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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023-10-06 04: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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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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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正草案还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42:42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42: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是指: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是指: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仅包括技术方面的服务,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服务;不仅包括临床工作,还包括群体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有: (1)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医疗服务; (2)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的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根据1994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定义,生殖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适。生殖健康意味着人们能够有满意、安全而且负责任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主并负责任地决定是否、何时、间隔多长时间生育以及生育多少;人们有权知道并能获得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以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及其他他们所选定的、不违反法律的生育调节方法;妇女有权得到适当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安全地通过妊娠期及生育期,为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机会。   实行计划生育,不仅要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也要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这不仅是履行对国际公约的,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坚持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因意外怀孕造成的人工终止妊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2.依靠科技进步,继续研究开发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技术和方法,在提高现有避孕药具质量的同时,抓紧研制新的更为安全、高效、简便、经济的避孕药具,以形成一个种类比较齐全,方法多样,可供群众选择的避孕节育技术系列,满足育龄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3.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4.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配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从人口与健康两大目标出发,把已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好,同时,促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殖健康统一起来。   5.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方法。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严格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条件,增加服务内容,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2023-09-12 07:42: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三个方面措施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的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 关于控制人口数量   目前我国人口与发展面临的紧迫问题包括:庞大的人口增长量仍然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沉重的压力;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口的社会抚养问题日益突出;贫困地区人口与发展面临严重挑战等等。控制人口数量就是要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控制人口数量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   二、关于加强母婴保健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8年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2001年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母婴保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2.孕产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给予女职工充裕的产假和产前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已从1995年的5.62ue018和33.2‰下降到2000年的5.3ue018和32.6‰。母婴保健工作和母婴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关于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素质,即人口总体的各种特质,通常指人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和条件。它包括出生人口素质和出生后人口素质。反映人口质量的指标很多,如人口平均身高和体重、平均寿命、儿童智力水平、人口文化教育程度、熟练劳动者的比重等。影响人口质量的因素可概括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个体遗传、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气候、地域等。社会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思想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宗教因素等;与自然因素相比,社会因素是影响人口质量的决定因素。人口质量与经济发展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质量和人口数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控制好人口数量,有利于节约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人口质量,而提高人口质量又有利于人们增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自觉性。   (一)关于出生人口素质   1.出生人口素质的现状和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原因。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新的挑战。先天残疾儿童的实际总数每年可高达80-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每年约有150-200万新生儿发生窒息,其中约有15-20万例死亡;存活者中约有20-30万例出现脑瘫、癫痫和智力低下等。在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几倍。   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遗传因素,主要指近亲结婚;二是环境因素;三是接产技术不高造成的损伤;四是吸毒、性病、艾滋病的危害,等等。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对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首先要统一认识,要把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统一规划,统一落实;其次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科学知识;第三要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优生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第四要动员计划生育、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第五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立法,要把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3.关于人口逆淘汰问题。在立法论证中,曾有一些同志提出建议,主张抑制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当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理由不充分,一是,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充分考虑到由于广大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还存在一定的生育风险,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很多实际困难还得不到解决的现状。为了照顾农民的实际困难制定的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略宽于城镇居民同时,为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和发展,制定了宽于汉族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中央已多次重申,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二是,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孩子,从总体上看,其先天素质并没有明显差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普及、卫生条件的改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等,对后天素质的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改变,经济、文化的差异会越来越小。所谓出生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至今尚无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支持这种提法。三是,人口素质逆淘汰容易被种族主义所利用。法西斯德国就曾将民族分为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   (二)关于出生后人口素质   出生后指的是人的成长阶段,包括婴幼儿、学前儿童、学龄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出生后人口素质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后天教育。   后天教育包括:1.智力早期开发。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经长期研究得出结论:5岁左右是人一生中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各国也都主张大力发展婴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更早地开发人的智力,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2.扫除文盲。一般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文盲及半文盲率很低,反之,现代化水平低的家,文盲和半文盲大量存在。因此,国际组织将识字率低于20%视为最不发达的标志之一。旧中国文盲率高达80%以上,建国后锐减,成绩巨大。但是,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人数仍相当大,因此,降低文盲率,减少以至消灭文盲和半文盲,在中国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3.普及义务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是优育政策的重要内涵之一。优育政策实行有力的发达国家,向来注重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已经普及中等教育。我国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4.发展职业教育。5.发展高等教育。
2023-09-12 07:43: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释义】 本条是对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以国家或者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得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如遇到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生育或者遇到其他社会困难等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的内容。   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是为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而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等。我国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包括生育社会保障和老年社会保障等。如在城市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建立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等。   生育社会保障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指妇女由于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生育社会保障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哺乳期母婴健康与收入保障、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措施以及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女的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性母婴平安保险等。   老年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对老年人口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帮助,保证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制度。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家财政以及社会政策和相应的调节手段,以立法形式确保老年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特征。社会性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互济。强制性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返还性指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属于在职期间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由社会代为积蓄,待进入老年后再返还给个人。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大致包括: (1)养老社会保险。指社会劳动者享有的退休养老金,是晚年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 (2)老年社会福利。是国家或者集体为改善和提高老年人口生活水平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项目。 (3)老年社会救济。是国家或者集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口无偿提供各种生活帮助,以使其达到最低的生活标准的一项制度,如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吃、住、穿、医、葬)即属此类。 (4)老年社会服务。指发展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老年人口对服务事业的需求,将随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以及老年人口高龄化而日益重要。 (5)老年公共医疗。年龄越高,发病率和就医率就越高,生活自理能力就越低,因而对医疗保健要求格外突出。