办理水产养殖证

申请步骤: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需要提交的材料(养殖使用证申请表、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水域滩涂界至图);3、受理人员审核;3、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标界;4、主管部门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5、符合条件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出具退办通知书)。
2023-09-10 03:56:321

养殖证怎么办理

畜牧站申请,畜牧局验收合格发证
2023-09-10 03:56:433

办理养殖证的条件和流程

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到当地的畜牧部门申请办理,具体条件和流程可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3-09-10 03:56:543

农村养鱼有必要办营业执照吗

法律分析:水产养殖如果是普通农业生产是不需要营业执照的,但是如果是办理水产养殖场之类的经营性场所,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无论什么情形的水产养殖,都需要申请办理养殖证。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023-09-10 03:57:031

办养殖证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够规模的养殖场
2023-09-10 03:57:143

养殖证如何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办理养殖证,需要两个手续: 一是办理养殖场项目及用地备案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盖章,乡镇办事处同意,到所在区畜牧局办理养殖项目备案手续。再凭区畜牧局办理的养殖备案表,直接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 二是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可直接申请到所在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防疫所办理。在具体办理中,可咨询所在区畜牧兽医部门。
2023-09-10 03:57:252

养殖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凡是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1、申请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登记申请表;3、申请人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4、渔池产权证复印件;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6、工作人员依法审查;7、工作人员现场踏差;8、区农林局审核;9、制发许可颁发证照。养殖证的办理条件如下:1、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2、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3、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4、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5、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023-09-10 03:57:481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废止了。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显示,2021年,政府发布了关于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关闭的公告,正式废止了该管理办法。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是针对水域和滩涂等养殖领域颁布的实时规定。
2023-09-10 03:57:581

怎样办养殖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养殖业需要手续: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2023-09-10 03:58:092

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审制度

法律分析: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 (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 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 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违规处理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 (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 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 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违规处理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3-09-10 03:58:321

办养殖证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4、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5、养殖场所使用权证明。6、种源合法来源证明。7、饲养、繁殖技术资料。法律依据:《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2023-09-10 03:58:421

我自己有土地想搞养殖牛蛙 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养殖证申请表;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扩展资料:发证登记其他情况:一、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1、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1、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
2023-09-10 03:59:031

长春市申请变更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申请变更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协议(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变更双方签定的协议(合同),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协议(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变更双方签定的协议(合同),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身份证。) 4.一般情况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身份证。) 5.一般情况需提供:原养殖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已批准的养殖证。) 6.一般情况需提供:原养殖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已批准的养殖证。)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2023-09-10 03:59:211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水产办理营业执照流程:1、资料提供齐全,审核名称;2、名字审核通过后,进行工商材料签字。通过无纸化线上签字,法人、股东、监事、财务下载一窗通进行实名认证,配合电脑认证签字;3、刻制印章,并进行公安备案;4、刻制印章,并进行公安备案;5、核定税种,由公司财务进行税务报道、领票领盘。水产养殖业是利用适宜水域养殖水产经济动植物的生产事业,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从事水产养殖的时期较之采捕天然水产资源的捕捞业为晚。水产养殖业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人类影响及控制水域能力的增强。水产养殖业是人类利用可供养殖的水域,按照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和对水域环境条件的要求不同,运用水产养殖技术和设施,从事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为农业生产部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产养殖业需要缴纳什么税水产养殖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023-09-10 03:59:321

在农村自己的承包田里搞点水产养殖是不是非法?

一、关于水产养殖证办理问题办理水产养殖证可在你县政务中心或渔业主管部门随时办理,非常简捷方便。(一)申办养殖证的原则要求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9号)规定:申办养殖证的水域、滩涂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池塘、河沟、湖泊等)。农田养殖不能办理养殖证。(二)申办养殖证程序1.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肥西县是畜牧水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养殖证申请表;②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界至图”、村及乡镇证明等(具体事项可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二、关于水产养殖补贴和扶持政策问题目前,对于发展水产养殖国家没有普惠制补贴扶持政策。但各地对于水产良种繁育、标准化健康养殖和名特优养殖均有一些奖补性激励措施,具体可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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