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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

2023-10-08 08:33:36
TAG: 起诉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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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纠纷方面的诉讼的时,双方已经也无法通过沟通的方法解决时,只能够是走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那么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有用吗?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1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有用吗

  如果是属于借贷关系,就有用。民事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转账记录多久起诉有效

  转账记录只是证据的一种,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即可受理。按照我国的规定,起诉的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然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清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超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可以。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2

   分手后前任凭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还钱能胜诉吗?

  能。

  如果明确是对方借给你的话,那么对方起诉你是有理有据的,毕竟是以借的形式转给你的。当然了如果对方仅仅只有这些聊天记录的话起诉胜诉的几率还是很大的,但是前提也是知道你的身份信息等会更容易一些。所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应该和对方协商慢慢还款。

  如果是为了给对方买礼物花的钱,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对方可以不还给你,法律上也会支持对方。如果是双方吃饭,旅游等花销,同样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同时你自己也享受过了,对方有权利不返还,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如果是直接给对方的钱,我们就要情况讨论了。具体如下情况一,男方主动给女方的钱具有表达情感、祝福等特殊示爱含义,如情人节、生日等特殊的日子里主动给女方的,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女方不需要归还。

  情况二如果男方主动给女方的钱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男方主张返还的,则女方需要归还。情况三如果男方并非主动给钱,而是女方要求男方购买的东西所给的钱。根据案件的情况,如果男方有为了结婚,且为今后生活共同打算的。如果男方起诉且证据充分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则男方可能拿回部分。

  前任拿着转账记录起诉3

   转账记录起诉时效为多长时间

  转账记录起诉时效为三年。

  法律分析

  转账记录只是证据的一种,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建议尽快搜集包括转账记录在内的相关证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起诉流程是: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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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定义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原则理论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基本原则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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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统一,证据审查的统一,证据使用的统一,法律原则的统一,诉讼程序的统一,司法实践的统一。1、证据收集的统一。证据法应当统一规定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明确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证据审查的统一。证据法应当统一规定证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明确证据的鉴定、认定、排除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证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3、证据使用的统一。证据法应当统一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明确证据的适用范围、价值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证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4、法律原则的统一。证据法需要遵循法律原则,统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标准,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5、诉讼程序的统一。证据法需要与诉讼程序相衔接,明确证据的提交、审查和利用程序,保证证据的及时性和合理性。6、司法实践的统一。证据法需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总结和吸取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制度,保证证据制度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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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哪些证据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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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证据法

法律主观:通常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裁判证据的属性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证据的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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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扩展资料】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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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功能

