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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什么关系

2023-10-08 1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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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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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2023-09-13 09:44:081

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和国际法等。
2023-09-13 09:46:243

污水处理厂买水是否需要取水证

需要办理许可证我国宪法和水法及自然资源法都规定水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为私人目的破坏水资源,如果要使用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023-09-13 09:46:581

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个属于环境保护法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做题时发现给的答案和书上的好像不太一样 还有关于继承的:甲死亡甲妻改嫁那么甲的父亲死后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不是还包括甲的儿子,甲的母亲,甲的兄弟姐妹? 解析: 其实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环保法的范畴,所以你可以说他们都属于这个范围,但是同时他们有些又可以划分到别的部门法当中,所以严格的区分很难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划分到经济法当中。 继承的是这样,甲的儿子是代位继承,其他的都是应当继承的,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023-09-13 09:47:141

我国法律有几大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分为十部分,分别是:(一)宪法宪法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第二层面主要有包括以下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国籍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民族区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权利法;7、法官法、检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权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层面是有关宪法的解释。(二)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纵向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还调整属于民事范围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四)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同民法、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据法;3、保险法;4、担保法;5、期货交易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贸易法等。(五)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经济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有既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其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故有关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所交叉,如经济合同法,既可以适用于经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民事合同。(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等等。(七)军事法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三个层次:1、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2、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3、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即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军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像《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既可以属于军事法律部门,又属于刑法部门。(八)环境法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等。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九)刑法刑法是指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的方法。该部门是以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的。在我国,凡是以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部门。该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十)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法律部门还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监狱法等。
2023-09-13 09:47:272

用益物权只能是不动产物权

法律主观:一、用益物权有动产物权吗用益物权有动产物权。我们国家有四种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都是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三、 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1、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2、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 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 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3)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4) 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5) 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典权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9-13 09:48:031

中国有什么法

加减法
2023-09-13 09:49:066

我国以颁布的法都有多少种

日新月异,不胜枚举。如果再包括司法解释,那就更多了。分类: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商法,担保法,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监狱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晕了。其他分类:实体法如刑法,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公法,私法。还有好多……哎,又有一个粘贴的……我白打了半天。
2023-09-13 09:49:252

私自开采地下水违反什么规定

我国宪法和水法及自然资源法都规定水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为私人目的破坏水子资源,如果要使用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显然私自开采地下水盈利是违法的
2023-09-13 09:49:505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

你去“论文吧”!!!!想找什么就找什么!!!并且不存在 抄袭现象!
2023-09-13 09:50:233

什么是自然资源层面上的土地

从自然资源法的角度,土地就仅仅属于能被人类所利用的部分,否则,开发投入如果超过了开发所得,也就不称为“资源”了。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自然资源是指具有社会有效性和相对稀缺性的自然物质或自然环境的总称。
2023-09-13 09:50:321

采矿权纠纷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一、采矿权纠纷是用益物权吗采矿权纠纷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对物支配方面差异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性质上的差异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3、权利的存在差异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4、目的实现的差异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5、物灭性上的差异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2023-09-13 09:50:401

自然资源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生态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一资源要素时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他资源要素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资源要素的某一功能时要考虑对该资源要素的其他功能的影响。据此,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例如,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物种美国白蛾,且没有捕食者,造成美国白蛾发生种群大爆发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同样地因为在江南的农田生态系统中人为地减少或消灭了人类天敌蛇,使用鼠类发生种群大爆发,当地的生态平衡受到威胁,所以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当生态系统所供养的生物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时它就会萎缩及至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它的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然我恢复而被破坏,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关于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与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不尽相同的,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对前者应当绝对禁止采伐,因此资源保护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在资源保护法中我们会看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一个特殊规定,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颁布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在其他法律中是没有的。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2023-09-13 09:50:501

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3、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023-09-13 09:51:021

