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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上有几次税费改革

2023-10-01 1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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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都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现象便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痼疾。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分配秩序紊乱,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正因为乱收费、滥收费危害重重,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此都极为重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出现过三次比较著名的税费改革运动——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这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所谓“以史为鉴”,将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参照对比,对于我们了解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或者怎样才能成功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临着土地兼并严重,吏治败坏,农民负担沉重,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而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在全国推行两税法,首开了中国费改税之先河。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以户为片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额,这是户税;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商人是流动的,没有常居地,所在州县纳其财货三十分之一的税。(2)“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3)“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规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和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收费行为。

  (二)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暴敛、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发,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二、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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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可谓是首开中国改税之先河。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以户为征收单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这是户税。(2)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地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3)户税额度按居民户等高低来定,由地方政府按贫富差别将居民分作九个等级。征收户税时,责令税户折交绢布实物。地税是按亩纳米、麦,大约每亩纳米、麦5—9升。(4)商人无固定住所的,所在州县按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5)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改革后,唐朝中央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唐朝的兴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两税法”政策。

二是明代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800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收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中央的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诸、足支八年,公私积诸、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是清雍正时期推行的“摊丁入亩”。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权力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史称“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12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开始大规模推广,从而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6000多万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手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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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纳税服务大厅报送《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见附件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纳税服务大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见附件二)。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扣缴或退还已缴税款。 已经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8条和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33号)第1条和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2020年第5号)第1至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23-09-10 10:59:121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试点的

2000年3月。根据查询税费相关资料显示,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
2023-09-10 10:59:221

衡阳市税费改革服务中心是什么单位

衡阳市税费改革服务中心是正常事业单位。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衡阳市税费改革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属于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纳税、发票领购、咨询辅导等前台服务和相关内控管理工作。
2023-09-10 10:59:451

车险税费改革

改革后,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同时,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023-09-10 11:00:081

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1.直接减少了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特别是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的乡镇,由于税费改革前主要靠农业税作为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免征农业税后,对其影响最大。德江县被调研的四个乡镇中2004年农业“四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最低为59.2%,最高的达91.82%,其余两个乡镇占70%多,免征农业税后,对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2.农村税费改革后,断了乡镇政府的税外收费的路子,意味着乡镇政府不能再靠各种收费和摊派维持自身的开支和公益支出,使本已负债累累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3.取消农业税后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乡镇财政变得更加困难。按规定取消农业税后所造成的财政缺口的80%由中央进行转移支付,省市两级对剩下的20%的缺口进行填补,基层政府的财源好象不受影响,实际并非如此,乡镇财政并不是农业税减少多少就实际补足多少,在当前财政管理体制下,县级财政发生困难时,层层截留难免发生,乡镇财政日子更难过。被调研的四个乡镇普遍反映,取消农业税后,实际得到的转移支付款并未能达到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税款,如某乡免征农业税后农业税减少30多万,而实际得到的转移支付仅仅10多万,大约占上级转移支付的25%被县级财政截留,其转移支付的方法是各乡镇所供养行政、事业人数作为转移支付的标准的,而且由于转移支付并不能解决收不抵支的问题,基层财政的财源会进一步地减少。4.农村公共品提供难以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道路建设费、集资和村提留,乡镇道路的建设要求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村道路的修建则通过农民“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
2023-09-10 11:00:161

提留款是哪一年取消的

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取消了提留款。以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一、提留款什么意思?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负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统筹全部加起来最多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应占到一半以上。人均纯收入数据以村为单位计算,不得浮夸。超过5%的限额,农民有权拒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乡统筹、村提留。二、农业税的要求规定:1、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2、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3、纳税人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调查和评议以后,造册报送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三、不用交公粮,提留.是从那年开始实行的?交公粮是2006年取消的,公粮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些个人和单位每年无偿缴纳给国家粮食。也叫农业税。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直到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负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从1990年起,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2年,国务院又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记得2006年之后不用交公粮了之后,每家每户都不知道多开心,家里有剩余的粮食可以去卖钱。虽然现在大家都不愁吃不愁穿,但是也不能忘了自己的根。四、村提留是哪年取消的?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取消了提留款。以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023-09-10 11:00:241

为什么国家要进行税费改革?

国家进行税费改革有几个主要原因:1. 促进经济发展:税费改革可以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费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减税和简化税制,国家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吸引外资和促进内部消费,从而推动经济发展。2. 提升社会公平:税费改革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和征收标准,实现更加公平的税收分配。通过减少贫富差距和阶层分化,税费改革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3. 优化资源配置:税费改革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引导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通过税收激励,可以促使资金流向更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4. 简化税制和提高征收效率:税费改革可以简化税制,减少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成本,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这可以减轻企业和公众的负担,提高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综上所述,国家进行税费改革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以及简化税制和提高征收效率。这些举措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2023-09-10 11:00:322

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表示,财政部门将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围绕更好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积极完善政策措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支持促进消费市场回暖升级。一是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让老百姓有钱消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依靠劳动创造收入。加大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激发社会消费潜能。二是支持增加适销对路商品供给,让老百姓乐于消费。通过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国内供给质量水平,激活市场需求潜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的资金渠道对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予以支持。对于购置期在2023年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降低部分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促进居民消费。三是促进销售渠道和物流畅通,让老百姓方便消费。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县域消费扩容提质。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扩大农产品的消费市场。支持一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建设,推动物流降本提效。
2023-09-10 11:00:411

临夏州税费改革什么时候结束的

2020年底。根据临夏州康乐县税务局官网得知,临夏州康乐县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20年底结束。
2023-09-10 11:01:261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什么意思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2023-09-10 11:01:451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2023-09-10 11:02:131

