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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宾馆在派出所要办些什么

2023-10-09 04:45:42
TAG: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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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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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1987年由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意义1、安全管理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基本保证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宾客身处异地他乡,他们对自己生命安全、心理安全和财产安全格外关注,更加敏感,免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期望比平时更甚。为此,从酒店经营管理的角度,为客人提供安全的食宿环境,满足客人希望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安全需求应该成为酒店各项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2、安全管理直接影响饭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法律角度讲,酒店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酒店内所有人员及所有财产的安全。在经营管理工作中,酒店有义务和责任为来酒店消费的宾客制定出能保证消费者安全的服务标准,配备能够保证消费者安全服务的设施,否则,酒店经营者将面临因安全问题而引起的投诉、索赔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影响酒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3-09-13 20:59:22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如下:1、开办旅孙举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2、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3、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4、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5、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6、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2023-09-13 20:59:42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案严格治安管理全监督。协助,持旅建立实施各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都会进行罚款。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2023-09-13 21:00:28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2022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昌蠢举可证后,方准开业。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治安管理的好处1、按照店铺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5、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023-09-13 21:01:19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的办法。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023-09-13 21:01:461

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9-13 21:02:031

2023最新旅馆业管理办法

2023最新旅馆业管理办法如下:1、 许可和注册,旅馆业需要进行许可和注册,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2、卫生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旅馆业的卫生和安全要求,包括客房清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3、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可能会规定旅馆业的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接待服务、设施设备、员工培训等方面;4、 客户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保护客户权益的规定,如退订政策、投诉处理机制等;5、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通常还规定了旅馆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检查、执法和处罚等方面。旅馆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如下:1、旅馆应提供干净、整洁、安全的客房,配备基本设施和家具,如床、桌椅、空调、电视、卫生间等,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2、旅馆应保持客房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和垃圾处理,提供干净的床上用品和洗浴用品。3、旅馆应提供友好、礼貌、专业的接待服务,包括办理入住手续、提供旅游信息、解答客人疑问等。4、如果旅馆提供餐饮服务,应提供卫生、安全的餐饮环境和食品,并提供多样化的餐饮选择,满足客人的需求。5、旅馆应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设施和措施,如安全门禁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箱等。3、旅馆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人的投诉和问题,解决客人的不满意。综上所述,旅馆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服务流程和产品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旅馆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023-09-13 21:02:12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违反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2023-09-13 21:02:221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酒店必备证件:营业执照核名(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办证前需准备材料: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租赁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包含房屋安全鉴定书、公司章程、酒店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施工单位资质、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酒店卫生管理制度、防疫中心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总公司资料(若无可不用);3.证件办理先后顺序:a.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营业执照或管理公司执照c.提交消防证资料d.特种行业许可证e.卫生许可证f.营业执照变更g.开户许可证h.食品卫生许可证i.环评报告j.排污许可证;4.各项证件办理流程:A.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酒店项目启动时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到当地工商局或工商局网站(此证件是办理后续证件的凭证、需确认办理有限公司还是个体户)B.营业执照或管理公司-需携带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到当地工商局办理C.消防证-酒店开始装修时申报,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消防施工单位资质到消防局办理(消防证是办理特行业证的前提条件)D.特行证-需携带消防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酒店安全管理制度,法人无犯罪记录到当地公安局办理(该证是所有证件中最难办理的,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E.卫生许可证-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酒店卫生管理制度,防疫中心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到当地卫生局办理(需领取并填写表格)F.营业执照(变更,加上“旅业”)-拿到消防证,特行证,卫生许可证时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到工商局办理(办理该证是为了给营业执照上加上“旅业”的资格,需领取并填写表格)G.税务登记证-拿到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后携带法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理H.组织机构代码证-拿到税务登记证后携带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到质量监督局办理*这里注明一点现在国家三证合一了也就是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I.开户许可证-携带法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到公司要求的银行办理(需同时办理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J.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卫生管理制度到卫生局办理(办理完后需在营业执照上增加该项)K.环评+排污许可证-可在办理特行证是同时申请,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其他证件到环保局办理注意事项:A.目前大多数证件都是有投资人来办理但是作为一名合格且专业的酒店经理人,你必须懂这些,必要的时候可以给投资人提醒和协助B.酒店在办理个体户或有限公司的必须要了解一下后期设计的税率是不一样的、C.办理完第一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即可展开酒店招聘或人事外包等工作D.原则上所有的证件办理完后才可开业E.最重要的4个证件:消防合格验收证,特行证,卫生许可证,含“旅业”的营业执照:1、宾馆介绍较大而设施好的旅馆就是宾馆。改革开放前,内地的旅馆、旅店多用宾馆命名(多是国有经营的);在内地城市中叫“某某酒店”的旅馆都多是开革开放后兴建的。基本含义接待客人或供旅行者休息或住宿的地方。国内连锁酒店目前国内有近百家连锁酒店。服务性宾馆的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并不生产和销售有形的物质产品,而是凭借物质设施向客人提供一种无形的服务,客人最终得到的只是一种服务的效用和服务过程的一种体验。所以,在宾馆酒店的业务活动中,饭店提供服务的过程和客人消费服务的过程处于同一时间和空间,客人只能现场享用,一般无法带走,但饭店也无法事先检验和事后贮存,当然,无形服务也无专利可言。2、申办旅馆业办理流程一、办理条件: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办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2张2寸彩照;(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旅馆业主到户口所在地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六)从业人员填写登记表(七)房屋租赁或本业主房产证证明复印件(八)旅馆所在社区出具旅馆地段证明3、开旅馆须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昨天,公安部官网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至3月15日。《条例》中明确提出,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此次《条例》的“前身”。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设立旅馆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1987年起施行的《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新的《条例》明确了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治安安全条件,包括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等。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旅馆的开办条件,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撤销、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受理原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不得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相较之前,《条例》根据当前的新情况,扩大了“旅馆”的含义,“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条例》中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住宿人员禁止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2023-09-13 21:02:32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 开办旅孙举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第七条 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禅棚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2023-09-13 21:03:141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第六条 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第七条 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八条 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第九条 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  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2023-09-13 21:03:571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2023-09-13 21:04:051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供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3-09-13 21:04:172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3-09-13 21:04:271