法律包括哪些法

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023-09-13 09:51:151

环境法属于什么范畴

问题一:环境保护法属于社会法?还是行政法? 行政法吧。 问题二: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什么范畴 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积极发展经济和调整结构,以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规模... 问题三: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属于什么范畴 网络上的爱情是不稳定的。。而且,作为一个男生,我知道很多男生在网络上对女生的想法都不是很纯洁。。他可以跟你说得很体贴,很深情,但是,屏幕那边的他或许是带着另外的面具。。 跟你身边的同学好好相处,好好学习,多去运动一下。这样可以好好放松心情。 还有,那个男生跟其他女生玩暧昧,从这个方面来说,你应该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轻浮。。或许,以后你们如果有什么发展,他还是可能跟其他人玩暧昧。。 这样你可以忍受吗? 好好学习吧。。真正对你好的人,是你的父母。。 问题四:1.A一天所经历的环境中,哪些属于环境法上“环境”的范畴? 2.给A带来不悦的现象各属于什么环境问题? 5分 环境法学中的“环境”的内涵式自然因素。因此,该题中除了车子和家具的气味都应该是自然因素相关,算是环境范畴,包括光污染和噪声污染(这两者是特殊的能量污染)。 河水脏臭和天气阴霾是次生环境问题。臭味熏人的餐厅也是次生环境问题,属于环境污染问题。下午开会的噪声、晚上小区的歌舞噪声和光污染也是次生环境问题,属于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美景的破坏虽然是人为破坏但是不致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不是显著的不利变化,应该不算环境问题。 问题五: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个属于环境保护法 其实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环保法的范畴骇所以你可以说他们都属于这个范围,但是同时他们有些又可以划分到别的部门法当中,所以严格的区分很难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划分到经济法当中。 继承的是这样,甲的儿子是代位继承,其他的都是应当继承的,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六:环境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应该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像刑法、民法、行政法、民诉、环境法等属于我国的基本法。 另外,注意,环境法当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鸡罚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当然这是广义的刑法。 问题七:民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5分 第一,民法和环境保护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民法属于私法,针对的是民商是关系。而环境保护法若按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时很难归类的,因为环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里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范畴,例如因环境污染产生侵权的诉讼时效,从这个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内容。且就责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权责任,也有行政责任。因此,若从公法或者私法的换分来看,很难给他一个界定,因此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社会保证发等法律应划为社会法的这一单独的类型。就现在而言,环境保护法要么放到经济法忠,要么放到独立的位置来看。 第二,就民法与环境保护法重合的部分,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来看,环境保护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主要体在:1.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应适用环境法第42条三年的诉讼时效这一特殊法。2. 环境侵权的责任使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切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对其所受损害即被告侵权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的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部分由被告举证)。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形下,一般应使用环境保护法,如果无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条款。 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保护法更侧重于公益性的方面,而民法则更侧重于对于私权的保障。 因此,可以说民法与侵权责任法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而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制度设计也不同,当然,二者在重合部分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为了方便,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二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但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于特别之关系。 问题八:环境法的国际问题 虽然环境法一般指“国内环境法”,与国际法是相对范畴,但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环境问题国际化,使得作为一国国内法的环境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由于环境问题是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由于污染不受国界限制,迁徙动物的保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生态破坏必然影响邻近国家和地区;由于公海、南极圈、北极圈、外层空间等人类公域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协作进行;因此,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在近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主要方式有:①双边合作,如邻国之间就保护边界水域及其鱼类资源、防止污染和自然灾害等问题签订协定,以及非邻国之间签订环境保护合作协定。②区域性合作,主要是通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欧洲共同体、非洲国家组织)和签订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如1974年的《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环境保护公约》,1967年的《非洲植物卫生公约》等)。③非区域性的多边合作,主要是通过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进行的,并签订国际公约(如1954年5月12日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1969年通过、1975年生效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全世界签订的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双边的和多边的国际协定、公约和议定书,为数甚多。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除了必须遵守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外,已经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原则。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问题,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国际环境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立法虽然在一部分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大多数国家还比较零散,不甚完备。许多国家都在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环境法学的系统理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九:环境法学 名词解释 什么是天然环境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 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2023-09-13 09:51:231

