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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2023-10-06 04: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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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笔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政服务业,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网上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生育服务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咨询;

  (二)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加强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

  (三)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

  (四)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

  (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开展不孕不育诊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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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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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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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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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浙江省产假新标准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为了更好的保障在职女性员工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陪产假时间: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育儿假时间: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时间:如果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产假申请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产假流程怎么走: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1、生育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其中:产前检查阶段: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分娩阶段: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乡村的规划、建设、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修改为“出台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时应当将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做好帮扶保障工作。“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2023-09-12 07:32:581

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新规定

2021年8月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新规定:1.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3.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4.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5.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33:081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1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22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22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22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22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22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22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22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新计生法哪些人可以延长产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修改了计生法,15省份都取消了的晚婚假,相应延长了结婚假期,另外也都延长了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陪产假也增加至最短7天。修改后的计生法鼓励夫妻生两个孩子,对产妇的待遇也有了很大提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2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法或启动修法,其中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发补贴成为高频词。   记者注意到,各地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明显与新的生育形势和“三孩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分的规定,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同时,各地还调整或新增了一些规定,多与生育假期有关,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等。    设立带薪育儿假   北京、上海父母每年各5天,重庆父母一方可休至孩子一周岁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此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各地依据上位法普遍增设了育儿假,母亲与父亲都可以享受。从已经通过的省份来看,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的育儿假,成为主流。   北京、上海都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北京进一步说明,每年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些地方的育儿假时间更长,黑龙江、河北、江西、四川、贵州、浙江、湖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   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安徽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重庆的`安排更加灵活,可以“二选一”: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江苏和吉林两省虽然也提到了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江苏的条例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仅有“鼓励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其他省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虽然尚未通过,但一些地方已经公布了当地计生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陕西拟规定,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海南与重庆类似,拟设置“二选一”的育儿假方式:子女3周岁以内,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育儿假已经设立,但在实际中如何执行仍然需要细则。北京、上海都明确,每年的育儿假并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而是按照“周年”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上海进一步说明,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延长产假、陪产假   江西力度最大,女性可休产假188天,男性陪产假30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新增“奖励假”,一些地方也叫“生育假”。“98天+奖励假”,构成了通常意义上我国女性的产假天数。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经完成修法的省份中,多地延长了产假,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多为158天或188天。江西、安徽、重庆等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最长可休30天。   比如,湖北、安徽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北京、上海、四川规定接近,在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生育假60天,在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假期。   江西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90天,青海也在98天基础上奖励90天生育假,两地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都可享受到188天的假期。甘肃直接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浙江、河北则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对产假做了区别规定。浙江提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即188天。   同时,一些地方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湖北、浙江、北京的男性可享受陪产假15天;四川为20天;安徽、江西、甘肃均延长至30天。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由定量标准改为底线标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女方延长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调整为“女方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吉林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吉林曾就产假和陪产假作出过明确: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延长婚假、增设父母陪护假   山西、甘肃婚假30天,北京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父母陪护假   除上述措施外,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其他的鼓励措施,涉及延长婚假、增设陪护父母假、增加育儿补贴、住房倾斜等。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晚婚假被取消,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不过从执行看,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数。山西、甘肃婚假长达30天。   此轮修法后,吉林新婚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江苏、安徽为13天,江西、河北为18天。黑龙江的婚假为15天,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增加10天,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山西和甘肃则继续保留了30天的“豪华”婚假。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421”家庭结构下,一对夫妻需要照护4位老人,压力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在此轮修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   比如,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浙江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四川则提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北京也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此外,北京、黑龙江都提到发放补贴。黑龙江规定,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北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还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回溯:从“二孩”到“三孩”,政策调整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   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随后,依据上位法,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订,地方行政部门再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才能最终落地。   我国上一轮生育政策调整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变了我国执行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各地相应调整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由于不再鼓励晚生晚育,各地普遍将原来的“晚婚假”修改为“国家规定婚假的延长”,将“晚育假”修改为“国家规定产假的延长”。   2021年5月底,中国生育政策再次迎来调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不久,中央决定实行“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两轮生育政策调整中,逐渐强调父亲角色发挥作用。2016年的政策调整中,各地普遍新增了男性的陪产假。2021年的这轮政策调整,男性陪产假天数进一步延长,同时,各地普遍新增育儿假,父亲、母亲都可以享受。   以浙江为例,计生条例修改后,男性陪产假维持15天不变;同时增加育儿假,子女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路国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主要为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从而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在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路国连表示,以前政府主要是以管理、调控为主,那么今后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做好为生育、为养育、为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措施。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3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鼓励生育政策   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历了过去几年的释放,目前累积效应在减弱,急需政策引导。”黄匡时说。   近期已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了出生人口“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的表述。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认为,在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全省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大幅减少、人口流出趋势无明显变化等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即使“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出台,生育率低迷问题将会长期存在。   目前《条例》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明,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苏和吉林两省在条例中提及了育儿假,但并没有列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而陕西生育三孩的女性,甚至可得到半年的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称,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也长达三十天。据其征求意见稿,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解决不了生育率低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困难。有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不敢生是因为怕失业,“生娃面临着岗位调动,产假期间职位被顶替等风险”,长时间的产假后公司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谁。   黄匡时表示,假期与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斥关系,但是欧美很多国家女性生育假期更长,生育假期也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女性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欧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不低。因此,需要从性别平等和家庭工作均衡的角度去协调好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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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2023-09-12 07:33:311

