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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厂环保手续好办吗

2023-10-08 04:37:17
TAG: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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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厂环保手续不好办。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2.租房协议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环保局将对该建设项目进行7个工作日的环保公示,公示期间若无反对意见,环保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审批意见。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报手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符合相应阶段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各种表格必须填写清楚。

2.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的环保机构的预审意见。

3.各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图纸还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环境影响报告加盖评价单位业务专用章。

4.按规定须取得专业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或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或按规定应交缴其他费用的建设项目,应将咨询意见、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和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连同申报资料一齐附送。

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单》。“监测报告单”的有效申报期为监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

6.按规定需要提交电脑软盘的,要尽量确保其无病毒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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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填报指南(小型排污单位)   1.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畜禽养殖厂(场)等小型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及时办理污染物排放变更申报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环保人员数]: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设施处理能力31.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2.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规模]:指餐位、床位、座位的服务人次数。(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填此项。)  [33.计量单位]: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34.日平均数量]:指平均每日营业的数量。  [35.年总数]:指全年营业的总数。  [36.燃料名称]:指营业使用的(消耗)燃料名称。  [37.用(耗)量]:指该燃料的上年用量或上年耗量。  [38. 燃料含硫率(%)]:指使用该燃料的平均含硫率。  [39.用水总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40. 重复用水量]: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41. 新鲜用水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42.自来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自来水水量。  [43.地下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抽取的地下水水量。  [44.地表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直接从地表水(如湖泊、河流、水库)中抽取的地表水水量。  [45.排污许可证编号]:指环保部门发给的许可证编号。  [46.发证日期]:指环保部门发给许可证的日期。  [47.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48.上年环境违法罚款]: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表2 上年污水(特征值)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情况  [1.污水特征值名称]:指经环境监察部门确认以特征值申报排污量的指标种类。  [2.小型企业污水排放量、3.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水排放量]:指采用物料衡算申报排污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年污水排放总量。  [4.医院污水排放量(或病床数)消毒、5.医院污水排放量(或病床数)不消毒]:指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污水排放量和床位数。  [6.畜禽名称]:指畜禽养殖业中牛、猪头数,鸡、鸭等家禽的羽数  [7.废气排放、8.废气排放量]:指全年企业废气排放的总量。排气量可按通风排放设备的排放系数╳设备年使用时间计算。  [9.工艺废气排放量]:指非燃料方式产生的废气排放量。  [10.燃烧废气排放量]:指使用燃料方式产生的废气排放量。  [11.工艺排放口数(个)、12.燃烧排放口数(个)]:指非燃料方式和燃料方式的废气排放口个数。  [13.挥发性有机溶剂排放量(吨)]:指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企业全年有机溶剂排放量的统计数,排放量可按使用用╳挥发率计算。  [14.大气功能区类别]: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15. 林格曼黑度]:在相应的实际黑度后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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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已于1992年8月1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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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我国环境污染已经十分严重,在不少地区有些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明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依法做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依证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以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主导,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排放全过程控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三)坚持质量约束和减排导向。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统一规范。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并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 (五)坚持强化责任和信息公开。依法规范排污行为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二、进度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工作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组织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二)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国家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2018-2019年,各地要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按国家统一要求对接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专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管理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和社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做好基础准备。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81号、环水体〔2016〕186号文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分类管理名录等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范围排污单位的行业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数据,全面梳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改革基础信息。 (二)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信息,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地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四)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排污单位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研究制订监管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并于2017年下半年率先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要求,规范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要将依证监管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认真审核执行报告和排放数据,如实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台账,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事项。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的全面公开,推动形成企业守法、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格局;要按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档案信息台账和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信息、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综合保障、技术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动态管理,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综合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探索法律顾问咨询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的工作对接,认真做好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建成并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要求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须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六)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并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七)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磷化工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业和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八)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简化管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九)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十)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并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执法以属地管理为主,核发部门随机实施抽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监管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六、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真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2023-09-12 23:11:141

求“环境问题的法律解决办法”为题的论文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始终困扰着人类。我国既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又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双重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已经不得不尽快的找出解决环境污染地方法了。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和创建社会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环境仍以其固有的自然规律变化着。社会环境一方面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也以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水环境恶化等。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  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  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  ⑴、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  ⑵、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  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  环境问题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的原意是什么呢?  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仍然在扩展;森林生态功能退化;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  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烟尘、粉尘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三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工厂搬迁后土地污染凸显,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四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五是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六是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可能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总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将迅速增加,治理难度加大。  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口多、资源少、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基础上的快速增长,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发达国家的8—9倍。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一是一些地方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有的则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二是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三是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四是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作何对策呢。  鼓励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一些国家还对此类产品、设备和设施实行价格照顾和优先购买,以此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刺激。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被联邦“低噪声产品委员会”确认的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  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  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管理,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  经济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环境状况总体上才开始好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后期工业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后发优势,可以降低这个“峰值”。像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使这一转折点提前到人均GDP5000—7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只有1100多美元,我们必须下决心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综合反映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  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根本措施,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  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  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  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  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一是研究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动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二是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有效防止生态破坏。  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境与人体健康、重点难点治理技术、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空间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努力建设“数字环保”;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要流域和城市实行环境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实施九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以工程带动治理,准备推动和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九大工程,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煤电厂脱硫比例均达到60%,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对外贸易,规避环境与贸易风险,严格防范污染转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如此,正确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的原因并能认真的对待以上的问题,那么,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
2023-09-12 23:11:461

