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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税务改革有哪些变化,全部都在这里

2023-10-02 04:47:17
TAG: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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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7月1日起实施的五项税收简化政策: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1、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2、7月1日起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应填开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30万提升至50万(50万含以上25%,50万以下10%)

4、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meira

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消费立税;

7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全面实施;

7月1日起,税务稽查案源将这样管理;

7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的规定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继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本次改革就是把过去矿产品按照销售量的从量定额征税方式,改为按照销售价格进行征缴的从价计征方式。也是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基础上,开始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清理全部资源收费。

此外,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拟定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6年第38号公告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将原资源税两张纳税申报表修订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既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也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主表反映从计税依据(包括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到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过程,简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计税依据的算过程以及减免税项目有关情况,反映应税产品销售额需要折算、换算或者扣减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等情况。纳税人在填写附表后,主表相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再次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二、将全部资源税税目(水资源除外)按征税对象归纳为原矿和精矿两大类税目填报。同时明确: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税目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以金锭和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二)。

三、纳税人开采原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一),开采精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二);两类税目均开采,则附表(一)、(二)均应填报。凡不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附表(三)。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应税产品销售额之类的数据项。

  资源税申报表由过去的两张主表修改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虽然表样增多,但并没有增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同时又规范了资源税纳税申报工作,符合征纳双方税收风险防控的需要。

四、规范了油气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征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五、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矿产品设计了煤炭的平均选矿比,其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二、合作工作规范

全面推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深化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积极应对改革的迫切要求、税务人的普遍呼声和纳税人的热切期待,按照问题导向、持续深化、便于落实的原则,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升级为3.0版。3.0版保留了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重点修订了其中13个合作事项,新增了7个合作事项,合作事项总数为51个。3.0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国税、地税两方资源,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全面升级。 

三、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四、首次申报纳税人

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

  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

  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康康map

7月1日起实施的五项税收简化政策: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1、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2、7月1日起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应填开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30万提升至50万(50万含以上25%,50万以下10%)

4、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

可乐

7月1日起实施的五项税收简化政策: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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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2、7月1日起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应填开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30万提升至50万(50万含以上25%,50万以下10%)

4、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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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

2021年,我国将进入“十四五”规划阶段,税制改革也成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方向:深化增值税改革:加大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力度,进一步缩小纳税人税负差距,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继续推进个税数据共享与征管,建立全面梳理税制的体系,实现科技创新与税收改革良性互动。落实环保税制: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科技,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资源税制度: 改革开采权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调整资源税税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投资制度和框架等。开拓国际税收合作:提供国际互利税收服务,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打造互信共赢的国际税收新格局。以上是“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方向,通过改革获得更多的税收资源,优化税务环境,鼓励经济活力,稳增长,促进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
2023-09-10 18:02:261

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成功的税制改革需要哪些条件?

(1)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如果一国现行税制存在下列全部或部分问题,税制改革就成为必要。①现行税制试图实现的目标太多,而没有一个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②现行税制虽然包含全部主要税种,但因存在部分纳税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独享税收减免规定,其税基长期被严重侵蚀。③单个税种的税率数目繁多,导致相同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一致。④现行税制不能实现再分配目标。⑤税收制度向经济行为主体发出的信号,与政府其他经济政策发出的信号相反或与政府公布的经济目标背道而驰。⑥本国的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很不协调,严重抑制了本国的出口,或者甚至开始阻碍外国直接投资或促使资本外逃。⑦税制结构一直没有根据经济的结构变化或纳税人的特征变化而相应调整。⑧现行税制对相同的税基课征多种税,同时还存在着许多繁琐的小税种,大量耗用了本来就有限的征管能力。⑨税法变得非常复杂,各项规定始终含糊不清,无法使纳税人甚至是诚实的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履行纳税义务。(2)税制改革的评价标准①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②可持续性。税制改革本身也许无可挑剔,但如果改革迅速逆转,这项改革也并不是成功的。③税制改革产生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这些副产品是指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可能预测到也可能没有预测到的主要影响。(3)成功税制改革需要的条件①税制改革领导者的勇往直前精神。②最高行政首脑的大力支持。③密切配合的相关措施,包括集中专门人才、立法的起草与制定政策一体化、宣传教育与指导。④稳定的宏观经济背景。⑤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克服下列三个约束条件,即预算约束、其他经济政策约束、管理能力约束。
2023-09-10 18:02:341

试论分税制的改革原则和指导思想。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1)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2)根据事权与财政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3)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4)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2023-09-10 18:02:421

分税制改革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税制改革在1994年。1994年,中国正式实施分税制改革制度,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告别了旧时统收统支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与市场经济更为契合的“经济性分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者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的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23-09-10 18:02:511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

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做好“十四五”时期经济工作的意见》。其中,“稳健的财政政策”是推动“十四五”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之一,税制改革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成为了十四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之一。第一个重点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在实施税收、财政、海关等各类政策、措施时,还需建立全面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服务作用的长效机制和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等支持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个重点是深化资源税改革。会计核算和资源统计的结构性差异等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资源税改革的瓶颈。资源税改革将聚焦这些瓶颈,通过推动改革优化资源税政策、精准定位征收对象、完善征收依据等措施,构建全新的资源税制度。第三个重点是推动直接税制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制改革是普惠性减税、渐进性调剂的重要手段。目前,相应的改革正进一步推进中,力争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和高效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第四个重点是推动跨境税收合作和防止税收逃漏。加强跨境税收合作、推进税收共享、优化税务协调机制等措施,将税收的国际化纳入税制改革的核心议程,切实防止税收逃漏现象的发生。总体来说,税制改革是十四五期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税制改革的优化、完善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复杂性和多层次的挑战。因此,在实践中,要综合并进一步挖掘税制改革的深层次,同时保持稳妥、稳定的方向,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完善、公平和高效的财税体制。
2023-09-10 18:03:001

清末税制改革的背景

清朝成立之初,明朝残留势力,多次发起暴乱,人民依然生活在恐惧当中,无法正常劳作。清朝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恢复经济发展,放弃了之前的赋税制度,改用了明朝曾经试用过的“摊丁入地”制度。“摊丁入地”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2023-09-10 18:03:311

简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这次改革带来的好处。

【答案】:必要性:(1)旧的体制扩大了地方的财力和财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加剧了地区封锁。(2)旧的体制使国家财力分散,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影响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好处:(1)形成了有利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运行机制,使中央财政能够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通过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强化了中央的主导地位。
2023-09-10 18:03:391

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趋势

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应予以肯定。借鉴国际制度,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销售额超过登记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相当于目前制度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登记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未登记的纳税人不进入增值税体系内,不缴纳增值税。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大大简化增值税制度,简化增值税税率制度,简化增值税发票制度,最终可以实质性降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征纳成本。如果能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合二为一,简化为增值税发票。目前的立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如能简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就可以大大简化抵扣凭证制度。如能简化抵扣凭证制度,可以取消目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行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制度。
2023-09-10 18:04:011

