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票据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10-09 18:30:01
共1条回复
康康map

票据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票据法司法解释是为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能够有效的进行处理.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票据法的特点

(一)强制性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完全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造成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

(二)技术性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

(三)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票据法注重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

上文讲述了票据法司法解释是什么,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规定》的修改对票据市场影响或大或小,票据法的特点我们也要掌握,小编提醒大家最好是了解相关内容,才能够发挥好作用.非常感谢你的阅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本官网的更新!

相关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 【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2023-09-14 12:29: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09-14 12:29:451

什么是票据法?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案】:票据法就是专门规定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与其它民事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一般认为有三个较为鲜明的特征。第一:票据法是强行法。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票据是严格规范的要式票据,不得任意签发;票据行为也是规范的。第二: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是为了方便商品交易和信用而制定的,因而侧重对票据进行纯技术的规范。第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使国际支付和信用工具也趋向一体化。大部分国家的票据法均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和《统一支票法》为蓝本而制成。
2023-09-14 12:29:531

票据法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票据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的票据立法不同的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而国外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的票据法只对汇票和本票作出规定,并不涉及支票问题。考虑到支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为了保证票据法的完整性,避免重复立法的麻烦,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一并规范。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广义票据中所指的诸如发票、提单、仓单、股票等之类的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023-09-14 12:30:001

票据法的概念是什么

   问:票据法的概念。    校解析答案: 票据法的广义、狭义两种概念。   (1)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法律关系的规定。   (2)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关系、票据制度、票据规则的法律法规。仅仅指以票据法为名的,或在法律上以“票据”专门作为一编一章一节的,都叫做狭义的票据法。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2023-09-14 12:30:081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三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023-09-14 12:30:151

如何理解票据法的二元性

简单说来就是票据法1、在性质上是私法,但有公法色彩;2、是任意性规范,又含有强行性规范;3、是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规定;4、是国内法,又包含国际统一性
2023-09-14 12:30:262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几种?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扩展资料:一、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6、流通作用。二、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23-09-14 12:30:361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1、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023-09-14 12:30:441

票据法的特性是什么

   问:票据法的特性。    校解析答案: 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比,票据法具有自己明显的特性,(1)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其所规范的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票据活动和票据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应该属于私法。但同时,票据法又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又有许多的规定是法定的内容,当事人不得任意的来变更,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票据法里面又有一些公法的性质。尤其是说,票据的伪造、变造里面,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这些情况,都体现了公法性质。   (2)票据法的强行性票据法关于票据种类限制、关于票据行为的规则和票据制度的设定等,除了有限的方面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另行约定外,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随意变更和任意适用,因此,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3)票据法的技术性票据法,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体现在有很多的技术性规范。   (4)票据法是一个国内法,但是它的国际性又很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票据的国际间流通日益增多,强烈要求票据规则的统一,以利于票据的国际流通,因此,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比较强。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2023-09-14 12:31:03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2023-09-14 12:3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规定了票据的种类、发行、背书、质押等基本内容,为票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中国票据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通过规定票据的种类、发行、流转、背书、质押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规则,保护了票据持有人的权益,促进了票据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票据法的规定下,票据被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地位,成为了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票据也具有灵活性和隐私性等特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适应不同的经济活动。自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票据信用体系也逐步完善。目前,中国票据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和多元化的票据市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于哪些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于出票人作为债务人,向持票人作为债权人发出的,载有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者电子信息,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本票、存单等。不适用于无条件支票和个人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票据市场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为票据的种类、流通方式及交易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保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票据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 为了统一票据制度,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票据发行和流转活动,维护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法。
2023-09-14 12:31:21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些?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具体如下:1、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内容如下:1、出票制度,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2、背书制度,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3、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综上所述,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从狭义来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三种,每一种都对应着不同的制度,而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票据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023-09-14 12:31:321

