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什么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2023-10-05 06:55:18
共1条回复
nicehos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推荐

网上购物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网上购物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根据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食品,商品的价格由物价局单位来管。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023-09-11 17:55:151

怎样在网上开网店?

很简单,注册就上传宝贝就行,我也是新手,如果可以我们一起学习。
2023-09-11 17:55:453

如何在网上开店

你可以到淘宝大学里去学啊
2023-09-11 17:56:064

在淘宝下单,在拼多多发货算违规吗?

淘宝下单拼多多发货算违规吗?淘宝下单拼多多发货算违规。这种行为不合适,属于欺骗消费者,平台应该给予惩罚。淘宝下单拼多多发货会罚款,这属于虚假发货,指卖家未按约定或平台规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卖家违背发货时间、交易价格、运送方式等承诺的,须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并向平台缴纳罚金。出现这种情况多是店家在另一个平台找到价格更低的货品,谋取差价。消费者应向店家所在平台的客服进行投诉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随着网络购物的大众化、普及化,国家分别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淘宝发货规则:延迟发货,是指除以特点商品外的,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表示不能即时发货或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妨碍买家购物权益的行为。卖家延迟发货的,每次扣三分,同时须向买家赔偿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元。
2023-09-11 17:56:231

在网上怎么开网店

申请在网上开店的流程,具体如下:1、打开相关浏览器,点击“免费注册”;2、点击“卖家中心”,然后点击“免费开店”登录自己的注册账号;3、选择“申请开店认证”,提交信息审核通过即可。申请网上开店所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1、需要企业或者实体店铺的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件或者盖有公司红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对公账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023-09-11 17:56:341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09-11 17:57:295

三资业务处理平台包括

三资业务处理平台是一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按功能可分为五个部分:平台网站、三资管理系统、竞价招投标系统、投拆评价系统和村务(党务)公开系统。
2023-09-11 17:58:001

在淘宝网上开网店,要不要办营业执照,应该怎么办理?

自然人经营网店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果要办理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1、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经营网店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网店经营者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2、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步骤如下:(1)、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需要营业执照,这是首先需要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办理其实跟公司营业执照办理的程序是一样,都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2)、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到当地工商局的窗口。营业执照从办理到颁发证书需要较长的一个流程,首先,第一步就是核名,需要先向工商局递交核名申请书。(3)、核名申请提出后,工商局会在五天以内进行审核,核名通过以后,工商局会下发一个核名通知书,核名通过意味着个体户就有自己正式的名称了。(4)、核名通过以后,就拿着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继续办理接下来的业务,会填写备案登记书,以及个体户身份证复印件,将一系列材料交到工商局窗口上,材料全部审核过关以后,5天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拓展资料: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参考资料来源:营业执照_百度百科
2023-09-11 17:58:271

契约锁是正规的吗

这个平台是正规的。根据百度百科提供的信息,契约锁是上海亘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造的数字化可信基础服务平台。契约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协议》、《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保证所有通过契约锁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契约锁平台具备全链路可信、司法权威节点见证、安全隐私保护能力,联合权威公证处进行文件hash值存证,实现司法活动中的电子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并支持一键出证。通过完整电子数据证据链,为用户所有数字记录和数字文件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2023-09-11 17:58:372

网络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网络营业执照怎么办理?1、办理程序:携带准备好的资料直接到对应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即可,正常情况都是当天拿证。另外,申请的名称必须体现是网络经营,也就是说字号必须是:网店、网络购物等类型。具体的行业经营许可证还是需要到对应的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2、准备办理网络经营营业执照材料:平台网络经营场所证明。首先需要提前准备好对应平台的《平台网络经营场所证明》,该证明一般都是在对应的平台中下载即可。本人身份证。居住证(若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则不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023-09-11 17:58:48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前 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引 言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3.术语和定义3.1电子商务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3.3平台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4站内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基本原则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4.2 业务隔离原则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4.3 鼓励与促进原则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5.5 数据存储与查询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5.7 用户协议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用户注册条件;(2)交易规则;(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5)争议解决方式;(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7)有关责任条款。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5.8 交易规则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5.9 终止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6.5 交易秩序维护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6.6 交易错误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6.7货物退换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6.8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6.9 禁止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8.1 电子签名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8.2 电子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8.3 广告发布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9.监督管理9.1 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9.2 投诉管理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9.3 政府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2023-09-11 17:59:091

开网店需要营业执照吗?

