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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12: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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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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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喜能两餐

许国忠诚切

霆花发幽妍

珍重远方情

惜取最高峰

许多时富贵

霆亭水花凝

我心爱流水

爱兹登昨美

许与过常情

霆亭凌风桂

只悟世人情

爱君古人风

许国风猷壮

霆户留余清

魂梦亦清丽

牵花怜共蒂

许多清意思

霆花如有意

许国将何力

霆花如有意

如意运手足

意言有妙理

许史世家外亲贵

霆下细光风泛蕙

幸有良朋同雅集

福树人纲归自媚

许我交情老更坚

霆暖春花熏醉眠

开花结子清香远

心清自爱水云闲

只有年年春草生

爱客情怀有古风

许史世家外亲贵

霆亭香远韵逾清

喜动红光花意深

欢声何限喜晴人

许我春风还帝所

霆轰电烻数声频

珍重彩衣归正好

惜花情重人先老

许我交情老更坚

霆下紫荆方秀茂

我有清风高节在

爱山必欲斯民爱

许大乾坤满世间

霆前芳树朝夕改

魂迷一水花临浦

牵马欲行还复住

许多欢意却还休

霆收无迹雨在物

CarieVinne

许)诺无华惟意诚,

霆)钟雷鼓和心声。

快)步寻君怕人早,

乐)上心头尽是卿。

雷霆:雷神击动钟鼓发出的霹雳。

snjk

我会做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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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2:3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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霆字取名男孩有寓意属虎最搭的名字有哪些,可选用卓霆、清霆、铧霆、雍霆、相霆等名字,具体名字解释如下。姚霆 五行:土 水,总格24画,姓名学寓意为(掘藏得金)家门余庆,金钱丰盈,白手成家,财源广进。 名字姚霆意指明眸皓齿、气贯长虹、名扬四海等之义。许霆 五行:木 水,总格26画,姓名学寓意为(变怪) 变怪之谜,英雄豪杰,波澜重叠,而奏大功。 名字许霆意指名扬四海、气贯长虹、正人君子等之义。相霆 五行:木 水,总格24画,姓名学寓意为(掘藏得金)家门余庆,金钱丰盈,白手成家,财源广进。 名字相霆意指名扬四海、才智高深、前程远大等之义。雍霆 五行:土 水,总格28画,姓名学寓意为(阔水浮萍)豪杰气概,四海漂泊,终世浮躁。名字雍霆意指踌躇满志、名扬四海、气贯长虹等之义。霆响 五行:水 水,总格37画,姓名学寓意为(猛虎出林)权威显达,热诚忠信,宜着雅量,终身荣富。名字霆响意指气贯长虹、声名远播、声如洪钟等之义。铧霆 五行:金 水,总格35画,姓名学寓意为(高楼望月)温和平静,智达通畅,文昌技艺,奏功洋洋。 名字铧霆意指出类拔萃、锐不可当、浩气凛然等之义。施霆 五行:金 水,总格24画,姓名学寓意为(掘藏得金)家门余庆,金钱丰盈,白手成家,财源广进。 名字施霆意指乐喜好施、名扬四海、浩气凛然等之义。卓霆 五行:火 水,总格23画,姓名学寓意为(壮丽) 旭日东升,壮丽壮观,权威旺盛,功名荣达。名字卓霆意指名扬四海、气贯长虹、出群拔萃等之义。霆岳 五行:水 土,总格32画,姓名学寓意为(宝马金鞍)侥幸多望,贵人得助,财帛如裕,繁荣至上。名字霆岳意指功成名就、气贯长虹、浩气凛然等之义。清霆 五行:水 水,总格27画,姓名学寓意为(增长) 欲望无止,自我强烈,多受毁谤,尚可成功。名字清霆意指名扬四海、浩气凛然、知书达理等之义。更多霆字取名男孩有寓意属虎最搭的名字有哪些好听的名字[霆漳] [霆宗] [仕霆] [霆泰] [毛霆] [霆泽] [钧霆] [霆维] [籽霆] [楷霆] [阳霆] [霆修] [度霆] [孟霆] [长霆] [习霆] [霆牧] [竟霆] [宪霆] [霆易] [启霆] [显霆] [霆沩] [落霆] [霆皎] [篱霆] [霆冠] [涣霆] [霆菘] [墨霆] [江霆] [琰霆] [榭霆] [赋霆] [键霆] [稽霆] [霆展] [海霆] [霆斌] [友霆] 在宝宝出生之际,八字便根据时间由此形成,这也注定着宝宝成长路上的命运,父母若是希望其吉祥如意,取个好名很有必要。起名是一个劳力劳神的事,专业人做专业事,如果您还是没挑到合适的名字,可以找林大师帮您定制起名,林子翔为中国十大姓名学大师之首,起名网创始人及首席起名专家顾问,20年以“只为一个好名字”专注深耕起名,以一次付款满意为止的服务理念,赢得百万家庭的一致选择和好评。看了霆字取名男孩有寓意属虎最搭的名字有哪些,还是不知道如何起名,可点击底部的官方服务进行在线起名、在线测名、联系林大师手工起名,赐子千金不如赐子好名,起名请认准起名网官网,20年只为一个好名字,数百万家长一致信赖的选择,让好名幸福一生!https://www.yw11.com/qm/
2023-09-11 22:38:311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扩展资料:法院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民意、舆论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民意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民意有所小胜,这一点还是客观的。
2023-09-11 22:38:541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犯罪观点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按照三要素的构成要件分析来看,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首先,该当性方面要求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许霆行为的该当性表现为其行为客观方面为未经权利人允许,采取秘密的的方法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许案数额比较巨大且是多次利用其取款行为将银行财产据为己有。第二,其行为具备了犯罪的该当性后,该行为还必须具备违法性。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也即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许霆明知每次的取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次不顾银行损失为自己牟利,其主客观方面的特点具有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足以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成为违法性行为。最后,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许霆在本案中采取的多次取款且知悉其所取款项已经远远超出其银行余额的明确认知使其应当具备有责性。(二)按照四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许霆案中的当事人许霆符合犯罪主体要件。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许霆案中被认为其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财物的所有权。3.犯罪的主观方面。许霆的行为主观上是希望将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占为己有,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4.犯罪客观方面。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转移占有的取得型侵犯财产罪,如果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可以评价为盗窃行为。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被认为符合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特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23-09-11 22:39:021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许霆案的案件事实及教训

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为此,笔者先用三个小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许霆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是第四个标题: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最后是总结许霆案的教训。 一、存款、取款是交易行为 客户在银行开户存入第一笔钱起,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储蓄合同,此后,每一次取款或存款,都是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变更原来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且要即时兑现合同。例如,双方取款交易成功,那么银行会当场支付取款给客户。 二、现代银行业务是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 与传统银行观念完全不同,现代银行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现代化的银行,是一个省设置一台电脑主机作为核心,该银行在全省设立的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台电脑主机联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网络。 银行的电脑主机叫后台,运行的程序是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其中就有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等,集中体现银行的意志。后台的功能是通过运行程序办理全部银行业务。 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一样,都叫前台,前台的功能都是为后台办理银行业务采集信息和执行后台的指令,所以前台运行的程序与后台不同。 银行业务,无论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还是在营业窗口由柜员办理,性质完全是一样的。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采集银行业务信息输入电脑,并通过网络传递到后台,实际办理银行业务的都是后台。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要在收到后台发出的指令之后,才会收进客户的存款和支出客户的取款。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完全受制于后台,作用相当于没有大脑的银行出纳员。 客户到银行存款、取款,代表银行参与交易过程的是后台和前台的电脑组合。在交易过程中,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负责处分银行资金,控制了银行资金的进与出,对此,有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和规范。这是*传统银行观念的客观事实。 三、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行为的三个步骤的意义 在柜员机上取款,实际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插卡输入密码,输入“金额字符串”(见附注1),发出取款请求(要约);二是银行后台收到柜员机传来的信息后,核对密码和账户余额,当取款请求小于账户余额时,运行取款程序,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并向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三是柜员机收到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后,执行支付并吐出现金,显示“交易成功”(支付取款,履行合同)。 上述第一步客户输入“金额字符串”后,柜员机要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型数据,并将该整数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就不符合取款要求,柜员机要求客户重新输入,若是整数,柜员机程序就将商值保存在电脑中,作为下一步支付取款时,进行数钱操作的次数(因为这样设计的柜员机运行程序简洁而不重复),因此,柜员机支付取款的数额取决于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 四、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 实际上,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了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及涉案柜员机自身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已经把全部案件事实都表达清楚了,问题是不容易正确理解。 客户的《账户流水清单》是由后台记录的,是后台运行取款、存款程序后形成的记录,内容是客户与银行之间进行交易的详细情况,与存折上打印的内容一致,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是由自动柜员机记录的,内容是柜员机的工作情况明细,其中包括为客户提供查询及支付取款等内容。 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中171次取款交易记录,与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中171次支付取款记录,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银行从许霆账户中扣除了一次取款数额,就需要向许霆支付取款一次。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如果柜员机运行程序不存在瑕疵,请求取款数额1000报送到后台,后台办理取款交易前,就会用1000与许霆的账户余额176.97进行比较,请求取款数额大于账户余额数字,不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因余额不足停止运行取款程序,并向柜员机发出不同意支付指令,柜员机收到后台的指令,不会启动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只在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 许霆案中柜员机因程序升级,新版程序以国际通用的,带千分符的金额字符串表示方式,取代原来使用的表示方式,即“1,000”取代“1000”,因此,要求对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相关的指令都进行相应调整。可是,程序员遗漏了一条程序指令没有调整而存有瑕疵,这条指令的功能是将许霆输入的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并向后台报送。没有调整的后果是,程序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时,遇到千分符而自动截断,将四位数字篡改成一位整数向后台报送,例如将“1,000”转换成整数1,将“2,000”转换成整数2。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 由于程序存在瑕疵,柜员机向后台报送许霆取款请求数额,就没有按许霆实际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对应的整数1000报送,而是报送整数1,后台收到报送的整数1后,这个取款请求数额1小于许霆账户的余额数176.97,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1,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 自动柜员机收到后台传递回来的同意支付指令后,这条指令启动了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但是柜员机具体付款数额的多少,并不是由这条同意支付指令决定,而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前面已有阐述)。 柜员机作为被动的执行者,决策机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是否支付的问题上,是由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决定的,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另一方面,在确定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上,又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如果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前后一致,柜员机执行支付指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出现前述的程序瑕疵,后台取款交易数额与前台支付取款数额就会出现不一致,由于后台运行的取款程序,代表银行的意志,前台只是被动的执行者,自然要以后台的记录为准,后台交易成功数额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银行同意取款1元,取款交易1元是双方共同意思,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可是柜员机执行时,本来只应支付1元却支付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类似的情形发生了171次,其中167次交易成功1元,4次交易成功2元。 综上所述,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与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证实了此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双方取款交易171次,合法有效交易额为175元,自动柜员机执行银行意志进行了171次支付,支付总额175000元,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多余支付合计174825元。 许霆一案的全部案件事实浮出水面后,很容易得出结论,实际上,当许霆意外取得第一笔1000元钱后,很快就发现自己拿1元可交换银行1000元的事实,接下来许霆的行为在主客观上,都属于进行恶意交易而获得不当得利。那种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的观点,完全是主观归罪的结果。 五、许霆案的主要经验教训 1、有罪推定的思维根深蒂固,无罪推定的理念还很遥远。无庸讳言,许霆案将成为主观归罪的经典标本。 2、固执地认为银行是由人控制的,银行资金的经手人只能是自然人。实际上,现代银行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能够处分银行资金。机器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现有刑法理论中与之相关内容,脱离实际,与客观事实不符。 3、认为自动柜员机出故障,不能代表银行的意志。本案中柜员机因故障发生给付错误时,在数额上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志,但是,在决定是否支付取款的关键问题上,仍然是代表银行意志的,所以,总体上,故障情况下的取款行为,柜员机仍然代表银行意志。认为故障柜员机不能代表银行意志的观点,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4、认为许霆在故障情况下的取款行为,是违背银行意志的窃取行为。首先,与人脑神经错乱不同,柜员机电脑永远不会自行违背自己意志,因为柜员机电脑中不可能预先设置有违背自己意志的程序,其次,许霆输入的几个数字字符,这些字符不能成为控制柜员机的程序指令,不可能控制柜员机实施违背银行意志的行为,因此,认为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意志的窃取行为,纯属虚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总之,许霆案盗窃论,违背客观事实,教训极为深刻。 注1:在柜员机上输入取款的数字,例如1000,电脑只能识别为4个数字字符组成的“金额字符串”,要让这种金额字符串“1000”转换成整数1000,则需要在程序中使用特定的命令才能实现。金额字符串“1000”,带有千分符后,就是“1,000” 后记: 一、关于许霆案中的柜员机故障的情形,在柜员机程序员的帮助下,可以在任何一台自动柜员机上人为的地实现,重复演示的。如果许霆案中的那台自动柜员机有存款功能的话,还可以进行逆向演示,也就是不演示取款,演示存款,演示存款的结果是当客户存入1000元或2000元,那么实际存入客户银行账号的只有1元或2元。假如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入17.5万元,每次都是存入1万或5千,结果实际存入许霆银行卡的钱只有175元,有174825元被自动柜员机收进钞箱,成为银行的现金溢余。如果当时许霆没有查询,而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存完钱就离开了,这样许霆的钱,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少了174825元,银行就多获得相同数额的钱,你能说银行是盗窃吗? 二、因为自动柜员机与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工作人员)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在自动柜员机上发生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在柜员身上,假如因为某种原因,客户取款10000元,后台实际只扣账1000元,柜员按10000元对客户进行支付,这种情况与许霆案的情形完全相似,发生的可能性都是一样的小。假如当客户发现这个秘密后,当天在不同时间里,自己和家人取款多次,每次都是取款10000元,实际只扣账1000元,柜员实际支付10000元,每次都多得9000元,盗窃论者,还能说这种情况是盗窃吗?
2023-09-11 22:39:101