有关旅馆的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9-13 21:04:393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2023-09-13 21:05:001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依本细则进行管理。  前款所称旅馆,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各种经营方式的旅馆。第三条 旅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门窗设施安全,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房间、床位标明牌号;  四、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建筑平面图,经所在地市、县(区)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送《旅馆开业备案登记表》。第六条 旅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按照旅客的有效证件逐人逐项如实登记。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应到指定的旅馆住宿,旅馆应负责查验护照和有关证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各旅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备查询。  二、寄存制度。旅馆应设立旅客物品寄存处,确定专人办理存取手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应及时封存送交公安机关。  三、门卫、值班和会客制度。门卫人员应严密注视出入旅馆人员的情况,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值班人员应管好客房的钥匙,严格交接班手续;治保人员应经常巡查楼道、院落,对来访人员应查验证件并由服务人员与旅客联系后方可进入客房。第七条 旅馆内开设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项目的,应按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营业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第八条 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宿、吸毒、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传播迷信、淫秽书画、放映淫秽录像。  禁止旅客在旅馆内展销、买卖商品和行医治病。第九条 住宿旅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凭居民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二、遵守旅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准私自留客和转让床位;  四、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旅馆;  五、携带枪支弹药、巨额现金的旅客,应自己妥善保管。  租赁旅馆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凭驻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核定人数办理登记。第十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物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三、积极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辑、通报的犯罪分子;  四、坚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火、防盗、防特、防各种灾害事故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保护旅馆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二、督促旅馆建立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帮助旅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安全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成绩突出的,由旅馆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贡献较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或擅自开业的予以查封,并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和报送、保管旅客登记簿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对旅馆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招领或不按期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擅自处理旅客遗留物或超期寄存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旅馆负责人限期上交,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内部治安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应下达《治安管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危害的,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挠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转移赃款赃物,情节较轻的,对责任者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责任者和旅馆负责人。  七、旅馆安全防范不严造成失盗的,由旅馆或责任者赔偿旅客的损失;旅客不遵守本细则第九条第五项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负。
2023-09-13 21:05:2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办事处、采购站、客货店、度假村、疗养院、浴池、停车场等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业),无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立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要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经营旅馆业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牢固,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分门进出,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二)各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保持完好畅通,配备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三)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鉴定书,并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道、通风和照明设施,设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大中型旅馆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五)冬季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供暖设备;  (六)旅馆开办地点必须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单位保持安全距离;  (七)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大中型旅馆,应当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业,凡属单位经营应当持其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证明;合伙经营或者个体经营应当持所在地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开办旅馆业安全条件的,要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改进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开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业。第五条 旅馆开业后,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租赁、转让、承包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六条 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第七条 经营旅馆业必须建立住宿登记、门卫、值班、财物保管、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登记的内容进行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认真查验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住宿登记簿保管三年后自行销毁。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九条 国内旅客住宿旅馆,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没有证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或者房间住宿。严禁非眷属成年男女同居一室。第十条 境外旅客必须凭下列证件到定点的旅馆住宿:  (一)外国人凭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到非开放地区的旅馆住宿,还应当同时出示旅行证;  (二)港、澳同胞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同胞入出境通行证;  (三)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入境出境证件。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建立会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会客者,事先征得住宿旅客的同意,查验其证件后方可会客。    旅馆出租客房设立办事机构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旅客寄存财物的保管,建立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领取制度。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寄存财物,发现保管财物中的危险、违禁、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023-09-13 21:05:361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发36号文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旅馆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防范措施;  (三)组织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依法保护旅馆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查处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依法管理。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后,发给《旅馆业治安许可证》。  开办接待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旅馆,还需经市旅游局、市建委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审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已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出租、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无证经营。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本市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来津从业人员须持有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且要配备安全防盗、应急照明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设置保管旅客财物的寄存室和保险柜。服务台应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四)旅馆与居民、企业或事业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物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旅馆毗邻其他建筑的,门、窗须安装隔离设施。  (五)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接待旅客必须逐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逐项如实填写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旅馆住宿登记单(簿)。登记单(簿)保存三年。  对投宿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旅馆召开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旅馆应在开会前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督促旅客将携带的贵重财物存入保险柜,其他物品存入寄存室。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存取和交接制度。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登记造册,通知失主,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传播。  (三)旅馆应设门卫昼夜值班。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对来访人员,应进行登记。  (四)旅馆平时要有一名负责人值班;客房钥匙,除旅客自用的外,要集中保管,凭住宿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服务人员应经常巡视通道和客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不得在通道加床和堆放杂物;在其他处加床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六)旅馆对外开办歌舞厅、酒吧、健身房、游泳池、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七)在旅馆内举办文娱、展览、展销等活动,旅馆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对包租客房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本细则办理。  (九)不准用欺诈手段强拉旅客住宿。第七条 旅客住宿,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住宿时,出示身份证件,如实按规定登记。  (二)爱护旅馆财物,遵守旅馆的住宿制度。不得在无厨房设施的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擅自在客房增设电器设备。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三)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或转让、调换房间、床位。  (四)携带的贵重财物,应及时寄存。  (五)军、警、司法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或其他武器,应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军事部门保存。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旅馆。  (七)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吸毒、贩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023-09-13 21:05:431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法律依据:《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2023-09-13 21:05:54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法规还是规章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规章范畴。
2023-09-13 21:06:066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接待中外旅客的宾馆、旅社、饭店、渡假旅游村、招待所、休养所、客栈(以下统称旅馆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开办旅馆的房屋结构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适当;  (二)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三)客房底层和楼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门窗要有防盗装置,客房门不得安装内锁、内闩;  (四)旅馆总床位不得少于20张,不得设置双层床,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除必须符合厦门市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设有通风防潮设施;  (六)与居民住宅、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同幢楼房的旅馆,应有独立门户进出。第四条 个体旅馆业必须持有房屋有关证明。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经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包括试营业)。第六条 旅馆歇业、转业、迁移、租赁、承包、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改消防安全设施,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七条 旅馆业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非本市常住人口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经公安机关审核,接受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发给服务证章后,方准上岗工作。第八条 旅馆业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负有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和旅馆安全的责任,建立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旅馆根据规模和人数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100张床位以上的涉外宾馆应建立保安部或专职保卫人员,其他旅馆80张床位以上要配备专职保安员,80张床位以下按片、段招用聘用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第十条 旅馆必须建立以下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验证制度。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按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登记表进行登记,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住宿应按公安部制定的住宿表登记,登记时要认真查验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境外宾客的入境证件,严格执行分类住宿、分类管理制度。对以夫妻名义包房住宿的,要查验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双方都是境外人员的除外。  旅馆对住宿情况要当天汇总,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保存备查。旅客住宿登记表保存期为3年,旅客住宿登记簿保存期为5年。  个体旅馆要将《旅客住宿登记表》于当天23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查验;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登记表要在24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二)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旅客寄存的行李和贵重物品,保管人员要严格财物保管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错发、丢失、冒领。要注意查询旅客有无非法携带危险物品、枪支、弹药及可疑物品等,一经发现立即报告,经旅馆负责人或保卫组织同意后,要求旅客开包检查,按规定处置。  (三)门卫访客制度。门卫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验旅客《住宿证》和来访客人的居民身份证,严格来访登记,防止不法分子混入旅馆。  旅客会客一般不超过23时。  (四)值班制度。大中型旅馆总台、楼层服务台应实行值班制度,10张床位以下和个体旅馆应实行夜间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切实掌握旅客和来访人员情况,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  (五)防火安全制度。旅馆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有专人管理保养维修,确保临警完好。旅馆的通道和楼梯禁止堆放物品。专人保管消防门锁匙,保证随时畅通。  (六)旅客遗留物上缴制度。旅客遗留的物品。旅馆要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认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上缴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处理。  旅客遗留的淫秽物品和违禁品,应有专人负责收缴,及时加封上缴所在区、县公安机关,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严禁私拿和扩散。  (七)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旅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阅、核对,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罪犯和赃物,查控时间一般为3个月。  (八)查验报告制度。旅馆负责人每天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当天住客情况进行查验、汇总登记。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旅馆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旅馆保卫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不得纵容、隐瞒。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
2023-09-13 21:06:221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消防保卫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其中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的,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同意。第七条 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名册;经营旅馆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从业人员名册。第八条 公安机关须在接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改进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第九条 旅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在三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或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重新登记时,须征求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四章 旅馆治安管理第十条 旅客住宿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  旅馆工作人员须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双方均为境外人员外,对以夫妻关系包房住宿的,并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第十一条 旅馆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上。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将《旅馆住宿登记簿》于当日二十三时前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报送市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单须保存一年,《旅客住宿登记簿》须保存五年。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须专设行李物品寄存室及贵重物品保管柜,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配置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柜,并严格执行存取及交接保管手续。第十三条 除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外,对进入旅馆的旅客,旅馆门卫须查验其《住宿证》。  旅馆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均应要求其填写《访客登记单》,查验证件,并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二十三时。
2023-09-13 21:06:331

