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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贷需要什么手续?

2023-10-09 13: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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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个人如何从银行贷款?房贷都需要什么手续?

银行可以个人贷款吗?一般来说,贷款的途径通常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但是对于普通的个人来说,一般会用到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本文也将着重以这两种方式介绍贷款的相关情况。银行可以个人贷款吗?有银行哪几种个人贷款。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贷款的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提供有效的担保和银行的其他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就可以提交借款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收入证明、产权证、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料给贷款银行一般以获得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的贷款,最长的还款期限一般20年。由此可见“银行可以个人贷款吗”这一问题就不攻自破了。个人信用贷款方式个人信用贷款也就是个人无抵押贷款,该类贷款不要求抵押和担保,也正因为如此,个人信用贷款的利率要稍微的比抵押贷款的高一点。但是申请程序简便,银行放款的速度也快。个人信用贷款一般只要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居所、良好的信用就可以申请。在符合申请条件后,只需要提交个人工作收入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证明、婚姻证明和贷款用途等资料就可以申请到个人月收入水平5-8倍,最高不超过10倍的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会超过50万,具体则要看申请银行的相关情况了。

房贷需要什么手续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如军官证)

2、借款人及配偶(如有)户口

3、借款人及配偶(如有)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合计需要超过月供的两倍,具体可以喊置业顾问或者银行工作人员给你算)及收入流水(如需)

4、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证明或结婚证,部分银行单身证明不需要到民政局开,只要在规定格式上单身声明签字即可)

5、借款人及配偶资产证明(如需)

6、买卖合同共有人上述5项资料

注意事项

1、各家银行利率政策不一样,可以选择对你更有利的银行,如果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最好

2、首付款肯定是要付了才行,不然银行不会给你贷款,但是付之前必须把上面的问题都搞清楚了来,不要盲目下定,毕竟现在的房市不能算好,等一等也可能是不错的选择

农行房贷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 我只中国平安客户经理,你是要做抵押贷款,基本要求是要求房龄20年内,面积50平方以上,需要提供一下资料的

1.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要提供的资料:

◆ 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个人收入证明或资产状况证明

◆抵押房屋的产权证明(房本)

2.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 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 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结清,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

详细信息可以直接加我腾讯好友;

也可来电详谈,号码在我资料里面(点击“查看更多资料”)

个人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自己名下或他人名下完全产权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用于合法用途的贷款。

业务特点:

1、贷款年限长,最长可达20年;

2、贷款额度高,可达房屋评估值的70%;

3、还款方式灵活,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18-60周岁的自然人;

2、申请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可提供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公房、别墅、商铺、办公楼等。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并登记;2提交资料;3面谈及审查;4签订委托协议;5房屋评估;6银行报批;7审核通过并缴纳担保费;8办理抵押登记;9银行放款

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收入证明,(其它财力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房产评估报告

84493116 -8012 唐先生

.个人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贷款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无限制。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含); 4.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7.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5)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民间借贷需要什么手续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对借贷利率的确定。自然人在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个人去银行贷款需要走哪些流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对的,自己去办的结果就是累得像条狗一样,它最高告诉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不符合贷款要求!骸!!!!!!!!!!!!!!!!!!不符合你不早说,让我跑上几个月了都!!!!!!!!!!!!!!!!!!!!!!

怎么申请个人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您说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吧。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其他请查询您所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 ***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 *** 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 ***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 *** 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

住房贷款个人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首先要有购房的资格

然后,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等)、收入证明、房屋交易合同,首付收据。有时还需要信用记录,税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在购房时一般就与贷款银行联系,(房产开发商或中介一般都有常联系的银行)贷款银行所需的资料会列有清单。

