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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丢失,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10-04 23: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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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tcloud

1、提出你是注册并一直使用该账号的人的相关证据。

2、通过游戏网站明示的联系方式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取回账号。

3、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可以给公民带来利益,相关行为同样受我国法律规范,不一定非要出那么个专用法律才受到法律保护。

4、账号取回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侵权人将你的账号下虚拟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账号上的,你要求运营商取回;

(2)侵权人将你的账号下虚拟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卖给他人的,你要求运营商取回,低价受让人自己去处理与侵权人的纠纷;

(3)侵权人将你的账号下虚拟财产以当时的市场价出卖给他人的,你不得要求运营商取回,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5、在整个过程中,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协助你调查侵权人及侵权行为,否则你可以就自己的损失起诉运营商。但是举证很重要,主要有2方面:一是你是注册并一直使用该账号的人;二是被侵权出卖的虚拟财产在被出卖时的价值。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有不足之处请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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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受法律法律保护。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价值型以及客观性。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一般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3:591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的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冯亦然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其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本案冯亦然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冯亦然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孳息)而要求乐酷达公司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亦然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现代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什么,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09-11 11:34:071

虚拟财产保护法什么时候出台

2017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如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在保护范围内。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虚拟财产21世纪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如Q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一、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二、 虚拟财产包括哪些?虚拟财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2、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3、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不实质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其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4:171

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 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09-11 11:34:261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

法律主观: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 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4:341

游戏虚拟物品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不实质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其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4:541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哪些?

虚拟财产是指数字化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贵族等。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刑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侵占罪: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由其持有人拥有的,如果他人将其占有或转让给他人,就构成了侵占罪。盗窃罪: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虚拟财产账号并窃取其财产,就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如果他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虚拟财产,就构成了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攻击、破坏他人虚拟财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赌博罪:如果他人在虚拟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就构成了网络赌博罪。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如虚拟财产的定性、价值评估等问题。因此,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入研究。
2023-09-11 11:35:0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法律主观:网络盗窃罪 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 网络虚拟财产 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5:101

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特性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往往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数据或变动设定进行人为干预,由此带来其财产性质、财产交易的相关情况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利。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虚拟财产成为民事财产. 权利定性尚待法律界定 虚拟财产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特性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往往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数据或变动设定进行人为干预,由此带来其财产性质、财产交易的相关情况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利。《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利的肯定,将形成赋权效应,即在我国法律的基础架构层面赋予网络虚拟财产法定财产权利性质,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虚拟财产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中区别开来,形成特定化的财产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5:311

虚拟财产保护法什么时候出台

2017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如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在保护范围内。《民法典》中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虚拟财产21世纪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如Q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因此早些时候,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设备、账号等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并不明确其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往往不予立案。但随着该类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我们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是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们还要提示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如何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还要留待民法分则或单行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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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业界、学术界对其范畴的理解存在争议,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各方也争论不一,认为其属于物权、债权、特殊物权等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很难去界定,因而也就导致立法过程中的反复讨论与修改,最后形成的条文就如第一百二十七条。该条立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之前发生的大量游戏账号、装备被盗的案件,法院大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有隔靴搔痒之嫌,以后就有可能借助于盗窃罪作出认定;其二,民法典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但可以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法律依据《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尽管此次规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保护法》第十条 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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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 虚拟财产包括哪些虚拟财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2、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3、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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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的出台,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财产保护法(草案)》。注:本条目为虚假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网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搜索法律法规时无法找到本法。这条法律是网民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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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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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1:39:311

民法典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的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7条规定: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冯亦然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其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本案冯亦然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 物权法定原则 ,冯亦然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孳息)而要求乐酷达公司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亦然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现代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明确提出这些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是虚拟财产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费,但是也属于公民的财产,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09-11 11:39:491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同样是会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同样属于财产,当事人对其具有财产权,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39:571

关于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受法律法律保护。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价值型以及客观性。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一般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40:041

