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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批复文件

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批复苏政复〔2012〕5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请示》(苏府呈〔2012〕89号)悉。经研究,同意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望你市切实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构建统一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更好地保护苏州古城历史格局、传统风貌和优秀传统文化,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积极贡献。江苏省人民政府2012年8月10日

生态保护区可以搞生态养殖吗?

生态保护区,不可以搞生态养殖的。生态养殖是生态经济的范畴,相关可咨询当地林业局。

什么属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主要包括:1.保护物种和生物资源丰富,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2.涵养水源、保持水土;3.调节区域气候;4.野生动物栖息地;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是怎样划分的?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区域,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会淹及的地区。 每年雨季的时候,是洪水多发的季节,为了防止洪水对河流沿岸环境的破坏,经常把防洪区分为几个区,那么防洪区分为哪三个区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详细内容 01 洪泛区是指江河沿岸、湖周、滨海易受洪水淹没的地区。也是洪水泛滥所形成的冲积平原,又称洪泛平原。世界各大江河中下游一般都有宽广的洪泛区。在中国、日本洪泛平原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0%,居住人口占全国半数以上。匈牙利洪泛区占国土面积25%,有80%的村镇、城市,50%的铁路、公路都在该区内。 02 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洪的场所。蓄滞洪区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03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防洪是指外部水灾的防治,规划利用防洪保护区的概念进行防洪控制管理。防洪保护区是一个由堤坝,水工建筑物,自然山丘或填高陆地围合的封闭区域。 04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田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05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避开洪水流路。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是什么

一、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是什么1、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分别如下:(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有什么区别1、区域不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2、主要内容不同:水源保护区二级要求内容是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要求基础上

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黄坛口水库大坝至乌引大坝。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乌溪江衢州饮用水源区起始断面为黄坛口水库大坝,终止断面为乌引大坝。

保护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法律主观:环保部门投诉或法院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饮用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扩展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标准

环保部门投诉或法院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多少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

【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张家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什么

张家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以下几个水源地:元宝山水源地、腰站堡水源地、陶北营水源地、孤石水源地、吉家房水源地。根据水源地的供水水文地质条件,现状两处曾被污染,采取保护对策进行保护。

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哪些行为

法律分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岸边都有围栏

保护水资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岸边的护栏起到保护水资源的作用,防止不法分子投毒和防止野生动物破坏水资源。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标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能从事以下哪些活动?

可以从事建设供水、保护水源设施的活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2022年叙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哪里