需要的,我国电商法规定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开网店一般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要准备资料: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证明(如土地产权证或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寸证件照、5-7个店铺名称。办理的一般步骤是:1、到工商局办理核名登记;2、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填写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表单;3、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023-09-11 17:59:263

电子商务有法律保护吗?

有啊任何商业都有法律保护的!例如淘宝! 就有淘宝给卖家和买家指定的各种协议
2023-09-11 17:59:552

网上开快餐外卖店需要办卫生许可证吗?

你的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件事情来看待,首先,你要在网上开店,联系卖家,从而销售自家加工制作的快餐,这属于网店经营,应该取得工商部门以及网络监管部门的允许才可以。第二,你销售的快餐如果是自己加工制作的,那么现实生活中,你应该有个餐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那么,既然是开饭店,那就应该取得药监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才可以从事餐饮经营。如果你的快餐不是自己加工制作的,而是从别家购进的,那么你也是从事食品经营,也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当然,如果你是集体配送餐单位,更要办《餐饮服务许可证》。x0dx0ax0dx0a所以,你至少需要办理2套手续,一是现实中你的餐饮实体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网上开店所应应该办理的相关电子信息档案,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x0dx0a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x0dx0ax0dx0a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023-09-11 18:00:091

天猫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让我退款,我以支付宝分期付款了,我该怎么办?

这个事情是商家原因造成的,可以不理商家,如果对方不发货,可以找天猫客服申诉
2023-09-11 18:00:198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23-09-11 18:00:372

卖家参加团购网需要营业执照?

大团对资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你没有可能只能找不是很大的团合作了。
2023-09-11 18:01:048

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有那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23-09-11 18:01:232

支付宝没有绑定银行卡,可以开网店用吗?

开网店是需要绑定一张本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的,没有绑定的话是开不了的哦
2023-09-11 18:01:432

淘宝扣除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淘宝扣除保证金的合法性并不是来自法律赋予的权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表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因此,淘宝并没有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作出罚款的权力。那么,淘宝扣除保证金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双方签订协议所确定的权利。根据淘宝商城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淘宝在两种情形下能够处置保证金。一种是当商家违法、违约或者不诚信时或被买家申请维权、索赔时,“淘宝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先行赔付”。我们无法判断淘宝扣除商家保证金有多少是用来对买家进行先行赔付的。即便存在这种情形,淘宝也应该把为什么扣、具体应该扣多少,向商家进行释明,解除他们的疑虑。另一种情形是如商家对淘宝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时,“淘宝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损失的金额,以补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如您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偿的,淘宝有权继续向您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淘宝有权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无限期冻结您的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这一条款不可谓不霸道,淘宝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随心所欲地确定自己和关联公司由于商家的行为承担了多大损失,并且可以为所欲为地直接从保证金扣除,并且还能无期限地冻结保证金。这就免除了己方核实损失的责任,加重了商家的赔偿责任,剥夺了商家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抗辩的权利。同时,商家只要想在淘宝开店就必须签订这份协议,因为协议里还白纸黑字写着:“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结束开店流程或停止店铺经营活动。”因此,这一条款不仅是格式条款,还是霸王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淘宝不能运用该条款将商家的保证金进行为所欲为地扣除,毕竟从事实来看,部分商家只是轻度地违反诚信,于法于理都无须承担如此重的惩罚。
2023-09-11 18:02:171

在淘宝网上买东西的时候,卖家经常会说他的货是正品尾单,我想问大家 正品尾单是什么意思,跟正品有区别吗

尾单就是剩下的几件吧,应该米啥区别
2023-09-11 18:02:285

开淘宝店需要营业执照证件吗?