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促使犯罪人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中,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1.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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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证据法 1925年,由王国维提倡,“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意思是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量印证, 以考古代历史文化,成了一种公认科学的学术正流。 即把发现的史料与古籍记载结合起来以考证古史的方法。 陈寅恪曾经概括二重证据法在二十世纪初的发展:“一日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日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日取外来之观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二重证据法被认为是20世纪中国考古学和考据学的重大革新。后来又有人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三重证据法。二重证据法由来 王国维运用现代考古学的成果,结合《史记》、《汉书》等文献史籍资料,对汉代边塞和烽燧的考实、玉门关址、楼兰及海头城位置的确定,西域丝绸之路的探索以及汉代边郡都尉官僚系统的职官制度的排列等汉晋木简所涉及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逐一做了详尽的考释,博大精深,对后人裨益极大。由此他创立的“二重证据法”,即“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相互印证的研究方法,对20世纪中国学术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仔细考察王国维的治学路径,这一方法实形成于他在日本期间,与罗振玉共同考释汉晋木简,写作《流沙坠简》之时。其后他又将此方法运用于甲骨文、金文和敦煌文书研究中,成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代巨擘。 治史观念和方法上取得重大突破的条件 王国维、陈垣、胡适是20世纪中国新历史考证学的奠基人和出色代表人物。他们治史的共性是生当西方学术大量输入的时代,本人既熟悉传统的经史典籍,又各有相当的接触西学的背景;方法上,既服膺乾嘉学者精良的考证方法并自觉地加以继承,同时又融合西方近代学者治学的新理念、新方法。二者融通起来,起点很高,因而首次撰成的论著即为学界所推崇。其中,王国维最早重视运用新史料考证上古史上的重大问题,成为民国初年饮誉士林的杰出学者。 王国维是“二重证据法”这一对20世纪史学影响深远的治史观念和方法的创立者和成功运用者。何谓“二重证据法”?就是将“地下发现之新材料”与“纸上之材料”二者互相释证,以达到考证古史的目的。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治史观念和方法,是20世纪初年中西学术交融和新史料大量发现刺激之下的产物,此为其所具有的强烈的时代性。而此一观念和方法于中国传统学术亦非毫无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渊源继承关系,乾嘉考史名家钱大昕利用碑刻史料与历史文献互相比勘解释对考证元史问题等项得到创获,可视为“二重证据法”的萌发。但钱氏因时代的关系,没有达到自觉运用阶段,所利用的材料和以之研究的领域都很有限,也未能解决对于历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问题。王国维处于20世纪初年,由于时代的机遇和本人的创造精神,方有可能较乾嘉前辈更胜一筹。甲骨文、汉简等重要发现为他提供了新的史料凭借,西方近代学术的相继传入,尤其是19世纪后期以来欧洲学者重视考古材料的运用,和“审查史料”即强调对于历史文献应以审慎态度究明其来历、考辨其真伪然后作出正确分析的观念和方法,给予他以深刻的启发。以此与他所熟悉的中国传统历史考证学的优良方法互相结合起来,遂能在治史观念和方法上取得重大突破。“二重证据法”的形成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代表性成果撰成于1917年。在此之前,从1912年起,他已在汉简和甲骨文的综合整理考释和证史领域取得一系列成果,对运用新史料以考证历史问题作了长期的探索和思考,最后才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鲁迅对近代学术具有卓识,又于研究中国小说史和整理古代文学典籍深有造诣,他曾对王国维《流沙坠简》的研究方法和学术价值大加褒扬:“中国有一部《流沙坠简》,印了将有十年了。要谈国学,那才可以算一种研究国学的书。开首有一篇长序,是王国维先生做的,要谈国学,他才可以算一个研究国学的人物”。青年学者沈颂金在其博士论文《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中,即称王氏与罗振玉合撰《流沙坠简》过程中,“已经自觉地运用‘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相互印证,可以视作‘二重证据法"的肇始”。 。《扁鹊仓公列传》有安陵阪里公乘项处,敦煌所出新莽时木简有敦德亭间田东武里士伍王参是也。或并记其年,敦煌汉简有新望与盛里公乘□杀之年八,又有中阳里大夫吕年年廿八,此云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三十八,与彼二简正同。乙卯者,以颛顼历及殷历推之,均为六月二日。由此数证,知《博物志》此条乃本于汉时簿书,为最可信之史料矣”。而张守节《正义》所引,其所依据亦应当是《博物志》。 故王氏得出慎审而重要的结论:“疑今本《索隐》所引《博物志》年二十八,张守节所见本作年三十八。三讹为二,乃事之常,三讹为四,则于理为远。以此观之,则史公生年,当为孝景中五年,而非孝武建元六年矣”。由于王氏此文详引《史记》全书有关的记载与多种汉代史料互证,故其所得的司马迁生于孝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和司马迁一生约与汉武帝相终始的结论,遂为许多学者所接受和援引。王氏利用新出土汉简史料所作考证的缜密可靠和识力之卓异,后来已从海外发现的史料得到确证。日本学者水泽利忠编撰《史记会注考证订补》引用了日本现存南化本《史记》,书中《太史公自序》“迁为太史令”句下,《索隐》所引《博物志》之文即为:“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三十八”,有力地证明了王国维利用出土新史料考证的正确。“二重证据法”的价值 在利用殷墟甲骨、西域简牍、敦煌文书等新出地下资料进行多方向多层次的大量研究的情况下,王国维最终总结出了综合利用“纸上材料”和“地下新材料”的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这是王国维昭示后人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影响深远。二重证据法的方法论价值很快为有识之士所肯定,陈寅恪赞这种方法可“示来者以轻轨”,郭沫若更以为这种“研究学问的方法是近代式的”。二重证据法很大程度上实在地影响了中国学术界。 二重证据法的方法论价值根本在于它开拓了史料的来源。甲骨卜辞“有裨于经史二学”;断简空名,可以实指其地;敦煌写本是补订史实、校勘文献的依凭;封泥玺印“足以考正古代官职地理书”;陶器、货币上的文字都“足以考经证史”。二重证据法的价值还在于它提出了检核传承文献的重要问题。传统的经史典籍作为史料记载史实的可信度,是需要检验的。如,甲骨卜辞这样的不同来源的资料证明了《史记u2022殷本纪》关于商代帝王世系的记载是基本可信的;有些传统文献如《五帝德》、《帝系姓》、《山海经》历来以其言不雅驯而为多数史家忽视,但地下资料说明它们也具有表示事实的一面。 应该指出的是,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还有现实的针对性。当时《古史辨》第一册虽未出版,但顾颉刚否认禹为人王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一文已经发表,对此轰动一时的文章,王国维自然是注意的。所以在《古史新证》总论“纸上材料”、“地下新材料”之前王国维说了一段非常中肯的话:“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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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2:55:051

