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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什么?

2023-10-04 16: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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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

1.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大目标”。

2.牢牢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两个根本”。

3.统筹推进司法机构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各单位改革“三项任”。

4.积极探索组织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履职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四条路径”。

5.切实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种能力”。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目的:

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会议精神,以目标为导向进行改革。

以司法体制改革新突破推动政法事业实现新飞跃、依法治国取得新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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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是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2023-09-11 06:19:471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5、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扩展资料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权组织形式和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渐进,并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国社会的现状,不能离开中国的传统和国情谈中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进移植什么,人家没有什么,咱就批评甚至取消什么。这种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的主张,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体制改革
2023-09-11 06:19:551

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什么落实司法责任制

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加显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更加可期可感。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战略的提出,在中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一种司法改革新范式、新进路,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一是司法改革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要求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增强改革的协同性、耦合性。二是司法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闯关破隘阶段,要求围绕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好攻坚战、歼灭战,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三是司法改革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到外部配套、内外联动阶段,要求相关党政机关在司法人财物管理、执法司法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的司法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023-09-11 06:20:131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认识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改革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基本到位,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对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偏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正确把握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2023-09-11 06:20:581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利弊

利: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3、推进法治建设: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推动法律实践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弊:1、风险与挑战:司法制度改革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和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社会矛盾、财务压力等等,需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应对策略。2、制度落地难:即使制定了较好的司法制度和条例,但如果不能落实到具体执行中,也会影响改革效果和公众信任度。3、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在司法制度改革中产生一定的障碍或抵制。
2023-09-11 06:21:061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利弊

你好,你想问的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利弊是什么吗?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弊端是:1、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2、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利是:3、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4、有利于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023-09-11 06:21:141

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司法局吗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全部都涉及。
2023-09-11 06:21:412

国家积极推进什么的司法改革

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截止2022年9月16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3-09-11 06:22:001

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制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在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全国基层法院检察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人均办案数量增长20%以上,结案率上升18%以上,一审后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8%以上。扩展资料: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出台《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并推动23个省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张苏军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十八大以来取得重要成果
2023-09-11 06:22:08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法律分析: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2023-09-11 06:22:221

司法改革内容五个方面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内容的五个方面包括: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2023-09-11 06:22:321

司法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是二零一四年开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2023-09-11 06:22:421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包括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包括【执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赋予司法体制改革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承载起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在法治轨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中国政治体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比如,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4项改革试点、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推进诉讼程序制度和审判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法院组织机构改革、扎实推进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等。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
2023-09-11 06:22:501

司法改革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措施包括(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023-09-11 06:23:151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

法律分析: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求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明确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是推进司法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和优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新组建司法部,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深化跨军地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四是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五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要把改革的指向聚焦到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上来,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全面深化国家安全机关改革,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七是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深入推进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律师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领域改革。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面对改革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司法体制改革更需集思广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县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_,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2023-09-11 06:23:421

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法律分析: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制约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三是加强了看守所监督工作。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五是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的监督。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推进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11 06:23:521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1、法官员额制改革;2、巡回法庭;3、立案登记制;4、庭审实质化;5、司法救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司法部提出了三条保障措施有哪些1、建立工作机制。司法部调整充实了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分工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专项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派得力人员参加;2、抓好推进落实。各项措施明确了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3、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提出了要加强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改革成果和改革举措的宣传,为顺利完成改革任务营造良好氛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023-09-11 06:24:171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中国司法体制是在继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受苏联的直接影响而形成的。它奠基于1954年,确立于1982年。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为司法机关;②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④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司法体制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司法体制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3-09-11 06:24:28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方面

法律分析:第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第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第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2023-09-11 06:24:371

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扩展资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延伸: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员: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体制改革
2023-09-11 06:24:471