16年前,山西男子因取款机故障多取17万,一审被判无期后不服上诉

在很多银行的柜台上,都有一个这样的温馨提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网络图 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能看到一些媒体报道,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多给了储户现金。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既然“离柜概不负责”。如果是银行本身的失误导致多给了储户现金,储户可以不还回去吗? 这不,16年前一位江西小伙子,因为银行取款机故障多取了17万元现金,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不服上诉被改判。 该案发生以后,在法理界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激烈辩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更是推动了整个法治体系的进步。 一次改变人生的取款,取款机故障多吐17万元 许霆,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临汾一个农村家庭。父母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以种地耕田为生。 2006年的元旦,为了追随女友的步伐, 许霆坐上了前往广州的火车。第一次来到这个陌生的大城市,许霆对一切都感到好奇、新鲜。 刚开始的时候,许霆去做过服务员,后来应聘了广东省某高院的保安。工作了一个月后发了一些工资。 许霆 有了这些钱,许霆租了间房子、买了辆单车。每天下班后,他会骑两个小时的单车,去接在白天鹅宾馆实习的女友。 直到2006年4月21日,24岁的许霆,人生突然来了一个急转弯。从此以后,他的未来已经充满了不确定性。 那天晚上,许霆送一位同事回家,在路过一台银行柜员机时,他打算取100块钱用一下。当时他的那张银行卡里,只有170元的余额。 当时许霆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很快他就发现了不对,确定这台取款机出了故障。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万余元。 许霆 身揣巨款的许霆觉得待在广州不安全,于是当天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理由是回老家考公务员。 公司曾劝阻许霆留下来继续工作,但是看到去意已决的他,最终不得不同意了他的请求。 而在许霆递交辞职以后,郭安山紧接着也提交了辞职,他也匆匆地离开了公司。 当天下午,许霆没有结工资,他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打包好了,17万元钱中的12万元被他存进了另一张银行卡,另外5万元则塞进了打包的被子里面。 从广州到达山西的火车路程较远,许霆在车上睡了一觉后,发现被子被小偷割开,里面的5万元已经不翼而飞。 许霆 面对5万元被盗,许霆虽然有些难过,但是由于钱来得不干净,他并没有选择报警,此时他躲避警察还来不及呢。 就在许霆刚刚到达山西老家,他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把许霆吓得一个哆嗦。 打开手机一看,原来是保安队长发来的信息,告诉他工资还没有结,让其留个联系方式或者是老家地址,方便后面给他邮寄过去。 面对保安队长的好意,许霆只发了五个字“工资不要了”,随后他立即关掉了手机。 到达山西临汾以后,许霆在当地的一家酒店住了下来。在此期间他不敢看新闻,害怕在上面看到自己被警方通缉的消息,平时有人打电话来,也如同是惊弓之鸟。 直到一个月左右,一切都相安无事,许霆也没有收到任何警方的电话,这让他的胆子稍微大了一点。 之后,许霆跑到了山西太原,并且拿出了10万元,在太原的一个小镇上盘下了一家网吧,而此时距离他取款已经有一个半月了。 发现这么久都没有出事,许霆的内心也稍微放松了一些,于是他开始在网上搜索自己的信息。 许霆 就在他搜寻广州银行被盗新闻时,赫然发现自己已经东窗事发,山西警方已经在网上对他进行了追逃。 惊慌失措之下,许霆用超低的价钱,将网吧转给了一个朋友,自己则带着剩下的几万元钱,踏上了逃亡的道路。 之后大半年的时间里,许霆东躲西藏,看到警车都以为是来抓他的,听到警笛声也是心惊胆战。 许霆逃亡,银行急得如同热锅上的蚂蚁 在许霆逃亡的一年时间里,“广州商业银行”也是忙得焦头烂额,他们想尽了一切办法,打算让许霆主动归还这笔巨款。 4月24日,星期一,银行的工作人员上班以后,在对取款机取款信息对账时,发现高达183笔的异常交易。 其中三个异常账号,总计取款19万多元现金。其中一个叫许霆的账号,交易次数就高达100多次,多取了17多万元。 而关于取款机的主要故障,是由于在之前升级的时候,取款机的吐款金额被设成了1000元,而向总行的回执,也被错误地定成了1元。 许霆 所以许霆输入100元时,实际上取款机每次都会吐出1000元,而他的银行卡里面也只被扣除1元钱。 广州商业银行总行,立即就调出了许霆的基本信息,在他的工资卡里面,发现了他在当地一个物业公司上班。 银行的保安部,立即率人找到了许霆上班的公司,但是却被告知许霆已经先一步离职了。 而当时许霆在路上的时候,收到的那个结算工资的短信,也是银行保安部委托物业公司发出去的,是希望能让许霆主动回来,却不料遭到了拒绝。 之后的几天里,银行想尽了一切办法,但是既没有联系上许霆本人,也没有找到他的家人。无奈之下,广州商业银行只好选择了报警。 许霆 当时他们的内心十分的焦急,因为这笔巨款不追回来的话,损失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而这也将成为一笔坏账,永远地记录在银行的系统里,给银行造成不可挽回的信誉影响。 2006年4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感觉十分的惊奇,因为从警几十年,还没有接到过这样的警情。 办案民警认为案情十分的特殊,于是将此案上报给了广州市公安局,局经济犯罪刑侦大队,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但是在侦查了一段时间以后,经济犯罪刑侦大队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犯罪,已经涉嫌盗窃罪了,于是将案件发回到了天河分局办理。 办理此案的负责人,认为此案案情并不复杂,许霆因贪心作祟,非法盗取银行钱财,当下只要找到许霆这个人,案件也就不攻自破了。 许霆 之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就去了许霆的老家,找到了他的父亲许彩亮,传达了许霆盗窃银行财物的案情,希望他能劝许霆投案自首。 许彩亮是一个农民,一辈子都没和警察打过交道。此时一听儿子盗窃银行,被吓得是六神无主。 但是,在民警询问许霆的行踪时,许彩亮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儿子在哪里,因为许霆一直都没有回家。 之后,许霆的父母又多次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让他们尝试联系许霆。许彩亮曾询问:“如果儿子回来自首,退赃之后能不能不追究责任?” 许父的请求遭到了办案民警的拒绝,之后许霆依然杳无音信,在外逃亡期间,也没有给家里打过任何电话。 直到2007年的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准备进站乘车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许霆 此时,距离许霆取钱逃跑,已经超过了一年。 许霆被捕的消息传到村里后,父母为了儿子的官司,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了20万元。 在许父看来,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就是秘密窃取了呢?又怎么变成非法占有了呢?” 一审被判无期不服上诉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 法院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 他在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许霆当庭不服,并且提起上诉。 2008年3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许霆 许霆依旧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之后广东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许父觉得十分的失望,他一直认为儿子虽然有错,但是不涉及秘密窃取,只能称之为捡到了钱,没有及时地归还而已。 在儿子服刑期间,许父坚持不缴纳罚金,最后还是许母偷偷找亲戚借了2万元。得知这个消息后,许父大发雷霆。 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许霆在三年多一点就争取出狱了。回归现实生活,他表示自己一定会归还银行自己的不法所得,但是前提是银行能给他一纸证明。 2013年7月4日,许霆来到了广州银行恒福支行和广州银行总行,希望打印账单,多番交涉后遭到银行拒绝。 网络图 银行工作人员称,许霆的卡是涉案账号,银行打不了账单,让他去找司法机关。 卡还是那张卡,银行也是当年那个银行,只是与2006年不同的是,银行的名字已经由“广州商业银行”改为了“广州银行”。 对这种说法,许霆并不满意。他要求银行出具书面说明,但银行方面拒绝。之后他又去了广州银行总行。但是总行不让进,也不愿意接待他。 数年过去,许霆案已然成为了历史,可是,如何理清银行与公民间的权责,又让公民不产生司法恐慌,至今仍无标准答案。 资料图 但是,我觉得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十分公平公正的,因为如果你的包破了往外掉钱,被人无意中发现捡起来了,那只能怪你自己不小心。 但是,如果他跟在你身后一直捡钱,并且不提醒你,你包里不停掉钱出来,他就不停地捡,你觉得这个捡钱的人会没问题么?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事情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2023-09-11 22:39:181

舆论在许霆案中发挥着消极作用。()

错误。扩展:社会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虽然社会舆论可能会对一些案件有自己的评判。但是当案件来到法庭上的时候,他就是一件客观的案件,就应该根据既有的事实作出判决。所以社会舆论实际上不会对司法判决造成任何的干扰。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客观的。他是不会被任何主观的因素所干扰的。他是会根据一些法律条文,而有的判决结果。不会根据一些人的意志而改变。所以一些人妄图想用社会舆论去给司法程序施压。这根本就是在痴心妄想。就像是张恒和郑爽的借贷案,就是这样。张恒选择在郑爽本案件开庭前一天爆料郑爽。妄图想用社会舆论去影响自己的判决结果。但是法院根本都没理他。而是根据既有的事实判决,张恒必须要归还郑爽2,000万。因为郑爽当时跟张恒恋爱的时候,是以借款的名义借给了张恒2,000万,但是张恒就拒不归还。所以他就想通过一些公众舆论来向郑爽施压。希望能够影响判决结果。但是最后法律还是公正的判决了。认为这起借贷案还是郑爽方胜诉。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就证明公众舆论是影响不了司法判决的。虽然郑爽在那个时候已经身败名裂。有很多人指责他。但是法律依然是保护了他的权益。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一个在众人面前被指责的人。他在法律面前也依然会受到公正的对待。所以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判决结果是胜诉的,那么就好好准备自己的申诉材料。在法庭上好好的为自己辩解,而不应该在庭外搞一些小动作。如果自己是清白的话,法律是一定会还自己清白的。所以就不要妄图想用舆论去干涉法庭。
2023-09-11 22:40:581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

