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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的法律逻辑学研究生怎么样啊,好考吗

2023-10-09 08: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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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逻辑学研究生的入学考比较容易,只要你的英语和政治能过线,专业课一般不是问题。难的是逻辑学研究比较难,需要有理科背景如数学、计算机等学科背景的人才能胜任。逻辑学的研究生就业不太好,社会上除了高校之外,几乎没有单位需要这种专业的人才,并且现在高校不好进的。如果你是为了以后的就业、工作以及以此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那么请你慎重考虑;如果你仅仅是为了一个硕士文凭,那么无所谓。另外,西南大学的逻辑学硕博点在全国都是很好的。

再也不做稀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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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简介
相关搜索: 硕士点, 政法, 逻辑学, 简介, 大学
学科专业:法律逻辑学
学科代码:030121

法律逻辑学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的一门交叉法学和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点,是我国最早开展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研究的科研院所之一,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源头和重要研究基地。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原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秘书处现设西南政法大学。阳作洲教授曾长期担任学会副会长,雍琦教授曾两度出任会长及名誉会长,金承光副教授现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1986年获授权招收法律逻辑学硕士研究生,是国内最先招收法律逻辑学硕士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当时的专业方向为诉讼逻辑,隶属于诉讼法学专业;1990年代中后期曾改名法律逻辑,隶属理论法学专业;2004年学校自主设置为法学二级科学科硕士点并获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国家学位办网站公告http://www.moe.e*.cn/publicfile ... 5/200507/10131.html),西南政法大学是国内迄今唯一将法律逻辑学设置为法学二级学科的高等院校(其他高校的法律逻辑均属哲学专业下设的研究方向或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下设的研究方向)。自1987年至2011年,共招收25届120名硕士生,截至2011年6月,已毕业72人,授予硕士学位70人,目前在读硕士生48人。

已毕业硕士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
国家部委(国家外交部、国家安全部);
党政机关(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员会、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州市人事局、上海市杨浦区工商局);
法院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公安局);
律所(青岛、南京、广州、成都等大城市律所);
金融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银监会、中国银行深圳市支行、央行云南省昭通市支行、四川省成都市城市信用联社);
企事业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国土房屋管理局、联想集团北京总部、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法务部);
高等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贵州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安徽阜阳师范学院、贵州凯里学院、解放军通信学院、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硕士点,目前设置有以下研究方向:

1.审判逻辑

审判逻辑,亦称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国外通称为司法逻辑。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司法人员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判决或裁定结论的过程,亦即法律适用的过程,是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对判决或裁定结论的阐释和论证。法律推理的运用,不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体现思维艺术或技巧的智力活动。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推理以及运用的水平如何,是衡量其业务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审判活动中的相关逻辑问题的研究,将更好地促进司法人员法律推理水平的提高。因此,本研究方向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司法推理与法律论证,法庭论辩中的逻辑、法学方法论等。

2.侦查逻辑

侦查活动是重要的司法活动,侦查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进行探索的认知活动,其思维方法的应用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侦查逻辑的研究应该以侦查假设为经,以逻辑学(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普通逻辑、科学逻辑与辩证逻辑;甚至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的原理为纬,其间必须贯穿证据的收集、分析、审查判断,诉讼证明及其标准等法学问题。因此,该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的逻辑问题、侦查推断、司法鉴定推理、侦查假设的建立与验证、侦查方法论等。

3.法律思维与司法技术

法律思维,亦即法律人思维,就是法律人在完成其职业任务时的思维方法、思维技巧以及应掌握的司法技术。本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思维、裁判理论、司法推理与法律方法论等。

4.法律规范逻辑

法律规范逻辑是规范逻辑(道义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我国的规范逻辑研究水平还有相当差距,对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还刚刚起步。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规范算子与法律规范、道义推理与道义悖论、规范推导与法律解释、逻辑在立法中的作用、法律信息学与法律专家系统等。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专业硕士生,开设的主要课程有:

