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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立法不公立会引起什么问题

2023-10-04 17:35:11
TAG: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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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一、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二、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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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体措施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进严格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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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度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为突出、更为紧迫,这对于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   一、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可以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二、深刻分析司法公开的群众关切   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开需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是对司法公开的对象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国司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愈益凸显,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司法公开的对象方面,不仅仅满足于司法向当事人公开,实现当事人对案件进程的知情权,而且要求司法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司法。   二是对司法公开的广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时期,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的内容方面,不再仅仅满足于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过程的公开,而是进一步要求司法管理、司法政务等司法信息的全面公开;不再满足于获取一般的、大概的司法信息,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和环节。   三是对司法公开的深度提出了新要求。现阶段,人民群众不再仅仅满足知悉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特别期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不再仅仅满足于被动旁听,而是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乃至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带到人民法院来运用;不再仅仅满足于通过报刊杂志等传统渠道获取司法信息,而是期待人民法院通过更加高效、便捷的信息平台公开司法工作情况。   三、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依法公开。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涉诉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但决不能因此妨碍司法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群众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审判秘密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保护审判秘密。在公开司法信息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公开。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涵盖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公开,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实质公开。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开,是指在“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   及时公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规范公开。应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加强司法公开的规划部署,统一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安全、和谐运行。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决不能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   四、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多个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从细微之处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司法公开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将司法公开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推进。各地法院还可以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司法公开新举措,切实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开要求。   健全完善的司法工作机制,是司法公开规范、有效、持久开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全局性的日常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司法公开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确定公开范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检查指导机制,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定各项司法公开任务的对应分值,科学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将司法公开项目的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部门业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涉及司法公开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三同步”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资金、设施和技术保障;健全完善宣传报道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机遇与挑战并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力量。人民法院应当有这样的自信、有这样的力量,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奋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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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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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06:40:0910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法院而言更为突出。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2023-09-11 06:43:221

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B、D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
2023-09-11 06:43:301