司法考试改革过渡期是什么意思

司法改革的五年过度期是2019年-2023年。首先,法检两院比较特殊,是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的,但是由于政法编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会特批一些事业编制供法检两院招录辅助人员,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检察官,甚至编制都只能挂靠在其他单位。司法改革恐怕很难波及到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标志是先实现人财物省统管,但事业编制属于地方编制,所以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内。1、现在法院的事业编制的岗位都是辅助岗位(司机,内勤,书记员,出纳,后勤,法警等),因为法院的事业编制是不能任审判职称的。2、待遇一开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后,按工龄啊等等啊,会有差距。3、一般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也有好多种,要看具体情况)4、在法院没有审判职称,就没什么前途了。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扩展资料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属于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从法律上说,无事业编制警察。警察编制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有的地方,行政编制已满,在行政编制之外,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招收事业编制人员充实警察队伍,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部分所谓“警察”,不能算做公务员,只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说来,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职务。《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023-09-11 06:25:071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本改革是哪些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 律师 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2023-09-11 06:25:371

改革后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

  一、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扩大  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4类职业扩展到9类职业。  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到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治人才选拔的“入口关”,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考考试中会进一步强化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有利于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素养,各位考生应该更加重视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法理学等科目。  二、报考学历门槛提高  报名条件有新变化,提高了报名门槛,虽然司法部在这个制度设计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体现了对考生的温暖与关怀,但不可否认的是,非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生在未来将不会像以往那样在法考的道路上不受任何限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学教育打开了一扇窗,这是实现法学教育应用化和法律人才职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检验学生法学素养和法律综合素质的标尺之一。这意味着今后的法学教育也会发生改革,在法考考试命题方向会更加贴近社会,服务于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三、“一考”变“两考”  卷式结构有新变化,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的规定,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这意味着今后的法考考试不仅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多出没有标准答案的“活题”,突出考题的实践性,请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务必关注热点案例分析!!!  四、放宽政策有新变化  将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1039个县级行政区域纳入放宽地域范围。  中央有关会议明确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进得来、留得下。提醒各位考生在报考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
2023-09-11 06:25:551

根据材料二分析,俄国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什么特点

特点:确立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原则;司法平等、公开;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等。(4分,答出两点即可)存在问题:农村地区司法权仍掌握在地主手中。(2分)认识:是俄国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维护了贵族地主利益,改革很不彻底。(4分)
2023-09-11 06:26:17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哪几项改革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023-09-11 06:26:271

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023-09-11 06:26:371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法律分析:1.法官员额制改革2.巡回法庭3.立案登记制4.庭审实质化5.司法救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023-09-11 06:26:471

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023-09-11 06:26:571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量刑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抹刹这一原则
2023-09-11 06:27:052

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适时增设巡回法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检察院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安排;检察院飞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部门、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对反映的情况应当有书面回复;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努力完善律师职业环境,提高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起诉质量,防治‘带病"起诉。
2023-09-11 06:27:145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

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1)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2)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合要求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3)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与扁平化相结合(4)推广科学办案方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5)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定期通报(6)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达到 1:1 比例配置(7)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外部社会化购买(8)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9)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023-09-11 06:28:271

司法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是二零一四年开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2023-09-11 06:28:551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什么?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1.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大目标”。2.牢牢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两个根本”。3.统筹推进司法机构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各单位改革“三项任”。4.积极探索组织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履职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四条路径”。5.切实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种能力”。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目的: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会议精神,以目标为导向进行改革。以司法体制改革新突破推动政法事业实现新飞跃、依法治国取得新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2023-09-11 06:29:042

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制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在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全国基层法院检察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人均办案数量增长20%以上,结案率上升18%以上,一审后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8%以上。扩展资料: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出台《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并推动23个省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张苏军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十八大以来取得重要成果
2023-09-11 06:29:301

司法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是二零一四年开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2023-09-11 06:29:471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1、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1)法官员额制改革;(2)巡回法庭;(3)立案登记制;(4)庭审实质化;(5)司法救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二、司法部提出了三条保障措施有哪些1、建立工作机制。司法部调整充实了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分工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专项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派得力人员参加;2、抓好推进落实。各项措施明确了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3、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提出了要加强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改革成果和改革举措的宣传,为顺利完成改革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2023-09-11 06:29:571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2023-09-11 06:30:052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这五方面的任务: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紧密结合自身国情,及时回应社会需要,合理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渐次展开、与时俱进,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
2023-09-11 06:30:231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什么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是:1.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大目标”。2.牢牢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两个根本”。3.统筹推进司法机构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各单位改革“三项任”。4.积极探索组织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履职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四条路径”。5.切实提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种能力”。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目的: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会议精神,以目标为导向进行改革。以司法体制改革新突破推动政法事业实现新飞跃、依法治国取得新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2023-09-11 06:30:511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是什么会议提出的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通过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  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组织和团体等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023-09-11 06:31:121