票据法的意义是什么

   问:票据法的意义。    校解析答案: 制定票据法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律关系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行为是一种特别民事行业或商事专门行为,根据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及其性质,规范票据行为。   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规范票据行为种类;例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行为限定为四种: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其二,确定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例如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独立性、协同性等;   其三,设定各种票据行为的要件及其后果,例如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各种票据行为相应的票据责任等。   (2)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大类上来分,票据的当事人实际上分为两个:一个为债权人,一个为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角度讲:票据法首先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也相应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的规定,关于利益返还权的规定,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等,都反映了票据法对于票据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其二,为了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在规定、赋予了票据权利人有多种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票据权利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因此从这一方面,也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的情况,这些也充分的体现了票据法对债务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本身为流通证券,它的流通次数是无限制地。每一次流通都会涉及到经济利益。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确立票据制度,设定票据规则,保障票据流通使用,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其二,区分票据违法行为,打击伪造、变造及其他票据欺诈行为和有关金融犯罪。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发达,社会经济也相应发达。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2023-09-14 12:31:481

与票据法有关的法律

法律主观: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 票据法 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023-09-14 12:31:571

票据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票据法对本票是如何规定的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 银行本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而狭义的外汇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 支票 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一般本票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2023-09-14 12:32:141

票据法的特征是什么?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一)强制性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完全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造成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为安全、便捷起见,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义务的形成(实质)方面尊奉私法自治,在票据行为(形式)方面则采用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在票据活动中,凡是不适法之举措或疏忽之过失,就不能发生预期的票据法律效果,其结果,或是票据无效,或是行为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断无协商解决之可能。如中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技术性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三)统一性票据法注重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
2023-09-14 12:32:362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法律主观: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 1、变造人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 票据债务人 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法律客观: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上述规定体现了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二)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对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效力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文义性,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者,均应承担票据责任,负有担保其后手权利实现的义务。(五)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有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并不能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特别是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追回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将占有的票据交出,当然,其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但如果前手就是伪造票据的人,持票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赔偿。(六)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不能发现票据被伪造或者事实上也无法知道票据被伪造的,其付款构成善意有效付款,其付款票据责任因此而免除。但如果付款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有重大过失,构成不当付款,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再次付款。付款人所受损失有权要求第一次给付票款之人返还,被索款人返还后又可以向前手追索,直到伪造者承担损失为止。
2023-09-14 12:32:441

票据法的非票据权利有哪些?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也叫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有关的由票据法直接规定,而非由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权利。  2、与票据权利相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与票据行为亦没有直接关系,亦不以票据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而是基于票据法的明确规定,往往是票据权利人在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而产生的一种输助性权利,同时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又与票据基础关系到中的民事权利不同,它产生于票据流转过程中。  3、我国票据法在制定时,对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大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暗含于票据法的部分条文中,只是后来因票据纠纷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中,对此类权利的内容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票据法理论界,对于票据法的上非票据权利一直缺乏较为深入的论述与研究。
2023-09-14 12:33:071

山西自考票据法科目的重点内容是?

自考票据法考试重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更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14 12:33:151

票据具有哪些性质

票据的性质: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1、流通性,票据法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地完成转让手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票据法还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拓展: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它代表着持票人对某一权利或债务的所有权,并具有可以转让性的特征。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承兑。承兑指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向银行、信用社等商业机构出具承兑请求后,该机构在票据上签字并表示承兑,承担了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的法律责任。3、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将支票、汇票等票据交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按照一定比例折价出售。贴现是从票据的到期日推算贴现日,然后根据贴现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的。4、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自己所持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移是以背书的形式完成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类型。5、追索。当票据到期未能获得履行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追索权利让背书人和承兑人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后立即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会丧失追索权。6、票据行为的意义。票据行为是票据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等行为可以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它不仅便于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7、总结。总之,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是票据交易中的重要行为,以此促进了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各类票据有着不同的交易特点,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持票人来说,选择适当的票据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14 12:33:251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为什么错?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没有后面这一句“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为支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银行付款只能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银行不是一个具体的人,银行不会有什么住所或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条是支票的定义,很明确,支票上的付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即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023-09-14 12:33:564

现行的《票据法》于( )年8月28日通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答案】:C《票据法》最早于1995年5月通过,现行的《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2023-09-14 12:34:141

