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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结婚证有档案吗

2023-10-08 10:09:35
TAG: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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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法律分析:40年前结婚证有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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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5、其他有关材料。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23-09-13 03:55:151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法律主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档案能保留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2023-09-13 03:55:231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

法律主观: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可以保留一百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法律客观:民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2023-09-13 03:55:311

档案局保存结婚证多少年

档案局保存结婚证的时间具体如下:1、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2、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是什么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当然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2023-09-13 03:55:41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2023-09-13 03:55:511

婚姻登记处可以查询个人婚姻信息吗

法律主观:个人查询婚姻信息只能由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处 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023-09-13 03:56:021

结婚档案证明哪里开

法律主观:在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1、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3:56:121

注意了结婚前先想对方,婚姻档案的相关信息要如何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自己的婚姻档案,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实践中,查询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函)、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有的需提供委托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律师执业证;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协助函(调查令)、律师执业证;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5.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2023-09-13 03:56:191

婚姻档案怎么调取

法律主观:异地不可以调取婚姻档案,想要调取婚姻档案需要去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档查询,然后申请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023-09-13 03:56:281

婚姻登记查档证明在哪里开

在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一、离婚真的能查出来吗1、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记录只能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到民政局查阅,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特殊情况下,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二、结婚证可以补吗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是可以补办的。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的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三、结婚证遗失怎么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基本上是不影响的,经过协商一致,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来办理离婚登记。协商不成的,丢失结婚证的一方,也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的档案证明,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把“二”裁掉)双方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把“三”裁掉)结婚证都丢了的话,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先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去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取婚姻登记的档案证明,然后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2023-09-13 03:56:481

结婚档案怎么提取

一、婚姻档案在哪里调取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二、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一)结婚登记1.结婚登记的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二)离婚登记1.离婚登记的条件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三、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023-09-13 03:56:581

结婚证没带怎么查询

法律主观: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结婚证的信息: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023-09-13 03:57:081

我离过一次婚,我想问再婚登记的时候,电脑上会不会显示我离过一次婚呢?民政局婚姻登记是全国联网的吗?

结婚证书上不会显示,但你的户口本上会显示。民政局是有档案的。但是只要你的户口本没有及时做与婚姻档案相应的变更:就查不出来。因为:户口本上变更婚姻状态登记,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民政局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通报后变更户籍登记,但现在的派出所,户口登记变更,你去申请他还懒得变更呢,所以经常出现户口本上的婚姻登记状态与实际不答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民政局是可以查到离婚记录的,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3-09-13 03:57:161

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带什么东西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一、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具体分为四类:1、结婚登记类2、撤销婚姻类3、离婚登记类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二、婚姻登记档案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吗?在必要时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三、哪些人凭证件和合法手续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即陈女士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件查阅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公民自己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如委托他人代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和部门: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五、如果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毁损或者遗失,可以补办吗?到哪里补办?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既可以补办。六、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的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七、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毁损可以委托他人补办吗?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八、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状况吗?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九、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023-09-13 03:57:241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第九条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第四章结婚登记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四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第十九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第五章离婚登记第二十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第二十一条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二十三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第二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六章复婚登记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第三十一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第八章处罚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证件的。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第三十五条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第三十六条《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续。(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023-09-13 03:57:32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撤销婚姻申请书》;(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3 03:57:391

办五险一金查婚姻吗

办五险一金查婚姻,因为五险一金包括生育险,未婚未育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给员工购买生育险,婚育状况需要查婚姻情况,可以查询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2023-09-13 03:57:551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职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刷;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3 03:58:051

结婚登记档案在哪里调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3-09-13 03:58:151

结婚档案怎么提取

调取结婚档案的方式有两种。如下: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其中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023-09-13 03:58:372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二)传真机;(三)扫描仪;(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五)计算机;(六)身份证阅读器。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七)双方自愿结婚;(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第三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第三十七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九条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第四十条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第四十一条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第四十二条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四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第四十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7.“结婚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备注”: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第四十七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第四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四十九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2023-09-13 03:58:47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婚姻登记档案您了解多少)