名词解释: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2023-09-13 09:51:432

经济法都包括那几部法律?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2023-09-13 09:51:543

中国法律总体分几大类

零四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告诉我们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
2023-09-13 09:52:116

经济法是由什么组成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经济法部分涉及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 社会保障法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13 09:52:381

如何保护动物的栖息地

通过认为保护,法律等途径来保护
2023-09-13 09:52:503

我国法律有几大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分为十部分,分别是:(一)宪法宪法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第二层面主要有包括以下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国籍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民族区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权利法;7、法官法、检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权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层面是有关宪法的解释。(二)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纵向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还调整属于民事范围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四)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同民法、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据法;3、保险法;4、担保法;5、期货交易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贸易法等。(五)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经济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有既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其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故有关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所交叉,如经济合同法,既可以适用于经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民事合同。(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等等。(七)军事法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三个层次:1、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2、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3、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即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军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像《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既可以属于军事法律部门,又属于刑法部门。(八)环境法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等。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九)刑法刑法是指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的方法。该部门是以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的。在我国,凡是以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部门。该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十)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法律部门还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监狱法等。
2023-09-13 09:53:012

环境保护法规定和规划

不知道
2023-09-13 09:53:302

请问《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及各种法律的通俗解释

4、诉讼法 5、经济法 6、诉讼法 7、劳动法 8、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就是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等 民商法部门的就是...
2023-09-13 09:53:41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这位网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希望网友明了。诚祝网友快乐并考试顺利。
2023-09-13 09:53:521

税法属于什么法律体系

“税法属于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023-09-13 09:54:037

使用以前项手段是什么意思? 关于经济法

经济法的包括: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2023-09-13 09:54:201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重大问题的思考

此文原载《中国矿业》2007年第16卷12期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矿山生态恢复积累的众多问题,测算出环境恢复需要的巨额投入;在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多部门分别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规划的情况下,提出了化解上述问题的建议。关键词 矿区生态恢复;规划;资金投入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生态恢复是实地改造一个地点,竭力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多样性和动态,建成一个确定的、本土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代的矿产开发以及解放后50多年的大规模矿业生产之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对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山生态恢复问题,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方针;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任务,同年4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生态恢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而且要限制新的环境破坏。下面就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各界关注。1 长期生态损失积累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问题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矿山废水排放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加剧了矿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的紧张矛盾;而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损坏地表,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地下水均衡系统因矿产资源的开采破坏,导致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在某些地方地下水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了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以及污水入渗等,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例如,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照此推算,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3600亿~5400亿元。显然,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1年~2005年,共达矿山环境治理项目456个,累计投资17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10.6亿元,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涵盖40多个矿种,治理速度和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以2006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投入资金29.6亿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平均投资强度为6.6万元/公顷,全部治理采空区面积和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373.2万公顷,需要投入2463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治理的一般是较容易的矿山,剩下的会更加难以治理,投入会更多。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因采矿导致的其他三废危害的整治。由上述分析测算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问题很是严重,治理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如果按照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投资速度,完成全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将延续200年以上。2 权威性法规缺位与现行制度不完善问题我国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恢复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综观我国所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所以无法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而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呵护。(2)各部资源法之间缺乏整体配合,部门利益冲突严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部资源法是由相应的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各部自然资源法非但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的规范体系,相反却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3)存在立法漏洞。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但在生态恢复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恢复的法律保障,现行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依然存在空白。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立法或规划制定方面的有了较大进展。2006年8月24日召开“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在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国土资源部大力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早在2001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得益”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近年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销售收入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林业局继2007年2月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后,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2007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这更需要相关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指导。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再次,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3 管理职责划分与规划实施问题国外矿山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归并为三类体制模式:即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山环境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泰国等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均由该省环境部负责,对于金属矿山环境影响监测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影响监测办公室会同各省环境部共同完成,而矿山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北方发展矿业部”负责。第三种类型是矿业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尼西亚、美国科罗拉多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在印尼,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均由该国矿山能源部负责管理。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是3个部门协同管理,至少从规划方面体现出来。但又不同于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从区域发展的角度,以土地复垦为核心,完成基本的功能恢复;林业局从育林的角度,以植树造林为核心,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要目的;环保局则是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角度,以减少治理污染为核心,恢复或再造生态环境为目标。这些部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站在国家高度、以中央财政筹资为主考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考虑发挥地方积极性问题。如何在国土资源部2003年出台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家林业局2007年编制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局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融合各方意见,形成统一的具有全面协调能力的综合规划,分头实施。一是成立部际联络小组,制定统一的规划共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规划,采取定期会商的办法,解决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沟通进展;二是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技术标准;三是共推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四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共同推动生态恢复规划的实施。参考文献[1]周进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政策研究,[D],2005年博士论文.[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2007年博士论文.[3]赵成功等主编.资源·环境·和谐社会,[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2023-09-13 09:54:311