虚拟财产保护法生效了吗

2017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如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在保护范围内。《民法典》中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虚拟财产21世纪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如Q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因此早些时候,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设备、账号等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并不明确其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往往不予立案。但随着该类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我们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是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们还要提示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如何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还要留待民法分则或单行法解决。
2023-09-11 11:40:121

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同样是会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同样属于财产,当事人对其具有财产权,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40:301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法律主观: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 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09-11 11:40:381

民法典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条例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同样是会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同样属于财产,当事人对其具有财产权,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41:261

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典》中虚拟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一。虚拟财产21世纪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例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如Q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我国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因此早些时候,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设备、账号等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并不明确其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往往不予 立案 。但随着该类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我们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是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们还要提示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如何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还要留待民法分则或单行法解决。 现在好多人都玩游戏,花费了很多时间也投入了很多的金钱进行装备升级。有些账号本身或是装备就可以线下通过现金交易买卖,而且有些账号上面还有金币等游戏里可以通用的货币。之前一旦发生盗号的事情,虽然看似是一个游戏账号,不过对于游戏玩家来说,损失的就是真金白银。有了法律上的规定,这些虚拟的货币也收到了保护,可谓是虚拟货币的春天。
2023-09-11 11:41:351

法律承认虚拟财产吗

法律主观:虚拟财产受法律法律保护。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价值型以及客观性。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一般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41:431

游戏虚拟物品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不实质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其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综上所述,具体的在中国法律法规中搜索不到虚拟财产保护法,但是人大会议中有被定案,对于网络数据和虚拟财产也是有保护规定的,虽然只是简单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也算是有了保护的依据,对虚拟财产的规范性作出更大的要求和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023-09-11 11:41:511

虚拟物品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不实质的财产形式,因为它没有实体,存在于互联网中,所以称之为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其跟普通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其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023-09-11 11:41:591

虚拟财产保护法什么时候出台

已经有了。1、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可要求返还《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明确了若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其在网络平台“打赏”或其他消费无效,监护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09-11 11:42:101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比特币
2023-09-11 11:42:461

民典法禁止虚拟财产双向流通吗

互联网的发展,对于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虚拟财产出现,并且流行起来。对于很多人相信大家对于虚拟财产并不陌生,其实虚拟财产指的就是我们玩网络游戏的一些游戏币,以及Q币等等。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虚拟财产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么,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条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2023-09-11 11:42:541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私人财产?

为什么不是?那也是你劳动创造出来的收益。
2023-09-11 11:43:276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确定并惩治犯罪行为。2、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稳定。3、标准制定司法程序,保障人民权益。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利于维护本国社会与人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本国安康、繁荣富强。
2023-09-11 11:43:461

网络经济虚拟化,对于个人财产如何保证安全呢?

可以将自己的产品用于买一些理财产品,基金,股票防止刺激的财产因为货膨胀而减少。
2023-09-11 11:43:554

现在中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吗?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说一下以前关于这些胜诉的案例,谢谢了

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蔡 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 经营单位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凤凰网科技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 内容准则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四章 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案例;1,淄博警方破获虚拟财产盗窃案 2008年7月,临淄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接报案称:临淄一《梦幻西游》游戏玩家游戏装备被盗,受害者称该被盗虚拟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接警后,临淄公安分局领导对该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立即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民警迅速对案件进行初查,对相关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后经物价鉴定,此宗装备价值1600余元。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经过摸排调查,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下,远赴广西柳州,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2023-09-11 11:45:041