票据法 公司法 合同法在会计实践中的意义

您好,有以下意义:(1)加速资金流转见的伪造票据、涂改票据、冒用票据等非法行为,票据法规定要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跨区域,尤其是跨国经济贸易常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造成成品积压、资金短缺等现象,而票据法的实施使企业间的信于制止目前出现较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内部作案提供了有力的用实现票据化,有利于加速企业资本运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法律保障,因而在一定程序上帮助人们树立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理同时,票据法对承兑时间、抗辩时间等都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念,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对于执行票据法规定、及时行使票据权(2)活跃市场交易氛围,增加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性。在社利、履行票据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有助于企业资金的快速流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学习票据法,运用票据法,有利转。于开创中国票据市场,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性和灵活度。(2)提高交易安全别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在对外贸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票据承票据法的规范实施不仅加速企业资金流转,而且这种流转是兑业务对于解决外贸交易中的资金周转难、信用难以建立等问题安全的。例如票据法规定,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具有重要作用。因而,只有全方位带动各个市场主体真正活跃起票据的或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来,相应地解决贸易中的问题才能真正增强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仅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来看,票据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企业或当事人造了经济活动的开展。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票据法在未来的经济运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些都在很大行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它的坚守自有其固有的渊源,而作为经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交易上的安全性。济活动的产物,票据法有必要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展开适当的、因为,学习票据法,学会运用票据工具,用票据法维护自身得体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利益对于企业运营有深刻的意义。
2023-09-14 12:34:251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谢谢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持有的权利移转与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最后持票人向前追索王某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人按改后金额。王某之前的人只按原金额负责。
2023-09-14 12:34:342

合法票据的定义?

票据取得具有合法性。
2023-09-14 12:34:553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客观: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保证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付款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追索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法律主观: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的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四个特征: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2023-09-14 12:35:041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你要到 中国票据网 去查下。所有的这些行为。有详细说明。
2023-09-14 12:35:144

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规定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一、票据追索有哪些分类?票据追索主要分为两大类:1、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1)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什么情况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到期才能进行追索,票据没有到期也可以追索,例如破产情况下可以主张追索权。三、应该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四、银行间也存在着票据追索的情况,那么银行间出现追索是怎样的?银行和银行间的交易,进入场内交易的票据无追索权,如果发生追索,仅能追索直贴行。五、、电子承兑汇票的追索流程是怎样的?发生到期拒付—持票人发起追索申请—承兑人同意后—资金清算—系统选择“同意清偿签收”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发起追索申请,一定要前手同意。资金清算要点线下清算,尽量在线下收到款项后再在系统中选择同意清偿签收。按照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是在被告所在地和付款所在地,一旦发起追索,切记时间不能拖,越快越好,尽早时间的取得相关记录,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申请。六、何为票据支付地?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023-09-14 12:35:291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

【答案】:(1) 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2) 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3) 在票据债务人义务方面,票据法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而是规定影响有关票据债务履行的某些方面,如票据的提示、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等,适用付款地法。(4) 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适用出票地法。(5) 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与行使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证书的做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023-09-14 12:35:371

票据法第53条的解释

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具体如下: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2023-09-14 12:35:471

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是什么

   问: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    校解析答案: 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最怕的《线性代数(经管类)》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以高分通过了,呵呵,谢谢老师,给我们的鼓励。   我的《高级财务会计》过了,73分,可以申请毕业了!感谢校。
2023-09-14 12:35:551

票据法案例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背书日期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的。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4.D公司的主张成立,因为他已经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具有豁免权。5.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6.
2023-09-14 12:36:052

票据法六十一条 六十八条怎么理解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一条主要是说明汇票可以对除持票人以外的前手也就是汇票上背书的人有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除以下三点外到期前的汇票没有追索权。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这一条主要就是保障了汇票的安全性,可以向任意前手追究责任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被追究责任的人再履行责任后也可以向前手追究责任。
2023-09-14 12:36:162

