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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2023-10-09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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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笔记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可乐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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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21:253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2023-09-13 18:21:491

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理上的“不平衡”。 2、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有的父母一贯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贪图享受,往往表现出举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观上不能为孩子当好“第一教师”,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如有的家长经常搓麻将、逛舞厅,不仅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无精力管教孩子,疏于对子女的家教,导致子女放任自流,是非不辩,美丑不分,最终由“小皇帝”沦落为“小囚犯”。 所以每个家庭都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任!要使儿子走出第一步之前有个美好的家庭环境!请不要给每个张白纸添上灰暗的颜色! 最后就来来说说一些曾经在学校里是一些大哥大姐!这些人往往只是风光一时!但出社会后就往往会触犯法律,或者在互相仇杀中失去了宝贵的性命以红色的鲜血完结了这张不该结束的白纸! 中国有9年义务教育因此每个人都有经过校园的机会所以学校应该做到关心、帮助每个学生! 提几点建议吧:(一)、关心差生、辍学的学生 关心学生是学校教师的神圣职责,差生、辍学生是困难、问题较多的学生群体,他们最需要关心、帮助。校园抢劫强索案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差生或辍学生占很大比例,关心教育管理好这些学生,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抢劫和强索案件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对差生的漠不关心甚至放弃差生。学校就一定会自己留下的苦果自己吃。 (二)、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校风校纪和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是抵制不良影响、预防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早期发现,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在措施,例如建立专职辅导员;对重点人、重点地方、重点时间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关注学校周边地区青少年动向,发现危险信号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校警联合建安全文明学校。 (四)、防止格外违法犯罪青少年向学校渗透,或与学校某些学生联合作案,增加危害性,增加预防和处置的复杂性。 (五)、发现教唆者、犯罪组织者、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与政法部门通报、联系、合作,及时处理,该上报的一定上报,该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定送有关部门,该惩办的就要惩办。
2023-09-13 18:22:071

急寻涉及到大学生的法律案件及其分析

  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杨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杨某是一名来自湖南湘西贫困地区的大学生。在上大学之前,黄某一直品学兼优,当时是以全县第一的高考成绩被上海某著名大学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时,杨某成绩很好。到了二年级,由于一时的松懈,出现了两门功课不及格,而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且需要缴纳昂贵的重修费用,两门不及格需要缴纳700元。而来自贫困地区的优秀学生杨某,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再加上父母平时严格的管教,他不敢向家人要该笔费用,他认为这样做太对不起父母寄予的一片厚望。于是杨某想到了自己打工赚钱解决这笔费用。他对家人谎称自己为了锻炼能力,找了一份家教工作,并要求家人把自己用过的初中书本寄过来。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大江南北遭遇了非典的袭击,弄的整个社会人心惶惶,学校也实施了封校措施。  如此一来,杨某外出家教赚钱缴纳重修费用的计划也被打乱了。但是杨某才20岁,而家人每月只给与400元的生活费,如果用生活费缴纳重修费,他得两个月不吃喝。这下杨某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困难之中,思想包袱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学习与生活,直接导致了大二第二学期五门功课不及格、大三每学期2门功课不及格。这时的杨某一共要缴纳3100元的重修费用。3100元,对于一名来自贫困地区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笔相当昂贵的费用。按照正常的教育方法,从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学校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但是杨某父母从未得知黄某考试不及格以及需要一大笔重修费用的消息。  为了以自己的能力解决这笔重修费用,杨某想方设法、费尽心机。他也曾在学校勤 工俭学赚钱,以弥补重修费用的拖欠。但是,勤工俭学之所得远远不够缴纳重修费用;再加上学校一而再、再而三的催款,杨某感觉丢尽了脸面。要知道,人人都有自尊心,而大学生的自尊心更为强烈。杨某被逼得走投无路,一不小心,误入歧途。  2004年暑假,杨某乘学校放假无人之机,偷了学校图书馆电脑的零部件,自己再组装电脑出卖。2004年9月份,杨某在行窃时被学校保安扭获。  学校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抓获杨某后,立刻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至此,杨某父母才得知杨某以上事实,真如晴天霹雳,给杨某父母当头一棒!杨某父母得知此消息后,立刻赶赴上海聘请律师为黄某辩护。  通过上海律师在线,杨某父母找到了本站的吴滨律师。  吴滨律师了解了情况之后,认为杨某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与学校以及学校文保局进行沟通,但是公安局还是逮捕了杨某,并且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也认为杨某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希望学校能够出一张杨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经过律师的努力,学校终于同意出具了一份比较客观的情况说明。此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吴滨律师认为:第一,杨某犯罪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事实,属于自首;第二、杨某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杨某主观恶性较小,实施盗窃行为是出于缴纳学校的重修费用,并不是个人挥霍。  第四、杨某表现一贯良好。法的作用,最重要的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引导。杨某来自贫困的湘西,能够考上上海著名大学实属不易。现在杨某已经是即将离校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四学生,希望法庭能够从重在引导、挽救的角度出发,给杨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后,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频频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这个现象折射出什么呢?大学生本来是天之骄子,为何会屡屡出现触犯刑律的现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心理问题等。但是最根本的不在于此,而在于教育培养大学生的高校。大学被称作是象牙塔,应该是教书育人最好的地方,应该从德智体各方面去培养学生、教育学生,还应该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而不应该仅仅盯住学生的学习成绩。要知道,一个道德败坏的高智商大学生犯罪远比普通犯罪危害性大得多!还有,学校对学生的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应该从轻处理,本着为学生着想的精神,从挽救、引导的角度出发,给学生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023-09-13 18:22:211

