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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2023-10-02 2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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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3

商事登记条例

登记注册局

4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监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部门规章

第一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司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司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22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28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29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监局

31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药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局

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局

38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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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023-09-10 19:06: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哪年实施?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综上问题所述,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2023-09-10 19:07: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解释,包括了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创新有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专利法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实施专利法提供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该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专利申请方面,细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后需要经过审查才能授权。同时,细则还对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处理、公开和公告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专利审查方面,细则规定了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审查员需要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如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有实用性等。同时,细则还对先容权和优先权的申请作出了规定。在专利授权方面,细则明确了专利登记的程序和标准。只有通过审查的申请才能被授权,授权后需要缴纳专利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专利权公告、转让等手续。在专利侵权方面,细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判定侵权的标准和侵权后的处理方式,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专利法保护哪些类型的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的是新型、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三种类型的发明。新型是指产品或者方法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具有美观性和适用性;实用新型是指产品或者方法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技术改进或者新的有用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专利的有效期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专利申请日算起,满20年后即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无需授权、无需支付专利费用的自由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具体操作的规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参加审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遵守专利法律法规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推动科技创新的必备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誉慧纳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2023-09-10 19:07:231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23-09-10 19:07:501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

  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还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区别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实质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适应,即与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从而撰写出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则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比如接下来的案例一,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可充电电池的过放保护电路(14),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欠压检测单;记忆单元(34),其一输入端连接所述欠压检测单元的输出端,另一输入端连接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的输出端,该记忆单元这样工作: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有充电电流流过时,记忆单元被.“1”;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同时欠压检测无效时保持.“1”状态并输出使能信号,一旦欠压检测有效则?“0”并保持、输出不允许信号;逻辑控制电路(35)。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记忆单元(34)"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唯一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使用RS触发器或D触发器的例子。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显然只有RS触发器或D触发器才能实现该‘记忆单元"的‘允许"或‘不允许"输出,而非任何记忆单元均可以实现该功能,典型的就是存储器不具备该功能,即使在触发器类中,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都不具备该功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该上位概念具体限定为说明书所支持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 该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可充电电池过放保护电路(14)的工作原理,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现的:该电压差小于设定的电压,此时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置“1”信号,将记忆单元置为“1”;随着太阳能电池板11对可充电电池(13)的充电,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上升到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逻辑为没有出现欠压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所以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晚上,初始时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此时太阳能电池板11上的电压已低于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不对充电电池(13)充电,肖特基二极管或开关电路关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充电电路(12),充电电路(12)的输入和输出端之间的电压差大于设定的电压后,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逻辑为没有充电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保持为“1”,可充电电池(13)为LED灯供电,随着可充电电池(13)能量的消耗,可充电电池(13)电压逐渐降低,当低于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清零信号到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输出为“0”,LED驱动电路(16)根据“0”输入将LED灯(17)关闭。如果在晚上可充电电池(13)未出现欠压,则记忆单元一直保持为“1”,LED驱动电路16根据“1”输入将LED灯(17)始终点亮直至白天逻辑控制电路(35)根据照度检测电路(15)的输出将其关闭。 关于触发器,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有: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记忆单元是触发器。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触发器包括但不限制是RS触发器、D触发器等各种触发器。 因此,由上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施本发明的,而且也是可以实施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仅仅是本发明优选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是由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应当具备上述具体技术特征的功能。而作为质疑的反例,审查意见中所列举的存储器、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并不具备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功能,也就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因而也就不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由权利要求1的内容来看,其既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也能够概括得出,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质是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界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清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如果权利要求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惯量的动态模拟新原理的主题名称,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则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所述检测装置包括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究竟属于传动装置还是检测装置,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如果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和前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记载的特征“十三个按钮(52)中的每一个结合有自己的LED(53),其与音阶的特定的不同声音关联”中的“十三个按钮(52)”仅在权利要求4中记载,因此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时,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2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响应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玩偶包括多个玩偶,在所述多个玩偶中的每个玩偶被配置为响应所述当前页面的演示和/或显示,在所述多个玩偶中的每个玩偶被配置为以不同方式响应所述当前页面”,权利要求4为“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响应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玩偶是被配置为响应所述当前页面”,由于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记载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因此同一技术特征的这种重复限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2、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即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是我国独有的条款,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以及PCT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没有类似的规定。该条款强调地是从整体上保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并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即权利要求中不能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比如接下来的案例二,某发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数码相框,包括本体和旋转支架,所述本体的背侧壳体上开设有一通孔,所述旋转支架转动的连接在所述通孔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支架包括旋转盘、内支架及外支架,所述内支架的一端插接在外支架的滑槽内,且通过一弹性件固定在外支架的一凹槽内,所述内支架的另一端固定在旋转盘上,所述旋转盘与所述通孔侧壁二者其中之一个上设置有多个凸起,所述旋转盘与所述通孔侧壁二者其中之另一个上配合所述凸起设置有相应个数的凹陷用于收容所述凸起,旋转所述旋转支架,改变所述凸起与凹陷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所述旋转支架支撑所述本体处于不同的摆放方位。 由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可知,现有的数码相框通常包括多个外露的接口,为了防尘,数码相框还包括防尘盖以遮挡上述接口,上述防尘盖的设置增加了制造成本,因此本申请提供一种有防尘功能的数码相框,其通过外支架的支撑部的沿垂直连接部所在平面延伸的自由端在收合旋转支架时,遮盖接口凹槽的多个接口来实现防尘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中缺少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即外支架的支撑部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如果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并非必须记载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应当看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完整地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 由上述对两个法条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时,应先分析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宽的范围,然后在说明书中对应该技术特征找出相应内容,分析该技术特征为何不能概括宽范围的原因。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时,应立足于权利要求本身。如果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时,则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判断出发点是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上述技术问题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而针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上位概括、并列选择概括、数值范围概括、功能性限定、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以及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特征不应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联系 然而上述两个法条在具体适用时又存在一定联系,接下来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分别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说明: (一)针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法条适用 如果在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披露了发明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只是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写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即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同时独立权利要求也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此时应当考虑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条款,而不宜使用上述两个法条。 另外,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已写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与审查员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完全一致,则此时不宜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应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来评述。 (二)针对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法条适用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电路,其技术方案仅罗列该电路的各种组成器件,未对器件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而说明书中记载了各组成器件的连接关系,在独立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要明确限定此种特定 连接关系的话,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来评述。而判断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缺少的这种连接关系仅仅意味着权利要求保护所有形式的连接关系,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可以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反之则可以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来进行评述。
2023-09-10 19:08: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法律规范还是纪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法律规范。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部有关专利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旨在规范专利实施的行为,并给予专利权的保护。它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基础,规定了专利权的授予、保护、行使、侵权责任等相关问题,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是一部法律规范,也是一部纪律规范。它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以保证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使专利法的规范性有效地实施。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中的行为准则,要求参与者遵守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实施中的其他纪律要求,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一部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它旨在规范专利实施的行为,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09-10 19:08:251