他山之石:德国税制改革漫漫十年路

早在1994年,德国经济界有识之士就大声疾呼:德国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但时至今日,德国的税改之路仍未结束。民众和企业期待简化税制、降低税率,又不希望以降低社会福利为代价。税改方面的争论十余年来从未间断。   1990年两德统一后,德国经济并未如预期般蓬勃发展,此后几年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上升,民众情绪低落。1994年,德国经济界人士对阻碍经济发展的税制提出猛烈抨击,认为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境地。   1997年,总理科尔领导下的德国政府表示将在未来两年内实施税改。但在减税幅度及补偿措施等方面,社会各界出现巨大争议,改革因此搁浅。   施罗德上台后继续推行税改,但其方案遭到社会及政府内部的反对,从而又被暂时搁置。2000年初,德国税改草案第一版终于出台,并于当年7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被称为德历“最为激进的减税改革”。   施罗德政府税改方案的核心在于降低税率,这深得民心。但由于政府计划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因民众反对而未能深入推行,加上2001年后IT泡沫破灭造成的负面影响,德国经济增长乏力,减税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堪重负,财政赤字严重超标。   2005年,默克尔政府上台,一系列税改方案也随之出台。2007年初起,占全部税收比重的增值税税率从16%提高到19%,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有小幅提高。而自2008年起,公司所得税率则大幅下调,政府还采取了配套措施,为在2011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进行全面准备。   在施罗德政府的减税政策中,改革幅度的是个人所得税。一项,减税总额每年就达到300亿到400亿欧元。改革使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得以增加,原来因税率太高而移居他国的部分高收入者也回到德国。在减税的同时,税收制度也得以简化。   2006年10月,默克尔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率进行了微调,规定自2007年起,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将从42%提高到45%.不过,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的。   政府的个税征管也不断加强。按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应交税款汇到指定的银行账号,不按时交税者将被罚款。此外,税务系统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换机制,从而避免了税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从十余年来德国税改的经验与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低税制正成为其改革趋势。由于实行高福利制度,德国的税务负担在西方各国中一直位居前列。   另外,高增值税、低所得税的模式已成为新的税改方向。从理论角度看,这种结构更有利于增强整体社会效率,对提高总体税收的效果也更为明显。   此外,税改前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新法实施。在漫长的讨论过程中,法律内容已被社会充分认知和吸收,税法变革虽然幅度较大、内容细致,但在法律实施后还是很容易得以执行。   而从德国改革的不足之处来看,税改应当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结合进行。我国在下一步的税收体制及社保体制改革中,应参照西方成熟的模式和结构结合进行。
2023-09-10 18:04:161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3-09-10 18:04:261

分税制改革是哪一年

改革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023-09-10 18:04:341

我国税收制度有哪几次改革?

六次税制改革 一次: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二次: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三次: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四次: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五次: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六次:2003年新一轮税制改革,改革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宽希望可以帮助你,
2023-09-10 18:04:451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4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09-10 18:04:562

试述200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

中国税制的22下午考的?
2023-09-10 18:05:213

分税制改革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2023-09-10 18:05:301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原因,意义,急急急!!

加大生产力 促进经济发展
2023-09-10 18:05:412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怎么改革

最大的问题就是分类征收,只能收的上来普通大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有钱人根本收不上来。改革目标是向综合分类所得过度,不过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什么都是扯。
2023-09-10 18:05:532

试述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征及具体包括哪些税种?