帮忙铁路法律案例分析

如果是实际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3-09-13 18:22:343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地说3.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该案事实为:纽约州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他们的朋友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旅游,不料车子行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时候出了事故,致使贝科克受到伤害。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向法院起诉,要求杰克逊夫妇赔偿其损失。按照美国法院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即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应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为准据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免费乘客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认为,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法官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适用须比侵权行为地法与该债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2023-09-13 18:23:151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

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023-09-13 18:23:251

法律基础 侵权责任法 案例分析

村委会当然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了
2023-09-13 18:23:372

法律常识,案例分析,法规条文,与法律有关的历史小故事

dfef
2023-09-13 18:23:515

关于立案的案例分析(急~~~~)学过法律的都知道~~~~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023-09-13 18:24:232

关于宪法考试的两道案例分析,请法学专业的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事实上法理学专业毕业论文。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2)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3)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23-09-13 18:24:341

村民在自家地投毒玉米毒死9只羊被判刑,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件?

村民有种植耕地的权利,但是耕地属于特殊性质的开放场所,该村民的行为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
2023-09-13 18:24:444

案例分析!法律问题~~~请帮忙

吃了原告吃被告
2023-09-13 18:25:192

结合大学生学习或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写一篇论文,有哪些方面可以写

矫正式审判 扭曲人生的校正发布时间:2009-10-18 08:08:20中秋节,法官给未管所1000多名孩子每人送去了两块中秋月饼,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杨 莉 陈光东 摄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大、手段多、范围广。“司法保护进校园”着眼预防,“法官妈妈”讲座以情动人,与未管所联手搭建基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矫正式审判”作为太原中院审理方式和处罚方式的创新课题,从“U”型审判桌的设置到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再从判决书上的温情寄语到“驻监法官”的真切关怀……无不体现宽严相济、情法并融的审判理念。实践证明,这种矫正式审判对未成年被告人扭曲的心理和行为是良好修复,使他们再次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减少,给他们未来的人生之路增添了活力和希望。   10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有400名“特殊听众”前来旁听。上午是太原市十九中186名初二学生,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下午开审的是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太原市二十一中高一年级200余名师生参加了旁听。自3月12日“太原市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启动之后,该院法官用审案方式给在校师生“现身说法”已达19次。   预防先行:在小树未弯曲的时候搀扶它   3月12日,太原中院和太原市教育局联合开展的“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各种形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组织一批服务意识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志愿者队伍,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提供义务普法宣传服务。在启动仪式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院长冯少勇说:“司法保护进校园,是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工程,更是功在当今、利在后世的百年树人工程。”太原市教育局局长马兆兴也表示,司法保护进校园为创造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勾画了一幅美好蓝图。   首批20名志愿法官组成义务法律宣传服务专业队伍,他们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校园法官”。“我深感自己肩上责任重大,我也非常愿意以志愿者的身份去完成这项任务。”太原中院法官马蓉在接受采访时说。   马蓉综合素质突出,她同时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还获得了教师资格证。马蓉善于将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融入到法制宣讲中去。她在一所小学给师生作讲座时,不仅讲解法律知识,还从心理学角度讲解了“父母角色”的定位,以及引导学生如何正确调节负面情绪,获得师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马蓉对“校园法官”的工作倾注了深情。她说:“未成年人的成长就像一棵小树的成长,它需要阳光、需要搀扶。在小树还没有弯曲的时候,我们就应去搀扶它;否则等到小树已经长弯了,再去搀扶也许难度就要大得多。司法保护进校园,也就是要搀扶孩子在自己的人生之路上走得直、走得正。”   短短两个多月,太原市已有6个城区的公办、民办和聋哑人学校共29所中小学、1所大学和1所幼儿园提出了法律服务申请。20名“校园法官”已在太原市十余所中小学举办义务讲座,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次。“校园法官”每到一所学校讲课,都会根据校方的要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准备宣讲内容,努力创新宣讲方式,让孩子、老师和家长都能够有所收获。太原市万柏林实验小学校长李艳红感叹道:“目前学校和学生都非常需要法律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既解决校内伤害形成的矛盾,也能掌握校外矛盾的解决办法,还可与法官建立联系,有事可以随时咨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做法很好!”   