2022年叙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疃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3)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扩展资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2)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3)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扩展资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法里饮用水保护区的级别划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 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 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4.2.1 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其中: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4.2.2 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2.3 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4.3 水质要求  4.3.1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4.3.1.1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4.3.1.2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1.3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 中的Ⅲ类标准。  5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1 一级保护区  5.1.1 水域范围  5.1.1.1 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1.1.1 一般河流型水源地,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内应满足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1.1.1.2 潮汐河段水源地,运用非稳态水动力-水质模型模拟,计算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最大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1.1.1.3 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1) 范围。  5.1.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1.1.2.1 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 米,下游不小于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5.1.1.2.2 潮汐河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范围可适当扩大。  5.1.1.3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5.1.2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陆域范围。1)卫监发[2001]161 号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5.1.2.1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2.2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 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2) 规定的范围。  5.2 二级保护区  5.2.1 水域范围  5.2.1.1 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2.1.1.1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二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2.1.1.2 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污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5.2.1.2 在技术条件有限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但是应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2.1.2.1 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 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 米。  5.2.1.2.2 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宜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5.2.1.3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5.2.2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5.2.2.1 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5.2.2.2 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 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 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5.2.2.3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水质影响因素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5.2.2.4 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5.3 准保护区  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2)卫监发[2001]161 号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6.1 水源地分类  依据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湖泊、水库规模的大小,将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表1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水源地类型 水源地类型  水库 小型,V<0.1 亿m3  湖泊 小型,S<100km2  中型,0.1 亿m3≤V<1 亿m3 大中型,S≥100km2  大型,V≥1 亿m3  注:V 为水库总库容;S 为湖泊水面面积。  6.2 一级保护区  6.2.1 水域范围  6.2.1.1 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6.2.1.2 大中型湖泊、水库采用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  6.2.1.2.1 当大、中型水库和湖泊的部分水域面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时,应对水域进行水动力(流动、扩散)特性和水质状况的分析、二维水质模型模拟计算,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面积,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2.1.2.2 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3) 范围。  6.2.1.3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2.1.3.1 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2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3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6.2.2 陆域范围  湖泊、水库沿岸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6.2.2.1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6.2.2.2 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  6.2.2.3 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3)卫监发[2001]161 号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2.2.4 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6.3 二级保护区  6.3.1 水域范围  6.3.1.1 通过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边界至一级保护区的径向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从GB 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3.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3.1.2.1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1.2.2 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1.2.3 大中型湖泊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2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应依据流域内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地形条件分析确定。  6.3.2.1 依据环境问题分析法  6.3.2.1.1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6.3.2.1.2 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6.3.2.2 依据地形条件分析法  6.3.2.2.1 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2.2.2 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 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 米的汇水区域。  6.3.2.2.3 大型水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 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3.2.2.4 大中型湖泊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 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4 准保护区  按照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国家CJJ58-2009标准,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扩展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水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Ⅲ类标准。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水源保护区管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保护,该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2、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引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具体是哪类项目?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1989-7-10]  (1989年7月10日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环管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地贯彻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沼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的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表地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持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地段,必要时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物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有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哪些行为

法律分析: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第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办理有加重水源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企业要限期治理,使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排放。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者进行检举或投诉。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分工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检查和指导下级环境保护局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是本辖区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执行机构。  各水源地的水源办公室,是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事故。第八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其辖区内的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的开发建设和用水计划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  市、区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经济建设与水源保护相协调。  市、区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布局。  市、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源保护区规划的制定。  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  区、镇公安部门负责其辖区水源保护区内人口控制,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第九条 在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内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在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兴办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所在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涉及大、中型项目、投资限额以上项目、较重污染项目等应按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对建成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在二级保护区批办的一般建设项目可移交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第三章 保护水源 防治污染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市政、公用、卫生、水利、规划、港口、港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保护区的设置第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八条 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下游5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江心为界,下同)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1000米,下游50米至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城区段水域为准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相应水域所对应的江岸,其控制高程为常年洪水位。第九条 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除外)、乌江沿岸区市县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城区段水域为准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相应水域所对应的江岸,其控制高程为常年洪水位。第十条 其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卫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划分意见,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级公用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余取水单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当地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置统一标志牌。  标志牌的具体式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原则上按Ⅲ类标准控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植被;  (二)不得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车辆须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从事污染饮用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质的活动;  (四)不得使用剧毒农药,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鱼。  (五)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排放沟道的位置,影响取水口水质。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二)堆存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三)设置油库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五)从事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污水排放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三)不得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不得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用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物;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游泳活动和其他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