浅淡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1)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2)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3)具有合理调整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2023-09-12 07:33:531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尽管现在放开了二胎,但是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在一些偏远农村,有的农民夫妻违反规定,生育了三胎,被计生部门发现后,会处以一定的罚款。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34:021

计划生育的常识性问题有哪些

城市版: 提倡生一个,第一个是女的话允许生两个, 禁止第三个农村版: 奖励不生,鼓励生一个, 处罚生两个,禁止第三个2.一定会,因为独生孩子太孤单了,多一个孩子,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都有同龄人做伴,有利于小朋友健康成长.3. 两个最好,三个太多,而且养育成本太高.
2023-09-12 07:34:123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在还是不是一项基本国策

仍然是国策但是没有过去那么严了因为放开二胎了
2023-09-12 07:34:212

人口计生法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 法律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三孩政策正式入法。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则明确了实施三孩政策。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原有的一系列政策要如何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相配套?法律实施上还需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财经 专访了上海市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那么,如何理解这种修订?人口计生法,绝对不是计划生育上的技术问题,或是人口数量控制问题,而应该是人口基本战略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原来的人口计生法,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来设置相关制度的,包括社会保障、生育保险等都由此而定。此次修订,是将“人口数量控制”转变为“人口素质提高”,这就要解决生育数量提高之后相关制度的调整问题。比如,人口素质的提高,涉及到人在孕、生、养、教领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制度配套。这些制度包括了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落户政策能否更开放),保育制度,个人税收制度(一对夫妻如果带二孩、三孩,是否可以在个人税收上有所减免),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另外,在住房制度上,还涉及住房困难户的标准问题。比如,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未来一旦三孩放开,是否会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来满足也需要考虑。因此,人口计生法之后的实施,也不能让卫生健康部门处于一线,而是要从人口战略、发展的角度,协同多部门一同参与。第一财经:人口计生法修订后,其它相关法律应做哪些调整?调整路径有哪些?如果要落实人口计生法,就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其它法律,是否需要根据该法律进行调整。过去,围绕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有很多法律文件相配套,这涉及法律执行、协调等多个条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十五条就提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这点来看,宪法中所提及的,是我国的人口政策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配套、相协调的制度,这一“动态机制”是宪法的核心要义。法律调整路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和之前人口数量控制相关的都要修改,但这耗费的精力较大;另一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假如目前实施的教育、卫生等领域法律,与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处理,或采用立法、司法解释等来进行含义的扩张。这对于司法机关判案、行政机关执法等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第一财经:基于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人口计生法的修订,应给地方的立法留下空间。目前,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情况下,各地给出的各类优惠政策不断,但究竟能否实现仍然存疑。可以说,人口计生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是底线水平;同时,要充分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尤其是户籍政策上)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第一财经:根据修订后的人口计生法,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如何看待将生殖辅助技术在今后的开展?上述内容其实是需要在妇女生殖过程中,为她们解除一定的顾虑。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从伦理角度来说还是需要慎重一些,包括试管婴儿,助孕等手段需要有一定尺度,避免出现代孕、基因编辑等不合规、不合法的方式。另外,人口计生法修订下,“罕见病”的问题得以凸显。二孩、三孩情况下,一个家庭中如果出现了一个罕见病患者都是个灾难。那么,是否在人口计生法的修订下,建立罕见病的筛查制度,对高风险的夫妻给予提示,或者建立一定的罕见病强制保险制度。生育夫妻来缴纳一定的低额保费,减轻国家负担。
2023-09-12 07:34:561