如何申办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3-09-12 23:11:578

经营面积低于100平的餐饮业要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营餐饮业要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需材料: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文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4、委托监测申请书或监测报告书或环保工程验收意见书,如需委托监测,需按规定收取监测费。5、污染物回收协议书等
2023-09-12 23:12:18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我们可以处理,希望可以帮到你。纯手打,望采纳。
2023-09-12 23:12:309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2023-09-12 23:13:291

对ph,大肠杆菌超标怎样征收排污费

(一)排污费征收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等五个主要阶段。   (二)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者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申报登记: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②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环境监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3)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环境监察根据审核合格《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应当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4) 排污收费计算环境监察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限期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为的,环境监察应在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限期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排污费征收标准  <<返回目录(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排污费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法定程序组成,否则将视为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第17号令)第五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强制征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排污费,否则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补缴排污费,并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6)政务公开的原则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额的公告。《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法律规定和经核定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采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连网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排污费减、免、缓同排污费征收工作一样,也必须实行公告制。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而未应征或者少征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将未征或少征的排污费责令排污者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收的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者遇有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殡葬、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  (9)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缴纳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即排污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法律义务。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污染违法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三者都不能互相代替,应同时追究其责任。(四)排污收费种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六种,共计124项因子。<<返回目录  (五)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  1、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1)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计征原则①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②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③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④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⑤对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⑥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⑦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⑧对同一排污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⑨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⑩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第三产业和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⑾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⑿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污口收费的原则;⒀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床位小于20张床,不收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2)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计算方法①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000②污染当量数计算(a)一般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为: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b)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排污口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t)(c)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排污口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t.倍)(d)畜禽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物当量数(月或季)=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3)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计算排污费金额(元)=污染当量数×收费标准(元)排污费金额(元)=[污染当量数(超标)×收费标准(元)]×2倍  2、废气排污费(1)废气排污费计征原则①排污即收费的原则;②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④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费额最高的一项征收排污费,其中林格曼黑度按黑度大小收费的原则;⑤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  (2)废气排污费计算方法①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一实测法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月)=[废气排放量(m3/月)×某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106或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h)×生产天数(天/月)×生产时间(h/d)二物料衡算法a、利用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某污染物的单位产品排放系数(kg/单位产品)b、利用产品废气排放量与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系数(m3/单位产品)×单位产品某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系数(kg/m3)c、利用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与污染物百分比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系数(m3/单位产品)×废气中某污染物的百分比浓度(%)×某污染物的气体密度(kg/m3)三燃料燃烧过程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和烟尘,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其计算方法如下:  a、燃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燃煤烟尘排放量(kg/月)={1000×耗煤量(t/月)×煤中的灰分(%)×灰分中的烟尘(%)×[1-除尘效率(%)]}÷[1-烟尘中的可燃物(%)]燃煤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煤中含硫分(%)燃煤NOX排放量(kg/月)=1630×耗煤量(t/月)×[0.015×燃煤中氮的NOX转化率(%)+0.]0.015为燃煤的含氮量燃煤CO排放量(kg/月)=2330×耗煤量(t/月)×燃煤中碳的含量(%)×燃煤的不完全燃烧值(%)焦炭CO排放量(kg/月)=2330×焦炭耗用量(t/月)×焦炭中碳的含量(%)×焦炭的不完全燃烧值(%)上式中的1000、1600、1630、2330为公式中单位间的换算系数值。  b、液体燃煤燃烧过程中污染物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燃油SO2排放量(kg/月)=2×燃料耗量(kg/月)×燃油中硫的含量(%)燃油NOX排放量(kg/月)=163×燃料耗量(kg/月)×[燃油氮的NOX转化率(%)×燃油中氮的含量(%)+0.]燃油CO排放量(kg/月)=2330×燃料耗量(kg/月)×燃油碳的含量(%)×燃油的不完全燃烧值(%)上式中2.163.2330为公式中的单位间换算系数值。  c、气体燃料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气体燃料SO2排放量(kg/月)=气体燃料耗量×气体中H2S的含量(%)×2.857气体燃料CO排放量(kg/月)=气体燃料耗量(m3/月)×气体燃烧的不完全燃烧值(%)×[CO含量(%)+CH4含量(%)+C2H2含量(%)+C2H8含量(%)+C3H8含量(%)+C4H10含量(%)+C5H12含量(%)+C6H6含量(%)+H2S含量(%)  ②计算污染当量数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某污染无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③确定收费因子某污染物的排污费(元/月)=废气污染当量征收排污费标准(元/污染当量)×某污染物的当量数林格曼黑度排污费(元/月)=林格曼黑度(级)的收费标准(元)×某林格曼黑度(级)条件下的燃料耗用量(t/月)④计算某排污口的排污费选择收费额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污费总和即为排污口的排污费应征额。某排污口的排污费(元/月》=收费额最大的第一项污染物的污费+收费额最大的第二项污染物的排污费+收费额最大的第三项污染物的排污费  3、固体废物排污费(1)固体废物排污费计征原则①只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实行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②只对无专用贮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或无专用处置设施排放固体废物的,对有专用贮存场所但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固体废物不符和标准的,或有专用处置设施但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固体废物不符和标准的,实行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③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实行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④一个排污者排放不同种类固体废物,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2)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计算①计算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t/月)=产生量(t/月)-综合利用量(t/月)-符合规定标准的贮存量(t/月)-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置量(t/月)②计算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t/月)=某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标准(元/t)×某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t/月)③危险废物排污费计算一计算危险废物排污量危险废物排放量(t/月)=危险废物产生量(t/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填埋量(t/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置量(t/月)二计算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元/月)=危险废物排放量(t/月)×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元/t)  4、噪声超标排污费(1)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①超标收费的原则;②一个单位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计征的原则;③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m两处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④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⑤昼夜应分别计算,叠加计征的原则;⑥超标噪声排污费按月核定,一月内不足15天,减半计征的原则;⑦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应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收费额最高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⑧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⑨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⑩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⑾噪声超标不足1dB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2)工业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①计算超标噪声值昼间超标噪声值(dB)=昼间实测噪声值(dB)-昼间噪声排放标准值(dB)夜间超标噪声值(dB)=夜间实测噪声值(dB)-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值(dB)②计算超标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元/月)=昼间超标噪声收费标准(元/月)×A×B+夜间超标噪  声收费标准(元/月)×C×D上式中当排放一月不足15昼或夜时,A和B取值为0.5;当排放时间超过15昼或夜时,A和C取值为1。上式中当昼或夜以最高超标噪声处沿厂界查找,当发现昼间或夜间100m以上还有超标噪声排放时,B和D取值为2;当昼间或夜间100m以上无超标噪声排放时,B和D取值为1。③建筑施工场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计算超标噪声值。依据实测值和排放标准,分别计算各测点的超标声级值。昼间超标声值(dB)=昼间实测值-昼间排放标准夜间超标噪声值(dB)=夜间实测值-夜间排放标准
2023-09-12 23:13:571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怎么填,在线等,谢谢!