除了由“校园法官”进校举行法制宣讲外,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设置模拟法庭等也是太原中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重要形式,未成年学生可以获得更加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5月22日,太原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的哥街头遭暴打”案,120名来自太原电大附中和山西通宝育杰中学的学生被邀请前来旁听。该案起因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但却引发获得散打二级运动员资格的朱某对“的哥”赵某进行当街暴打,最终致赵某抢救无效死亡。3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刑事审判的流程、法庭的设置以及该案引发的思考和启示等,向学生们进行讲解和交流。一名男生说:“通过此次听审,我必须提醒自己以后要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摩擦。”而其他同学也纷纷告诉记者,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比单纯的说教更容易让他们接受。 截至今年9月,太原中院已经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设置模拟法庭16次,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许多学生在旁听之后都兴奋地说:“今天,我们在法庭上课!”   审判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首创推行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了你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够珍惜……过去不代表现在,现在不代表未来,相信你们会用辛苦劳动创造美好的未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的关爱之情。”这是16岁的山西娄烦籍少年孙某在9月1日收到的判决书上读到的一段“温情寄语”。 孙某因在2008年12月伙同他人抢劫了15岁少年阴某230元现金而被诉至法院。法官通过谈心、分析的开庭方式,对孙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孙某当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不辜负家人和社会的希望。法院对孙某作出减轻处罚和缓刑判决。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还宣读了这段“温情寄语”,这是太原中院“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中的一个创新环节。   早在今年6月,“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就被确定为太原市政法创新课题之一。此前,太原中院对全市青少年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少管所和工读学校进行了调查摸底。之后,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太原中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的24条指导意见。随后,清徐县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以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太原法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首先是构建适应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庭审方式。如采用U形审判台,法官、书记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坐在同一张桌子前,让未成年被告坐在“座谈式”的宽松环境中接受审判,整个庭审气氛保持既庄重、威严又不失平和、宽松。其次是把“教育感化”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的全过程。庭审前,开展社会调查,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和形成犯罪的因素,拟定教育挽救的具体措施;庭审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开展法庭教育;庭审后,配合开展好社区矫治。再次,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尽量体现从宽。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监禁刑的,应以轻刑化为主;对于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于罪行显著轻微或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宣告无罪。 截至今年8月底,3个试点法院共采用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件、25人。试点法院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跟踪矫正后,发现这些未成年被告人被释放后,都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也能改过自新,社会效果较好。9月1日,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全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方式。   回访帮教:“驻监法官”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改进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回访帮教,也是太原中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创新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4月初,太原中院向社会公布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驻监(所)法官制度的意见》,并选派了6名法官首批进驻监所。驻监法官每月安排不少于两天的驻监之行,期间他们深入监所实地办公。 4月22日,太原中院与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联手共建“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基地”,驻监法官制度有了更具体的平台依托。山西高院院长左世忠对基地设立驻监法官予以高度评价:“该制度转变了以前法官单一的裁判角色,变成既是裁判者又是服务者的双重角色,这一点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在这些驻监法官中,郑肃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位。她以“法官妈妈”的身份给予未成年犯更多的关爱,未管所的孩子们都亲切地喊她“郑妈妈”。   5月14日,是郑肃首次以“法官妈妈”的身份来到山西未管所与服刑学员亲切交流。她坐到学员们中间,详细询问他们的家庭情况,了解他们的内心。“你们精神状态怎么样?学习、生活、劳动各方面有什么情况?……”孩子听到郑肃慈母一般的询问,都觉得立刻有了可信任和倾诉的人,都非常乐意与郑妈妈倾心交谈。郑肃很善于从服刑学员身边的事例说起,引导孩子们要积极端正改造观。她语重心长地对服刑学员说:“只有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才能获得减刑,你们要好好努力啊!”   建国六十年大庆、中秋佳节来临之际,郑肃给未管所1000余名孩子送去了中秋月饼,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你们虽然在高墙之内,但你们的家庭、整个社会都没有抛弃你们,党和国家都在关爱着你们,希望你们更好地学习,重新做人。未管所的孩子们手捧月饼,个个潸然泪下,泣不成声,“法官妈妈,我们一定会好好学习改造……” 本报实习记者 陈祥林 本报记者 段艾生 孙文鹰 本报通讯员 杨 莉 陈光东
2023-09-13 18:25:311