劳务税,个人所得税,
2023-09-10 18:06:042

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的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或将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因此,本文从我国的税种结构、国际比较进行分析,对未来围绕共同富裕主线的税制改革展开探讨。 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效应 为衡量我国税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按税负是否可转嫁将税收收入种类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从而进行税种结构的比较与分析。 其中,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种。为便于后文进行国际对比,直接税与间接税均选取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方面,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9.8%,间接税约为46.3%。 在直接税方面,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1.1%,其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7.5%、23.6%。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相对较小,仅为8.7%,其中,契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4.6%、3.0%、1.8%,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直接税比重。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2020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6.8%,而消费税与关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7.8%、1.7%。 从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仅7.5%,相对较低。 由于直接税一般是对所得及财富进行征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因而被认为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更为直接。虽然我国此前直接税比重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总体是间接税占比仍然较高,因而,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待继续增强。同时,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比仅7.5%。 除所得税之外,直接税中的财产税也具有更为直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2020年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虽然达2007年以来的最高值,但比重较小,仅为8.7%。 财产税多数以不动产、遗产、固定资产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对于高收入人群自然会多征收,在补充财政税收的同时,可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收入进行补充,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到2020年我国财产税占比一直较低。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主要税种之一的房产税仅在部分试点城市进行了开征,全国性的房产税立法仍未完成;另一方面,至2020年我国遗产税既未专门立法,也未开征。 间接税(流转税)中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较大,至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8%。 由于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征税,主要对象为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及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等,具体包含汽油、 汽车 、高档化妆品及首饰、烟酒等商品等,其税负负担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上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来看,为7.8%,收入调节作用依然有限。 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将对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税收状况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国的改革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考虑到样本量、统计口径、数据可得性、时间一致性等因素,本文在数据库选择及数据对比中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尽量减小对比误差。 在数据库选择上,由于本文需要的样本量较多,不同国家之间统计的口径存在差异,基于样本量及统计口径可比性,本文优先采用了OECD数据库与IMF数据库,两类数据库均含有所需的总量数据,但在税收结构及其细项方面,满足需要的只有OECD数据库,其不仅包含现有的OECD成员经济体,同时也包含部分非OECD成员经济体,只是数据披露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文在比较时,会力求选择相同年份的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数据也被收入到了OECD数据库中,但其中数据的时间序列较短,且披露时间较晚,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数据则以国家统计局及财政部原始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并在对比时做了与OECD统计口径尽可能较为一致的调整,尽量缩小对比误差。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选择了已披露相关数据的33个OECD经济体(总共37个,剔除4个数据未更新的经济体)和4个未加入OECD但被纳入了OECD数据库中的新兴经济体(巴西、埃及、阿根廷、菲律宾),并且将OECD经济体中的G7发达经济体做了单独区分。 在数据时间选择上,在分析我国的税收结构时,可以选取的最新数据未2020年;在进行国际对比时,G7发达国家及大部分OECD经济体最新数据为2019年,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最新数据为2018年,因此分别采用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分类进行对比。为了便于对不同经济体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比较,我们这里需要先以OECD数据库中的税种指标分类标准进行对我国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归类区分。 对于上述分类方法,在进行横向比较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 社会 保障收入。 由于我国 社会 保障收入单独列支,因此,在做结构比较时,我对国际税收数据采用不含 社会 保障收入的税收数据进行比较及指标计算。 第二,关于对比数据及指标选取。 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的不同及税种设定的差异,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分类可比性,本文主要选取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且分类较为一致的税种进行对比。选取税种及分类为: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 在税种结构分布方面,分别与G7发达经济体及部分新兴经济体进行对比,从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的主要差异在于: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差异较大,我国直接税偏低,间接税偏高。 从与新兴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我国与阿根廷、巴西的直接税、间接税的总体结构相似,只是在具体税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与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韩国等新兴经济体比较,我国直接税比重依然较低。从与发达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结构差异更为显著。2019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分别约为38.2%,而发达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多在50%以上,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直接税比重达70%以上。我国间接税占比达47.4%,而美国、加拿大仅分别为15.1%和20.7%,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则在30%~35%之间。 第二,在直接税方面,我国所得税占比偏低,且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重结构差异较大。 根据数据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远低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低于多数新兴经济体;而企业所得税则远高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与多数新兴经济体相近。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为6.6%,而发达经济体在20%以上,新兴经济体除阿根廷、哥伦比亚与我国相近外,其他新兴经济体均高于我国且差异较大。在发达经济体中,美国、德国、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达到了55.2%、44.1%、42.5%,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在30%~40%之间。当然,美国、德国、加拿大尽管个人所得税整体占比较高,但得益于 社会 保障体系等原因,三国居民最终的可支配收入仍较高,对相应的公共服务感受也较强。首先,结合 社会 保障体系来看,与居民生活成本联系较为紧密的支出为社保、医疗支出,美国、德国、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中用于 社会 保障及 健康 的支出占比分别为44.5%、60%、57.0%,而我国为35.9%。其次,三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7%、42%、33%,且分档较多,整体个税结构更偏向于向高收入群体征收。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虽然高达45%,但不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类型并未纳入该征收范围。最后,三国的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比达23.6%,而发达经济体除日本、加拿大为21.6%及13.1%以外,其他G7发达经济体在10%以下,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高。新兴经济体中除阿根廷、巴西占比较低外,其他新兴经济体与我国相似或略高于我国。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财产税比重相对偏低,2019年占比仅为8.0%,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国家依次为美国、韩国、英国,占比分别为16.1%、15.6%、15.4%,加拿大、日本、法国占比在13%左右,中国与意大利基本一致,而德国财产税占比较低,仅为4.5%。新兴经济体占比较高的国家为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占比分别为15.6%、15.4%及11.8%,而埃及、墨西哥占比较低,仅为0.7%及2.3%。 第三,在间接税方面,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9.5%,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为最高水平,消费税占比为8.0%,与大部分发达经济体一致,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偏低。 由于我国主要以间接税为主,2019年增值税占比达39.5%,而发达经济体中占比较高的经济体为德国(29.4%)、英国(26.4%),占比较低的经济体加拿大(15.6%),美国无增值税种,其他发达经济体在20%~25%之间,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在20%~30%之间。在消费税方面,除美国、加拿大占比偏低(分别为4.1%、4.4%)外,其他发达经济体占比基本一致,在8.0%~9.0%之间,而新兴经济体大部分较高,占比在10%及以上。 三、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通过国际对比及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的税种结构有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空间。在共同富裕的远景下,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涉及的税种来看,消费税作为初次分配性质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作为再分配性质的税种,或是税种改革的重点。 1、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至2020年,我国的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但是间接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偏弱。因此,无论从国际对比还是收入分配调节角度来看,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税制结构改革的重要方向。这点在“十四五”规划中也有明确提出。 从具体操作来说,提高直接税比重无外乎两种方式,提高直接税比重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手段包括增加所得税比重或财产税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手段包括降低增值税与消费税比重。下面就分别从具体税种进行分析。 (1)个人所得税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加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国务院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要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具体来看,个税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征收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个税由过去全部采取分类征收方式改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分类征收是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其所得来源,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税费。纳入分类征收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而综合征收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视为一个整体,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统一计算税费。至2020年,我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更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将会逐步过渡到对全部收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首先,或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因为经营所得主要指个人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具有劳动所得性质。其次,逐步将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原因在于当前财产性所得及资本所得适用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较综合所得中最高的45%的边际税率较低。将更多的收入纳入到统一累进税率计算体系,减少个人在分类征收方式中的避税行为。同时,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有利于实现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减税,从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于个人需求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也符合当前刺激内需的政策要求。 第二,优化税率结构,重点聚焦对 科技 创新人才的激励。 对于 科技 创新人才适度降低其高边际税率,有利于 科技 人力资本的积累与现阶段科研创新的发展。 第三,加大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以个人与家庭为课税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2018年我国对个税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税收负担,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税负的改革措施。在人口老龄化、居民生育意愿不足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逐步加大养老、教育、 育儿 等领域专项附加扣除力度。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比重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最大税种。虽然近两年我国一直在降低企业税负,但相较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的企业税负仍显得略高。因此,未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能偏向于通过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对于制造业企业及创新企业提高其加计扣除比例,减少税收负担,鼓励产业链及 科技 创新发展。 (3)财产税 适当提高财产税比重,考虑逐步开征房地产税与遗产税。 我国财产税比重较低,开征税种较少,而其他国际经济体中财产税改革也一直在进程中,改革方向偏向于税种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这也是未来我国可能的财产税改革方向。 在房地产税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对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的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户均 253 万元,占家庭总资产的八成,且住房是家庭实物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实物资产是财产税的潜在税源,因此,“十四五”规划又明确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21年以来政策及会议多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也预示着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的加快。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无论是会议还是规划文件,今年频繁提及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问题。目前,对于个人的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自用的住宅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也仅仅在重庆、上海的部分住宅进行了试点,房产税试点范围较小,未来在房产税试点及征税范围上有望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存量房产的开征。不过,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或依据建筑面积或套数等指标确定房地产税的豁免范围。 在遗产税方面, 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而截至201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作为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税种之一,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2、间接税税种有升有降 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在1990年至2020年间,我国间接税比重一直较高,其中,增值税占比在国际经济体中处于非常高水平。 (1)增值税 适度降低增值税比重,提高企业积极性。 我国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2019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9%,远高于发达经济体,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为企业,适度降低增值税占比会相应增加直接税比重,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我国制造业中的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对应的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制造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2)消费税 适度加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过国际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占比较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收入分配作用。 首先,消费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至2020年,应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油、车等15个税目。对于高档奢侈品、高档消费活动或者高污染商品考虑纳入征收范围,如高档皮草、箱包、电子产品、高档演出等。 其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当前大部分消费税征收环节为生产环节,企业负担较多,地方收入有限。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明确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至2020年已有部分消费品,如高档首饰已在零售环节征收,但消费税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目,如烟、酒、成品油、小 汽车 并没有全面推行征收环节后移,这也是未来重点需要进行推进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意味着随着消费税改革与收入分配划分的同时推进,地方税源及收入会有所增加。
2023-09-10 18:06:131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扩展资料: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23-09-10 18:06:241

明朝税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有哪些?

这样一番变革,使得国家和普通百姓都得到了好处。国库的收入大为增加,农民的负担相对而言有所减轻,以往被束缚在土地上的状况也有所改善。
2023-09-10 18:06:414

简述分税制的内容及我国的意义?