2019年1月1日期,电商除了个人或家庭自产自销农产品和手工产品都要有营业执照办企业一定要考虑税收问题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没有企业所得税(25%),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率非常低,限营业额500W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地址,记账报税都托管,不用实地经营,私信了解详情
2023-09-11 18:03:0811

开淘宝店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

淘宝协助开通 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店铺开通:网页链接
2023-09-11 18:04:0311

淘宝,阿里巴巴用税收吗?

  目前在淘宝开网店,不要交税。不要交税,网站会收取你的代理费用,其中包括了管理费税收费用。但是卖家进货的话肯定是已经交税了,代理商发的货都是含税含运费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方案  由于各国税法不能够统一协调,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  (1)美国,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在1998年10月签署总统令,把“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OF AMERICA)上升为法律,宣布至少在3年内给于电子商务免税。  (2)经合发展组织(OECD),1998年10月,OECD在渥太华召开部长会议,并达成共识:现行的税收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消费税遵循消费地原则,数字产品视同劳务征税;纳税人识别标准相同,但识别方式不同;应当沿用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  (3)欧盟,1998年年底,欧盟规定除推行增值税外,不对电子商务开征其他税收,并以消费地税率为准。
2023-09-11 18:05:242

国家对网购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国家对于网购送货这部分,没有明确的规定。送货时间一般要根据距离的远近,和您所选择的快递方式来决定,3天只是一般时间。
2023-09-11 18:06:593

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有哪些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023-09-11 18:07:092

三资平台交易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 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 网络安全 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六、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 隐私权 与 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七、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 八、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九、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十、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023-09-11 18:07:171

实名登记三级四级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信用等级。四级是良好,三级则是信用不良,这说明你没有逾期记录信用值是很好的。一般有两种认证途径:银行卡认证和身份证认证,其中银行卡认证在起到“实名”作用的同时,也是用户提取现金的基础。一部分网站只将身份证认证归为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管理网络秩序采取的必要手段,也是网络实名制的必然产物。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网站要求实名注册,并通过电话认证,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是掌握相关行业营销渠道开发、客户信息的手段。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2023-09-11 18:07:251

网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向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到辖区工商所就能办理。2、填写申请表,营业内容以及个人身份信息,营业范围,办理过程参照办理个人工商营业执照。3、名称通过后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有序开展线上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这里针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办理方式,自然人开办网店,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负责对开办网店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但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网络经营主体,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就目前来看,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有两种: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商品或服务;2、不以自然人的身份和形态而是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自然人开办网店,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开办网店的组织形式有多种,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为: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或个体工商户的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受理—准予登记决定—发照。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应有相应的企业住所。而且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所证明。因此,如果看重网络运营这块,如果想要在网上开店运营,那么一定要熟悉网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知晓各种办理条例,这样在自己准备开网店的时候,能够有效快捷的进行办理,不用耽搁太多的时间,让整个流程更加高效、更加便捷。
2023-09-11 18:07:351

电子交易冷静期是什么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  【《财经》综合报道】 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4月12日,商务部与北京市共同主办“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研讨交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热点问题,并考察调研部分在京电子商务企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出席论坛并讲话。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  姜增伟指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现代流通方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商务部一贯致力于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普及工作。  姜增伟表示,在全国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新形势下,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就是以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姜增伟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与应用实际,鼓励在当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检查指导,探索既契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客观规律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并做好规范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介绍说,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创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商务部组织制订了《规范》。该《规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二是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如《规范》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四是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例如,《规范》要求利用自有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超过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共分9章32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代表、电子商务专家学者共500人参加了论坛。  以下为《规范》全文: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全文完)
2023-09-11 18:07:511

个人开网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2018年9月份出台的电商法规定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实施推行个人网店也需要办理主体登记。
2023-09-11 18:08:1410

开网店要营业执照吗?