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 是我国 刑事诉讼 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成分,我国实行 疑罪从无 的原则,如果没有充分的 证据 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就无法对罪犯判定 罪名 ,更无法合理量刑,因此,有关 诉讼 证据,我国规定了许多要求。因此,我国 刑事诉讼法 证据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诉法 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 证据种类 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 我国刑事立 法规 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讼、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实践中对该标准认识不一。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解释性规定。 三、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一)在勘验、检查、侦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没有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侦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提取见 证人 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人签名盖章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 (一)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就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人证言规定了三种绝对排除情形,即: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一律不采信。与此同时,还规定四种相对排除情形,证人证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予采信,即: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 代理 人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在同一时段,同一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二)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即1、当庭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证人当庭改变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3、未出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庭前证言无法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书面证言之间或同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则不采信。反之,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依据。虽然刑诉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并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不现实。因此,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证人拒绝出庭并不当然排除其庭前证言。 五、关于 犯罪嫌疑人 供述和辩解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一)关于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问题。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配合对讯问笔录核对确认。实践中有两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属于文盲,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则可以按手印。2、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可由见证人或录音录像证明,不影响讯问笔录法律效力。 (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对规范侦查行为,杜绝刑讯逼供、诱供有重要意义。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既是一种要求,更是一种保护。实践中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刑讯逼供、诱供为由翻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已屡见不鲜。 (三)被告人庭审翻供的证据采信规则:被告人庭审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六、关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鉴定意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常作为最关键的定案依据,法国学者弗洛里奥说:“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这是肯定无疑的”,鉴定意见的这种作用不夸张、不过分。有学者对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分析发现:20起错案中,有15起需要鉴定,其中7起本来能够也应当作DNA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案人员没有作DNA鉴定,在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只进行血型鉴定,并主要以血型相同认定被告人有罪,有2起只进行辨认,并根据辨认结果认定有罪,还有1起未作鉴定或辨认;另有3起本应进行足迹、指纹等物证鉴定,但都没有鉴定;有7起虽然进行鉴定,但在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案件被错判。 七、关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的审查判断。 实践中每一本刑事案卷中都有说明材料,其中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或者抓获经过最为常见,由于难以归入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应不属于证据。但其中大部分内容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程序性事项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描述其主动投案过程,如能如实供述罪行,则对于准确认定 自首 情节有意义。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抓获地点可能是案件 管辖 的重要依据。一份好的情况说明对于印证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具有重要作用。反之一份不规范、语焉不详的情况说明,会引来不必要的置疑和争论。实践中应从两个方面对情况说明予以规范: (一)形式上规范。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材料,应当由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签名、盖章。以便于法官对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内容上规范。目前有的说明材料过于简单未能全面反映被告人有重大嫌疑、侦查破案的整个过程等情节,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有的案件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说明材料,给法院审查判断带来困难。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内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1、说明材料所说明的问题应当属于加盖公章侦查机关职责范围内,如果说明的问题超出了该侦查机关职责范围,则可能引发争议。2、有关说明材料应当相对详细,较为全面地反映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节,特别是对认定被告人自首、 立功 等情节有直接关系的到案经过,应当具体详细。3、依照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规定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 的案件,一般均须附情况说明。例如 毒品犯罪 案件中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 刑罚 裁量,需要侦查机关出具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不应以需要保密为由,而不出具相关说明。当然,如果相关说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单独列卷,表明密级移送,而审判人员在审查上述说明材料时也应当予以保密。 综上所述,刑诉法在证据上的新要求确实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带来相当大压力,面对新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办案理念,领会、吃透法律的各项规定,将之运用到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这些要求有这些年以来的传统要求,也有这几年根据司法实务而增加的要求。关于诉讼证据,一定要记住,有些诉讼证据是需要保密的,如果该保密未保密,就可能会导致该份证据无效,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本人犯罪。
2023-09-13 02:55:341