票据灭失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问题二:票据支付是什么意思?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票据交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公示催告案件,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也便于支付人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进展而履行相应的义务。 问题三: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包括被盗、遗失、灭失)怎么办? 以下是流程:1、进行电话挂失,被抢的同时报警。2、向承兑人提出书面挂失止付通知书 提交材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格式的,一式两份) 附:申请人身份证明3、向承兑人所在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越早越好)。 提交材料:公示催告申请书 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所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 附:申请人身份证明4、将法院公告登报。在公告期内有两种法律结果:第一种,公告期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第二种,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第一种情况:1、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申请书公示公告登报满60天后,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除权申请书。2、将法院判书公告登报3、领取案件判决书4、请求支付法院向申请人出具民事判决书,并向票据承兑人送达后,申请人即有权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第二种情况:1、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2、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四:票据丧失理由有哪些?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郸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问题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本人认为一张普通发票丢失,这个应该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内的事。如果金额较大,充其量也是通知一下受理发票的单位,顶多在媒体上发个丢失发票的启示。之后可以把原来的发票作废,再给用户开一个就完了。但是对作废的发票一定要附上刊登广告的原件,作为作废的依据。 以上特此回答! 问题六:银行票据丢失怎么办 到银行打张对账单,让银行盖章,以此入账。 OK 问题七: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内容概要: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它是以违反票据权利人意思的状态和票据占有丧失的状态二者为要件的。票据丧失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它严重损害了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性这一最为重要的根本属性。当前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指明我国目前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有关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经验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阐明票据丧失救济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票据丧失 权利救济 救济之完善 在有价证券这个庞大的体系中,票据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学者多称之为完全的有价证券。①之所以称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是说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②票据是所载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则表现了票据的实质内容。如果持票人不慎丧失所持票据,则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载体和依据。为了补救失票人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来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一、何谓票据丧失 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③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利的意思而票据事实上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票据权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如遗失,被盗:票据权利人有意识但无力抗拒情形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如强夺,抢劫。 (2)丧失占有:占有,指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之状态。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的状态,包括票据权利人自己支配票据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据,同时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丧失占有,即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和控制,包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形。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外观上已不再表现为一张完整的票据;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没有改变,只是脱离了持票人占有。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票据权利人,很多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人尽了保护自己所占有的票据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据的丧失。如果把票据丧失的风险责任单纯地由票据权利人承受,无疑将降低票据在票据使用人心目中的价值,极大地损害票据流通性。显而易见,当票据当事人在取得票据后还要担心若票据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丧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时,票据当事人将会尽量排斥对票据的使用,以保证利益不受损失。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属性,必须在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二、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前种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后种方法。④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对此规定差异太大,目前国际上尚无对此的统一规定。我国《票......>> 问题八:那种票据不可挂失支付 空白票据是否适用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办法。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依票据是否还现实的存在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写而不能辨认,故又称票据灭失;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由于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被人盗窃,即票据又可能转入他人之手,故又称票据的遗失。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三种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一)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应注意:1、必须是失票人有权停止付款,失票人即票据权利人。2、申请挂失止付必须及时。如果失票人未及时申请挂失止付,票据付款人在此之前已支付票据款项,若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由失票人自己承担。3、申请挂失止付的通知方式。一般来讲,挂失止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在情况较为紧急的时候,可考虑先用电话等口头形式,再补办书面手续。4、挂失止付通知时应告知失票的基本情况。失票人应尽可能向票据付款人证明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将票据遗失的经过、遗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等有关记载事项告知票据付款人,并将失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年龄、住址等情况告知票款付款人。如果失票人为法人或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还应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印章。5、丧失的票据必须为有效票据。另外,《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享用申请权的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提起诉讼。失票人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九: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权票据应用什么反应 要看是不是涉外的。   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问题十: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4、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5、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
2023-09-14 12:36: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2023-09-14 12:36:441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票据法 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受理和 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 债务人 (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 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 汇票 、 支票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 代理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 质押 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三章 举证责任 第九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 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 证据 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 一审 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第四章 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 债权人 。 第十八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 。 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 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 立案 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票据效力 第四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一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五条 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七章 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 质押贷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第五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 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法律适用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票据法施行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票据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 身份证 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 汇票背书 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第七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出票人签发 空头支票 、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 中止审理 。 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票据法是我国颁布的一项条文法令,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票据权利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当地的人民法院要管辖因票据纠纷所提起的有关诉讼,在票据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藏票据,有证不说出来,是要承担有关的法律后果的。
2023-09-14 12:36:55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 票据法 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023-09-14 12:37:041

