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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

2023-10-05 0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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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啵呲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以下:

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点检测,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

2、烟花爆竹。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及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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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023-09-11 13:22:561

建筑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副组长、组员若干名。二、建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建立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四、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安排培训经费,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六、对需要分包的项目,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核查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七、对施工现场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分和设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并落实。八、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05)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配设、检查。九、对自查的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1 13:23:08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023-09-11 13:23:20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2023-09-11 13:23:36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023-09-11 13:23:594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部门分工)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经济信息化、水务、农业、环保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除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协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层级分工)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第八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第十条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日常排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023-09-11 13:24:161

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2023-09-11 13:24:271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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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3:24:43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2023-09-11 13:24:571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建档、监控等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加强对落实制度的考核;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依据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  (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八)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023-09-11 13:25:191

如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方法:1、查思想:查管理人员、职工对安全的认识是否到位;查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情况如何;查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是否紧跟形势发展并结合矿井实际,是否摆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2、查组织: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查施工组织是否合理;查有无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情况。3、 查规章制度: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并及时修改完善各项制度;查证照是否有效、合法;查调度值班、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带班跟班管理、定期学习、技术审批等制度是否认真贯彻执行。4、查规划、设计,规程、措施,分析、评估:查是否按要求制定中长期规划;查有无年度与近期灾害防治计划;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查规程、措施与现场实际及灾害程度是否相符。5、查个体行为:查管理者有无违章指挥;查操作者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查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
2023-09-11 13:25:301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主要依据是什么

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频次、档案建立、隐患登记、报告、奖励制度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工作内容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两项工作的合并简称。两项工作都有相对规范的标准流程。 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或方案; 2.按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对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并登记后,进入隐患治理流程,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需上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并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 隐患治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隐患的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和临时防范措施、整改资金、验收标准及验收人,俗称“五定”,隐患治理台账也称“五定”表; 2.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如需临时防范措施,还应在整改期间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验收人; 3.验收人按验收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同意隐患闭环,评估不合格要重新进行整改; 4.每季度及每年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分析不同类型隐患占比,也可以按不同月度季度等不同周期对比分析等,除此之外建议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类型的隐患是否存在反复发生情况,要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制度、机制缺陷以及之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以便持续改进;二是同一区域发现隐患的数量是否存在持续增长的情况,持续增长的区域要重点分析区域内相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原因。 工作流程及实施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可分为: 1.新隐患填报(自查、互查、安环部检查) 2.隐患整改 3.隐患复查 4.隐患签转与撤销 5.隐患统计、报表、给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在基本上已经引入信息化手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软件提供对隐患按照上报、整改与复查的闭环管理,在流程中对“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管理人员可以在平台中即时查询隐患的发现和治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系统可以输出符合国家安监系统要求的隐患报告单和统计报表,帮助企业实现23号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系统一般都符合: 1.由发现(评估)、整改、复查三个主干节点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业务流程,重点实现隐患的闭环管理; 2.实现隐患排查信息及时上报,整改批复及时下达,加速信息周转效率 3.建立隐患排查全企业一本动态台帐 4.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图形化的统计,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5.规范的隐患通知单打印; 6.符合国家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生成。 ;
2023-09-11 13:25:491