【正文】   一、问题的界定   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难办案件(hard case)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但这不仅有悖执法者的角色,受制度制约,而且可能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许霆案”就是一个难办案件。随着人民法院2008年8月20日的裁定书,作为民众和学人广泛参与的公共事件以及作为一个案件的许霆案已经结束。它推动了中国司法和法治与公众的互动,得到了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结果,推动了主要是刑法学某些方面的研究发展;但对于法学人来说,社会耗费了如此多的资源,仅仅得到这个结果是不够的,为避免“黑瞎子掰苞米”,我们或许还应该从中获得更多有关制度建构和理论发展的可能。[1]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集中关注作为制度的司法在难办案件中的决策过程,其中包括了但不等于个体法官甚或某一法院的决策。我质疑以个体法官思考为根据的法条主义——主要是法教义学和法律论证推理——在难办案件中的排他有效性,尽管它们是处理常规案件的基本手段。我将论证,在难办案件中,法官无论怎样决定都必须并首先作出一连串政治性判断,即使裁判者完全没有自觉的政治考量。所谓政治性判断,我指的是立法性质的判断。在许霆案件中就是,该行为该不该处罚,现有处罚是否过重,该如何化解相关难题等等;这都不是可以依据明确规则作出的判断。真正的和经验的司法研究不可能也不应当回避、或以法条主义技能来包装这类判断,相反应充分理解这一判断的实际发生和限度。我还认为,在当代中国主要属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中,法律人应以一种追求系统性好结果的实用主义态度,充分利用各种相关信息,基于社会科学的缜密思维,尽可能借助作为整体的司法制度来有效处理难办案件。   因此,我也反对简单地把许霆案理解为司法民主化的胜利,或司法对民主化的呼唤,尽管在一种最宽泛的、但因此没有多少实在意味的层面上也可以这么解读。我将努力展示许霆案处理的另一面,对司法制度和程序的依赖以及社会道德法律共识的凝聚;它提供了一种处理难办案件的制度模式,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尽管集中关注的是许霆案的司法处置,但更多是对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理论的一个反思,也即批判。本文的许多观点不仅不符合当下流行的部门法和司法的经典教义,而且必定与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表达不一致。不追求政治正确,不指望说服本文批评的学者,其中大多是我的学友甚至同事,我甚至不指望说服本文的许多读者。我追求基于许霆案提供的个案经验,从制度视角,在经验和实证层面,激发学界反思当代中国法治主流话语与司法实践存在的缺陷,力求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表达中国的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中国的法治实践。向前看是我的学术追求。   二、一审判决的对与错   我的讨论始于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是否错了?以及——如果错——在什么意义上错了?因为这场社会讨论就发端于2007年底公众和法律人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的严厉且高度一致的批评。[2]我分享这种直觉判断。“先定后审”,面对许霆案相关情节,面对主观感受强烈的畸重惩罚,人们立刻从不能接受的判决结果反推一审法院一定是判错了。   “先定”并不像法条主义法律人认为的那样错了;问题是不要因“先定”了就放弃了“后审”,以及基于“后审”对先定的完善、修改甚至重创。[3]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广州中院作出了一个直观上明显畸重的判决。难道真的是法官素质不高,不懂法律,或不通人情吗?或是干脆如某些网民称是“枉法裁判”吗?事实上,就在许霆案一审判决一年前,广州某区法院就曾另案以盗窃罪判处参与许霆“作案”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这一判决没有引发任何社会非议和争论,却与许霆案一审判决差别巨大。尽管没有证据,但我还是相信,作为郭安山案二审的广州中院,审理许霆案时,不可能不了解或没参考郭安山案。一审法官必有难言之隐。   而且,尽管有学理分歧(后面会细致论述),绝大部分——尽管并非全部——刑法学者都认为,一审判决定性盗窃罪,从犯罪构成上或刑法法理上看,没有大错,只是“量刑上,重了些”[4],量刑是法定的,一审法官已经裁量选择了最低的法定刑。[5]有理由猜测,一审法官是被迫判了许霆一个在他们看来也不合情理的刑期。但当代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不就是“罪刑法定”、“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的同等保护”,以及“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不能仅因为许霆的具体身份、案件情节而随意从轻)吗?也没有人指出有可能影响这一判决的程序错误或非法行为。[6]   问题在立法?[7]但立法只能是一般性的,针对各地发展不平衡的中国的一般情况,不可能顾及每个可能受制于法律的具体人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涉及的不是某个人的财产,而是大量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财产。金融机构的或留存金融机构的“财产”数量巨大、集中,一旦失窃,损失巨大。对影响如此广泛且重大的利益,法律以更严厉的刑罚予以保护,可以推定有强大的民意基础。立法者制定这一规则时,也许还意识到,鉴于金融机构都有比较严格的保安措施,最有可能“成功”盗窃金融机构的往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或内外勾结的人,或是那些花费了特别时间、技能、工具和手段因此比较“职业”的盗窃者或盗窃团伙。有鉴于此,事先来看,立法机关有理由也有权力对盗窃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刑法》第264条第2款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处罚是有道理的。这个规定背后是立法者的一个有民意和长期司法实践支持的政治判断。   但立法者永远不可能预见有些情况,属于制定法的字面范围,但不属于该法的目的范围,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一个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中国。立法机关肯定理解这一点,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结果。方法之一是留下宽大的量刑幅度,比方说,立法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量刑从3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个案量刑则留待法官裁量。这种看来不符合三权分立教义的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合作其实很常见,至少在英美法国家中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重要考量之一。   但这种制度安排在当代中国行不通,很危险。行不通在于它与当代中国的法治主流意识形态——法条主义——无法兼容,特别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教义。其次,实际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刑事被告有如此大的裁量权,实在危险。法官量刑会显得很专断;宽大的量刑幅度可能“造租”,给法官和刑事辩护律师,创造太大的受贿行贿的可能和激励。在当代中国,这一定会变成现实。立法者不能容忍,从一开始就必须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严格的规则主义、法条主义、罪刑法定因此成为中国当代法学界、法律界和法律教育界的主流和主导法治意识形态。这种选择说到底不是学术的影响,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政治选择,是权衡利弊后的不得已甚或必须。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赞同罪刑法定,之所以一般认为97《刑法》比79《刑法》更为完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在于此。[8]   为回应这两种看似不可兼容的需求,当代中国实际形成了一种从世界角度看比较特殊的制度安排,可以称之为“两级立法”。为防止制定法过于具体,不能有效适应大国的各地情况,或防止因社会发展迅速而法律过时,立法机关仅制定相对概略的法律;立法机关通过明确委托或默认司法或执法机关,针对实践需要,以各种名义,制定并及时调整变更具体的实施细则类的法律。有学者称这类一般由法院、检察院各自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则(解释、细则、规定)为“司法法”。[9]在许霆案中,这就是学界批评甚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该规定将《刑法》264条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界定为“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在经历了近1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后,这一数额确实脱离实际,受到了学者理所当然的质疑,特别是面对许霆案的一审判决。[10]但这一明确规则在当时是有道理的:它简单明确,可以保证法律适用在全国的相对统一和在各省的统一,可以预期会比较有效地限制司法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尽管不灵活,但规则稳定是有好处的。[11]此外,国外的经验研究也已表明,立法总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立法者”(在此包括了制定相关规定的法院等)行动有惯性(也即惰性),[12]规则修订注定不可能甚或有时不应当与时俱进。最后,修改了这个标准也未必能减轻许霆的惩罚。设想,法院和广东高院在2003年(5年后)将这一规则调整到15万,而不是20万元(考虑到立法者无法避免的公关考量,这可能是当时调整的极限),因此只要严格依法,在2007年审理许霆案时,许霆仍将是无期徒刑。   公道而论,导致了许霆案一审判决不合情理的相关刑法规定都有合理的社会政策考量,并非不明智立法的结果。   也许是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罪刑法定可能造成量刑过重,97《刑法》第63条第2款开了一个紧急出口: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据报道这一规定自97《刑法》颁布以来,还无人使用。[13]这看似中国司法或法官的懈怠,首先未必,[14]其次,即使有懈怠,若放在中国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制度性要求中来理解,也可以理解。法官不主动援用这一条款,从积极意义层面上看,反映了法律的驯顺—— 一种法治的美德。[15]如果法官一遇到难办案件就援用例外,除势必*罪刑法定外,法院(以及各高院甚或中级法院)将不堪重负;[16]一定会引发腐败;或引发公众的“司法腐败”疑惑,大大危及司法的权威性。紧急出口不可常用,能不用一定不用,后门走惯了大门必定门庭冷落。这一考量是有意义的,应予以高度尊重。   具体到广州中院,更可以看出许霆案一审法官没援用刑法63条有语境化的合理性。从法条文字上看,63条第2款仅仅说“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未说“应当”,一审判决在法条主义层面仍不为错。其次,援引,他们没有任何资料或先例指导和参考,一审法官甚至不敢确定自己的援用可能获得省高院或法院的层层同意和核准(注意一审与重审法官的境况是相当不同的,前者还没有社会的法律共识支持,后者已经有了)。相反,援引这一款有违法裁判的嫌疑。依据《刑诉法》18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97条第3项,检方有义务(“应当”)提出抗诉,也不排除会引发另一种社会对法院的非议和猜疑;一审法官很难用重审时已获得普遍认同的“特殊情况”为自己有效辩解;一审结果有可能更糟——不仅不能减轻许霆的刑罚,而且对一审法官甚至整个广州中院都极端不利。   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前非正式征求高院和法院的意见。且不说这能否获得高院和法院的有效关注以及某种正式且肯定的答复,无论是否获得和获得了什么样的答复,又都会强化法学人批评的另一种现象——法院内部的非正式请示和批示制度。判决前请示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或法官独立思考明显矛盾,还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性。许霆案一审法官与就许霆案一审判决发表评论的法学人或法律人的处境是非常不同的,后者都是站着说话的人。   以上的分析表明,第一,从法条主义层面上看,鉴于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违反制定法,这至少是一个“不错”(字面含义)的判决;是法理上应予尊重的判决。第二,但由于量刑大大背离了社会对此案判决的直感,我们又可以说在“天理人情”或“自然法”的层面上,一审判决“错了”。   这还在某种程度上表明:(1)尽管大多数法律人强调“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一遇到实际问题,和普通民众一样,都更看重“实质正义”或“结果公正”;(2)他们同样是“先定后审”,根据结果可否接受来判断司法或程序是否有错,而不是相反。而这两点,恰恰是过去十多年为中国法学界诟病并力图纠正的。   因此,许霆案以一种高度浓缩的方式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和主流法学提出了非常尖锐并且相当深厚的挑战。面对这一挑战,从我梳理的文献来看,中国法律人已经作出了三种积极的回应。但由于对相关问题缺乏深度和平衡的理解,视野相对狭窄,缺乏制度视角,缺乏对中国经验的关注,分析很是不够,甚至出现了法学人在场但法学不在场(只有表态,没有分析)的尴尬现象。容我一一分析。   三、法律教义学   首先是并主要是法律教义学的回应。所谓法律教义学,“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17]在许霆案中,这种回应具体表现为,许多法律人——无论是律师还是学人——都诉诸了各种法律的教义分析(主要是犯罪构成),试图以减轻刑罚甚或宣判无罪的方式来消除一审判决的不合情理。一些学者通过广义民商事法的教义论证,许霆的行为违法、不公、不道德,但不构成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只构成广义的民事违约或侵权行为;[18]或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主要是犯罪构成分析,但隐含了形势政策的分析——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而主张宣布许霆无罪。一些刑法学者试图通过教义分析(主要仍然是犯罪构成分析,但也有部分短视的、结果导向的刑事政策分析)将许霆行为界定为刑罚(比盗窃罪)大大减轻的“侵占罪”或其他罪。[19]更多的刑法学者则通过教义分析认定许霆案定罪不错,但应当诉诸《刑法》第63条第2款减轻处罚;[20]这种观点最终获得了司法的认可。[21]   我不打算重复这些学者的单独看来出色又精细的分析——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比他们更为精细。但这些精细却局限于教义的分析本身无法解救教义分析(或法条主义分析)给许霆案留下的那个重大难题:为什么当教义分析得出的判决与直觉冲突时,必须或应当换另一个教义分析?法律教义分析本身并没有指示,逻辑上也推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应当服从直觉,从其他法律或刑法的其他规定中寻求出路。法律人之所以这么做,或是我们认为(一种信仰)法律教义学要求我们这样做,或是因为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一种非法律教义学发生的、政治性的压力)和强烈的伦理直觉(这同样是非法律教义学的力量)不得不作出的妥协(而这是一种政治的判断)。   即使把这种个体直觉或社会舆论视为“天理”或“人情”或自然法,那也只是表明:在此案中,仅有教义分析还不够。但这所谓的“天理”也仅仅否弃一审判决,而没有指示我们去适用民法或侵占罪或援引《刑法》第63条。多种法律教义分析的存在,尽管有高下之分,也表明教义分析本身甚至不能保证一个公认的教义分析,不能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更不保证这个结果为社会普遍接受。法律人必须直面的事实是:重审判决采纳了关于盗窃罪和《刑法》63条的教义分析,并不等于重审判决是盗窃罪和《刑法》63条的教义分析导致的,这两个看似相似因此容易混淆的命题其实是很不相同的。重审判决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不等于人们接受了并认为与这一判决相伴的教义分析是最正确的分析。接受重审判决仅仅因为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接受了这一结果才默许了法律人援引63条的教义分析。这个分析只是在法学家看来重要,普通民众并不怎么关心这个教义分析,就像他们没怎么管一审判决的教义分析是否有理一样。   因此,在所有无论是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的教义分析中还有某种东西没有展示出来,却实际支配和引导了学者和法官的起始的和更改的教义分析;而这些教义分析已有意无意地遮蔽了某些考量,那就是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或是为了恪守法律而有意忽略的东西。这是一个或一些政策性的甚至在功能上是政治性的判断,尽管有学者可能为回避政治而愿意美其名曰“价值判断”。   判断之一是,尽管教义分析表明许霆的行为落入目前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下,但相应的刑罚大大超出了我们可以容忍的惩罚许霆的严厉程度。判断之二,许霆的行为尽管反映了人性的弱点,有可原谅之处,通过罪刑法定的严格教义分析甚至可以不入罪,但毕竟许霆的行为是这个社会不希望的行为,或是希望能够减少的行为。[22]从相关刑法规定我们判定,立法者已通过相关刑法规定表达了其意愿,希望减少这类行为,并判断适度的处罚(包括但不仅是刑事处罚)可以遏制或减少这类行为。有了第一个在先的判断,我们才有可能觉得简单套用刑法第264条不合适,但拒绝套用264条并没有指向某个必须适用的条款。从逻辑上看,它没要求援引第63条或《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或任何其他刑法条款或民法。适用或不适用任何条款都是开放的。就在这里,对于大多数法律人来说,第二个判断起作用了,许霆必须受到某种刑事惩罚。这个判断也是一个政治性(也即立法性)判断,一个政策性判断。有了这个判断才可能诉诸《刑法》63条或270条或其他条款,才有可能有新的教义分析。   任何关于许霆无罪或应适用民法的主张,都不是教义分析的结果,哪怕是伴随了教义分析。这些主张首先都必须有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判断,不论主张者是否自觉。以严格罪刑法定为由主张许霆无罪的任何作者都没有否认许霆有过错,只是在他们看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期待、维系法治权威的意义要高于对许霆的刑事惩罚的意义。主张以民法处罚或处理,隐含的可能是,民法就足以有效甚或比刑法更有效处理许霆的案件。无论对错,这都不是教义分析,都是政治性判断。
2023-09-11 22:41:281

许霆的介绍

许霆,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太仓人。1975年7月苏州地区师范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1988年8月上海师范大学文艺学专业硕士课程班结业。1992年晋升为副教授,1998年晋升为教授。历任苏州师范专科学校宣传部长、常熟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等职,2004年12月起任常熟理工学院党委书记。1997年被评委苏州劳动模范。担任常熟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当选为江苏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苏州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兼任常熟市吴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中华诗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7月因为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常熟理工学院党委书记。
2023-09-11 22:41:361

许霆的工作经历

长期从事中国现代文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任编委的《中国现代文学史》被批准为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列为省哲学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博士点重点项目”《20世纪中外文学交流史》撰稿;主持过“十四行体在中国研究”等6项省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过“一体两翼素质教育格局研究”等2项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05年被评为江苏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曾任学校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带头人,1999年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学科梯队。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有:新诗格律理论研究,中国十四行诗研究,新诗理论批评史研究,新诗诗体研究。在《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艺研究》、《文学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新文学史料》、《中国韵文学刊》、《上海社会科学》、《江海学刊》、香港《诗双月刊》和《诗网络》等刊物发表研究论文百余篇。出版理论专著有《新格律诗研究》(与鲁德俊合作)、《十四行体在中国》(与鲁德俊合作)、《新诗理论发展史(1917-1927)》、《中国新诗的现代品格》、《中国现代诗学史论》、《中国现代主义诗学论稿》和《百年中国现代诗体流变史论》等。《新诗理论发展史(1917—1927)》和《中国新诗的现代品格》分获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十四行体在中国》获华东地区大学出版社优秀教材学术专著一等奖和省普通高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
2023-09-11 22:42:091