分税制是时常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这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好的办法,。我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就是吸收起优点,结合我国情况,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这次改革,概括来说,最基本原则和内容有三点: ⑴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处的基本职责总体来说是清楚的。简单地说,国防、外交、芜菁、重点建设、中央财政负担的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经费等由中央负责;其他则由地方负责。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分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都应是中央税。具体来说,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集中交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其中,增值税实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权交易税,即现在以印花税形式对证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不宜作为当地固定收入,所以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 ⑵中央地方分开机构税收。税种分开了,税务机构也要分开,要分别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征各的税。这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重要优点,机构不分就难以保证中央收入。 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财务。根据分税制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项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这是因为它肩负着稳定货币,保证国防、外交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贫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的任务。所以说,这是国家统一、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1981年时,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来越严重,财政赤字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亿元发展到实行“分税制”以前的200多亿元,如果把债务收入包括在内,实际上是近900亿元的赤字。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宏观调控、资源优化配置,都难以达到。
2023-09-10 18:08:572

共同富裕需要税制改革新突破

主持人 周子勋 嘉宾 李 实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资深教授 冯俏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教授 张依群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马 珺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让个人所得税覆盖所有高收入人群是改革主要导向 中国经济时报:最近,中央释放“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重要信号,其中指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项改革?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改革? 李实:8月17日召开的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特别强调让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意味着现在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再分配的功能。这与我们的研究成果也是相一致的。我们课题组和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全部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效应是扩大收入差距,其中虽然直接税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但是间接税却起到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间接税的“扩大效应”远大于直接税的“缩小效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关系: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比如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6.6%,而增值税占到近40%,消费税占近8%。从调节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间接税是一种累退税,起到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直接税一般是累进税,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为了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我们需要改变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让税收发挥更大调节作用还需要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其作用并不明显。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项目(CHIP)数据估算的结果显示,2013年个人所得税使得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下降不足0.3%,即使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它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是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只是覆盖了工薪阶层,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个人群数量越来越多。由此看来,让个人所得税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将是其改革的主要导向。 冯俏彬: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在7%—8%之间,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今后,要改变当前主要对工薪阶层征税的状况,加强对家族财产依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重点领域和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以发挥好个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共同富裕意味着要让全体人民共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党领导人民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加重视维护 社会 公平。因此,“十四五”及以后时期的税制改革,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走向包容性增长,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作出贡献。我认为,应该在这个背景下理解整个中国税制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协调好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的平衡关系,并兼顾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可适当提高资本所得的总体税负水平,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促进要素间税负公平;适时、适度、分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既要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要逐步使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相衔接,减少纳税人通过变换所得形式避税的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型企业的政策倾斜,给予其合理的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有效税率水平,鼓励创新。 张依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政府调控具有关键性作用,而首要任务是在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重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增加个税的累进层级和缴税比例,达到“调节有力、分配合理、对接精准”的目的。同时,完善个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应重点在杜绝避税、逃税问题上下功夫,防止通过个人收入、资产转移少缴漏缴欠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投资收益超过一定比例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有效缓解收入分配差距。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收入的个税征缴机制,健全现行技术转让收入所得减半征收个税政策,延长技术成果转让纳税保护期,通过个税改革鼓励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增强技术人才研发的内在动力。 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中国经济时报:在房地产税方面,中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也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那么,房地产税应该如何改革?哪些地方或将成为试点地区? 李实:为了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以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开征财产税或房地产税。虽然 社会 上对此有很大争论,但从长远来看,全国房地产税是或早或迟要开征的,只是基于时机和条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试点。 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开征房地产税既要考虑到它带来的共享效应,也要考虑到它产生的效率效应。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序幕。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房地产税主要是一种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征税方案和税率,各地会有所不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考虑到开征房地产税后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做法。这是很正常的。房地产税应该具有累进性,即房产多的人和房产价值大的人应该多缴税。家庭缴纳房地产税的多少不仅要考虑到其房产多少,还要考虑到其收入承受能力。也就是说,在房产相同的两个家庭,收入更高的家庭应该缴纳更多的房地产税,或者收入较低的家庭应该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在改革期间,不仅要考虑到征税方案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它可能对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该采取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以建立制度框架为主要目的,为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提供借鉴经验。在选择试点地区时,要选择那些房价上升压力大的地区,这样可以通过开征房地产税来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 冯俏彬:我认为,要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出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张依群:1998年我国取消住房福利化分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至今已经20多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峰期、高增长期已经过去,城镇居民住房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居乐业的 社会 新格局初步建立,人民对住房的极大需求已经得到有效满足。同时,住房供需不平衡、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带来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住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和消耗、对城乡居民消费的抑制和反压、对金融风险的累积和个人信用的透支等问题越发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长期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住房供需结构调节力度迫在眉睫,也是大势所趋。 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广泛被提及,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适时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范围对平抑房价、调整存量、保证供给、减少浪费都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重点在经济条件较好、房价水平较高、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一方面可以缩小房价收入比,增强城市人口、产业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适度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和降低财政运行风险,增强财政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在改革方式上,坚持国家政策统一主导,地方实施因地制宜,应立足住房存量,合理制定免税面积标准,重点针对资源消耗大、人均住房面积多、家庭收入能力强的中高档住宅,既可以采取固定税率,也可以采取累进税率,鼓励住房合理消费和理性消费,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落到实处。 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时报:下一步消费税又应该如何改革?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应该体现在哪些领域? 李实: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扩大收入差距。这是因为购买同一件消费品,虽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他们负担的税额占他们各自收入的比例是不同的,高收入者的比例是低的,而低收入者是高的。因此,消费税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为了减低这一效应,需要改革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对不同的消费品实现不同税率,对于基本消费品,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必需品采取低税率或零税率,而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采取高税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消费环节使得高收入人群负担更多的税收,以调节收入分配。 冯俏彬:随着我国经济 社会 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建议将私人飞机、游艇等新型高消费品和高尔夫、狩猎、跑马等部分高档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白酒、高档香烟、大排量的燃油 汽车 等部分高档消费品的税率。 马珺:中国现行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即在商品生产环节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二次课税,既可以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如对烟、酒等成瘾品的消费),在当前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仍然较高的条件下,也有利于提高整体税制的累进性,这主要体现在对高档消费品的课税上。而要达到第二重政策目标,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及税率结构。将那些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的品目调整出去,将新的奢侈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调整进来。此外,通过扩大消费税课征范围,还可以使之承担减碳、环保等更广的政策功能,这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过程中,是可以重点考虑的。 张依群: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进行征税,具有改善消费行为、减少资源消耗、调节特定消费品价格、促进合理消费等诸多作用。未来我国消费税改革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一是消费税作为特定消费品征税,征税环节会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消费税会随着消费能力的转移而改变,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功能等全方位提升。二是消费税征收范围会有所调整和扩大,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除现行高档商品和少数非生活必需品,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原材料不可再生的产品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一些鼓励性的新能源、新材料和具有再生技术、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税目应予以调整,以达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的目的。三是消费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工具,其未来作用应进一步扩大,部分产品税率应进一步提高,才能真正达到调节和引导消费、节约利用资源的目标。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有很大完善空间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实:在收入分配中,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税收政策没有发挥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税收政策也激励 社会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对于慈善捐款给予税收减免,比如一个家庭给一个慈善组织捐赠1万元,在计算这个家庭的纳税收入时,这1万元就从纳税收入中被扣除,其纳税额就会减少一些。这种做法意味着实际上政府与捐赠人共同做慈善,政府出了“小头”,捐赠人出了“大头”,一起做了一件善事。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有钱人去做慈善、做公益。这种税收政策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冯俏彬:今后,要适当增加优惠条款,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方面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同时,适当放宽慈善公益组织设立的条件,扩大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打通慈善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马珺:在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方面,国外有很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主要是对公益性捐赠实行免税、低税率等优惠措施。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我认为,短期内公益慈善机构在第三次分配中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就目前而言,税收虽然是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主要因素。我们既要通过公共慈善事业税收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 社会 ,但也要防止相关机构受税收优惠激励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后者是很多国家施行慷慨的公益慈善税收政策的前车之鉴。 张依群: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从三次分配结构上看,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人文价值,目的是通过人文关怀彰显 社会 力量和 社会 价值,是对一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补充。政府应积极鼓励三次分配,一方面,对捐赠、赞助、义工等公益慈善活动予以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人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去,积极营造爱人、助人的 社会 价值和 社会 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慈善管控机制,严厉打击假慈善和欺诈行为,维护 社会 正义。 三次分配不是少数人、有钱人的 游戏 ,不是“绑架”式捐赠,而是 社会 文明的象征, 社会 形象的代表,是需要全 社会 共同参与的 社会 公益活动,应通过政府宣传教育、税收政策引导等手段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让参与者乐在其中、乐得其所。同时,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缓解一二次收入分配缺失所带来的心理、现实上的差距,促进 社会 和谐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 社会 文明进步。
2023-09-10 18:09:191

