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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广告和虚假广告有何不同

2023-10-04 15:37:27
共2条回复
慧慧

太简单了嘛

非法广告是违法的,谁愿意背这黑锅

虚假广告范围大了很多了.现在的广告都有水分,

都不放广告了电视台赚什么去~

播放商给钱多点 关系多走点 相对广告的就好商量了

你去央视卖AK 你给个1E也没人理你

苏萦

虚假广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 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二、认定

(一)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四)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本法第l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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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05:17:201

合同协议书

有关合同协议书范文集合六篇   现如今,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书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10年,自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2月20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合作期间甲、乙都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单独进行任何贷款活动,如果发生贷款活动,贷款个人对所带资金负全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公司的损失由贷款人一律承担。3、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8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5、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6、纠纷的解决 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四、在成立股东后,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处理公司的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签证备案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一切贷款;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50%。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合同协议书 篇2   广告刊户(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广告经营单位(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公司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文 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xxx学院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    乙方:**   为了支持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主办活动的圆满成功,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共同目标,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在国家法律法规、校法校规的范围内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项如下: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第八届文化艺术节大型书画作品展览;   2、赞助内容:活动期间活动部分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20xx年5月中下旬。   (二)回报赞助商内容   1、于五月文化艺术节社团活动月到来之时和书画展期间在我院范围内布置横幅,上有赞助商冠名,横幅内容由双方共同决定;(内容:);   2、书画展活动区内特设赞助商展区,展出内容为赞助商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等;   3、展览期间,我协会工作人员身着由乙方制定的广告服或宣传帽进行相关宣传。   (三)项目合作进度   1、甲方:   (1)甲方作为活动主办单位,整个系列活动由甲方自行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并保证整个书画展的顺利进行。乙方作为系列活动的赞助单位,是协助和感受本次活动的内容,支持和鼓励高校社团的发展的对象;   (2)乙方负责制作相关宣传资料(横幅、宣传资料…)和提供有关的广告服或宣传帽,或乙方提供资金,甲方协助制作及相片拍摄,希望能配合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有序的进行,甲方负责相关宣传;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沟通。如果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乙方有权要求要回支付款;   2、乙方:   乙方有权过问甲方的活动之进度,甲方必须如实反映。   (四)费用支出方式   乙方:赞助费的支付,签定合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甲方:保证赞助费的合理使用,乙方可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自签订本协议即日起至书画展结束当日,协议合作期满后双方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想要续签合同;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后生效;   4、附件:活动策划书;   5、甲方此项活动主要负责人:   杨秋明:xxxxxxxx王登科:xxxxxxxxx   张燕华:xxxxxxx曾涛:xxxxxxxxxxxx   甲方: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   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章签章 合同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1、 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外观设计   2、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1、在____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甲方评审选择;   2、在评审意见基础上,乙方在____天内完成正式设计方案,提交正式设计的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所有的外观装饰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____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设计要求。   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设计费   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字后即将该款___%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___页,附件与本委托书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合同协议书 篇5   甲方:xxx乙方:xxx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二〇XX年一月九日共同签署的《xxxxxxxx合同》,合作一年多以来,双方能够认真履行协议各项义务,信守承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现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xxxx合同》中未尽事项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说明:   原合同第N条第M款所述XXXXXXXX(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对其中XXXXXX(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订要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修订点一;   二、修订点二;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合同协议书 篇6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 xx新村北区xx幢xx室内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四、房屋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23-09-11 05:17:501

市场监管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1、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工商局,是政府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2、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11 05:18:001

个体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有责任,即使你破产了也要负责,当然,公司就不用,最多是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不用负责;
2023-09-11 05:18:122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9-11 05:18:244