有关旅馆的治安管理条例

现在不叫《治安管理条例》了,叫《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旅馆业有关的就下面两条: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3-09-13 21:06:561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国有、集体、个体经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站、酒家、浴室、停车场等(以下统称旅馆),其治安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地点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二)房屋建筑、电器安装、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三)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楼层服务台设置便于安全管理; (四)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还应当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业主、增加经营项目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或者交回《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旅馆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治安责任等事项,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 旅馆必须确定1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旅馆业主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抓好旅馆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搞好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四)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落实其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无身份证件的旅客住宿,须经旅馆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八条 旅馆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并将《旅客住宿登记表》装订成册,保存3年。第九条 旅馆不得设置色情活动的设施;不得欺诈、强拉旅客住宿。第十条 旅馆应当建立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掌握进出旅馆人员的动态,必要时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会客人员进入客房,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应当向旅客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物品寄存,掌握旅客和人员来访情况,严格办理交接班手续。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物寄存保管工作,严格财物寄存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被盗、丢失和冒领。第十三条 旅馆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发现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体貌相似或者所携带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三)持伪造、涂改、作废的证件或者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与身份不符或者非法携带危险、违禁物品的; (五)旅客在旅馆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第十四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财物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认真查找失主。3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第十五条 在旅馆住宿的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和转让、转卖床位; (三)带有枪支弹药的应当按规定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军事机关代为保管。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必须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的,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五)严禁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做好旅馆开业、歇业等审批或者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三)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旅馆保卫机构和人员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旅馆工作人员查缉罪犯和赃物。
2023-09-13 21:07:061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含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和浴池等(以下简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  (二)消防设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和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出租、转让、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交回或者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  1、应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登记人员负责核查旅客证件(证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按规定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卡),旅客住宿登记簿(卡)应保存三年;  4、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住宿登记。  (二)财物保管  1、健全旅客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财物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旅客遗留物品应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门卫应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客房应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第九条 旅客住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国内旅客凭居民身份证或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警官)证、士兵证登记住宿;  2、开会、旅游观光等团体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登记住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护照、回乡证、入境证等登记住宿;  4、无上述证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非法开设旅馆或未经批准增设分店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员和违禁、危险、淫秽物品或旅馆内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应急措施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七)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人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八)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由旅客自负。
2023-09-13 21:07:161