个人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证明、工作收入证明、银行卡流水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北京贷款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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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况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高杉峻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0677560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若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银行只能另案起诉,不仅未能提高催收效率,反而浪费更多时间。笔者结合银行催收业务经验,对实务中法院可能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进行举例归纳,并为银行规避相应风险提出建议。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判断何种情形下法院可能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首先必须明确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在法律层面,“公证债权文书”最早出现于1991年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该条文其后一直未被修改并被现行《民事诉讼法》所采用,但法律条文没有对何为“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定义。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公证债权文书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概念,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各种“债权文书”;二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三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的《执行证书》。首先,《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亦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债权文书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中的“债权文书”指当事人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各种形式的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其次,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如果违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债权文书未经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再次,《执行证书》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的法律文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当债务人违约时,申请人仅凭债权文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必须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联合通知》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上可见,《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对于银行而言,“公证债权文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在内的债权文书;二是公证机构对前述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三是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公证机构依银行申请而出具的《执行证书》。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亦有类似规定。但是,具体哪些情形属于确有错误,这两部法律均未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第二款则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这是《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认定为确有错误的第一种情形。此处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指前文所述的第一部分内容,即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各种“债权文书”。一般情况下,“债权文书”应当满足《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包括:(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在银行的日常业务中,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是常见合同。对于金融借款合同,属于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亦比较明确,合同中也会载明当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一般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无疑。但对于担保合同(尤其是抵押合同)能否单独或与借款合同一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由于《公证程序规则》与《联系通知》等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理论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直到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这一争议才尘埃落定,即担保合同亦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此项规定是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办理程序规定,该条强调的是被执行人一方必须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因为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可以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但是,需要到场办理的只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而《执行证书》并不需要被执行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借款人也比较配合,会按要求到场办理公证。在实践中,部分债务人虽然到场办理了公证,但可能由于出国或外出旅游等自身原因未收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情形是否属于违反公证程序,还存在较大争议。(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笔者认为,此项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三方面内容,因此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属于“确有错误”。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执行规定”中的法律,虽然未明确是实体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已经在第一、第二及第四项规定中有相应规定,因此本项规定主要是实体方面的规定。但该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认定。比如,文书所记载的事实不存在,或者文书所记载的债权数额或范围与实际不符,或债权文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都属于确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笔者认为,对于该项规定中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是指债权文书,比如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联合通知》第一条亦有类似规定。因此,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不能进行推断,当然,默示的意思表示亦不能属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若未载明前述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款规定的是公共利益条款,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因此该款赋予法官自由裁定权。笔者认为,尽管法律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是对公共利益应作严格解释,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轻易引用,尤其是不能扩大为包括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对于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一般不必要适用该款的规定。三、司法实践中其他哪些具体情形可能被裁定不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比较少碰到第一、第二、第四种及第五种情形,而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即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司法解释虽然采用列举式对“可以认定”为“确有错误”的情形进行规定,但“可以认定”意味着并不排斥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也属于“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权认定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从而裁定不予执行。(一)执行标的不明确将被裁定不予执行依据《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由此可见《执行证书》所记载的执行标的应当明确无误。若是执行标的不明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实践中,常见的执行标的不明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标的未写明准确金额;二是执行标的未写明计算方式。比如,某份《执行证书》将执行标的表述为:借款人应偿还某银行货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所有利息(包括罚息)及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等则未作说明。但其中所有利息、合理费用究竟多少,却没有具体载明。实务中,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逐渐持开放态度,即对于《执行证书中》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部分予以执行,而对于不明确不具体的部则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比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北京执行局局长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3条中规定:“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二)公证机构未核查债务履行情况或者执行证书未载明核查过程根据《联合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核查债务履行情况,包括:(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此外,《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简称“《公证协会意见》”)第十二条还要求公证机构审查:(1)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2)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均会载明:“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现查实,……。”若执行证书未核查债务履行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但实践中部分法院不仅要求公证处在实质上核查债务履行情况,而且还要求执行证书必须记载债务履行的核查过程,即执行证书必须载明公证机构具体核查债务履行情况的过程,比如是通过发函核查还是电话核查,核查反馈情况等,否则法院将以“执行证书不符合制作规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三)公证机构核查债务履行情况的方式缺乏合同依据部分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不仅应当核查债务履行情况,而且核查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向债务人当面核实并制作谈话笔录,否则法院对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将裁定不予执行。根据《公证协会意见》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重点审查“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据笔者所见,实务中大部分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并未约定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方式,若此类贷款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机构仅通过电话或信函核查债务履行情况的,那么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将会增加。(四)利率过高或违约金过高是否属于不予执行的理由我国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对上限进行了规定,现行司法解释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同样,《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有权要求要求适当减少。若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24%或者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是否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出的(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不能构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而最高人法院又在(2015)执申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如果因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而整体不予执行,对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公证文书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炳兴已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的执行,无锡中院亦仅按照四倍利率予以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既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合理维护公证文书效力,又避免银盛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执行。在笔者所代理的银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借款利率均为合法,但也有不少案件尤其是外币贷款案件,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高达利率36%甚至60%。对此,不同法院具有不同的态度。有些法院会就利率问题向银行进行释明,如果银行坚持主张高利率,则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由银行另行起诉;如果银行同意放弃过高部分的利息,则法院继续执行。相反,部分法院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放弃过高部分的利息,均直接以利率过高为由裁定对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笔者认为,从法律对约定的违约金或利率过高的态度上看,约定的违约金或利率过高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仅是过高部分或超出法定范围以外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在审查《执行证书》时也应当持有相同的态度,才符合立法的精神或本意。对此,《北京执行局局长公证债权文书意见》亦持该观点,该意见明确规定:“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若是债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判部门经审理,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五)债权数额不准确是否一律不予执行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应当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因此,如果《执行证书》记载的债权数额有误,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的(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则认为:“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能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多计算债权数额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实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核减。”对此,恐怕实践中多数基层法院不会认可,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尚不足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笔者认为,债权数额不准确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数额高于实际金额,二是债权数额低于实际金额。对于前一种情形,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高于实际金额的部分不予执行。比如《北京执行局局长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即明确,只有在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才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而高于实际金额的债权数额是可分的,宜仅对高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而不宜对整个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债权数额确实低于实际金额而债权人仍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余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六)《执行证书》未列明当事人住所地信息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上海某法院认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详细列明包括住所地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公证债权文书就不符合制作规范,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实践中,大量《执行证书》由于未记载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信息,甚至只是遗漏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信息(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性别等信息均有记载),均被该院以《执行证书》不符合制作规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而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简称“《公证书格式通知》”)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信息并非属于《执行证书》的必备要素,甚至随该通知一起发布的《执行证书》参考样式亦未列明当事人住所地信息。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未列明被执行人住所地信息的《执行证书》属于有错误,该“错误”也仅仅是属于瑕疵,并不影响执行。如果仅因这样的瑕疵而不予执行,亦有违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初衷,也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设立目的不符。
2023-09-14 06: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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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法律建议书 和法律意见书有什么区别?贾俊峰律师法律答主律师咨询成为第895位粉丝区别是法律意见书比法律建议书要更严格,出具法律意见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法律建议书则随意性会更大。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律分析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意见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或人产生的想法或看法,而建议则是在这种想法或看法的基础上提出基于自己学识的解决、处理之道以供人们选择、决定、参考。法律意见书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09-14 06:02:20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7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2023-09-14 06:02:291