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带植被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以壳斗科、樟科、山茶科树种占优势。局部地段分布有面积较少的针阔混交林。大面积的原生性常绿阔叶林,以高大挺拔的树木和浓郁茂密的林冠组成的森林景观,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区内有林地面积35094公顷,灌木林地面积8510.7公顷,疏林地面积216.5公顷,森林覆盖率89.6%。主要森林类型有银木荷林、青冈栎林、大头茶林、福建柏林、丝栗栲林、贵州山柳林、红翅槭林等。此外,在沟谷地带常见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 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植物资源丰富,各类植物有266科、765属、1674种。大型真菌种类也很多,有38科85属192种。其中可供食用60种、药用46种、木腐菌63种、毒菌18种。具有食用价值的有银耳、毛木耳、木耳、小鸡油菌、金针菇、红汁乳菇等60种;药用价值有灵芝、树舌灵芝、香菇、假芝等46种。保护区苔藓植物49科119属279种。其中平珠藓属Plagiopus及平珠藓、云南青毛藓、小叶鞭苔等31种为贵州新记录。蕨类植物共30科70属129种。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桫椤等3种,特别是有“活化石”之称的桫椤,在沟谷的局部地段形成罕见的单优群落。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种子植物149科491属1074种。种子植物是组成森林生态的主体,特别是壳斗科、樟科、山茶科、木兰科、竹亚科等种类,构建区内森林景观格局,为丰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条件。区内分布珍稀植物68种,其中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20种。还有众多的药用植物、观赏植物、野生蔬菜等经济价值物种。保护区植物区系成分复杂多样,这里处于东亚植物区系的中国和日本森林植物亚区华中植物省的西缘,既有丰富的华中成分、华南、华东成分,也有云南、东喜马拉雅成分。根据保护区种子植物属的分析,世界分布34属、热带分布235属、温带分布222属,除世界分布属外,习水植物区系的热带成分占51.42%,温带成分占48.58%,热带地理成分略占优势。在1074种种子植物地理分布中,世界分布23种、热带分布245种、温带分布806种,除世界分布23种外,热带成分占区内总种数的23.31%,温带成分占区内总种数的76.69%。中国特有种588种,占区内总种数的54.74%,其中贵州特有种10种。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分布的国家保护植物23种,一级重点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伯乐树等2种;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桫椤、福建柏、闽楠、楠木、红豆树、鹅掌楸、花榈木、香果树等17种;《中国植物红皮书》中的三级保护植物4种。省级保护树种有三尖杉、川桂、檫木等8种;还有《濒危动植物贸易公约(附录二)》名录中的31种。其中桫椤、福建柏形成单优群落,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贵州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类动物资源相当丰富,经重点考察,区内各类动物49目252科1435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4种,占全省同类保护物种(14种)的28.6%;二级重点保护有28种,占全省同类保护物种(65种)的43%。保护区兽类有74种,分属8目25科,占贵州省兽类总数的54%,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兽类有豹、云豹;国家二级保护兽类有猕猴、藏酋猴、穿山甲、豺、黑熊、青鼬、水獭、大灵猫、小灵猫、班灵狸、林麝、鬣羚、班羚。这些珍稀保护兽类占贵州省重点保护兽类的75%。另有小麂、赤麂和毛冠鹿等3种为贵州省重点保护种类;还有许多经济价值较高的其它野生兽类,如豹猫、黄鼬、竹鼠等。值得一提的是,习水保护区为猕猴和藏酋猴分布比较集中的区域。它们主要在植被繁茂的山间群集活动。20~40只一群,计有500多只;藏酋猴15~20只一群,计有260多只。与此同时,习水林区曾是华南虎的栖息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仍有华南虎出没伤人。鸟类:144种,隶属16目36科,占全省鸟类种总数的35%。其中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白冠长尾雉1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鸢、普通鵟、白尾鹞、红隼、红腹角雉、白鹇、红腹锦鸮、领角鸮、班头鸺鹠、灰林鸮等10种;贵州省重点保护动物11种,即蚁鴷、斑姬啄木鸟、黑枕绿啄木鸟、大斑啄木鸟、星头啄木鸟。爬行类动物已查清的有34种,隶属3目10科,占贵州省爬行动物总数的33%;其中24种属省级保护动物。从区系成分看,有14种属华中华南地区种,占41.18%,可见这里是以华中华南区种类占优势。区内大多数爬行类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两栖类动物:习水保护区丰富的地表水给两栖动物的生存提供了优越的环境条件,因而繁多的两栖动物在这里广泛分布。共31种,隶属2目9科,占贵州省两栖动物总数的49%。贵州分布的10个科中的两栖动物有9个科在区内都有分布。其中大鲵、虎纹蛙及细痣疣螈三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鱼类资源在习水保护区不仅种类丰富,而且数量也多。鱼类有57种,分属5目11科。其种数占贵州省鱼类种数(202种)的28.22%。其中鲤科鱼类34种,占区内57种的59.66%。在57种鱼类中,除泥鳅、草鱼、鲫鱼等鱼类在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有广泛分布外,还有长江水系的特有种,如蒙古红鲌、翘嘴红鲌、高体近红鲌、吻鲌等,习水的鱼类完全具备长江水系的特点。鱼类的经济价值是众所周知的,在习水已知的57种鱼类中,有一半以上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昆虫资源十分丰富多彩,有15目、161科、693属、1095种,其中有新属4个属,新种71种,中国新记录14种。