法理学专题研究、形式逻辑原理、数理逻辑基础、法律逻辑引论、侦查逻辑导论、中西逻辑思想史专题研究、逻辑学前沿问题研究、逻辑学经典名著选读、法律思维与司法技术专题研究、法律规范逻辑专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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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命题逻辑上》1.真假值的意义:真:表情况存在;“1”表存在假:表情况不存在.“0”表不存在2.理解心得:"如果"后只是一个条件,该条件是否存大对结论无必然影响.3。全局性观点:唯一性决定真值,且决定存在,==》决定存在“1”。4。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那么”后为唯一性,“如果”后为不唯一性5。重点也是根本是:根据不同的逻辑常项之间的关系去研究其在复合命题中的真假值。最根本的就是要确定谁是“唯一性的”。6。总结:强调唯一性。7。方法论指导:如何判断一个复合命题的真值-------1。看符号;2。联想联结词;3。确定唯一性;4。理解并应用。(箭号所指方向即为"唯一性"部分)特殊例子:在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中,P与Q须同时同符号,则其为真,因为这是其P与Q互为"唯一性"所决定的。第四章词项逻辑(上)内涵与外延:内涵是一般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而外延是特殊性或具体性的问题。---外延体现内涵,外延与内涵不可分离。概念:本质就是一种思想。物质的第一性,衍生出不同的特有属性。所以内涵是第二性。一般而言,我们不涉及物质的第一性问题,而是以第二性的内涵为基础,作为第一性来研究语词的属性。第二节词项的种类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虽然不必然具有该群体的属性,是因为个体所具有的各自属性都是基于各个个体属性的抽象概括,一个缩小的共有属性,这个属性就是群体属性。所以群体属性是个体属性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一种概括之上的属性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概念属性。群体属性实质上是指在个体属性的基础上高度概括而创造出的新属性。而类与分子之间就没有再经过“概括”这一环节,而是直接体现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三节词项外延间的关系“属词项与种词项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体现出了“科学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这一哲学原理。“绝对”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稳定性,是运动的特殊状态;“相对性”是历史发展阶段的更替性,是一般状态之运动。“矛盾关系”体现出的是事物之间存大唯一性的对立关系,即唯一的两而性。通俗地说,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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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假、SOP取值为真、SAP取值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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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习,你自己有哪些收获

我的收获是,逻辑学远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逻辑学建立在大量抄袭语法的基础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概念就是语词,判断就是句子,条例就是段落(因果段落)。解词就是定义。简单判断就是单句,复杂判断就是复句。性质判断就是主谓句,主项就是主语,谓项就是谓语,联项就是联结词,量项就是数量定语。假言判断就是假设复句,假言判断的规则就是假设复句的关系。选言判断就是选择复句,选言判断的规则就是选择复句的关系。联言判断就是联合复句,联言判断的规则就是联合复句的关系。论证是议论文的写作方法。简单推理就是句式转换。虽然逻辑学强调与语法学的区别,实际上仍然是一回事。二是各部分之间缺乏理性联系。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概念和非**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相对概念和绝对概念。都是这种分类在逻辑学的其他地方没有再用到,显得孤立。概念之间的分类,分为全同关系、上属关系、下属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这种抄袭几何的分类仅是图形关系,完全没有涵盖全部的关系。这些关系在逻辑学的其他地方很少运用,同时关系判断的很多关系这里没有提出。三是把“是字句”的上属关系判断当成性质判断,造成了举例的大量错误和逻辑学体系的混乱。“S是P.”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本来是系词,逻辑学却把判断动词“是”当成系词来理解。例如,“雪是白的。”“我是学生。”两句话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句式。前一句是主谓式,“是”是系词,没有实际意义,起联结作用,所以才叫“联项”。“是——的”组成固定格式表示强调的语气,这两个字必须同时存在,有“是”必要“的”;或者同时取得,无“的”必无“是”。谓语其实是“是白的”。“白”是形容词。后一句是主谓宾式,“是”是判断动词,有实际意义,表示主语和宾语之间的全同关系或者上属关系。“学生”是名词。并且主语“我”和“学生”之间是上属关系,“我”是下位概念、种概念;“学生”是上位概念、属概念。
2023-09-14 00:55:261