重庆房产税新政策消息2023

法律主观:最近几年,人们对 房产税 尤为关注,毕竟影响到房屋交易情况。很多人都清楚,国家先后在重庆和 上海 进行了试点。从2021年的情况看,房产税初步进入了立法程序,那么,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通过咨询一位业内人士了解到,国家在前几年进行了房产税的研究和试点,同时也纳入了立法范畴。在2021年,房产税立法可以基本完成,届时人们在房产交易中需要缴纳房产税。同时也看到,计算房产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有的人担心实施房产税收政策之后,会影响房屋的价格。其实,房产税的出台,是适应新形势下税费改革的需要,它的存在,对房屋价格不会带来多大影响。从作用效果看,房产税实施以后,房屋交易价格变得更加理性、更趋合理。目前,全国只有两个地区执行了房产税政策,在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中,完成立法是主要的工作。若想了解更多的房产税政策资讯,可在网上查询,或者登录税务网站,就可了解到最新的动态。 经过几年的探索,国家在房产税这项新税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说在两个省市组织了试点。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不会有太大的调整,一旦完成立法环节,就面向社会实施。毕竟房产税关系到房屋交易的问题,人们要想获取更多的政策资讯,可咨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2023-09-10 11:02:221

2009年被称为"改革年",其改革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2009年税制改革:有增有减以减为主  2008年,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再度提高,汽车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再到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全国范围实施方案的公布,税制改革已成为最受公众瞩目的经济话题。今年我国的税制又将从哪些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日前,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结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对2009年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与展望。  1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了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推进增值税改革、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其他税收制度、研究环境税政策等6方面今年税改的重点。张学诞认为,为了应对由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中央适时采取了包括“结构性减税”在内的积极财政政策,从财政部目前确定的2009年税改内容上看,尽管增税改革与减税改革并存,但总体还是以减税改革为主,这符合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  对于今年起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张学诞表示,这项改革的实际效果要比当初预料的好,大部分公众对改革是支持的。目前,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失岗人员的安置问题,其二是改革后中央如何合理地向地方进行转移支付。在改革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车辆数量,以及各项交通收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不同,各地的收费规模存在不小的差异,这就给中央财政计算转移支付的基数带来了难度。地方政府希望以2008年的收费总额作为转移支付的基数依据,但中央有关部门认为,成品油税费改革酝酿过程中2008年还未结束,各地收费总额无法确定,这种尚未确定的数据很难成为计算基数的依据,因此中央财政将以2007年各地的交通收费总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基数。经过2009年的磨合,相信新的转移支付机制能够充分满足成品油税费改革的要求。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张学诞对此表示,由于前期试点和准备十分充分,这项改革在2009年的推进将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目前需要注意的问题仅是这项改革推出后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根据财政部的测算,全国财政收入会因增值税改革减收1233亿元,其中增值税减收1200亿元,税收附加减收33亿元。但他同时也认为,增值税改革带来的财政减收可谓“恰逢其时”,恰好与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套。  资源税改革有可能成为2009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张学诞说,资源税改革方案已在2008年年末提交国务院,但却未能按计划在新年伊始推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趋冷,当前推出这项改革会使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根据目前了解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矿泉水、地热等资源类产品将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这将进一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节约使用。此外,资源税改革还将实行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对于煤炭、石油等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能够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  对于消费税制度的完善,张学诞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香烟的消费税税率。目前我国已加入了《世界控烟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香烟的消费量,为了履约,我国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来减少香烟消费量将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他同时认为,在政策调整时既要考虑到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也要考虑国内市场对相关产品的需求,防止这些产业出现大的波动。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统一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随着今年起向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被取消,目前内外资企业尚未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只剩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将是下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重点。  环境税也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税改热点。张学诞表示,我国未来将在对现有税制进行“绿化”的同时开征单独的环境税,同时在环境税税种下设置如碳、硫等污染物的税目。目前,我国开征环境税在技术上仍存在不少的难点,特别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计量方面缺乏高效且成本低廉的手段。2009年,环境税将可能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请采纳~
2023-09-10 11:02:581

税收改革十年,新增减税降费8.8万亿元,我国税制改革呈现了哪些特点?

非常的快速,非常的专业,能够大程度的提高国家经济。能够对税费进行严格的改革。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2023-09-10 11:03:064

车险税费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是上涨还是下调

两极的
2023-09-10 11:03:342

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到底改了些什么啊?

最最主要的是在全部货物流通领域普遍推广增值税。
2023-09-10 11:03:452

我国税收改革(税收新规定),从个人、企业、国家三个角度分析(对个人、企业、国家的影响)