为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我市正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16日,记者走进我市率先开展这项工作的西工区民政局,探访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为您揭开婚姻登记档案的神秘面纱。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有了时间表   目前,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保存婚姻登记档案13万余份。   “去年,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率先对保管的历史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拍照、扫描,制作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截至目前已完成8万余份。”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温茜说,预计今年8月全部完成。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温茜说,囿于历史原因,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一直由各地民政部门单独管理。   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前提条件,还给出了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结婚登记: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离婚登记: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为100年   新人结婚时,亲朋好友都会祝福他们“百年好合”,很少人知道,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恰为100年。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温茜说,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直至永久。   温茜介绍,在2004年及以前,市民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提供双方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2004年以后,市民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供介绍信,男女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1986年前后结婚证上开始贴新人合照   据了解,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室存档的婚姻登记档案,最早的年份为1968年。   为何没有更早的婚姻登记档案?温茜表示,1987年9月,我国出台档案法,以法律形式要求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早期的婚姻登记档案散落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各种历史原因使得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移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的1968年12月31日的一份婚姻登记档案显示,结婚申请书为繁体字印制,男女双方同龄,均为23岁,没有贴照片,也没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记者看到,该结婚申请书上有“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字样,下方是申请人签名和指印。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曾否结(离)过婚、现在住址和备注。   “婚姻登记档案显示,1986年前后,结婚证上开始贴新人合照,不过是黑白照。”温茜告诉记者。    婚姻登记档案见证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   以1987年3月3日的一份结婚申请书为例,申请人信息相比1968年多了“是否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内容。该婚姻登记档案包括3份材料,除结婚申请书外,还有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介绍信)。   介绍信格式为“我单位××与××单位(注明单位名称)的××申请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介绍信左侧加盖单位骑缝章。   “当时,介绍信内容一般为毛笔书写,往往由单位写字好的人代写,因为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温茜介绍,婚姻登记档案显示,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彩色照片开始出现,当事人的着装、发型等也开始多样化。   “从档案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婚姻登记档案都有重要意义,因为公民的每一次婚姻情况,都会以档案的形式在档案室(馆)长期保存。”温茜说,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婚姻关系的见证,还见证着一些厂矿、公司等单位的历史,见证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记者 余子愚 文/图)
2023-09-13 03:58:541

去婚姻登记处调取档案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3:59:041

结婚证档案在哪里调取

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且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3:59:151

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三章 婚姻登记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离婚的;(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3 03:59:251

调取婚姻登记档案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时夫妻关系的法律证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理的,我们也应该保证结婚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当结婚证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应该及时办理更正。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3:59:411

网上查询个人婚姻信息

网上不能查询个人婚姻信息。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不会在公众网上向公众公开,非正常渠道是无法查询某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法律法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2023-09-13 03:59:521

怎么查一个人是否已婚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只有在当事人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民政局进行查询是否已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2023-09-13 04:00:021

结婚证异地可以查询吗

**不能**。目前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如果需要查询,建议去民政局查询。
2023-09-13 04:00:122

怎么证明结婚证是假的

1. 如何证明结婚证是真的 结婚证明书 一般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整个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在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就是指结婚证明。 但是从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结婚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检,也从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为自愿行为。 结婚和离婚因而变得更加简单,婚姻开始成为纯粹的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随之变化的是,以前婚姻遭遇第三者,有组织撑腰、全民监督、领导教育,可是现在,当婚姻遇到内部危机和外在威胁时,婚姻中的一方到对方单位去告状、大闹的家务案例大大减少。 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跟公司说你可以这样说啊我这次回家真的是结婚 假期回来后把结婚证公司看不就得了吗?按理说公司会批的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是要写的(有些地方不需要写只能说明不规范),但不是证明,而是声明。大致格式是: 声 明 本人(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户口本上的地址))因欲与__________(配偶姓名)结婚,特在此声明:本人无配偶,且与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签名: 日期: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樱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去民政局查询 2. 如何鉴别真假结婚证 到民政部门查询办理 婚姻档案的保管部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又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上述法规、规章这就清晰表明:婚姻档案法定保管单位是民政或档案部门。也就是说你要去的地方是民政或档案部门。 二:该带什么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您按上诉要求准备资料即可。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根据上述第四款规定,请你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阅。 3. 结婚证是假的婚姻效力如何 法律不会承认假结婚证的效力,因此使用假结婚证的,婚姻无效,只能构成同居。 该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妇双方或一方须排除下列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 ***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人民 *** 、不设区的市人民 *** 。下同。)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以及不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4. 结婚证号码怎么查真伪 结婚证查询之字号查询: 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字号查询问题: 若遇到结婚证号码查询结果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符的现象,请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询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然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把原登记错误的结婚证作为毁损重新补领结婚证即可。
2023-09-13 04:00:371