如果国家只有国税,没有地税,可以么

如果只有国税,那么国税会很有钱,而没有地税,那么地方财政的支出从哪里来呢
2023-09-10 18:09:494

我国当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是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二是简化了税制。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置,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 1. 优化税制结构 (1)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置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 (1)完善增值税。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调整税率。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鉴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略高的实际,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适当调低,或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由6%和4%降为4%和3%,或将适用17%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4%,将适用13%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3%。 (2)调整消费税。①逐步停征部分消费税税目,如黄酒、啤酒、普通型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②对部分行业增征消费税,如高档娱乐业和特殊服务业(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茶社、高尔夫球、台球社、洗浴中心等),以便起到增收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稳定营业税。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对某些行业(如餐饮娱乐业)进行简化税目、调整税率的税收调节,以保持营业税的稳定增长。 (4)深化所得税改革。一是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二是改变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可采取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化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五至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税率,取消加成征收和减征的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 (5)提高出口退税率。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为了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应尽快合理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6)扩大资源税。在现有税目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海洋、地热等资源,并对不能再生和不可代替的资源课以重税,以保护现有资源。 (7)调整关税。由于我国关税减免过多过滥,使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199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算术平均法,下同)为43.2%,而实际税负为4.8%;1994年进口关税税率为36%,实际税负为3%左右;1997年进口关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不足3%,由此可以看出,关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为加入WTO而降低关税名义税的同时,取消各种不适当的减免政策,扩大关税税基,解决“高税率、低税负、多优惠、窄税基、低收入”的不合理现象。使关税税负名实相符。 3. 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结构 一是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使其成为地方税种。 二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别入库。 三是将资源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四是将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合并,作为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 规范地方税费,推进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应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在清理整顿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将合理的收费规范为法定税收和规费。一是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缴税与收费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二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对现有的所立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实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改税的改税。三是完善农业税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这是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三个变量。 四是费改税。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将某些必须收的而且具有固定性和财政职能的费改为税,如取消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取消一切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超标排污及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项目改征环境保护税等等。同时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建设层次、规模,本着“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政府投资。五是搞好收费改革配套工作。首先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开支;其次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再次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持力度,弥补乡镇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还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变向收费和滥收费的抬头。 (三)合理划分税权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权问题上,主要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已形成共识。现在需讨论明确的是地方税权的划分。根据我国实际和地方税税种属性与特点,我认为,可将现有地方税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并对其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出不同程度的划分。第一类是将那些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与第三产业有密切联系的税种的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限划归中央,收入归地方,如环境保护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第二类是将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辆购置税、燃油税、营业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等。第三类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要逐渐停征,以扩大需求,刺激消费。 (四)国税、地税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一是结合征管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场所。应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大厅,分设不同窗口,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审核所管税收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应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票证发售等有关税务事宜。同时,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建立“登记中心”,实行登记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国税、地税的相互委托代征。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 合理确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1)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2)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3.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 4. 科学运用因素法 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 5. 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6. 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023-09-10 18:10:011

中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模糊不清,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担的事务,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上存有不合理的交叉扯皮现象。再一方面,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只是希望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同时实行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新增收入的分配上实行“一刀切”的上缴和留成办法,忽视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但可用财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划分不够规范,国地税收征管不协调,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不符合分税的原则。  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逐年递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存在重复打折的现象。  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范,同一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有的同时需要国地税两套机构双重征管,直接导致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越位”和“缺位”,既不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四是存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地方。目前,在我国财政收入的构成中,中央税收和共享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70%左右,而地方税收的比重很小,尤其是近几年呈相对下降的趋势。  3、税收立法滞后,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权,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行税制中,只有少数的税收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正式立法的,多数是以暂行条例等形式出现的。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明显滞后;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地方税的征管缺乏规范性;行政性收费、各种基金名目繁多,“费改税”进展缓慢。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税权仅限于在地方税征收管理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力。这与分税制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与中央赋予地方政府的权责不相称,这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规范完善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  4、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还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税收返还,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的政府财政统计口径,也是一种转移支付形式。但是,这种办法是在原体制基数法上演变过来的,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的格局基本没有触动。同样,目前实行的体制补助和上解更是从原来体制延用过来的。这些返还和补助,由中央财政列支拨出返给地方,中央不规定用途,由地方自主安排使用,从性质上讲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但由于其决定因素不是地方标准收入和支出的差额,而是新旧体制衔接过程的既得利益补偿,因此,对均衡地方财力、解决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的作用并不明显。1995年后虽然采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困难地区增加一些补助,但由于中央财政困难,这部分相对规范的转移支付数量有限,均衡作用不大。  二是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拨款)分配和使用与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相当部分专款用于地方事权范围和支出,体现中央事权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不够。分配的办法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某些补助地方的资金,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农业开发投资等,还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范畴,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运用存在脱节现象。
2023-09-10 18:10:291

国税和地税是什么时候分开的,中国的税改史。

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基本框架  1994年我国的新税制,由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系构成。  在流转税系中,以增值税为核心,辅之以营业税,同时对少数国家需要加以宏观调控的产品,以及某些矿藏资源,分别交叉课征消费税和资源税。这就是说,除了对农产品主要是课征农业税以外,对于所有工业品,在其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直至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中所发生的一切流转额,全部都就其中的增值部分课征增值税。只是对除商业以外的第三产业,诸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不课增值税,而是就其发生的流转额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增值税处于流转税系中的核心税种的地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同时对烟酒、小汽车和汽油等11类产品交叉课征一道消费税,并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比例税率。同时,为了调节由于自然资源质量优劣不同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以促进平等竞争和提高效率,对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六类矿产品和生产的盐,也规定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分别资源优劣,设置不同税率交叉课证一道资源税。  在所得税系中,新税制合并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统一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仍旧沿用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原则上统一了。这样原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所存在的内外负担不公平,国内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负担畸轻畸重等矛盾,已经得到基本解决,税制也简化了。在个人所得征税方面,新税制合并了原有的按照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所得种类分别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实质上属于向中国公民个人奖金所得课征,而以企事业单位为缴纳者的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等共7个税种。在此基础上,公布了一部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及各自不同来源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使这部统一的税法能够适合各种实际情况,还分别制定了两个不同系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方法,从而简化了税制,公平了税负。此外,在所得税系中,还增设了土地增值税。这是适应我国自从90年代初,实行土地批租而形成房地产三级市场的新情况,为了调节房地产经营者获取的土地级差收入所新开征的一种超额所得税。它以级差收入主要应归于社会为理论依据,在实践中国外也早有征收先例。以上新税制中所确立的所得税系,无论在税种布局还是税收负担方面,可以说,都比原有税制更加趋向于科学和合理。  在财产税系方面,新税制仍旧暂时维持对外国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房屋和车船,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本国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房屋和车船,分别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内外两套财产课税制度将在适当的时候统一。为了调节财富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对于个人被继承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准备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税系。  在确立以上三大税系布局的基础上,新税制还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改行一种分税制的收入分配体制。它将消费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铁道和金融部门集中缴纳的税等,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习惯归于地方的一些零星税种,划作地方固定收入;而将增值税和资源税,按照一定分配比例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可以获得近60%的收入,并以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对地方财政进行调剂;而地方收入则将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共享分成收入以及中央调剂收入等三部分。与此同时,分别设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中央和地方各自征收归于自己的税收。  从以上所勾划出的我国新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可以看出,一个适合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鲜明地体现出法制、公平、效率、简便和合理分权原则的我国新税制,已经初步确立起来。
2023-09-10 18:10:402