我国将要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各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的现象很普遍,以及地方主体税种缺乏,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将对我国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以及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背景因素。 (一)各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的现象愈演愈烈 当前,各地为了吸引外资,不惜一切代价,纷纷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包括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在税歉入库之后,财政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因为某些税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人。国税总局曾于2004年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发现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了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还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④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调查活动的公告》,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种减免税进行调查。如此大规模的调查反映了国税总局对当前减免税问题的高度重视,这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导致地方恶性竞争,已经严重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我国经济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人 当前地方税收体系中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税源零晕分散,受制因素多,税源潜力小。而且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偏小,地方税的立法权完令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政府没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公共支出需要及本地区域特征开设税种筹集收入,地方政府收人税收依存度过小,地方税收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f“的需要,越来越依赖各种预算外收入以及举债收入。以海为例,上海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面貌¨新异,但建没项目所需资金巨大,现有的财政预算收人只是杯水车薪。上海市政府在上世纪八、九}年代主要依靠国有土地资源收益、直接或间接举债,以及通过政府信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等方式,筹集巨额城市建设资金。从上世纪9o年代中期开始的十年时间里,上海通过土地批租,共筹措资金1000多亿元人民币。②土地资源是政府手里的巨大财富,因而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举债虽然是国外地方政府获得收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各地方政府大量通过下属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并为其提供担保,以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例如上海市市、区(县)两级政府各自成立了许多家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其融资主体,如市政府有十大投资公司,各区(县)政府都有2~5家不等的投资公司,一些公司根本没有盈利,有些纯粹就是借债公司,它们凭借其政府背景搞举债投资,最终债务大部分都得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从而为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风险。 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尽管各地有不同的地域特点,但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所采取的政策将多元化 通过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中央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而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对企业影响较小,因此,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时所能利用的有效税收优惠政策将十分有限。而且,中央将逐渐减少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税收方面的地区性竞争因素将大大减弱。中央一度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得该地区政策性优势较为明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其招商引资的力度和成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后,为了保持地区竞争优势,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需要改变过去过于倚仗税收减免,政策单一,进而出现恶性税收竞争的现象。地方政府将更多地从完善投资环境,对地方优势产业提供政策扶持人手,不断优化其产业结构,保持本地的竞争优势。东部沿海地区为了保持其强劲的经济增长和地区优势,应由仅仅依靠税收减免政策,转变为凭借地方政府的雄厚财力,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政府服务水平,并且改变过去对所有外资企业盲目提供优惠的做法,建立专项基金,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高科技和现代服务性企业给予扶持,以有效引进资金,促进产业调整,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二)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将规范化 当前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三个来源获得收入,即税收、国有资源收益和举债。它们各有其特点:土地资源虽然能为政府带来巨大财富,但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监督成本大,交易费用高,很难以公正透明的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这样会影响政府财源的规范性和政府形象。举债是国外地方政府获得收入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当筹集资金是用于造福子孙万代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时,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则。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大量通过下属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由于这些企业和政府在责、权、利等关系的界定上十分模糊,当这些企业的债务融资出现了到期无法支付的情况时,会找出各种理由依赖政府来偿还债务,从而导致其在债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缺乏硬约束,而政府则产生了巨大的债务风险。而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较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可以规范政府收入来源,体现公共财政原则。 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当地方主体税种尚未建立时,土地资源收入仍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政府只要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就可以推动不动产升值,获得巨大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将利用增大的地方税收管理权,根据公共支出的需要和区域特点开设新税种,加快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以税收形式筹集必要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使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增加,从而使政府获得收入的方式更透明、更确定和更规范。 (三)地方政府将建立起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从大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因为财产课税一方面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便于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税源,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的财政支出目标主要是提供地方公共品,极大地体现了负税与收益的对等原则。房产税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财产税,但各省市的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以上海为例,在200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占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到10%,而占比重较高的地方税种是营业税,占37%。但是在新一轮税改中,随着增值税范围的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缩小。而且中央提出了物业税的改革思路,即将现存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统一的物业税,并且逐渐扩大其征税范围,恢复对城镇居民自有自用住房的征税,待条件成熟时将物业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建设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县乡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房地产业将不断发展,这将为物业税提供充足的税源,使物业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为提高,而且随着不动产在个人财富中比重的增大,该税的调节功能也将增强,这都使得物业税将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此外,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各地还可以开征符合地域特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新税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开征环境税和教育税等行为税。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很快,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规模大,污染也大,在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时,也对城市面貌和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可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结合税费改革,将现存的排污费、垃圾费等合并成规范的环境税,对企业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行为征收较高的税收,并将该收入专门用于城市环境的改善,这样既矫正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又为城市环境建设筹集了大笔资金。另外,各地经济的发展,需要居民基本素质的提高和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增加,除了引进外地高素质人才以外,还需要政府加大地方教育的投入。因此,可以将现存的一些分散的教育性收费,如教育费附加,合并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税税种,这样就能以规范的方式为教育的发展筹集大量稳定可靠的资金。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都对各种形式的娱乐征税,作为地方的重要财源,我们还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开征娱乐税等新型税种,从而最终形成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较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四)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方式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一直以来,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有限,很难通过地方税收政策对当地经济进行调节,而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政策和其它行政命令直接干预经济,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这样不仅调节效果差,而且造成了很大的效率损失。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可通过时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和新税种的开设,利用更为自主的地方税收管理权,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政策来对经济进行调节,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减少对企业和个人的直接行政干预,使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规范化、法制化和稳定化,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 当物业税成为地方重要收入来源后,容易出现过于强调其财政功能而忽视调节功能的现象。物业税将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还是地方政府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通过对拥有房地产的居民征税,可以对个人在不动产方面的行为做出符合效率原则的调节。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价格高涨,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这一强大的政策工具,除了可获得长久不竭的财源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影响,对房地产交易者的非理性行为进行控制和引导,最终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整个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随着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个人可支配收入已转化为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它在个人财富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其征税可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此外,通过环境税等行为税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矫正,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企业的生产量或排污量征收环境税,使企业对社会环境损坏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成自己的成本,这样,企业在做成本收益分析的时候就会考虑到污染的成本,从而做出符合资源配置效率的生产决策。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3-09-10 11:03:591

车险税费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是上涨还是下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车险税费改革试点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地区全面启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包括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这六个地区。自2016年1月1日起,保监会新增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这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第二批车险费改试点城市。
2023-09-10 11:04:102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内容

法律分析: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了营改增扩容的决定,并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房地产税改革。下一步应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完善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3.个人所得税改革。4.资源税和环境税费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2023-09-10 11:04:321

提留款是哪一年取消的

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取消了提留款。以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一、提留款什么意思?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负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统筹全部加起来最多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应占到一半以上。人均纯收入数据以村为单位计算,不得浮夸。超过5%的限额,农民有权拒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乡统筹、村提留。二、农业税的要求规定:1、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2、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3、纳税人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调查和评议以后,造册报送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三、不用交公粮,提留.是从那年开始实行的?交公粮是2006年取消的,公粮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些个人和单位每年无偿缴纳给国家粮食。也叫农业税。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直到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负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从1990年起,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2年,国务院又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记得2006年之后不用交公粮了之后,每家每户都不知道多开心,家里有剩余的粮食可以去卖钱。虽然现在大家都不愁吃不愁穿,但是也不能忘了自己的根。四、村提留是哪年取消的?中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取消了提留款。以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023-09-10 11:04:411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什么意思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2023-09-10 11:04:561