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所谓司法公信力,依笔者的理解是指,广大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所给予的信赖程度。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广大公众心目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及绝对执行的效力。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二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前因,司法权威是后果,两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司法公信力若是很高,反映在社会层面上则是社会秩序井然,广大公众普遍地崇尚法律、敬仰法律;一旦出现纠纷和争端,大家便想到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作为司法官员,在广大公众的心目中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就是会说话的法律,其司法权威之高不言而喻。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公信力较低,司法权威较差。主要表现在:案件服判息诉的比例不高,往往形成“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的局面,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年年不断激增;在普通老百姓甚至于党委、政府领导的心目中,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哄闹法庭,威胁、殴打、辱骂司法工作人员,阻挠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时常发生;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随意地品头论足,评论是非,否定其效力;在各地方开展的评满意(或不满意)单位时,司法部门很难跻身于满意单位的行列之中……探究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有着重大的关系。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历史的国家,行政权力长期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现象比比皆是,故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敬重大官更甚于敬重法制。人们有了冤屈,习惯地寄希望于大官为自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其次,司法公信力较低的这一现状还与我们国家的司法水平普遍偏低有着必然的联系。司法水平的高低情况又取决于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在业务素质方面,虽然十多年来司法工作人员基本普及了大专、本科文凭,着力于提升其法律素质,但他们的实际司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司法部门对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虽不断地在加强,但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不注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差,司法行为不廉洁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司法水平的正常发挥。再者,有关我国司法领域运行方式的一些改革举措脱离了现实的司法环境,单纯追求法律效果,无视社会效果,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与广大民众奉行的道德评判结果相去甚远,导致广大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不认同、不满意,这也是当前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之一。最后,司法管理体制亦决定着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大小。当前,我国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正常地行使,司法裁判往往要奉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旨意,地方保护主义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地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充分认识到上述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因素之后,对症下药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可是,历史因素、管理体制等不是轻易随便就能改变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且必须做的是从力所能及的地方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依笔者的浅见,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必须从司法职能的定位、司法运行方式、司法审判效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实效。一、正确认识和了解当前的司法工作职能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现期。各种利益之争、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问题。因此,客观社会现实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司法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纷争,充分运用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司法方面的努力。每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自己办理每一个案件的终极目标。也只有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推进法治,而不是成为涉诉信访的对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二、结合我国的国情,注重司法运行的方式司法运行的方式是指司法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运行方式充分体现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理念(或者说指导方针),也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在司法领域方面的国情。符合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能充分发挥其司法职能,从而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相反,违背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则会阻碍司法工作应有职能的发挥,难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其司法行为是不受广大公众欢迎和认同的。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在增强,大量的矛盾纠纷涌至司法机关寻求解决,而公民的法律知识普遍欠缺、对司法的运行程序知之甚少,诉讼技能普遍较差。因此,我们的司法运行方式必须结合这一国情,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而建立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为民”就是我们应有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它必须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始终。如何实践这一司法理念?笔者认为,一要保障民众的司法知情权。即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譬如:对当事人进行热心、负责地诉讼指导;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悉数地告知;司法过程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语言;裁判文书要充分地论证说理;对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信息适时对外公布等等。二要保障民众的司法参与权。即司法活动要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同时要依靠工会、妇联、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来参与解决纠纷,不能独立特行、单打独斗。三要保障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司法工作应广泛地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畅通当事人的信访申诉渠道。四要树立和谐司法的观念。在司法活动中和裁判结果上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适时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便民司法工作方式;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开展司法工作。总而言之,司法运行的方式必须贴近民众、服务民众,只有这样做,才能让民众对司法工作满意,才能谈得上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问题。三、努力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效果是单纯从法制角度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裁判既严格遵循了程序法的规定,又准确运用了实体法的条款,那就是最佳司法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从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定纷止争、让党委、政府满意,得到民众认同的目的,那就算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追求法制意义上的司法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则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司法,纯理想主义的司法,人民群众不会感到满意、不会认同其司法效果。因此,司法工作必须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准确把握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才能实现司法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要做到这个“统一”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法官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裁判艺术,让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贴近民众、贴近社会。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主导者,是联系民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关键。一名法官,若是讲不清道理,释不明法律,写不出有质量的裁判文书,这样的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肯定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加强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是第一要务。一名法官,若是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采取“生冷横推”的态度,漠视甚至压制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的法官同样是建立不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因此,第二要树立法官的亲民、护民形象,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名法官,若是与一方当事人亲、对另一方当事人疏,或者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和财物,这样的法官同样在民众的心目中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还要不断地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努力维护法官的清廉形象。唯有如此,法官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全方位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五、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助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如何,对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工作不能仅注重独立行使司法权,还应适当地延伸司法职能,做出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才能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在建立司法公信力方面得到他们强有力地帮助。同时,还要适时开展对广大民众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让他们学法、懂法,进而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和维护司法。此外,还必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交流、沟通,正确把握住对司法工作的舆论导向,为建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搭建有力的宣传平台。还要积极探索与律师之间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机制,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3-09-11 06:43:401

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一方面人们对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观念: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更是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对司法机关开展新闻批评,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进而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对庭审报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制裁,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建立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当前,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原本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造成一次次严重的冲击,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增强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仅仅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所谓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虽然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所提倡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于立法。但现在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越感失望。这是在太多权力干扰和世俗压迫下而产生的恶性循环。当前,主要有两种错误的倾向比较突出。一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行业化倾向。两者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司法体制中立、统一、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至关重要。第二,努力提高司法者自身的司法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能力则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1、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此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知识,明晰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规律,注重培养自己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才能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才能全面了解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愿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个条文或具体制度在该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运用法律,去正确裁判每一起案件。3、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包括听讼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必须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这种语言和文字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即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工具,而且能将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成明确的法律问题,同时排除了非法律的思考,保证法官思维的理性化。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素质之一。5、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即由单纯的适用法律的机器向总结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律的层面发展。法官必须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从而实现从适用型法官向创新型法官的转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实现对社会的责在立法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任。第三,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第四,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第五,建立支持司法权威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主宪政、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相一致,其核心是公正。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二是领导者的理念,他们掌有领导权、立法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引导控制着司法活动的方向;三是社会公众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能力护宪法的自觉性。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第六,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
2023-09-11 06:44:011