中国历史的政治奋斗

根据目前宽限过的实际“判例”,这1000名官员量刑应该在10-15年之间。 法不责众,一次判1000人十年以上的徒刑,世界司法史上都未之有也。 早在2004年春夏,也是朗讯中国公司贿赂的四名中国官员曾被解职。 这次,即便同样是解职,解职1000名相关官员和国有公司管理干部,也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真的不想说官员贪污的轻判是内部矛盾,平头老百姓贪欲的重判是外部矛盾。 但是现实很让人痛心。 粘贴自天涯社区 原标题:面对朗讯案,中国如何接招 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公司邀请约1000名中国官员赴美国等地旅行,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 最近,朗讯公司为在中国“行贿”一事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250万美元。 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朗讯中国贿赂案”文件,提供了事件的完整解释,“富有操作细节”。 例如,“朗讯每次旅行安排的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在2.5万美元到5.5万美元之间”。 去了“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尼亚加拉大瀑布、迪士尼世界、环球影城和纽约游玩”。 甚至哪次是“售前旅行”,哪次是“售后旅行”都有。 对于这样的“实名举报”,中国怎么办?真实性看来不可怀疑,朗讯公司都没有反诉,我们也不好帮它“辩污”。 那么,中国如何接这个招?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是心知肚明的,而且“基本上不犯法”。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只管得了他们的公司,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要求我们的“内政”的话,他们此举有可能把我国有关一个税利大户的某个管理层面搞瘫痪——1000名官员(美国的法律文件把中国国有公司的“干部”称为“官员”),每人20多万到40多万元人民币的受贿额,按照现行的刑法,都过了“可以判处死刑”的坎。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起诉和量刑尺度都作了宽限,但也大大超过了,根据目前宽限过的实际“判例”,这1000名官员量刑应该在10-15年之间。 法不责众,一次判1000人十年以上的徒刑,世界司法史上都未之有也。 可见,我们要接这个招是困难的。 早在2004年春夏,也是朗讯中国公司贿赂的四名中国官员曾被解职。 当然,也只是解职而已。 这次,即便同样是解职,解职1000名相关官员和国有公司管理干部,也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其实,我们国家经常遇到这类挑战。 因为国际反腐败而使国内官员受株连的事件,屡见不鲜。 据报道,我国近十年来,调查过数十万起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的腐败案件,但是,案件的结果却往往不得不在法治和国情的天平两端寻找平衡。 再看美国司法这次“整治”的,是三年前的“旧案”(而今,朗讯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2006年,美国朗讯与法国阿尔卡特合并为阿尔卡特朗讯),就知道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不是“既往不咎,来者可追”的,同时也不照顾本国公司的“海外投资环境”和“上市公司的股价下挫”。 可以设想,将来还会有更多的中国官员会因为国外反腐败而受到“牵连”——考验还会接踵而至。 中国的国家利益因为海外公司的贿赂而受到多大损失,暂时无法计算,而司法的公正势必也是相当困难,这是多大的困境。 跨国公司本来拥有技术和管理优势,还要铤而走险,行贿中国官员,足以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扭曲的,法治环境是亟待改善的。 当然,接受外国公司的贿赂,也不是中国官员的专利,2004年,IBM韩国公司为获取600多亿元的供货合同,曾行贿韩国信息通讯部、国税厅、军队、检察厅等十多名官员,事件暴露后,受贿官员都被判刑。 而面对“朗讯中国贿赂案”,我们应该做什么?如果在美国公布的司法处理的基础上,启动中国的司法程序,然后,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有什么不好吗?除了对那1000名涉嫌受贿人员,以及可能的更多的相关人员以外,没有什么不好。 说到底,“朗讯中国贿赂案”,既是一个困难,也是一个重塑国家尊严、增加人民信心的机会。 PK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 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平民老百姓贪便宜钻空子多提了银行里的钱,前提条件还是银行ATM机本身出了故障,等同于银行本身管理失误,银行既不承认自己的问题却还把责任转嫁到他人身上;而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贪欲,钻银行管理失误的空子多提出十几万,被判了个无期;看到这里,忍不住想问问,那些平时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几百万几千万的贪官们知法犯法,怎么就没见到事发被捕后普遍获得重判的了?如今这个社会上发生的某些事情给人的感觉就是:当法律落到普通老百姓头上就是大棒,敲死你丫的大爷绝对不含糊,而当落到某些关系人士或贪官们的身上时则是蚊子咬大象——不痛不痒。 这一切又如何能让老百姓看着心里感觉舒服?明摆着就是——不公平。 中国人民只期望我们这个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视同仁,平等量刑,拒绝双重标准。 真的不想说官员贪污的轻判是内部矛盾,平头老百姓贪欲的重判是外部矛盾。 但是很让人痛心。
2023-09-11 22:42:261

关于许霆案分析我国的法律性质

中国的银行是国有的,君不见国外的银行是找人贷款中国是人求银行贷款
2023-09-11 22:43:144

如何看待许霆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的影响

  许霆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的案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该案已两审终审,但其引起的法律思考还在继续,许霆案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反映的事物本质、涉及的法律价值冲突的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讨。  纵观许霆案件的争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罪与非罪为争辩焦点,核心问题是应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盗窃罪”;二是普遍认为在司法程序上发回重审不合法,广东省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一审所查证的事实是清楚的,而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前后矛盾;三是一审结果反映出刑事司法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可见,所有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许霆案件本身,就事论事,没有把它放在大的时代背景下考量。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就会发现该案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  一、从社会学的视角考量许霆案  (一)许霆案件的讨论超出了辩护的范畴,关注点在于执法公正  从2007年11月此案开始受到社会关注,直到2008年5月初重审改判结案,半年来发表的文章数以百计。其中观点对立,冲突尖锐,社会公众对个案的关注程度、参与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从2002年被称为“河北第一秘”的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死刑案首次由法律专家召开个案论证会发表论证意见开始,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开始逐渐关注。但在许霆案件之前,公众对案件的评论意见基本是以辩护一方为代表的无罪和罪轻的意见,舆论的倾向性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从对许霆案件讨论的深度、广度可以发现,争论意见涵盖了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程序是否合法等各层面的问题。这场关于许霆案件的大探讨,远远超出了辩护的范畴,深入到执法是否公正的较深层面。这是本案凸现的社会关注中最积极的变化之一。  (二)社会关注面广泛,讨论引起了高层的注意与参与  社会各层面热烈地参与着许霆案件的讨论,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专题报道了此案,2008年5月7日央视《法律与生活》栏目再次播出许霆案件的专题报道,舆论导向明确。该案在社会民众中反响广泛,引起了领导层的注意。两会期间,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云龙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发表了对此案的看法。“广东处于改革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在广东省人大、政协会议上,与会代表也关注并参与了许霆案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参与重庆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4]姜兴长同时表示,“立法往往是滞后的,从许霆案来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注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也需要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完善。”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做出终审判决之前,社会各阶层代表不同的声音、媒体明确的舆论导向、决策层对案件如何处理的明确表态,在过去任何一个案件中都是没有的现象,现代司法理念如此深入社会与民心由此可见。  (三)社会、媒体、决策层等各方意见影响了最终的判决  从2002年李真死刑案,首次由法律专家召开个案论证会,发表论证意见开始,至今引起全国关注的民事、经济、刑事等各类案件共有20余起,但如许霆案,因社会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使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重新审理,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各方的意见影响了最终的判决,此案为全国首例且仅此一例。  (四)许霆案影响了已判和未判的相类似的案件  许霆案件最终由于法院改判结案,但它的辐射效应波及到了已判和未判的相类似的案件,其影响远远没有结束。云南何鹏案是已决案件,2001年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学生何鹏,利用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之机,使用仅有10元的储蓄卡,从自动柜员机里窃取了银行的42.97万元,于2002年7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件改判后,何鹏提出申诉,认为量刑过重。如今有了许霆案的先例,能否重审何鹏案,能否参照许霆案改判何鹏案,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云南何鹏与广东许霆虽相隔千里但命运相关。还有正在审理过程中的宁波唐风军案。为了审理类似的相关案件,最高检察院于2008年5月9日发布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我们发现许霆案件就像投入湖水里的石子,一段时间后,石子沉下去了,但它引起的波澜却辐射很远,以至于影响到了整个社会。透过这个案件,我们发现,法律价值取向与现行法的冲突会表现在各个方面,什么原因使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具有如此的能量,究其根源,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所有原因中的根本所在,这是我们要思考和必须要找到的答案。
2023-09-11 22:43:341

辩论的客体是什么?

判断:辩论的主体是持不同见解的各方,客体是辩题。 正确,唯有站在本体(自己)的基础之上才能去认识客体。如果没有主体,那么客体也没有意义了。正如,如果没有了人,那么辩题还有意义吗 辩论的主体是持不同见解的各方,客体是辩题吗 答案是 对 刚做完 什么叫客体?它与客观存在是什么关系? (1)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认识的客体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进入人的实践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客观存在,即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2)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第一,二者之间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第二,二者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实践关系是认识的基础。第三,客体对主体的利益关系,即价值关系。第四,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欣赏、感受和体验关系,即审美关系。 要考试了常熬夜念书,是否该准备补品? 看你的身体情况了,我觉得如果睡眠好就不必准备 但是心理上会感觉很疲惫,这丁时候就喝热牛奶,咖啡 之类的,有效 辩论赛正方材料 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能阻却刑法上盗窃的成立。抢劫得来的钱也是不当得利,难道就不是抢劫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互不影响。民事上许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的利。只要许霆符合刑法上盗窃罪规定的主客观、主客体要件其行为就是盗窃。 从主观上说,许霆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将盗窃所得藏匿并使用就可以说明。 从客观上说,许霆以秘密的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理由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主体上说,许霆是已满18周岁的思维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从客体上说,许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银行对其资金的合法的所有权。 综合以上四点,许霆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当然构成盗窃罪。 2、最高法关于盗窃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说明: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而不是客观上的秘密。即无论有无人看见,只要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为人知就可以认为是秘密窃取。 3、银行有过错在先不能阻却许霆行为的犯罪性。银行的过错不是导致许霆盗窃行为的直接原因。 银行机械故障导致程序出错多将钱款吐出,占为己有不是储户的唯一选择。储户也可以通过选择报警或通知银行的方式归还。如果储户选择占为己有的话,就说明其主观上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了。 辩论赛 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大家好!到底是客观存在的美决定了人对美的感受呢,还是人的主观感受创造了美?今天我们双方辩论员在此辩论,就是要解决这千古难解的美学难题。如果说美是主观存在的话,那就是说,今天美的存在与否完全由个人主观意念而决定着。但我方今天就是要告诉大家,美的存在有它一定的规律,就因为这不变的规律,因此美的存在不以人,个人主观的意念而改变,这就是我方的观点:美是客观存在的。 美是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特质,它有着三个特性,也就是:第一,形象性;第二,感染性;及第三,功利性。形象性指的是,一个事物如果要发挥它的美,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具体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须拥有一个感染性,让人们能够引起本身的欢愉或喜爱的感觉;第三,它也必须拥有一个功利性,能够给予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好处,例如进化及使用等等。由于美的存在必须以这三个特性作为衡量,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客观的规律。而由于要用这个客观的规律去衡量,对方又怎么能够说这是主观感受呢! 除此以外,美的三个特性也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念之外,人的主观感受不能够改变这三个特性的规律。在欣赏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是感受与被感受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美引起了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创造了客观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赏者的个人主观意念而改变。金字塔的美始终存在于金字塔本身,就算没有人去欣赏金字塔,但是金字塔的美却也是千古地流传下来呀! 如果说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那么就是说,我们以个人的主观喜好来作为标准的话,那么千百个人就有千百个不同的标准。请问,这又和没有标准有什么分别呢?当然,一个事物的美和丑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有不同的美感,但这种种不同的美感起源是在于个人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审美观念,以及个人不同的修养而决定的。当然,我们可以欣赏美,去发现美,(时间警示)并且可以用美的规律去创造它,但是却不能够轻言地要取消美,或否定美的存在。如果说美是主观感受的话,那我就不明白了,人类一直追求的真、善、美等等伟大的目标,不完全没有意义了吗?因为它们因人而异,随时改变哪!法国美学家狄克罗斯就告诉我们,不管有没有人,卢浮宫的美不会因此而荡然无存! 谭 琦:如果美和美的感受不是统一起来的话,那么这个感受反映这个客观存在的时候,就必然有真假对错之分。可是我们谈了这么多美的角度、美的欣赏,您能告诉我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吗?和对方辩友轻谈主观客观,不如我真的拿出一个具体的客观实例来。请问对方辩友,(举起一枝玫瑰花)您告诉我,在大家的眼中,这是不是同一枝花?但在大家的心中是不是有不同的美的评价?伤心的人会说“感时花溅泪”;而高兴的人会说“花儿对我笑”;憔悴的人会说“人比黄花瘦”;而有的欣喜的人会说“人面桃花相映红”;有人说花是有情的,所谓“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有人说花很无情,“颠狂柳絮随风舞,轻薄(时间警示)桃花逐水流”。原因是什么?“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在客观上“花自飘零水自流”,使我们的主观“一种相思,两处闲愁”。谢谢。(热烈掌声) 主 席:感谢谭琦同学。我们也希望在辩论之后看到谭琦同学要把这束花送给哪位辩友进行主观感受。(笑声)好了,最后是总结陈词阶段。我们首先有请反方的三辩路一鸣同学陈述观点,时间是3分钟,请。 路一鸣:好一场唇枪舌剑的自由之辩!不过我们仔细分析,在对方的口若悬河之下,对方非但不能自圆其美,而且还有几点非常明显的美中不足。第一,对方的立论基础无非是说:美可以脱离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所以对方自由人才告诉我们,这本儿唐诗拿到了国外,就算这个人没有看过,也会觉得它是美的。如果这本儿...... 辩论主题 正方是我很重要.反方是我真的重要吗 这是谁出的辩题,一看就是没打过辩论的。正方有个“很”,难以界定,反方没有这个字,立场就变成了我不重要。换言之是“我很重要”和“我不重要”的辩论。那“我重要但不很重要”岂不是变成了两者的隔离带? 正方:1.对于我而言,我很重要,辩论时4V4,我作为一个辩手对比赛的发展很重要,如果对方您认为“我不重要”的话,那是不是你作为一辩不重要呢,或者是您方二辩,三辩不重要呢? 对家庭我很重要,在单位上我能承担责任我也很重要。(对于与我有直接联系的客体,我很重要),很重要并不是说非我不可,不可取代,只要论证我能对客体产生影响并为客体所珍视我就是重要的。2.从应然层面,树立我很重要的意识是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个人潜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提升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是重要的,才会严谨审慎的对待自己的行为。 反方自己想吧,打字累死了。 关于诚信的辩论稿 20分 复制黏贴———— 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正方 一辩陈词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讲求诚信,古已崇尚。从孔子的“人无信不立。”到孟子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商鞅的“城门立木”到现代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无不体现著诚信即:真诚实意,信守诺言,求真之意。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第一:剖开现象看本质,辞书解释谎言为对事实进行曲解,不是真实的事情。事物美丽的外表总能迷惑一部分人的眼睛。打小师长就谆谆教导我们不要撒谎,撒谎不是好孩子,但给谎言加一个善意外衣时,击中了人性的弱点,使一部分人开始接受了善意的谎言。但是褪去了乞丐服穿上了旗袍就能摆脱其与事实不符的本质吗?所以善意的谎言依然是谎言,违背求真,所以我方认为: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你可以用《皇帝的新装》来简洁的解释这个论点) 第二:请对方辩友多点理性少点感性。对方坚持善意的谎言不违背诚信,是不是感性的思想掺杂的太多!在谎言前面加上善意二字,就想当然的认为它不再是谎言,认为其动机是善意的,孰不知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请对方辩友睁开您理性的慧眼看看善意的谎言的现实问题吧!不要“不识谎言真面目,只缘身在善意中!啊” 第三: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 首先,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 其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再次,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和谐不是用善意的谎言就可以建立的,和谐是人与人真诚的体现啊! 最后我想告诉对方辩友,披着羊皮的狼终究还是狼啊!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攻辩(2辩):第1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谈善意,那么您是善良的人吗? 是的。 2:难道您认为自己善,别人也都会认为你善吗? 这需要大家的评定吧!!! 3:对,需要大众来评定这不正说明了善意标准的不确定性吗?我们换一话题,您对谎言的理解又是什么呢? 谎言分为善意的谎言和恶意的谎言两种,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善意的谎言啊! 4:对方辩友说的好,既然您已经把善意的谎言归结于谎言之中了,难道还能说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吗? 善意的谎言和谎言有本质的区别,它已经不再是谎言本身的理解了! 5:难道您认为在谎言前面加了善意这么一个形容词,它就变成真话实话了吗?按对方辩友的逻辑那为什么不叫善意的真话,善意的实话呢? 善意是处于对人性的考虑,对当事人情况的考虑啊!它是种道德的完美体现啊! 6:难道我委婉地如实相告就不道德了吗?您刚刚一直在强调善意的谎言发生了质的改变,可又拿不出论证,而对我方提出的善意的谎言还是谎言又没有有力的反驳,您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希望您方在下面的辩论中能给我方,也能给大家一个好的解释!谢谢! 攻辩:第2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谈善意,那么您是善良的人吗? 这需要大家来评定吧!!! 2::对,需要大众来评定这不正说明了善意标准的不确定性吗?我们换一话题,您对谎言的理解又是什么呢?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善意的谎言而不是谎言啊,请对方辩友不要偏离主题! 3:我方没有偏离今天的主题啊,只是想告诉对方辩友,您偏离了善意的谎言还是...... 辩论主题,规范人们行为的是法律还是道德? 先论述法律的局限性,再论述道德对规范人的行为的优点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 *** 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如:婚内 *** 问题,就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 *** 。我国刑法规定的 *** :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主体是男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依此规定此男定 *** 罪无疑,但如此判决会使中国 *** 罪氾滥,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 *** ,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因此应对刑法 *** 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再比如:笔者曾法律援助的北京市第一例离婚再审案件。一审北京某区法院判决离婚,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男方再婚。后女方发现一审的独任审判员是一个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书记员,书记员当法官判决案件,程序违法,女方申请再审,一审法院起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离婚,女方为此得了偏执性精神病。原因是法院的程序违法导致精神障碍,请求国院赔偿,但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此项规定,受害人无助多次 *** 。至今未果。这就是法律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在我国司法领域,权大于法、钱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我们国家从2001年法官法、检察......
2023-09-11 22:43:421