计划生育的影响

法律分析: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2023-09-12 07:35:161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三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2023-09-12 07:35:261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2023-09-12 07:35:341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2023-09-12 07:36:2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36:341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2023-09-12 07:36:441

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2 07:36:52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相适应?

姐夫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是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和生产力相适应。
2023-09-12 07:37:254

计划生育开始于哪一年

一、计划生育是哪年开始的1、计划生育是从1982年开始的。计划生育于1982年9月被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21世纪初,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二、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理计划生育的证明手续如下: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证明你未生育过;2、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3、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4、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5、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2023-09-12 07:37:431

计划生育法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37:511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

计划生育马寅初提出的关于计划生育,谁都知道这里有马寅初的功劳,正是因为他的刚直不阿、坚持真理。才使控制人口最终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实际上。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的人是邵力子。早在20世纪20年代。他就提出中国要控制人口的思想。可以说,他是名副其实的公开呼吁计划生育的第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2 07:37:592

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是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是马寅初先生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政策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1953年至1961年为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1962年至1969年为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1970年至1980年为晚生少生政策阶段;1981年至今为生育政策完善与稳定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38:0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38:15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023-09-12 07:38:231

2018年广东省生育政策

建议查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条例不是每年都出新政策的。
2023-09-12 07:38:492

开放三孩还是三胎

法律分析:开放的是三胎政策,根据我国目前人口普查的情况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于2021年开放了三胎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3-09-12 07:38:58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第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第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 3个月以上 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 6 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第三章 技术服务管理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 7 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2 07:39:081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1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下列情形也可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洁 广州报道   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各省情况来看,人口计生条例修改集中在三个地方:首先是延长产假的时间;其次是给予育儿假;最后是增加父亲的陪产假。   “国内外的众多实践表明,出台积极的生育政策,有利于激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增加出生人口。”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增设育儿假成本谁来分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其中,延长产假及男方享受陪产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此外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增设育儿假也成为各地惯常的做法,山西等部分省份提出育儿假长达每年十五日。北京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对于育儿假,过去部分省份也有,但是从执行层面来说并不十分严格,体制内与民企的执行程度不一样,也缺乏监管的机制。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并不是一味延长假期就好,而应该加强监管,使育儿假能够落实。”杨舸表示,育儿假不应该太长,否则企业的负担会过重。   对于育儿假的成本分摊,部分省份也有表态。刚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这一提法来看,育儿假的成本不仅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也将承担一部分。   “广东的这一做法是分摊成本的方式,因为尽管企业也有自身的社会责任,但如果过度让企业来承担家庭育儿成本的话,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收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分摊育儿成本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执行相关生育政策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杨舸指出,各地的财政实力和发展程度不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政策。比如,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不一定用公共财政来承担育儿成本,可以用公众之前缴纳的儿童抚养、教育基金,来承担育儿假和产假的成本。   杨舸认为,目前各地都在出台支持育儿的政策,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是最惯常的做法,因为这种方式对于政府的公共开支并没有增加太大的负担,但是需要理性的看待。比如,过长的产假会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更合适的办法是用社会资源来分担家庭育儿成本,比如说增加普惠型托幼资源的供给,对于女性兼顾职业和育儿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京粤公租房向多孩家庭倾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各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时候,也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山东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董玉整表示,一个生育政策“单打独进”,有时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说不定还会引起更多新的问题。   “增加妇女的产假,一定要与有可能会引起妇女就业隐性歧视的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将对妇女的生育关怀与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统一起来,千万不能顾此失彼。”董玉整指出。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一些省份对于多孩家庭也给予了其他的支持措施。比如,此前北京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在11月底,北京最新的一轮公租房配租时,育有二孩及多孩的公租房轮候家庭与领取低保、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大病的轮候家庭一样,都可优先承租公租房。目前,北京约有2500多户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轮候公租房,而此轮公租房配租,北京共提供房源7000多套,基本能满足所有轮候的二孩及多孩家庭。   广东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杨舸指出,尽管公租房的影响人群并不多,但这确实是一个从住房政策上给予育儿家庭的明确支持。这一政策营造了一个环境,即政府从多方面支持育儿。   董玉整表示,生育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或是家庭养育孩子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统一思考布局生育问题。   “关于生育政策,不能够只是看重眼前的刺激作用,更要从社会发展整体的政策体系、政策协调、政策促进出发来综合施策。”董玉整表示。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3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与你密切相关!    变化一: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四: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2023-09-12 07:39:181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与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行政级别不一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基层面向群众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各个市县区设立的行政办事处。
2023-09-12 07:39:271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的