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农牧业和禁止种植的区别

禁止范围、目的。1、禁止农牧业包括禁止种植作物、放牧牲畜、施用化肥、农药等,禁止种植是特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种植活动,即不允许种植农作物。2、禁止农牧业目的是防止农药、化肥等农业活动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影响水质,避免土地的破坏和水土流失,维护水源地的生态平衡,禁止种植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农作物根系对土壤的破坏,避免土地的紧实、侵蚀和水土流失,从而保护水源地的土壤和生态环境。

什么是准水源保护区

准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划分原则: 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 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 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交通穿越道路可以改扩建吗

**不可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道路也不可以进行改扩建。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什么保护区

绿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必须设置绿化保护区。保护区目的是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万物皆受其影响。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法律法规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

法律分析: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步骤的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二级水源保护区可以建宿舍楼吗

不可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1.3.3.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历程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它分为地表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地下水并把其作为优先饮用水水源,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地下水型水源地的有效手段。早在18世纪末期,欧美工业国家就开始了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研究,到20世纪末期研究方法已相对成熟,并颁布了许多与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的法规。本研究主要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方法及政策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而发展出更符合国内实际、更便于理解同时更准确的划分方法。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始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当时主要针对地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在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提出了饮用水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原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规范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初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方法、要求等做了系统规定。地下水保护区域划分条例通常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对于所有已定义关于土地利用及人类活动的限制它需要法律来界定,它必须基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且必须保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且成本最低,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1.3.3.2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国外发达国家对保护区划分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优,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1)美国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法律法规来指导美国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问题,还制定了其他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如《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和灭鼠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此外美国各州都建立了本州的地下水保护区法案。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美国还根据各项法案赋予的权力,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地下水保护计划,最有影响力的当属井源保护计划(Well Head Protection Program,WHPP),该计划始于1986年,由美国环保局和美国地调局负责,要求全国各州绘制或者划定现有井和新井的保护区,以确保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等各项活动不会污染水井,同时发展出了解析法、图形简化法和数值模拟法等多种保护区划分方法。联邦饮用水安全法案(Federal 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示所有的州为公共机构(CWS)和非公共机构(NCWS)的供水井制定水源地保护计划(WHPP),各个州必须提交一个被美国环保部(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所批准的WHPP计划。水源保护区域(Well Head Protection Areas,WHPA)的划分是WHPP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调查、保护地下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执行、整合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公众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中公共意识的觉醒。1996年的饮用水安全修正法案开始要求各州进行水源评价项目。其中,水文地质数据是划分保护区的基础,还需要考虑下面的这些标准:距离(Distance):距离井的距离是确定保护区范围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个标准通常比较随意且无法控制地下水流;降深(Drawdown):保护区的划分可以依据由于抽水引起的降深来确定,有时候包括引起降深的区域或者影响区域(Zone of Influence,ZOI);运移时间(Time of Travel,TOT):这个标准是基于地下水流速而定的。可以指定一个重要的运移时间如50天或者10年等,通过水力梯度和渗透系数确定地下水流速后就可以确定保护区范围;水流系统边界(Flow-System Boundaries):自然边界范围可以用于定义保护区。对水流边界的定义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及解译、田间数据的收集及专业的判断。