云南许霆是谁?

都是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主
2023-09-11 22:43:502

大家怎么看许霆案?

看法如下:许霆案是一起有关银行的刑事案件,在看似简单的案情中涉及到一些常用的银行业务术语,如:借记卡,取款,扣账,流水清单等。此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忽视了这些业务术语背后真实的法律意义,直接引用商业语言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造成了灾难性的语境混淆。许霆案判决中的最致命错误是对取款这一业务术语的理解,司法机关被存款与取款的表面字义所误导,将财务结算意义上的支取等同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拿取。支取是包含申请,核准,交付,记账的一个财务结算过程,而拿取只是个人行为。支取的钱款具有与申请理由一致特定属性,如:工资或费用;盗窃的钱款则不具这种属性。银行客户开立账户实质是与银行签订了借贷协议,存款即是把钱借给银行,取款则是由银行向客户还款。偿还债务不能在任何一方秘密或自以为秘密的形式下完成;钱款也必须出自债务人的交付,不是债权人自行拿取。因此取款这个客观事实是直接排除盗窃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上看,取款大于存款实质是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大于实际债务,债权人由此获得了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债务人。许霆案的判决参照了某些刑法专家的意见,这些专家忽视了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将取款等同为从柜员机中取出钱款的个人行为,由此颠倒了钱款转移的行为主体,遗漏了债权债务结算的基本事实。基于这种误解,以及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和自以为秘密的推断,将柜员机处理结算业务的过程认定为服务对象的盗窃行为。刑法专家们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虚拟有一定关系,在银行业务中借贷确实被虚拟为寄存。银行向公众借款虚拟为客户寄存钱款,银行的还款被虚拟为客户取回钱款。记录业务往来的账册(账户)虚拟为存放空间。债务累计(账户余额)虚拟为被寄存的钱。但这种虚拟仅具有商业宣传的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其背后真实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借贷关系。错把取款当作行为而遗漏了债权债务关系,还导致许霆案判决中对盗窃金额的认定与定罪逻辑自相矛盾,判决书中认定盗窃的逻辑是:明知存款余额不足,仍然故意多取款,与银行错误无关。但认定盗窃金额的逻辑则是:每次取款1000元,银行错扣账1元,认定许霆盗窃999元,与存款多少无关。许霆持余额176.97元(A)的借记卡,累计取款17.5万元(B)。多取的钱数是小学生也能算出来的(用A减B)174823.03元,但许霆案判决书列出的不是这个数。案件中“取款1000扣款1元”的细节迷惑了司法机关,由于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时,有故障的柜员机会在许霆账户中扣款1元,判决书未解释扣账1元的法律意义,只简单地从取款金额中扣减了1元,认定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盗窃999元。由此认定许霆累计取款17.5万元,扣除175元(C),实际多得了174825元(用A减C)。但照此逻辑,无论许霆存款余额多少(1千,1万,甚至10万),只要取款17.5万,程序故障下柜员机的扣款都会是175元,那么多取的钱数也就完全一样,这显然是荒谬的。还原回债权债务关系,刑法专家们“首次取款是不当得利,发现故障后再取款为盗窃”的法理分析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是否多取钱要看余额和累计取款金额,而与取款次数无关。例如:同样利用柜员机故障取出17.5万元,也同样是每次取款1000, 但有存款5千的人从第6次取款是多取,而有存款1万的人取第11次才是多取钱。扣账是会计术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扣减,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与许霆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过程,取款1000元既不能扣账1元,也不能扣两个500元,因为真实过程是一笔1000元取款。许霆案中柜员机的程序故障导致了两个并行的错误:一是错误地核准了取款;二是不能如实记录取款,将1000元取款错记为取款1元。错款要向业务对象追讨,但错账必须由银行依据会计法规做出更正。取款1元的财务记录没有事实依据,是非法无效的,事后要依据实际取款予以更正,将1元更正为1000元。全部更正的结果就是许霆借记卡账户最终透支174823.03元。这个透支余额才能如实反映取款超出实际存款的事实,也是银行依据借记卡协议要求当事人归还透支款的财务凭证。有些人以为借记卡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透支,这与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直接相关,正是因为将账户误解为存钱的空间,将存款误解为存入,将取款误解为取出才会产生借记卡在物理意义上即不可能透支的误解。但从债权债务角度看存款与取款实质是借款与还款,账户的真实意义则是对借贷经营活动的记录和统计。如果人或机器因认知错误导致还款大于实际债务,如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记卡账户就必然会透支。对银行而言许霆案中所涉钱款属业务错款,与盗窃造成的现金短款有本质区别。前者有业务上的明确原因和去向,属于应收款;后者则无法确认去向或原因,只能记入损失。银行对业务错款的追讨有着既定的流程,但许霆外省农民工的身份却给银行更正业务错款增加了难度。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王思聪身上,错款更正只需一个电话即可解决。即便不是高净值客户,如果当事人与银行有按揭贷款,定期存款之类的其它业务关系,银行也只需通知持卡人后做挂账处理(记入应收款),坐等还款即可。但许霆身为外来民工,事发后立即辞职出走,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中讨价还价的做法最终让银行工作人员萌生出报复心理,将银行内部的借记卡透支差错伪装成柜员机失窃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准确解读许霆案中的证据就会得出与该案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许霆案中被超额支取的钱款在法律上讲属于借贷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依照会计规则是其本人借记卡账户透支的结果;从操作规范上看属于业务错款和应收账款。三个不同专业角度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也都证明盗窃不能成立。此案判决书引用银行财务凭证作为盗窃证据的方式堪称灾难:财务凭证的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的经营活动,而非许霆的个人行为,其证据作用可直接否定盗窃。因为同一笔钱款如果是银行办理的取款,则必定不是许霆的窃款。
2023-09-11 22:44:251

许霆 案件分析。 思修 (考试题目)

你好第一题: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违约和侵权。本案中许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现金,以侵权的手段得到了国家金融机构所有的财产,侵犯了银行对17.5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因此,由其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其承担。第二题: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犯罪四要件的构成说来分析,许霆系成年人,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其以非法占有现金为目的,符合主观要件;其秘密窃取财物,符合客观要件;窃取对象为财物,符合客体要求,因此,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属盗窃罪的加重情节。第三题:许霆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财产自由(按照我们的说法就是路不拾遗,不占他利)的道德规范。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即使是在所有权人无法控制或者疏忽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予以占有。这是整个社会对公民的一种道德要求。许霆的行为违反了这种要求。第四题:题目:借口还是理由?论他人的过失疏忽之于我们的道德缺失正文: 六年前的那个夜晚,如果许霆手持铁锤,砸开了ATM,取走18万的话,那么就不会持续至今日的争论和探讨。许霆会被千夫所指为一个穷凶极恶的匪徒,为财忘义、贪婪无比。然而,事实总是听起来想故事。银行ATM系统的错误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疏忽大意和过失状态,正是这种过失,让大众站在了许霆的背后,把矛盾指向代表道德底线的法律。 到这里似乎已经可以得出一个非常完美的答案:许霆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的刑法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这个答案似乎代表了市民阶层的胜利。然而,如果真的胜利了,道德也就沦丧了。他人的疏忽大意,就会堂而皇之的成为我们背信弃义、摧毁道德的理由。因为,我们的推导之中漏掉了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对社会利益的权衡,对道德的敬仰和对法律的敬畏,漏掉了自我融入后对行为的舆论审判。 不错,大多数人都会去拿这个钱,这是人的本性,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但是如果这钱不是银行的,而是我们自己的呢?如果我藏钱的保险箱破了个洞,是不是大家就可以将它全部拿走呢?如果可以,我们自己是否愿意呢?得到否定的答案,可以让我们明了,他人的疏忽仅仅是我们违反道德的借口,而不应该是理由。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将要生活在法制进步、文明发达的社会之中,有法律保障,更应守护道德。通过许霆案,我们或许最起码应当有三个不要: 一、如果白捡了便宜,请不要侵害他人。 二、万一侵害了他人,请不要无动于衷。 三、哪怕违背了道德,请不要触发法律。 大众的心态说明,我们离文明还很远,我们社会的矛盾还很多,这条路,需要我们走下去,这片森林,需要我们亲手养护。 完 绝对原创,50金呢? 嘿嘿,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23-09-11 22:44:411

请问谁能够提供许霆案当庭辩护情况的记录?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重审昨天(31日)下午三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以2万元罚金,并追缴所有赃款17万3千8百26元:  (接录音 许庭重审判五年 分 秒)  【录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后生效。”“被告人许霆,刚才的判决书你听清楚了吗?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没有。”“上不上诉。”“不上诉”。  (记者)在法官宣判一审结果之后,许霆露出了久违微笑,并且当庭表示不上诉。然而,许庭的父亲许彩亮在庭审结束之后则坚持儿子无罪,他表示将和许霆以及律师沟通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出录音】许父:“(对结果)不能说不满意。现在从心里面说应该是满意的了。但这个,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结果。今天有没有说到银行的责任?没有嘛。”记者:“还准备上诉吗?”许父:“我尊重法庭的判决,但上诉是为了法律(公正)。”记者:“但许霆好像对结果挺满意的,你有把握说服他上诉吗?”许父:“我相信可以。”  (记者)许霆恶意取款案,从原来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争论,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直至昨天一审改为“轻判”五年,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并且引起全国上下广泛争论。至于在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是就此收场,还是会有下一步的上诉,我们仍然会密切关注。  广州电台记者姜文涛的报道。#  许霆案从原来判处无期徒刑到重新审判改判有期徒刑5年,量刑可谓“一个天一个地”。究竟两次判决结果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出入?  在宣判结束后市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本案审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说,许霆案属于“特别案件特别判决”,因此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接录音 甘正培 分 秒)  (记者)广州中院对“许霆案”的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甘正培说,本次重审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考虑到几个因素:【出录音】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他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记者)甘正培认为,根据许霆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广州中院在重审中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所以对许霆从宽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广州电台记者姜文涛、通讯员穗法宣的报道。#  虽然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向媒体作了解释,但是判决书显示,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而且仍然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还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  就这一判决结果,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表示尊重。 对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杨振平律师表示,今、明两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一起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同他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意义在哪里?我们下面请来广州电台特约新闻评论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女士为大家分析解读:(新闻直播)  正如本台特约新闻评论员、华师法学院副院长陈雪女士提到的,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2023-09-11 22:45:192