票据法的不足

法律解析:票据法对本票是如何规定的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 银行本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而狭义的外汇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 支票 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一般本票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法律依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023-09-14 12:37:12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票据法对本票是如何规定的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 银行本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而狭义的外汇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 支票 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一般本票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023-09-14 12:37:201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颁布于(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颁布于(  )。 A.清末时期 B.南京临时 *** 时期 C.北洋 *** 时期 D.南京国民 *** 时期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南京国民 *** 于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P340) 本题知识点:南京国民 *** 的民法和刑法,     
2023-09-14 12:37:281

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一部分

1、票据的概念主要依据于票据立法,各国因其在票据立法主义上的不同,其票据概念及包括的证券种类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概念包括了汇票、   2、依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可以将票据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其中境内票据是指该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3、汇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设权证券是相对于证权证券而言的,是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一种划分。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为设权证券。   7、有价证券: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还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两种。   8、票据法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关系、票据制度、票据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有关票据交换、票据贴现、票据结算、票据存款等法规一般也视为狭义票据法的组成部分。   9、指示证券是按证券权利人的表示方法对证券进行划分后的一种证券,指证券上不仅说明权利人名称,而且允许权利人再指定新的人为权利人。指示证券还可以再分为一般指示证券和当然指示证券。   10、个别发行证券是流通证券的一种,指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个别人以分别的方式和不同一的条件所发行的证券。   1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1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则称为汇票关系。   13、背书人:持有票据关系并转让票据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因票据转让或授权应依背书方式进行,称为背书人。   14、被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人,因背书方式中应由背书人将其名称记载于票据背后,称为被背书人。   15、付款人: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记载为付款人的人称为付款人。   16、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为票据债权人。   17、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应当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称为票据债务人。   18、依是否现实地持有票据和享有票据权利为标准,可将票据债权人分为现实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其中潜在债权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可以通过清偿而代位取得票据债权的人。   19、从债务人:在票据债务人中,依对票据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两类,其中从债务人是指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负责的其他债务人。   20、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1、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22、瑕疵权利持票人是指持票人虽然占有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中存在着票据抗辩原因或受票据抗辩延续影响。   23、票据原因: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而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24、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的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预约关系。   25、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它可以产生于多种委托或约定。   26、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27、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五种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划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两类。   28、一般而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为票据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29、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效力的行为,称为准票据法律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变造、更改等。   30、辅助票据行为是指对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具有辅助作用的行为,例如付款行为等。
2023-09-14 12:37:361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的含义。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该法条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因“赠与、继承、税收”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详言之,倘若持票人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而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P80)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2023-09-14 12:37:431

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九部分

1、[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据责任。   3、[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   7、[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没有写明何时办理或何时结束。   8、[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票据为设权证券,出票即为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基于出票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9、[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也称为即时取得。持票人虽然是从无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但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仍可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10、[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指从前手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转让方式、依清偿追索方式、依单纯交付方式等。   11、[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除了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依其他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称为非票据法的继受取得。   12、[票据清偿]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进行追索时的支付,称为票据清偿。   13、[票据的直接恶意取得]   当事人直接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为直接恶意,也可称为不法取得或非法取得票据。   14、[票据的间接恶意取得]   不是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而是明知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仍然从他人后中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间接恶意取得票据,即使付有对价,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一般是指受让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或取得无效票据或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因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所以,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6、[实质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一般注意即可怀疑或确认原持票人应为无处分权人而未尽注意。   17、[形式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应尽注意而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   18、[票据对价]是指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而给付的对价,一般属票据基础关系。   19、[主观对价]指当事人认可其价值相当的对价。   20、[客观对价]指客观上价值相当的对价。   21、[权利对价]以权利转让为对价的或以义务为对价的,为权利对价。   22、[即期对价]指在取得票据的同时即予给付对价的。   23、[已付对价]指在取得票据以前已给付的对价。   24、[远期对价]在取得票据时未给付,但在票据取得以后或将来给付对价的,为远期对价或未来对价。   25、[特定营业日)是指一定行业或机构自己所定并公示于社会的营业日,   26、[一般营业日]   是指当事人自己没有特定营业日时,应依一般营业日为营业时间,一般营业日应依社会同行业或大部分机构所遵循的工作日予以确定。   27、[可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28、[更改的款式]是指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29、[真实名称伪造]   被伪造人实有存在的,为真实名称伪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伪造人仍健在或存续的,一种是被伪造人已死亡或消灭的。   30、[虚拟名称伪造]被伪造人根本不曾存在,其名称是伪造人虚拟的,为虚拟名称伪造。
2023-09-14 12:38:021