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2.工作岗位和职责   2.1乙方应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及业务要求的时间内、正确、谨慎、积极和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2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2.3乙方同意根据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方也可以依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公司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4.薪资福利   4.1在劳务聘用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元/月。   4.2甲方享受公司其他相应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福利待遇。   4.3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爱护甲方的任何财产,由于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3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6.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   6.2乙方为退休人员聘用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用甲方按150元/月补足以现金发放给乙方。   7.合同解除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7.2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其它   8.1甲方所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8.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2.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二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联络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退休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期限为年。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2、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3、乙方报酬:总计(包括①基本工资为元;②岗位工资元;③职务工资元)。甲方在每月日前支付上述报酬。   4、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见附件)。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6、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   7、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3天内将有关事项及因履行本协议从甲方处取得的资料文件等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8、特别约定:   (1)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报酬)。   (2)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   (3)双方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方法院处理。   10、本合同首部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乙方负责。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签订时间: 3.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三   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收聘人员: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聘任内容   1、甲方将聘请乙方在该甲方当中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   2、乙方同意接受该聘请事项、知悉并同意成立后的甲方全部经营管理权和甲方的实际所有权都为甲方享有,包括全部证照、甲方用章(包括法人章)都由甲方或甲方予以保管使用,甲方享受甲方全部控制权。乙方所拥有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甲方职务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甲方管理权。   3、双方一致明确确定本协议聘请关系的成立,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乙方只因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中取得相关的报酬。   第二条、聘任期限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的聘任期限为不固定期限,暂以甲方的经营期限为本协议的聘任期限,若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者政策转向,甲方要求撤消聘任的,乙方应当同意(甲方撤销聘任通知即生效),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涉及的全部相关手续。   第三条、聘任报酬   乙方报酬由甲方支付________元。每一会计年度进行年度支付,即经来年底结算后才能支付上一年的报酬。   第四条、任职要求   1、为方便日常事务的操作,本协议聘任投资项目即甲方的变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工作直接由甲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在甲方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保监会、外经委、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规定应由总经理、法人代表出席或出面办理的各种手续(书面或现场),乙方应当积极配合;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出具长期的聘任材料以办理以上相关部门需要的手续。同时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人提供聘任手续处理公司相关事宜。   3、甲方将根据未来实际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甲方增加投资。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增资所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变更登记、资质申请等手续工作,乙方仍有继续配合的义务,相关工作与操作方式参考本协议有关公司注册内容。   4、乙方未经甲方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委托,有以下禁止性行为:   ①不参与聘任或解除聘任由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公司员工;   ②不参与组织编制甲方公司的奖惩、薪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③不参与、享有主持和召集日常工作会议的决定权;   5、乙方不利用在甲方总经理或法人代表的身份从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①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②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参与或进行相关联交易;   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董事、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作为甲方总经理或登记法人代表的名义收受他人财产、对外进行任何许诺等行为。   若有以上任何行为则视为乙方侵犯公司及公司利益,若乙方因此而得到任何利益的,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受贿行为,达到刑事数额或情节的,依法构成刑事犯罪。   第五条、商业保密   1、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依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即使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仍旧有积极保护本协议信息不受外界知晓的义务。   2、该项义务应为本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皆应积极完全履行,否则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给予违约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内容所包含的相关义务皆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内容。若甲乙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当中的任何条款要求,则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________元的违约金。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违约金系双方根据协议义务违反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估算,是双方都充分认识到违约所产生的巨大风险,所以该金额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使产生诉讼后,违约方不应再行要求调低该数额。   第七条、协议效力附则   1、本协议的签订系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为甲方商业投资的经营目的。同时协议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并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任何其它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依法协商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2、针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通知、请求或其它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即为双方的联系地址。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栏。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 4.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四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受聘方:(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5.2023年退休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五   甲方(单位):   乙方(退休人员):   为了发挥退休人员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聘用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定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3、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二、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聘用报酬、工作时间:   1、甲方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聘用报酬   2、乙方工作时间同甲方正式员工相同。   四、伤、病和意外:   1、乙方在受聘用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保险待遇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受聘期间发生非因工伤、病、亡的,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和变更:   1、合同到期,即行终止。   2、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进行协商。   3、因故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时,则解除合同。   六、赔偿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因工作失误或因违反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2、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解除,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标准为未履行合同期限的月数_10%月聘用报酬。   七、其他约定:   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到期仍需聘用的,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合同。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9-14 06:02:491