新自然法学是以下哪一位法学家的重要观点

其中包括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实证法学!
2023-09-13 09:54:532

经济法研究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023-09-13 09:55:021

求环境法学考试题内容

境保护管理条例》 6.在我国,个人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 A.法定取得 B.确认取得 C.开发利用和继承 D.天然孳息 7.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水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D.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是 A.临时倾倒区 B.试验倾倒区 C.一类倾倒区 D.二类倾倒区 9.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 A.《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工业“三废”综合排放标准》 D.《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0.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区分标准是 A.噪声的物理量 B.噪声的声压级 C.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 D.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低限值 11.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在进口者不明时,应承担退运责任或处置费用的是 A.出口人 B.承运人 C.国家 D.承保人 12.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3.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应适用 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劳动法》 D.《劳动合同法》 14.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A.可以进行皆伐 B.只准进行择伐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15.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所规定的占用补偿原则,是指由占用者 A.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B.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C.有偿使用占用耕地 D.占多少垦多少 16.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 A.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天然林 B.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C.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D.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17.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D.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除外 18.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 C.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D.珍贵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 19.我国《渔业法》规定,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 A.环境影响评价 B.经济可行性评价 C.适应性评价 D.安全性评价 20.我国《草原法》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除应报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征得 A.草原所有者的同意 B.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C.当地草原保护协会的同意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21.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23.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是 A.联合国开发规划署 B.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C.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4.全球性环境保护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是 A.联合国决议+行动计划 B.联合国决议+附件 C.框架条约+附件 D.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5.我国《宪法》和相关自然资源法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 A.水资源 B.森林资源 C.土地资源 D.草原资源 E.野生动物资源 26.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A.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B.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C.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D.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E.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的企业 27.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被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城市类别包括 A.直辖市 B.省会城市 C.沿海开放城市 D.计划单列市 E.重点旅游城市 2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内水、领海 B.毗连区 C.专属经济区 D.大陆架 E.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29.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允许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是 A.储量规模较大的矿产资源 B.零星分散资源 C.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D.为生活自用而开采的少量矿产资源 E.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内发现的矿产资源 3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土地用途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土地 D.森林用地 E.草原用地 31.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A.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C.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D.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E.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 32.在废弃物和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 A.《海洋法公约》 B.《伦敦倾废公约》 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39.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4分) 40.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8分)
2023-09-13 09:55:121

目前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的问题:第一,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类似于前苏联的环境法。 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2023-09-13 09:55:334

为什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原因是: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2023-09-13 09:55:441

环境法学是不是环境保护法

不是,环境法学涉及的范围广于环境保护法
2023-09-13 09:55:554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有作用