求答案《证据法学》2

18 AB 19.BC 20ACE
2023-09-13 02:55:442

此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的具有不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的法律效力与区别: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二、证据法领域分析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友情提示:合同最有效是加盖公章原件,但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记住无论扫描件,传真件,原件,只要是合同,一定要用公章,否则无效。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而且传真件、扫描件均需要保留原件,必要时拿出与之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为了防止以后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互相扯皮。为了使得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09-13 02:55:551

直接证据法条

法律主观:直接证据是“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较为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尚需其他证据印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一,单独一个证据;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09-13 02:56:031

证据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 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且,因为证据法的规定维系事实主张能否成立、探求真相能否实现的关键,故成为程序法的重点。虽然他承认证据法为程序法的一部分,但是又不依附于程序法,因为他已经意识到,当证据法的规定不当时,保障权利以及执行义务的程序也会“失其效用”。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杨兆龙已经清楚地看到大陆法系证据法与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区别,并意识到其两大法系裁判制度的差异(特别是陪审团制度)是造成英美证据法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他看来,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有所规定,但“述焉不详”,不能与完善的英美证据法相比。英美证据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缺乏训练的陪审团提供证明事实方法的规则,其重要性与法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我们应当效仿英美证据法,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过“聊资参考”而已。杨兆龙后来师从美国证据法学家摩根(Morgen),在哈佛大学研究作中美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获得博士学位。他对证据法的理解,主要从英美法系的理论传统中来,而当时中国法律近代化却是以大陆法系为摹本,所以他的这套证据法思想,并没有得到太多的传播。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242页,586.6)。
2023-09-13 02:56:231

历史二重证据法

二重证据法 1925年,由王国维提倡,“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意思是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量印证, 以考古代历史文化,成了一种公认科学的学术正流。 即把发现的史料与古籍记载结合起来以考证古史的方法。 陈寅恪曾经概括二重证据法在二十世纪初的发展:“一日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日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日取外来之观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二重证据法被认为是20世纪中国考古学和考据学的重大革新。后来又有人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三重证据法
2023-09-13 02:56:341

证据法简答题: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法定证据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唯心主义证据制度,机械而脱离实际。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造成了刑讯逼供泛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
2023-09-13 02:56:442

证据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证据法,在诉讼的过程中,都是根据具体法规进行参照的。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023-09-13 02:57:141

民事诉讼的证据法原则

法律主观:民事 诉讼 中最基本的 证据 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 代理 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一些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对应证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3-09-13 02:57:241

多重证据法

法律分析:多重证据法”是指多种证据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共同求得事实真相的科学证据法则。 多重证据法建立在传统考据学的基础之上,以史料为研究对象;特点是强调多种证据的结合,分类别、分层次研究;以求真为目的,具体表现为多种学科、多种方法的结合,是一种较为综合的科学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3-09-13 02:57:341

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

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不同有以下表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各有一些根本特征,而这些根本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考察这些特征,研究这些差异,可以使我们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根本的认识。这种比较带有宏观的性质,但是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提供根本的构造框架。(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简单,比较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那么数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那么数量较少。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规那么有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那么的有机组成局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那么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那么的必要组成局部。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研究其证据法,既要面对一个庞杂的证据规那么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一般来说,每个证据规那么的具体内容都表达在一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那么就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那么”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规那么等。然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堂握其根本内容了。
2023-09-13 02:57:44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以下10个:  (1) 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在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特别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体现得较为完整也较为突出,它以原则上排除不相关证据并辅之以众多例外为主要表现形式。  (2)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3)任意性自白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5) 最佳证据规则: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6) 证人的特权规则:明确规定证人的特权,侦查机关查证力度会转移到其他相关证据上,更利于实现对犯罪的快速追究,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7) 交叉询问规则:英美法系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人进行“主询问”,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并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8) 补强证据规则: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 推定: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10) 司法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2023-09-13 02:58:091

证据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正是证据法决定了事实得以确定的方式,确切的地说权利和义务取决于证据法;因而证据法昰法治的基石
2023-09-13 02:58:182

如何理解证据法与价值论的关系?