计划生育马寅初提出的关于计划生育,谁都知道这里有马寅初的功劳,正是因为他的刚直不阿、坚持真理。才使控制人口最终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实际上。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的人是邵力子。早在20世纪20年代。他就提出中国要控制人口的思想。可以说,他是名副其实的公开呼吁计划生育的第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2 07:39:462

人口与计划生育例

  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制定。  中国的《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奠定了法律基础。  《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这个根本大法下,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专门法,与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成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构成了完整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2 07:39:541

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分为哪几个阶段

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20世纪50年代,面对人口增长过快的态势,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多次指出,“人口要有计划地增长。”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错误批判马寅初的《新人口论》,计划生育没有真正开展起来。1959年开始出现的自然灾害,出生率急剧下降,死亡率大幅上升,1960年首次出现了不正常的人口负增长,计划生育被搁置。1962年起,出现补偿性人口生育高峰,到1970年全国总人口超过8亿人。20世纪70年代初,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国家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口发展被纳入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1990年,总和生育率降至2.17,接近更替水平。进入90年代,人口问题被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1993年,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199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降到10%0以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后,国家继续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同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了国家基本法律的保障。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了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等职能。“九五”和“十五”期间,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总和生育率在1.8左右。 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科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定》的颁布表明,做好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2023-09-12 07:40:031

安徽省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改并于2014年1月23日施行。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可以再生育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单独二孩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现产妇未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四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3-09-12 07:40:131

实行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

在新中国是马寅初先生最早提出“计划生育”主张的。马寅初先生于1957年提出了“新人口论”,主要内容是:我国应控制人口增长,节制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普遍避孕。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40:211

为什么说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已经不再是政策了! 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资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计划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长期缺乏对人口增长的适当控制,致使人口数量增长迅速。世界上人口在5 000万以上的国家就被称为人口大国,而中国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就已达到12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有关规定列人宪法。由于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因此,计划生育将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2023-09-12 07:40:41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介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3-09-12 07:40:522

生两个女儿60岁每月领

法律分析:符合基本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自对象申报纳入当年开始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2023-09-12 07:41:061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有什么变化及影响

影响到再过几十年男的找不到媳妇
2023-09-12 07:41:155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村民自治、政策法规、领导重视、利益导向、计生服务、计生专干业务几大项。主要体现在:(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 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三)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五)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事故鉴定;(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 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41:421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最初是由马寅初提出的。计划生育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成为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41:511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自1979年实施生育政策以来,中国的人口和生育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主要包括:1.人口出生率下降: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人口出生率从1980年的3.7%降至2019年的1.48%。2.控制人口数量:中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的人口总数约为14亿人。3.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所带来的压力:中国政府通过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资源、环境、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压力。4.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权益:生育政策的实施改善了妇女的地位,实现了妇女进入社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5.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控制人口增长率,使人口结构逐渐趋于平衡和稳定,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总的来说,人口和生育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衡等。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人口发展的战略研究和政策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2023-09-12 07:42:002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2023-09-12 07:42:091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是什么歌的歌词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的歌名