去档案局调结婚档案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4:00:471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和要求

1、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注: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2、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3、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4、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5、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注:1、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2、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3、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2、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注: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2023-09-13 04:00:571

如何查询结婚登记情况

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查询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023-09-13 04:01:131

二婚跨省民政局查不到

二婚跨省民政局一般查不到。因为现在民政局的系统还没有完全的全国联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查到。但是,如果婚姻状况在民政局已经登记,并且已经上网,那么民政局是可以查到的。
2023-09-13 04:01:212

离婚能查出来吗

离婚不能查出来,具体如下:1、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记录只能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到民政局查阅,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特殊情况下,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3-09-13 04:01:301

怎样查询别人是否结婚登记

法律主观: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13 04:01:401

怎样撤销婚姻不留档案

结婚证撤销才无记录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婚姻登记撤销的材料如下: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领结婚证需要办理的手续1、证件筹办:结婚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同时还需要大二寸的免冠合照,因为是用于结婚证的,所有是红色底的合照。2、申请书:去到民政局后,结婚新人需要填写结婚申请书,又不懂的地方可以询问工作人员,填完之后就去宣誓。3、体检:现在领取结婚证都是需要做婚检的,都是一些常规的检查,而且都是免费的,不过可能需要到规定的医院去检查。4、审核: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怎样撤销婚姻不留档案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3-09-13 04:01:491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下面是我分享的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四,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如何提取结婚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在常住户籍地补领,需当事人自行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拓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3-09-13 04:01:591

新婚档案在哪建档

新婚档案一般是在民政局建档,办证人员会给你一个办理流程,有的地方需要提前在社区或者居委会开证明,然后带上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双方合影照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023-09-13 04:02:122

结婚证在网上查不到,算是合法的吗?

法律主观:结婚证网上不可以查出来。因为我国婚姻制度实行区域登记制度。即只能在婚姻登记的本地辖区才可以查询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2023-09-13 04:02:321

婚姻档案异地怎么调取

异地不可以调取婚姻档案,想要调取婚姻档案需要去 办理结婚证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查档查询,然后申请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023-09-13 04:02:401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网址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18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2023-09-13 04:02:512

异地调取婚姻档案流程

法律分析:异地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具体需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合同。法律依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2023-09-13 04:02:591

怎样查询个人结婚证档案

法律主观: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结婚证的信息: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023-09-13 04:03:071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二)传真机;(三)扫描仪;(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五)计算机;(六)身份证阅读器。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七)双方自愿结婚;(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第三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第三十七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三十九条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第四十条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第四十一条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第四十二条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四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第四十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7.“结婚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备注”: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第四十七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第四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四十九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第五十条
2023-09-13 04:03:171

婚姻登记档案怎么调取

调取结婚档案有两种办法。具体如下: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
2023-09-13 04:03:282

结婚证在网上查不到,算是合法的吗?

法律主观:结婚证网上不可以查出来。因为我国婚姻制度实行区域登记制度。即只能在婚姻登记的本地辖区才可以查询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2023-09-13 04:03:361

怎样到合江县档案局查//询结婚证明。

到县民政部门查。=================到民政部门查询办理婚姻档案的保管部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又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上述法规、规章这就清晰表明:婚姻档案法定保管单位是民政或档案部门。也就是说你要去的地方是民政或档案部门。二:该带什么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您按上诉要求准备资料即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根据上述第四款规定,请你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阅
2023-09-13 04:03:441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结婚证

法律主观: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结婚证的信息: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023-09-13 04:03:541

如何查询对方是否已婚

法律主观: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只有在当事人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民政局进行查询是否已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 婚姻登记机关 查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023-09-13 04:0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