广告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广告协议书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广告协议书 篇1   广告刊户(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广告经营单位(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公司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文 广告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 :_______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网络家园公司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前提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要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其提供网络广告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要宣传的具体信息,并要保证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2.甲方所要宣传的内容如有变动必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调整更新广告信息。   3.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严格履行乙方的义务,并采取甲方认为有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以确保达到甲方的预期效果。   4.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   b.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提供的信息进行网络宣传。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索取宣传费用。   3.乙方保证其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第三条费用   1.广告类型: □ 首页标题广告□ 大类标题广告 □ 一级标题广告   □ 二级标题广告□ 三级标题广告 □ 产品分类广告   □ 弹出式广告□ 浮边式广告 □ 其他   2.广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广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如有多个广告位,请用“ ,”隔开。   4.广告时长: 开始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截至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合计时长________ □ 天□ 月   5.费用:合计__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并采取第________种付款方式。   一、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二、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全额的________%广告费用,甲方须在合同截止日前___________天支付给乙方剩余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违约及其处理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a.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 甲方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广告信息。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发布。   (二)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发布。   (三) 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停止该广告的发布。   (四)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支付广告费义务,则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乙方全额的百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百分之____,并结清余额。   (五)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b.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要求发布广告,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减收甲方广告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的作为补偿,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将向甲方退回全部预付款。   (三) 乙方保证其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并且乙方对该广告享有全部合法权利。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将对此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生效与终止   (一)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   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五)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即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提交乙方住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声明条款   (一)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 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四) 如有其他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网络家园公司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广告物料制作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通过公开对比,乙方为甲方协议供货单位,在协议期限内为甲方 提供广告平面设计、物料制作、施工安装及维护服务等。   二、价格:以招标时乙方公布的价格为准(见附件1),如遇市场行 情变化需调整价格,经双方调查核实及协商一致后实行;如原招标报价单中还有未涉及的项目,则双方根据该项目市场价格商议供货价,并补充到报价单中。   三、 乙方所提供的制作物品及服务须符合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其服 务能力(包括设计及制作水平、安装及维护质量、执行效率等)是甲方考核乙方合作能力的依据。如果乙方无法满足甲方需求,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   四、因广告制作物品所用材料不达标或安装不当等导致人身安全或 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付全部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付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结算:   1、按月结算。甲方当月根据报价进行上个月结算,并将货款付 给乙方。   2、付款方式:现金付款   六、乙方须提供送货单并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甲方每月凭送货单结算;乙方须提供收据,甲方凭发票付款。送货单总金额与收据金额一致。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即 至 年 月 日内有效)   八、在甲乙双方公司重组、更名情况下,协议重新协商,经双方同意 确认后执行。   九、本协议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再签订书面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报价单原件;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告协议书 篇4   甲 方: 乙 方:嘉兴中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所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宣传栏、信箱宣传单页投放、单元门楼梯指示牌、物业服务中心X展架、道路两边指定位置安装刊登商业广告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地址及尺寸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广告位置为:碧水云天、上城幸福嘉园、金仓花苑、景乐雅苑、金领银座、怡和名城、金桥名苑、金辉苑、山鑫花苑、鑫家苑、南苑一品、中兴花苑。   2、广告尺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不影响整体布局的美观情况下双方协商。见附件)。   3、广告内容: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不触犯广告法律法则,不得包含有损害公众意识的宣传内容。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想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协议。    三、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各小区广告费用为   2、支付方式:   具体交纳时间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负责广告画面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安装(见附件),装饰画面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为保证画面装饰效果,甲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小区进行画面维护与保养,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出入小区提供便利。   3、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广告画面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小区内业主或设施构成不当损坏。   2、甲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广告刊登的界定及承诺。   3、在合作期限内,如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安装广告画面,但广告费用仍依据本协议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甲方安装过程中,乙方有权对甲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责成甲方修改安装方案。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广告费。   (二)乙方义务   1、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广告位置转让他人,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如发现广告画面出现问题,如遗失、掉落、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或重新安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如遇小区内改建而影响画面广告作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六、违约金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广告额的五倍。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嘉兴中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广告规格   (1)电梯、楼道广告:镜框规格60CM×80CM,一定要在视觉上给人震撼醒目美观大方的感觉这样才能产生视觉的良好效果。   (2)桁架喷绘广告:3M×4M不锈钢支架,一方面宣传物业标语,另一方面做公司广告。   (3)单元门楼梯指示牌:可写商家赠字样。   (4)道路两边指定位置安装刊登商业广告:材质要求美观大方,一方面与环境相和谐,另一方面彰显广告品味。   本着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中能物业祝贵公司财源广进,日进斗金。 广告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龙好协商,就“_________”赞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在下列“□”内打“√”确定)   □总冠名□分项冠名□联办单位□协办单位   □特约广告单位□一般广告单位□参展展位号   二、回报内容:参见“_________”招商方案。   三、付款金额:(在下列“□”内打“√”确定)   □总冠名_________元□分项冠名_________元   □联办单位_________元□协办单位_________元   □特约广告单位_________元□一般广告单位_________元   □参展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甲方为乙方指定统一的收款单位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五、付款时间:乙方将参会费用在该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自觉遵守,非经书面认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_________费用后,应按招商书内容向乙方兑现所有的回报条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回报条件,否则,乙方有权利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及时将_________费用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拖延付款时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总额的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其他条款:   _________。   八、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2023-09-11 05:18:341