  填报要求   一.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中国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中国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二. 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word、jpg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三. 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四.[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二二陆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一0一一四)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陆.[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表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一.单位地址]: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报。   [吧.单位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9.行业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四漆5四-二00二)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一0.企业规模]: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一一.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一二.隶属关系]: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一二四0四-一99漆)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一三.是否央企/一四.央企企业名称]:指申报单位是否属于中央直管企业和其属于中央直管企业的全称,央企名称为系统选择项。   [一5.重点级别/一陆.重点类型]: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一9.总量指标(吨/年)]:指环境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0.主要产品名称]:指申报单位在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二一.计量单位/二四.计量单位]: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二三.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                                                图一:生产工艺示意图         填报说明:   一.生产工艺按方框图绘制;工艺复杂的企业,可按车间分别绘制,重点放在产生污染的工艺流程上。   二.标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   三.标明给、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   四.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   5.标明各监测点的位置和编号。   表二: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一.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二.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有两个以上排放口的应逐口填报,填报纸质报表的可另加附页。   [三.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陆.排放去向]: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排放去向代码表》填报。   [漆.水体名称]: 系统选择项,填入该废水排放口实际排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纸质报表应与系统中《水体/流域代码表》的选择一致。   [吧.污水排放规律]: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报。   [9.功能区类别]: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填报。   [一0.污染物名称]: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水污染物名称代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报。   [一一.执行标准文号]: 按照(一国家排放标准二地方排放标准三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一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表三:废气污染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一.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二.排放口名称]: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有两个以上排放口的应逐口填报,填报纸质报表的可另加附页。   [三.排放口位置]: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陆.废气排放规律]: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填报。   [漆.功能区类别]: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报。   [一0.污染物名称]: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报。   [一一.执行标准文号]: 按照(一国家排放标准二地方排放标准三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一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表四:边界噪声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二.测点名称、三.测点位置]:指申报单位边界噪声测点名称及位置描述。   [四.噪声源名称]:指该测点产生噪声源的名称。   [5.噪声源性质]: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填报。   [陆.功能区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填报。      表5: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二.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该项为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或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分别填报。   [三.是否危险废物]: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表陆: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   备注:一、计量单位:处理能力----污水(吨/日)、废气(万标立方米/小时)、固体废物(吨/日);   二、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需填报。      填报说明:   [二.治理设施名称]:填报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三.治理类型]: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分别填报“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   [四.处理方法]: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填报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填报;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填报。   [5.设计处理能力]: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报。   [陆.投入使用日期]: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报。   [漆.对应排放口编号]: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表漆:生产装置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一.编号]:指申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编号,以每台(套)或机组为单位逐一填报。   [二.名称]:指申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名称。   [三.装置类别]: 系统选择项,指申报单位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发电机组、锅炉、窑炉等。   [5.对应排放口编号]:指该生产装置最终排向的排放口。   [陆.型号]:指生产装置或生产设施型号及规格。         表吧:审核意见         填报说明:   [核查意见]:由环境监察人员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后填写。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及环境监察人员核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
2023-09-12 23:14:051