《法律逻辑学》试题,求答案!急等

一、填空题1、概括;限制2、全同(同一);真包含于3、否定式定义4、下反对5、盗窃罪不是非故意犯罪6、可能非p7、不相容8、SIP二、简答题1、属于三段论推理,不正确,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2、(1)不正确,违反了“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2)不正确,违反了“定义必须相应相称”的规则,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3、矛盾关系;若命题(1)为假,则命题(2)为真4、大前提:该校不少同学为富二代小前提:小张同学是该校同学结论:所以,小张同学是富二代无效的三段论推理形式,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三、表解题设黄某去过作案现场为p,黄某为作案人为q则(1)表示为“并非如果p,则q",即 ┓(p→q)(2)表示为“或者p,或者并非q”,即(p∨┓q)无法在这里输入符号化数值形式,真值表也无法在这里输入,请看图片因为(1)和(2)的真假值并不相同,所以两个命题不等值我要马上出去,第4题现在没时间继续做了,如果你还需要答案,晚上我继续回答你
2023-09-14 00:55:391

法律逻辑学大神请进,一个有效的第一格三段论,其大前提不能是什么?

如果是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答案如下: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特称命题。在第一格三段论大前提中,中项作主项,大项作谓项,如果大前提是MIP,即特称肯定命题,则大项和中项在大前提中均不周延,按照“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在小前提中中项必须周延,而第一格三段论的小前提中,中项作谓项,只有小前提是否定命题,中项才周延。再按照“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必须是否定的”规则,结论只能是否定的,则大项在结论中周延,这又违反了“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可见,大前提不能是特称肯定命题。如果大前提是MOP,即特称否定命题,则中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按照“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在小前提中中项必须周延,则小前提只能是否定命题。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又违反了“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的规则,可见,小前提也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综上所述,大前提既不能是特称肯定命题,也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因此,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特称命题。如果是选择题,答案如下:一个有效第一格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是PAM、PEM、PIM、POM、MIP、MOP。
2023-09-14 00:55:531

马峰是做什么的?

马峰,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2014年加入众合教育,担任理论法讲师。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联系与区别: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但是它们并不是两个先后各自独立发生的过程,而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层面。法的发现将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作为一个事实或实际行为过程,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与法律决定或判断之间的关系视为因果关系而进行处理。法的证成,是指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作的决定或判断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以保证该决定或判断是理性的、正当的或正确的。质言之,法的证成并不是将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过程作为一个事实行为过程,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推理或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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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 以“(p→q)→r”和“~r”为前提,可必然推出结论( ) A. ~p∧

What are you s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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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2反对3反对4差等5下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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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的“命题”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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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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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1:02:271

雍琦版法律逻辑学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写读后感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懂得原文,抓住主题思想,然后联系实际展开扩写。具体:1、概述全文;2、写出原文的主题;3、联系实际,对主题扩展;4、最后点题。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要重视“读”在“读”与“感”的关系中,“读”就是“感”的前提、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者说结果。必须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二:要准确选择感受点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可以领悟到没有真本领蒙混过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馅”,认识到掌握真才实学的重要性;若是考虑在齐宣王时南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领导者要有实事求是的领导作风,不能搞华而不实,否则会给混水摸鱼的人留下空子可钻;再要从管理体制的角度去思考,就可进一步认识到齐宣王的“大锅饭”缺少必要的考评机制,为南郭先生一类的人提供了饱食终日混日子的客观条件,从而联想到改革开放以来,打破“铁饭碗”,废除大锅饭的必要性。读后感是指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几句名言,一段音乐,或一段视频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也可以叫做读书笔记,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简单说就是看完书后的感触。
2023-09-14 01:02:481

《法律逻辑学》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这个定义中,被定义项是?种差是?邻近的属概念是?

答:被定义项是(刑法)、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临近的属概念是(法律)
2023-09-14 01:03:011

法律逻辑学问题‘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中的群众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

在这里,“群众”是集合概念。
2023-09-14 01:03:112

逻辑法学难不难啊?

你好,我学法律逻辑学时,感觉还可以吧,其实现在我们所学的这门“法律”逻辑学,大部分还是形式的基础,因为这门课种并不是很成熟。就重要程度来看,法理学比它要重要多了,法律逻辑学你可以简单看看就行,考试不挂就可以了,除非你以后想研究这方面的东西(我觉得在这方面做做研究,空间还是很大的)。
2023-09-14 01:03:221

法律逻辑学作案人可能有作案时间等值什么

只有作案人,才能具有作案时间:某甲具有作案时间;所以某甲是作案人。 5、这起盗窃案肯定不是内盗,因为如果是内盗,就只能或者是某甲所...
2023-09-14 01:03:476