隐患排查五落实五到位是指什么

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是指由各个安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了台账,做到了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五到位,是做到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隐患排查是指跟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利用安全生产管理 相关方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 、机械设备 、工作环境和生产管理进行逐项排查,目的是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隐患后,采取各种治理手段将其根除,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可以理解为: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23-09-11 13:26:201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条:公司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技术服务中心、经济管理中心、监事中心、经营开发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危险源监控情况、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设备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情况、文明施工、环境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消防设施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执行及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按“三定”原则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 写出检查分析、总结并发通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不定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及时向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 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条:分公司每月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并写出检查总结报公司技术服务中心。同时要认真做好雨季和冬期的季节性检查以及分包队伍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要重点对规章制度落实、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和重点单位如施工用电、脚手架、机械设备、基坑支护进行检查。第三条:施工现场要在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旬对现场的安合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工地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 ,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第四条:项目实行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第五条:生产班组实行班前检查,由班长和兼职安全巡视员负责组织对所有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
2023-09-11 13:26:492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详细内容包含二十条法条,每条法条都详细规定山东安全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办法《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治理办法。中文名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颁布日期2005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修正日期2016年2月26日隐患有四种表现形式1.隐患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人的隐患表现、物的隐患表现、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管理的隐患表现。2.人的隐患表现:员工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员工的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对习惯性违章操作不以为然,对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员工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甚至放弃不用等。物的隐患表现: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设备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少、不全或长期破损待修;消防器材不合格或已过期,特种设备已过检验期或未检验使用;设备、材料、工具没有按照指定位置存储摆放,无取用记录或记录不全。3.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设备摆放、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规程和防护要求;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存在;各类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缺少、不明确或指示混乱;作业区域采光达不到要求,室内温度过高或过低、通风不良。4.管理的隐患表现: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安全管理中不按制度办事,以人情、义气代替规章、原则;管理者自身安全素质不高,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监管不力。隐患排查基本方法有五种,第一是直观经验法,依靠人的观察分析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的危险;第二是基本分析法,对照危害分类的标准,确定本项作业中的具体隐患;第三是工作安全分析法,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中每个步骤中的隐患;第四是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经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隐患;第五是安全标准化法,对设备、现场环境和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考评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隐患。法律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9-11 13:27:011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5、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3-09-11 13:27:111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哪五个方面

隐患排查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结为四点: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判定;2、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来评判;3、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辨识;4、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来分析。隐患排查的基本方法1、直观经验法依靠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的评价对象的危险性和判断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2、基本分析法对于某项作业活动,对照危害分类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确定本项作业活动中的具体安全隐患。3、工作安全分析法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每一步骤中的安全隐患。4、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5、安全标准化法安全标准化对设备、现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隐患的排查可以参照考评表进行,考评表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安全隐患。无论是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化建设,还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都离不开隐患排查。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并将其中的“隐 患排查治理”模块做精做细,非常契合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需求。
2023-09-11 13:27:239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2023-09-11 13:28:07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2023-09-11 13:28:201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023-09-11 13:28:451

隐患排查制度

怎么了
2023-09-11 13:28:582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

监理部应认真审查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要提出监理意见,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催促发生事故的施工(或总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的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进行相应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监理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处理方案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监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见证及整改协调机制如下:1、应急处置(1)先期处置当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监理应协助施工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业主及上级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2)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市、有关县(市、区)应急预案也必须启动,市、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相应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应急预案启动,市级预案视情况启动。监理应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带领应急小组成员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业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监理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2、监理指挥和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监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项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3、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村、社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街道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重大安全事故,由街道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街道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街道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4、保障措施(1)信息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经业主、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2)人员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服从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调遣。(3)医疗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120急救车辆和救治人员赶赴现场运送病人,救治医院组织抢救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4)技术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项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专家库,派专家组参加事故处理,指导开展工作。(5)物资经费保障应当保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2023-09-11 13:29:292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详细内容包含四十条法条,每条法条都详细规定山东安全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有四种表现形式1.隐患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人的隐患表现、物的隐患表现、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管理的隐患表现。2.人的隐患表现:员工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员工的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对习惯性违章操作不以为然,对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员工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甚至放弃不用等。物的隐患表现: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设备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少、不全或长期破损待修;消防器材不合格或已过期,特种设备已过检验期或未检验使用;设备、材料、工具没有按照指定位置存储摆放,无取用记录或记录不全。3.作业环境的隐患表现:设备摆放、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规程和防护要求;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存在;各类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缺少、不明确或指示混乱;作业区域采光达不到要求,室内温度过高或过低、通风不良。4.管理的隐患表现: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安全管理中不按制度办事,以人情、义气代替规章、原则;管理者自身安全素质不高,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监管不力。隐患排查基本方法有五种,第一是直观经验法,依靠人的观察分析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的危险;第二是基本分析法,对照危害分类的标准,确定本项作业中的具体隐患;第三是工作安全分析法,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中每个步骤中的隐患;第四是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经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隐患;第五是安全标准化法,对设备、现场环境和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考评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隐患。法律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023-09-11 13:29:55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以下: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点检测,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2、烟花爆竹。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及烟花爆竹产品行为;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措施落实情况;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023-09-11 13:30:25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与区别是什么

