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党费专用账户开设规定

2023-10-01 21:48:48
TAG: 党费
共1条回复
cloud123

法律分析: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按规定,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对于暂时没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的乡镇,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时再将党费改存上述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相关推荐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3、基本账户的介绍;4、账户的分类;5、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8、一般账户的介绍;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节选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2023-09-10 12:23:371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有哪些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包括:1、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即对账户所开具的个数以及账户的操作合规性等内容进行管理。2、对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即对账户是否正常操作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现金支取的情况等内容进行管理。3、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即对账户的款项操作是否用于所规定专用项目等情况进行管理。4、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即对账户的开户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时间等情况进行管理。5、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即对个人结算的操作和结算金额等情况进行管理。6、对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即对异地结算的双方账户信息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类型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3、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4、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户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管理费会计分录银行账户管理费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其他贷:银行存款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区别1、财务费用:账户的维护费,类似于付款时产生的手续费,一般企业都应该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是跟钱有关系的、与生产产品无直接联系的收入或者支出,主要就是银行这块发生的费用;2、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说的是企业管理人员身上发生的费用.补充:如果是银行季度利息收入,分录如下:贷:财务费用-手续费借:银行存款怎么处理?整体上来说,按照小编老师汇总的相关介绍资料可知,企业在银行账户上的管理费用支出则是通过财务费用的科目进行核算的.如果你们对此小编老师讲解的财务费用科目资料有什么不懂的地方,不妨来本网站上找会计老师进行提问,会有专业的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2023-09-10 12:23:471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2.所有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遵守;3.账户分类;4.介绍基本账户;5.介绍一般账户;6.介绍临时存款账户;7.介绍专用存款账户;8.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9.存款人可以独立选择银行存款;10.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11.存款认可资金有权独立控制和保密;12.用户开户应符合当地许可制度。以上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制定本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只能通过本账户提取;5、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贷款转账和与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非独立会计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存款,但不能办理现金提取;6.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7.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存款人可以独立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10.存款人应在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11、银行应当依法对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独立控制资金的权利,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除存款人账户中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项目外;12、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报开立或撤销存款人账户。
2023-09-10 12:23:571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和用途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体现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原则单位在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产,不能重复开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产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2、存款人可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3、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如,只有基本存款账户才能提取现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只有个人合法收入才能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等.不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单位结算账户不得任意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合法的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收)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上文小编给讲到了常见的四类,就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同时还给大家讲述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原则,大家务必好好解读上文资料,以求在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能游刃有余.
2023-09-10 12:24:071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记忆体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专案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定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档案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档案;   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稽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档案,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稽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定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0 12:24:151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10 12:24:251

银行在开户和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

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有:1、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4、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6、银行应依法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哪些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交易一旦达成,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2、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3、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4、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023-09-10 12:24:361

账户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2023-09-10 12:24:471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规范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2023-09-10 12:24:571

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10 12:25:201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2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2对账户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强化了账户风险防范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2)》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项法规,主要对账户开立、账户使用以及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发布满足了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旨在管控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办法明确规定了账户开立、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开立新账户需核对身份信息、对账户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进行管理等。此外,办法还对账户转移、账户冻结、账户注销制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增加了账户风险防范措施。另外,为了应对当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等问题,办法还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明确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并进行相应监管。总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2的发布将有利于加强金融行业的管理监督,保障账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水平。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所有账户?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无论是银行卡账户、存折账户,还是电子支付账户等都适用。该办法对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有具体的监管规范,旨在规范金融业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2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行业法规,对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措施,强化了账户风险防范。因此,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工作,保障账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开立账户前对账户使用人及其代表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资料进行核查,并留存有关资料。
2023-09-10 12:25:311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2.自主选择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守法合规原则是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23-09-10 12:25:421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023-09-10 12:25:531

国有企业账户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023-09-10 12:26:041

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10 12:26:141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3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2.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2023-09-10 12:26:361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五条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第二章 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七条企业申请_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 营业执照。(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三)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八条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2023-09-10 12:26:461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2023-09-10 12:26:541