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变化有哪些?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随着改革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公布实施。之后,涉及个人利益分配的税收法规相继出台:1985年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年至1988年先后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94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第三次修订将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起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二)涉外税制初步建立。1980年9月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1981年出台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极大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1980年到1990年,外资从无到有,引资成效初显。十年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6.92亿美元,涉外税收收入1980年仅有100万元,1990年达到49.15亿元。1991年7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实施统一的所得税法。由于所得税负担水平普遍降低,极大地鼓舞了外商的投资热情,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1991年到1993年外资由少变多渐成规模,不仅带来建设资金,还带来先进技术经验,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但一个内外有别的税收双轨制,形成对国民的歧视和对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致使税收不公平。(三)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在认真总结国内流转税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1980年在柳州、长沙、青岛、上海等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3年起实施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形成雏形;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现行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4个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集市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建立起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轨道。并相继发布了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出口关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教育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法规,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四)分税制改革。九十年代初中央政府面临的财力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引发1994年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搭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00%,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期间全面推行增值税,1993年12月发布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形成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把原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征土地增值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盐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三个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两个基金;将屠宰税、筵席税继续征收或停征下放给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1997年10月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2000年10月实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辆购置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逐步调整完善了增值税相关制度,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在中西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经验;2006年5月起实施烟叶暂行条例,征收烟叶税;2007年起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税,并废止原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初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强化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分税制运行十余年发挥出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和积累一些问题。比如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税源和运行成本矛盾在逐日堆积,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障碍。(五)取消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2005年底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早在2004年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底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自2006年起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条例废止,我国有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国家和农民的传统分配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扭转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迈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体现在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2006年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六)两税合并。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现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税收优惠主要锁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体现国家发展政策的转移,即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推动科技加速发展、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更加符合法律规范,更加适应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我国税制改革三十年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深化,我国经济出现诸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就业压力、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深层次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税制改革将面临如下机遇与挑战:(一)经济全球化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机遇。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产业转移迅速展开,外部规范的市场制度、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新兴信息产业的建立,以及整个经济运行信息化,可以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整体差距,实现税制进一步优化升级。世界税制改革趋向主要表现为: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加大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逐步放弃宽税基的原则,结果税收规模下降,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逐步减轻资本的税收负担,对劳动力课征较轻的税收,进而促进就业形势好转;税制结构的变化日益显著,出现所得税所占比重下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下降明显,社会保险税费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的趋势;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这些因素为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积极吸纳国际产业转移,借助外源性生产要素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将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步推进,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创造外部条件。(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当前我国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日益升级优化,外向型经济拉动作用增强,体制机制障碍问题逐步破解,基础设施瓶颈制约逐渐缓解,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基本配套,民生问题持续有效改善,整体国力呈上升之势,加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这些因素既为税制改革提出客观要求,也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历史机遇。但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授权过多,容易造成政出多门、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现行税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的税法,其他税种大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税法授权方面存在税法解释长期、大量地授权,甚至有些税法解释实际上是属于行政解释。而且税源结构与收入结构不能同步。近几年税源结构中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税收收入结构中第一产业只占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根源在于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规模扩张,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进步过于依赖国外引进,资源过度开采和使用上存在严重浪费现象,内部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率明显偏低。可见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也是影响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三)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种设计不尽合理,存在大税种改革不到位、小税种长期排不上位、新税种迟迟不到位现象,税制结构有待完善。一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弊端,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土建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不能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不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增长方式转变,也不有利于企业产品升级和推动经济发展。二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例失调,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远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2007年流转税、所得税类收入分别为30583.87亿元和12859.91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1.85%和26%。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名不符实,形成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要负担税收,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增加出口退税负担,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2007年消费税收入仅为2206.82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4.46%,占流转税收入的7.22%,远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流转类收入的比重都在40%以上。应增强选择性流转税对资源性产品、高档奢侈品及烟酒等嗜好品征收,才能够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四是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导致在所得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过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7%的水平,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步放缓企业所得税、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格局不相适应,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五是资源税税负过轻,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税种缺乏。目前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着税费关系不协调、资源税体系不规范、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等问题,资源税制本身也存在着收入规模过小、征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收负担过轻等诸多问题,税收调节广度和深度不够,资源利用率较低。2007年资源税收入仅为261.2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0.53%。资源税收入比重过低不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没有开征,导致税收政策在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六是社会保障未实行费改税,对社会保障收入筹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社会保障税占到30%左右,与个人所得税、流转类税收的比重基本相当,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社会保障费改为税,加大征收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收支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七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强化支出责任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我们认为,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面临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更是涉及到改革开放的持续性问题,在各类因素影响下可能会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三、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地增长,防止税收收入出现较大的滑波,又要坚持好中求快,注重优化税制结构,努力提升税收质量和效益;既要关注经济增长速度,又要关注资源能源消耗问题,关注税制改革成本问题。(一)改革增值税制度,构建有利于长期保持国家整体经济活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在东北三省、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将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部分营业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优惠,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以公平税负,减少征管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增值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二)进行消费税调整,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实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将普通化妆品、低档白酒等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别墅、桑拿、赛马、高档皮革制品、高档古玩、高级字画、高级KTV等高档奢侈消费品、资源消费品、不利于身心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消费品、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级游艇、高尔夫、高级烟酒等高档产品的消费税率。同时要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现收入分配调节。(三)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税收机制。针对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够规范,仍有各种各样灰色收入,存在大量不易监管的现金交易,社会信用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进一步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和免税项目,并将遗产继承收入、大额财产捐赠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征税范围,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鼓励勤劳致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存在税档级距过小,税率偏高等问题,减少其对收入分配的逆调节作用,应进一步考虑简化税率档次,采取较为简单的10%、20%、30%和40%四级累进税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扩大各税档之间的级距。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确定标准应与物价指数挂钩,避免税制经常性的变动,从2009年起将起征点调至5000元,并增加自住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笔医疗费用扣除、大笔教育费用支出扣除、养老或抚养儿童的费用扣除等项目,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在促进民生改善上的作用。(四)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机制。良好的资源税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资源补偿费征收弹性过大的弊病,应考虑提高资源税的标准,以缓解因资源开采和生产机会不公平所带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科学转变。同时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积极构建绿色税制体系目标,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形成。改革现有的消费税制,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对环保产业采取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体现国家的鼓励。(五)实行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建议尽快将社会保障收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起规范和稳定可靠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系统。同时,社会保障税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约束,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从而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模式和计税依据。(六)深化分税制改革。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建议重新划分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行的25%:75%调整各占一半,并规定增量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解决民生事业等一系列保障;将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改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将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收入,并由国税部门负责统一管征。(七)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新一轮税制改革不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要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主权。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要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2023-09-10 11:05:061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是什么意思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2023-09-10 11:05:262