现在有的地市已经要求开网店也办营业执照的
2023-09-11 18:08:5613

外卖网站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吗?

你只是中介,不用许可证,
2023-09-11 18:09:333

契约锁电子合同安全吗?

契约锁电子合同系统采用多维度加密防护措施,从数据链路、密钥管理、用户数据权限、账户管理、数据审计以及运维等多角度,确保用户数据安全。1、契约锁完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开发,保证所有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契约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协议》、《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设计及研发落地,保证所有通过契约锁进行签署的文件合法有效;所有的数据档案安全合规存管。2、契约锁联合多家国家级CA中心,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数字证书服务契约锁采用数字证书动态选择方案,联合了国家级的数字证书颁发机构,包括CFCA、北京CA、上海CA,持续为用户提供稳定的权威数字证书服务。3、详细记录合同签署过程,形成日志以便下载、查阅,并提供第三方举证服务从注册、认证到合同发起及每一次签署,契约锁全过程记录用户的合同签署行为日志,用户可以方便得查看签署平台,签署方、签章信息,签署时间、数字证书颁发机构及时间戳等信息,可以下载合同及日志文件,查验签署过程及结果的有效性。4、数据链路契约锁上的所有文件数据传输过程采用SSL安全协议全链路加密(回源链路也加密),确保文件不会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5、结构化数据及文件加密结构化数据采用AES256对称加密,加密秘钥在内存中随机生成,不直接存储于任何存储介质,而是采用RSA非对称加密算法封装于用户的数字信封中,开启此数字信封需要两部分秘钥,一部分通过用户密码获取,另一部分存储于第三方系统,从而确保秘钥不会泄露。加密后文件数据,通过切割算法打散分块存储。6、秘钥管理用户数据加密秘钥,通过RSA算法封装于数字信封。数字信封开启秘钥,通过用户密码及独立的秘钥子系统联合获取。用户数据、加密秘钥、数字信封开启秘钥分别于不同的子系统存储,并最终通过用户登录授权动作提取使用。7、用户数据权限企业内的合同数据,需要管理员设置及分配相应访问权限,内部员工账号才具有相应数据访问权限。8、账户管理严密的个人账号实名及信息修改规则,企业管理员权限分权制约、可审计。9、数据审计所有用户行为及管理员管理行为可审计,系统管理及数据管理角色分权制约。10、运维管理契约锁内部子系统,采用分权运维策略,单个运维人员,不可能获得任何一份合同完整的加密后数据,更无法跳过用户自行解密。11、独立审计服务契约锁采用三员分立设计,拥有独立审计功能,系统各类制章、下载、签约数据自动记录,形成操作日志并添加数字签名,全程防篡改。12、安全证书契约锁平台已通过ISO270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2023-09-11 18:09:432

网络消费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2、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3、消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法律:新颁布的《广告法》网络消费中会涉及一些“极限词”4、消费商品质量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消费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6、关于消费公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7、商品服务标识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3-09-11 18:09:552