(2)德国1957年,在西德联邦《水法》框架下,德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地下水保护区域,除国家法规外,德国每个州基本都制定了更细致的水法,这些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条例是由DVGW(德国燃气与水工业协会,1959,1975,1995)(李建新,1998)及单独的州所颁布的,通常这些州所采纳的是DVGW W101规章,但是通常它们会设置更特殊及详细的限制,保护区域的定义及划分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在各个州都大致是相同的。在德国制定和地下水相关的饮用水保护区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防止各种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防止那些对人体健康可能无害但是会影响水质的物质的伤害;防止地下水温度变化。同时需要对下列事宜进行考虑:对水质的保护必须是预防性质的;对已污染含水层的修复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执行上;围绕一个开采井建立三个保护区域的系统已经在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三个保护区域都需要对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进行很多限制;对保护区域的划分必须非常仔细以权衡各方利益:足够大以保护水资源供应及满足保护水质基本要求;尽可能小,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地下水保护区域应当包括井的整个地表和地下集水区或者是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井场。对保护区的划分应当反映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各种活动的不同风险,在不同保护区域中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也应当反映潜在的风险,除非不考虑全局污染否则这些潜在风险通常随着各种造成污染的活动离井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小。根据通用的保护地下水免于污染的原则将保护区域分为3类:1)外部区域(Outer Zone—Zone Ⅲ):区域Ⅲ保护地下水免受长距离运移后的污染如辐射物质或难降解化学物质,该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Ⅲ A 区域和Ⅲ B区域。区域Ⅲ一般应当延伸到地下集水区的边界,地表水渗入到地下水的区域也应当包括在区域Ⅲ中。如果无法准确定义地下集水区,那么区域Ⅲ就应当包括所有可能的集水区。如果水位变化显著,那么用来定义保护区边界的数据就需要进行检验以符合低水位条件和高水位条件以及水流的不同方向。如果地下水流速很大(如在岩溶含水层),那么地下水从集水区顶部流动到出水口所需时间经常小于50d,从健康角度考虑无法对水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对区域Ⅲ继续划分为区域ⅢA和区域ⅢB。如果要对区域Ⅲ进行划分,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由于性质区别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对于地下水流速小于10m/d的孔隙含水层,区域ⅢA和ⅢB之间的边界大概是在取水口上游2km左右,如果流速大这个距离会更大。在含水层被连续稳定低渗透性且厚度起码在5~8m地层覆盖的区域,地下水流速超过10m/d可以被分类为区域ⅢB,但是从区域ⅢB边界到井口距离不该小于1km且地下水从区域ⅢB运动到井所需时间不应当小于50d。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对于具有较快流速的出露岩溶和裂隙含水层,区域Ⅲ可能无法进一步划分。如果从整个集水区到取水口的水流所需时间小于50d那么该区域就应当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Ⅲ可以进一步划分的情况可能仅限于含水层被连续有一定厚度及低渗透性的地层覆盖时。如果这种地层存在,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划分为区域ⅢB,从区域ⅢB到井的最小距离应当是1km。2)内部保护区域(Inner Protection Zone—ZoneⅡ):区域Ⅱ主要保护地下水免于受到病原微生物成分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污染,这些物质与井处于较短距离时可能会发生危害。在开采井和人工补给区之间的区域通常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Ⅱ应当包括从井或者井场到至少50日流程线之间的距离,该流程线是指地下水从该线上某点出发运移到开采井所需时间为50日,这个最小运移时间保证了没有病原体可以到达开采井。这种方法是经验法的典型代表,德国的50日流程等值线已有70 余年的历史。20 世纪30年代,卫生防疫、减少饮用水水源中病菌病原体是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首要任务。通过试验发现,饮用水中的病菌病原体在地下水层中的随流生存时间少于50d,由此建立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概念。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办法利用了岩石土壤对水污染的自然净化功能,人们称之为岩土过滤器。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机理还没有研究透彻,因此50日流程等值线是一个经验值,它被许多国家广为接受。50日流程等值线也有不适合的地区,比如地下岩石裂隙很大的地区,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比较弱,这在下文中将会提及。50日流程线的是由水文地质方法、数学模拟等确定的,额外的示踪试验及水质评价数据可以支撑对50日流程线的刻画,简单的数学近似法可以用来估计区域Ⅱ围绕单井的延伸以提供50d的延迟运移时间。如果要确定50日流程线及临界点,那么就需要考虑本地条件下的平均日流量或者最大日流量。确定50日流程线以定义区域Ⅱ时忽略弥散是普遍做法,只有当地下水位很低或者上覆隔水层并不存在时才需要把弥散考虑在内。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区域Ⅱ应当包含整个50日流程线内区域。从取水口到区域Ⅱ的延伸不能小于100m(周围环境可以保证的话是50m)。如果地下水埋深很大,那么在本地地质情况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域Ⅱ就要比上面介绍的要小。如果水资源完全是由隔水层覆盖的深层剖面提供,或者进入这些剖面的所有井都是密封的,或者在取水口到50日流程线之间所有的水资源都是被具有足够厚度的低渗透层所覆盖的话,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需的。该情况仅存在于自流井中。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如果对应于岩溶含水层的区域Ⅱ包括了地下水运移50d到达开采井的所有区域,那么区域Ⅱ通常包括了整个或者大部分集水区,这种情况下区域Ⅱ可能会窄一些,但是无论如何它应当包括可能由于污染对岩溶含水层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向集水区倾斜的坡度或干旱山谷;深处的岩溶盆地、补给区、落水洞及它们周边直接影响的环境;河流溪谷入口处周边;深度切割的干旱山谷、部分或暂时排干的地表水或渗透典型区域;对岩溶含水层进行采矿挖掘的区域。如果深部岩溶含水层被厚厚的低渗透性地层在整个集水区内所覆盖,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要的。3)直接保护区域(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ZoneⅠ):区域Ⅰ主要保护井及它们周围环境免受污染。人工补给区域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区域Ⅰ。区域Ⅰ应当从开采井延伸出不小于10m的距离。如果是泉的话,区域Ⅰ起码要在泉上游方向不小于20m,如果是岩溶含水层的话,该距离不小于30m。如果可能的话保护区的边界应该沿着道路、径道、所有权地标,例如森林边界、堤坝、河流边界且不应当位于水文地质方法决定的边界内。由地下水保护区法规指定的保护区计划显示了区域Ⅰ、Ⅱ、Ⅲ的边界由水文地质调查、实际行政界线、自然边界或者所有权边界等决定。(3)其他国家英国在“地下水保护政策与实践”中为地下水保护制定了3个区域。内部区域Ⅰ(Inner Zone)是由河床下任一点到水源的50日流程线定义的,不能小于50m。这个边界的定义是基于生物腐烂标准和对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外部区域Ⅱ(Outer Zone)是由400日流程线或者水源集水区的25%中选比较大的定义。提供延迟、稀释和缓慢降解污染物减少的最小时间是这个边界的主要标准规范。区域Ⅲ定义为支撑经过长期地下水补给后的保护生产区域。法国根据Public Health Code将保护区分为3个区域:直接保护区域(The 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靠近区域(The Proximity Zone);遥远区域(The Distant Zone)。