关于混凝土的环保凭证怎么做

关于混凝土的环保凭证怎么傲
2023-09-12 23:14:143

环保法全文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通过法律的约束,来保护环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和公众也都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都认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环境问题如果得不到改善,大家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威胁,通过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目的就是让大家警醒,减少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2 23:14:311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就是当前我国环保的节能减排中的“减排”的一方面重要措施。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制度,是直接用法律的形式用这种措施去保护环境。因为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制度的含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污染物的排放总量;②排放污染物的地域;③排放污染物的时间。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的制度,应该包括: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5、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
2023-09-12 23:14:412

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办理

一、正面回答提交申请后需要一个月左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会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二、分析详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三、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是什么?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2023-09-12 23:15:061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直接排放
2023-09-12 23:15:31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是否已废止 如果已废止的话,有没有取代它的法规

环境保护部令 第16号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023-09-12 23:15:53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废止了,那请问有新的代替吗?或者别的规定同样适用的?

有的,可查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 。
2023-09-12 23:16:023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文件具体条款《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3实施方法编辑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4制度弊端编辑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5实施效果编辑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2023-09-12 23:16:171

企业排放污水怎么处理

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2、排放浓度符合法律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3、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4、公示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5、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国家排污许可合法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7、对审查合格的,经环保局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作出许可证核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3-09-12 23:16:391

关于烟气排放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2023-09-12 23:16:505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肥水养殖;(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第六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23:17:071

城市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城市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预防方面的制度、治理方面的制度、监督方面的制度、排污检查制度。1、预防方面的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污染赔偿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治理方面的制度包括排污收费赔偿制度、谁污染谁治理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奖励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3、监督方面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规定必须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确保责任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符合要求。4、排污检查制度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其是否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城市环境管理的原则:1、坚持合理规划布局原则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多角度对影响环境的各种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防治,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环境自净能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2、坚持明确职责原则城市环境治理能否取得成效,关健在于社会行为主体能否各负其责。必须按照受益者分摊费用、污染者付费补偿、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为主体各负其责原则,明确各主体保护环境的责任,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3、坚持科学治理原则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创新,推进城市环境管理建设。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4、坚持保护优先原则西方发达同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教训表明,环境问题产生后再治理,要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所以,要坚持积极预防、保护优先原则,采取各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或将污染限制在最小程度,从产生环境问题的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5、坚持群防群治原则倡导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培养公众环境危机意识,使环境保护理念成为公共共识,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公众自觉行为和生活方式,倡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6、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城市环境治理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违法成本低、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问题。
2023-09-12 23:17:231