如何看待司法考试改革

问题一:如何看待司法考试 自古与教育息息相关的是各种各样的考试,而谈到中国法学教育自然不能不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先谈谈法学教育制度的概况。作为律师,我现在是中国律师中学历最高的其中一位。当了大半辈子学生,我对中国的这种教育形式却是深恶痛绝的。前几日在北大讲课的时候,曾经有一位同学给我提了一个问题,问怎样看待中国的法学教育和一个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应该学些什么,我回答他在学校学的东西在社会上都不会有大用处。这方面我可以举个例子,哪个大学的老师会向学生讲律师怎么向客户收费;作为一位律师,怎样寻找客户、保持客户、发展客户;怎么与法官打交道;怎样能把学到的知识变成实实在在的经验?我想上面这些问题大学的老师都不会讲给学生听的,而国外的法学院恰恰讲的都是这些东西,叫做诊所教育,也就是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而不是讲大范围的理论。在国外上了法学院已经是本科毕业,不存在本科法律教育,必须是拿到本科一个学位四年以后,然后到大学学法律,所以就导致一来到法学院就学一些很实在的东西,而且讲课的老师都是律师出身。中国司法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中国的律师素质没有大提高,很大程度都是出自于大学教育的失败。前几天在中国法学院院长联谊会上,我作为律师代表参与了这次会议,他们已经意识到了中国进行教育改革的重要性,进行由律师主讲的案例教学,将律师的案子讲给学生听,做到有的放矢。 再来谈谈司法考试。一九九七年,我参加全国律协访日代表团后写了一个日本司法考试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建议,这个稿子在网上大家可以查到。当时我就对律师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说法官检察官入一个门槛这个意义说了很多。一九九八年又派了一个代表团,我又到韩国考察司法考试。二零零零年到美国留学的时候,我也重点对美国各州的司法考试进行了考察,写了很多这方面的东西。中央采取了司法考试这个措施以后,开了一个很大规模的研讨会,高检、高法、司法部。我当时有一篇文章,题目叫做《从律师考试看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建立》,入选最高法院办的刊物《法律适用》,大家在网上可以查到。司法考试建立的意义非常之大,第一,它首先统一了门槛。大家做法律的要统一门槛,不要搞不同的门槛。第二个意义在于它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同一个门槛进来,考过司法考试之后,做法官、做检察官、做律师,由你个人志向决定,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形成了。第三,它对国家法制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比如检察官和律师的流动,律师和法官的流动,对这个行业的促进,对国家法制的建设,都非常有益处。第四个,它跟国际上接轨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做司法官、做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为这种工作是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非常需要高素质的工作。试想一个没有经过考试就进到这个行业的人,素质能有保障吗?所以司法考试的意义就在于此,实际上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那么司法考试实现以后,会带来什么状况呢?我觉得可能有这几个现象。第一个,参加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激增,大幅的增加,比考律师的人数要增加很多。这个原因很简单,因为原来只是考律师,现在法官检察官也要参加。第二个,通过率大降。原来报考人数也不多,现在报考人数增加了,通过率降低,这说明考试的标准没有降低,录取的比例有所下降。第三个,考试难度增加了。因为原来的全国律师考试是对律师资格进行考试,现在是包括检察官法官,所以它的难度有所增加。比如说出题的范围扩大,要兼顾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第四个,考试严格了。原来全国律师考试,司法部对自己本系统的人员多少有些照顾。比如司法部在九十年代后期进行司法行政改革的时候,那些司法部的干部,据我所知,只要你离开司法部,就给你一个律师资格,......>> 问题二:如何看待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说明未来的司法考试制度会进行改革,对于考生报考的门槛也会相应提高,对于法律人的综合素质的考量也会提升。 问题三:如何看待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说明未来的司法考试制度会进行改革,对于考生报考的门槛也会相应提高,对于法律人的综合素质的考量也会提升。 问题四:司法考试2017年改革吗? 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预测2017年发生变革的可能性极大,如果致力于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建议狠狠抓住2016年司法考试的机会,争取一举通过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政策,还没下发,期待中,平时多看下司法考试的信息. 问题五:司法考试改革,非法本,法律从业三年这句话怎么理解 司法考试改革,原则上非全日制法本生不能参考,非全日制法本若要参考需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有三个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 问题六:如何看待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具体改革方案都还没权威出台,现在看待略。 问题七:如何看待今年司法考试成绩 知乎 按你的思路想,作废?重考? 有可能吗? 这样会成为千古笑话的,会同意吗! 安心备考吧,2016年通过就是了。 问题八:如何评价2016年司法考试 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 下了考场,表情各异,忘了看这个,忘了看那个了。回顾司法考试,多少辛酸泪,就为了这一次考试。 别管考过还是没考过,自己都不要灰心,路还得自己往下走下去。 问题九:如何评价2015年司法考试 司考的路确实不易,要有自信和坚持不懈的精神。要对自己的学习能力要有信心,在战略上藐视对方在战术上重视对方;要有毅力,排除干扰,全力以赴。注意连续不断的学习,时间上不要间断,保证每天都能看看书,保持学习状态的持续性。 问题十:打算参加2017年的司法考试,现在该看什么? 你基础怎么样?你家庭条件怎么样?有没有条件去报班的? 如果要报班的,就按报班老师的话去做。 如果没钱报班的,建议你使用厚大的书籍。先从基础先修开始,学完了再学系统强化。给你推荐厚大是因为它师资力量雄厚,最为重要的是它有免费的视频和音频,你可以直接在它的官网上搜索。 话到这里。再具体就是要收费的了。
2023-09-11 06:32:221