我国历史上进行过哪几次重大的农业税费制度变革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王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地位,曾经进行多次税费制度变革。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五次: 一是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租庸调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田租、役庸、户调三种赋役制度的合称。公元624年开始实行,它是当时主要收入或税源。租庸调法比前朝赋税制较轻也较合理,特别是规定服役期每年不超过50天,比前朝滥征力役大为减轻,也为后代的以钱代役开辟道路,对缓舒民力,促进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二是唐代的“两税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改革。一是归并税目,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二是集中征收时间,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三是费改税,将各种名目的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作为两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是明代的“一条鞭法”。公元1581年,明王朝接受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建议,实行一条鞭法改革。所谓“一条鞭法”,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而为一。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 四是清代的“摊丁入亩”。这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为了保证政府收入,缓和阶级矛盾,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350多万两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就为摊丁入亩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摊丁入亩首先在广东试行,以后逐渐在全国推广。 五是清代的“火耗归公”。因民间交的是零碎银两,各州县借口上缴税银需为整块,有炼之耗损,所以加征火耗。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诺敏等人提出“火耗归公”的建议,为雍正皇帝所采纳:将火耗改为正式的附加税,各省统一税率和征收数额,由省统一征取,州、县代收;把原来由地方坐收坐支的火耗银,改为统一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一部分银两给地方。
2023-09-10 11:05:38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二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方式的调整。同时,还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8 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重点解决资源型企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国资源税收入年均增长 23.97%,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为 417.6 亿元,同比增长 23.5%,增速较前两年大幅提高(表 8-1)。表8-1 资源税收入及增长情况2010 年 6 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6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照 5% 的统一税率从价计征,这标志着中国资源税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内蒙古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专栏8-1 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资源税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财力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以新疆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累计达到21.64亿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稳定,且同比增幅较大,平均每月征收3.61亿元,平均同比增长450.89%,平均增收2.95亿元。2010年全年全区共征收油气资源税25.35亿元,较2009年的7.66亿元增长了230.94%,占全区资源税总收入32.32亿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个百分点。二是相关企业税负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5%。油田企业资源税应纳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企业所得税却相应减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导致油田企业的总体税负增加的并不多,与企业的利润率相比仍然较轻。三是完善资源收益分配。将收益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 号)、《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794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管理,从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矿产资源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外风险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和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治理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国土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 233.68 亿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294.74 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21.8%、39.9%(表 8-2,图 8-1)。表8-2 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中央收入情况图8-1 矿业权价款中央收入情况“十一五”期间,除 2009 年受价格影响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整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图 8-2)。图8-2 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收入情况四是加强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2010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通知》一方面维护了矿业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单位找矿的积极性,稳定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
2023-09-10 11:05:49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1.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避免矿区使用费取消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漏征、国家财产权益的流失和宏观调控手段的缺失,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 号),对原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实行属地化征收和信息化管理等做出了规定。2012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 号),在全国正式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报系统,加强征收管理和征收统计。随着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措施的逐步完善,近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整体保持稳定增长(表 7-1)。表7-1 矿产资源收入中央分成情况注:①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②矿业权使用费:谁登记谁征收。③矿业权价款: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2∶8。2. 配合有关部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推进资源税改革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05 号)及其细则,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计征修改为“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征,并将全国范围内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统一为销售额的 5%。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资源税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特别是 2010 年在新疆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资源税收入增速超过了全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表 7-2)。表7-2 资源税收入情况
2023-09-10 11:06:001

恳求下述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023-09-10 11:06:122

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对于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调整矿业经济关系、推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政管理,对于矿业市场建设和矿业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目前实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不利于发展方式转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世界矿业市场新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不进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征收资源补偿费,现行制度规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资源税现行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从量计征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型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赋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相吻合,必然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开发矿业成本偏低,利润很高,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收益较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现行资源税费没有设置征收对生态破坏补偿的收费,造成在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国家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贯彻执行。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利于改变过分依赖资源投入,依赖出口(变相出口资源和劳动力)的状况,不利于矿山企业追求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转变发展方式。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近些年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不加区别的一律实行招拍挂,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矿业权的炒作。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而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但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整,黑市交易,造成混乱。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进而推动矿产资源价格改革,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的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扼制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消耗,进行资源性资产价格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矿产资源税费改革。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是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大好时机,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丢失这一有利时机。中央新疆工作会决定,今年6月1日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今年7月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作为矿产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体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征收与耗竭资源量(储量)挂钩,不论盈亏与否,从量计征。将耗竭的资源性资产转化为货币性资产。消耗了资源性资产而换来等量的货币性资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子孙后代。参考国际水准及资源稀缺程度,确定浮动费率(矿产资源的价值用补偿消耗等量的自然资源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算——“效用价值论”),进行征收。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中的级差收益的调节,要从价计征;要扩大范围,基本全覆盖;要反映资源禀赋差别和经营水平高低,确定浮动税率。资源税费改革会导致企业使用矿产资源成本上升,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促进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矿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价格上涨,可促进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至于会不会加大通胀压力和预期,要对社会承受力进行预测,运用好浮动税、费的杠杆。对勘查、开发投资者(矿业权人)的利益体现,一是经营矿业权的收益,二是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要适当提高。要与矿业权设置相配套,要有利于制止圈而不探,炒卖矿权行为。设置生态环境补偿费。按矿业权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补偿。这是开发资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矿业权的价值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交易。过去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收取的“价款”归国家;今后国家投资找矿按政企分开原则,必须投到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或股份制企业中作为国家股本,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上,矿业权价值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市场上平等交易,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职责在于完善市场,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要处理好中央、地方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要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0年9月6日)
2023-09-10 11:06:231