请列出近几年我国重要的几次税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税制改革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税制改革有五大成功经验:税制改革必须有理论突破为先导、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要走渐进式道路、税制改革要与国企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中要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2023-09-10 18:10:501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2023-09-10 18:11:111

我国于哪一年实行分税制改革

法律主观: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国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该改革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效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23-09-10 18:11:191

我国税收制度有哪几次改革?

六次税制改革一次: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二次: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三次: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四次: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五次: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六次:2003年新一轮税制改革,改革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宽希望可以帮助你,
2023-09-10 18:11:301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就是将税务分摊下去,不要集中在一项上面。
2023-09-10 18:11:445

结合实际论述我国税收制结构模式的特点及发展

所谓税制结构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税制结构的设想经济决定税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制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须依托于本国的基本国情,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观因素。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利用合理的税种布局及其主辅税种的相互配合,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一个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主体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适应条件。在今后10年~15年内,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与完善。第一、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1)完善增值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大大强化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左右税收总规模的重要因素。经过几年的实践,增值税的优越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同时其不完善之处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增值税制度已成为我国税制市场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一是要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金,具有明显的重复课税因素,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是当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增值税类型,它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够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实现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到减少税收收入、影响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问题,因此,在当前我国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应有步骤地在一些国家鼓励和支持并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领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积累一定经验和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再向全国推开。二是要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选择时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首先考虑将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然后再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最终取消营业税。2)调整消费税制度。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征税税目设置不合理,调节力度弱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下一步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目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已课征消费税的税目予以取消,并提高某些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税制。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此外,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三、完善财产税体系。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主体税种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还难以构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累积量的加大,我国应尽快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此外,在优化我国主体税种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结合我国当前的费税改革,适当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燃油税;同时取消部分不适应经济形势的老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体系,使我国的税制结构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
2023-09-10 18:12:211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6216&categoryID=8
2023-09-10 18:12:333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完善的主要思路

这个要全说出来可以写个论文了,这样,你看下这个资料吧,也是百度的。http://baike.baidu.com/view/141655.htm
2023-09-10 18:12:592

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

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2)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①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②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快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③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⑤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⑥简化、规范税制。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内容? (1)所得税改革:①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②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2)流转税改革: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3)其他税种的改革:①开征土地增值税。②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③研究开征遗产税。④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⑤简并税种。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2023-09-10 18:13:251

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谈及对“富人税”的征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积极发挥作用,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焦瑞进还建议要注意“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共同富裕下的三次分配我国税制正朝着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路进行改革。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曾撰写《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其中指出,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此外,还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怎么走?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是统筹三次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而不是简单地通过第三次分配解决贫富差距。中央提出的“三次分配”的精神,包括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三次分配都设计好,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通过逐步提高社保水平、利用税收调节和优化税制等三方面实现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大力鼓励给予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焦瑞进认为:“统筹用好三次分配关系,不仅仅是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大的意义是促进共同富裕。”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勇也认为,在不能否定初次分配重要性的前提下,二次分配中政府在“收”与“支”这两方面,以及三次分配都还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在税制改革中,应该更多从企业征税向个人征税转变,使得在给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让地方政府从注重招商引资转向更加重视人,从而打破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打破户籍限制。宽税基低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将适时推进。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6万/年,首次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在内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等新措施。焦瑞进认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通过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税收分配关系。目前社保和个税都是采取统一的税基,相较于高收入者,普通劳动者的负担会比较重。我国正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焦瑞进建议,未来在分类上,是否劳动报酬方面纳税负担减轻一些,并增加投资所得等方面的纳税比重,通过不同的收入分类调节分配结构。社会财富或者人均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后,直接税比重自然会提升,再加上数字化手段的应用将能更有效掌握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对于增值税,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并档降率。通过消费税等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从而更高效率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谈及个税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理念,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十四五”时期可进一步完善个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目前六个专项扣除尽管从内容上看是比较完整的,能够基本反映个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个人进修等领域的需要,但是,相关的专项扣除所反映的一些原则还有些模糊,有待清晰化;其次,进一步把个税的七级累进制加以简化,变成级次更少的税制。纳税成本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意愿相应提高,税务机关就能够收到更多的个税,从而政府部门就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收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应该从代扣代缴逐步转为个人自动申报。优化边际税率目前我国个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在上次个税法修正中,该项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国际竞争。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江建平在第六届财经发展论坛上曾指出,高端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45%还是高,呼吁降低到38.2%的税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也认为,专门把高层次人才作为一个特殊的优惠群体来处理,确实对于促进创新、吸引人才等各方面有好处。对于“十四五”时期的个税改革,此次不少受访专家认为,45%的边际税率实际上并未能有效应用。焦瑞进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调节分配关系。若是达到了45%的个税边际税率,纳税人往往会通过注册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将更多收入以较低的税率进行缴税。林江也指出,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实际上难以执行。因为一般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出每个月超出100万元的工资,多出来的收入以其他福利形式回馈给这位纳税人,就能够规避45%的最高边际税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都有出台个税优惠政策。林江认为,在一些先行区、示范区等开始尝试相关的个税优惠做法,这对于相关的区域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工作、生活至关重要。他建议,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倒不如调整45%的边际税率,总的趋势是调低该税率,例如调整为35%,然后再配合对个税收入类别的调整(按照大类收入征税)以及加强征管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希望逃税的人知难而退。就能够基本实现个税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的目标。财富怎么运用才能更有助于社会发展?为构建共同富裕,焦瑞进认为,税制改革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要丰富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总量。比如,通过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等提高纳税人收入。还比如,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投资一些企业和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体充分就业,改变单一农业生产的局面。“这也是一种财富在社会中分配的形式,未来的社会治理体系要鼓励高收入群体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他表示。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也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富人税”的立法已“迫在眉睫”?林江坦言,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林江表示:“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重要且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恰好是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渠道,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越高,老百姓越是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越能够实现。”焦瑞进进一步提到,高收入者的财富如果用于炒房地产等,对这些行为要加大力度征税,“房住不炒”。但与此同时,富人税不是简单征收即可,而是要看“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这些资产被征收后能否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更多财富?哪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如果通过三次分配等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不一定非要通过征收“富人税”的方式解决问题。举例来看,8月18日,腾讯宣布再次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并在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提供持续助力。四个月内,腾讯已连续规划投入1000亿元资金。焦瑞进认为,不仅是个人,高收入的企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支持社会发展。
2023-09-10 18:13:351