安全检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nZ8qAZT79vjmn-qPPWAl4sLsJf0ljyIl_R5LVnKFFspt8_0cvoxzRwMYNOQjPER 隐患排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DfCVJVVBCCK3cqJVyzwGYHN-KSJmzT-cV1C0YgNcro9gEG3Uf-GZbIaPklT71xFlqPa_I9XHaYTKnVyc19VA_你说的范围不够明确,是工厂还是其他什么的,这得具体到点上。
2023-09-11 13:30:363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建档、监控等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加强对落实制度的考核;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依据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  (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八)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023-09-11 13:30:461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2023-09-11 13:30:571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四)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五)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二十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2023-09-11 13:31:081

隐患排查的治理标准

法律分析: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自查自报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载体的问题,明确了企业“管什么、怎么管”和政府部门“查什么、怎么查”,实现了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全过程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摘录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条款的,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通过隐患列举描述项实现对特定类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归纳。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核心内容,首先需要对隐患进行合理分类,分类既是对分散于众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隐患描述项的归纳、提炼,又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核心内容组织的关键。隐患分类既方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又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分布进行统计分析。相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而言,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其内容的具体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只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而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中,隐患描述项更加详实、细致、可操作性强。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进--步细化和深化,能够为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3-09-11 13:31:291

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这是现在很多安全人都会在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除了这个还会有隐患排查工作量大;涉及企业多,行业分散;检查内容各异,标准不一;加上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局限;时常导致安全检查费时费力。最主要的是后面报告的编写,常常需要加班熬夜。其实安全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有没有好的方法呢?现在处于信息化时代。展通认为信息化时代采取信息化手段是必要的。安全检查智能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解决我们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实现全面、专业、快速的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实现提效减负才是最实在的
2023-09-11 13:31:40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请根据规定内容进行自己的治理规定设立。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023-09-11 13:31:511

污水处理厂消防隐患排查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 一、厂长是本厂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厂长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厂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3、为本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安全员是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职工是本厂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职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消防培训,掌握扑救火灾的一般常识,必须懂得本岗位的 2、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防火制度。 3、保持室内完好、整洁、不准堆放可燃物。 4、经常检查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防火部门。 5、严禁在防火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等。 6、认真保管好消防器材,未经防火部门许可,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消防安全检查 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班组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声音情况。 6、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厂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污渍的防火安 9、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综合办公室、各班组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当对每一名职工至少每年 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本岗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消防器材管理 1、厂消防器材范畴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龙、消防带、沙桶等。 2、为确保消防器材能迅速有效扑灭初期火灾的预期目的,综合办公室组织对消防器材 3、各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4、各义务消防队员要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养使用方法。发现问题及时 5、对在无任何火情、火灾的情况下随意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者,按《排水管理处奖金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规定 1、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盛装危险品的容器进行 3、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库内严 4、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储存以5、危险品领用实行两人两本账登记方法,应定期对账,做到帐帐相对无误,以防危险 6、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7、采购、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任何部8、危险化学品采购员、保管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复检及其他规定的培训教育活动。 第六条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 2、凡在本单位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化验室所使用的化学药品。 4、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 5、剧毒品必须执行双人管理、双把锁、双人运输、双人收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6、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 7、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 8、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 9、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 10、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 第七条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的规定 1、科室、各班组一律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如生产需 2、未经许可非生产用的电热器具一律交至仓库,统一保管。 3、上中夜班的职工,晚饭一律到门卫热或烧。 4、各岗位夜间所需开水,由厂门卫负责供应。 5、外来施工单位,也需遵照本通知执行,违反者给予经济处罚。 6、从发通告之日起,凡发现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一次者,扣发当月奖金;如屡教不改, 7、不执行本通告,发生一切用电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
2023-09-11 13:32:011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有哪些