简要分析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1)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公平税负。解决内外资企业在税率和优惠政策上存在差异问题,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要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从而营造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2)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必要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增值税改革也应重视合理适度的税率水平确定,调整增值税率结构也应考虑适当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促进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可相应降低其他小规模企业征收率。(3)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结构,进一步体现其特殊调节的职能。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还是比较宽,可考虑对不符合消费税征税条件的消费品停止征税。由于我国正在进行将汽车附加收费改为征收燃油税的改革设计,为避免新的重复征税,应将燃油税改革同现行征收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改革综合考虑。(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差距。逐步过渡到综合个人所得税,从而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同类国家相比我国工薪所得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过多,应当简化向国际惯例靠拢,由9级减为5级左右。现行的最高和最低税率与同类国家大体相当,可保持不变,对中间税率可适当调整,改变税负分配情况,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调,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5)逐步降低关税,提高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的关税为保护本国产品、限制外来产品,而定制较高。(6)深化农业税费改革。在农业上彻底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筵席税和屠宰税等税收,积极筹备遗产税的设立。筵席税和屠宰税等小税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实际已经消亡,可以彻底取消。(7)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在我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扰乱了财政分配渠道,导致了财政资金流失。不仅加重了企业、个人的负担,也影响了外商投资。各地政府对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在此基础上,把那些已具备税收性质的收费改征税,从而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入世后,会对费改税的要求更加迫切,而且会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8)开征尽可能全面的资源税(或生态税)体系和财产税(主要是不动产税)。在目前尚无法将个人全部财产纳入遗产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对继承的不动产征税,并将其与现行契税下的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再考虑开征一个比较成熟的遗产税。(9)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项收取的现状,改为社会保障税后仍可按养老、医疗、失业分项征管。保持个人与企业分摊原则,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按纯粹的社会保障要求,所有的收入都应征收社会保障税,不应有免征规定。但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考虑,根据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应设立免征额。税率可适度累进,具体可以现行社会保障收费率为基础。(10)健全征管模式,优化征管机制。首先强征管基础工作,从办理登记,规范征管资料、税源管理、申报管理、纳税评审等多方面夯实征管基础;其次改进征管手段,提高计算机应用效率。开发利用好现有微机设备,发挥其快捷、高效的功能,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作用十分重大。征管模式以电子化现代管理为手段,集中征收,优质服务,强化管理,重点稽查。既保留了现行征管模式的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又弥补了现行征管模式忽略管理的不足,有利于保证税收管理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的完整性。
2023-09-10 11:06:501

咸丰帝税费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厘金的演变

  1、咸丰帝税费改革的主要原因:  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②赈灾救济拨款;③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赔款数目巨大。  咸丰朝财政出现危机。道光三十年(1850年)国库只有187万两,由于镇压起义和赈灾原因,到咸丰三年(1853年)六月,户部存银只有22.7万两,两个月的兵饷都发不出来了。  道光帝死前一个月就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咸丰帝即位后发展更为迅速,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攻克南京建都,与清政府分庭抗礼。咸丰帝对起义的态度很明朗,就是坚决镇压。  鸦片战争之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不满足于已经获得的侵略利益,在咸丰年间,又提出了开放通商口岸,鸦片走私合法化,外国公使进驻北京等要求。遭到拒绝后,英法联军于咸丰六年(1856年)攻占广州,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  咸丰帝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熔化内务府金钟,开捐例,卖官鬻爵,铸大钱,发行官票和钱票,推行厘金制度等,终于筹措到了1亿7千万两足够的军费镇压农民起义。  2、厘金的演变  咸丰三年(1853)为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2023-09-10 11:07:011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什么意思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2023-09-10 11:07:121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设置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实行的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院对世界上81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调查,这些国家主要实行的基本上都是权利金(Royalty)制度。国家一般主要通过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矿床占用费调节资源开发对资源的占用,通过环保补偿来治理对环境的损害,通过红利制度调节收益。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的核心[26]。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均征收权利金。对于权利金的征收,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但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在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27]。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通常规定最低的权利金征收比率,油气权利金征收比率为井口价值的12.5%;对于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权利金费率为10%;纳米比亚为5%;巴西煤炭权利金费率为3%;南非分税种征收权利金,征收的费率为深水石油1%,陆上石油3%[28]。对于国家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29]。例如,在美国,来自于矿产开采的国家收入中权利金是大头,每年约40亿美元,这笔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但对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美国对联邦公有土地上权利金的分配是:50%返还到矿产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于本州当地教育及其公共设施、民众福利事业的建设;另外50%上缴国库,其中40%作为国家的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10%交国库大财政。在州政府所属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权利金,全部留在当地,无须返还,这是联邦政府扶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征收的权利金在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分配,作为资源开采的财政补偿。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资源税为核心的税费政策。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31]。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主要收取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开征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于1999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中,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后四种费用则是为了控制探矿和采矿占地,是资源财产权的延伸,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32]。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补偿开采的储量。用于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的部分几乎全部分光,成为地方一种自收自支的财源。由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欠缺,我国陈洲其教授曾经提出应该将权利金的大部分用于生态补偿。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不同矿质的收益,但是由于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而且只对已开采销售或自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造成资源利用上的逆向调节和企业在开采矿产时“采富弃贫”现象,与开征目标背道而驰。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非常低,大部分国家资源税费率高于我国。在我国,各种矿产资源平均起来的税费相加只有1.18%,基本相当于无价或低价使用[33]。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目前的费率只有1%。同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也偏低,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34]。我国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意味着矿产资源的廉价或无偿使用,这是资源型产品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了企业和社会缺乏珍惜资源的动力,资源投入方式粗放。从另一个层面看,资源税和补偿费都是针对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一个是从量计征,一个是从价计征,有重复征税的嫌疑。在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和分配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补偿费是分享税。资源补偿费作为分享税,在资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较低,资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缴大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地方分成后获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区一级,地州、县作为资源补偿上缴地分文不留,有悖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初衷[35]。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资源税费研究比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为背景进行研究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考虑较少,限制了其应用范围。虽然我国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收益,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还是从市场经济体制对新税制的要求看,现行的资源税费的设置、性质、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2023-09-10 11:07:251

消费税的改革历史

1994年 正式建立消费税制度。2006年 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2008年 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并修改消费税条例。2009年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除上述重大改革外,1994年至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都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
2023-09-10 11:07:351

燃油税的改革方案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关于燃油税费改革(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三)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使用。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各地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一)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多渠道妥善安置,中央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二)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严格禁止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销售偷逃税款、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09-10 11:08:041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什么意思