证据学有认识与价值两个视角.认识证据中,经验事实具有多维性;判断证据价值,也具有多维性.关于中国证据法基础理论的争论引人注目,"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便是其中之一.筛选证据材料,可否用价值取代认识呢?多维证据价值的选取,应聚焦案件事实.证据法认识事实和收集证据,应坚持中立性,而其价值选择则难免有倾向性.证据法律价值中,有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之别.证据收集和选择中,有价值错位情况.司法证明需要公正性.证据价值的选择与认定中,都有认识倾向性.证据法中,认识案件事实应先保障价值判断.证据价值的判断应统一于认识论.我国证据法应采用辩证唯物论统一价值论
2023-09-13 02:58:261

为推进我国审判方式改革,需要如何完善证据法

对证据的真实性要作进一步的核实。
2023-09-13 02:58:342

证据法事实与实体法事实有何关联和区别?

证据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是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实体法事实是指案件本身涉及到的客观情况或者事件,是判断案件胜败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法事实则是指用于证明实体法事实的证据内容,是证明案件胜败的关键因素,是证据的一种。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法事实包括合同、电子邮件、短信等证据材料。实体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之间的关联在于,证据法事实是为了证明实体法事实而存在的,只有证据法事实能够证明实体法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实体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之间的区别在于,实体法事实是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和事件,是案件的实际情况,而证据法事实则是证明实体法事实的证据内容,是证据的实际情况。实体法事实是案件的本质,是判断案件胜败的关键,而证据法事实则是为了证明实体法事实而存在的,是证据的一种。
2023-09-13 02:58:421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定义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原则理论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基本原则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2023-09-13 02:59:081

证据法解决什么问题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基本原则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真实发现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自由评价原则,理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3 02:59:181

我国有证据法吗

民事、刑事、行政都有。
2023-09-13 02:59:405

证据法中推定有哪些特征

1、现场的特征、2、符合逻辑3、有关联性
2023-09-13 03:00:002

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没有
2023-09-13 03:00:093

证据法的六种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证据 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2023-09-13 03:00:281

证据规则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证据 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3-09-13 03:00:521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证据法典?

yinggai
2023-09-13 03:01:032

证据规则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证据 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9-13 03:01:221

二重证据法简要概括

二重证据法 1925年,由王国维提倡,“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意思是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量印证, 以考古代历史文化,成了一种公认科学的学术正流。 即把发现的史料与古籍记载结合起来以考证古史的方法。 陈寅恪曾经概括二重证据法在二十世纪初的发展:“一日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日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日取外来之观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二重证据法被认为是20世纪中国考古学和考据学的重大革新。后来又有人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三重证据法
2023-09-13 03:01:421

二审证据规则

法律解析:证据 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十一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023-09-13 03:01:511

请问证据法上,可查证年龄的证据有哪些?

可查证某人的真实年龄的证据有:一、派出所的户籍登记证明;二、该人的医院的出生证可以证明;三丶该人的个人身份证可以证明。
2023-09-13 03:02:021

二重证据法的主要人物

王国维、陈垣、胡适是20世纪中国新历史考证学的奠基人和出色代表人物。他们治史的共性是生当西方学术大量输入的时代,本人既熟悉传统的经史典籍,又各有相当的接触西学的背景;方法上,既服膺乾嘉学者精良的考证方法并自觉地加以继承,同时又融合西方近代学者治学的新理念、新方法。二者融通起来,起点很高,因而首次撰成的论著即为学界所推崇。其中,王国维最早重视运用新史料考证上古史上的重大问题,成为民国初年饮誉士林的杰出学者。王国维是“二重证据法”这一对20世纪史学影响深远的治史观念和方法的创立者和成功运用者。何谓“二重证据法”?就是将“地下发现之新材料”与“纸上之材料”二者互相释证,以达到考证古史的目的。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治史观念和方法,是20世纪初年中西学术交融和新史料大量发现刺激之下的产物,此为其所具有的强烈的时代性。而此一观念和方法于中国传统学术亦非毫无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渊源继承关系,乾嘉考史名家钱大昕利用碑刻史料与历史文献互相比勘解释对考证元史问题等项得到创获,可视为“二重证据法”的萌发。但钱氏因时代的关系,没有达到自觉运用阶段,所利用的材料和以之研究的领域都很有限,也未能解决对于历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问题。王国维处于20世纪初年,由于时代的机遇和本人的创造精神,方有可能较乾嘉前辈更胜一筹。甲骨文、汉简等重要发现为他提供了新的史料凭借,西方近代学术的相继传入,尤其是19世纪后期以来欧洲学者重视考古材料的运用,和“审查史料”即强调对于历史文献应以审慎态度究明其来历、考辨其真伪然后作出正确分析的观念和方法,给予他以深刻的启发。以此与他所熟悉的中国传统历史考证学的优良方法互相结合起来,遂能在治史观念和方法上取得重大突破。
2023-09-13 03:02:101