2021年广告合同协议书范本

【篇一】2021年广告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事项   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所有广宣(广告设计、制作、加工、宣传和发布等事项)事务及活动的合作签订本合同。   二、内容及要求   1、合作的具体项目:   2、合作项目的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要求根据甲方每次要求制作前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____年,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与其他广告公司就广告设计、制作、加工、宣传和发布方面的事务及活动进行合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   四、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每次设计、制作、加工、宣传和发布前支付当次合作内容总费用的30%作为定金。   2、乙方将设计制作等的成品交付甲方或经验收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当次合作内容剩下余款,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   五、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设计、制作、加工、宣传和发布等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和未及时签字确认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相关设计制作等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相关设计制作等的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计制作等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相关设计制作等更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付清相关设计制作等的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全部费用;   4、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所需的有关甲方的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全不费用;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相关设计制作等:   4、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制作等。   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相关设计制作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的相关设计制作等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当次定金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除定金外应当支付实际产生的相关设计制作等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   乙方:xx传媒有限公司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代表):   乙方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2021年广告合同协议书范本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广告置换协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置换内容:   置换条件:   二、明晰:   乙方负责提供其购物网站广告位一个给甲方,点击图片可直接连接到甲方网站,广告位使用期限为三个月,乙方愿意每星期为甲方跟换图片(图片由甲方自行设计制作)。   甲方负责在其俱乐部期刊上刊登一则广告。广告为单页形式,单页大小为a4的三分之一大小,两面印刷乙方优惠券,装订时订入期刊最后一页(单页内容由乙方自行排版)印刷制作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即价格   (一)、价格:________   (二)、付款方式:________   四、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本媒体发布的所有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广告发布单位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如认为不妥,有权删改或拒绝发布。   三、提供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四、发布广告的日期、时长、规格等经双方协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广告发布单位可根据广告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统筹安排。   五、如果设备正常播放率低于90%,广告发布单位按广告发布总金额的20%进行赔偿。   六、提供的广告片必须清晰,广告字幕必须规范。如广告发布后与原广告片不符,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对差错部分进行更正。如是原广告片有误,广告发布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置换物品须在广告发布前一次性全部给付,否则不予发布。特殊情况须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内给付完毕,逾期交付的按广告费的10%加收滞纳金。   八、物品提供方应保障所置换物品的所有权,置换物品所有权在交付后转移,置换物品不得有第三方权利,如因所有权产生纠分由提供物品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物品提供方应保证所置换物品为合格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置换物品由提供物品方负责运输到制定地点,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十一、若以代金券的形式给付,广告客户须严格按照向代金卷持有者履行相应义务,且保证持代金卷持有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十二、双方签订协议后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________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实施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有不明经双方协商后制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告客户单位:________广告发布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三】2021年广告合同协议书范本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制作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期间制作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篇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_________产品电视广告___________篇_____条,时间长度为____秒。(此三条广告以下简称该广告)   二、该广告创意经甲方签字后,不得再进行二次修改,乙方不得依此创意和相似制作方式,为其它同类产品制作类似电视广告,电视广告版权归甲方所拥有。   三、该广告制作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合同签字后,甲方付给乙方制作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余额在乙方交付成品带时一次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付成品带。   四、乙方务必在规定制作期间按时完工(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五、广告制作完成后,乙方提供给甲方可供电视台播放的录相带1盘,VCD光碟10盘。如需增加录相带或VCD光盘,双方另议。   六、乙方严格按照该广告创意及《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在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则由甲方完全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广告制作或代理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图文传真:____________图文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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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
2023-09-11 05:19:031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1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2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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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基本原则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4.2 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4.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4.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4.5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6 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7 真实交易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货物所有权和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4.8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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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3年7月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郝 鹏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省发展改革委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3〕19号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0条 (国务院令第74号 1991.1)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3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2013〕19号 )  省经委4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2012〕52号)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主席令第 77 号 1998年 )转为行政服务工作6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3〕19号 )   省教育厅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号)实行告知性备案8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 1998年)转为行政服务工作9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10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2013〕19号 ) 省科技厅11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未做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1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号) 13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号) 14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号) 15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16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7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令第375号),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省环保厅 19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号) 20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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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否可以信教

