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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转所期间可以以新所名义执业吗

2023-10-10 1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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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转所期间不能执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3、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司法厅-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苏州马小云

一、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二、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三、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四、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六、转所期间不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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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党建】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 共 产 党 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居民的,需要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申请人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还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律师执业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撤销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不得变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未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  (四)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第十七条【派驻换证】律师被所在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应当换发分所律师执业证书。  派驻分所律师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同城分所除外)。  派驻分所律师换发执业证书的审查、核准、换证期限,按照本实施细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换领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核。同意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十条【禁止注销情形】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注销材料】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没有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证明;  (四)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丢失的,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原件)。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的,应当作出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具有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律师权利】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职执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律师具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律协管理】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执业考核】律师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执业活动考核,由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由律师协会负责。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变更执业机构和申请加入本市会员的律师,应当接受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品行鉴定、执业经历审查。  律师事务所新任负责人、新设立所的合伙人和新执业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职责划分】对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受理、办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市、区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衔接机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检查、行政投诉和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暂停措施】律师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暂停履行律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区局职权】区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三)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四)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六)对律师进行表彰;  (七)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八)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对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九)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十)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发现律师可能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局职权】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区司法局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协调机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处罚意见的,应当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律师跨区域违规执业行业惩戒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直接处罚】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第三十七条【证书处理】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  第三十八条【情况反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三十九条【责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律师惩戒工作专项督查,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除第四章外,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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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执业条件

法律主观:在 北京 地区律师要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业务的,应该符合条件之后在司法局申请,要准备好当地部门要求的材料才行,然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在20工作日办结,那么 北京律师 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呢, 网 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 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 律师事务所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包括了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等规定,申请的人员应该在当地的司法局申请业务,不需要提供费用,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2023-09-14 21:53:24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023-09-14 21:53:321

律师转所六个月限制

律师申请转所条件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律师申请转所应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2、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的证明(合伙人提交退伙登记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3、转入所聘用合同(作为新所发起人的,提供新所成立的批文;作为转入所合伙人的,提供入伙登记表);4、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并办理注册手续(有效期半年);5、律师执业证原件;6、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律师转所事宜为首先应当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办理转所手续。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023-09-14 21:53:411

怎么看律师的资质 [律师资质管理工作指引]

律师资质管理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执业机构 (一)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二)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样表见附件5) 国资所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执 业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调动、辞职、除名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四)其它 1、律师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 2、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有关交接、清结事项和出具证明,经所属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纠正仍不办理的,可以由所属律师协会代为办理并出具证明。 3、变更执业机构并加入(或退出)合伙人的,在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审核的同时,接收(或退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办理合伙人变更备案。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换发律师执业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报送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5、省外律师申请转入我省执业的,应先办理律师档案调入手续。办 理律师档案调入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6、我省律师申请转到省外执业的,需办理律师档案调出手续。办理律师档案调出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并将律师执业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7、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转所执业时,必须同时办理党、 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中断律师执业后重新申请执业 (一)条件 1、曾经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或曾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或曾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并且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 2、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二)程序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办程序办理。 (三)申请材料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中断律师执业重新申请执业,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与中断前的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除提交重新执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四、申请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执业证损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换发。 (二)程序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其在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 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需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需填写《律师执业申请表》;派驻分所或撤回总所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律师执业证补发或者换发,需提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五、注销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程序 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详见附表5)。 注销律师执业证应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公告注销的,应提供刊登注销公告的报刊原件。 六、说明 1、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2、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此前省司法厅颁发的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此指引冲突的,以此指引为准。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作相应修改。 5、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四、“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2023-09-14 21:54:13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 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2023-09-14 21:54:254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23-09-14 21:54:361

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案例,并分析该律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 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查看更多
2023-09-14 21:54:552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3-09-14 21:55:361

读研的时候律师证会不会失效,可不可以执业?

资格证 每年年检 不缴费 。 即使没有挂靠,资格证也终生有效。
2023-09-14 21:55:494

要拿“律师执业证书”好像是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是吗?

你拿到资格证书后,到律师事务所填表登记后就可开始计算实习期。
2023-09-14 21:56:084

律师市内转所手续流程

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4)转出所被注销的。办理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2023-09-14 21:56:331

没通过司法考试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上班吗?

可以去做助手
2023-09-14 21:56:4411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五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章 实习管理第六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第七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第八条 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收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第九条 在内地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实习人员的名单、有关材料及实习鉴定意见,应当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十二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第十四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第十五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十六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司法部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在内地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2023-09-14 21:57:23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拓展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023-09-14 21:57:45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2023-09-14 21:57:551

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该管理办法。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拓展资料: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2023-09-14 21:58:241

律师恢复执业的程序

法律分析:1.暂停执业情形消失后,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申请恢复执业。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备案机关发还。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将恢复执业律师的情况汇总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2023-09-14 21:58:501

律师暂停执业的一些问题

各地规定不一,最好去当地司法局问问.
2023-09-14 21:59:293

注销律师执业证后若再想执业怎么办

不需要实习了。
2023-09-14 21:59:574

律师转所规定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转所的,不过只能在本市内转所的。(一)办理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期: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撤销的;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2023-09-14 22:00:251

律师执业证注销后,想再干律师,还要重新考,重新实习?求解答,最好有法律依据

不可以
2023-09-14 22:00:366

云南律师管理系统

法律主观:在 云南 地区办理律师执业机构的相关业务,应该经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在申请时要准备好本人的律师工作证件和相关的材料办理。那么 云南律师 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呢, 网 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 云南省 普洱 市 思茅区 普洱路2号 二、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材料 申请人与拟进入 律师事务所 签订的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变更 承诺书 ; 户口 本和法律执业资格正副本。 三、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地点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的材料是申请人与拟进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文件,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2023-09-14 22:01:021

换新律师事务所后,继续办理旧案,是否属于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是的。应该撤销原来的合同,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2023-09-14 22:01:253

公职律师转执业律师需要几年?