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需始终贯穿的理念是什么

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需始终贯穿的理念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绝不可权大于法!否则,司法听从或附属于政府领导,那么法律将会是何等的苍白无力。
2023-09-11 06:44:091

(2018年真题)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因此A正确,不选。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故B选项错误,当选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C正确,不选。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因此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B。
2023-09-11 06:44:181

被判刑的法官有多少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27日对王林清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其中对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实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2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0万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美元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5万余元。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王林清案公开部分的庭审、宣判。
2023-09-11 06:44:271

恶意诉讼冻结资金如何赔偿

受害人的财产被违法冻结后可以要求赔偿。如果被恶意保全,属于申请保全的人的过错,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妨害了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又无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应该视为恶意。对于申请人是出于报复、泄愤心理,以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恶意要求保全对方财产的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和后果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2、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4、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023-09-11 06:44:441

中国人民警察警训词全文?

1、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警方针;2、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3、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4、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5、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6、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7、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8、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9、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严明警纪、纯洁队伍;11、聚焦实战、强化训练,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12、充分展现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扩展资料: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认真学习领会重要训词精神,着力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切实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自觉践行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始终坚守执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牢牢把握纪律严明的治警之要,努力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过硬队伍;坚持边学习边实践,以实际行动检验学习贯彻成效。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十六字方针,习近平对人民警察队伍提出新期待
2023-09-11 06:45:015

警旗授旗仪式上的训词

警旗招展,誓言铿锵。授旗仪式,是激励,激励着我们迎着朝阳,大步向前;是号角,鼓舞着我们牢记使命,奋勇向前。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社区民警,下一步,我将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热情、更积极的行动,将“四句话、十六字”的总要求贯穿到马鞍村社区警务的各个方面。扎实推进农村 “矛盾纠纷警民联调机制”的试点工作,做好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为村民排难解纷,力争做到矛盾不出村;做好警民沟通的“连心桥”,广采民意民情,持续为村里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办好事,不断完善服务,提高工作质效;做好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在治安、扶贫、就业、上学等村民关心的问题上尽全力做好服务,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辖区的平安和谐贡献自己的光和热。扩展资料:警旗授旗仪式训词意义:党中央授予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公安史上一件前所未有的大事,也是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怀。是对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巨大鼓舞和激励鞭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训词,充分肯定了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深刻阐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宗旨和肩负的职责任务。就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警察顽强奋斗、全力以赴、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09-11 06:46:462

最终有效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是

最终有效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司法。一、司法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司法制度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和处理矛盾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的作用在于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二、司法系统的组成与职责1.法院系统(审判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对纠纷做出裁决或判决。2.检察院系统(检察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3.公安机关(侦查职能):主要负责侦查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提供调查、证据等支持。4.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以及辩护等服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维护。三、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1.法治原则: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裁决的唯一准绳。2.公正原则:司法机关要客观中立,保证纠纷的公正裁决。3.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司法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4.司法程序规则:包括起诉、证据收集、庭审、最后判决等具体的程序环节,确保案件得以公平和有效地解决。四、司法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a.公正:司法制度中的法官独立、公正,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专业:法院拥有专业的法官和法律人员,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审理。c.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有权力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决,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2.挑战:a.司法资源不均衡:一些地区司法资源匮乏,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b.司法效率不高:审理时间长、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解决效率低。c.司法公信力问题:一些司法腐败、不公正现象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五、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主要方向1.重要性:a.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改革可以提升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b.推动社会稳定:有效的司法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2.主要方向:a.建设高效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审判水平和效率。b.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推行电子诉讼系统,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c.改善司法服务:优化法律援助工作,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六、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必要性司法是一种权威性的解决方法,它可以通过裁决或判决来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存在和作用可以强制执行判决,确保纠纷得到有效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七、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限制和不足1.司法资源有限:司法人员和设施有限,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2.司法成本较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得一些纠纷当事人望而却步。3.司法程序繁琐: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八、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与司法的比较1.协商调解:快速,灵活,双方互利互惠,但对于一些复杂的纠纷可能无法达成一致。2.仲裁:专业性强,程序简便,但对于一些需要执行强制措施的纠纷可能不够有效。3.行政执法:适用于涉及行政行为的纠纷,但对于合同纠纷等民间纠纷限制较大。
2023-09-11 06:47:251