在我国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为什么错

又称可买卖的许可证。西方经济学者在研讨进行污染控制管理时根据污染权市场思想建立的一个理论概念。它可表达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环境管理部门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将污染控制指标(表达为许可证数额)分配或拍卖给有关排污者,通过污染控制指标的竞争交易,有偿转让使区域污染控制总费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种排污许可证系统。其本质是把环境资源的使用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进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经济手段。美国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1)排污交易主体资格的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环境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纳污自净能力。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环境资源的自净力,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环境权。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作为排污权的主体自然也包括以上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向排污者购买排污权,那么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来。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中,无论是作为主要排污者的各类厂商,还是、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资格。(2)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因为既然允许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交易,那么就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物,而不应该区别对待。但是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实际上主要是根据实施基础、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来考虑排污权交易的优先领域。从排污权交易的发源地美国来看,最初排污权交易仅限于污染气体的排放,后来由于“气泡”政策的成功,美国于80年代中期拟将排污权交易推广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为止,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仍主要运用排污权交易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领域还没有涉足。针对这样的情况,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特点,目前应把排污权交易的范围限定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较为适宜。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首先,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国目前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其次,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最后,为排污权交易以后在其他领域的拓展打下基础。(3)排污权交易的形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引入市场机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应当采用市场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是:拍卖、有偿转让。(4)排污权交易的场所有关排污指标的交易应该在专门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便于环保部门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进行。(5)排污权交易的价格的确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有效性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后确定基本交易价格,在基本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采用浮动价格。允许排污权交易浮动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治污技术的改进会增加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而经济的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对排污权的需求。当经济增长或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时,允许排放量价格自动调节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权达到供需平衡。(6)污染物申报登记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也应当及时申报。污染物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排序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排污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7)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发放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不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规定,还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标准以内,超标准排污即属非法排污。对任何超标准排污行为都不能发给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在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中,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做出严格限定。(8)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既有通过经济刺激促进环境保护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的负面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配置,市场虽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毕竟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将市场机制引进到环境保护领域必须慎重。排污权交易制度,决不能离开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培育阶段,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对滥用转让权,非法转让、买卖行为,应当即使予以制止,对转让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要逐步加以规范,保证转让、买卖排污许可证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除了在量上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监督。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区域排污总量。环境排污总量的制定,要有科学性和预测性,环境排污总量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2)合理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指标。(3)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4)定期公布排污指标交易情况。(5)确定交易规则,建立制裁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充分发挥作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规划,为排污权交易向其他领域的拓展提供相应基础。(6)对交易成交后,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的保证。3.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性规定(1)对于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产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确实需要的只能由相关部门特许批准排污指标。例如太原市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下达的允许排放量的指标,其剩余部分可以留作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2)耗能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改革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3)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排污指标活动。排污指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完全对其过度放开,禁止非法倒买倒卖排污指标的活动。相反对于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参与排污指标交易的行为应该得到奖励。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是指排污权交易主体在排污权交易中,实施了违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鼓励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三、严格环境法律责任(一)环境损害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二)严格环境行政、刑事责任
2023-09-12 23:17:591

锅炉烟气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污染当量值(单位:kg):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1kg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0.5g汞、1kg COD或者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kg。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其他污染物当量值。污水、废气中污染物当量值具体见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核定计算范例单位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该单位主要污染因子有废水和燃烧废气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炭装卸、堆存产生的粉尘。根据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计算排污费,计算方法如下:一、废水排污费该单位全年申报用水量120000吨,其中重复用水为52680吨,新鲜用水为67320吨,产生的生产及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污水排污费为零。【如果该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达标排放,则可以计算该企业污水排污费如下:计算公式: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排水量×1000×该污染物浓度÷1000000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三项中,化学需氧量每当量按照1.4元计算)该单位每年排放水量为新鲜用水量67320吨,则每月向环境排污废水5610吨,污染物浓度:悬浮物(SS)20mg/L、化学需氧量(COD)50mg/L、氨氮8mg/L。1、SS排放量=5610×1000×20÷1000000=112.2kgSS污染当量数=112.2÷4=28.052、COD排放量=5610×1000×50÷1000000=280.5kgCOD污染当量数=280.5÷1=280.53、氨氮排放量=5610×1000×8÷1000000=44.88kg氨氮污染当量数=44.88÷0.8=56.1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污水排污费=0.7×(28.05+56.1)+1.4×280.5=452元】二、废气排污费(一)燃烧废气排污费计算公式:大气中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废气排污费收费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三项中,二氧化硫每当量按照1.2元计算)该单位全年申报煤量为4000吨,现有1台10吨及2台6吨锅炉,每月用煤333.3吨。1、燃煤SO2排放量=1.6×燃煤量×含硫量×103×(1-脱硫效率)其中燃煤量=333.3,含硫量=0.61%,脱硫效率=0。经计算,SO2排放量=3253.01kgSO2污染当量数=3253.01÷0.95=3424.222、烟尘排放量=燃煤量×103×灰分×烟尘占灰分含量×(1-除尘效率)÷(1-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其中燃煤量=333.3,除尘效率=80%,灰分=30%,烟尘占灰分含量=25%,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35%经计算,烟尘排放量=7691.54kg烟尘污染当量数=7691.54÷2.18= 3528.233、NOX排放量=1.63×燃煤量×103×(含氮量×氮氧化物转化率+0.000938)其中燃煤量=333.3,含氮量=1.5%,氮氧化物转化率=35%经计算,NOX排放量=3361.81kgNOX污染当量数=3361.81÷0.95=3538.75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废气排污费=0.6×(3528.23+3538.75)+1.2×3424.22=8349元(二)粉尘排污费根据《沈阳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核定办法》,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为5公斤/吨煤;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8公斤/吨煤·年,按该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该单位全年连续生产,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每月现场露天装卸及堆存煤炭、煤泥约为25000吨。计算公式: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装卸及堆存煤炭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粉尘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粉尘排污费收费额=0.6×粉尘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25000×(5+1.8)=170000kg粉尘污染当量数=170000÷4=42500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粉尘排污费=0.6×42500=25500元三、该单位2014年每月应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燃烧废气排污费+粉尘排污费=0+8349+25500=33849元该单位2014年每季度应缴排污费=33849×3=101547元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2023-09-12 23:18:091