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保障标准取决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计划生育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可以有效降低民众对多生育子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期望,从根本上影响和转变民众的生育观念,树立民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从而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我国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城镇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较好,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城镇职工能够得到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就是在于农村尚没有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减少农民群众对其子女的物质依赖,对于促进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至关重要。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应当将有关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保障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措施纳入其中。在这一基础上,本法特别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目前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建立了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目前,一些地方都把养老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结合起来。如,有些地方规定,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按每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以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有些地方规定,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其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参加医疗保障的义务性、缴费标准的统一性、支付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需要。   所谓生育保险,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对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女职工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的支出。我国目前正在试行的生育保险,结合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通过实行职工生育、节育费用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节育的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目前全国有70%的县、30%的职工建立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实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职工因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以及不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实施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所谓社会福利是指,通过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者现金补贴,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改善人们的生活,保证个人和社会有发展的可能。社会福利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劳动者福利,可以通过货币、劳务、实物等形式实现。如,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许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群众实施的优惠优待项目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本条第二款是有关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的规定。   199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通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以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险项目,重点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同时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子女安康保险等帮助群众解决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目前的财力还比较弱,社会保障体系也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商业保险公司所开展的各类商业保险活动、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补充。因此,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保险公司开办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一是指保险项目是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计划生育给群众带来的实际风险而专门设计的;一是指保险公司在设计和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保险时,适当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各保险公司在各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助和配合下开办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主要包括:独生子女平安险、母女安康险、独生子女婚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养老保险等。目前各种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金总额达60个亿,其中的16个亿为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费多是一次性缴纳,金额从400元到1000元不等。保费筹集多数采取地方财政拨一点、乡镇集体筹一点、群众拿一点的方式,以国家、集体缴纳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其中包括按政策应给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一些地方的保费完全由财政支付或从计划外生育费中支出。   本条第三款对开展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   在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劳动力是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要依靠。因此,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所在。我国虽然已经在城市基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还没有能够在农村建立必要的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近阶段也不可能强制采用一刀切办法,由国家全部负担。根据我国各地农村的发展情况、农民群众的养老需求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法规定了开展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为: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的收入差异也比较大,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减缓,农村的负担较重,因此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障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可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强行要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而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农村的养老保障尽可能地提供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一定要做好开展养老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养老认识,在资金、政策、信息等方面适当引导群众参加养老保障。   (2)采用多种形式的原则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依然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必要的集体供养、社会互相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这些养老保障方式有:鼓励群众参加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储蓄、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等。   (3)条件允许的原则   农村开展养老保障,必须从现阶段农村的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有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府和财政收入又比较薄弱,难以负担起农村养老保障的支出,这些地方即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障,也不会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所以,有条件的地方主要是指经济比较发达、群众参加养老保障意识比较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只有在农村自愿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开展起农村养老保障,使广大农民得到实处,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开展农村养老保障要重视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工作。农村养老问题首先是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这些家庭由于子女少,比其他家庭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我国各地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障的做法主要有: (1)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或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 (2)农民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补助性开支中列支; (3)按有关规定优先照顾; (4)有的按规定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但是,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多数地方是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独生子女保健费集中起来投保(一个独生子女的奖励金一般为每月5元左右,给到14岁,有1000余元),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由地方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些钱给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投保,如广东一些乡镇政府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每户一次性出资2000-3000元投保。由于投入的费用不多,这也导致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只能返还很少的一部分资金,可能与实际生活需要相差很远。这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还是在试点阶段,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形成制度化。
2023-09-12 07:43: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待遇一方面表现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它是指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实行的共同劳动保护外,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本款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专指根据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生理特点而制定的保障其身心健康、劳动权益以及保障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特别是有别于其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由于生理机能的变化,往往对有毒有害因素更加敏感,不仅有害于母亲的健康,而且会直接影响胎儿或者婴儿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因此,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基于此,本法也对这一点作出了规定。   本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部门规章中有关对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间禁忌的劳动(主要是重体力劳动和一些有毒有害强振和高空作业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则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强振和高空作业的劳动种类。   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另一方面主要是指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到的产假、经济补偿、劳动保险等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颁布的劳险字[1988]2号文件《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上述规定和执行中具体问题又作出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的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开展了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的职工生育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不得享受该项劳动保险待遇。   本条第二款是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据统计,全国每年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能达到2600万件。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   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在一份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的建议休假,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等等。有的地方如吉林省已经根据该建议,对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还明确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根据目前各地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些地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休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并一般由所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有些地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者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休假;还有些地方规定,实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外生育费和乡统筹款中给予适当补贴;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的,免去其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有的规定,农民、城镇居民因手术并发症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2023-09-12 07:43:23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