投资基金常识:开放式基金如何发起和设立

开放式基金是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与封闭式基金的申请设立条件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而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基金管理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1)基金管理公司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2)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必须准备并上报有关文件: (1) 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报告; (2) 开放式基金设计方案; (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方案; (4) 开放式基金募集方案; (5) 开放式基金营销方案和代理销售协议; (6)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7) 开放式基金契约; (8) 开放式基金托管协议; (9)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等。 上述文件中的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还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与运行规则、开放式基金的技术实施方案(包括销售、登记过户、资金清算、基金单位清算、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工作等的工作流程、运行规则、监控方式、技术系统等的说明)、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控制系统、危机处理机制、宣传推广计划及广告材料、系统测试情况等说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如超过6个月没有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2023-09-14 06:02:581

判断对错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上述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023-09-14 06:03:182

担保贷款这行好做吗,想做这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啊

  估计你是想开一间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融资性的)。难度蛮大的,审批很严格,数量控制的相随比较紧。  请到你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局或经信委询问并办理相关手续。  资金有要求,资金专向冻结有时间限制。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报批资料要求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等等、等等,明白了?
2023-09-14 06:03:441

私募基金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基金备案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私募基金备案条件:1.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2.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3.实缴注册资本4.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5.高级管理人员6.内控机制与财务情况7.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8.协会审核通过,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协会通过审核后,发送邮件至管理人邮箱,私募备案成功。机构推荐: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育人尚德,志存高远;互依共存,奋发进取”为企业文化的专业商务服务机构,于2005 年8 月19 日在中国深圳成立,秉承最前沿的服务理念,拥有丰富的经验与社会资源,主要办理业务为公司注册、全金融牌照申请、会计审计业务、综合金融服务和资质审批。
2023-09-14 06:03:546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初次登记材料清单(一)常规格式文件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协会格式文本)2、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协会格式文本,盖章承诺)(以上两项文件模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均可下载)(二)管理人信息1、机构基本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若是);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营业执照;6)管理人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2、实际控制人资料:1)自然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2)法人及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3、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4、财务信息:1)上一年审计报告(若有)2)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三)股东/合伙人信息1、自然人: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2、法人及其他组织:1)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四)主要人员信息主要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1)身份证;2)学历证;3)个人简历;4)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任职时间、职务、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风控负责人、是否为信息填报负责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五)法律意见书由从事相关事项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2023-09-14 06:04:122

银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查意见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法律意见书
2023-09-14 06:04:4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1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二)200 人计算标准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万元。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2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3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回购结果公告。(七)电子化报送要求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4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5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6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项意见。(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7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8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七)认购与缴款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9(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10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 7-1)等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11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以下特别规定: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12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13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1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15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并提交。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16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17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人区分处理:(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披露。(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2023-09-14 06:04:521

关于国有企业股东变更的请示

 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原因,写明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以及受让方。(应与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书写)。  一般格式为:  某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申请:  因某情况,造成什么结果,经股东会议决议,拟进行股份转让的处理,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1、  2、  请批复  某某公司  年月日  附:相关资料  国有股权须公开转让,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文件。
2023-09-14 06:05:151

在对科创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会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二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三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四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科创板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投资者在阅读时需注意哪些方面?首先,发行人预先披露的上述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其次,投资者需应了解,此时,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尚需经上交所和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故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在上交所受理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投资者是否可以查阅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文件?在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投资者可以登录上交所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此外,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2023-09-14 06:05:261

公司法律事务都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合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参考如下表述:⒈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⒉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⒊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⒋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该项内容另外收费),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⒌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⒍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⒎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⒏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⒐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⒑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⒒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2023-09-14 06:05:45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

这个是不是啊?05年3月1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ue5c5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一)资格申请表ue004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二)资源配置说明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三)管理制度和流程1、基本制度(1)公司章程;(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五)相关证明材料ue0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六)业务可行性报告二、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二)封面和侧面ue004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三)字体和页码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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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4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5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7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8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9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10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11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12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13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4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023-09-14 06:06:011