网店已经对实体店造成冲击了吗,以后实体店会不会消失

中国电商毫无尺度的发展,使得实体店倒闭,关门大吉的一片又一片,失业率很高 简单的例子,原来我们这的人都爱出门逛街,遇见心爱的衣服鞋子价格差不多就买了,随机消费的吃喝也不少,现在大街小巷人很少影响各行各业 饭店没人 商城人很少 出租车也很少有人做等等 现在是想买东西门都不出,在网上找,王府井,西单,亚欧根本没有原来热闹了,说电商是在拉动消费,不如说是摧毁消费,电商的假货,刷屏根本不用付任何法律责任,且摧毁了无数中产阶级的生存环境,谁来拉动刺激消费,靠几个电商大户,还是靠一个人每天送货几条街的快递小哥,这样的结果很可怕,人人都越快越不敢花钱,谁还能买得起房,空房越快越多,砂石料,钢材水泥,农名工,货车司机,谁来养活?靠仅有的电商?孰重孰轻政府应该抓紧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了。线上线下价格差不多,假货没有,次品不存在,忙人网上买,闲人逛街买,市场恢复一点生机,大家老百姓都有一口饭吃。商业不只是买卖商品,更是把人吸引到大街上去,带动其他消费,随机消费,刺激消费,使得每个城市充满活力。望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此项巨大问题。淘宝拼多多如何违反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则? 一、淘宝模式为什么是有害的模式 什么是淘宝模式?淘宝模式就是淘宝作为全国唯一的卖场,组织厂家供货,自己送货,直达消费者,流通环节最少。这种模式下,只有生产商一个(或者多一个销售商)、淘宝一个、快递员一个介入商品流通环节,一个商品的流通仅仅经过淘宝和快递员二个中间环节就完成了整个过程,将传统流通模式的几级流转全部省略掉了。全国到底有多少人从事商业零售业?有多少人依靠商业零售业的中间流转利润生存?淘宝模式让多少人会失掉饭碗?实体门店关门了,商业地产将如何生存 二、淘宝如何违反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则? 那些淘宝商家名为商户,实际上只有淘宝唯一一个商户,其他都是他的炮灰和子弹。淘宝制胜的基础是低价,而低价的原因是减少了中间流转环节,同样的商品,淘宝价格和实体门店商家价格差异很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就规定了商家不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的成本价和门店商家的成本价根本不同。淘宝的成本是零成本,而且是持续性的零成本,一切门店铺商家的成本都是巨大的。零成本的淘宝对阵千千万万的店铺商家,淘宝压倒性胜利。 三、淘宝如何吸走了淘宝商家的血脂 一将功成万骨枯,淘宝就是万人坑。淘宝模式将所有商家置于无遮无掩的比拼擂台之上,淘宝商家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一直恶性竞争,低于自已的成本价销售,或者是为吸引流量将自己的某一爆款产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期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其结果却是由于淘宝平台的无差别竞争,所有的产品都成了爆款产品的设置,都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而淘宝鼓励这样的竞争,其最终是所有的商家都受损。淘宝以商家们的低价(低于成本价)和亏损博得消费者的青睐,吸收人们眼球,淘宝再把这个眼球流量卖给淘宝商家,由商家向淘宝支付流量费,淘宝以此取得巨额收益,马云登顶中国首富的宝座! 四、淘宝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 淘宝模式下,所有的商家必然是亏损的,亏损的商家一直补贴着消费者,这样可以持久吗?古人云“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以虢夺商家利润而讨好消费者的行为可以持久吗? 而实际上,消费者同时也是商家,即使本人不是商家,而你的亲属必然也是商家的企业主或或者是员工,商家倒闭了,消费者能没关系吗? 五、淘宝给马云赚钱了,众多商家呢?全体国民呢? 经济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商业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就是社会关系数量的增加,而淘宝模式让中间环节减少,最终让社会关系的数量减少,因此必然地减少了GDP总量。而更为重要的是,税收是调节社会财富不均和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而淘宝模式减少的流转环节正是商品流转税产生的主要来源,没有税收了,国家机器都不能运转。 淘宝来了,多米诺骨牌推倒,实体店铺倒闭,淘宝商家低价恶性竞争而最终也是亏损凋零,商家倒闭,人们失业,国家税收亦随之减少。而淘宝则在累累白骨之上,一茬茬地收割着血凝的钻石! 情势危急,刻不容缓,政府应该行动了!淘宝死,中国兴! 一、应对淘宝依法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淘宝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淘宝商家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实际是淘宝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应该对淘宝予以处罚。 二、政府应核定所有网络销售商品的一般成本,对淘宝运营模式予以干预。对于淘宝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行统一的价格核定,认定商品的一般成本,网店商家销售均不能低于该一般成本,不能无条件鼓励商家低价倾销商品。各主要国家都有《反倾销法》,不认定一般成本就导致了倾销,倾销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使全体人民利益受损 三、应对淘宝征收暴利税。淘宝以其市场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淘宝的利润来自于市场的无序和对普通商家利益的抢夺,本身就是违反正义原则的。因此应对淘宝征收暴利税; 四、应在必要时拆分淘宝。可以借鉴美国政府对待微软的态度,对淘宝进行拆分以避免垄断,推动社会的合理竞争。 五、应对淘宝商家依法课税。淘宝商家由于跨地域经营,税务部门并没有对淘宝商家有效征税,导致税收流失,同时在淘宝商家和实体店铺商家之间形成巨大的不公平。 中国不是丛林社会,而淘宝正在把中国经济环境变成丛林社会,资本称霸,宰割人心,商业道德沦丧,诚信缺失,马云难辞其咎!千古罪人 走出丛林,回归理性:淘宝死,经济兴!
2023-09-11 18:10:153