法律逻辑学 当p真、q假时,判断下列命题的真假值

(2)。有个口诀的。“p或q”是一真则真。“p且q”是一假则假。如果P,那么Q只有P,才Q前面是充分不必要条件,后面是必要不充分条件,得要结合结论才行的。
2023-09-14 01:04:091

法律逻辑学大几学

写回答莫羽离殇JM、CPA、知识产权师、税务师、审计师、地产策划师每个学校都不一样,要看学校的具体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法学大一基本都是基础类科目,主科:法理学、民法学(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劳动保障法;公共科:马克思原理、公共英语、逻辑学或法律逻辑学、计算机应用、社会学原理、思想教育与法治。大二: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婚姻家庭、侵权部分)、知识产权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经济法、商法、政治经济学、公共英语。大三:刑事诉讼法、金融法、财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公证与仲裁制度、法律职业伦理。大四:法律写作、论文、证券法、票据法、会计与会计法
2023-09-14 01:04:191

跪求宝鸡文理学院 法律逻辑学教程 补考题

祝你好运!~~~早安
2023-09-14 01:04:303

在法律逻辑学中 有的S不是非P 为什么不能再用换位法了??

换位法有两条规则,其中一条就是“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有的S不是非P”如果换位成“有的非P不是S”,则S在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变得周延了,违反了规则,所以,O命题不能换位。
2023-09-14 01:04:531