公职律师转执业律师需要3年。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执业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转执业律师的需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福建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脱离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在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脱离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后可重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不符合条件的则不适用重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情形。律师执业审批事项按规定由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受理初审,有关具体申请方面的问题,建议向所在地司法局窗口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2023-09-14 22:01:351

深圳申请律师执业

法律主观:深圳 作为我国发达地区,在这里从事律师工作收入自然是比较高的,所以每年都会有其它地方的律师申请到深圳执业,这些律师来到深圳执业需要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深圳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 网 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帮您答疑解惑。 一、 深圳律师 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证明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接收律师机构(含 律师事务所 及其分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援机构等)签订的聘用合同 3、拟执业律师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5、原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 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填写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当中要如实填写需要去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材料提交要齐全。希望上面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想要知道更多的法律问题请联系网律师。
2023-09-14 22:01:511

律师离开律所到公司工作,执业证需要注销吗?(还是中止执业?中止执业多长必须注销?))

入职公司满1年还有律师证吗?
2023-09-14 22:02:034

简述哪些情形下,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根据法律规定,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2023-09-14 22:02:155

广西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2010年1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各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3-09-14 22:02:331

律师执业证不年审,以后想重新执业可能吗?有什么手续?

能保留一定要保留,我就注销过一次,再次申请很麻烦的。
2023-09-14 22:02:433

律师停止执业后重新执业

法律分析: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二、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其它原因停业又申请重新执业的,律管部门应审核其执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无法定不发证的情形,可发证注册。对申请重新执业的人员不再要求实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4 22:03:331

北京律师执业资格证

法律主观:律师想要变更工作地点的,应该带好相对的材料,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务,申请这个业务的时候是不需要提供费用的,并且短时间之内就可以办结。那么 北京律师 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呢, 网 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 北京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拟变更执业机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两寸蓝底照片; 原执业机构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的承诺。 二、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好变更材料在司法局申请业务。 2.受理。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并上报到上级司法局,上级司法局最终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办结。上级司法局审批通过后,给出办理的结果,申请人凭 身份证 和受理通知书到申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三、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材料包括了本人的工作证件和拟变更执业机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带好材料之后,直接向司法局申请办理业务。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2023-09-14 22:03:431

律师实习结束后可以直接办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证吗?

可以
2023-09-14 22:03:535

执业律师不能干公司法务吗

可以到律师可以担任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其服务范围
2023-09-14 22:04:284

实习完,取得律师执业证,不干律师,会不会被注销,以后再想干,是不是还要重新实习?求解答,最好有法律

《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所以,你的执业证不会被注销,只是你应挂靠在律师所,并年检,以后不需要实习。
2023-09-14 22:04:482

公职律师怎样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必须放弃公职,去律师事务所应聘,然后直接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即可。
2023-09-14 22:05:472

外地律师进京执业

咨询北京律协!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2023-09-14 22:06:257

求全国适用的、四川省或者乐山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律协〔2007〕2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律师协会  2007年1月22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同时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律协【2008】2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式三份;  3、《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式三份;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  5、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6、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三份;  7、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三份;  8、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9、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10、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州律师协会核对。
2023-09-14 22:06:461

执业律师是什么意思

执业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律师。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这是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的法律依据。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担任律师职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巴婶寻事业务活动。折叠编辑本段执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折叠编辑本段管理办法: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07月21日司法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愉脚希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2023-09-14 22:06:571

律师费用退费的规定

您好,具体看合同中的约定。不过办理委托手续后,非律师的过错一般不能退费,但是如果刚交了费什么事还没有开始有时也可以商量。按照规定原则上是不退的,要退也不会全退。1、如果你交的律师费是上诉费用,你不再上诉,能不能退回律师费、能退多少,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和你的委托律师协商处理,如果上诉材料还没有递交,一般可以退回部分费用。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2023-09-14 22:07:201

律师死亡后多久去注销执业证书

立即。根据查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可知,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会立即自动进行注销执业证书。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2023-09-14 22:07:281

律师跨省执业调档函发出后可以终止办理吗

是可以的,可以撤回的,如果你还有不懂的,可以通过线上办理,1、打开支付宝或微信,搜[跑政通];2、选择“调档”:选择“内档”“外档”4、提交申请。
2023-09-14 22:07:352

欠款5万块钱打官司律师收费

法律分析:5万的合同纠纷律师费是3000到5000左右,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2023-09-14 22:07:451

律师转所会丧失指导资格吗

不会如果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转所的,不过只能在本市内转所的。(一)办理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期: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撤销的;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2023-09-14 22:08:051

律师转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023-09-14 22:08:195

律师执业证没有通过司法年审,能正常出庭办案吗?

可以
2023-09-14 22:0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