怎样辨别网上鞋子的真假?

关于低价货,大部分,几乎百分之九十都是假的.买鞋之前 第一个,看店铺信誉宝贝相符程度,第二,看是宝贝服务,否有品牌授权(消保+七天退换+正品保障)。 鞋子到之后第一看LOGO【品牌标志】,假的LOGO是印上去的,很快也很容易掉,特别在经过雨水的洗涤,边界也很模糊;真的 LOGO边界清晰,而且很久也不会有磨损。第二看面料与鞋底的接合处,假的是上线;真的是不上线的,是用粘合的。第三是最容易看真假,就是鞋底的LOGO,假的鞋LOGO比真的要要模糊;真的就清清楚楚。
2023-09-11 18:10:276

正品和复刻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机芯,做工细节,材质等。
2023-09-11 18:10:4911

网购上说的原厂货跟正品 有区别吗?

拿包来说,原代工厂出的没有一些防伪标啥的。其他都一样。需要的可看我头像+我
2023-09-11 18:12:108

请教关于国家不允许单独开设网店的问题。

  根据2009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上海市已将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形式的网站经营者确定为2009年的重点监管对象。但对于量多面广的C2C(个人对个人)网店,不采取强制办照的监管方式。其中,对于一般的个人网店经营者,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网店经营者,采取逐步引导办照的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  在网上开办特色小铺的创业者要抓紧时间办照了。7月2日,由本市工商部门起草的“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意见”经过上网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正式颁布,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今后,开网店必须办照,而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无需到工商局登记办照。  3种情况不必办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今后必须按传统方式办理营业执照。”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  3类情况的电子商户可以不登记注册:一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二是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电子商务经营范围与原经营范围相一致;三是已取得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所有网店5个月内亮身份  对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很多消费者都担心网店经营者公布的地址及电话不真实,由此引发假冒伪劣等许多后续问题。对此,工商部门给出了5个月的“过渡期。”  市工商局特殊商品交易处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规定,2008年年底前,经营者须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公示其营业执照上的主要登记事项,包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及域名,IP地址和网站(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电子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今后,在正规网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用再担心“没有凭据”了。意见规定,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签约商户核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明,留存复印件不少于两年。  网店卖家不再“虚拟”  在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真实,使消费者不再投诉无门。  为此,《办法》规定,对于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此外,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当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应向其提供销售者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协助向交易当事人追偿。  买家权益更有保障  《办法》中不仅要求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实名,且对卖家和网站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进而有利于保护买家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买家维权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换言之,遇到网购纠纷,买家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卖家必须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保护消费者隐私。  对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化购货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网上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及维权难的情况,《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以上是我对网店的认识
2023-09-11 18:13:271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管辖范围

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是: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本级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并督促消费者就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5、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五条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023-09-11 18:13:371