从社会制度上看,现在的法律都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民法、行政法有许多共同之处,如控制权力、保护权利等。但是,它对民法、行政法在市场中的调节有明显的补充性并有自身的独特性。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主动的,存在许多事前干预的情况,这在宏观调控法中尤其突出。同时,经济法在进行社会关系调整时,往往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关系,对其这种公私双重属性如果进行人为的割裂,不但会给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会将问题复杂化。。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导法,一方面是经济法所担负的社会任务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也是由民商法自身的法本质所决定的。
2023-09-13 09:56:063

法律专业需要学数学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主要课程简介——法学专业1、法理学内容提要:法理学是关于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的一门理论学科,主要阐述关于法学的性质、对象和研究范围以及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体系中导论性的学科。2、宪法内容提要: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一个国家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使其他普通法律位居其下,因而又被称为是“法律的法律”。3、民法内容提要:民法是指一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的所有关系和交换关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中国法制史内容提要:本课程介绍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太平天国、辛亥革命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创建的法律制度。5、国际法学内容提要: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对其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包括国际条约、国家间的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等。6、刑法内容提要:本课程是以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我国现行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原理、原则,以及刑法的本质作用、指导思想、基本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结构体系。刑法学理论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7、经济法内容提要:经济法是指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指定的对经济关系参加者具有一般约束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包括调整国家在组织领导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8、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保证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的程序法。它调整存在于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民事诉讼权力和诉讼义务。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内容提要:本课程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其中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职权的法制监督;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10、知识产权法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包括人类一切智力成果。在我国,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11、刑事诉讼法学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先例刑罚权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本课程采取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即国家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12、商事法学内容提要: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即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等。13、国际私法内容提要:国际私法调整一国因国际交往的涉外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涉外的经济贸易关系、涉外的财产关系、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也有外国国家。14、国际经济法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15、法律逻辑学内容提要:结合法学专业特点,讲述传统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论证、谬误,以及逻辑学基本规律。介绍逻辑理论与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此外介绍一些现代逻辑知识。16、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提要:该课程是研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乎于理论科学与历史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其内容包括西方传统法律思想和西方现代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提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内容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18、婚姻家庭法学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法的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无效婚姻、离婚制度以及法律救助等。
2023-09-13 09:56:171