做登记表的单位需要做排污许可证吗?有依据说明吗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的许可证种类繁多,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就行了。
2023-09-12 23:18:21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造成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必须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镇(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3-09-12 23:18:411

什么企业需要排污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瑰丽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规定的7类排污单位有哪些?1、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3、排放工业废气;4、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废气;5、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6、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7、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什么企业具有办理排污许可证资质?中科检测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提供排污许可检测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服务。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当使准备阶段:成立课题组、明确分工和职责、政策学习、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实施阶段:资料收集、企业全面核查、企业整改完善网上申报阶段:企业账号注册、申领表填写、申请前信息公示工作收尾阶段:提交纸质材料、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发证并按时编制执行报告;不通过,则整改,补充资料,直至合格后再发证。目前,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的要求,到2020年,《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2023-09-12 23:18:51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水利、市政管理、国土房管、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 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的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市水环境状况,确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的合理流量、合理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一条 本市对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实行全面防治。  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确定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实施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水污染物削减任务。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等项目;禁止新建制革、炼焦、化肥、农药、染料、造纸制浆等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第十五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设施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  重点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023-09-12 23:19:061

锅炉烟气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  (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染当量值(单位:kg):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1kg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0.5g汞、1kg COD或者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kg。  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其他污染物当量值。  污水、废气中污染物当量值具体见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核定计算范例  单位名称: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  该单位主要污染因子有废水和燃烧废气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炭装卸、堆存产生的粉尘。根据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计算排污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废水排污费  该单位全年申报用水量120000吨,其中重复用水为52680吨,新鲜用水为67320吨,产生的生产及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污水排污费为零。  【如果该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达标排放,则可以计算该企业污水排污费如下:  计算公式: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排水量×1000×该污染物浓度÷1000000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三项中,化学需氧量每当量按照1.4元计算)  该单位每年排放水量为新鲜用水量67320吨,则每月向环境排污废水5610吨,污染物浓度:悬浮物(SS)20mg/L、化学需氧量(COD)50mg/L、氨氮8mg/L。  1、SS排放量  =5610×1000×20÷1000000=112.2kg  SS污染当量数=112.2÷4=28.05  2、COD排放量  =5610×1000×50÷1000000=280.5kg  COD污染当量数=280.5÷1=280.5  3、氨氮排放量  =5610×1000×8÷1000000=44.88kg  氨氮污染当量数=44.88÷0.8=56.1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污水排污费=0.7×(28.05+56.1)+1.4×280.5=452元】  二、废气排污费  (一)燃烧废气排污费  计算公式:大气中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三项中,二氧化硫每当量按照1.2元计算)  该单位全年申报煤量为4000吨,现有1台10吨及2台6吨锅炉,每月用煤333.3吨。  1、燃煤SO2排放量=1.6×燃煤量×含硫量×103×(1-脱硫效率)  其中燃煤量=333.3,含硫量=0.61%,脱硫效率=0。  经计算,SO2排放量=3253.01kg  SO2污染当量数=3253.01÷0.95=3424.22  2、烟尘排放量=燃煤量×103×灰分×烟尘占灰分含量×(1-除尘效率)÷(1-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  其中燃煤量=333.3,除尘效率=80%,灰分=30%,烟尘占灰分含量=25%,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35%  经计算,烟尘排放量=7691.54kg  烟尘污染当量数=7691.54÷2.18= 3528.23  3、NOX排放量=1.63×燃煤量×103×(含氮量×氮氧化物转化率+0.000938)  其中燃煤量=333.3,含氮量=1.5%,氮氧化物转化率=35%  经计算,NOX排放量=3361.81kg  NOX污染当量数=3361.81÷0.95=3538.75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废气排污费=0.6×(3528.23+3538.75)+1.2×3424.22=8349元  (二)粉尘排污费  根据《沈阳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核定办法》,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为5公斤/吨煤;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8公斤/吨煤·年,按该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该单位全年连续生产,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每月现场露天装卸及堆存煤炭、煤泥约为25000吨。  计算公式: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装卸及堆存煤炭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  粉尘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粉尘排污费收费额=0.6×粉尘污染当量数  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25000×(5+1.8)=170000kg  粉尘污染当量数=170000÷4=42500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粉尘排污费=0.6×42500=25500元  三、该单位2014年每月应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燃烧废气排污费+粉尘排污费=0+8349+25500=33849元  该单位2014年每季度应缴排污费=33849×3=101547元
2023-09-12 23:19:202

办理排污证怎么收费?多少钱?