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资料扩展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2023-09-10 18:13:442

中国建国以来有拿几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新中国的经济体制是在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化中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
2023-09-10 18:13:572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些

  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  国际上大范围的增值税履盖整个产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中范围的增值税,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系互不重复征收的结构,但实际工作中两税之间同时规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行为时常发生管理难题。近期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成熟的行业应当是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等。  2、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消费税自1994年试行以来,2006年作过一次较大的调整,目前征税税目有14个。现在来看,主要的不足:  ①征税范围需调整,如高档服装、高档家俱、贵重装饰品、水资源等可研究纳入征税范围,而像黄酒、啤酒、酒精、工业汽车轮胎等可考虑不再征税;  ②税率结构还需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  ③征收环节也可探讨改进。  3、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至今,成长性较好,但税制变化较小。当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分项计征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要求;  ②工薪所得部分的边际税率较高,不适应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  ③免征额的扣除方式与标准不符合现实状况。  十二五期间,可能作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进,难以进行全面改革。  4、 全面改革资源税。  现行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先行对原油、天然气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据称改革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资源税有望在调整税负的基础上全面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5、 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征收环境保护税,名称也多种多样。200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呼声很强烈。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可能是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独立的税,而不是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加相关的征税项目。  6、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房产税的政策目标取向问题、征免范围问题、计税依据问题、税率结构问题、征收管理问题,经济影响问题等等。该税的改革或许需要一个过程。
2023-09-10 18:14:081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10 18:14:171

如何看待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可以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调动地方积极性。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它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国际惯例。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国际惯例,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分管。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属于不完全的分税制,从1994年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后,才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实现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公正化、公开化,对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间行政能力进行必要调节,使各地方政府的基本行政能力大体均衡,主要是在现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制度,规范责权利,清除旧体制遗留下的弊端,把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并按照客观、科学、规范的要求,破除原有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使之真正达到彻底分税制的要求。具体说主要是:(1)事权、财政的界定明确、合理,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2)中央财力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3)进一步完善税制,建全和强化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各级主体税源的形成与发展,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4)预算硬约束机制的建立,符合各级自主理财的要求。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好处: (一)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的效率 (二)实行分税制,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 (三)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四)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 弊端: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 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2023-09-10 18:14:312

地税局和国税局是什么时候分家的

之前都是分的,现在合了。
2023-09-10 18:14:424

中国税制的目录

第1章 税收的基本概念 11.1 什么是税收 11.1.1 税收是一种强制征收 11.1.2 税收的主体 11.1.3 税收的客体 21.1.4 税收的目的 21.1.5 税收的依据 31.2 税收的形式特征 31.2.1 一般报偿性 31.2.2 规范性 41.2.3 强制性 41.3 税收的职能 41.3.1 财政职能 51.3.2 资源配置职能 51.3.3 收入分配职能 51.3.4 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 61.4 税收的原则 61.4.1 财政原则 61.4.2 公平原则 71.4.3 效率原则 8本章小结 9综合练习 9推荐阅读材料 9网上资源 10第2章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112.1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112.1.1 征税对象 112.1.2 纳税人 122.1.3 税率 132.1.4 纳税环节 162.1.5 纳税期限 162.1.6 纳税地点 162.1.7 税收减免 172.2 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 182.2.1 税收分类 182.2.2 现代各国的税制结构 202.3 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 212.3.1 经济因素 222.3.2 政策因素 222.3.3 征管因素 222.3.4 历史因素 23本章小结 23综合练习 23推荐阅读材料 24网上资源 24第3章 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253.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发展 253.2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 283.3 1994年的税制改革 303.4 2003年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 31本章小结 33综合练习 33推荐阅读材料 34网上资源 34第4章 增值税 354.1 税种概述 354.1.1 增值税的概念 354.1.2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364.1.3 增值税的特殊作用 374.1.4 增值税的基本类型 384.1.5 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 394.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404.2.1 征税范围 404.2.2 纳税人 424.3 税基 434.3.1 规范计税方法的税基 434.3.2 简易计税方法的税基 494.3.3 进口货物的税基 504.4 税率 504.4.1 基本税率 504.4.2 低税率 514.4.3 零税率 514.4.4 征收率 524.5 起征点与减免税 524.5.1 起征点 524.5.2 减免税 534.6 税额计算与缴纳 574.6.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74.6.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84.6.3 税款的缴纳 584.7 出口退税 594.7.1 出口退税的范围 604.7.2 出口退税率 604.7.3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61本章小结 63综合练习 64推荐阅读材料 64网上资源 64第5章 消费税 655.1 税种概述 655.1.1 消费税的含义 655.1.2 消费税的类型 655.1.3 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665.1.4 中国近年来消费税的调整趋势 675.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685.2.1 征税范围 685.2.2 纳税人 725.3 税基与税率 735.3.1 税基 735.3.2 税率 785.4 税额计算与缴纳 795.4.1 应纳税额的计算 795.4.2 税款的缴纳 825.5 出口退税 835.5.1 出口退税的范围 835.5.2 出口退税率 845.5.3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845.5.4 已退税消费品退关或退货的处理 84本章小结 84综合练习 85推荐阅读材料 85网上资源 85第6章 营业税 866.1 税种概述 866.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876.2.1 征税范围 876.2.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966.3 税基与税率 966.3.1 税基 966.3.2 税率 1006.4 起征点与减免税 1016.4.1 起征点 1016.4.2 减免税 1016.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046.5.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046.5.2 税款的缴纳 105本章小结 106综合练习 106推荐阅读材料 107网上资源 107第7章 关税 1087.1 税种概述 1087.1.1 关税的概念 1087.1.2 关税的分类 1097.1.3 关税的产生与发展 1117.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127.2.1 征税范围 1127.2.2 纳税人 1127.3 税基与税率 1127.3.1 税基 1127.3.2 税率 1187.4 税收减免 1207.4.1 法定减免 1207.4.2 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217.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217.5.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217.5.2 税款的缴纳 122本章小结 124综合练习 125推荐阅读材料 125网上资源 125第8章 其他商品税 1268.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8.1.1 税种概述 1268.1.2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1268.1.3 税基与税率 1278.1.4 税收减免 1278.1.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278.2 教育费附加 1288.3 车辆购置税 1298.3.1 税种概述 1298.3.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1298.3.3 税基与税率 1308.3.4 税收减免 1318.3.5 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318.4 烟叶税 1328.4.1 税种概述 1328.4.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328.4.3 税基和税率 1338.4.4 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33本章小结 134综合练习 134推荐阅读材料 134网上资源 134第9章 企业所得税 1359.1 税种概述 1359.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359.1.2 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1359.2 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1379.2.1 纳税人 1379.2.2 征税对象 1389.3 税基与税率 1389.3.1 税基 1389.3.2 税率 1459.4 资产的税务处理 1469.5 特别纳税调整 1509.6 税收优惠 1539.6.1 经济政策性优惠 1539.6.2 社会政策性优惠 1569.6.3 过渡性优惠 1579.7 税额抵免 1589.8 税额计算与缴纳 1599.8.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599.8.2 税款的缴纳 160本章小结 163综合练习 164推荐阅读材料 164网上资源 164第10章 个人所得税 16510.1 税种概述 16510.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16510.1.2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6510.1.3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16610.2 纳税人与应税所得 16710.2.1 纳税人 16710.2.2 应税所得 16810.2.3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7010.3 税基与税率 17010.3.1 税基 17010.3.2 税率 17510.4 税收减免 17610.4.1 免征个人所得税 17610.4.2 减征个人所得税 17710.4.3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710.4.4 对在中国境内短期居住个人的减免 17810.5 税额抵免 17810.6 税额计算 17910.6.1 基本公式 17910.6.2 特殊情况下的税额计算 18010.7 税款的缴纳 183本章小结 185综合练习 186推荐阅读材料 187网上资源 187第11章 资源税 18811.1 税种概述 18811.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8911.2.1 征税范围 18911.2.2 纳税人 18911.3 税基与税率 19011.3.1 税基 19011.3.2 税率 19011.4 税收减免 21611.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1711.5.1 税额计算 21711.5.2 税款缴纳 217本章小结 218综合练习 218推荐阅读材料 218网上资源 219第12章 土地增值税 22012.1 税种概述 22012.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2012.2.1 征税范围 22012.2.2 纳税人 22112.3 税基和税率 22112.3.1 税基 22112.3.2 税率 22312.4 税收减免 22312.4.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 22312.4.2 对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减免税 22412.4.3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税 22412.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2412.5.1 税额计算 22412.5.2 税款缴纳 225本章小结 226综合练习 226推荐阅读材料 227网上资源 227第13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22813.1 税种概述 22813.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2813.2.1 征税范围 22813.2.2 纳税人 22913.3 税基与税率 22913.3.1 税基 22913.3.2 税率 22913.4 税收减免 23013.4.1 基本规定 23013.4.2 其他规定 23113.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3213.5.1 税额计算 23213.5.2 税款缴纳 233本章小结 233综合练习 234推荐阅读材料 234网上资源 234第14章 耕地占用税 23514.1 税种概述 23514.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23514.2.1 征税范围 23514.2.2 纳税人 23614.3 税基与税率 23714.3.1 税基 23714.3.2 税率 23714.4 税收减免 23814.4.1 免征耕地占用税 23814.4.2 减征耕地占用税 23814.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3914.5.1 税额计算 23914.5.2 税款缴纳 240本章小结 240综合练习 240推荐阅读材料 240网上资源 241第15章 房产税 24215.1 税种概述 24215.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4215.2.1 征税范围 24215.2.2 纳税人 24315.3 税基与税率 24315.3.1 税基 24315.3.2 税率 24415.4 税收减免 24415.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4515.5.1 税额计算 24515.5.2 税款缴纳 245本章小结 246综合练习 246推荐阅读材料 246网上资源 247第16章 契税 24816.1 税种概述 24816.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4816.2.1 征税范围 24816.2.2 纳税人 24916.3 税基与税率 25016.3.1 税基 25016.3.2 税率 25016.4 税收减免 25016.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5116.5.1 税额计算 25116.5.2 税款缴纳 252本章小结 252综合练习 253推荐阅读材料 253网上资源 253第17章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25417.1 车船税 25417.1.1 税种概述 25417.1.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25417.1.3 税基与税率 25517.1.4 税收优惠 25617.1.5 税额计算与税款缴纳 25717.2 船舶吨税 25917.2.1 税种概述 25917.2.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5917.2.3 税基与税率 25917.2.4 税收减免 26017.2.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61本章小结 261综合练习 262推荐阅读材料 262网上资源 262第18章 印花税 26318.1 税种概述 26318.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6318.2.1 征税范围 26318.2.2 纳税人 26518.3 税基与税率 26618.3.1 税基 26618.3.2 税率 26918.4 税收减免 27018.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7018.5.1 税额计算 27018.5.2 税款缴纳 271本章小结 273综合练习 273推荐阅读材料 274网上资源 274参考文献 275
2023-09-10 18:15:331