简述票据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2023-09-14 12:38:121

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票据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它代表着持票人对某一权利或债务的所有权,并具有可以转让性的特征。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承兑。承兑指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向银行、信用社等商业机构出具承兑请求后,该机构在票据上签字并表示承兑,承担了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的法律责任。3、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将支票、汇票等票据交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按照一定比例折价出售。贴现是从票据的到期日推算贴现日,然后根据贴现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的。4、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自己所持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移是以背书的形式完成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类型。5、追索。当票据到期未能获得履行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追索权利让背书人和承兑人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后立即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会丧失追索权。6、票据行为的意义。票据行为是票据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等行为可以加速资金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它不仅便于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7、总结。总之,承兑、贴现、背书和追索是票据交易中的重要行为,以此促进了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各类票据有着不同的交易特点,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持票人来说,选择适当的票据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14 12:38:201

票据有哪些分类?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2023-09-14 12:38:501

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十部分

1、[盗用伪造]以偷窃来的印章或滥用保管的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为盗用伪造。   2、[背书的涂销]被涂销的是背书行为所记载的事项的,为背书的涂销。   3、[承兑的涂销]被涂销的是承兑所记载的事项的,为承兑的涂销。   4、[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特定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适用于自己的抗辩,而不能利用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主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性的个别性,可以称为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5、[抗辩的延续]   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力,延伸至受让该债权的新债权人,并随债务本身的存在而始终存在的抗辩性质。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法的抗辩不具有延续性。   6、[知情抗辩]是指票据债务入主张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属人的抗辩的一种。   7、[间接恶意抗辩]是指以持票人出于恶意取得明知是他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作为抗辩事由而进行的抗辩。   8、[被起诉之日1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9、[出票日]   是指票据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依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一般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确定票据时效的依据,而不以实际出票日为依据。   10、[空白填充权的滥用]填充权人违反授权约定而填充空白的,为填充权的滥用。   11、[未完成票据]是指由于在交付票据时,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成票据。   12、[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填充权人违约填充票据空白,出票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填充权人的票据权利请求,此为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13、[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取得票据时知悉填充权滥用,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查知填充权滥用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填充权滥用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予以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14、[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对取得票据时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填充权滥用为事由进行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15、[有效票据]   在为出票行为时,使用什么样的纸张作成票据,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具备了票据的必备要件,即为有效票据。   16、[基本票据]是指由出票而作成的票据,也称为原始票据或原形票据。   17、[票据贷款]   是指在发出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发出以借款人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以贷款偿还之日为到期日的票据。   18、[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19、[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则将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   20、[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的后果,而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已进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的记载。   21、[期限利益]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防止和拒绝提前履行票据义务的权益。   22、[对己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我国,包括银行汇票以及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23、[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选择记载的事项。在出票人未选择记载该事项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当然也不发生该记载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选择记载了该事项时,则发生票据法规定的该记载事项的效力。   2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法上未直接规定,而允许由出票人自行决定进行记载的事项。在该事项未进行记载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在出票人进行了该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仅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效力。   25、[付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汇票付款的人。   26、[收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接受汇票支付的人。   27、[出票人]是作为完成出票行为的行为人,而记载于汇票上的人。   28、[付款日期]也叫到期日,指汇票上付款人应当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日期。   29、[出票地]是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为出票行为的行为地。   30、[背书权]是指持票人进行背书的权利。
2023-09-14 12:38:581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校解析答案: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州成绩出来了,听了艾军老师的讲课,最后一门《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考了80分,终于可以申请毕业了。   10月份考了两门,《财务管理学》65分,《国民经济统计概论》62分。已经在为1月份高数做准备,希望继续好运,在路上的同志们共同加油!
2023-09-14 12:39:061

支票上可否盖两个重复的章?

会作废,支票要求印章清晰,且无修改痕迹,加盖法人章算是对支票的修改.这个是不允许的,银行一般不会接受这样的支票.建议你还是作废支票,重开吧.
2023-09-14 12:3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