河南灵宝市王卫斌案案例分析 法律文化

这个案件,判决结果是有一定的争议的。当时李建锋律师,作为受害人方面的一个代理律师,参与了案件的处理,有很多思路,是可以看看的
2023-09-13 18:25:433

酒店法律纠纷案件以及处理

法律分析:酒店作为民事主体,要和社会各方面建立合同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客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涉及从预定到结帐离开的各个环节。酒店的违约行为往往也构成侵权,造成客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以常发生客人财物在房间被盗,酒店通过设置保险箱来解决。关键要看酒店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服务。从法律角度上看,客人来到酒店,进行消费后,同酒店建立了合同关系,酒店就应当保护好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对保护好客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抢劫、凶杀、火灾等事件在酒店也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有效地保护好客人的人身安全,一旦客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同客人的纠纷便产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023-09-13 18:25:541

法律分析另案处理是不是就不会判刑

法律分析:另案处理并不是一定要判刑,是否会进行刑事处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处罚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023-09-13 18:26:171

急求15个法律案例!!!

到中国法院网,上面有案例。
2023-09-13 18:26:293

市场监管局对银行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法律分析:从全部具体的业务类型来看,违规发放贷款占了银行行政案件案由的主要部分,占比19.04%;案由排在第二的是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占比17.97%;排在第三的是贷款审核不到位,占比16.67%。总体来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条款以第21条、第46条、第48条为数量前三。其中,第21条着重于银行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3-09-13 18:26:371

打砸公私财物超过5000元属于刑事案件吗

打砸公私财物超过5000元,属于刑事案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9-13 18:26:495

高分悬赏:行政案例分析

参考一下 http://wenku.baidu.com/view/cadda3aad1f34693daef3e36.htmlhttp://hi.baidu.com/zhangxf1986/blog/item/7975a044ee933d33879473fb.html
2023-09-13 18:27:113

请从生命观,道德观,法律观分析药家鑫案件?分析道德的知行关系?

你是杭州电子科大的???
2023-09-13 18:27:204

打架属于什么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架属于治安案件。【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3-09-13 18:27:311

断水断电造成损失的是什么类型民事案件

你好,如果拆迁中遇到违法断水、断电等情况,建议被征收人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文件,比如现场照片、录像、拆迁文件等,并及时地报警,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9-13 18:27:413

别人欠我7000块钱不还,怎么通过法律手段让他还?

法院告他啊 因为你有证据 提起诉讼啊
2023-09-13 18:28:085

房东违约,我去法院起诉,若胜诉,这个费用该谁出

可以起诉。胜诉的话他出费用
2023-09-13 18:28:267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有:1.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而刑事案件一般为公诉案件。2.诉讼时效不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在3年,而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3 18:28:441

急!教育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文章)有追加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童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章是明显的校园暴力行为。  打架斗殴是指两人以上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辱骂他人是指以谩骂的方式羞辱对方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则是更大范围的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但只要中学生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几年来,暴力事件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不管是小学还是高中、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是越来越严重。像童娟那样,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023-09-13 18:29:001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如今法院案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只有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1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2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 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3 争议焦点归 纳的作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认为是案件庭审活动的中心任务,争议焦点归纳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争议焦点归纳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第一点是具有聚焦作用 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对当事人自认的内容作简化处理,可以避免诉辩过于分散,导致庭审效率低下;法官通过争议焦点的阐明,使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辩内容集中到争议焦点的范围内,这样在争议焦点的指引下,当事人更加容易把握举证质证的重点。 第二点是理清审判思路的作用 在归纳争议焦点前将双方认识一致的事实经过庭审先行确认后,可以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 第三点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准确无误地找到争议焦点,对于法官来说能够更加容易驾驭庭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同时对书记员来说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 纳争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 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2023-09-13 18:29:091

执行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执行案件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2023-09-13 18:29:181

法律剪刀捅伤人够不成轻伤!怎么判

没有构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即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拒不赔偿的;(二)致多人轻伤的;(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2023-09-13 18:29:292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一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3 18:29:51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如何结案的?

出了 调解书 就不出判决书了!
2023-09-13 18:30:076

南京法院为何屡判奇案

法律分析:客观原因是民国首都,各种达官显贵,利益冲突,暗流汹涌下,有些案件浮出水面,最后不了了之,于是成为所谓奇案了。最重要的是,首都之事相比偏远地区更容易流传。山村野店死个人,消息最多传到邻村。而南京不同,明城墙边事,一朝天下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3-09-13 18:30:211

终本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法律分析】:终本案件对被告没有好处。被告如果存在有钱不还,故意隐匿行为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行人名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13 18:30:311

父母辱骂成人孩子犯法吗(法律人士进)

可我还未成年,扇耳光,骂我,我该怎么办
2023-09-13 18:30: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