1993年税改的主要内容

1993年4月,中央财经小组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的汇报,经过讨论原则同意税制改革的基本设想。199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税制改革进入准备实施阶段而且决定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次税制改革的重点是:一、在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全部实行增值税。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生产等活动的增值部分征税,这就保证了各道环节应征税款一个不拉地征足征齐,按增值税的部分征税又可避免重复征税,在操作上实行扣税法,销项税金抵扣进项税金这种做法比较简便易行。二、开征消费税,对某些消费品如烟、酒、汽油和高档化妆品高档首饰等除征收增值税以外,再征一道消费税。三、对第三产业,服务业,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增值税。四、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同一个所得税法,外资企业也一律实行增值税,而不再执行工商统一税。这次税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取得了明显的成功。由于规范了税制,为财政体制的分税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税收分项;税制改革调整和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那种犬牙交错的分配状况和各种各样的承包制都代之以统一的税制,纠正和避免了分配领域的混乱,税制改革规范了分配关系,优化了税制结构,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在改革以后的十多年里,税收收入成倍的持续快速增长,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保证了国家发展经济,巩固国防,发展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需要。综上所述,这次税制改革基本上实现了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示“这项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范、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项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23-09-10 18:15:511

我国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项改革目前已到了什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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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8:16:452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有哪些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2023-09-10 18:17:011

南北朝时期税制改革

  魏晋南北朝时期税制改革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2023-09-10 18:17:131

税制改革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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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实行税制改革的背景

一、刷新吏治改革货币:康熙后期大量基础建设导致府库支绌,前期通货尚稳定,以后私铸改器奸民牟利破坏了金融秩序,康熙末期国库存银七百万两,雍正即位,强化皇权集中统治,日理万机,废寝忘食,历精图治,严惩贪污,“振数百年之颓风”,推行积极的币改,短短十三年国库贮银五千多万两。雍正通宝制钱,径2.6—2.8厘米,重4.2—4.8克,在有清一代堪称“居少而精”,至今极少发现薄小制钱。  二、调整机构加强钱币管理:康熙在各省设廿多个钱局,雍正大力裁减只剩十五个局,取消旧版式,只用面文汉字,背满文宝字和地名如“宝泉”“宝陕”,删繁就简,统一版式,不减重量,提高了信誉,自雍正迄清亡(180多年)制式不变。对私铸伪劣课以重罚,雍正四年(1720年)禁私铸令各省收买小钱官府给半价(官钱千文收买小钱二千文),禁用小钱,收旧造新,二三年内小钱灭迹,有效地控制了私铸,稳定了货币流通。  三、控制铜源打击投机贩运:熔钱铸器可牟厚利导至铜源匮乏,铜价升高,铸钱亏损。雍正下令只准京城三品以上官员用铜器,余皆不准用铜皿,限期三年黄铜器皿卖给国家,如贩运首犯斩立决,同时稳定控制白银,保证铜源,稳定了货源以保铸造流通。  四、统一标准,银钱双本位运行:“钱贱于铜则有私毁之患,钱贵于铜则有私铸之患”为解决差额,实行银钱双本位制,在币材供应充足情况下确保官钱质量,保证白银成色,以纹银一两兑换制钱千文,反之亦是,从根本上控制了货币金融稳定。  仅三年清理了康熙多年积欠,十年府库充盈,措施得力对稳定金融起到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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