试论述三段论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 问题 急求答案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大项通常用“P”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中项通常用“M”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三段论的词项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也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第二、任何一个三段论,其中的每一个词项必须也只能在两个性质判断中各出现一次.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1.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法律推理的含义、特点,民事审判中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局限性,不能适用通用推理形式的情形,以及如何通过实质法律推理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与观点,偏谬粗疏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8400字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种类及其在民事审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理指推理的一般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A是B,如果C是A,那么是C是B2.具体到法律领域,其推理方式行为:法律规定加案件事实,产生判案结论,因此,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3.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法院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是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讲理为基础).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提供了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说明了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根据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三者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情形也大不相同.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成文法体系下是唯一法定允许的通用推理方式,也是最普通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它是指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标准的方法与形式是三段论式推理,在审判中通用的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又称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 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大前提),现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之间具有借款合同,但甲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小前提),乙提出甲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推理结论是“甲应履行还款义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通用的演绎推理形式虽然简单,但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却有着十分重要,非常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有:首先,判案结论在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它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推理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因而使判决具有客观性,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作用.正如黄明耀教授所说:“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主要根据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其次,这以法律规则为起点的推理模式,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科学完善的制定法基础之上,因而对法制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然是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与起点的法律推理虽是成文法体系下通用的推理形式,是判断说理的基本方法,却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因此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客观规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一切A都是B4.由于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通过具体的个案,证明某种普通性的东西,因此在成文法体系下,在民事审判中一般没有适用的余地.它只是在判例法体系的国家里被广泛使用.推理形式为:A1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A2被判成B也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因此所有A类型的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   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民事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具有十分重用的作用.它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列,对此,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理念进行归纳,提练,抽出带有共性的特征,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制定为新的民法规范.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归纳推理,使民法研究走向深入,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民事审判随着时代的脚步一步一步地迈向未来,而永葆活力和青春.   归纳推理也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其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民法适用的安全性造成冲击,由其是法官素质不高时,容易在思维径路,选择归纳对象上出问题.   (三)类比推理   虽然我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是法官在其它领域仍然允许使用类比推理这种逻辑思维方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依据常显不足,类比推理成为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不得已的逻辑方法.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例如,《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欠缺规定,甲与乙斗殴,被乙致伤,如何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往往类推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操作过程是:第一步先比较打架斗殴导致伤害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异同,归纳出它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即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步,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则有此规定;第三步确认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后,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因此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必须慎重使用类比推理,类比对象必须确切、相似,类比方法必须科学、可靠.否则容易犯主观擅断的错误.   二、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条件,为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法律允许的一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判案结论要有法律根据,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没裁判标准.它在判案说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效,十分明显,严谨的三段推理论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程式化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在审判中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但是,严峻的现实已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包罗万象.生活中的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能为法律规则所涵盖.在很多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和那些比较边缘性的民事纠纷面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则捉襟见肘,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民事审判而言,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不能满足复杂民事案件的需要.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三段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却是仰赖大小前提的正确性.民事法律规则即是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又是对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而判决理由的核心内容无疑是选择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即确定判断说理的大前提就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对于大量的普通、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法官比较容易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民事立法方面则属空白点,或词意模糊,规则不明,这时如何选择大前提就成为难题,通用的演推理方法已无法解决民事案件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前提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公序良俗、于法理不通.这时就不能再适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在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如果大前提选择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达人都是聪明人;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聪明人5.推理的形式并无疑问,结论自然不会错,但是大前提的谬误则是显而易见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无法保证大前提的真实、可靠.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不能适用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的需要,公共福祉需要相矛盾,相冲突时,不能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条件和大前提.冲突发生时,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应服从于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共福祉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立法者在确定一般民事制度时也更设例外性规定以合乎社会的需要.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认或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实践中社会的特殊需要表现为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秩序的需要,公共福祉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社会安全与稳妥的需要,总而言之,是社会需要.一般法律规范有时有不能一贯到底的情形,法律规范与社会需要时有冲突.