办理排污证要不收费,办理期限为30工作日。一、申请条件:1、新办排污许可证:有环评手续且已验收的企事业单位;2、换发、年审排污许可证:已申办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二、新办证、换证需要的证件: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5、总量核准文件(初次办证);6、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材料及批复; 7、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8、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9、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重点企业十二次,非重点六次);10、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提供);11、排污许可申请书。三、办理流程:1、申办单位提出办理申请;2、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环境影响监测;3、办理排污申报登记;4、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5、提交申办材料;6、环保局正式受理后,安排工作人员对申办单位现场检查,召开排污许可证申查会对排污许可申办材料进行集体审核,会议通过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2023-09-12 23:20:017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在哪下载

你可上当地环保局的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申请表申请办理排污染物需提交的资料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②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表格《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③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④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核准意见;⑤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⑧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提交有效、齐全(企业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⑨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⑩2009年8月底前建成的油库、加油站,需提交市环保局油气回收设施验收意见。
2023-09-12 23:20:211

企业必须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为保护环境,切实控制排污总量,国家决定实行排污许可。下列排污行为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障空气质量。2、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水是人民生活的必要物质,一旦污染将会造成社会恐慌,必须严格控制排污。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噪音污染越来越受到人民重视,不符合规定的噪音污染必须取缔。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比如发电厂产生的碳渣等。因此,排污许可证的目的不是收费,只要排放污水,无论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要已发申请排污许可证。u200d以下情况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023-09-12 23:20:3113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环境保护税申报流程包括:纳税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后,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一、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纳税人端)点击“税费申报(原纳税申报)。二、纳税人点击“环保税申报”。三、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必须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直接进行纳税申报。1.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首先填写信息采集表的主表,点击“增行”按钮,双击“排污许可证编号”处,以排放口为单位逐个排放口登记。特别强调:一是根据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类型一次、完整勾选“主要污染物类别”项;二是既有抽样测算,也有非抽样测算的,“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栏选择“是”。2.据实逐项填写排放口详细信息,点击“确定”按钮。3.所有排放口信息登记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u2026u2026”主表保存完成。4.主表保存后,采集附表信息。选择“主附表树”对应的附表,点击“增行”按钮。5.选择排放口,点击“确定”按钮。6.据实逐项填写排放口信息,每个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均应进行采集,点击“保存”按钮。四、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中“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申报不同样表。(A表适用于非抽样测算方法纳税人申报)1.申报表主表信息根据附表填报数据自动生成,首先选择“主附表树”的附表填报。特别强调:每张申报表下方均有“填报说明”按钮,点击即可查看该表的填报要求。减免税明细表的“自动监测”的系统自动带出“月均浓度值”等,需要手工录入“最高浓度值”;“监测机构监测”的系统自动带出“最高浓度值”等,需要手工录入“月均浓度值”。2.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鼠标点击“税源编号”栏。3.选择本期应税的污染物,点击“确定”按钮。4.附表填写完成后,返回主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u2026u2026”。五、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中“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申报不同样表。(B表适用于抽样测算方法纳税人申报)。1.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抽样测算法仅需手工录入“特征指标数量”一栏,其他均为选择或系统自行计算带出。2.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六、税款缴纳1.在“税费申报”界面找到点击“税款缴纳”。2.“u221a”勾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点击“生成并打印缴款书”按钮。3.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9-12 23:21:411

建筑施工与居民区的距离噪音和扬尘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2 23:22:025

环境保护税每个企业都要申报吗

这一部分的税款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来缴纳的,一部分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或者说是没有造成环境负担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这一部分税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023-09-12 23:22:341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1日州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长 向红琼2016年6月21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研究,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25项。  各县(市)、各州直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同时,不断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州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州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3日下发的第24号政府令,已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第24号政府令与本政府令不一致的,以此令为准。  附件1  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1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审查州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2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4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州水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州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7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9台湾居民签注签发州公安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0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州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在射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有影响的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审批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附件2  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计31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下放后的实施机关1婚前保健人员执业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 号)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执业医师注册、变更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设立电子
2023-09-12 23:22:561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缴纳

一、 正面回答环境保护税不需要进行税种认定,通过采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应的附表,即可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主要针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二、分析详情环境保护税是我国强制征收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流程是先登录互联网地税局,纳税人点击税费申报,再点击环保税申报,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必须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三、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大气污染物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
2023-09-12 23:23:051

开个洗车店需要办什么证?