如何理解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关于称谓简介产生发展体系内容特点目录1摘要2基本信息3关于称谓4简介5产生发展6体系7内容8特点9中国10实施11国际问题12日本13书籍环境法第六版环境法第四版环境法,是指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环境法是保障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基本信息中文名 环境保护法限制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保护对象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确立时间 1979年关于称谓关于环境法的称谓,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多称为“环境立法”(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或“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此乃其广义之称谓;而其狭义之称谓则为“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或“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前西德一般称为“干扰侵害防护法”(Immissionsschutzgesetz); 前东德则通常称为“国土整治法”。西欧国家大多称为“污染控制法”; 而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则普遍称为“自然保护法”,其包括了环境保 护、名胜古迹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在日本,过去均称为“公害法”。在中国,则称为“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而“污染控制法”等称谓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环境法的全部内容。为此,采取这一称谓的国家在保留过去称谓的同时,也称其为“环境法”。另,环境法的任务并不只限于对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而中国“环境保护法”这一称谓则只见“保护”,不见“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环境法的任务,为此已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称谓。关于环境法的概念存在着比环境法的称谓更多的主张,且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一致公认的环境法概念。中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介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产生发展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古代文明国家已经有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国《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页)。意思是说,在春天不准到山林里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设置陷阱。产业革命后,随着工业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工业污染。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防治污染的法规。如英国的《碱业法》(1863年)、《河流防污法》(1876年)、《公共卫生(食品)法》(1907年)、《公共卫生(消烟)法》(1926年)、《水法》(1945年);美国的《港口管理法》(1888年)、《河流与港口法》(1910年)、《石油污染控制法》(1924年);法国关于大气、水等的《1917年12月17日法》、关于大气污染的《48~400号法》、关于水的《1937年5月4日法令》、关于放射性物质的《1937年11月9日法令》;日本的《矿业法》和《河川法》(1896年)、《农药取缔法》(1948年)等。另一方面也制定了保护自然的法规,如法国、奥地利、俄国等在19世纪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森林保护法规。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是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的。这时,环境的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日益严重,甚至发展成灾难性的公害,迫使各国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并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其中包括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法迅速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内容广泛的新的法律部门。体系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内容① 在宪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里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一致行动,共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如希腊宪法规定,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是国家的一项职责。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民的福利,国家和社会尽力保护自然,主管机关应维护水流和空气的洁净,保持该国动物、植物和优美的风景,这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职责。② 对环境保护实行计划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苏联和东欧国家把环境保护列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也很重视环境保护规划。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有关城市发展和工厂建设等地区发展计划时,应考虑防治公害的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认真执行公害防治计划。③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在进行对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时,要事先对周围的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议中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或不可避免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和最佳方案,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颁发许可证。④ 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这项原则包括: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⑤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如日本法律规定,政府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修建和改进公害防治设施,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照顾;对环境保护设备免征不动产税;对于为迁离人口稠密地区而购置土地和建筑房屋免予征税等。⑥ 对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对这些责任的追究有日益加重之势。例如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见公害损害赔偿)。在刑事责任方面是扩大责任范围和加重刑罚(包括提高罚金数额和增加判刑期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犯危害环境罪,得处10年监禁。在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方面,比较有利于原告,而不利于被告。⑦ 建立和健全环境管理机构。许多国家规定中央政府要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进行总的领导,并建立有环境管理的专门政府机构,如美国有环境保护局,日本有环境厅,挪威有环境保护部,英国和新加坡有环境部,匈牙利有国家环境和自然保护局等。苏联、象牙海岸等国规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环境管理。各国都强调规定,地方政府要对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设立有专
2023-09-13 09:56:371

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3-09-13 09:56:498

经济法是由什么组成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5方面: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
2023-09-13 09:57:5015

企业管理有哪些方法?

1、屉式管理抽屉式”管理,现代管理也称之为“职务分析”。当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都非常重视“抽屉式”管理和职位分类,并且都在“抽屉式”管理的基础上, 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职位分类制度。“抽屉式”管理形容在每个管理人员办公桌的抽屉里都有一个明确的职务工作规范,在管理工作中,既不能有职无权,也不能有责无权,更不能有权无责,必须职、责、权、利相互结合。企业进行“抽屉式”管理五个步骤:第一步,建立一个由企业各个部门组成的职务分析小组。第二步,正确处理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第三步,围绕企业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职责权限范围。第四步,编写“职务说明”、“职务规格”,制定出对每个职务工作的要求准则。第五步,必须考虑到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2、危机式管理随着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著名大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进入维持和衰退阶段,为改变状况,美国企业较为重视推行“危机式”生产管理,掀起了一股“末日管理”的浪潮。美国企业界认为,如果一位经营者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不能向他的员工表明危机确实存在,那么,他很快就会失去信誉,因而也会失去效率和效益。美国技术公 司总裁威廉·伟思看到,全世界已变成一个竞争的战场,全球电信业正在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他起用两名大胆改革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副董事长,免去5名倾 向于循序渐进改革的高级人员职务,在职工中广泛宣传某些企业由于忽视产品质量、成本上升导致失去用户的危机。他要全体员工知道,如果技术公司不把产品质 量、生产成本及用户时刻放在突出位置,公司的末日就会来临。
2023-09-13 09:58:2015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扩展资料: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9-13 09:58:501

法律包括什么

宪法及其部门法
2023-09-13 09:59:113

采矿权纠纷的管辖权

法律主观:一、采矿权纠纷是用益物权吗采矿权纠纷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对物支配方面差异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性质上的差异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3、权利的存在差异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4、目的实现的差异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5、物灭性上的差异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等。
2023-09-13 09:59:201