司法考试取消后怎么办

问题一:司法考试取消之后对于已经取得司考证书还有用吗 司法考试没有取消,是统一调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问题二:司法考试怎么取消报名? 不用取消 不去考试就行了 即使你缴费了不去考都可以 不会因为报了名而不考受处罚的 放心 问题三:您好,请问司法考试过了以后不从事关于法律的公职,证书会被撤销吗? 《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所以,你的执业证不会被注销,只是你应挂靠在律师所,并年检,以后不需要实习。 问题四:全国司法考试有法律依据吗,以后会被取消吗 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证法都有规定。 《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法官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检察官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公证法》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问题五:司法考试改革后,C证以后会归为法律工作者还是会取消C证与A证的区别 C证和A证毕竟报名条件是不一样的,而且通过的分数也不一样,因此个人觉得即使司法考试再改革,也不会取消两个的区别,要不然对于A证的考生来说岂不是不公平了。 问题六:2015年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绩单没有打印可是网站已经关闭了怎么办 这么重要的信息,你都错过了。 现在官方通知关了,自己找司法局了解看怎么操作的。 再不行,然后就PS的了。 问题七: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 现在还没有信息出台,只能证明2016年的司法考试不会禁止非法本参加考试。 现在绝对不会出来明确的消息说明2017年的考试政策。 问题八:2015年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绩单没有打印网上关闭了怎么办 这么重要的事情,都能错过的了。 到当地司法局询问吧,不要再拖的了。 官方通知都关闭的了。 详细的到法考联盟论坛详细了解了解下。 问题九:2016年司法考试会改革吗? 我认为: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但非法本无法参加司考可能性很小。改革可能不会限制人群所学专业,而是限制对法律知识的专业度。 非法本无法参加司考的消息来源于哪里? 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应推进司法考试的改革,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一意见。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老师学生的一片争论,其中不乏反对声音 “限制学科,这是对非法本的歧视,是学科利益垄断。”“法律训练对人格的培养并没有什么独特性。就法律知识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说明其掌握的知识已经够了。有很多伟大的法官并不是法律本科毕业的。” 自此,很多考生开始担心司考改革会不会限制非法本学生报考?我表示:从当前情势上看,考生们的忧虑是多余的,2016年非法本目前是可以参加司考的。 主要原因有: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司考改革不会与国家政策趋势相悖 2015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目前,很多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多都是非法本专业。国家要加强“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那么一定会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鼓励未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参加司法考试,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度。如果说司法考试报考“必须是法学专业”这一门槛,那很多在职司法工作人员将无资格报考司考,这与国家大力推进法治的趋势相悖,所以非法本将无法司考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二:司法考试改革需要时间实施 2016年改革可能性不大 但改革势在必行,司考难度可能会越来越高。 从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至今,已有13年未进行过重大改革,随着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相关政策,司考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现在仅停留在通过意见阶段,还未出台任何相关草案和文件说明。按常理来说,任何法令规章条例的出台,从提出草案到收集意见,再到最后真正的落实实施,必将经过一到两年的时间,究竟怎么改,如何改,现在还没有提出明确的方案,所以2016年司考制度可能照旧,但在2016年出台相关草案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相关草案出台,则意味着在最近的1-2年内即可能施行。 司考改革限制所学专业的可能性不大,但一定会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实际应用能力,所以司考的难度会越来越难。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但非法本无法参加的可能性非常小。司法考试难度会越来越高,所以,请备战2016年司考的考生们不要过多担心,全力以赴,争取在明年通过司法考试。 问题十:大学毕业后要是司法考试没通过怎么办 司法考试没通过的话是不能申请实习律师证的。大部分律所都是要求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过也有一些律所不要求。我认为如果找一个愿意接受你的律所,有没有这一年的实习期是无所谓,主要是可以学很多东西。另外,法学毕业生的出路并不局限于律师。还可以: 1、申请成为法律服务人员 2、参加公职人员考试(这个法学招的人相当多) 3、作法务。