法律分析:父母没有结婚证,所生的孩子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不需要结婚证。根据公安部要求,部分地方将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新生儿申报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报户口登记,严禁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3-09-12 07:43:31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劳动法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属于劳动法。在法律结构组成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属于同位法,同位法是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两者地位相同,归属不同权限范围,没有属于的关系,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属于劳动法。
2023-09-12 07:43:511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43: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释义】 本条是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法第18条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表述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晚婚晚育。   在立法过程中,有少数常委委员就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本法不应再对晚婚晚育予以鼓励。有的提出,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前提下,早生还是晚生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法律不宜再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也有的提出,在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初期,为了避开生育高峰,提倡晚婚晚育是必要的,但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工作,生育水平已经相对稳定,再延续这一提法已经不太合适。因为现代妇女由于面临许多的社会压力,高龄以后生育的人越来越多,无论是医疗实践还是科学研究都表明,高龄生育更可能给妇女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不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所以还是应该提倡男女选择的生育时期生育子女,这也是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常委会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角度出发,对生育政策的表述沿用了以往的说法,未做改动。因此,本法仍然规定了对晚婚晚育的公民予以奖励优待的原则。   本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资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除甘肃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增加了7天(北京、天津等6个省区市);一般规定增加10至15天(广东、云南等20个省区市);增加时间较长的为安徽、陕西(20天)和山西(一个月);西藏、青海、山西还规定,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除浙江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加九个月。辽宁、福建、云南、西藏等地方还把晚育假与领取独生子女证联系起来,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享受晚育假。河北、安徽等七个地方还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除享受增加的晚育假外,还另增加奖励假。此外,还有14个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地方普遍规定,对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天津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对晚婚晚育者的其他福利待遇,各地的规定不是很充足,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有所涉及。如,天津、浙江两地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吉林规定,职工实行晚婚尚未生育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一个子女对待;吉林、浙江、陕西省规定,职工30周岁或者35周岁以上未婚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者集资建房时应与已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城镇居民(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等等。   对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各地的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充分,主要是免除夫妻双方或者晚婚晚育者本人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或劳动积累工;有的地方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或者优先安排宅基地等。
2023-09-12 07:44:061