形成的财政收入。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2023-09-10 11:08:181

燃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12日,方案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同时,规范政府收费 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各方激辩。其中,普通消费者的反应最为激烈,多数认为,燃油税改革后,油价仍过高,另外,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也引起不少人的不满。中青汽车网对近10万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多达80%的受访者认为每升汽油征收1元的燃油消费税税额过高。可以说,现在所有有关燃油税改革方案的讨论,都不是集中在燃油税改革的价值取向方面,而是集中在不同群体利益得失的计算方面。这就使得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制度设计上各执一端,因此很难有效达成共识。我们先来算一笔账: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93号汽油每升6.37元,由于采取价内增收办法,改革后油价仍然为6.37元,其中包括0.8元的燃油消费税和5.57元的汽油价格,也就是说燃油税率仅为14%,远低于此前大家普遍预测的30%~50%。那为什么消费者还是不买账呢?事实上,与其说消费者对燃油税改革方案不满,不如说消费者对现行的高油价不满。12月5日,国际原油价格已经跌至40美元/桶,较最高时的148美元/桶已跌去73%,为2004年12月10日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却岿然不动,依然坚挺在最高点上。调低成品油价格与燃油税改革有必然联系吗?没有!当然,相关部门害怕先降价再收税会引发屯油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改变,而不是将燃油税改革与油价改革生硬捆绑起来,引发民众对燃油税改革的误解和不满。可以说,征收燃油税的意义非常明确,那就是节能减排。在石油资源十分稀缺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石油资源的使用成本。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每年耗费大量能源,原油的对外依存度达到45%,而在原油消费中,机动车的消费量占到30%,而且还在源源不断的攀升。另外,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造成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也使城市的空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所以,从量征收燃油消费税,多耗油,多花钱;多污染,多交税。不仅公平,而且合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从方案的内容看,不是简单的费改税,而是实行从量征收,与统一定额缴纳养路费相比,新方案显然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另外,按0.8元/升的价格从量征收,表明政策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无论油价怎样涨涨跌跌,消费者要交的燃油税只与其消费的油量有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油价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高油价和高税负的双重压力。从14年磨一剑,到燃油税的即将推出,毫无疑问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征收燃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无谓的损耗,鼓励汽车厂商生产小排量、低油耗的汽车,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倡导公众改变出行方式,利用公共交通解决出行问题,提高公共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因此,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对消费市场的信号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影响,可以预见,小排量汽车和各种新能源车将迎来春天。从这点看,燃油税税率过低虽然可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节能减排。“燃油税改革的目标有两个:一是节能减排,二是畅通,可惜的是,畅通这点并没有实现。”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燃油税,却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是此次费改税的一大遗憾。据悉,费改税后,有车族每年少交的养路费和车船使用费为1300元左右,然而,以0.8元的燃油消费税计,一辆1.6升的普通家轿,假设百公里油耗为10升,每年行驶两万公里,则每年要多花1600元燃油费。这样,不仅节能减排目标没有实现,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状况也无法得到改善。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08年12月12日。新华网快讯:改革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车市回暖,期待燃油税!“希望政府能减免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并且落实燃油税的开征。”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在广州车展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而就在采访当天,发改委资深专家透露,我国将马上开征燃油税。这对正处于“寒冬期”的国内车市,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2023-09-10 11:08:321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取消了农户上缴国家的农业税和上交村集体的( )等费用。

【答案】:A、B、C本题考查农业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的特征。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户上缴国家农业税收和上交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农户土地承包的家庭经营收入全部成为农户所得。
2023-09-10 11:08:451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范围

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根据查询税务局官网信息得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2023-09-10 11:08:531

税收体制中有哪些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税收制度是我国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它伴随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及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变化而变化;税制改革,就是对税收制度进行变革。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无疑成为最关键的因素。  1 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 在我国,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宪法第56条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目前我国各个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我国税种大多是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来立法,立法的层次很低。  1.2 税收经济调控的功能比较薄弱 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仍然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主要思路的,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宏观调控中,我国的税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种还有比较大的欠缺,尤其是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没有做出明显的促进作用。  1.3 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较重 税收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是最主要的纳税源,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所得税率,并且个税起点比较低,这样就造成了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负担偏重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个税偏高;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反倒享受着多源扣除优势,相对缴税较少,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这样工薪阶层就成为个税的征税主体。个税的调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1.4 民生保障较少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年增长幅度很快,但是广大民生却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有病看不起,或者可以说根本就病不起,人民的健康没有一点保证。另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我国贫富差距很大,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税收在社会保障 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2 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路  2.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1.1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系中,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同时并存,并且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是不规范的,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另外我国的收费收入缺乏严格约束,既有税收,又有收费,并且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导致腐败行为严重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及时清理政府各部门各种名目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同时将所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取消;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2.1.2 政府增加科研基金的预算和投入 当前我国政府应对科研增加财政投入力度,财政预算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科研基金的需求,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①增加预算内投入。采用逐年决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压缩一些不合理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研预算。②把财政部门管理的一些周转金,向科研方面倾斜。  2.1.3 增加研究开发补贴 现欧美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用于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目前主要有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应增加研究开发补贴或者单独从财政支出中分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来分担风险投资的风险,刺激科研人员对于科研技术改革的积极性。  2.1.4 制定国家采购政策 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庞大的,它的需求量严重刺激新的高科技产业的产生,就会促进企业搞技术开发。为了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政府采购政策形成法律,成为经常化、制度化的政策,从而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  2.2 促进企业财税制度的创新  2.2.1 财政支持 目前,我国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经营债务很多,国家财政应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逐一进行解决。另外,政府还应开辟多种投融资渠道,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增大对技术创新补贴的力度。政府应该设立一套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以企业资金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扩充、银行贷款为后盾,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2.2.2 税收扶持 将税收应该是政府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制定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负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2.3 促进人力资源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2.3.1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推动着我国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及时制定新的财政政策,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2.3.2 开征教育税,保证教育的稳定支出 教育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外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受益范围却是全民的,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形式来补偿其生产成本。开征教育税很有必要,既可以提高人们对教育的关注程度,又可以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资。  2.3.3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障体系中,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应用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应该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增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税收力度,实现税收优惠向具体的项目和环节转变,并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的优惠力度。  2.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构建环境友好社会 环境税的征收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它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经济意义。因此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建立起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是目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4.1 改排污收费为征税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排污费,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管效率和排污费用的使用效率很低,根本起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利用税收手段来控制环境的污染。  2.4.2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矿产资源和盐类,征税范围狭窄,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2.4.3 设立独立性环境税新方案 由于我国缺少环境税制的制定和征收经验,因此应先于容易征管的对象入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既要考虑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
2023-09-10 11:09:141