利用自动提款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许霆初审时被无期徒刑,复审时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前后相差这么大

许霆的案子好像前后性质都是一样的吧。因为虽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减轻处罚的时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记得我老师说过当初这个案子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减轻处罚的。
2023-09-11 22:45:283

从法律角度和道德层面谈谈你对许霆案的理解于看法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许霆辩护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下辩护意见:  、许霆每次取钱广州商业银行有交付事实存  重审判决忽略了重要事实广州商业银行否有交付行  有交付行能盗窃  本案自动柜员机交付许霆钱争事实否属于银行交付  从辩护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通知规定  第 5.2.4 交易成功ATM会进行点钞  点钞ATM吐出要取现金并显示图11:  ┌—————————————————┐  │ 请提取现金 │  │ PLEASE TAKE YOUR CASH │  │――――――――――――――――――  广州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吐出出现金同时显示上述画面否构成法律意义上交付答案肯定电子签名法和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都规定当事人自动交易系统自动发出信息视本人发送吐出钱同时告知持卡人请提取现金和PLEASE TAKE YOUR CASH足具备法律意义上交付  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分容否定  二审法院应当确认  二、重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  1、本案相关证据属于电子证据没有按照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下因素: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靠性; (三)用鉴别发件人方法靠性; (四)其相关因素国人民银行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号)》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被篡改重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审查轻易认定明显有法依  2、重审证据8记载许霆取款请求每次1000.00元钱而相关其证据都证明主机接受数据1元 请求显该数据电文事被修改被修改数据电文何能作电子证据使用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收集相关证据广电运通设备服务记录客户知会时间达现场时间工作完成时间都记载2006-4-21而流水账停机时间却记载2006-1-21错误非常明显样记载错误符合证据客观真实性要求能认定  三、许霆行构成犯罪  重审判决适用刑法第264条认定被告许霆构成盗窃罪适用法律当  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和高法院司法解释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行解释半部分多次盗窃公私财务部分显已违背重复定义逻辑  而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则解释:盗窃罪指非法占有目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行释义比高法院解释更科学也更准确  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何秘密窃取给予定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秘密窃取行人采用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人发现方法公私财物非法占有行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人室内窃取财物;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  立法者更自己释义明确指出秘密窃取盗窃罪重要特征也区别其侵犯财产罪主要标志  依照上述规定辩护人认许霆行构成盗窃罪  其、许霆行也构成盗窃罪客观要件也本案争议大否秘密窃取  重审判决及判相关解释认许霆自己供述银行应当知道机器知道人知道而没有考虑样供述事发前许霆主观分析、事发时主观认识还事发许霆对事件主观判断种非常粗糙司法行正像本案社会所引发各种同意见样有人认银行知道有人认机器知道银行知道样从本案全局考虑许霆样供述只事种主观判断原审法院把种事主观判断偷换事发当时及事发之前当事人主观状态显当据此判定许霆符合秘密窃取客观要件更错上加错  盗窃罪秘密窃取特征也判断否属于秘密窃取标准:  1.行人主观上具有让人知晓故意2.行人实施让人知晓行3.窃取行主要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4.窃取行主要针对实行行而言5.窃取行客观方面还表现获取财产时未使用暴力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依据上述特征许霆事发当时并没有让别人知道故意许霆更没有此故意支配下实施让人知道行更明确证明许霆行具备秘密窃取特征许霆通过财产所有人既广州商业银行交付而获取并非直接获取更具备秘密和窃取特征  即使用日常生活常识判断许霆行和我们任何人样公共场合设置公共交易系统进行公开交易行没有任何秘密而言  其二、许霆行缺乏盗窃罪客体要件  盗窃罪所侵犯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非所有人占有时侵犯占有人占有权所有权包含处分权事发发当时广州商业银行通过其自动交易系统自动交易行支付给许霆钱款其行使自己财产所有权处分权也行使自己所有权银行交付钱款时许霆并没有并没有用任何手段侵犯银行处分权银行完全自己或自己授权程序设置人员设置自动交易程序运行自主处分自己财产  许庭银行充分行使自己所有权通过其自动交易系统明确告知许霆取钱许霆才提取款项因此许霆事发当时并没有侵犯广州商业银行对自己财产处分权也事发当时并没有侵犯广州商业银行所有权因此许霆行够成盗窃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此而言许霆既具备盗窃罪客体要件也具备盗窃罪客观要件  因此辩护人认许霆行构成盗窃罪  其三、本案属于电子商务电子交易法律规定银行要对自己交易系统自动交易负责更要对自己系统错误交易负责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发件人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数据电文视发件人发送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解释了大家更准确了解条含义我原文转述  本条规定第二项情况发件人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数据电文电子商务法也叫做"自动交易"种信息系统也被称"电子代理人"电子数据交换(EDI)种情况常见我们零售商与其上游供货商之间电子数据交换例来说明种情况零售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其商品库存情况当某种产品库存低于定数量时电脑即自动生成项订货单传送供货商信息系统由于实现自动化管理订货单从生成、发送直供货商信息系统接受该订货单都没有人介入例子该订货单否有效?或者说零售商否要项由机器自动发出订货单负责?回答肯定因既计算机只能按照编程者指令和信息来运行计算机控制者应当其自动交易负责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第十条 采用由当事人本人设置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或者自动回复要约或承诺电子记录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  从本案相关证据我们看许霆取款之前广州商业银行ATM所显示界面请提取现金和PLEASE TAKE YOUR CASH依照电子签名法和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上述规定钱从出炒口突出同时广州商业银行已经明确表示钱所有权已经转移持卡人所有许霆取钱行广州商业银行处分之既广州商业银行支付之  通俗点广州商业银行交付前前许霆取款再次印证辩护人提出许霆构成盗窃罪观点  其四、判断非正常使用信用卡否构成犯罪唯标准刑法第194条  依照该条规定盗窃使用信用卡构成盗窃罪伪造、假冒、使用作废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构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本案许霆使用信用卡行依照规定显构成犯罪判决使用信用卡构成本条规定之外罪名只能类推  条说明除使用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外其使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行都骗骗只能双方行  条说明刑法除盗窃信用卡外其使用信用卡都双方行双方行当能构成只有单方行盗窃  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造成样荒诞事实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  盗窃人自己用自己信用卡也能构成盗窃罪  还造成样荒诞事实自己使用自己信用卡多支取款项构成盗窃罪而自己使用自己信用卡透支又构成诈骗罪  我结论许霆行构成盗窃罪刑法也没有其条文规定犯罪规定犯罪依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许霆行够成犯罪  法律并万能即使具备定社会危害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能认定犯罪许霆案带给我们有价值核心问题社会危害性和罪行法定发生价值冲突时司法层面价值取舍问题关于问题理论界已经有讨论倾向性比较明确应罪刑法定第要义  司法亢奋比司法无能社会危害性更大  四、许霆行属于电子商务领域电子支付差错属于民事纠纷  《电子支付指引》规定电子支付指单位、人直接或授权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电子支付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网上支付、电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电子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解释规定刑法规定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电子支付卡  本案许霆自动柜员机取款行上述上述规定自动柜员机交易电子支付  该规定第五章差错处理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其提供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应按约定予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协议进行追偿  本案正由于广州商业银行自身系统原因许霆电子支付指令由1000元篡改1元向主机报送而引发电子支付差错假计算机系统构成篡改支付指令向主机发送许霆真实交易既1000元报文主机自动会拒绝本案根本会发生  依照上述规定银行系统安全造成客户损失银行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银行系统安全造成自身损失承担责任客户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公平正义又哪儿体现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照该条规定广州商业银行显应当自己原因造成给自己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更明确责任划分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广州商业银行显知道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所才恶人先告状告自己上帝盗窃提请法庭注意细节本案立案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经侦部门根本予立案反倒懂金融业务、专管治安案件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洗村派出所受理此案洗村派出所懂金融业务更懂电子商务业务把当成治安案件来受理从此本案上错花轿嫁错郎错再错  当我们指责许霆明知计算机错了还与其交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我研究相关资料我发现电子商务领域电子交易能对我们传统民商法诚实信用提出挑战电子商务交易除我们今天所看人与自动交易系统交易俗称人机交易外更多自动交易系统与自动交易系统之间交易简称机器与机器交易本案我们指责许霆明知自动交易系统出错还与交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让对台机器错误负责机器与机器交易也出现本案类似情况我们能否指责台机器另台机器负责呢答案显而易见当能未来制定电子交易商务规则能机器与机器交易种交易规则人与机器另种规则既机器与机器交易台机器用对另台机器错误负责也能要求人机交易人对机器错误负责问题有历史来检验  国外已制定电子商务法解决电子自动交易法律结基本原则:自动交易系统所发出数据电文应归属于该自动交易程序设立人信息发出人得所发送信息未经自己审查由而否认  从发展角度看电子支付差错演绎成盗窃判定许霆要承担盗窃罪刑事责任历史笑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人们更能认识事实真相更能了解违背历史潮流有罪判决错误严重性  五、结语对本案思考  第、惩罚许霆否能够纠正程序设置人员错误  解决许霆案及类许霆案根本措施金融监管立法层面所制定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规则来避免本案及类似案件发生而司法机关却采取惩罚许霆方法来解决该类所全国各地才有了各种各样超出常人想象计算机系统错误何鹏、唐氏兄弟惩罚许霆能够达样目?  媒体采访广电运通公司时广电运通公司明确表示会因此而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完全符合顾则徐先生所说判决许霆有罪保护银行出错放纵金融风险  第二、判决许霆有罪已经打破了金融系统内部金融风险纠正机制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尚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较大安全隐患;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广州商业银行电子负责人调整了?没有啊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若被评价机构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上述评级基础上下调级 重大责任事故包括: (三)业务系统故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广州商业银行评级被下调级了?我们也没有看啊  判决许霆有罪完全打破了金融系统内部风险防范体制纵容程序设置人员负责任行银行通过法院判决客户有罪已经把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推干二净司法机关当究竟扮演角色  第三、未来电子商务我们出现了机器对机器类似事件传统民商法诚实信用否还适用又何解释  、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开电子商务发展意见》二○○七年六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制定《电子商务发展十五规划》两部文件都写明了国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意义明确要求社会宣传和普及电子商务知识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2008年2月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亲赴杭州会见了国内电子商务领头人物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并邀请马云广东发展电子商务解决广东省小企业面临些困境日前阿里巴巴已与广州市、佛山市政府经贸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广东佛山建立华南地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基地近揭晓2007年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榜单天下加油站、国皮具网等11家广东行业网站入选百强媒体评价电子商务新型经济模式正经济大省广东复苏  广东省委省政府正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许霆事件电子商务纠纷却被演绎盗窃犯罪行实遗憾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明察秋毫让电子商务回归电子商务像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样司法领域也能够走全国前列给全国法院作出表率广东省委、省政府大力倡导电子商务新型经济模式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此国难当头之际过度指责我们同胞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合适真心希望司法系统能够善待我们子民宽容我们同胞
2023-09-11 22:45:511

许霆案中,银行方面有什么过错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不能代表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3-09-11 22:46:002

在ATM机上多取款的人叫什么名字?

在银行的柜员机上取款,多吐出钱来的人,有一个叫许霆的,当时还因为这个事情被判了刑的
2023-09-11 22:46:191

许霆案一审与二审差异大的原因?

许霆案一审与二审的差异大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审判剧情不一样。
2023-09-11 22:46:302

拿走银行多吐的钱,是不是要判刑

2023-09-11 22:46:409

如果你是许霆,你会在那台坏了的ATM柜员机上取多少钱?取了之后你会怎么做?

能取多少取多少。
2023-09-11 22:47:313

高中报名需要通知书吗?