1、“相爱没有那么容易”是《没那么简单》的歌词。《没那么简单》是黄小琥演唱的一首歌曲,由姚若龙作词,萧煌奇作曲,收录在黄小琥2009年12月18日发行的专辑《简单/不简单》中。 2、《没那么简单》歌词如下: 没那么简单 就能找到聊得来的伴 尤其是在看过了那么多的背叛 总是不安只好强悍 谁谋杀了我的浪漫 没那么简单 就能去爱别的全不看 变得实际也许好也许坏各一半 不爱孤单一久也习惯 不用担心谁也不用被谁管 感觉快乐就忙东忙西 感觉累了就放空自己 别人说的话随便听一听 自己做决定 不想拥有太多情绪 一杯红酒配电影 在周末晚上关上了手机 舒服窝在沙发里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 每个人有他的脾气 过了爱做梦的年纪 轰轰烈烈不如平静 幸福没有那么容易 才会特别让人着迷 什么都不懂的年纪 曾经最掏心 所以最开心曾经 没那么简单 就能去爱别的全不看 变得实际也许好也许坏各一半 不爱孤单一久也习惯 不用担心谁也不用被谁管 感觉快乐就忙东忙西 感觉累了就放空自己 别人说的话随便听一听 自己做决定 不想拥有太多情绪 一杯红酒配电影 在周末晚上关上了手机 舒服窝在沙发里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 每个人有他的脾气 过了爱做梦的年纪 轰轰烈烈不如平静 幸福没有那么容易 才会特别让人着迷 什么都不懂的年纪 曾经最掏心 所以最开心曾经 相爱没有那么容易 每个人有他的脾气 过了爱做梦的年纪 轰轰烈烈不如平静 幸福没有那么容易 才会特别让人着迷 什么都不懂的年纪 曾经最掏心 所以最开心曾经 想念最伤心 但却最动心的记忆
2023-09-12 07:33:161

2018年护士资格证考试实践能力考题评析(3)