从经济学角度说明国家应怎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来换取一时经济繁荣的矛盾日益突出。正是这种清醒,推动着人类文明进行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人们把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研究和实践活动推上当今社会发展主旋律的位置,进而成为全球性的时代潮流。它预示着人类进入一个新的文明时代,即生态文明建设时代。 02 02生态文明是一种崭新的独立的文明形态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的文明形态是原始的采集文明,然后是传统的农业文明和近代开始的工业文明。持续至今已200多年的工业文明使地球的自然资源遭到了过度的消耗;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人类自身也出现了无节制地膨胀;资源的开发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面对种种来自大自然的报复,生态文明是人类必须作出的一次理智选择。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包括生态环境、生态意识和生态制度。生态文明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中国学者倡导提出,其科学的价值取向现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而且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文明形态加入到丰富多彩的文明系统之中。 生态文明与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所倡导的三个文明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生态文明创造的生态环境必然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提供必不可少的生态基础,反过来三个文明又分别体现着生态文明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三个文明中,无论哪一个都不能包容生态文明的全部内涵。特别是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与三个文明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生态文明完全可以与三个文明相提并论,四位一体共同支撑起我国文明建设体系的大厦。 02生态道德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对自然也有一个道德责任问题,在生态道德建设中,破除人们长期固守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非常重要。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起崇尚自然、热爱生态的道德情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追求自然美已逐步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应该以此为契机,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不失时机地把人们的审美情趣引导到为社会、为人类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方面来,不断养成一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高尚情操。 其次,要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关爱生物、善待生命的道德良知。在维持人的一定的生存质量的同时,应该从生态伦理出发,保护好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任何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基本生存权。即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带着良好的道德意识作出危害程度的正确选择,从而自觉地摒弃那些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杀无辜的不道德行为。 再次,要在人们心目中重新树起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扩大和刺激消费会推动经济总量的增长;但从生态平衡角度来分析,盲目追求高消费会给有限的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更具全局性和根本性。因此,以勤俭节约为主要特征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不能轻易丢掉,即使到了民富国强的程度,“成由节俭,败由奢”的道理还是千古不变的。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硬约束上有所建树 如果说,生态建设需要对人们进行长期的引导、教育并制定必要的道德标准加以规范是软约束的话,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政府和权力机关出台必要的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硬约束。 第一,要建立综合决策制度,用政府的权威保证生态环境免遭破坏。特别是在制订计划及重大经济行为的拟议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综合决策的作用,把生态环境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综合决策,以从源头上解决对生态的危害问题,从而保证各项重大决策既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又符合生态建设的要求。 第二, 要适时出台相关政策,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抓紧调整生态建设的政策导向,千方百计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政策性倾斜,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尤其在起始阶段更要形成一(上接20页)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应包括:引导生态型项目开发的扶持性政策,防止和遏制破坏性经营的刚性能约束政策,旨在快速恢复生态植被的资源补偿性政策,以及旨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科技投入政策。 第三,要充分发挥环境和资源立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约束作用。我国现行的宪法没有明确“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现有的单项的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主要的立法目标,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些法律条款操作性很差。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必要对我国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进而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具体来说,一要把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写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上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二要制订一个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使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法律上具体而切实的保障;三要在各种经济立法中突出生态环保型经济的内涵,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经济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2023-09-13 10:00:211