为保证安全生产,化工企业需要治理以下隐患并进行排查和治理:应急响应准备的隐患: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并最小化影响。储存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隐患:确保危险化学品正确储存,包括分类、标识、包装和储罐的安全性。采取处理废弃物和废水。工作场所安全的隐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通风系统、防护设施和紧急出口。确保员工接受相关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管理和监管的隐患:建立健全的管理平台及系统,包括安全标准、规程和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规要求。以上是为保证安全生产,化一些常见隐患,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企业的具体业务和法规要求进行评估和整改。
2023-09-11 13:32:562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排查事故隐患可以采用企业自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排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等方式。  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负责排查治理。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情况;  (四)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场所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以及工艺变化情况;  (八)其他需要排查的事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对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023-09-11 13:34:511

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023-09-11 13:35:181

隐患排查五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定人:任何隐患问题均要定人、定位,专人定岗监督或直接处理,也就是隐患要有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2、定时间:隐患问题必须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3、定标准:处理隐患必须按照标准,一步到位,不可随意应负,达不到彻底根治隐患的目的。4、定措施:如隐患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原设备、制度等做出较大的改动,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定责任:处理后的隐患要制定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或监管人员,防止隐患死灰复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3-09-11 13:35:4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依法应当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隐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保障。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数量、等级、类别以及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等有关情况,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移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指导。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资格;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可以用于:  (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二)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  (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它所需费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2023-09-11 13:35:551

隐患排查的四个方面是指

隐患排查的四个方面是指一是查思想,二是 查制度 ,三是查管理,四是查事故。关于隐患排查制度的介绍如下: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2023-09-11 13:36:04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2023-09-11 13:36:355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3-09-11 13:37:58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

法律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2023-09-11 13:38:171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至少保存几年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至少保存几年介绍如下:两年以上;重特大事故的档案保存期为70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2023-09-11 13:38:311

如何理解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法律分析:风险分级管控和稳患排查治理的理解如下:1、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实质一样,只是侧重点或者说工作的顺序不同;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的实质,是辨识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的事故危害因素,然后通过各种方法去解决这些事故危害因素,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或者避免事故的目的;3、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从上而下的体系,而隐患排查治理就是自下而上的系统,两者形成了一个闭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事故预防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023-09-11 13:39:181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负什么责任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负主要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频次、档案建立、隐患登记、报告、奖励制度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隐患治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隐患的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和临时防范措施、整改资金、验收标准及验收人,俗称“五定”,隐患治理台账也称“五定”表;2.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如需临时防范措施,还应在整改期间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验收人;3.验收人按验收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同意隐患闭环,评估不合格要重新进行整改;4.每季度及每年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分析不同类型隐患占比,也可以按不同月度季度等不同周期对比分析等,除此之外建议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类型的隐患是否存在反复发生情况,要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制度、机制缺陷以及之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以便持续改进;二是同一区域发现隐患的数量是否存在持续增长的情况,持续增长的区域要重点分析区域内相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或者其他原因。
2023-09-11 13:39:35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点检测,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2、烟花爆竹。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及烟花爆竹产品行为。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措施落实情况。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2023-09-11 13:40:191