   2018年护士资格证考试实践能力考题评析(3)   1.孕妇,34岁,第二胎,患者在家中突然出现临产征兆,医生到达后紧急在家中为患者接生,使用干热法消毒剪刀。与湿热消毒灭菌法相比,干热法   A.主要通过水蒸汽及空气传导热力   B.导热较快   C.穿透力较强   D.灭菌所需时间较短   E.灭菌所需温度较高   【答案】:E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湿热法由于水传导热的能力比空气强,且渗透性大,因而热疗的效果比干热法更好。所以,使用湿热法时,水温应低于干热法。   2.患者男性,30岁,因腹痛、反跳痛、呕吐等入院,诊断为阑尾炎,医院欲为患者进行紧急手术,在煮沸消毒金属器械时,为了增强杀菌作用和去污防锈,可加入   A.氯化钠   B.硫酸镁   C.亚硝酸钠   D.碳酸氢钠   E.稀盐酸   【答案】:D   【解析】:记忆性题目,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需掌握。   3.患者男性,48岁,乙型肝炎患者,患者使用的碗筷需定时进行煮沸消毒。下列关于煮沸消毒法,正确的是   A.煮沸10分钟即可杀灭多数细菌芽胞   B.在水中加入亚硝酸钠即可提高杀菌效果   C.橡胶类物品在冷水中或温水中放入   D.中途加入其他物品,需等再次水沸后计时   E.物品需全部浸入水中,相同的容器应重叠放在一起   【答案】:D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①物品需全部浸没水中,物品盖子打开,轴结打开,空腔导管预先灌水,各种大小及形状相同的容器不能重叠;②玻璃类物品需用纱布包裹,并在冷水或温水中放入;③橡胶类物品需用纱布包好,水沸后放入;④如中途加入其他物品,需等再次水沸后开始计时;⑤高原地区气压低,沸点低,需适当延长煮沸时间,一般海拔每增高300m,煮沸时间延长2分钟。   4.患者女性,65岁,直肠癌患者,患者欲行腹腔镜手术,术前使用碘酊进行皮肤消毒,碘酊的作用原理是   A.破坏细胞壁的结构   B.破坏细胞膜的结构   C.干扰细菌酶的活性   D.使菌体蛋白氧化、变性   E.产生新生态的氧   【答案】:D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碘酊的作用原理是,碘可直接卤化菌体蛋白质,使其变性,以杀灭微生物。对细菌、真菌、病毒均有杀灭作用,而碘伏通过破坏细胞膜的通透性屏障,杀灭细菌、病毒等。   5.患者男性,33岁,突然出现黄疸、腹泻、发热等症状,诊断为甲型肝炎,以下对病毒有杀灭作用的消毒剂不包括   A.乙醇   B.碘酊   C.碘伏   D.过氧乙酸   E.戊二醛   【答案】:A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乙醇使菌体蛋白凝固变性,但对肝炎病毒及芽孢无效;碘酊中的碘可直接卤化蛋白质,使其变形,以杀灭微生物。对细菌、真菌、病毒均有杀灭作用;碘伏与酶蛋白起碘化反应而使之失活,能杀灭细菌、病毒等;过氧乙酸能产生新生态氧,将蛋白质氧化,能杀灭细菌、芽孢、真菌和病毒;戊二醛通过与蛋白质反应,使之灭活;能杀灭细菌、真菌、芽孢和病毒。   6.患者男性,42岁,因屠宰牛羊后感染炭疽,患者入院治疗,对该患者的票证、书信等物品,最常用的消毒方法是   A.乳酸熏蒸消毒   B.甲醛熏蒸消毒   C.食醋熏蒸消毒   D.过氧乙酸熏蒸消毒   E.紫外线消毒   【答案】:B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患者的信件、钱币等物品不耐湿,不耐高温,应选用化学消毒灭菌法中的熏蒸法,将消毒剂加热或加入氧化剂,使其产生气体进行消毒。临床上常用的有甲醛气体或环氧乙烷气体。   7.患者女性,50岁,患者因脑出血入院,目前患者昏迷,给予鼻饲饮食,护士使用口护包对患者进行口腔护理,口护包为高压蒸汽灭菌。对高压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最可靠的方法是   A.化学指示卡法   B.化学指示胶带法   C.培养法   D.器皿法   E.微生物测试法   【答案】:E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监测方法包括:微生物监测法(为最可靠的监测方法,但出结果比较慢,操作麻烦);化学监测法(此法比较简便);物理监测法。   8.既往身体健康的70岁老年人发生股骨颈骨折,欲给予患者手术治疗,手术物品使用高压蒸汽灭菌。关于高压蒸汽灭菌,不正确的是   A.无菌包不宜过大   B.灭菌后物品即刻取出备用   C.布类物品放在搪瓷物品之上   D.高压锅内物品不能装得太多   E.放置时各包之间要有空隙   【答案】:B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器械或物品灭菌前必须清洗干净并擦干。灭菌包不宜过大过紧,灭菌器内物品的放置总量不应超过灭菌器柜室容积的85%。各包之间留有空隙。盛装物品的容器应有孔,若无孔,应将容器盖打开。布类物品放在金属、搪瓷类物品之上。被灭菌物品应待干燥后才能取出备用。随时观察压力及温度情况。注意安全操作。   9.患者男性,59岁,因肝硬化、腹水入院,入院3日后患者出现发热,判断患者可能发生了内源性感染,关于内源性感染正确的描述是   A.病原体通过医护人员的手而导致的感染   B.病原体通过病室空气而导致的感染   C.由蚊虫叮咬而导致的感染   D.有医院供水系统而导致的感染   E.病原体来自于病人自身所引起的感染   【答案】:E   【解析】:考查医院内感染的主要原因。内源性感染是指病原体来自于病人自身所引起的感染.主要是指在病人体内或休表定植、寄生的正常菌群,正常情况下对人体无感染力而不致病;当人体的健康状况不佳、免疫功能受损、正常菌群失调或不合理应用抗生素时引起感染。   10.患者男性,54岁,因胃溃疡出血入院,患者每日测量体温后使用过氧乙酸溶液消毒体温表。过氧乙酸的保管和使用方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用暗色塑料容器盛装   B.置于阴凉处   C.配好各种浓度备用   D.2%用于空气消毒   E.不能浸泡金属物品   【答案】:C   【解析】:考查消毒、灭菌的方法。过氧乙酸稳定性差,应贮存于通风阴凉避光处,防高温引起爆炸,并定期检测其浓度;对金属有腐蚀性,对织物有漂白作用。易分解而降低杀菌力,需现用现配,配制时忌与碱或有机物相混合。2%的过氧乙酸用于空气消毒。
2023-09-12 07:33:181