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

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是中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规定了军人休假的相关内容,包括休假类型、休假条件、休假程序等,为军人休假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是200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提高军队建设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规定了军人可以享受的各类休假,包括探亲假、延长休息时间、婚丧假、产假、病假、年休假、公假、素质教育培训休假等。具体要求和程序也有所不同,例如探亲和休息的休假时间需要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和任务安排进行制定,产假由医院证明后报批,年休假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审批等。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提高军队建设水平,是中央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之一。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标准、规范和公正的休假制度,提高了社会公平性与司法公信力。军人休假制度有哪些特点?军人休假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灵活性,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和任务安排制定休假时间;二是公平性,对于不同类型的休假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公正;三是合理性,结合军人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科学合理地安排和控制休假时长。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军人权益保护法规,对于军人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军事部门和军人本人应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合规享受相应休假权利,同时也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军事纪律和职业操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023-09-11 06:48:001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如何提升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公信力?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电子数据”定义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电子证据应该具备的特征,只有符合这“三性”的电子证据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作为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必须在技术、制度等方面确保电子维保单具有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想要提升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公信力,就需要从三性方面做好规范,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023-09-11 06:48:122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四、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 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其次在诉讼层面上: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望采纳~
2023-09-11 06:48:472

阳光司法机制所具有的特征包括

阳光司法,通俗地解释为,司法部门通过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公开、透明司法审判工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司法机关、了解审判程序,并有效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使得司法机关的的各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更加透明。有四个特征,包括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体制要求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以公开促进公正,让老百姓更了解司法程序
2023-09-11 06:49:022

司法公信是指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简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重点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证,而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以司法公开为原则,着力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法人员信誉,进一步加强司法,检察,警察,监狱(办公室)事务的公开度,因此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公众信任。 一、法官如何维护司法公信1、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确保法院公正司法。为保证法院能够抵御各种干预,必须建立完善保障制度,通过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方面,使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行为,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应向“执行乱”开刀,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法官管理问责制度,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3、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切实优化司法环境。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于正常的信访,要做到热诚接待,明理释法;二是对于有理有据的信访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落实解决。三是对于缠诉缠访问题,应该慎重对待。对滥用信访权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依法予以制裁;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则保持高压姿态,绝不允许因信访问题影响到社会发展和稳定。4、注重沟通新闻媒介,正确指引舆论导向。减少其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不利报道和干扰。对于滥用媒体为实现私利进行不正当报道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同时规范法院内部接受媒体采访的条件、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尽量与国家新闻部门加强联动,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联合出台相关的内部规定,规范媒体的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传递法院正能量。5、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信仰。司法机关要积极倡导并重视法律文化建设,引领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送法下乡,就地办案,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二、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哪些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也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人员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023-09-11 06:49:221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即( )

【答案】:B、C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2023-09-11 06:49:301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要做好哪6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6个方面。
2023-09-11 06:49:391

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B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
2023-09-11 06:49:471

坚持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和完善反腐倡廉的什么建设

答案:制度建设
2023-09-11 06:49:562

被判刑的法官有多少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27日对王林清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其中对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实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等2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0万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美元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5万余元。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手机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王林清案公开部分的庭审、宣判。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1 06:50:051

怎么看司法“闹访”和威胁法官的行为?