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跟地方人口计划法律有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以国家法规为准。1、首先,国家法规属于全国性的,地方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规。2、其次,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规为准。3、最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023-09-12 07:44:141

202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规

一、计划生育最新的政策我国目前已经开放三孩,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国家对三胎的具体配套措施:生三胎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截至目前只出台了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实施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二:完善生育制度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三:帮扶保障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四:保障女性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44:211

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律分析:我国颁布实施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使依法管理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也提高了育龄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23-09-12 07:44:321

下列表述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是(  )。

【答案】:C《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2023-09-12 07:44:40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几章几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2023-09-12 07:45:01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2 07:45:081

是谁提出的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

1、提出计划生育一孩政策的是计生之父田雪原。当初计划生育一孩政策在讨论初期十几位专家都不同意,但最后进入人民大会堂的两位专家--田雪原和宋健的说明下通过了人口政策。限制中国绝大部分民族的生育,主要针对民族是汉族的群众,将其限制为1胎。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后,后来被称为“计划生育之父”的学者田雪原在《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为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论翻案》,对过去错误批判的新人口论提出了异议。1979年,田雪原响应时任七机部二院副院长宋健等人约请,共同开始了人口预测课题的研究。第二年,他们的研究成果被新华通讯社发出。田雪原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当时的人口增长势能比较强劲,即使全国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全国人口还是要再增长较长的一段时间。又因我国人口基数大,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每年增加的绝对人口数量很可观,因而,人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和艰巨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023-09-12 07:45:211

3胎政策是哪年开放的?

三胎开放时间是2021年5月31日开始实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明确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并且规定的配套措施中,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完善生育保险和生育休假制度,要保障女性的就业合法权。但三胎没有全面放开而是依法实行三孩生育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家现在放开三胎,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三胎没有全面放开而是依法实行三孩生育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家现在放开三胎,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76020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可以生育三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夫妻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可以再生育1个孩子;2.夫妻生育子女有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在生育的;3.再婚后不论双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45:30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彻底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2、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3、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3-09-12 07:45:49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哪个机构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其他的还有一些,就不在此一一说明了。你只需在网上查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你就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2 07:45:581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应采取综合措施,规范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当的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长期长期平衡的人口发展“。2,第11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措施,规范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当的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和婴儿护理服务,促进家庭发展“。3,在第15条第二款,“贫困地区”应修改为“欠发达地区”。4,第18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与优生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5,增加一款,以第25条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建立在有条件的地方育儿假的。”6,第26条修改为:“在怀孕期间,分娩和哺乳期的妇女应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可能会收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援助和补偿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英寸就业和妇女的就业是由分娩的影响提供就业服务。“谁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公民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拓展资料:1、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按照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宪法制定了法律,促进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社会进步,根据自2002年9月1日。2、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应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其他支持措施,以减少家庭分娩,养育和教育的负担。”3、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以促进建立一个包容性的保育服务体系和完善的辅助功能。作为第二十八条和婴幼儿家庭提供服务的公平性。4、在计划生育方面国家在努力改进,实施属于我们的制度。
2023-09-12 07:46:061

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的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中国对计划生育实行大规模的宣传;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2002年,中国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2 07:46: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07:46:27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2 07:46:36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国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予以强制征收的规定。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09-12 07:46:561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的( )。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07:47:151

计划生育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2023-09-12 07:47:221

关于生育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47:431

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07:48:061

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计划生育罚款是1971年开始的。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1980年9月,党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11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3-09-12 07:48:17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2023-09-12 07:48:272

计划生育政策是谁提出来的

计划生育马寅初提出的关于计划生育,谁都知道这里有马寅初的功劳,正是因为他的刚直不阿、坚持真理。才使控制人口最终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实际上。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的人是邵力子。早在20世纪20年代。他就提出中国要控制人口的思想。可以说,他是名副其实的公开呼吁计划生育的第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2 07:48:362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是(  )。

【答案】:C【答案】C【解析】A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B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D项,流动人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民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2023-09-12 07:48:55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行政法吗

虽在宪法体系中,但是从他的实用性和手段方式来说。属于行政法。法律体系的划分,主要是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既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但又牵涉到行政管理,但其主导因素是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进行规范,因此应当划入行政法。
2023-09-12 07:49:054

人口与计划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什么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

享受生育、陪护假期,无它。
2023-09-12 07:49:184

违反计划生育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反计划生育具体认定的标准是:其一、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其二、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其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23-09-12 07:49:331

未婚先孕违反什么法律

未婚先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未婚先孕不违法,但是未婚先孕牵涉到许多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孩子的抚养等,双方可以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保护孩子及女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制定的法律。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023-09-12 07:49:541

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

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至于人口数量明显减少,只能说人口增长速度减少,人口数量减少可能得到2030-2050年才开始。
2023-09-12 07:50:084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3-09-12 07:50:251

三孩政策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会在什么时候修改?