冲突发生时应服从社会需要,换而言之,应考虑社会效果,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绎推理因正义和社会需要而停止,更设例外规定,这样的规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举不胜举,又如在执行时,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但应当为其保留必在的生活用品,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基本生存权优于债权.   这些例外性的规定,充分映证了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的需要.在选择大前提、确定法律依据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这一民法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结论,不去考虑判决的实际效果.   另一方面的不能适用三段论式推理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冲突,如,此法律条文与彼法律条文不一致.2、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4、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5、对同一个案件即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原则,并且可适用的规则与原则相互冲突.   三、着力开展实质推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民法在理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理性经历了一连串的打击之后,人们开始对演绎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表示怀疑,如承认成文法,制定法的局限性,从认为法官判案犹如法律的复印机,到承认法官可以能动地解释法律,甚至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否认法律,法律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圣经,而仅仅是判案的依据,通用的演绎推理方法在现实生活的需要面前也会捉襟见时等等,这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探讨如何能动地运用新的推理方法以弥补三段论式推理的不足,即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情况5,当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时,运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实质推理,在一定框架内寻找和确认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根据,无疑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6.在民事审判中因出现上文所说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适用某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等不能适用常用形式推理时,则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进行实质推理时应当考虑到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则的民法价值取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兼顾社会的公正要求和道义原则,最终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推论中作出选择和决断.   当民事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民事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当民事审判无法可依时(当然不包括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也需要依据公理来推理选择,公理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   正是因为实质推理有上述的特点,使得实质推理成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审理民事案件,寻求,确立判案依据,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下面的案例及笔者所在法院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审理的系列为农民工清欠工资的案件足以说明这样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例证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某些医生作手术不是靠技术而是靠胆量”,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但这却是一些地方的事实.由于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医术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受害病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肇事的医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他医生更不能从中汲取任何教训.但是不少法院对此的反应是无能为力.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有学者指出这一行政法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特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差错”的话,即使医生有过错,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行政法则被修订之前就没有任何办法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说,有医疗差错就是做了错事,做错事就是侵权,有过错或疏忽就是有可归责性,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道理其实不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中认为“门诊部的行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说明医疗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说,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修订之前是有办法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适用与我国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有违的某个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公正的.   例证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22日,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是马克主义活的灵魂,是现代民事审判应秉持的思考方法,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以及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笔者所在的中院根据党中央、省、地委提出的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案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依据,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院在对村办破产企业进行执行时,多次遭到该村115户村民的阻拦,经查,该企业在成立时,因资金短缺曾向这115户村民借款28万.在申报债权时,村民们并不知道申报债权这些对他们来说拗口而又陌生字眼的具体意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所以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案件业已处于执行阶段,其要求依法应当驳回.但破产企业曾向村民借款未还却也是证据确凿,依实体法规定,债权人理应将执行所得财产分羹予115户村民.当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中院没有无视案件的具体事实,拘泥于法条,机械地按通用推理的思考方法驳回115户村民的要求,而是以应当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等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为依据,再三给债权人做工作,最后经过中院的努力,债权人与115户村民达成协议,答应从执行所得财产中分出28万给115户村民,通过中院的工作,协议得到顺利的履行兑现.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结快审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仅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笔者所在中院就为3729名农民工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血汗钱”近200万元.而笔者所在的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17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200万元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在运用实质推理的思维方法打破以往传统作法,创新上述工作方法时,笔者作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曾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于再三的犹豫与权衡:虽然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与实质推理的辩证方法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法条并不是必须绝对执行的圣旨.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毕竟是成文法系,依法办案,三段论式推理是当代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很多人已习惯一层不变地执行法律条文,而且万无一失,若严格遵守三段论式的推理,机械地以法条为前提断案,就算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明显不合理,那也是立法者的过错,与法官无关.同时严峻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是法盲,不知告,不会告,那些工资即是他们的血汗钱,也是他们一家老小企盼了一年的全部经济收入.面对这样的事实,若再拘泥于法条,无动于衷地机械办案,那么法院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将会形同虚设.这即违背了中央关于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又与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再三权衡,司法为民的宗旨给了院党组智慧与勇气,使身处矛盾中的我们最终有了合乎社会需要,合乎民事基本原则与立法原意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实质推理容易发生的谬误主要来自情感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即法官违背理性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应防止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绝对遵从法律规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遇到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也拒绝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破例处理;另一种情况则是滥用裁量权,这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很高,办案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推理时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即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的案情,使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能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现状及其发展的综合要求. (宋效国 祝玉芝)   注释:   1、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2、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3、张骐著:《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1页.   4、同2,第137页.   5、葛洪义著:《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页.   6、于大水著:《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4页.   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把定罪三段论视为一般三段论,定罪三段论是在审判工作的思维实践中总结出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定罪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论;罪名定义;推理形式
2023-09-14 01:05:011