需要。建议你联系一下当地的招生机构或者录取你的高中的招生办公室,咨询一下他们。,、
2023-09-11 22:47:422

辩论赛正方材料

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能阻却刑法上盗窃的成立。抢劫得来的钱也是不当得利,难道就不是抢劫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互不影响。民事上许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的利。只要许霆符合刑法上盗窃罪规定的主客观、主客体要件其行为就是盗窃。 从主观上说,许霆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将盗窃所得藏匿并使用就可以说明。 从客观上说,许霆以秘密的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理由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主体上说,许霆是已满18周岁的思维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从客体上说,许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银行对其资金的合法的所有权。 综合以上四点,许霆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当然构成盗窃罪。 2、最高法关于盗窃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说明: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而不是客观上的秘密。即无论有无人看见,只要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为人知就可以认为是秘密窃取。 3、银行有过错在先不能阻却许霆行为的犯罪性。银行的过错不是导致许霆盗窃行为的直接原因。 银行机械故障导致程序出错多将钱款吐出,占为己有不是储户的唯一选择。储户也可以通过选择报警或通知银行的方式归还。如果储户选择占为己有的话,就说明其主观上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了。
2023-09-11 22:47:501

学长惹不起的txt全集下载地址

已发站内信。
2023-09-11 22:47:582

法律与道德的作文素材

1、ATM机引发的牢狱之灾——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2006年4月,由于 银行柜员机(ATM取款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案件被发回重审,然而在第二次审判中,许霆一句“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出格话令公众大倒胃口。 有网友称,许霆事件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一次利益PK,也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2、南京小伙做好事成被告——良心是什么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对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网上舆论一片哗然,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不停地有人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人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简直就是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甚至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2023-09-11 22:48:091

特殊减刑 除了许霆案还有其他案件吗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沸沸扬扬的许霆案,随着广州中院重新判决结果的产生,而暂时告一段落。相信很多关注这一案件的人士,可能不再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然而,作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案件,许霆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我们似乎可从这一案件的改判中吸取教训,以此来推动司法制度的真正变革。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也需要反躬自省,放弃“法律专家”的自负和孤傲,对自己的一些固有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于许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刑法学家,都坚持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的观点。有人甚至明确指出:本案无论从许霆的行为还是从社会效果上看,都应按犯罪处理,但“定什么罪是个技术问题”。然而,假如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要定罪的话,那么,刑法为什么还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呢?换言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没有合适的罪名,法院只能对其判处无罪。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多年以来,法律界人士一谈及罪刑法定,就将其奉若皋陶,洋洋洒洒地论证其含义、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但是,一遇到类似许霆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有人却将这一原则抛到九霄云外,采取“先定罪,然后选择合适的罪名”的思维方式。于是,很多司法官员都经常感到困惑:被告人的行为明明“构成犯罪”,为什么却找不到适当的罪名呢?在这一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书本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很难在现实中变为法院推理的基础,甚至就连“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法律准则,也都遭到摒弃。笔者大惑不解的是,法律界人士在讨论“疑难案件”时既不提及也不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这究竟是无意识的集体失语,还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叶公好龙”的心态呢?值得反思的还有许霆案的量刑程序问题。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这种制度设计固然存在节约成本、避免拖延的优点,却也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量刑问题却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无论是公诉方、被告方还是被害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量刑的裁决过程之中,更难以对法庭的量刑结论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法庭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完成量刑的决策过程,而是在办公室、会议室等私密场所单独决定量刑问题,这种“办公室作业”式的秘密决策程序,根本无法有效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在许霆案的重新审理过程中,法庭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对于量刑问题既没有充分调查和辩论的可能,也无法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进行辩护的机会。而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恰恰是法院的量刑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广州中院的原审判决在量刑上有失偏颇,这一量刑问题应该在重审法庭上得到较为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由此方能体现法院对剥夺公民自由问题的慎重性。这种 “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更,固然大大减缓了刑罚的苛酷性,使被告人受到合乎情理的处罚,却仍然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完成决策过程的。人们不禁会提出疑问:在遭到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中所作的这种量刑变更,在别的案件中会不会仍然沿用原来的思维逻辑,甚至做出 “从五年到无期”的变更?没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谁能保证法官不会再次做出令人愕然的量刑?广州中院的改判还完全应验了众多法学者的预测:维持盗窃罪的判决,在量刑上作减轻处理,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我们不清楚广州中院是否在此前向最高法院进行了“内部请示”,也不清楚改判五年的结果是否出自最高法院的授意。如果真有这种决策方式的话,那么,广东高院的二审程序就将变得毫无意义,最后的 “报请最高法院复核”也就变成纯属多余的形式。对于刑法第63条的减轻处罚报请复核程序,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究竟是一审法院有直接减轻刑罚的权力,然后在经历两审终审之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还是在一审法院做出减轻刑罚的裁决之前,事先请示最高法院呢?这显然属于有待解决的程序问题。其实,无论是加重刑罚,还是减轻刑罚,都属于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所作的量刑决策。对于这种量刑决策,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应拥有直接裁决权,正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拥有死刑裁判权一样,而这一裁决结论只需要最高法院的核准方能最终生效。这种程序调整岂不更有利于维护法院系统的内部独立吗?需要反思的还远不止这些。在许霆案重新审判过程中,一些法官就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了对本案裁判结果的预测,一些上级法院的法官甚至明确表达了某种裁判倾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没有对法官评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做法确立任何禁止性规定。但是,那些具有较高审判级别的法官一旦发表了对某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和意见,势必会对其他法官的裁判产生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影响,并最终影响合议庭审判的独立自主性。这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裁判行政化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恰恰是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加以摒除的消极实践。从形式上看,许霆案的审理已近尘埃落定,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评论也会逐渐平息。但是,假如我们不改变一些固有的思维方式,假如我们不去改变那些明显运转不灵的司法制度,那么,中国司法制度的痼疾仍将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将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期待有识之士不要仅仅满足于许霆案“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化,而应去探究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并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质变化。果真如此的话,许霆案就不再仅仅属于一个人的悲剧,而可以发挥其普遍的法治标本意义。
2023-09-11 22:48:171

刑法对盗窃罪的“秘密窃取”4个字有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法条呢?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其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的被害主体人不知道不觉察的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就是秘密窃取。这里重要的是自认为,和受害者,也许小偷偷东西时别人看到但受害者没注意,当然是秘密窃取,另外小偷偷东西时受害者发觉了,但出于某种考虑暂时没有阻止也是秘密窃取,因为小偷自认为对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然就成抢劫或抢夺了。u200d一位新加坡网友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许霆案的本质是银行卡和银行审核。许霆所持的银行卡不是储值卡,而是银联卡。银联卡关联的是一个银行账户,没有储值功能,仅作为记录和统计交易的凭证。虽然许霆取款时余额不足,但实际办理的取款确是1000元,账户中就要如实记为“取款1000元”。若因程序故障错记了交易,银行发现错误后应当更正账户记录。银行实际上是自己记错了账,导致给一张余额不足的银联卡多发放了款项,这种关系是银行和储户的债务关系,银行误将一张不能透支的银行卡进行了透支。而银行所谓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仅是一种用户体验,实现方式是银行拒付透支取款的请求;若银行因错未能拒付透支取款,也就无法避免借记卡账户透支。“就好像你拿着一套市值10万元的房产抵押在银行,正常情况最多可以贷出10万元。但如果银行审核的人或设备出了错,给你贷出了100万元,只要你提供的资料没造假,没有主观恶意,这就是银行的失误,不是个人的盗窃。” 现在许霆再次提出了申诉,到底是什么结果,让我们试目以待。
2023-09-11 22:48:274

许霆的介绍

许霆,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太仓人。1975年7月苏州地区师范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1988年8月上海师范大学文艺学专业硕士课程班结业。1992年晋升为副教授,1998年晋升为教授。历任苏州师范专科学校宣传部长、常熟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等职,2004年12月起任常熟理工学院党委书记。1997年被评委苏州劳动模范。担任常熟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当选为江苏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苏州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兼任常熟市吴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现代格律诗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中华诗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7月因为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常熟理工学院党委书记。
2023-09-11 22:48:471

法律角度和道德层次分析许霆案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随着广州中院重新判决结果的产生,而暂时告一段落。相信很多关注这一案件的人士,可能不再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然而,作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案件,许霆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司法素材和研究样本。我们似乎可从这一案件的改判中吸取教训,以此来推动司法制度的真正变革。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也需要反躬自省,放弃“法律专家”的自负和孤傲,对自己的一些固有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  对于许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刑法学家,都坚持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的观点。有人甚至明确指出:本案无论从许霆的行为还是从社会效果上看,都应按犯罪处理,但“定什么罪是个技术问题”。然而,假如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要定罪的话,那么,刑法为什么还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呢?换言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没有合适的罪名,法院只能对其判处无罪。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多年以来,法律界人士一谈及罪刑法定,就将其奉若皋陶,洋洋洒洒地论证其含义、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但是,一遇到类似许霆案这样的“疑难案件”,有人却将这一原则抛到九霄云外,采取“先定罪,然后选择合适的罪名”的思维方式。于是,很多司法官员都经常感到困惑:被告人的行为明明“构成犯罪”,为什么却找不到适当的罪名呢?在这一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书本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很难在现实中变为法院推理的基础,甚至就连“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法律准则,也都遭到摒弃。笔者大惑不解的是,法律界人士在讨论“疑难案件”时既不提及也不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这究竟是无意识的集体失语,还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叶公好龙”的心态呢?  值得反思的还有许霆案的量刑程序问题。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这种制度设计固然存在节约成本、避免拖延的优点,却也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量刑问题却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无论是公诉方、被告方还是被害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量刑的裁决过程之中,更难以对法庭的量刑结论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法庭不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完成量刑的决策过程,而是在办公室、会议室等私密场所单独决定量刑问题,这种“办公室作业”式的秘密决策程序,根本无法有效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在许霆案的重新审理过程中,法庭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对于量刑问题既没有充分调查和辩论的可能,也无法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进行辩护的机会。而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恰恰是法院的量刑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广州中院的原审判决在量刑上有失偏颇,这一量刑问题应该在重审法庭上得到较为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由此方能体现法院对剥夺公民自由问题的慎重性。这种 “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更,固然大大减缓了刑罚的苛酷性,使被告人受到合乎情理的处罚,却仍然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完成决策过程的。人们不禁会提出疑问:在遭到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中所作的这种量刑变更,在别的案件中会不会仍然沿用原来的思维逻辑,甚至做出 “从五年到无期”的变更?没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谁能保证法官不会再次做出令人愕然的量刑?  广州中院的改判还完全应验了众多法学者的预测:维持盗窃罪的判决,在量刑上作减轻处理,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我们不清楚广州中院是否在此前向最高法院进行了“内部请示”,也不清楚改判五年的结果是否出自最高法院的授意。如果真有这种决策方式的话,那么,广东高院的二审程序就将变得毫无意义,最后的 “报请最高法院复核”也就变成纯属多余的形式。对于刑法第63条的减轻处罚报请复核程序,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究竟是一审法院有直接减轻刑罚的权力,然后在经历两审终审之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还是在一审法院做出减轻刑罚的裁决之前,事先请示最高法院呢?这显然属于有待解决的程序问题。其实,无论是加重刑罚,还是减轻刑罚,都属于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所作的量刑决策。对于这种量刑决策,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应拥有直接裁决权,正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拥有死刑裁判权一样,而这一裁决结论只需要最高法院的核准方能最终生效。这种程序调整岂不更有利于维护法院系统的内部独立吗?  需要反思的还远不止这些。在许霆案重新审判过程中,一些法官就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了对本案裁判结果的预测,一些上级法院的法官甚至明确表达了某种裁判倾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没有对法官评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做法确立任何禁止性规定。但是,那些具有较高审判级别的法官一旦发表了对某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和意见,势必会对其他法官的裁判产生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影响,并最终影响合议庭审判的独立自主性。这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裁判行政化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恰恰是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加以摒除的消极实践。  从形式上看,许霆案的审理已近尘埃落定,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评论也会逐渐平息。但是,假如我们不改变一些固有的思维方式,假如我们不去改变那些明显运转不灵的司法制度,那么,中国司法制度的痼疾仍将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将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期待有识之士不要仅仅满足于许霆案“从无期到五年”的量刑变化,而应去探究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并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质变化。果真如此的话,许霆案就不再仅仅属于一个人的悲剧,而可以发挥其普遍的法治标本意义。
2023-09-11 22:49:0310

急求几个关于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案例 最好有结果的案例。 不要太短。

洞穴奇案。《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作者编撰此案并非基于空虚的空气,而是基于一些更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是1842年的美国诉福尔摩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达德利案和斯蒂芬案。这两起案件都是极端情况下的救命事件,都是在海难后被谋杀和起诉的。在福尔摩斯,杀戮是为了减轻一艘超载的救生艇的负荷。在达德利和斯蒂芬的案例中,杀戮是为了给死于饥饿的幸存者提供食物。扩展资料:这一著名案例已经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教材,在此基础上,又有更多的案例被演绎出来。1998年,法学家Saber继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在50年内案件有机会被撤销,其他九位法官也对该案件发表了自己的判决。见十四位法官的判决:观点1:尊重法律规定-特鲁皮尼首席法官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必须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可能鼓励我们感激当时这些人的处境,但法律规定不允许有例外。判决如下:被告有罪,但应法官请求给予行政赦免。观点2:探索立法精神(非法法)-福斯特法官法律智慧最古老的一句谚语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包含在法令或司法判例中,都应为其显而易见的目的进行合理解释。判决如下: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不在联邦管辖范围内,因此被告没有犯罪。观点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困境——唐鼎法官如果饥饿不是偷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杀人灭口并将其作为食物又怎能成为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有罪的时候,在我看来,这些将被处决的人是为英雄的生命付出代价是多么荒谬。判决如下:饥饿不是杀人的原因,但法官弃权。观点4:维护法治传统——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原则上讲,法官有义务忠实地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公平含义解释法律,而不是参照个人的意志或个人的正义观。判决如下:本案不属于自卫例外,被告人当然有罪。观点5:常识判断-手边判断只有法律为人民服务,它才有意义。根据调查,超过90%的人认为他们应该被原谅。当然是无辜的!判决如下:被告无罪,被告无罪。观点6:抛开自己的观点-首席大法官伯纳姆从道德上讲,它将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讲,它将导致有罪判决。但事实上,没有必要对此作长篇大论,因为法律与同情无关,也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来解释!你可以等有人饿着吃他的身体。没必要杀了他!另外,你为什么不吃你的身体?有罪!判决如下:紧急避难请求无效,维持定罪。观点7:斯普林厄姆法官如果探险者在紧急避难所外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故意杀人。在这种情况下,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所以他们应该被无罪释放。判断如下:本案需要核实的因素很多。提案被送回重审。死刑被撤销。观点8:一命多命-计票员我们如此重视生活,以至于我们往往会有更多的人在悲剧中幸存,而不是更少。法律应该允许预防性谋杀。选择杀人总比等待自然死亡好。平等地承受死亡是公平的。判决如下:紧急避难案件比行政赦免案件更适用,被告人无罪。观点9:动机和选择:海伦法官被困的探险家必须面对死亡:要么挨饿,要么被处决。但如果这是唯一的选择,那么探险者为了避免饥饿而杀死一个人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然后利用一个新的理由寻求免除死刑的机会。判决如下:撤销有罪判决,被告无罪。观点10:生命的绝对价值——法官小号在法律的眼中,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高贵和珍贵的。这使每个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任何生命都不能超越任何其他生命。任何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将违反生命平等和法律认可的神圣尊严。判决如下:支持判决。观点11:合同与承认-法官金无罪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反复的悲剧。野外洞穴探险是一项富有的运动。穷人不能因为饥饿而偷窃,但富人可以因为饥饿而杀人?有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有罪。观点12: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判决如下:被告无罪。观点13: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判决如下:坚决支持有罪判决。观点14:利益冲突——邦德法官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我觉得我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到他人身上。判决如下:法官回避,弃权投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洞穴奇案
2023-09-11 22:50:058