应用文写作学习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已成为党政机关各种活动所必备的基本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应用文成了传递信息、组织生产、推广成果、发展科学,以及人们在社会交往、思想交流中使用的重要工具。人们在现实社会里,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离不开使用应用文。 例如,文员秘书要为领导迎来送往准备欢迎词、欢送词,各种会议的祝词、答谢词等;一般工作人员要写邀请函、感谢信或生产、学习方面的汇报;搞经济工作,要懂得写市场调查、市场预测、经济合同、产品说明、经济活动分析。以往,无论是国有企业产品的销售,还是个人的产品推销,事实上,一律是靠相关行业的领导调配;现在在媒体上,写一则广告,就能找到市场。再如,个人生活中小至手机短信、求职简历、消费投诉,大至劳动合同、劳资纠纷、官司诉讼等,哪一样都离不开应用文写作。可见,应用文写作已走向各行各业、走向社会、走向民众。所以,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大学生更要具备常用应用文的写作能力。在文章体裁中,应用文体与人们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使用的频率最高、范围最广。其适用范围涵盖非常广,各行各业的人们都是应用文体的写作者。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的速度越快,各种信息量就越大,用人单位对员工撰写应用文的能力就越重视。能否得心应手地撰写应用文,已成为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 应用文的写作水平不仅是衡量个人能力的标准之一,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着管理部门或单位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我们不能设想,一个单位发出的文书表述不准确、格式不规范,财务部门写的经济状况报告让人摸不清头绪,会带来什么后果。不合格的文书,小则误事,大则误国。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应用写作的理论,自觉地进行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应用文的撰写能力,适应日常学习、工作以及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 二、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是党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需要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应用文中不少是法律文书或是依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章制度。它们一经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并颁布施行后,就具有法律约束作用。它们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在思想上自觉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便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只有这样,社会正常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才能正常运作。 三、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是为党政机关提供行动依据、保存查考凭证的需要 应用文常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南,它既是人们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遵照的依据,也是人们检查工作成绩、解决存在问题的凭证。正所谓“口说无凭,有书为证。”由于应用文体现了人们的行动意图,反映了客观事物发展过程,记录了人们开展各项工作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因此,人们可以通过相关的应用文如合同、协议书、计划、总结等来证实、比照自己的工作业绩及问题,查究相关责任。人类还可以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应用文档案中,认识历史,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把握今天,开创未来。 四、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是党政机关宣传先进文化、教育人民群众的需要 一个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广大干部群众对先进文化的追求和思想觉悟的提高。应用文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思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新闻宣传文体等方式,人民群众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增强了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从而做到明辨是非,统一认识,排除干扰,自觉做好各项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商家利用应用文的宣传教育功能,以广告等形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促销活动,普及消费知识,同时通过宣传社会文明公德,提高企业自身公众形象,也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 此外,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是大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需要。目前,我国实施的公务员制度,在录用前的考试中,也经常考一些应用文写作知识。 申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个科目,它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起组成了公务员考试的笔试部分。申论是对给定资料详细地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资料的内容要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方案,最后加以详细论证的一种综合性的文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至2002年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试题,按照“三段模式”来进行命题,即人们常说的“概括”、“对策”、“议论”三大部分。然而从2003年起,中央、国家及一些省市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试题,都先后出现打破“三段模式”变为“两段模式”或“四段模式”,特别是议论部分变化最大,它由自拟标题写一篇议论文而改成花样翻新的行政办公常用的应用文体。论述部分是对写作能力的综合考察,主要是公务员必备的应用写作能力。 例如200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试题给定资料第7则材料中引入了“通报”的概念,并要求写成“现场讲话稿”或“电视讲话稿”;2004年要求写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预测“报告”与交通拥堵情况的“报告”;2005年要求写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的“调查分析”;2006年写D部长的“讲话”;2007年又引入了“供领导参阅”的信息摘要;2008年引述了某学院C主编提出的意见,请站在水电规划部门的立场,对C主编的意见做出答复。这些花样翻新的一揽子文种写作,实质上都是公务员必备的应用文基本功。因此,参加公务员考试,考生除应会写议论文外,还要多涉猎一些应用文常见的文种,如讲话稿、演讲稿、调查报告等,以应多变的申论写作形势。 学习和掌握好应用文,还是大学生应聘就业找到理想工作的需要。在一个电话代替私人书信、电视代替读书看报的社会里,人们就会慢慢地觉得,写作似乎已经没有什么必要。特别是应用文以前人们普遍不够重视,不知道怎样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应用文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有人把英语能力、计算机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列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三种能力,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由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共同主编的《中华腾飞的百道难题》一书中说“我国大学毕业生不会写文章是司空见惯的事”,“不会写表扬信、感谢信、申请书、启事,甚至不会写请假条的事在高等学府中屡见不鲜”。
2023-09-12 07:33:201