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实现免费。
2023-09-10 12:27:031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金融机构被广泛应用、普及、 便储蓄存款和定期一本通 本外 币。从个人银行账户结算方式看 二、个人银行账户存在问题及 风险 推广,为存款人提供了便捷、快 有两种,分别是个人储蓄账户和 速的结算服务,但个人银行结算 个人结算账户。 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的问翘 账户在制度、风险管理及实际操 个人银行账户使用范围 一 是 办 法 对有效 身作中也存在一些 问题,需加 以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账户种 证件开户规定欠妥。户 口簿开 关注。 类不同对其业务范围均做了明确, 户 : 由于户口簿无照片,且一个 如个人普通活期账户只允许办理 人民币活期存款户号下有多个人名,所有家庭威 一、 个人银行账户种类 使用 ; 个人通知存款 员均可用同一编号开户,留有冈 范围及风险管控情况 不约定存期, 支取需提前 1天或 险隐患。代理人开户 : 本人开户 个人银行账户种类与结 7 天通知银行,且 5 万元为最低起 可以用身份证核查系统中的照片 算方式 存金额和支取金额等 ; 个人储蓄 与本人核对,而若代办开户就无 从账户分类情况看,个人银 账户只能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等。 法核实是否为代办人本人。军官 行账 户有两类 ,分别是个人活期 个人银行账户风险管控 证、护照开户 :目前无辨别军 官 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 如个人银行账户业务规定, 证、护照两种身份证件真伪的有 户,其中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对单笔5 万元以下的交易由柜员 效方法。而且公民身份核查系纺 分三种,分别是普通活期储蓄账 直接办理 ; 对单笔5 万元以上的 未完全录入公民户KI簿、驾驶诅 户、活期一本通账户 、 交易则采取分级授权方式办理, 等辅助证件,辅助证件的真实性 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定期储蓄存 同时登录大额交易台账进行管理。 只能凭借肉眼和经验判断,较 款账户分五种,分别是整存整取 银行与客户对账主要账户变动时, 辨别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存 以“银信通” 对账等方式通知客户, 险隐患。二是 办法 关于单位 款、存本
2023-09-10 12:27:143

[多选题]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有( )

那么问题来了,这两个人是谁抄谁的
2023-09-10 12:27:266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2023-09-10 12:27:441

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2.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3.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4.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
2023-09-10 12:28:085

如何理解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保证结算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1、方便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需要,随着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2、规范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行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换资金,私设“小金库”;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了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公布将有效地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3、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扩展资料:银行账户管理要求。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立多头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3、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4、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的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3号
2023-09-10 12:28:391

公司分账户管理账户开立

法律主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还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公司账户分为:验资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开设步骤为:先开验资账户,然后开基本账户,最后开一般账户。每个账户的使用方法及关系如下:验资账户主要是注册公司的时候为了验资所使用的,此账户只能将资金存入,不能将资金取出,只有等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好,开完基本账户方可将资金取出。基本账户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每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基本账户,此账户为公司正常使用账户,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取出资金的方式要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取。一般账户主要是用来转账使用,一个公司可以分别在每个银行开多个一般账户,一般账户必须在基本账户的前提下才能开设,一般账户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法律客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2023-09-10 12:28:52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二、监管账户的开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2023-09-10 12:29:04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2023-09-10 12:29:311

对公账户怎么办理

直接去银行办理就行了无需红本租赁合同,银行开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工行、农行、招行。地址要求:工行要求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必须是自己真实的地址。开户要求:法人亲自去银行办理,必须按时带齐开户的资料。开户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私、财、纳税须知,法人及辅助人身份证。存款要求:工行不用存款(过5w流水,一晚上即可取出),农行、招行要求存2w。扩展资料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 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其他的 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公账户
2023-09-10 12:29:421

银行存款账户有几种

一卡通需要存入资金,系统才会自动生成对应币种的“子账户”。1、如果开卡后不存钱,子账户为0(存入活期,则生成活期子账户;存入定期,则有相应的定期子账户;存入外币,则形成外币子账户)。2、一卡通内,同一币种只能有一个活期结算子账户,但可以开立多个定期子账户。
2023-09-10 12:29:582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 3、账户的分类; 4、基本账户的介绍; 5、一般账户的介绍; 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 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 8、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 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 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 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 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 3、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 4、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 5、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6、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 7、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 8、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 10、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 11、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 12、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2023-09-10 12:30:42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2023-09-10 12:30:571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023-09-10 12:31:081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 外地临时机构;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二、更新改造的资金;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4年10月09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
2023-09-10 12:31:161

银行在开户和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

一、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1、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有:(1)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4)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6)银行应依法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2、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二、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哪些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交易一旦达成,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2、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3、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4、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2023-09-10 12:31:331

银行开户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外地临时机构;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的资金;二、更新改造的资金;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企业在银行的开户需要的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开户流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23-09-10 12:31:461

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是什么?