共产党员必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样,公职人员肩负着传播唯物主义思想、带领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重任,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当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信仰宗教。党员和公职人员(公务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信教群众,必须坚决做到不信教,并做好亲属教育引导工作,这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也是一条重要的组织原则,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政治上是否坚定的重要考验
2023-09-11 05:19:488

工商局行政执法有什么内容呢?

工商局行政执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等。法规条例方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国际条约方面有《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023-09-11 05:20:041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在阿里巴巴广告法违禁词被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二)具体原则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问题不大。有专门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工商局也了解一般不会处罚的,确实你用了不当的广告语,在工商局那里按照他们的要求写好说明。如果已经修改好了,就截图没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截图,如果没修改,工商局也建议你要立马下架。一般是不会处罚的。广告法中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扩展资料: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告法在阿里巴巴广告法违禁词被投诉到工商局应当根据工商局要求对广告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 : 您好!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工商管理局允许广告词中有阿道夫吗? - : 工商管理局如果不允许 那你就暗中塞点钱就得了2011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对目前媒体广告中存在格调底下、滥用成语、... - :[选项] A. 政府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 B. 政府进行市场监管 C. 政府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D. 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9.2010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 意见》,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虚假广告被确定为今年整治的重点,... - :[选项]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国家对广告的规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请问工商营业执照中有“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发布”包含一下东西么? - : 是的,全部包括.但发布广告前你需要与媒体所有人签订版面租赁合同,户外广告发布前要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未经登记不能发布.工商局广告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在第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宝贝描述中带有“最”字,是否违反广告法? - : 这种描述不存在违法,最多是涉嫌,无法进行绝对认定.有关涉及广告法的问题,国家工商局已经说明,并不是商品带有某些字就会被禁止.而且他投诉到工商局,工商局并不能直接对你进行处理,你是淘宝店铺,并非企业性质(非淘宝企业店).至于要多少钱,你可以不作理睬.买家行为涉嫌欺诈勒索,是否能够认定存在违法或犯罪,这是由执法部门进行界定,我们的认定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工商局是不是有广告部 - : 明确的说没有.广告部,从名字上来说,应该是具有营利性质,或者具有广告设计职能的部门.而工商局是行政管理机关,其是具有对各类广告的监管职能的,不具备广告设计的功能,在名称上也是“广告监督管理科(处)、广告科(处)”.呵呵,你明白了吗?我就是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的.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2023-09-11 05:20:511

广告法九不准是什么?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学区房、户口、升学保证)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禁区:精装房、装修房)
2023-09-11 05:21:007

广告法中哪些是算违法的

(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六)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其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它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骗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止整顿。
2023-09-11 05:21:431

虚假广告罪

法律主观: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 ( 刑法 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告法 》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 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 法律法规 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 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 行政处罚 措施。(二)本罪与 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界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三)虚假广告罪与 诈骗罪 之间的界限;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四)本罪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界限;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本法第l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 数罪并罚 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四、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和决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 侵权 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虚假广告罪的特点(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而受委托制作或者发布了虚假广告,不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3-09-11 05:21:561

