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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详细划分怎么分

2023-09-27 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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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



扩展资料

中国水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分布极其不均,长江以南地区拥有全国五分之四的水量,但是其国土面积却只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一,而面积广阔的北方地区却只拥有不足五分之一的水量,尤其是西北内陆,水资源量只有全国的4. 6%。

就水资源充足的长江地区而言,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在这些地区,河流开始出现断流,湖泊面积开始逐年减少,我国洞庭湖由于围垦,其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3696平方千米萎缩至2690平方千米。

而且,我国面临着严重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全国国土面积的38%,近一半河段和九成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的恶化破坏了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的破坏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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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环保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2023-09-10 04:39:401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衡水市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衡水市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2023-09-10 04:39:521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09-10 04:40:021

请问对于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都有哪些措施?

湿地的生态系统
2023-09-10 04:40:143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2023-09-10 04:40:381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跨县(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九条 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和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六)违规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弃物的船舶、车辆;  (七)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八)大面积种植针叶类等水源涵养能力较低的植物;  (九)设置畜禽养殖场;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使用炸药、毒药、电器捕杀鱼类;  (十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水质恶化;  (十三)毁林开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挖砂、采石、取土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活动;  (十四)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2023-09-10 04:40:471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23-09-10 04:40:561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概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023-09-10 04:41:136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饮水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机制,逐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发展与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能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分级分类考核,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密。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拟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应当确定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承担供水职能的水源纳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第十一条 备用饮用水水源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备用水源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并建立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证应急时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建设。  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饮水、保水工程,推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中的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设置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划定。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初步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划区工作规划。
2023-09-10 04:42:251

关于水源保护宣传标语_保护水资源的标语口号?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任重道远。,我们要从小事开始,从现在开始。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水源保护宣传标语,希望你会喜欢。   水源保护宣传标语   1. 建饮水工程,创和谐社会。   2. 开发水电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3. 科学防御水旱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水源地保护。   5. 全面推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6. 山清水秀河畅湖美人水和谐。   7. 水,生命之源泉,水健康之本。   8. 水源与生命时时相伴,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9. 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水。   10. 为了百姓生命健康,请您保护饮用水源。   保护水资源的标语口号   1. 保护河口生态溼地,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 保护河口生态溼地,抵御咸潮侵蚀。   3. 保护水源,健康你我。   4. 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 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6. 保护饮用水水源,建设绿色健康家园。   7. 保护饮用水水源,让百姓喝上干净水。   8. 保护饮用水源,保障饮水安全。   9. 保护饮用水源,共建生态文明。   10. 保护饮用水源,共建健康家园。   11. 保护饮用水源,造福遂昌人民。   12. 保护饮用水源地,守护市民生命线。   13. 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人类生命。   14. 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15. 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16. 保护中山水源地,共建生态新家园。   17. 保护饮用水水源,让百姓喝上干净水   18. 为了百姓生命健康,请您保护饮用水源   19. 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人类生命   20. 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保护水资源的经典标语   1. 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2. 保护饮用水源,造福遂昌人民   3. 水源与生命时时相伴 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4. 保护水源 健康你我   5. 保护饮用水源 共建生态文明   6. 保障饮水安全 维护生命健康   7. 保我一库清水 还你一生健康   8. 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9. 保我一库清水,还你一生健康。   10. 保障饮水安全,建设魅力家园。   11. 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12. 保障饮水安全是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   13. 发展水利,改善民生。   14. 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生活。   15. 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16. 关注小榄水道,呵护中山生命之水。   17. 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兴水。   18. 加强农村水利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9.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生活健康。   20. 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2023-09-10 04:4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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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能毁林开挖。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2023-09-10 04:42:411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的陆域。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卫生、旅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农业(畜牧)、林业、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用技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国家、省有关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省有关水质、水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或者调整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四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隔离防护设施,设置视频监控和宣传牌,并加强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牌。
2023-09-10 04:42:491

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的分级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渔业、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鼓励和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质、水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为涵养水源、保证水质,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地、城乡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保障饮用水安全。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及范围。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同时规划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并逐步配套相应的供水管网和其他相关设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2023-09-10 04:42:571

饮用水源地保护法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2023-09-10 04:43:081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建设什么?