简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9-11 18:13:49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http://scjgj.shanxi.gov.cn/ 省工商局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负责省局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文书档案、文电处理、应急管理、信访、保密、统计、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承办省局对外联络和重要接待工作;负 责政务督查和综合性调研工作; 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系统内基本建设审核、监督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后勤管理、宣传和信息化工作。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等项改革和管理工作;主 管市工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等有关工作,加强班子建设;负责着装管理、外事工作。 基层教育处。 拟定本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并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 指导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组织评先表彰活动。 财务处。 拟定本系统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 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 负责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经费和向下级拨付特困等经费; 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上缴财政; 负责本系统专用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负责本系统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工作。 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或参与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 组织开展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 拟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核准省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指导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核准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调查研究市场主体发展,承担市场主体分析和公开工作; 指导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省民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 拟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查处违反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组织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检查处。 组织拟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和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行为;指导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督查督办大要案件。 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定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 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 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研究直销监管工作,规范直销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纪人行为的工作; 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纪人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十一)合同与信用监督管理处。 负责实施合同行政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备案; 负责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承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业经营行为。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和相关市场准入及许可制度;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食品等违法行为;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指导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和省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三)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制定全省商标发展战略;认定著名商标,推荐驰名商标; 对商标使用行为、印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法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全省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确认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全省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直接监测省级广告媒介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对广告审查员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执法督察室仍与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地址 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入口 三.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介绍 四.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未来就业前景就业方向薪资待遇分析【】 五.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排名好不好_主要课程及就业前景分析 六.201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版) 七.2019年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八.工商行政管理授权委托书格式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315活动策划方案 十.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化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3-09-11 18:15:051

中国工商管理12315局官网

卢均晓职务
2023-09-11 18:15:155

关于淘宝店铺需不需要营业执照之类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商法,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23-09-11 18:15:4214

营业执照在工商局网站查不到是什么原因?

营业执照在工商局网站查不到的原因包括:1、系统延迟,也就是刚刚核准的营业执照还未同步;2、丢失,也就是此营业执照信息在系统内丢失;3、还未注册,也就是此营业执照还在审核中或者没有提交申请;4、就是查询方法错误,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营业执照名称输入错误,或者是查询地域错误。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工商行政管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2023-09-11 18:17:191

市场监督局只是调解吗

市场监督局不只是调解,还可以依法处罚。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会依据有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工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协商的结果不服的情况,可以要求到上一级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还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直接起诉。工商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承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023-09-11 18:17:391

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

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级别一样,智能不一样。市场监管部门是具体业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是综合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如下: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本级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5、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综上所述,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没什么多大的区别,两者级别一样,工资待遇相当,工作都不轻松,没有所谓的好坏、优劣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属于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2023-09-11 18:17:481

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严重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依据以下三个: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六、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七、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行政复议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八、工商部门惩戒措施(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九、多部门联合惩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三)融资授信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另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案例一: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年度的顺序依次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果要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必须先补报未年报年度的信息,才能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在系统设置上,年报申报系统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也予以限制,并提示企业完成未年报年度信息。只有当企业补上了历年来的未年报信息后,年报系统才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个年度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由于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改正,造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3个年度无法申报年报。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条失信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认定规则可以确定,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年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年度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指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查实1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生成1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于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要满3年,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已改正的,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例如企业因年报数据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了地址,恢复了联系,依企业申请从失联的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这条列入经营异常记录信息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不予累计。但是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仍未改正的,应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不改正的,于2019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案例三: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移出的认定例如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补报2014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应如何认定?第一,企业补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告知企业补报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4个年度年报,完成补报后,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第二,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至2019年3月1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未满5年,不符合移出条件,暂时不能移出。第三,告知企业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四,作出移出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以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023-09-11 18:17:571

工商局扣押物品有没有规定期限

工商局扣押物品是有规定期限的。工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所查封扣押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商局扣押物品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如果超过60日的,被扣押的物品自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被扣物品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取回被扣押的物品。
2023-09-11 18:1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