股票发行的条件

证券会设定的。那要看当时情况和社会要求。有时候严有时候松
2023-09-14 06:06:134

实习律师可行性计划书

实习律师还有可行性计划书??
2023-09-14 06:06:442

求:关于询价比价的市场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合作调研报告 公司领导: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各项法制法规的持续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在企业各项工作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在规范的社会大环境下,市场经济等同于法制经济,法律是有效保护公司自身安全的有效手段,我们要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事务工作,使公司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通过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降低公司的内部管理风险,通过建立系统完整的劳动合同降低劳动纠纷,通过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出具可行性法律意见书或者尽职调查报告,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简言之,充分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走符合当今市场经济趋势的发展道路。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在注重做好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基础上,拟聘请专职律师对公司法律事务予以指导和协助。我部门通过多种途径的了解和咨询,对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及XX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和询价,现将调研结果向公司领导报告如下。一、报价公司所需法律服务包括日常服务于专项服务两部分,其中日常服务主要指审查、起草、修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参与公司有关法律问题的会议、谈判,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日常咨询等;专项业务主要指代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参与公司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招投标、改制、资产重组、公司破产清算等。名称报价(元)备注日常服务专项业务XX事务所32000根据实际需要协定XX律师事务所报价已含专项业务费用,但不含专项业务所需食宿、交通及其他办案费用XX事务所60000无XX事务所50000根据实际需要协定二、律师队伍1.XX律师事务所以主任律师???为首的法律服务团队。未出具专业资格及人员基本情况,未提供专门法律事务顾问,无固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名单。口头承诺将考虑增设常驻VV的律师小组。2.XX法律律师事务所以主任律师???为首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简历3.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具专业资格及人员基本情况。口头协议待合同签订后提供专门律师团队名单及资格,确保高效完成法律服务工作并确保服务质量。。三、工作思路及法律理念1.XX律师事务所有需要合作的日常法律事务及专项业务能确保第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位。未确定专人专务。无日常监督指导。无主动性。2.XX律师事务所对于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持防范为先的工作理念,实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复核的工作方式;对于专项业务做到根据不同的业务派遣不同的律师,做到专人专项专责。3.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务工作内容,由指定律师团队中的律师负责专门的工作。确保工作及时人员到位。日常业务工作服务律师不少于2人,专项业务根据需要确定服务人数。四、法律服务合作意向书及法律服务协议附后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2023-09-14 06:06:571

法律大学退休教授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吗?

退休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原则上不受限制。但因为退休,可能年过60,与企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以签订劳务协议的形式,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023-09-14 06:07:072

桂林刑事案件的律师多少钱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律师多少钱 各地律所标准不同,以下仅供参考。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 法律援助 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 律师事务所 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 罪名 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人民 法院 .人民检察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和摘录本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和证据材料.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的处所.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辩护律师可以与的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赁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看管场所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4.辩护律师可以持法律顾问处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5.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案件对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留有辩护人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的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6.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可以申请审判长对 证人 ,鉴定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可以对当庭宣读和出示和各种证据材料提出质证;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同 公诉 人进行辩论,等等. 7.凡属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交辩护人,第一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堤起抗诉,也应附书副本交由法院转交辩护律师,凡有辩护律理由参加的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辩护律师副本。 8.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会见被告人,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隐瞒重大罪行,经辩护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辩护人可以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10.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和指定为辩护人以后,除非被告人坚持拒绝让其继续辩护以外,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负责到底。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充许伪造证据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虚作假,曲解法律对抗审判,逃避惩罚.对在辩护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严格保守秘密,交有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六条(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2023-09-14 06:07:221

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是职称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执业资格,是国家认可的法律工作者.要通过考试、注册才可成为企业法律顾问。
2023-09-14 06:07:462