办理开洗车店手续的机构是市容环境管理局办证中心及机动车冲洗管理处。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申办所需材料包含:1、书面备案申请书;2、清洗美容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清洗美容站房、地产使用(包含租用)证明资料;4、以单位名义申办清洗美容站的,单位应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5、洗车污泥清运、处置手续和措施;6、安全生产责任书;7、其他有关材料。开洗车店应具备的详细条件包含:1、作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使用期限三年以上,美容屋的房屋进深不得少于8米,场地操作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2、有车辆进出口通道,有独立的管理办公用房、精品房、机具主房等;3、洗车店设置和运行不应影响市容观瞻,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4、应按规范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5、具备必要的洗车及车辆美容设备:高压清洗机、发泡机、吹干机、打蜡机、抛光机、甩干机、吸尘器等;6、选用环保型专用洗车液、美容护理用品和专用洗车工具等;7、具备完善洗车废水循环回收设备等,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8、设置规范的店招、提示牌,站内设施、设备布局合理,证照齐全,整洁、卫生,置放悬挂规范、美观;9、总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其中美容护理用品、机具5万元以上;10、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车辆清洗美容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公约等,经营管理人员素质高,认真负责;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操作熟练,具有有关业务能力资格首先要到交通分局申领开业申请表,并提供设施设备、技术工人资质、规划要求等有关材料,进行立项审查;到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申领《规划建设许可证》,获得土地使用权限。排污证:到消防、环保部门办理有关的许可证书,同时还需到城管监察大队申领《污水排放许可证》;选地也很重要,因为你开了洗车场之后,环境污染,城管就会来.到工商部门申领《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最后凭以上资料到交通局办理经营许可证,获得开业资
2023-09-12 23:23:1811

如何保护大气层

环保``
2023-09-12 23:25:4711

养猪环评申请流程

养猪环评申请流程   在进行养猪之前我们需要选定的场址,而在选定猪场地址之后并不能马上建设,而是要走一道程序,这道程序我们称为申请环评操作程序,通过这道流程后才能开始的建设,具体的流程与操作方法列举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符合国家农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重点污染物符合问题控制的要求;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环境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5.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7.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1.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4.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5.环境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需公众参与的项目);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   2.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3.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四、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由其或补齐后再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 ;
2023-09-12 23:26:111

我厂有危险废弃物产生,该找什么样的单位处置

国潮有危险废弃物生产,该找什么样的单位出资找环保攻啊,都可以的。
2023-09-12 23:26:2315

临时排水许可证哪个单位办理

临时排水许可证去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2023-09-12 23:26:532

排污许可证系统老是无法登陆

换个浏览器。排污许可证平台可以查询排污单位许可后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排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量和排放污染物执行标准等信息。同时,排污单位可登录本平台网上申报排污许可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2015年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报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指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许可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地区的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业排污信息,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地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逐一排查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名单,禁止无证排放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同时要推进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机制。还要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督查,2015年对30%的地级市督查,3年督查完。根据督查结果,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和移交移送等办法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2021年1月,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2023-09-12 23:27:131

知道SO2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为t/h),怎么确定其评价等级?

应该不行,应该知道排气筒高度才行
2023-09-12 23:27:292

《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倡导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将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收取办法,按照价格、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丽水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或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移交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初始的以及在物业管理维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物业管理资料、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筑施工、移交接收、更新改造及其管理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在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提倡由有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物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条凡涉及物业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业主和装修企业应当事先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并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一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使用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联席会议调解。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保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保证。   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按照《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条例》、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行为,按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和专业用语的含义,同省《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2 23:28:001

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有什么程序,企业投资为什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精简审批、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除《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已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备案制的决策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备案机关不得对备案项目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项目备案代码,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为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2023-09-12 23:28:132

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怎么写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法鲁财建[200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条例》、《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范围的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分,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及绿色社区建设等项目。(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两控区”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空气、固废、噪声和辐射监测等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六)其他需要省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省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生态(工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循环经济项目等。(七)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三)环境卫生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根据项目特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别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污染防治项目。第九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通过其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其他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第十一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3月15日。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除外)、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第四章项目审查和下达第十二条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共同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年度计划。第十三条省负责下达财政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第五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于年度终了提交绩效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各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对重点项目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二)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四)无故延期竣工的;(五)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属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核算,纳入预算支出时,纳入“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核算;属排污费资金安排的,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核算,纳入预算支出时,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专项支出—排污费支出”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第二十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附件:1、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2、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申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023-09-12 23:2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