直接保护区域有着强制性,它通常围绕着数百平方米或者几公顷区域,它的功能是防止取水设施的直接污染,这块区域上的土地必须归政府所有。靠近区域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它的尺寸和形状是由水力标准决定的(通常以50日流程线为界)。遥远区域并不带有强制性。澳大利亚的区域划分系统遵循两个主要目标:为了公共健康免于受到不正确活动的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以保证饮水供应。澳大利亚在地下水保护区划分方面和其他国家指导路线很不相同。在PDWSAs中定义了3个优先分类区域:1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1 Source Protection Area,P1):该区域是确保水源不会退化。P1区域包括那些最高质量的饮用水供应作为主要土地利用的区域。2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2 Source Protection Area,P2):该区域是确保水源地不会面对增加的污染风险。P2区域包括发展强度比较低的区域如乡村,在这些区域中公共水资源供应处于最优先级别,P2区域的管理应该是以最小风险为原则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发展。3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3 Source Protection Area,P3):P3区域是用来管理水源地污染风险的。P3区域包括那些需要和水资源供应共存的土地利用如居住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发展区。对P3区域的保护是通过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路线管理来完成的。如果水源被污染,那么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或者寻找替代水源。除去优先分类区域外,还定义了井水头保护区域和水库保护区域用来保护水井和水库附近的水源免受污染。井水头保护区域通常是圆形的,P1区域半径是500m,P2和P3区域半径是300m;水库保护区域通常在水库最高水位附近包括2km的缓冲区且包括水库本身。优先级是由土地占用、土地利用和水流路径决定的,每个优先级区域使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一般遵循如下5个原则。1)地下水和地表水统一原则: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作用、互为补给,两者之间在水量和水质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必须坚持地下水和地表水同时保护。2)水质和水量兼顾原则:地下水保护主要是保护地下水质量。对未污染水体要加强保护,防止水质恶化。对已经遭受污染的水体,要控制消除污染以提高水质。同时,不可忽视对地下水资源量的保护,坚持水质和水量兼顾的原则。3)优先保护原则:由于资金技术及时间因素,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应当以敏感性较强的地下水体为优先考虑对象。4)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包括以下3方面:横向协调,即与地下水管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纵向协调,即国家、省、地区、县市级间的协调;与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协议之间的协调一致。5)预警原则:污染物运移至地下水体需要经历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与包气带厚度、介质特征、水文地球化学和生物降解性及污染物本身性质数量、浓度相关,通过污染源、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调查和地下水监测可以预测地下水系统可能遭受的危害并尽早提出警告,以选择恰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地下水体遭到污染。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法律依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不同的什么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的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_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点来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1、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_取水点划分: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 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也别心存侥幸,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而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样,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也要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不过,在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只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就行。准保护区相比前两者要宽松一些,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建的。另外,根据需要,当地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选择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 水源保护区:饮用本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加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界限。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200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根据经验法对金积水源地进行了保护区划分,但是保护区划分范围存在许多问题。金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农户住宅和畜禽圈棚形式的违章建筑。二级保护区主要问题:一是存在农田面源污染,农用化肥和农药中氮、磷含量是农田面源污染主要因素;二是工业污染源问题,金积水源地有8家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383.4吨/年,排入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地表水体被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排入;部分居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倾倒入水体;农田种植、农药化肥使用的面源污染。虽然2011年4月和9月两次对地下水水质的检测结果中各项指标均正常,但是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水质已经受到严重污染,水质为劣Ⅴ类水质。由于该水源地的水文地质特征为粗粒相含水层,渗入补给条件较好,地表水与地下水存在着直接的补给关系,因此,严重污染的地表水体,通过渗入补给途径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尤其是在非灌溉期。一旦水源地开始供水,地下流场将发生变化,地表水就有可能加快渗漏速率,金积地下水型水源地安全将受到威胁。为了保证水源地的供水安全,需要对水源地开采后流场进行预测,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以便现在采取更好的措施进行水源地保护。通过使用HEARLAW指数评价法,建议使用数值模拟法来进行保护区划分工作。通过对研究区水文地质条件的概化,并经过数值模型的识别,虽没有验证数据,但认为上述模型可基本刻画地下水流动状态。