从2006年Q币被盗案,看刑法如何保护虚拟财产

2002年5月Q币面世。 当时市面上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 游戏 公司在推广自己的虚拟币,只是普遍因法律属性不明、难以被认定为“财产”),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加密货币(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面世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争论,虚拟币当时也都遇到过,从 是否具有货币属性 , 是否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 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到 窃取虚拟币属于盗窃、诈骗还是(后来的)计算机类犯罪 。 最突出的就是偷 游戏 币、角色、道具、装备、点卡等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两个盗窃案把这种争论体现得淋漓尽致,裁判思路直接影响10年后出现的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被盗案。 深圳:QQ(附随Q币)盗窃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二被告人共计盗取、卖出QQ号码130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其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 游戏 币。 第一,法院认为“QQ号码”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 第二,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理由是: 上海:Q币网络盗窃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一起“Q币网络盗窃案”,法院认为二被告盗窃Q币代理商持有的Q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币和网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7月期间,孟某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市利用黑客程序,获取M公司登陆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账号和密码。随后与何某盗窃了价值约259万的Q币和 游戏 点卡。 M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通过腾讯在网上追回来月1.5万个Q币(价值约116万),还有约1.7万个Q币和点卡没追回(损失约143万)。 二人到案后,孟某家属帮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属交付26万元,用于抵扣赃款。侦查机关将其中的约143万损失发还给M公司,多余款项退还交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有五个争议焦点,虽然现在很多问题已解决,但2006年时都还是难点: 法院观点 如何计算网上秘密窃取Q币和 游戏 点卡的盗窃数额,因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分析后按「腾讯、网易公司和M公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即259万。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有两个原因: 法院认为,Q币和 游戏 点卡体现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 网络环境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 如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不是需要刑法来规范的行为。 但是, 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罚 。
2023-09-11 11:45:201

90后将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列为遗产,法律对虚拟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虚拟财产也是人的财产,因此虚拟财产是可以由亲属继承的,特别是申请时间长,游戏装备价值高的账号
2023-09-11 11:45:326

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怎样的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虚拟现实等在线平台上的数字化资产,包括虚拟货币、游戏币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止恶意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确保虚拟资产的安全。2. 明确产权: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产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资产具体归属及产权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对于用户的虚拟资产损失,可以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索赔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4. 加强监管:加强对网络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规范虚拟资产的交易行为,减少各种非法和不合规的交易行为。
2023-09-11 11:46:212

虚拟财产保护是全部退吗

不可退。:1、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明文规定虚拟物品是否可退或者不可退。2、你买的虚拟产品能不能退款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比如你充值电话卡,肯定不能退。如果你买的是一些一经使用就会失去价值的也不能,如果是一些未使用且不会贬值的,如电影票等是可以的。
2023-09-11 11:46:311

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几部对虚拟财产

法律分析:是第一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1 11:46:391

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定罪与争议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夏某、付某在使用电脑时,发现自己竟然能够非法八侵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于是二人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公司指定账号充值5元,在获得了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身分登录,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得的游戏币交由他人在网店上贩卖。据查。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夏某、付某共窃取搜狐公司《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点数两千多万点,并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进行销售,销售价值为人民币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余元,二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2008年3月29日,夏某,付某在武汉被抓获,同年9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付某犯盗窃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夏,付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控辩双方就网上虚拟财产是否财产,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是否应以盗窃罪指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审理法官认为,以电磁记录为载体表现出来的虚拟物品和货币代号,在理论上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既可以现实货币交易,亦可通过虚拟空间互相交易,具备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主要特性。本案中的非法修改点数,将点数再转换为“元宝”进行出卖,获取现实货币,均以财产的交易处分,转移其所有权而形成。与此同时,网站运营商在奠点数被修改后,损失的点数代表其将对等值点数提供相应之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买卖行为。网络运营商,代理商及玩家形成了交钱并提供等值服务的关系,该虚拟财产“点数”或“元宝”具备用现实价格衡量的文换价值。从我国法律原则上看,只要是合法财产均具有财产保护之平等性,本案中的虚拟财产应该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亦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列象威立。   法庭最后认定,夏某,付某对搜狐公司《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的点数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非法获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09年3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上述二人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网络游戏点数”的财产属性认定和罪名的适用      对于“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新型客体的财产属性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并无一致认识.有人认为属于物权.有人认为属于债权.还有人认为属于版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属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的财产权类型.因而.在理论上将其称为“虚拟财产”,还有人将其归入“其他财产”。   类似本案的网络虚拟财产案.在我国已有多起被提起公诉并判决定罪.但罪名的适用却各不相同,包括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如果以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为前提;如果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如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则须以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为前提。      二、本案以盗窃罪定罪有待商榷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适用盗窃罪的前提是“网络游戏点数”构成财产。显然,在法理上.“网络游戏点数”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并未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财产”.本案中,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盗窃罪定罪似有类推之嫌.有待商榷。   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网络游戏系统,对数据进行修改操作,非法获利巨大,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当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主要的是侵犯了虚拟财产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更有效打击制裁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适用盗窃罪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扩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虚拟财产”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三、“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应受民事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因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规定.虚拟财产却不一定受刑事法律的保护。因此.“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为由寻求民事救济。      四、此类案件具有“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      首先.“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系列数据,不具有有形财产的有形性和物质性.因此对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其次,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未作明确规定,第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不明.是属于网络游戏软件开发者.还是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是属于网络游戏玩家.既无法律规定,也少见明确约定。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困难。   此类案件的这些特点.导致了权利人主张权利难、法院审理判决难、判决结果争议大的状况。正是由于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虚拟财产拥有人往往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检查机关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很少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      五、亟需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有关部门对该产业监管不严,该领域内法律纠纷不断,刑事案件频发,这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明确“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加大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行的监管。同时.建议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也应在技术上加大自身的安全性建设.以技术手段防范他人的非法侵入。
2023-09-11 11:47:081