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一系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例如,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即可开立账户。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另外,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而且,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最后,银行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四类。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 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023-09-10 12:31:541

对公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对公账户需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就目前来说,多数银行都会对对公账户维护费进行收取,具体为多少根据账户余额进行确定。银行业务管理费是指银行在业务管理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有关费用。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023-09-10 12:32:151

如何理解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保证结算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1、方便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需要,随着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2、规范了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行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换资金,私设“小金库”;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了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公布将有效地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3、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扩展资料:银行账户管理要求。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立多头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3、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4、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的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3号
2023-09-10 12:32:251

央行备付金账户管控

央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做出了最新规定。11月17日,央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中央存款账户归类为专用存款账户。003010强调支付机构和其他开户机构不得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组织,不得利用该账户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对该账户透支。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预收的用于支付客户支付业务的资金。备用金本质上是属于客户的,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每一个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备付金安全一直是支付行业监管的重点。早在2013年,央行就发布了《办法》。2017年1月,央行建立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2019年1月,备付金集中存管完成。根据央行的数据,2020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将达到1.5万亿元。今年,随着支付机构间互联互通的发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支付机构备付金也持续上升。2021年1月22日,最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要求备付金全额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规定支付机构之间不得开放接口,支付机构之间的备付金划转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此外,《备付金存管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相互直接开通业务接口或者相互开立支付账户。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您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每个工作日全部存入备付金集中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制度的建立对预付卡业务影响很大。相关问答:相关问答:央行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央行撤销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主要是为了2019年1月14日之前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100%集中交存。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客户备付金简单说来,客户备付金的初衷是为了增强买家与卖家(网络交易)之间的信任问题,具体流程一般是:买家购买某种商品,将货款预付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平台),卖家发货或提供服务,待买家确认后,货款将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汇款至卖家账户。客户备付金的存在,大大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但也滋生了很多问题!因为,买家付款至卖家收款中间会有一个间隔时间(淘宝一般为7天),而备付金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的(2011年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因此,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利用客户备付金进行“风险套利”,一般通常是存放在银行赚取利息收入,据说支付宝、财付通等,每年光这块的利息就近百亿元收入;而部分中小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更是将客户备付金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甚至出现违规挪用的现象。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打击支付行业乱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央行才规定要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进行集中交存。因此,央行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影响会很大,极有可能会改变整个行业的收入结构,但是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影响的!该消费继续消费,备付金由央行“保管”,更加安全,岂不是更好么!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财经问题就请点击关注【财经者思】,记得多多点赞哦!!!8
2023-09-10 12:32:331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取和支出。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如世界银行贷款),应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央各部门须向财政部申请,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银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审核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格。中央预算单位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后,才能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送财政部备案。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署负责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央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署在检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情况,不得隐瞒。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二)由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中央财政专户款项;(三)由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视违规情况和性质,对有关单位和违规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3-5万元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2023-09-10 12:32:411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开户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将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充值密码
2023-09-10 12:32:491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023-09-10 12:33:071

公司开立专用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扩展资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23-09-10 12:33:231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哪些专用存款账户经批准可以支取现金

呵呵,不会啊
2023-09-10 12:33:504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3-09-10 12:33:591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凡独立编报预、决算的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国家核定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人开户银行,用于办理转账结算。行政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列“开户申请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连同盖有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名章及单位财务公章的印签卡片,交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条件: 1、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注册资本没有资格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人民银行。对客户开户,银行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户条件,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就行了。 2、若想把现在的开户行的基本户转到新的开户行: 一、到想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提供:营业执照、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且正本,若法人授权别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 三、到对原基本户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具体:填销户申请表,缴回所有未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将帐户余额转到已开立的帐户上。 施行紧急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巡视设备时应遵守的规定有: (1)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雷雨天需要巡视户外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得接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靠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或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4)巡视高压室后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5)特殊天气增加特巡。 巡视高压设备时应遵守: 1、 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6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1把专供紧急时使用,1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上述第2、3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什么原则 建议你看看财政部的通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编辑本段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 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编辑本段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 *** 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三)。 第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份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 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专员 办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专员办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二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与当地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财政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四),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编辑本段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 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编辑本段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 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总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审计署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中央预算单位有 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 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中央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中央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 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 *** 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银行账户的开立 若需要办理农行储蓄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全国任一农行网点申请金穗借记卡。同一客户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含附属卡、睡眠卡),其中Ⅰ类户借记卡不得超过1张; 如该客户之前在农行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农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已开立的借记卡可继续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的借记卡除外。 居住在中国境内未满16周岁中国公民如果申请农业银行储蓄卡,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街道证明等)。 井施工应遵守哪些规定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应根据工作井的尺寸、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支护(撑)形式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开挖与支撑 井底应保证稳定和干燥,并应及时封底 井底封底前,应设置集水坑,坑上应设有盖;封闭集水坑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在地面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汛墙和防雨设施 井内应设置便于上、下的安全通道。 法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查单位银行账户余额 目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2023-09-10 12:34:381

党委组织部在银行开立专用帐户需要什么手续

组织部如果想支取现金不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开户时需要提供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成立组织部的批文,负责人身份证即可
2023-09-10 12:34:474

开立哪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
2023-09-10 12:35:125

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一家银行有多个是指开立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各一个,一家公司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多个一般账户
2023-09-10 12:35:521

房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2023-09-10 12:3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