名词解释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扩展资料:生态社会主义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生态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今世界十大马克思主义流派之一。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思索超越了生态学范围,生态运动成为集环保、和平、女权为一体的全球性政治运动。生态运动所提倡的基层性民主、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生产是为社会需要而不仅是为了市场利润、结果的平等、社会与环境公平、人与自然和谐等主张,给一些左冀学者重要启发。他们批判地吸收了环境主义、生态主义、生态伦理、后现代主义等生态理论,把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试图用马克思主义来引导生态运动,为社会主义寻找新的出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态文明
2023-09-12 07:33:152

诊断性刮宫是几级手术

  说起刮宫手术,很多人都知道这是一种非常具有伤害性的一种手术。这种手术主要是能够清理流产后子宫未清理的异物,还有就是可以检测子宫方面的疾病。那么,诊断性刮宫是几级手术?如果你想知道答案的话就往下看看吧! 诊断性刮宫是几级手术   这个手术是小手术,诊断性刮宫简称诊刮,诊刮分一般诊刮和分段诊刮,诊断性刮宫其目的是刮取宫腔内容物做病理检查协助诊断。如果怀疑有宫颈病变时,需要对宫颈管及宫腔分步进行,称为分段的诊刮。一般诊刮适用于内分泌异常,需了解子宫内膜变化及其对性激素的反应、有无排卵、有无结核等症。分段诊刮是指操作时先刮宫颈管,然后再刮子宫腔,将刮出物分别送病理检查,适用于诊断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及其他恶性肿瘤,并可以了解癌症病灶的范围。子宫异常出血时诊断性刮宫不仅能起到诊断作用,还可以起到治疗的作用,因为刮宫以后往往可以达到止血的目的。   诊断性刮宫是妇科常用的检查方法之一,是通过刮取子宫内膜做病理检查来了解子宫内膜的变化及对性激素的反应,从而判断卵巢是否有排卵;其次也能了解内膜是否有病变,比如是否有内膜息肉、内膜癌等。诊断性刮宫还具有治疗作用,比如刮宫可以达到止血的目的。诊断性刮宫前7天内及诊刮后一个月内不宜同房。 刮宫第一次来月经量多怎么办   1、排恶露。刮宫后第一次月经出现量比较多是正常的现象,这是正在排恶露,只需要将这些恶露全部排出就可以了。想要帮助恶露排出,那么可以多喝一些红糖水,还可以喝一些红枣泡的水,另外也可以喝一些较为滋补的汤类。   2、注意休息。刮宫对身体也是有一定伤害的,在刮宫后出现了月经量较多的情况,千万要注意按时休息,不要过度的劳累,也不要做一些剧烈的运动或者干过于劳累的体力劳动,需要尽可能的卧床休息,这样就可以让身体尽快恢复。   3、保持情绪。月经出现不调时,那么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要让情绪过于激动,更不能经常的生气,要不然就会让月经失调,出现延迟或者是月经量多量少等情况。在月经不正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控制情绪,尽量的愉悦一些,对身体才好。
2023-09-12 07:3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