律师年终工作总结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但是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年终工作总结3篇,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年终工作总结 篇1   另外,在上一年度,本人改变以往传统等当事人上门咨询,律师解答的咨询解答方式,通过网络将自己推向公众视野,网站注册律师资料,积极参与律师互动、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论坛等平台交流,为全国各地的咨询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因此获得了不少案源。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年终工作总结 篇2 主管单位和领导:   我自20xx年5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依照《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规范严格规范工作,认真履行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加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培训。现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将20xx年度执业情况汇报给主管单位和领导,并积极接受主管单位和领导的监督指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律师执业情况 以“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改善金融外部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服务于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其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增值服务。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方式、担保利率、反担保方式,使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在合同管理方面推出动态管理,根据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为公司提供系统的合理化建议,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二、为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无形资产创设和维护、融资等方面为原阳县的机动车装备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推动原阳县在机动车装备领域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促进原阳县域经济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对口支援原阳县齐街镇高寨村、李庄村。为高寨村的引用水的国家扶持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李庄的蔬菜种植户在权益维护、专业合作社设立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公益活动情况 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通过网络、电话、社区宣传等方式,便利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近千件。   四、教育培训情况 通过积极参加事务所和律协组织的一系列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和增强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坚定了律师职业信念。通过对党的历史、党的政策、党员律师先进事迹的学习,深刻领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精神,并积极申请入党。   通过对20xx年度律师的执业实践和理论学习的总结,我对律师职业和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我将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年终工作总结 篇3   去年1月,我进入了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光阴似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之中已经接近尾声。回顾一年前进所的第一天,拿着司考成绩单、刚从大学毕业的我满心欢喜,能够进入律师所实习,我的心中充满了感激和幸运。但是,还没有等我调整好从一个稚嫩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变,工作上成倍的"压力接踵而来。我如同一匹初次渡河的小马,犹豫着迈出人生的第一步时,我发现河水并不是我原先想象的那么浅。   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为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当期待播种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好的成长,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我国法律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证后,只有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考核合格拿到执业证后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师。我知道,这一年的实习期就是国家对我们的培育。感谢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虽然过程中充满的迷茫和艰辛,但在一次次的实践和总结中,在前辈门的心得体悟言传身教中,这一年我坚持了下来,并收获了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以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每一个案件最先锻炼的是我的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   案情的分析是对整个案件的把握,我们要找出对我们有利和不利的情节,选定辩护思路。接着就是写质证意见,它是我们对对方的证据的意见和反驳,如果还没有选定辩护思路而直接写质证意见,就会无从下手或者写出的质证意见非常杂乱甚至会全部没有意义。我因为经验不足,会发现不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之后我学会自己先写然后与指导老师的作比较,这会然我发现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审能力。   法庭是律师的战场,是律师价值的最大体现。经过多次庭审的参加,我认为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对于新律师来说,由于出庭少,在开庭时难免会紧张,所以我们要首先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开庭时不能怕丢脸。   第二,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听、多想,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三、庭审过程中一定要专心,时时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发问和对方的观点上,这是我们才能做出正确适当的反驳。   最后,我撰写代理词和辩护词的能力提高。   在对文案工作进一步熟练后,我的指导老师开始要求我独立的做出一个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报告、证据目录、质证意见表、和庭前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然后和他的方案作比较,以对比的方式来提高我们把握案件的能力。在独立的完成几篇代理词和辩护词之后,我认为写辩护词或代理词,首先要有条理,层次分明,要用简练的语言将自己的观点完全表达出来;其次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也尊重对方的基础上,注意自己的措辞。再次要注重证据链,要学会用证据规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    二、非诉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协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参与客户的谈判。   自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我为很多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收获颇丰:   (1)接待法律咨询首先一定要全面了解案情,若当事人没说清需要先问清。   (2)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问清当事人有哪些证据。   (3)遇到自己不熟悉的问题,切莫打肿脸充胖子,忽悠当事人,我认为应该首先向当事人表示抱歉,然后实事求是的告诉当事人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很熟悉,需要看下法条弄清之后才能回答你,千万不要怕面子上挂不住,毕竟你是在实习阶段,当然也可以介绍另外的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实习期间,我撰写法律文书能力得到提高。之前大学学习的法律文书课程,侧重的是对法院公文如判决书的学习和写作。律师的法律文书内容复杂,而且没有统一的格式,刚开始的时候我真的是无从下手。后来我学着把所里律师的各种文书统一整理了出来,按类型进行分类,现在各类文书的格式我已经基本上掌握。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和技巧上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和完善,法言法语的运用还不是很熟练,这一方面我还需要继续锻炼,继续提升自己。   我在实习期遇到最多的是对各类合同的审查,所里律师前辈告诉我,合同的审查是律师价值最大的体现,一名律师业务能力的最大体现,就是你审查的合同是不同于其他律师审查的。合同中核心内容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在修改各类民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必须相对应,给对方约定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就要给其扣上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与终止条款、解除条款也要一一对应。一份审查后的合同,应该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尽可能维护我方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   参与客户的谈判,也是律师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我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多次会议谈判,这对我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提供了很好的锻炼机会。谈判是律师个人魅力的重要体现,是律师广博知识的充分发挥。谈判时一门技巧,和一项很高深的学问,你不仅仅是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关键是你怎么能说服对方而让他们接受你的观点。谈判前,我们应该与自己的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客户实质上所需要的,谈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掌握住“度”,商业谈判通常是一种以互利为基础的协商行为。谈判的本质是妥协,谈判的艺术是把握妥协的“度”,掌握了适当的尺度,谈判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对律师及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   一年的实习期,让我深入到律师这个行业,使我从当初书本上、电视里对律师及律师这个职业的肤浅认识变得逐渐深刻。以前总以为过了司考,掌握了专业法律知识就万事大吉,后来才发现律师其实是一类实践性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   首先,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其次,我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我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来了律所才真正理解了这句话的含义。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必须结合才能干好律师这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能接触到的案子中,观摩律师的办案经过才发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实践的浅薄。学无止境,我很庆幸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在所里帮律师整理过卷宗、为案卷编码、写办案总结、查找法律依据、查询材料等,在工作中培养了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巩固了知识,发现了不足。更重要的是我得到了锻炼,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财富。   细细品味在律所实习的这一年,每一天都过得平凡与充实,虽然平凡,但潜移默化中,我知道我在进步。我发自内心的感谢律师所里的每一位律师,感谢所里的内勤,感谢你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新的旅程即将到来,我将收拾行囊重新上路。我想只要我心怀希望,坚持自己的梦想,在未来执业的道路上,一定会克服困难,早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
2023-09-14 06:08:001

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不是律师

是的
2023-09-14 06:08:107

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ue5c5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一)资格申请表ue004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二)资源配置说明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三)管理制度和流程1、基本制度(1)公司章程;(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五)相关证明材料ue0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六)业务可行性报告二、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二)封面和侧面ue004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三)字体和页码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4 06:08:271

公司上市应具备什么条件

在储存那豪情壮志的迷惘。那豪情壮志的梦,我说谁。我非常抱歉,夫人,
2023-09-14 06:08:388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第九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第十四条 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2023-09-14 06:09:04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表中的证明文件是什么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否满足施工要求。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3.地址符合工作已完成。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满足开工要求。工点放样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7.“三通一平"已完成
2023-09-14 06:09:213

注册制下创业板发行审核有哪些关注要点?