目前已经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了,应该很快就会修改了,毕竟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2023-09-12 07:50:335

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023-09-12 07:52:041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我想问一下独生子女父母,孩子因生病死亡,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国家有没有什么帮助,能不能给我回答
2023-09-12 07:52:13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审议,修改的意义在哪?

修改主要是围绕提高人口的方面,主要是三胎政策,我感觉没什么实际意义,就只是空喊话罢了。
2023-09-12 07:52:215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调例

法律主观:2018年1月1日起,新 计划生育 法生效,全面 二胎政策 正式落实。各省的计划生育细化规定也将修订,那么 北京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怎么样修订? 产假 会延长多久? 陪产假 是多少天?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 教育 。”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 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 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 计生 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 户籍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 养老保险 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 宅基地 ,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 晚婚 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 户口 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法律客观: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表明,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妇女要不要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完全由她本人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阻挠和干涉。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2 07:53:581

中国独生子女从哪年开始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3-09-12 07:54:39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2023-09-12 07:54:471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二)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三条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行生育。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先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三十一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第三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第三十五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交验婚育证明。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的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招用的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同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者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签定协助管理协议。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除持有婚育证明外,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第三十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第四十三条 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三)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07:54:551

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2021年现在生四个孩子罚款吗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随着三孩政策的开放,四胎、五胎政策也许也不遥远了,那现在2021年有三孩的家庭想再 生四胎 的话,会罚款吗? 在2021年生四个孩子是会被罚款的,国家开放三胎并不是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只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改动,生四胎仍然属于超生的范围,因此罚款是肯定的。 目前全国性的规定是,一个家庭只能生育三个孩子,特殊情况的除外,所以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要遵守规定。超生子女需要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罚款,具体金额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至四倍征收。但现今社会养育一个小孩是很不容易的,毕竟孩子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大学,不仅是经济上,时间和精力上也要付出很多。现在很多人都“不敢”生孩子,是怕给不了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耽误孩子的成长。 但其实国家的三孩政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随着三胎政策的落实,会出现更多与之配套的福利措施。如果真的是想生但还在观望的家长们不妨看看后面政策的支持措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再来决定生还是不生。
2023-09-12 07:55:131

什么是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对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资金管理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说白了,就是管着收钱和出钱。该收的时候收,该支的时候支。但收支往往有时间差,这就需要资金平衡。那一块用钱用的急,先拨付那一块的资金需求;哪一块资金到期了该收回,或者什么时点会有多少资金的收入,都要有一个大概的计划和安排。资金管理的一般模式也就是资金计划,即对未来一段时间的现金收支预算。资金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关键在于对各个业务部门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并在企业层面予以协调安排,调度企业内部的现金资源,以保证和支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需要。
2023-09-12 07:47:061

学了应用文有什么想法?