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浅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和中心任务,如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确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控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排查长效机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我们安全监管工作重中之重,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提高,以促进安全生产现状的改善。现从两方面作以下探索。一、事故隐患发现的主要途径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发现安全隐患,而安全隐患是具有隐蔽性、反复性、时效性、突发性等特征。因此需要我们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安全检查和相关制度的落实,发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计划地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稳定可控。1、建立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制度。根据行业类别,制订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细则,根据验收细则把企业的安全现状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将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与评优、评先挂钩。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促使企业从“要我查”向 “我要查”转变,达到企业自查隐患的效果。2、建立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预评价和现状评价,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系统管理角度,来查找发现事故隐患。3、建立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通过建立“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部门抽查、政府督查”的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提高安全检查的覆盖面,通过逐级检查制度的落实,确保所有企业每年检查一次,高危行业每季度普查一次,重点部位每月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点每周检查一次,形成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排查的安全逐级检查制度,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某一阶段的事故隐患汇总表。4、建立“一法三卡”制度。在企业重点部位布置安全检查提示卡、有害有毒物质信息卡、危险源警示卡。通过“一法三卡”工作的实施,使隐患检查视为全员职工的自觉行为,通过经常性的提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解决职工在安全检查当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促使企业职工查找身边隐患工作的有效开展。5、建立专家检查安全制度。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时,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和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排查和整改工作。专家检查的重点是: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通过专家的检查来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从而发现一些平时检查难以查出的事故隐患。 6、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鼓励市民、职工发现和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将重大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身边重大隐患危险的知情权。二、 事故隐患整改的长效措施隐患整改是安全监管工作中最关键的核心工作。如果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和有效的防控措施,就会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落实隐患整改的手段和制订相关制度来保证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把事故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和监控机制。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层级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等,对重点事故隐患成立隐患整改督查小组。同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督,直至隐患整改结束,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出具验收意见,实行销案。2、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整改反馈机制。各安全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将事故隐患按块进行汇总分类、并把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以本级安委会的名义书面反馈给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时书面上报本级政府挂钩联系的领导。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反馈机制,使各块主要负责人了解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从而促使本地区安全隐患的整改。3、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机制。对隐患排查整改要严格落实责任制。隐患排查出现明显疏漏的,并酿成事故的要按照隐患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部门和各块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不及时上报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4、建立隐患整改工作诫勉谈话机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地区,由上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和纪委一并参加,对当地政府和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将事故隐患存在的部位及危害性告知。通过诫勉谈话机制的建立,促使各地各部门限期、保质完成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工作。5、建立隐患分级整改机制。根据隐患危险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并建立安全台帐。较大事故隐患由当地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6、建立隐患整改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事故隐患涉及到几个部门和多个单位时,安委会要发挥牵头、协调、组织的作用,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促使事故隐患更加有效快捷地整改到位。7、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整改的好典型、好经验;加大对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曝光力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落实到位。总之,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是安全监管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许多制度和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提高才能具有更强操作性和有效性,本文所提到一些观点仅仅是初浅的看法,有待实际工作进一步检验完善。
2023-09-11 13:40:4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什么排查本单位的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九)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023-09-11 13:40:511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有哪些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含安全防护、机械设备隐患、临时用电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扬尘治理隐患。一、安全防护1、严查是否佩戴安全帽,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2、严查安全网规格材料等是否合格。3、严查高空作业是否系挂安全带、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带。二、机械设备隐患1、严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2、严查设备是否进行安装告知、备案、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问题。3、严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设施设备是否具备安全性能。三、临时用电隐患1、严查是否按规定采用TN—S系统。2、严查电线是否能拿乱拉、乱接、拖地、破损、浸水等。3、严查保护接零是否接至用电设备。四、消防安全隐患1、严查检查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严查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运作。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五、扬尘治理隐患1、施工围挡100%标准:施工现场围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并保持围挡稳固、完整、清洁。2、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内对建筑原材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对裸露土地和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产生。3、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023-09-11 13:41:051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摆上重要议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要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意见》强调,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并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意见》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用标准,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督促检查,把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2023-09-11 13:43:243

请利用化学知识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1)用井水洗衣服时,肥皂不易起泡沫且产生浮渣,其原因是井水可

(1)硬水和软水的区别在于所含的钙镁离子的多少,生活中可用肥皂水来区分硬水和软水,产生泡沫较多、浮渣较少的是软水,泡沫较少、浮渣较多的硬水;用井水洗衣服时,肥皂不易起泡沫且产生浮渣,其原因是井水可能是硬水.(2)潮湿的空气中含有大量的水蒸气,铁更容易与氧气、水分充分接触,铁在潮湿的空气中容易生锈.(3)湿衣服能晾干,是因为衣服上的水是由水分子构成的,水分子是在不断的运动的,运动到了空气中去了.故答案为:(1)硬水;(2)铁更容易与氧气、水分充分接触;(3)分子是在不断的运动的.
2023-09-11 13:2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