个体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营的主体,违反了与工商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个体经营身份而引起的,是以个体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特别责任。二、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行政处罚法》等。(1)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2)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制订《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基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3)《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1 05:22:201

新广告法实施后 对已产生的违法广告 是否具有溯及力

您好,应该是具有的,要不然,你可以在律伴,问下这类的资深律师看看。
2023-09-11 05:23:07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四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八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2023-09-11 05:23:531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下是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给予大家帮助!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 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   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 农药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四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索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条例》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
2023-09-11 05:24:021

被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违反《广告法》夸大宣传,工商局立案怎么办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如齐创辉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11 05:24:513

公务员可不可以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必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样,公职人员肩负着传播唯物主义思想、带领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重任,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当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信仰宗教。党员和公职人员(公务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信教群众,必须坚决做到不信教,并做好亲属教育引导工作,这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也是一条重要的组织原则,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政治上是否坚定的重要考验
2023-09-11 05:25:067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侵权责任法(部分)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大概就这些 还有一些其他规定 商品房买卖条例 什么的 但常用的就这么多
2023-09-11 05:26:1213

天猫店铺违反新广告法被投诉到工商部门怎么办

依照广告法以及相关行业的细则进行相应的惩罚。一般不严重的话,第一次都是口头警告,并要求按照广告法进行整改。主要还是看你违法了哪些条例。
2023-09-11 05:29:291

在空间里做卖烟广告违法吗?

你可以去百度一下。
2023-09-11 05:30:036

广告法修订版什么时候实施?

广告法的修订版应该是在2020年1月1日起之后全面实施。
2023-09-11 05:30:181

禁止香烟广告属于市场手段吗

不属于市场手段。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中国大陆1995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我国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是“有限禁止”,即只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五类媒体和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等四类场所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对于互联网、室外场所等广告则末禁止。此外,我国立法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
2023-09-11 05:30:311

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带什么证件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广告登记、审批,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办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审批表(2份)(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份)(3)组织章程(2份)(4)广告管理制度。依据《广告法》制订,包括: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2份)(5)申请公司人员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3个(复印第一页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2份)(6)申请公司人员《广告审查员证》2个(复印件第一、二页并加盖广告审查员专用章、一式2份)(7)具有发布外商来华广告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承接外商广告的具备的条件,外商来华来源及市场情况。(一式2份)(8)六级以上外语翻译人员证明2人(一式2份)毕业证复印件。注: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提交上述(5)、(6)两项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A: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B:中方合资者申请报告C:中方合资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D:成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的意向书可行性报告(一式2份)E: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一式2份)F: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见申请表第四页)G:住所证明(见申请表第五页)2、媒介单位兼营广告企业,申办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广告经营者登记表(一式2份)(2)申请报告书(一式2份)(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式2份)(4)报(期)刊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5)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社团登记证、事业法人单位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6)法定代表人证明(一式2份)(7)住所证明(一式2份)(8)广告经营机构证明(一式2份)(9)广告负责人、广告从业人员证明(一式2份)(10)广告收费价目表、发行量证明(一式2份)注:按申办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第D、E、F、G、H项提交文件证件。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1)北京市户外广告登记表(一式2份);(2)市户外广告办公室设置批准文件及复印个加盖本单位公章;(3)《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4)《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注:自设广告只需提交前三项4、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5、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备案应提交文件、证件 6、广告显示屏登记审批应提交文件、证件7、烟草广告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申请发送印刷品广告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
2023-09-11 05:30:411

什么是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是指以专利文献作为主要内容或以专利文献为依据,经分解、加工、标引、统计、分析、整合和转化等信息化手段处理,并通过各种信息化方式传播而形成的与专利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总称。专利是发明创造的一种,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注重创新;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积特知识产权:什么是专利信息?术语专利信息通常用于指代专利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这通常包括本发明的详细说明,一组显示本发明的附图以及有关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信息。许多数据库还提供有关相关申请或已发布专利的信息,例如同一发明人发明的发明,同一申请人所追求或拥有的申请或针对类似主题的发明。
2023-09-11 05:30:524