宾馆停业整顿法律依据

宾馆停业整顿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根据规定,违反此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业整顿原因:1、违规排放油烟将停业整顿;2、卫生不达标、消防不达标、厨房不够标准等情况都能停业整顿;3、违规建筑引起的饭店停业整顿。 宾馆停业整顿的法律条款有以下: 1、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馆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有未登记接待旅客住宿、允许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等违法情形,否则可能遭受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7天时间可以申请解除。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3 21:07:241

旅馆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怎么处理

旅店不登记如何处罚一、旅店不登记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旅馆旅店常见违规行为及处罚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释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处罚及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处罚及依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证》。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释义: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释义: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是指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行为。处罚及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2023-09-13 21:07:401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  (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  (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协助旅馆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  (二)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范,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三)与居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  (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  (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和良好的通风、防潮条件。第六条 设立旅馆的,应当在开业前向区(市)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旅馆应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旅馆应根据其规模,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群众性的治保组织。第十条 旅馆从业人员必须在旅馆所在地有固定居所;从业人员系非常住人口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到旅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等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将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住宿登记簿》,于八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旅馆不得超过批准的范围、限额接待旅客住宿;严禁接待有性病及其他扩散性传染病的患者住宿。第十四条 旅馆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旅馆负责人带班制度。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掌握旅客和来访人员情况,做好值班交接工作。第十五条 旅馆门卫应认真查验旅客住宿证,对来访人员应查验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登记。  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来访会客一般不超过当日二十三时。第十六条 旅馆的客房区与其他对外营业区域应分隔;确无法分隔的,应在进入客房区的通道设服务人员,防止非住宿人员随意进入客房区。第十七条 旅馆应确定专人保管旅客寄存的行李、贵重物品及现金,严格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错发、冒领、丢失或被盗。  旅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带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第十八条 对旅客遗留的财物,旅馆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上缴公安机关。  对在旅馆内发现的,属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物品和旅客遗留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由专人收缴、加封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严禁私自处理或扩散。第十九条 旅馆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员;应配备相应灭火设备并指定专人管理、保养,定期维修,确保其效能。
2023-09-13 21:07:481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休闲娱乐、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  (二)消防设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和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出租、转让、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交回或者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  1ue010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ue010登记人员负责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财物保管。  1ue010健全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ue010财物保管人员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ue010对住宿人员遗留物品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ue010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ue010门卫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ue010客房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ue010发现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或者在旅馆发生案件、事故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第九条 住宿人员住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ue010中国籍住宿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登记住宿;  2ue010外国人凭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登记住宿;  3ue010未携带以上证件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后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者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人员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旅馆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六)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人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七)住宿人员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住宿人员不遵守旅馆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由住宿人员承担责任。
2023-09-13 21:07:57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2023-09-13 21:08:58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昌蠢举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023-09-13 21:09:17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2023-09-13 21:09:341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3 21:10:271

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第七条 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第九条 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3-09-13 21:10:37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 开办旅孙举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第七条 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禅棚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第九条 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则袭碧》有关罚则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3-09-13 21:10:48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第七条 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第九条 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3-09-13 21:11:08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2023-09-13 21:11:241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2010年9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该《办法》共29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一、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3.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4.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2.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3.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4.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5.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法律依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09-13 21:11:461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3 21:11:571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2023-09-13 21:12:071

旅店业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2023-09-13 21:12:311

酒店住宿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023-09-13 21:12:41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七条、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火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旅馆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旅馆应予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旅馆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经浙江政府批准、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3-09-13 21:12:511

本市旅馆业适用的法规有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旅馆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服务以至娱乐活动的公共建筑。旅馆类型可分为旅游旅馆、假日旅馆、会议旅馆、汽车旅馆和招待所等。法律规定住过宾馆有记录,有两种组网方式,一种是跟公安数据库实时联网的,另一种是每天定时上传数据到公安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本地存储保留多久要看登记电脑硬盘大小和旅馆入住率,一般两三年没有问题。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入住酒店是不会被公安带走的,但可能会被查。在案逃逸或网上通缉人员,提交身份证后,公安机关有权提审。若无故被公安机关带走,可以带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咨询,并清除不实犯罪记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2023-09-13 21:12:591

有关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9-13 21:13:102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什么修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版已施行,一起来围观日期: 2022-06-06 来源:警笛【 字体: 大中小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修订,具体如下: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来看一下哪里不同。2020年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三条u2002u2002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四条u2002u2002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u2002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u2002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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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酒店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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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没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即是国务院法制办所说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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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罚旅馆停业整顿依据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处罚旅馆停业整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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