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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消防队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2023-10-09 1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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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笔记

法律主观:

在我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一、消防法关于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二、消防法规定的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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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我国《 消防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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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在我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一、消防法关于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二、消防法规定的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法律客观:《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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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 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力量薄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火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1992年11月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的特大火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火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文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火灾未能在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足,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火栓,一个被埋压,一个因积水不能用,周围2.5公里内没有消火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方去寻找水源,延误了灭火时机。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无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火灾的迅速扑救。1994年12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延迟火灾扑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市区只有五个消火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里外去加水,加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1996年7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用。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客房,造成 30人死亡, 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本条第二款对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作了规定。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本款规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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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法律主观:有关消防通道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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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规定。   义务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根据本单位防火自救的需要,由本单位人员组成,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的民间消防组织。本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加强消防工作发挥着重大作用。表现在消防组织方面,除了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以外,还要大力发展地方、民间的消防力量,建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的义务消防队制度。本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单位防火自救的需要。一般来说,如果当地公安消防队力量不足或者没有公安消防队,而该单位又不属于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为了预防和扑救火灾,依靠群众自救就是一项基本的措施。城镇的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场所以及广大农村,尤其是容易发生火灾或者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和单位,都应当尽可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教育、消防检查、消防器材管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根据本条规定,义务消防队的成员由本单位的职工或者乡、村的职工、村民组成。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进行防火检查、扑救火灾和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密集区和工厂企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不少由于自救能力弱,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有利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把提高群众的消防自救能力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消防基础工作来抓,使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2023-09-14 03:48:111

最新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的规定

法律主观:有关消防通道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9-14 03:48:331

消防法第60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法第六十条内容的是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等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023-09-14 03:48:471

消防法64条规定

法律主观:消防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火,隔热的作用,可以减小火灾发生时的威力,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消防门的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一、消防法关于消防门的规定1、目前,并没有常闭式防火门专门的管理规定2、通常的要求就是常闭式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保持常闭状态时,依消防法第60条,可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第25条4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列为防火巡查的内容。4、常闭式防火门作为消防设施的一种,必须保持完整好用。为此,应经常检查其锁闭机构是否损坏,是否违规安装门锁或锁闭,门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损坏达不到设计的防火要求,门的周围是否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门的前后是否设有台阶、门帘等影响疏散的设置。以上在防火门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有相关的条文要求。二、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的标准是什么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三、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消防法对消防门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常闭式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保持常闭状态时,可以罚款。
2023-09-14 03:48: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9-14 03:49: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参照的原则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参照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9-14 03:49:311

消防法哪条规定办公不能住人

法律主观: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 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023-09-14 03:49: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的义务

应该选1
2023-09-14 03:49:4813

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2023-09-14 03:5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1、21条1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2、32条1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023-09-14 03:50:433

违反消防法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023-09-14 03:5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条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2023-09-14 03: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023-09-14 03:5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 A.防火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正确答案)
2023-09-14 03:51: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023-09-14 03:51:372

建筑物间的消防安全距离消防法有规定吗?

有啊!你想看吗?
2023-09-14 03:51:4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是( )。

【答案】:D【精析】本题考查的是消防工作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故此题答案选D。
2023-09-14 03:51:591

消防法规定一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哪些

法律分析:责任人指的就是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023-09-14 03:52:251

消防法消防通道规定

法律分析: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023-09-14 03:52:381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023-09-14 03:52:461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023-09-14 03:53:161

新《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等,做了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023-09-14 03:53:261

消防法第17条规定

法律主观:万事万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稳定性较强的法律,随着时间以及社会的变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废除,修改等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不至于落后,而丧失其公正性。我国的消防法也经历了修订的过程。一、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3-09-14 03:53: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023-09-14 03:53:441

商铺阁楼住人,违反了消防法哪一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23-09-14 03:53:551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023-09-14 03:54:041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

法律主观:《 消防法 》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9-14 03:54:231

简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在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居民家庭用电量也随之增加,这也是夏季火灾多发的原因。因此,夏季防火安全至关重要,为防患于未然,大家要提高防火意识。消防法规定的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2023-09-14 03:54:311

消防法规定多少平米以上要办消防证

法律分析: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场所,申办消防安全许可证时,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但是不含 2000 平方米,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五日内办理完毕。一、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范围如下:(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酒吧;(三)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四)洗浴中心场所;(五)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六)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023-09-14 03:54:441

消防法中规定安全设施有哪些

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水池,喷淋装置,报警系统,消防沙堆等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有以下分类(一)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二)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三)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四)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等。(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八)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等。(九)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十)其它固定灭火系统。现在逐渐形成了消防系统一站式完整体系,快速一站式消防设施工程快速稳定,保障了安全
2023-09-14 03:54:542

第一次违犯消防法怎么罚

8、 凉州词 王之涣
2023-09-14 03:55:053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实施日期2019-04-23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9-14 03:55:131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用那个急疏散预案;(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各单位制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防火灭火、保证消防安全的系统规定。)(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间距一般为消防车能顺利通行的距离,一般为7米)(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023-09-14 03:55:221

消防法第25条规定

法律主观:万事万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稳定性较强的法律,随着时间以及社会的变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废除,修改等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不至于落后,而丧失其公正性。我国的消防法也经历了修订的过程。一、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3-09-14 03:55:301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消防法规定的工作方针一般是:1、消防工作必须要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主要的方针;2、消防队伍必须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3、实行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023-09-14 03:55:391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9-14 03:55:591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023-09-14 03:56:071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法律主观: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2023-09-14 03:56:171

消防法对单位和个人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023-09-14 03:56:261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2023-09-14 03:56:3710

国家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方针是

法律主观:消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主要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消防法律法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023-09-14 03:57:071

违反消防法处罚对照表

法律主观:有下列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该先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023-09-14 03:57:161

消防法第18条规定

法律主观:万事万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稳定性较强的法律,随着时间以及社会的变化,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废除,修改等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不至于落后,而丧失其公正性。我国的消防法也经历了修订的过程。一、消防法第二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3-09-14 03:57:381

个人损坏消防设施处罚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此,个人损坏消防设施,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023-09-14 03:57:4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 义务消防队员 B个人

我选C,打分吧
2023-09-14 03:5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