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

  我国有哪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各种规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佣F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申报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环境管理。  (7)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资源产权关系不清,往往引起纠纷,造成资源利用不当、浪费和破坏。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各项自然资源法根据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伊力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归纳起来是,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小部分为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利。各项自然资源法和民法都有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同时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取得使用权的方式有: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承包取得、转让取得。  由于自然资源繁多利用途广泛,除了上述使用权外,自然资源法还为人们提供许多其他权益,如林木采伐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取水权、探矿权等,被称做自然资源专项权益。  法律保护合法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专项权益,并规定了相应的权益争议处理制度。  (9)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控制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资源的不良影响。它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有效制度。在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许可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如森林法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狩猎、驯养繁殖、特许猎捕许可制度等;二是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可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倾废许可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制度等。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污实行许可制度.虽然有些法规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作过规定,并在有关地区进行试行,但法律至今没有作出通行的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对该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已在有关地区加紧试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可以期望,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将会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普遍实行。  (10)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要求。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其重要性、稀缺程度和资源勘探过程中付出的社会劳动确定的。随着人口剧增和经济迅速发展,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  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大都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水法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等等。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征收资源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等; 第二、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排污收费制度,亦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向排污者依法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是对公共环境的一种利用,而且往往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于以补偿。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并为环境保护筹集部分资金。  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此正式开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除重申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规定只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是违法,排放污染物就应当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1月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其突出之点是依照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另外加倍收费;产生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收费;排污费纳人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另外,近年来国家正在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这也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  (11)资源利用水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资源利用中的禁限和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或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控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负责复垦。其他资源法也都从各自的需要和特点出发规定了相应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12)环填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  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资源法或污染危害环境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由环境资源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制度。依照这项制度,违反环境资源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2023-09-13 10:00:371

求: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的答案

郁闷,什么题目啊
2023-09-13 10:01:104

法学要按规律学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主要课程简介——法学专业1、法理学内容提要:法理学是关于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的一门理论学科,主要阐述关于法学的性质、对象和研究范围以及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体系中导论性的学科。2、宪法内容提要: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一个国家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使其他普通法律位居其下,因而又被称为是“法律的法律”。3、民法内容提要:民法是指一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的所有关系和交换关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中国法制史内容提要:本课程介绍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太平天国、辛亥革命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创建的法律制度。5、国际法学内容提要: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对其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包括国际条约、国家间的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等。6、刑法内容提要:本课程是以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我国现行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原理、原则,以及刑法的本质作用、指导思想、基本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结构体系。刑法学理论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7、经济法内容提要:经济法是指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指定的对经济关系参加者具有一般约束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包括调整国家在组织领导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8、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保证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的程序法。它调整存在于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民事诉讼权力和诉讼义务。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内容提要:本课程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其中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职权的法制监督;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10、知识产权法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包括人类一切智力成果。在我国,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11、刑事诉讼法学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先例刑罚权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本课程采取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即国家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12、商事法学内容提要: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即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等。13、国际私法内容提要:国际私法调整一国因国际交往的涉外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涉外的经济贸易关系、涉外的财产关系、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也有外国国家。14、国际经济法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15、法律逻辑学内容提要:结合法学专业特点,讲述传统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论证、谬误,以及逻辑学基本规律。介绍逻辑理论与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此外介绍一些现代逻辑知识。16、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提要:该课程是研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乎于理论科学与历史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其内容包括西方传统法律思想和西方现代法律思想两大部分。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提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内容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18、婚姻家庭法学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法的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无效婚姻、离婚制度以及法律救助等。
2023-09-13 10:01:211

法学专业考研的难度有多大?

法学专业考研的难度因个人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一般的观点:1. 竞争激烈:法学专业考研竞争激烈,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因此,需要有足够的准备和竞争力,才能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2. 复习内容广泛:法学考研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了解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掌握基本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技巧。3. 英语要求高:考研中的外语科目通常要求熟练掌握法学英语,包括法律英语阅读、翻译和写作。因此,英语能力对于法学专业考研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4. 需要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法学专业考研不仅要求记忆和掌握大量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能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5. 需要时间和精力投入:法学专业考研需要长时间的复习和准备,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并进行模拟测试和真题训练。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对于有法学背景或法学基础的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相对容易些。然而,对于没有法学背景的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对于不同的个人而言,准备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复习策略也会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并保持坚持和努力,以使自己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2023-09-13 10:01:32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023-09-13 10:02:371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二、法规。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三、规章。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023-09-13 10:0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