新广告法2019全文解读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2票赞成、6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了详细解读。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法广告 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行为。新广告法专门增加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相信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作用。 针对媒体记者关注的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甘霖表示,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大众传媒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甘霖表示,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广告法增加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王超英则表示,烟草广告的执法比较复杂,新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 任何人都不得代言药品广告 当媒体记者问及新广告法中对于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与过往的一系列规范有什么不同时,王超英表示,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次这六项内容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王超英同时表示,对于药品广告,新广告法特别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的有关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2023-09-11 05:30: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2015新版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 ,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完善广告准则【变化】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解读】没有新增内容时,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明确定义虚假广告【变化】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解读】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约束广告代言人【变化】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解读】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禁止烟草变相广告【变化】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 10岁以下不能代言【变化】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解读】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 规范互联网广告【变化】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解读】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加强对媒体监管【变化】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解读】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益广告成责任【变化】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解读】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监管不到位将追责【变化】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变化】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解读】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2023-09-11 05:31:081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11 05:31:221

专用是广告法禁用词吗?

法律分析:不是,没有明确规定,代表权、威性、专供等词语是禁用词。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23-09-11 05:31:301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2023-09-11 05:32:033

广告法处罚

法律分析: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11 05:32:201

广告法9条的内容

法律主观: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一直是法律人士们讨论的焦点之一。倘若广告法第九条能够落实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么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树立法律威信而言,将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是关于广告法第九条的具体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具体梳理,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项法律条文,维护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立法用意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亮点之一是大大提高了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力度,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立法部门的目的十分明确,通过加重处罚来杜绝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广告法》为什么要禁止绝对化用语呢?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尚未有官方对该条款作出解释。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的用意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绝对化用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三是绝对化用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然而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该法条鲜有适用之例,即使适用也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配合使用,究其原因是立法部门对现实状况存在误判。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现实状况在传统经济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市场参与者中所占比例不高,同时他们又占据着信息发布权,当他们蓄意误导消费者时,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1995年施行的旧《广告法》首次出现禁止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就是基于对这种市场状态的规制。然而近几年来,网络经济发展之势犹如大雨倾盆,一时间众多商家似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市场。网络经济其势已成,全民经商大势所趋。而网络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眼球经济,或者说注意力经济,如何做广告、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就成了商家进入网络市场的入门功课,于是拥入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在搭上网络经济这艘巨轮的同时又多了一重身份,即广告主。网络市场的门槛是如此之低,几乎人人可以进入其中,但是成为一个合法广告主却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识作为基础的。绝大多数新晋广告主们对于法律认知还处在“杀人偿命,其债还钱”的原始状态,出于生计考虑进入到网络经济中的他们对《广告法》的免疫能力近乎为零。新晋广告主们和新《广告法》的遭遇双方均措手不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部门显然低估了违反该法条的“犯罪黑数”,也低估了二十万元的起罚标准对于现实状况下绝大多数广告主的杀伤力。与此同时,更讽刺的是该处罚额度对于体量庞大的广告主完全没有约束力,立法部门又高估了一百万元处罚上限对一些商家违法意愿的约束力。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对应的二十万和一百万2015年9月1日后,新《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条文的实际适用中有两起事件极具代表性。其一是2016年3月杭州方富林炒货店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被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二十万元。对于方富林炒货店来说这二十万元足以使其破产,因此富林炒货店以处罚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该案审理结果还未对外公布。其二是2015年11月某品牌汽车的新车发布会上汽车厂商宣称该车为“23万区间最高效标杆动力总成”、“25万区间最专业全路况能力”、“27万区间最丰富科技”明显违反广告法。就此次事件来讲,首先该汽车厂商不可能没有相应的法律部门对其宣传用语进行审查,其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存在主观故意;其次,该汽车厂商在一个全国性的商业广告活动公然使用被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其主观恶意较大。虽然笔者未曾获悉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很显然该汽车厂商已经做好了将违法处罚作为广告宣传投入的一部分,而从其经济体量来看,即使市场监管部门以最高罚款额度一百万元对其进行处罚也完全在该汽车厂商的承受范围之内。广告行业往往会用一些艺术的夸张手法来宣传产品,合理的夸张在增加广告趣味性的同时,也能更好的宣传产品。但是广告法中第九条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可以很好的防止夸张广告,虚假宣传,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都是必不可少的。
2023-09-11 05:32:451