二重证据法名词解释

二重证据法是把发掘的出土文物和史书的记载相互验证。二重证据法是由王国维提倡,"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意思是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互印证,以考量古代历史文化,成了一种公认科学的学术正流。定义:是把发掘的出土文物和史书的记载相互验证。陈寅恪曾经概括二重证据法在二十世纪初的发展:"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二重证据法被认为是20世纪中国考古学和考据学的重大革新。后来又有人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三重证据法。
2023-09-13 03:02:391

合同的扫描件有效吗?

合同扫描件是否有法律效应 事实中很多这种异地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龚。为以防日后有纠纷,可以同步打印正规文本,快递加盖双方的公章,完善合同管理! 扫描合同有效吗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从法律风险上说,仍建议你采取书面原件的方式,EMS等更加完全可靠。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应吗? 有法律效力。但最好由对方后续邮寄原件过来,以免日后争执。扫描完打印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有效。因为使用传真方式订立书面合同系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除非另有其它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如合同内容违法),否则合同有效。 但使用这种方式万一发生纠纷会比较麻烦,解决办法: 1、在合同中说明你们是用传真方式签订的,因此对方的章是黑色打印的; 2、保留好往来书面文件包括名片、电子邮件,尤其是己方发票存根和对方货物签收凭证。 如果不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做到以上两点就可以放心了。 传真与扫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传真与扫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合同盖章扫描件有效吗 1、这样的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一旦以后产生争议,双方会先就合同的效力进行争论,不利于纠纷的处理,为你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障碍和风险。 2、建议: (1)方法一,说明情况,协议解除现在的合同,重新签订。请对方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邮寄到你公司,你公司签字盖章后寄回【程序稍微繁琐,但最具有保障性】。 (2)方法二,请对方公司邮寄一份书面声明到你公司,说明该合同的签订形式系传真扫描,注明合同名称、编号、主体内容,承诺其效力。同时要求附上用于扫描的原件。 3、如果合同不是很着急签订,希望采用方法一。 如何在合同里描述:合同的扫描件有效 你好!根据规定,你直接在合同里注明合同的扫描件视同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即可。此复! 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图片,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 三、总结 合同最有效是加盖公章原件,但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记住无论扫描件,传真件,原件,只要是合同,一定要用公章,否则无效。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而且传真件、扫描件均需要保留原件,必要时拿出与之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为了防止以......>> 原件合同的扫描版有法律效力吗? 扫描件并非合同原件本身,虽然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也仅是间接证据,因此为了保证起见,建议你给他原件时可以让其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上签名,证明原复印件相一致。如果对方不触意签名,最好除了录音外,再找几个人在现场作为人证。这样就比较稳妥 扫描件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法律效力的
2023-09-13 03:02:491

公司对领导都是口头约谈孕妇能当证据吗

口头约谈是不能当作证据的。如果有录音、证人等的情况下,是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的。谈话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2023-09-13 03:03:301

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规则有哪些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越来越严格了,特别是证据的审查,毕竟证据对审判、量刑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2、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6、认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9-13 03:03:411

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一、证据法的司法认知范围是:(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二、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三、最高院要求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023-09-13 03:04:011

举证责任属于证据法吗

不属于。在证据法中,虽然对举证责任有一定的规定,但举证责任不属于证据法本身,而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概念。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争议事实上,对事实的证明需要由哪一方承担责任的问题。
2023-09-13 03:04:091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答案】:C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2023-09-13 03:04: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