司法闹访现象的存在涉及到不同的方面和因素,但很多情况下是跟民众的法律意识单薄有着密切关系的,尤其是在民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纠纷,很容易因为判决结果而导致闹访和攻击法官现象出现。当然了,基层法官的权威性没有得到树立,也是出现类似现象的导火索,这跟司法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毕竟生活和工作都在基层的法官,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只不过是份职业而已,对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视若罔闻,这就使得法官所承载的法律权威和尊严被无情践踏,尤其是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的时候,也就很难避免各种过激行为的出现。法官被违法分子以言语相威胁甚至是人身攻击,通常会出现在经济纠纷类的案件审判中,由于案件双方习惯性的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一旦判决结果对己方不利,不是首先咨询律师寻找自己证据不足的漏洞,反而是将罪责毫无道理的推给法官,认为法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殊不知法案在判案的过程中,是严苛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来执行的,也许事实真相有被掩饰的细节,但这是需要当事人通过律师去寻找真相的原因所在,并且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作为判决的证据和参考,正是因为对这些基本常识缺乏必要的理解,才导致了不接受判决结果的当事人针对法官挟私报复。此外,法官对个别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是最容易受到人身攻击的,尤其是远赴外地的被告人所在地的执法过程中,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攻击层出不穷,更有甚至会采取软禁手段限制法官的人身自由,这种案件无一例外的涉及到司法部门的联动问题,长时间以来,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的跨省市沟通缺乏成熟的机制,这对异地执法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首当其冲的就是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有个比较重要的因素是司法闹访现象严重的幕后推手,那就是在基层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始终存在法不责众的一种错误观点,误以为闹的动静大一点,给执法人员施加点压力就能够蒙混过关,殊不知我国如今的法律体系已经极为完善和健全,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当然了,基层政府部门对民众的普法工作依然要进一步推进,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树立起遵纪守法、尊重法律权威的正确意识形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出现。
2023-09-11 06:50:193

法院审案有领:导干预怎么办

制度很明确,问题在于办案人员是否能执行。法院审理案件,有领导干预,承办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参见: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2023-09-11 06:50:291

检察官违法办案如何举报

法律分析:投诉检察院违法办案是向上级检察院纪检部门或者向当地监察部门,带上检察院违法办案的证据材料,投诉最好是书面方式。纪检部门受理后会将违法办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处理,轻则纪律处分,严重涉嫌职务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023-09-11 06:50:431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23-09-11 06:50:542