亲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我的虚拟财产可以报警吗

民法典规定,虚拟财产也是个人财产。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虚拟财产,给号主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违法的。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民法典
2023-09-11 11:47:161

网络游戏法律法规

怎样被骗了啊?你解释一下吧。
2023-09-11 11:47:274

黑迷你世界犯法吗?

不犯法,因为迷你是一个国耻,迷你就是让国家丢脸。
2023-09-11 11:47:3815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能否继承

您好,我国对虚拟财物的继承尚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典》第 1122 条的立法精神,可知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是遗产即可被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名下的合法虚拟财产可以视为遗产按法律规定的继承程序被继承。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了虚拟货币,一些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并非默认属于使用人,包括游戏账号、通讯软件账号的《服务协议》中都有明确写明账号所有权属于互联网公司,只是授权给用户使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22 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 1123 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3-09-11 11:48:162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2023-09-11 11:49:501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主要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性虚拟性称为无形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把握到它的存在。这种虚拟性表现在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游戏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武器,盔甲,货币等等,但是其存在只是依托于网络,并在网络上产生物品具象化的效果,在与网络空间相对立的现实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2。现实关联性网络游戏构成了一个虚拟世界,但是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必要而频繁的信息交流。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如玩家网络游戏中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至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3。客观实在性客观实在性是指虚拟财产无论从载体上还是从外观表现形式上来看,都是早已确定的,玩家、运营商或任何的第三人都不能改变,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虽然只是玩家储存于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符号等,是一种电磁记录。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载体,该字符串的组合方式又是固定的,一串字符因排列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与另一字符串相区别,其外化的表现形式(即在电脑上呈现的图像)也是固定不变并相互有别的,如游戏中一串字符代表一把宝刀就不能再代表一柄宝剑或一瓶毒药,而且在不改变源代码(字符串)的情况下,这把宝刀也是不能再变幻为一柄宝剑或者其它物品的。此外,在游戏软件编写之时,不同的游戏物品对应不同的字符串,具有不同的效用,而且在游戏过程中这些是不能更改的,如不同级别的武器具有不同的色彩和形状,具有不同的攻击力和防御力。4。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得,而非指虚拟财产本身必须是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通过使用外挂、私服,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等方式得到的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是基于打击外挂、私服等网游顽症,维护虚拟世界的公平秩序的立法价值取向的要求。5。期限性期限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存续有一定的期限,不能永久存在下去。这是因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既然依赖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必定随着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任何一款网络游戏都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随着虚拟空间的终止而消灭。期限性是虚拟财产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
2023-09-11 11:49: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