广告法对于极限用语是怎么规定的?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参考:百度百科——新广告法
2023-09-11 05:32:531

工商局都是管什么的

营业执照,开店,开公司的都归管
2023-09-11 05:33:093

电商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标准

法律主观:随着广告法的逐渐贯彻实施,许多广告商都早已对自己的商品、平台进行了整改。但是,由于广告行业良莠不齐的现状,依然有少数商家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违反了新广告法,例如滥用违禁词语,夸张甚至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明规定了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所以希望所有的广告商都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广告。一.违反广告法的处罚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6.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二.对于处罚不服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之所以出台了如此严厉的广告法,在于市场经济的特性,倘若虚假夸张宣传,或者是使用违禁词语等方式,不仅会给消费者带去损失,还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队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只要在严格的法律规定的限制之下,才能约束广告商的行为,保证行业环境的单纯和积极氛围,对于消费者、广告商都有着良好的作用。法律客观:随着微信的用户群体的迅猛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将注意力投向微信营销模式。于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朋友圈不时被各路微商广告刷屏,让人不胜其烦。然而,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在朋友圈乱刷广告将有可能被索赔。广告法解读:朋友圈刷广告的小心被索赔“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谢旭阳告诉记者,自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后不仅对温州的企业、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有较大影响,实际上对今后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谢旭阳告诉记者,之前的旧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据了解,在朋友圈的购物流程是这样的:一般是卖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看中某样产品后向卖家下单,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后卖家再发货。卖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经营。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叁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法律人士:维权可参考新《消法》“淘宝还有不少漏洞,更何况微信买卖又没有第三方担保,只靠朋友之间的信任,这就难免会有滥竽充数的产品进入微信平台,如果在朋友圈购物受骗了,应该如何维权?”有微友发出这样的疑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参考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的条款进行维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退货运费。”不过,也提醒市民,当前微信并未实行实名制,交易行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费凭证,不像实体店那样存在大量现货可查,因此监管上存在难度。另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没有卖家的真实信息,工商部门也很难受理此类投诉。但是根据属地原则,购买商品网址的实际地址或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在哪儿,消费者可以向那里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
2023-09-11 05:33:241

新广告法规定不能使用什么词?

《新广告法》不能使用的词有: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等。拓展资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2023-09-11 05:33: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答案】: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规范我国广告活动和广告内容的根本大法,对广告范围、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特殊商品广告审查、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困扰我国广告业更全面发展的绊脚石之一,就是广告的真实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立法的核心也在于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我国广告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广告市场在法制化轨道上更进了一步,标志着我国广告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
2023-09-11 05:34:061

个体户违反广告法怎么罚款

法律客观:随着微信的用户群体的迅猛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将注意力投向微信营销模式。于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朋友圈不时被各路微商广告刷屏,让人不胜其烦。然而,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在朋友圈乱刷广告将有可能被索赔。广告法解读:朋友圈刷广告的小心被索赔“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谢旭阳告诉记者,自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后不仅对温州的企业、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有较大影响,实际上对今后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谢旭阳告诉记者,之前的旧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据了解,在朋友圈的购物流程是这样的:一般是卖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看中某样产品后向卖家下单,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后卖家再发货。卖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经营。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叁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法律人士:维权可参考新《消法》“淘宝还有不少漏洞,更何况微信买卖又没有第三方担保,只靠朋友之间的信任,这就难免会有滥竽充数的产品进入微信平台,如果在朋友圈购物受骗了,应该如何维权?”有微友发出这样的疑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参考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的条款进行维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退货运费。”不过,也提醒市民,当前微信并未实行实名制,交易行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费凭证,不像实体店那样存在大量现货可查,因此监管上存在难度。另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没有卖家的真实信息,工商部门也很难受理此类投诉。但是根据属地原则,购买商品网址的实际地址或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在哪儿,消费者可以向那里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
2023-09-11 05:3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