陪审员满5年后做什么

陪审员满5年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就不能从事人民陪审员这个职务了,具体做什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职责 多年来我国立法上没有完整的陪审员选任和履行职责的细化规定,实践中法院不重视陪审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基本“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为审判席上的摆设。不管是公众、法院还是人民陪审员自己,都没把陪审员当成真正的裁判者,人民陪审员自身也因缺乏对陪审制度、职责的正确认识和公众的认可,欠缺履职底气和自信,无法真正履行职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计划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人,提高基层群众比例,扩大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至2014年5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已激增到了12.7万人。大量增加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代表,跨越各年龄段各文化层次。新任陪审员如何履行陪审职责,参与审理案件,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重点内容,也是新任陪审员履职的最大心理顾虑。针对新任陪审员的人员结构、任职要求以及履职顾虑,笔者以民事审判工作为例,从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陪审员的职业定位、民事陪审技巧等三方面谈谈新任人民陪审员如何履行参审陪审职责。  一、增强陪审制度自信——陪审制度是“自由权利的堡垒”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把一部分司法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们得以分享司法审判权”,而“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其价值之二是陪审员从公民中随机选择产生,他们有着不同的民族、性别、年龄、学历和社会背景,从而使陪审员能够超越各方面的偏见和限制,摒弃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思维,让裁判的结果更贴近社情民意,符合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伦理道德标准。其价值之三是通过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有效防止法官的独断与专横,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朽。作为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必须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从思想上对陪审制度充满自信,才能坚守制度、履行职责。  二、增强陪审职业自信——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当前,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局面很大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定位不准确,缺乏职业自信和履职底气。很多陪审员认为“陪审”就是陪法官审,于是开庭时不敢发问,合议时不敢表态,非常认真地“陪”法官开庭,“陪”法官审案,“陪”的功能被放大,“审”的功能被忽略,无法真正发挥陪审员的裁判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厘清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对陪审员进行准确的职业定位,才能增强陪审员的职业自信,使其理直气壮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1、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陪审员虽不穿法袍,但在陪审案件时,享有法官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陪审员的职务权力。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义务”。《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陪审员有权参加审判活动;有权审阅所陪审的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参与案件调解;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陪审员在陪审中也要履行参与审判的职责,并有依法回避的义务,还要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因此,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样掌握着“裁判是非”的大权,一样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是“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  2、陪审员可以作为法官的互补,发挥法官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1)陪审员能更好促成调解。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与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是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陪审员作为民众代表,直接参与案件调解,更容易消除群众对法官的戒备,拉近群众距离,容易被群众接受,促成调解。据统计,自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以来,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调解结案。可见,陪审员参审后对案件调解工作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2)陪审员能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对法律知识虽驾轻就熟,但不可能全方位掌握各种知识。在一些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案件中,如果由具有该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审,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案件中,由医生陪审员参审,对医疗专业术语的掌握以及事实的认定、责任的判断更权威。在假化肥农药或涉农案件中,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技术员作为陪审员,能更好地查明案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有网络专家参审,法官也不会对这些复杂的网络术语挠头。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法官作出更精准的事实判断。  (3)陪审员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  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密切频繁,问题矛盾频发,表现在司法领域是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工作量逐年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陪审员对司法审判的参与,特别是陪审员人数的倍增,相当于在法官编制之外又增加了大量的“法官”。这些“不在编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缓解了法官人手不足的压力。在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有些法院开拓性地将一些庭前工作如送达传票、主持庭前调解、参与执行调解和涉讼信访等工作交给一些时间保证的陪审员来做,一方面使陪审员提前介入案件,更熟悉和了解案情,另一方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达到双赢的效果。  (4)陪审员能更好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朽。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不高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对司法运行过程不了解,或者说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民众对司法仍然充满着神秘,容易对司法运行过程提出质疑或怀疑。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使民众成为司法裁判者,近距离接触司法,身临其境感受司法,有助于民众了解和监督司法的运行程序,打破司法的神秘性,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防止和消除司法腐朽。  因此,不管是在制度设置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都在司法体系和司法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这支不断壮大的编外法官队伍,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审判任务,发挥着更多的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据统计,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仅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由于法官员额的减少,大量的案件将采用陪审制审理,陪审员制度将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将成为法官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此意义上,作为新任的人民陪审员,应该为自己能担当起法官职责,参与司法审判而感到自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2023-09-11 06:51:24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什么

法律分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二条 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23-09-11 06:51:471

法院学术论文范文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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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你知道如何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   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 *** 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这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通讯、宗教等诸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权;后者指种族平等权,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 *** 的有力保证。 *** 是权利的使用,但 *** 必须依法进行。非法 *** 不受法律保护。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包括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平等的经济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像法律未许可,国家机关不可行;法律未禁止,个人有权去做,这也是平等的。法治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最起码的法治内涵。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它有四个基本特征:1、法律至上;2、权力制约;3、人权保障;4、正当程式。   1、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里,法律是第一位的,一切人都要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药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德治国家里,以道德治国,法律低于道德,违犯道德药受到严惩。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人生而平等,没有贵贱之分,权利是人民赋予,让少数人代为行使的,由于权利具有强制性,行使人的素质能力有限,为保证权利的行使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所以需要制约权利。   3、人权保障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进入21世纪以来, *** 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续发展。“人权”先后被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 *** 。   4、正当程式   法律的正当程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式”或“正当程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式观念亦不发达。   法治思维的实现途径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许可权、内容、手段、程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执行。其次要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要大力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公开透明保护自己、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大力支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压垮 *** 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坚决抵御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最后要带头学法,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023-09-11 06:52:041

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扩展资料   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   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2023-09-11 06:52:141

简述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1)正确处理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系;(2)在全社会真正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3)在全体民众中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4)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2023-09-11 06:52:282

证据法法规有哪些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2023-09-11 06:52:582

审判监督庭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审监庭是一个设立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机构,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审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3-09-11 06:53:081

不服市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先咨询律师,看看你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脚,要是可以,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写举报信,越详细越好,中央,省,市都邮寄几份过去。双管齐下。
2023-09-11 06:53:305

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拘留人?

这是行政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和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交纳保证金担保的,保证金按决定行政拘留期限计算,行政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五十元至二百元。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2023-09-11 06:53: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