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在发行审核中,深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一是发行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请示证监会。二是上市条件的审核。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保荐书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是否就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理由和依据。深交所对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核查,并修改相应申请文件。三是信息披露的审核。深交所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2023-09-14 06:09:571

河北省"两个专项行动"指的是什么?

5月17日,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和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指导一组来石指导。指导组重点听取了市专项办负责人对我市开展两个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到市专项办各组进行了实地指导。指导组对前一阶段我市两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认为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对两个专项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亲自谋划部署,结合省会发展实际,升级并增加清理内容,与省委要求高度契合。领导及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有力,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完善。工作标准高、措施明、推进力度大,两个专项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指导组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地点评了我市两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把问题找准、找实,立行立改,以问题整改实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县督导问责组的作用,真正亮剑,严于问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推动自查自纠阶段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地生效。河北省,简称“冀”,因位于黄河以北而得名。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河北地处中原地区,文化博大精深,自古有“燕赵多有慷慨悲歌之士”之称,是英雄辈出的地方。5月17日,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和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问责指导一组来石指导。指导组重点听取了市专项办负责人对我市开展两个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到市专项办各组进行了实地指导。指导组对前一阶段我市两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认为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对两个专项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亲自谋划部署,结合省会发展实际,升级并增加清理内容,与省委要求高度契合。领导及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有力,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完善。工作标准高、措施明、推进力度大,两个专项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指导组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地点评了我市两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把问题找准、找实,立行立改,以问题整改实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县督导问责组的作用,真正亮剑,严于问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推动自查自纠阶段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地生效。
2023-09-14 06:07:172

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哪些内容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为三大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内容 (1)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 经济发展是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的基础。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体现。 (2)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 (3) 社会可持续发展 方面 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公平是环境保护得以实现的机制和目标。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生态可持续是基础,经济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下一世纪人类应该共同追求的是以人为本位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 所谓公平是指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之间的横向公平;另一方面是指代际公平性,即世代之间的纵向公平性。 持续性 这里的持续性是指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保持其生产力的能力。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保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共同性 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的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必须争取全球共同的配合行动,这是由地球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
2023-09-14 06:07:181

诗经采薇表达了什么情感

表达了作者一种报效国家,不惜血酒疆场的豪放情怀,在残酷战争之中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的悲哀,以及对遥远的故乡的浓得化不开的思想感情。
2023-09-14 06:07:194

消防官兵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主要是应急救援和灭火的。根据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3-09-14 06:07:191

如何编制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是一个区域内旅游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实现方式的整体部署过程,是各类主体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指导依据,在旅游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统筹和引领作用。 旅游规划编制要以国 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适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并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对上述规划提出改进要求。 旅游规划编制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程序: 第一,任务确定阶段。委托方确定编制单位;制订项目计划书并签订旅游规划编制合同。 第二,前期准备阶段。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旅游客源市场分析;旅游发展竞争性分析。 第三,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区主题;确立规划分期及分期目标;提出产品及设施开发思路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提出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措施、方案和步骤;撰写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23-09-14 06:07:231

医保定点单位怎么办理

到医保中心,带齐有效证件和医院资料去办理定点就可以了。
2023-09-14 06:07:245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包括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包括如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有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1、经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保的名义取消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发展是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的基础。但可持续发展既注重经济增长的数量,又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2、生态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力相协调。在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的生态环境,这意味着人类的发展被控制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3、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公平是环境保护的机制和目标。可持续发展指出,世界各国可以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发展目标,但发展的本质应包括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保障人民平等、自由、教育、人权和免受暴力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人们满足需求能力的能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是加强我国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和谐发展之路。
2023-09-14 06:07:271

公安现役消防,改制后,灭火的军人,还是现役吗

公安现役消防,改制后,灭火的不是现役军人了。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扩展资料:跨军地改革着眼全面落实党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1、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2、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3、公安警卫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警卫部队转到地方后,警卫局(处)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不变,承担规定的警卫任务,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4、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5、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6、武警黄金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自然资源部,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任务和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现役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有的部分企业职能划转中国黄金总公司。7、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8、武警水电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充分利用原有的专业技术力量,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组建为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名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9、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海关执勤任务。参与海关执勤的兵力一次性整体撤收,归建武警部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023-09-14 06:07:271

党务村务财务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群众心中有了“明白账”,拓宽了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群众通过“三务”公开,明白掌握了党务、政务、村务状况,一旦发现问题,积极举报,有效拓宽了问题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在基层,往往存在着上级监督受人财物制约、部门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乏力的情况,“三务”公开制度弥补了这些不足,给群众监督提供了平台。部分基层干部,利用农牧民文化程度低,政策把握不准的弱点,滥用手中权利,谋私利,乱作为。“三务”公开制度的施行,倒逼这些干部“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的发生。三是工作“透明度”增强,倒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三务”。不公开、乱公开、公开不到位都是落实责任不力的体现,是服务群众意识不强的体现。做好“三务”公开工作要求干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意识
2023-09-14 06:07:301

个体医疗综合门诊部可以做微创手术吗

病情分析:你好!情况已悉,是要按照相关新农合医疗合作政策进行报销的。指导意见:因为根据省市县医院报销的比例不一样,能够报销的,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新农合办公室相关人员。
2023-09-14 06:07:142

人与人之间为什么需要信任?