专利法细则20条2款

法律主观: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二、对于该条文,三点特别说明:(一)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不论是否已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一律应当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二)对于没有经过保密审查而直接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到中国寻求专利保护的,将因违反该法条而被拒绝授权;(三)该法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即是说,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因发现没有获得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任何人可以就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2023-09-10 19:08:331

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第一款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2023-09-10 19:08: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法律规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不是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主要是对专利相关的问题进行规定的一部法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023-09-10 19:09:061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区别

法律主观: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比较多,你想了解哪方面。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 居民身份证 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 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 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023-09-10 19:09:141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细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023-09-10 19:09:241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3款内容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2023-09-10 19:09: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023-09-10 19:09:431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3款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2023-09-10 19:09:53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什么内容啊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对专利申请说明书部分附图说明的规定.
2023-09-10 19:1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

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09年12月30日,通过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需要通过会议表决才能通过。
2023-09-10 19:10: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第五条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当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023-09-10 19:10:39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什么内容啊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附图做简略说明
2023-09-10 19:10:568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

法律客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2023-09-10 19:11:291

如果发生(),那么一项专利的前后引文分类号出现不一致。

如果发生专利技术出现了革新,那么一项专利的前后引文分类号出现不一致。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专利技术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但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有宽泛外延的专利技术一词是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包括在内的。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技术仅仅是指被授权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也就是仅仅指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而不能认为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都是专利技术,更不能认为未被授权的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也是专利技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技术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结束而变成非专利技术,或称过期专利技术了,也就可以无偿使用了。但是,需要注意是否有其他相关专利权仍处于有效期内。我国的专利类型有三种: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2、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023-09-10 19:12:06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一、删去第二条。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八、删去第十四条。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2023-09-10 19:12:381

如何办理专利权利恢复手续?