在此基础上,利用FEFLOW中的粒子反向追踪功能,按照水质点流入水源井的时间,画出各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的时间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时间为100天,二级为1000天,准保护区相当于水源井的水流捕获区,因而能够得到各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吴忠市金积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探报告:金积水源地设计日供水量为40000m3/d,单井流量为2000m3/d,且水源地要确保正常运行20年,中心水位降深限定在30m以内。水源地共有12口抽水井,其中3口为备用井,井群之间的距离为50m(图5.18、图5.19)。由于文献中较常用的是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本书在概化成1口大井的基础上,还尝试概化成4口井(根据开采井的分布情况)及对所有水源井进行保护区划分,设置成为以下3种情景。情景1: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1口大开采井,即在水源井中心0号位置,抽水量为40000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2: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4口大开采井,分别为图中的1号、4号、9号、11号井位置,抽水量为10000m3/d,对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进行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3:根据所有开采井的位置在模型中设置12口开采井,抽水量为3333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1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20至图5.31):图5.18 水源井分布图图5.19 观测井分布图图5.20 模拟1年流场图图5.21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22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23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24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25 保护区划分图图5.26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7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8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29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30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31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时,抽水量为400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近似于以开采井为中心的圆,一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450m(400~490m);二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1100m(1000~1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2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32至图5.43):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4口大井时,每口井10000m3/d的抽水量,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32 模拟1年流场图图5.33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34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35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36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37 保护区划分图图5.38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39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40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41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42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43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3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44至图5.56):当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为12口大井时,每口井的抽水量为33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44 模拟1年流场图图5.45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46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47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48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49 保护区划分图图5.50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1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2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53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54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55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图5.56 1号观测井在不同情景下的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的范围为每个井反向示踪范围的连接,每个井的反向示踪形状也近似为椭圆,一级保护区(6、7号井除外)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0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80m;6、7号井一级保护区的形状近似为圆形,半径为3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源保护区详细划分怎么分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扩展资料中国水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分布极其不均,长江以南地区拥有全国五分之四的水量,但是其国土面积却只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一,而面积广阔的北方地区却只拥有不足五分之一的水量,尤其是西北内陆,水资源量只有全国的4. 6%。就水资源充足的长江地区而言,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在这些地区,河流开始出现断流,湖泊面积开始逐年减少,我国洞庭湖由于围垦,其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3696平方千米萎缩至2690平方千米。而且,我国面临着严重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全国国土面积的38%,近一半河段和九成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的恶化破坏了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的破坏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保护区范围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建设什么?