本学期学习了《应用写作》这门课程,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对应用写作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收获颇丰,学习应用写作,对我未来的学习、生活都是非常有帮助的,同时,对应用写作我自己也有了一些认识。一、应用写作时的“非我”心态一般文体的写作往往是站在“自我”的角度,表达自己,或者抒发自己的感想心绪,或者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说明,即使新闻、纪实文学之类的文体,也往往是以作者自己的视野,去所观、所思、所感,再进而付诸笔端。应用文写作一般(除了个人总结、书信)是要站在某一群体、某一组织、某一集团的位置上,它所传达的是被代表的单位的发出的信息,接受者也往往是集团性质的或者众多个体的。所以在写作时不要总想着自己,而要多考虑文中所代表的单位的立场,因为表达的是“非我”,而非“自我”。比如:给领导草拟文件,一定弄清楚他的意图,不然急急忙忙去写,接着恐怕要经历多次“返工”的痛苦经历。因为你是给领导写的,领导又是从单位和自己的行政思想出发来共同完成这份文件。再比如写请示、公函、报告、简报等,一定要弄清楚本单位与所发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如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关系、业务工作关系等等,据此才能采取合适的文体,在文中使用相应的语气和措辞,这样才能作到文如其事、恰如其分。否则可能一个细小的疏忽,可能会酿成大错。在课上孙老师举了很多例子,正说明了这一点,应用写作所站的角度的重要性。二、应用写作—— “死板”而不乏“灵活”的写作无论是公文、专用文件、规章制度和日常应用文,人们在长期的写作过程中,一些格式和要求约定俗成,甚至一些公文的格式政府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用写作时往往不能乱来,必须遵守规则。这不同于文学创作,个人可以有较大的发挥空间,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可以打破陈规,不断创新。且不可对规则置若罔闻,否则会造成写作上的失败。但这并不是说,应用文写作就没有我们可以发挥的空间了,我认为除了形式上的较多的约束外,在内容上除了注意一些语气的东西,这里面还是有一定的空间去驰骋的,当然毕竟应用文不是其他的文学作品,有那么多可以发挥的地方,还是以实用为上。应用文的写作格式和要求,具体不同的文体不尽相同,初学者不免眼花缭乱,不胜其烦,对于这些规则,我觉得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因为即使死记住,也往往不能灵活应用。最好的方法是找来一些标准范文去看,对照规则去看,多想想为什么这样,最好能理解这样要求的合理性,当然对于一些习惯性的东西,记住就是了。然后,可以不看规则去写一两篇相同文体的,在对照规则和范文去检查。我觉得在反复实践中去理解记忆比较好。在课上,孙老师给我们一些有问题的材料,去挑错,这也是个相当不错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我们快速掌握应用文的写作要领。三、应用写作的“朴实”文风我们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喜欢文辞华美、韵味隽永的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往往能给我们带来极大的艺术享受和精神愉悦,但应用写作不太追求辞藻的华丽,它的文风相对来说就要朴实无华一些,基本上很少在词句上粉饰雕琢。我们很多同学,特别是原来文学功底较深的,往往有唯美主义的倾向,总喜欢写东西写得很艺术化,文中使用大量的修辞手法,什么比喻、夸张、拟人等等,堆砌许多优美的词句和典故。如果这样来写小说、诗歌、散文,只要使用适时适地,自然是很好的。但应用写作追求一个“实”字,应用文不是供人们把玩鉴赏的艺术品,它和人们的社会生活结合得非常紧密,它是一种应用文体,是为了实际工作、实际生活而使用,是传递交流信息、商洽处理问题的一种工具。因此,写应用文时一定要避免那种不合适的文风。切记洗尽铅华、天然雕饰也是一种好的文风。但是不是应用文写出来都是给人一种干巴巴、读来索然无味的感觉?我认为,既然文章总是要让人来读的,包括应用文也是要有相关的人员去阅读,那么不可避免就要考虑人的阅读心理,要有某种趣味性,让人愿意读下来。我见过一些人的工作报告,内容上程式化的东西很多,如“在……亲切关怀下,在……的领导下,在……的协助下,在……的配合下,我们经过了……,克服了……,打破了……,最终……,”这些教条化的东西一多起来,让人根本就读不下去,除了感到枯燥以外,这里面缺乏完成工作的真情实感,感觉是一种应付的态度,对书写者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在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下,尽量把内容写得生动有趣些,是必不可少的。四、应用文的“单义性”许多文学作品寓意深刻、内涵丰富,不同的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心理感受和理解去诠释其中的意义,这样同样的一部作品,可能有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理解。应用文一定要避免这种“多义性”,意义一定要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给不同的阅读者有这样那样的解释,否则,会造成工作中的极大混乱,比如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用词上用了一些摸棱两可的词汇,给人理解上有不同的说法,就会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造成麻烦。再比如一些待签订的合同,一定要逐字逐句地检查有无漏洞,反复斟酌,有无逻辑错误和未考虑到的情况,否则一个很小的纰漏,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在这方面的教训是很惨痛的。写应用文时一定要注意表述上的准确性,避免词不达意。应用文的写作是一门艺术,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运用这些知识,不断实践,争取将应用文写好
2023-09-12 07:4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