一、如何办理 专利权 利恢复手续? 依据我国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恢复专利权的,应该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 专利权人 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即使得到了专利权之后,如果发现专利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是可以终止该项专利权的,专利人知道被终止后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恢复专利权的,但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中提出,这些都是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2023-09-10 19:12:471

实施细则十七条第三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如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2023-09-10 19:12:581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2023-09-10 19:13:23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上面的答案似乎有网友已经列出。但是今日看到问题冒出在我的首页,还是答复一下比较礼貌。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3Q。)
2023-09-10 19:13:323

同一专利申请主题两个人都提出了怎么办?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2023-09-10 19:13:561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ue004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ue004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ue004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ue004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ue004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ue004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ue004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ue004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ue004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ue004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ue004   (一)科学发现;ue004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ue004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ue004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ue004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ue004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ue004   「意思分解」ue004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ue004   1ue010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ue004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ue004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ue004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ue004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ue004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ue004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ue004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ue004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ue004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ue004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ue004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ue004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ue004   2ue010外观设计ue004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ue004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ue004   (2)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重点法条」ue004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ue004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ue004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ue004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ue004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ue004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ue00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ue004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ue00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ue004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ue004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ue004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ue004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ue004   「相关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关于专利的申请程序,着重掌握其实体性规范,其次了解其程序法规范。ue004   1ue010申请ue004   (1)申请日确定: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详言之:ue004   ①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递交日);ue004   ②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ue004   ③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ue004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ue004   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ue004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ue004   (3)优先权:ue004   ①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ue004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ue004   ③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ue004   ④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   否则,视为未主张。ue004   2ue010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ue004   (1)外国个人、单位(包括港澳台地区)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强制代理制);但中国单位、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ue004   (2)中国单位、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且遵守保密法规定(即也实行强制代理,且申请中国专利)(《专利法》第20条)。ue004   3ue010申请的撤回与修改ue004   ①被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得随时撤回;ue004   ②也可随时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发明与实用新型),或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外观设计)。
2023-09-10 19:14:04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您好 哥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谢谢欢迎继续提问
2023-09-10 19:14:162

专利法实施细则可否作为直接判决的依据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还包括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各种法律按照《立法法》【1】确立其优先级,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也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院可以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属于行政法规,最近一次是在2010修订的。【1】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2】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xzfg/201509/t20150902_1169597.html
2023-09-10 19:14:261

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细则

  专利法第7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人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 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 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 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 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 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 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 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 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 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 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 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 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 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 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 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 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 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 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以上都是对专利的保护的详细规定。
2023-09-10 19:14:38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如下:(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2023-09-10 19:14:481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由于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因此有关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盘等。  总之,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是为了防止对可能引起扰乱社会、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的因素,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023-09-10 19:14:591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敏空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兆猜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族拿型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2023-09-10 19:15: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23-09-10 19:15:35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法律客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023-09-10 19:15:431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2021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2021如下: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023-09-10 19:15: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哪年实施?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综上问题所述,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2023-09-10 19:16: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023-09-10 19:16:101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23-09-10 19:16: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2023-09-10 19:16:28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2023-09-10 19:16:36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2023-09-10 19:16:451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

法律主观: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二、对于该条文,三点特别说明:(一)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不论是否已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一律应当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二)对于没有经过保密审查而直接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到中国寻求专利保护的,将因违反该法条而被拒绝授权;(三)该法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即是说,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因发现没有获得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任何人可以就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2023-09-10 19:17:04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法律主观: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2023-09-10 19:17:121

什么发明可以申请专利

法律主观:个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方式为:准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等。去专利局大厅或地方的专利代办窗口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缴纳申请费。法律客观: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2、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23-09-10 19:17: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2023-09-10 19:17:301

申请专利时对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的,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题录译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2023-09-10 19:17:381

请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是:(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023-09-10 19:17:481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提到: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把技术内容123去掉.就写成所述的xx,其长度在2-3毫米之间,最佳为2.5毫米,如果有多种构造的你可以继续进一步解释下去.好专利关键要完善说明书.但是你这个可以写成2.5正负0.5mm即可.
2023-09-10 19:17:59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专利法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2023-09-10 19:1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