同意楼上说法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毁林开挖的涵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能毁林开挖。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概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适用于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功能划分为( )。

【答案】:C根据地表水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环保要求

法律主观:环保部门投诉或法院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水源地保护区能建加气站吗

水源地保护区不能建加气站。根据《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加气站。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为了避免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通常会限制和禁止一些特定的活动,例如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加气站是一种销售液化石油气(LPG)的设施,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存储、输送、加压等设备,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因此,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加气站可能会对水源地的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水源地的保护。

水源保护区钓鱼怎么罚

法律分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七条 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不同的什么标准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不同的什么标准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衢州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在哪

衢江区。根据百度地图查询显示,衢州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在衢江区。衢州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坐落在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内。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多少米范围不准建设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能建混凝土搅拌站吗?

“筑讯中国”整理:自己建混凝土搅拌站需要一下手续1,去发改委备案,报备拟建站的位置规模。2,找相关的土地手续,场地规划。3,设立实验室的场地,设备,人员配置。4,工商税务登记,合法经营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多少米范围不准建设

一、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二、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级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法律分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一级保护区可以养殖胡蜂吗?需要办些什么证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由此可知,若涉及到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环评为省级以下环保行政部门审批的,甲乙资质均可使用;若为国家级项目,需要使用甲级资质。另外,2015年环保部新官陈同学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中貌似提到重大项目也要甲级资质,具体的要正式发文才定论。纯手打,满意请采纳,谢谢!

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哪些

黑龙江卧龙保护区,九寨沟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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