我是一名大一的法学新生,我们上的课都是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中国法律史之类的,我觉得很空,该怎么学?

司法考试必考内容
2023-09-14 01:05:123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题:在世界杯足球赛中、甲、乙、丙、丁四个队进入半决赛,球迷小李、小刘、小王、小杨在

我参加了隐藏
2023-09-14 01: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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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逻辑学》模拟卷及参考答案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得分  得分 评卷人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属概念与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 )和( )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 )错误。  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 );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  4.根据模态判断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是杀人犯”为( ),“某甲必然不是杀人犯“为( )。  5.在下列三段论形式中填入恰当的符号,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形式:  P A M  ( ) O ( )  S( )P  得分 评卷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性质判断各判断形式的逻辑性质是由( )决定的。  A.变项 B.量项 C.质 D.量项和质  2.“思维形式”这一概念属于是( )。  A.集合概念、正概念、单独概念 B.单独概念、负概念、非集合概念  C.普遍概念、正概念、集合概念 D.非集合概念、正概念、普遍概念  3.若“A可以分为B,C,D”是一个正确的划分,则B和C的外延一定是( )。  A.矛盾关系 B. 反对关系 C.交叉关系 D.属种关系  4.“没有一个成功的人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为( )。  A.SAP B.SEP C.SIP D.SOP  5.“某甲有作案时间”和“某甲没有作案时间”两个判断具有( )。  A.矛盾关系 B、反对关系 C、下反对关系 D、差等关系  6.下列性质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中,错误的是( )。  A.SAP→PIS B.SEP→PES C.SIP→PIS D.SOP→POS  7.与“并非被告既收受贿赂,又玩忽职守”有等值关系的判断有( )。  A.被告既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玩忽职守  B.被告或者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  C.被告或者没有收受贿赂或者没有玩忽职守  D.如果被告没有收受贿赂,那他就是玩忽职守了  8.既断定SAP假,又断定SEP假,则( )。  A.违反同一律 B.违反不矛盾律 C.违反排中律 D.不违反逻辑基本规律  9.在航天科学研究发展,人未正式乘坐航天器遨游天空之前,先用其它一些动物做实验,通过考察鼠、狗、兔等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能经受长时间失重的考验,于是得出结论:“一切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都能经受长时间的失重考验。”这是属于( )推理。  A.必然性 B.假言 C.完全归纳 D.简单枚举归纳  10.运用反证法进行论证时,其反论题“非P”与原论题“P”是( )。  A.等值关系 B.矛盾关系 C.反对关系 D.交叉关系  得分 评卷人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请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A.强制措施 B.逮捕 C.取保候审  2.设S真包含于P,M与P交叉,M真包含S,用欧拉图表示S、M和P之间的三种外延关系。  得分 评卷人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运用对当关系或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从“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能否推出以下结论?为什么?  A.并非有的盗窃罪不是故意犯罪。  B.所有故意犯罪是盗窃罪。  C.所有非故意犯罪不是盗窃罪。  2.“受贿罪是渎职罪,贪污罪不是受贿罪;所以贪污罪不是渎职罪。”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企业财会科大量现金被盗,经侦查后发现只有两人具备作案的条件,或者是李某所为,或者是赵某所为;现已有材料证实李某盗窃该企业财会科的现金,所以不可能是赵某所为。”这个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只有从死者尸体内检出砷的残余物,死者才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今死者尸体内检出了砷的残余物,所以,死者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同时断定“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两个判断为真或为假,是否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若违反,则违反什么规律?为什么?  6.分析下列案例中的论证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某村发生一起枪杀案,被害人的妻子说:“凶手一定是李某,因为我丈夫被害的那天晚上,张三很晚才回家;而且他当过兵,枪打得很准;加上我丈夫过去当村长时批评过他,有旧仇,所以,一定是李某报复害死我丈夫的。  参考答案  一. 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概括 限制 2.定义过宽; 3.肯定 全称; 4.真、假;  5. P A M  ( S )O( M )  S( O )P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D ; 2.D ; 3.B; 4.A ; 5.A 6.D ; 7.C ; 8.D ; 9.D ; 10.B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  A  B C  2.  M S P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设已知判断为SAP,则ABC三个判断分别为 、PAS、 ES。其中:  SAP与SOP相矛盾,运用对当关系推理,能推出A判断,SAP→ ;  SAP不能推出PAS,否则违反换位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根据换质位交替法,能由SAP推出C判断,SAP→SE → ES。  2.这个推理属于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或答:违反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  3.这个推理属于相容选言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规则,犯了“由肯定到否定”的逻辑错误。  4.这个推理属于必要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的规则,犯了“从肯定推否定”的逻辑错误。  5.“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是矛盾关系,同时断定为真,违反不矛盾律;同时断定为假,违反排中律。  6.这个论证不正确。违反了“论据与论题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的规则,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因为被害人的妻子所列的论据还不足以断定李某是该案的凶手。
2023-09-14 01: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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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1:05:512

法律逻辑学欧拉图解法求大神,看不懂啊,怎么画

1.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标有横线的概念间的外延关系:①《祝福》(A)是鲁迅(B)写的,不是巴金(C)写的,巴金是《家》的(D)。②小明是个小学生(A),她表哥是个中学生(B)并且是三好学生(C),他爸爸是个工人(D)。③巴金(A)是文学家(B)不是历史学家(C),郭沫若(D)既是文学家又是历史学家。④演绎推理(A)是推理(B)的一种类型。它是必然性推理(C),而不是或然性推理(D)。⑤概念外延间的交叉关系(A)是一种对称关系(B),同时又是非传递关系(C),而判断间的等值关系是一种传递关系(D)。2.已知:概念A与概念B交叉,A与C全异,A真包含D,B与C交叉,B真包含D,请用欧拉图表示A、B、C、D间的外延关系。3.已知:A类与B类交叉,B类真包含C类,请用欧拉图表示A类与C类各种可能的外延关系。4.一个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性质判断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其主项(S)与谓项(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5.已知:(1)M与P外延不相容(2)“所有M是S”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6.已知:(1)M真包含于P(2)“有些S是M”为真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7.已知:(1)“所有M不是P”为真(2)M真包含S请用欧拉图表示S与P可能具有的各种外延关系。
2023-09-14 01:06:001

在法律逻辑学中百万人口城市这个概念是什么概念?

在法律逻辑学中,百万人口城市是指人口数量达到或超过100万的城市,通常包括城市的辖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百万人口城市一般是大型中心城市或者省会城市,是一个地区的人口、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多个方面的代表。在实践中,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也会针对百万人口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规划、管理和服务,以推动城市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同时,百万人口城市也是法律规范和政策组合重点关注的对象,以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023-09-14 01:06:094

请求帮助。这是大学法律逻辑学的考试题。请大神们帮助

B不在现场
2023-09-14 01:0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