我国历史上哪一次税费改革取消了劳役

明朝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丁银。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2023-09-10 11:09:241

咸丰帝税费改革的主要原因

为镇压太平天国筹集经费。增加的比如有厘金。。。
2023-09-10 11:09:552

房产税改革的原因有哪些有哪几方面

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有关房产税的新政策有哪些呢?房产税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其次是强化税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最后是构建地方税体系,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过多、税负偏重,本次房产税的改革,对房产税交易税种进行简并,未来我国房产交易环节税负有可能下降,购房者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负的优惠。专家认为: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好新政的落实。前段时日,出现个别地区税务部门收取“过头税”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于国家政策的落实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今后各级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对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实施细则一定要制订得细致而且易于落实。再者,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是先确立合理的免税空间,应该对家庭人口标准的认定予以明确。
2023-09-10 11:10:221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纳入什么科目

财政科目中的建设补助资金科目。因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属于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一种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提升,所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纳入财政科目中的建设补助资金科目。
2023-09-10 11:10:301

2004年税改与1994年税改差别

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提出的新要求,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主要内容是: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把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3.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5.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6.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7.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未能全部到位。截至2002年底,我国税制体系共有税种2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200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一、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 二、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三、统一企业税收制度,包括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四、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更加合理,税率也需要适当调整。 五、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六、完善地方税制度,结合税费改革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革,并开征和停征一些税种。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的税率,并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倾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2023-09-10 11:10:431

增值税改革对税制、经济、收入的影响

问题太大了
2023-09-10 11:10:562

转增值税改革试点。营转增改革的意义在于

法律主观: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 ”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 一边扩大地区试点范围,一边扩大行业试点范围,“营改增”作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扫尾工程”,被广大企业和 纳税 人寄予厚望,也被称作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确实,现行税制以 营业收入 的全部金额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而且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水平、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税负大多数都转嫁给了消费者,也不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加大“营改增”试点力度,并尽快扩大到所有地区、所有相关行业,无疑对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现代服务、建筑、餐饮等三产服务行业,特别是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在税费改革还严重滞后,各种游离于税收之外的收费项目还较多的情况下,“营改增”效果也会受到很大限制。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亦即增值部分才需要缴税。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很多收费项目并不能抵扣,如过桥过路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等。对企业来说,无疑与税收一样,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如此一来,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等,在“营改增”后,可能就很难得到实惠。搞不好,税负还会出现上升。 虽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只有5%左右,但是,具体到某个行业、某个地区,则有可能比重会更高,如物流企业、物流企业较多的中心地区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加快税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费改税,将收费项目也全部纳入到税收制度范畴,以税收的方式改变目前的收费现状,是十分迫切的问题。 必须注意到,就算实行“营改增”后,95%的企业税负出现了下降,但在收费项目仍然较多的情况下,“营改增”的实际效果也是大打折扣。该抵扣的项目由于是以收费的形式存在,没有能够得到相应抵扣。相反,如果实行费改税,企业不再需要面对形形色色的收费项目,“营改增”效果可能要好得多,对企业产生的减负作用也要大得多。特别是消费者,也会因为“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得到更多实惠。 所以,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应当加快税费制度改革步伐,税费改革滞后将拖累“营改增”。一方面,取消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确保“营改增”效率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大道路收费清理力度,有效减少道路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不因道路收费项目过多、收费公路过于密集而影响“营改增”的效果。法律客观:一、广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哪些企业1、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2、试点行业认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业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型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暂不包括建筑业服务、邮电通信业服务、金融保险业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服务。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怎么回事国家为了增强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对原来交营业税的一些行业比如软件开发、运输、咨询行业等8大行业也进行交增值税的试点,这样的目的,从总体上来说是降低接受服务方的税负,因为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而营业税是不可以抵扣的。简单地说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生产经营项目,现在将征营业税的生产、经营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于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进步。我国推进营改增主要是为了完善税收体制,实现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进而打通增值税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并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完善税制,降低企业税负水平,有利于释放企业活力,并引导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企业因税负的原因,普遍出现“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
2023-09-10 11:11:061

有关许嵩的全部资料

许嵩,是一位著名中国流行乐歌手、词曲创作人、制作人、演员,也被认为是中国内地独立音乐的代表人物之一。个人:姓名:许嵩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出生日期:1985年5月14日身高:175cm星座:金牛座代表作品:《七夕》、《雅俗共赏》、《素颜》、《演员》、《重重历史》、《未来的主人翁》、《青年晚报》、《我喜欢的女孩》、《认真的雪》等。经历:2001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开始接触音乐。2005年,加入乐队“嘉贝苏斯”,开始音乐创作。2006年,加入毛泽少年,发行首张专辑《毛泽少年》。2007年,签约海蝶音乐,发行首张个人专辑《自定义》。2008年,发行第二张个人专辑《寻雾启示录》。2009年,发行第三张个人专辑《哑巴》。2010年,发行第四张个人专辑《青年晚报》。2011年,发行第五张个人专辑《苏格拉没有底》。2013年,发行第六张个人专辑《不如不见》。2014年,发行第七张个人专辑《平凡之路》。2015年,发行第八张个人专辑《清明上河图》。2020年,发行第九张个人专辑《燃烧》。荣誉:2011年,凭借专辑《苏格拉没有底》获得第22届中国金曲奖最佳专辑制作人奖。2018年,凭借专辑《寻》获得第29届中国金曲奖年度最佳流行演唱专辑奖。2019年,荣膺音乐盛典Billboard中国嘻哈榜年度最佳制作人奖。注:以上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2023-09-10 11:0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