2023-09-11 06:32:301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法律分析: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 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2023-09-11 06:32:381

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都改了什么?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2023-09-11 06:32:492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趋向是什么?

理论上的司法改革,是朝着依法治国、司法独立进行的。从1999年开始的第一轮司法改革,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统一司法考试,法官穿法袍,司法职业化。不幸的是,到了2006年之后,这一轮司法改革,开始出现反复。所谓司法民主化,司法人民化,司法党化的风气逐渐蔓延,一方面这是对司法部门腐败的反应,另一方面更是中央不愿放弃对社会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的一个要求。早有人指出,党中央不愿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最终的结果也将是失去民心,失去活力。可惜!
2023-09-11 06:32:591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公安部长,委员由法院、检察院、安全部门、司法部门和军队的政法部门的首长组成。
2023-09-11 06:33:093

十八大为什么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现在基本是官大于法
2023-09-11 06:33:283

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变化

  一、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扩大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4类职业扩展到9类职业。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到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治人才选拔的“入口关”,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考考试中会进一步强化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有利于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素养,各位考生应该更加重视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法理学等科目。二、报考学历门槛提高报名条件有新变化,提高了报名门槛,虽然司法部在这个制度设计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体现了对考生的温暖与关怀,但不可否认的是,非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生在未来将不会像以往那样在法考的道路上不受任何限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学教育打开了一扇窗,这是实现法学教育应用化和法律人才职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检验学生法学素养和法律综合素质的标尺之一。这意味着今后的法学教育也会发生改革,在法考考试命题方向会更加贴近社会,服务于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三、“一考”变“两考”卷式结构有新变化,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的规定,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这意味着今后的法考考试不仅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多出没有标准答案的“活题”,突出考题的实践性,请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务必关注热点案例分析!!!四、放宽政策有新变化将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1039个县级行政区域纳入放宽地域范围。中央有关会议明确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进得来、留得下。提醒各位考生在报考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
2023-09-11 06:33:403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2023-09-11 06:33:511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国家推进司法改革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推进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战略以及司法的公正
2023-09-11 06:3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