人与人之间确实需要信任。信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 信任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度和稳定性。当双方建立信任后,会产生默契和依赖,关系也会更加融洽、长久。没有信任的关系随时面临破裂的风险。2. 信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当信任存在时,人们不需要过多确认和监督,也不会过于担心对方的背叛或欺骗,这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3. 信任有利于合作与交流。当人们相互信任时,更愿意共享信息,并且期待获得对方的支持与配合。这种态度促进了协作与理解。4. 信任可以带来心理安全感。当我们得知对方信任我们并依赖我们时,会感到安心和踏实。知道有人信任你并支持你,可以让人坦荡和自信。5. 信任有利于创新与进步。在信任的环境下,人们不会过于担心失败或被责备,更敢于尝试新事物和表达真实想法,这有利于激发创造力。然而,信任也需要谨慎而建立。过于轻信会导致被利用或上当受骗,甚至造成损失。所以信任需要在交往中慢慢培养,需要对方不断的诚信与履行来加深。人与人之间建立适度的信任很有必要,但信任也需要理性与审慎,不可完全相信对方且忽视自我利益,那样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之,适度的信任可以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降低沟通成本,有利合作与创新。但信任需要慢慢建立,也需要理性,不可完全相信对方或忽视自身利益,否则很容易受到利用。人与人之间建立平衡的信任度,是一门重要的学问与技能。
2023-09-14 06:07:091

综合门诊部如何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拿着所有的东西到北京市卫生局
2023-09-14 06:07:062

这首诗描述了这样的一个情景:寒冬,阴雨霏霏,雪花纷纷,一位解甲退役的征夫在返乡途中踽踽独行。道路崎岖,又饥又渴;但边关渐远,乡关渐近。此刻,他遥望家乡,抚今追昔,不禁思绪纷繁,百感交集。艰苦的军旅生活,激烈的战斗场面,无数次的登高望归情景,一幕幕在眼前重现
2023-09-14 06:07:011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哪些内容?提供那些图件?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认为,总体规划主要是在充分调研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解决旅游区的六个定位和六个布局问题。六个定位是:功能定位、目标定位、市场定位、规模定位、形象定位、风格定位。六个布局是:功能区划分基础上的项目选择和布局、给水管线布局、排水管线布局、道路管线布局、电力管线布局、通讯管线布局。  文本部分一般应当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 研究分析:规划背景、旅游区开发条件分析、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定位与规划理念;  第二部分 规划布局:功能分区与项目布局、绿化及植被抚育规划、水电电信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部分 经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营管理规划、分期发展规划、旅游形象策划与推广、旅游市场开拓规划。总体规划图纸部分应当包括: 旅游区宏观区位图、旅游区周边旅游景点关系图、旅游区现状图、旅游区建设用地分析图、旅游区水流流向分析图、旅游区功能分区规划图、旅游区分区分期规划图、旅游区规划布局图、旅游区公共设施布局图、旅游区道路交通系统图、旅游区水电系统规划图、各功能区景观意象图。
2023-09-14 06:06:591

在哪一年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在1987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提出来的.
2023-09-14 06:06:591

霍桑实验在管理心理学上的意义

霍桑实验在管理心理学上的意义如下:霍桑实验是管理心理学中的一个著名实验,是关于人群关系运动的实验研究。1924—193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Mayo,George Elton,1880—1949)主持的在美国芝加哥郊外的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所进行的一系列实验。它发现工人不是只受金钱刺激的 “经济人”, 而个人的态度在决定其行为方面起重要作用。霍桑试验对古典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地突破,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点从工作上和从物的因素上转到人的因素上来,不仅在理论上对古典管理理论作了修正和补充,开辟了管理研究的新理论,还为现代行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管理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典管理理论的杰出代表泰勒、法约尔等人在不同的方面对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且对管理实践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着重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纪律性;而未给管理中人的因素和作用以足够重视。他们的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社会是由一群群无组织的个人所组成的;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力争获得个人利益,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收入,即“经济人”;管理部门面对的仅仅是单一的职工个体或个体的简单总和。基于这种认识,工人被安排去从事固定的、枯燥的和过分简单的工作,成了“活机器”。从20年代美国推行科学管理的实践来看,泰勒制在使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也使工人的劳动变得异常紧张、单调和劳累,因而引起了工人们的强烈不满,并导致工人的怠工、罢工以及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等事件的出现;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有着较高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工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体力劳动也逐渐让位于脑力劳动,也使得西方的资产阶级感到单纯用古典管理理论和方法已不能有效控制工人以达到提高生产率和利润的目的。这使得对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的寻求和探索成为必要。
2023-09-14 06:06:571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党内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023-09-14 06:06: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