何鹏的相关案件

取钱经过何鹏原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自2000年9月入学后,家里人为了使其取钱方便,在陆良县城农行为他办理了一张金穗储蓄卡。2001年3月2日,何鹏拿着这张余额为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农业银行的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机失控。何鹏看到,原本仅有10元钱的卡上却突然冒出了许多“0”,何鹏随即按键取出了100元。何鹏惊喜不已,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卡到其他几家银行的7台柜员机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两天里取款金额相加,共取现金近43万元。抓捕入狱[一抓一放]抓捕罪名:涉嫌恶意透支释放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何鹏从取款机内取出巨款后的第三天,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 第二天,何家收到逮捕令,何鹏被抓捕的。罪名为:涉嫌恶意透支。2001年3月12日,何建贵接到警察电话让他去一下公安局。根据何建贵回忆,一名办案人员把何鹏叫了出来,说何鹏可以回家了。签发于2001年3月12日的释放证明书上,这样记录释放何鹏的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无罪释放。[二抓二放]抓捕罪名:涉嫌盗窃释放原因:取保候审2001年4月6日上午8点,何家接到陆良检察院电话:“有事问一下何鹏,叫他过来。”当天,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交到何建贵手上的逮捕令上,何鹏这次被抓的罪名变为“涉嫌盗窃”。 11月13日,何建贵一家又开心了一次。这次何鹏获释是被取保候审。[三抓被判]抓捕理由:取消取保候审此后何鹏被判无期徒刑“2002年3月11日”,经过这么多年,何建贵还是很清晰地记得这个日子,何鹏再次进入看守所。同年4月9日,何鹏案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开庭。7月12日,一审判决无期。何家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10月17日,高院未开庭,维持原判。家人申诉之后,何鹏父母开始走上了漫漫申诉路。2007年底,何鹏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5年。这一年,广东许霆案件的出现,给何鹏案带来了一线转机。随着许霆案的重审,何鹏的父母也重新燃起了希望。2008年4月,何鹏父母赶到了广州旁听许霆案的宣判。宣判当天,很多媒体随即报道了何鹏案件,由于何鹏和许霆案很相似,何鹏被媒体称为“云南许霆”。最后,广州许霆被改判为5年。这一案例,给何鹏父母带来了更大的希望。2008年4月10日,何鹏父母又赶到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和曲靖市中院非常重视何鹏案,并多次进行了专题研究。再审改判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按照柜员机的操作规程取款,这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有一定的偶然性。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且全部退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对何鹏可在法定量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2009年11月18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与之前的判决虽然一样,但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8年零6个月。由于该案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一旦最高法院核准了判决,扣除其被关押的时间,何鹏将于2010年1月16日获释。2011年1月16日,“滇版许霆”何鹏深夜出狱 ,谈到伤心处仰天长叹欲止住眼泪。
2023-09-11 22:50:481

法律不要人情的原因?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中国法律。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相悖是指相违背。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原因有两点: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来的。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由此可见,法律不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法律并非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2023-09-11 22:51:041

许霆案类似司法考试真题 题目答案为盗窃罪

因利用ATM机出错取走17.5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许霆,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许霆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大谈“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但记者昨日发现,2006年的司法考试曾有真题与“许霆案”极为类似,真题参考答案仍为盗窃罪。   法学专家:不构成盗窃罪   取1000元只扣1元,因ATM出错许霆先后取款17.5万元并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日前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广泛争论。   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日前称,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罪。徐松林称,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合法地取款,不存在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同时,此案定性为恶性取款是不当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刑法是迫不得已采用的,如果案件可以用民事解决的话,刑法不用干预,因为公诉和立案侦查是国家资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使用。最后,如果是普通的人,出现天上掉馅饼的情况,很多人都会作出“恶意取款”的事情,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徐松林的观点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赞同。很多网友认为,此案明显是银行的ATM机出错在先,ATM机自己要多吐钱出来,问题出在机器上,许霆不应算犯罪。   司法考试真题证明是“盗窃”   记者注意到,“许霆案”其实和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0题极为类似,恰好这道真题的参考答案也是盗窃罪。该题要求考生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其中C选项称“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C选项。各大参考书,对标准答案的解析称,ATM机是机器不是人,它本身不能被骗,因此欺骗ATM机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此题和“许霆案”类似,惟一不同的是许霆用的是真卡。   “这个案子(‘许霆案")和司法考试这道题非常像,法院的定罪是完全没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当时在对这道题的讨论中,有学者认为构成诈骗罪,也有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罪,但对这种行为定罪是共同的,几乎没有刑法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实际上不在于定罪是否准确,而在于量刑是否适当。   成都商报·李凌鹏
2023-09-11 22:51:201

舆论在许霆案中发挥着消极作用。()

舆论在许霆案中发挥着消极作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2023-09-11 22:51:271

梁丽案该如何定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84年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自2007年起二人感情产生隔阂,被上诉人曾起诉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因调解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有生活作风问题,并非无据,被上诉人对引起离婚有过错,鉴于上诉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因在原审未提出,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审未审理,本院不宜处理,上诉人可另行起诉解决,原审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09-11 22:51:512

宁波许霆案的辩护律师分别是谁?

郭向东
2023-09-11 22:51:593

近几年发生的为了金钱而犯罪的事例

  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 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3-09-11 22:52:091

来来来,大家来评论下这个热点新闻。为什么英国ATM错吐双倍现金 银行称错在自己不必归还,中国就不行

领导不同呗…
2023-09-11 22:52:199

有一部BL小说男主的名字叫许霆.这部小说的名字叫啥?

您好,已上传附件,提问者可免费下载,手机用户换网页登录百度知道就可看到然后下载。有任何疑问可继续追问,满意望采纳
2023-09-11 22:52:362

谈谈艺术与法律关系

找来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法律是一门艺术作者:聂长建 张毅龙 邓少华 提要:“依法判决”和“合理性判决”是内在的统一,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法官只有掌握较高的说理艺术,才能将这二者统一起来。要区别逻辑涵摄与法律涵摄,法律涵摄不是就上下位概念的外延宽窄而言的,而是就上下位概念的构成要件而言的。德沃金的“整体性的法律”理论,通过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不明确的“法律原则”通过理想型法官对判决所作的“建构性解释”,就具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既是“依法判决”,又是“合理性判决”。 关键词:法律涵摄;逻辑涵摄;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一1612年11月10日,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大法官柯克反驳道:“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42)柯克这句话在法治史上够有名的,这倒不在于柯克反驳国王的勇气,而在于它道出了法律的真谛:艺术。当然这里的艺术不是指荷马的诗或达芬奇的画,它其实是指具有创造性的、能很好解决问题的方式或方法。法律当然是一门知识,我们可以通过书本学习来知道它,但知道它的知识只是法律的表面现象;法律更是一门艺术,我们只有在不断的探讨摸索中才能掌握运用它的方法,运用它的艺术才是法律的真实意义。因此我们说,法律在根本上具有实践理性的性质。“法律是一门艺术”其实对法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运用知识的艺术远远复杂于知道这一知识。比如,中国人和汉字打交道,你知道“之”这个汉字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易事,但是如何写好这个“之”字,把这个“之”字写得出神入化、令人叹为观止,掌握好这个写字艺术那是一个长期的创造性过程;知道许霆案判决依据的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不难,运用好这一条却不易。法律是一门艺术强调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更对法官的经验、智慧、感悟力提出了要求。强调“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于法律在本质上属于实践理性而非理论理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上,它当然有知道那个(knowing that)的明确知识,更有知道如何(knowing how)的默会知识,其“意会”的要多于“言传”的,“言传的”是知识性的,可以瞬间而学来;而“意会”的则更多是一种领悟和智慧性的,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并以很强的“悟性”和“洞察力”作保证才能达到。就如上面所提,知道“之”字怎么写的“那个”(that)是知识,知道“之”字写好的“如何”(how)是艺术,艺术存在于实践中,艺术是智慧的体现,艺术具有创造性、完美性和不可重复性。胡平仁认为,感性与理性,乃是艺术与科学划江而治的两大领地。“技术”往往强调其工艺操作的“程序性”,是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再现或重复的;而“技巧”由于是指具有较高的熟练运用技术的能力,并带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可视为一种“艺术”。法律艺术就是指在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性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它是人类法律智慧的结晶和表现形态。法律科学则是指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创设和适用规范的技术以及对这些制度和技术予以理论省思和前瞻性探索的学理,那种严格地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解决法律问题的情形,则是属于法律科学层面的法律技术,而不属于法律艺术的范围。那些可以学习但不能模仿或重复的、体现人类高超的法律智慧、出人意料而又合乎情理与法律精神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则属于高层级的法律艺术。[①]本文认为,司法判决的案件可分为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一般案件的判决只适用司法三段论的技术操作即可得出结论,但疑难案件则不同,仅有司法技术是不行的,必须还具有司法艺术才能够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疑难案件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疑难案件最能体现出“法律是一门艺术”的真谛。由于疑难案件的广泛影响力,本文的研究也就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正是由于方法适用不当,只有“技术”而没有“艺术”的机械司法,许霆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使许霆案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二审判决结果相比较一审无疑具有可接受性,但方法实在不敢恭维。特别是法庭对判决结果合理性的辩护极其幼稚:“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庭这个解释简直像许霆辩护自己“疯狂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安全”一样荒唐:既然“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是否意味着,法庭判许霆5年徒刑就不是依法判决呢,难道法庭说自己是违法判决吗?当然,相比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在局部方法上有改进,如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避免了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改进了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推理和论证。但是由于缺乏正确运用法律的“艺术”,二审判决无论从推理还是论证、解释来看,都是粗糙的、站不住脚的,法庭的这般解释只能是不懂司法说理艺术的蹩脚解释,尤其是适用法定刑下减刑,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理论上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中国当下的司法语境下并没有获得人们的信任,人们大多是从消极面而不是积极面来理解它,至少它是本已严重的司法腐败的一条通道。
2023-09-11 22:52:461

国外专家如何看待中国"许霆案"?当外国碰到类似事件会如何处理?

许霆好可怜啊
2023-09-11 22:52:552

我们法律为什么对小偷那么仁慈?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惩治而是教育
2023-09-11 22:53:084

以“忍”为话题的议论文

忍”字,是把刃置于心上。试想,用一把白刃抵在人的心口,还能耐受的住的人,便是本文所称“忍者”,绝非日本文化中的“忍者”。 有一句话说:“仁者无敌。”但我要说:“忍者无敌。”(借助“仁者无敌”,改成“忍者无敌”,顺手拈来,摆出论点,自然鲜明,又照应题目。) 最经典的例子当属韩信,被街头恶少施以胯下之辱,成了众人嘲讽的对象。谁都以为,这家伙如此“没有骨气”,将来必定一事无成。但韩信日后的成功让他们无地自容。(正面举例,典型。叙事干净利落。) 有人说人生充满选择。韩信受辱时也有两个选择:要么钻过去,要么一刀把对方干掉。但他明白,干掉对方虽可一时“大丈夫”,但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也只能在断头台上了结了。 所以,“忍”在这个时候就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他不忍,他就只能永远沉寂于了长河了。(对所摆事实进行分析,切中要害,要言不烦。) 放到现在,一个好例子就是炒股票。这一段时间股市大热,人们蜂拥入市。但很多中小股民的心理是有问题的:一涨就高兴,狂买,一跌就担心,狂卖。最后涨了不赚钱,跌了狂赔钱。巴菲特的一句话说的好:“别人欢喜时我恐惧,别人恐惧时我欢喜。”归结为四个字就是“跌买涨卖”。但很多股民做不到,原因在于不“忍”。明知不会再跌,但就是忍不住,一看赔了钱就想卖,结果就变成了“跌卖涨买”,这种心理的形成也只能归结为“不忍”。(联系社会现实,反面举例,叙议结合。) 忍,既然是把“刃”放在心上,其过程必定是痛苦的,要承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压力。其实我们作为高三学生,本身就是很好的例子。老师说:学习,就是和遗忘作斗争。这让我们肩上的大山又增加了一座。有时我们会说自己比旧社会的人民还苦,他们肩上压了三座大山,我们压了四座:一是家人的期望;二是学校的压力;三是自己对高考后“无比美好”的生活和现实生活形成的反差,也给了自己不少的压力;四是上边提到的遗忘,我们要记下每一篇课文,每一个单词,每一条公式……这一切,都要忍,有时常常在心里提醒自己,这就是中国,这就是高考,忍着,一切都会好的。 当然,消极忍耐是绝对不可取的,中医说:什么东西,憋久了都成病,所谓很多病都识憋出来的。有人说: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忍多了不妨发泄一下,打球跑步都是不错的。(最后写到与自己正在一同苦读的同学们的学习生活,简要地作出分析,为他们指明生活方式。) 总之,忍是很重要的品格,一个人能忍,会忍,善忍,他的人生道路将会“豁然开朗”。
2023-09-11 22:53:313

用作废的IC卡在ATM机上使用,并取出现金,犯什么罪?

偷钱。。盗窃罪
2023-09-11 22:53:507

求关于文与德(才与德)的作文素材~谢谢

1、ATM机引发的牢狱之灾——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2006年4月,由于 银行柜员机(ATM取款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案件被发回重审,然而在第二次审判中,许霆一句“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出格话令公众大倒胃口。 有网友称,许霆事件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一次利益PK,也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2、南京小伙做好事成被告——良心是什么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对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网上舆论一片哗然,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不停地有人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人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简直就是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甚至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2023-09-11 22:54:081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这还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司法考试每年都会考的,建议进行综合性的学习。涉及到因果关系中断等等知识点。
2023-09-11 22:5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