同意楼上说法
2023-09-10 04:43:193

水源地保护范围可以建设篮球场吗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2018年起,一级水源保护区之内不允许从事体育健身项目,如果建设的话会将原有篮球场拆除并重新绿化。
2023-09-10 04:43:271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2023-09-10 04:43:351

水源保护区范围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10 04:44:051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023-09-10 04:44:151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什么

饮用水源地是城市和乡村居民生活的重要依托,其水质安全和保障涉及到公共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为了有效保障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需要在岸边设置隔离网。一、防止非法捕捞饮用水源地通常是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或大型水库,这些水域常常被人们用来进行渔业活动。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还会导致水源污染。设置隔离网可以有效防止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保障水质安全。二、防止船只进入部分水域是通过航道与外界相连的,若未设置隔离网,则船只可以直接驶入水源地,或者在水源地附近停泊,从而增加了水质被污染的风险。通过设置隔离网,可以有效限制船只的进入,保证水源的安全性。三、避免污染源污染河流、湖泊等水域周边的工业企业、居民区以及渔业活动等都是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污染源。隔离网可以限制这些污染源进入水源地,避免污染物质对水源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保障饮用水安全。四、筛选污染源通过设置隔离网,可以划定低风险区和高风险区,更有针对性地筛选污染源。在高风险区内,还可以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避免污染物质进一步扩散。五、方便监测管理设置隔离网有助于将水源地划分成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实现对不同级别区域的管控和监测,方便进行监测管理工作。同时,隔离网中安装的监测仪器也可以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监测效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之,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过程中,设置隔离网非常重要。它可以有效避免非法捕捞、限制船只进入,避免污染源污染水源地,筛选污染源,方便监测管理等。确保饮用水源地得到充分保护,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2023-09-10 04:44:252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023-09-10 04:45:281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扩展资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保护区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23-09-10 04:46:151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一)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尤为突出的饮用水安全及上下游发展不平衡、发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建议借鉴欧洲莱茵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二)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将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和重要资产加以积极保护与严格管理,通过立法重点确立几项具体制度。(三)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四)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通过立法授予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同时,建议引入一些强有力的处罚措施。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什么?一是区域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导致流域统一管理无法实施。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区划、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监测体系与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缺少有效协调,甚至还存在着明显冲突。二是现有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有限,无法有效承担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职责。长江流域现有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两个流域性管理机构,但由于这两个机构都是水利部派出事业单位,主要实行水利单项管理,职能单一,不能根据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也无法承担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协调任务,对各地区的监督职能有限法律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023-09-10 04:46:241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200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根据经验法对金积水源地进行了保护区划分,但是保护区划分范围存在许多问题。金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农户住宅和畜禽圈棚形式的违章建筑。二级保护区主要问题:一是存在农田面源污染,农用化肥和农药中氮、磷含量是农田面源污染主要因素;二是工业污染源问题,金积水源地有8家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383.4吨/年,排入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地表水体被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排入;部分居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倾倒入水体;农田种植、农药化肥使用的面源污染。虽然2011年4月和9月两次对地下水水质的检测结果中各项指标均正常,但是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水质已经受到严重污染,水质为劣Ⅴ类水质。由于该水源地的水文地质特征为粗粒相含水层,渗入补给条件较好,地表水与地下水存在着直接的补给关系,因此,严重污染的地表水体,通过渗入补给途径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尤其是在非灌溉期。一旦水源地开始供水,地下流场将发生变化,地表水就有可能加快渗漏速率,金积地下水型水源地安全将受到威胁。为了保证水源地的供水安全,需要对水源地开采后流场进行预测,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以便现在采取更好的措施进行水源地保护。通过使用HEARLAW指数评价法,建议使用数值模拟法来进行保护区划分工作。通过对研究区水文地质条件的概化,并经过数值模型的识别,虽没有验证数据,但认为上述模型可基本刻画地下水流动状态。在此基础上,利用FEFLOW中的粒子反向追踪功能,按照水质点流入水源井的时间,画出各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的时间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时间为100天,二级为1000天,准保护区相当于水源井的水流捕获区,因而能够得到各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吴忠市金积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探报告:金积水源地设计日供水量为40000m3/d,单井流量为2000m3/d,且水源地要确保正常运行20年,中心水位降深限定在30m以内。水源地共有12口抽水井,其中3口为备用井,井群之间的距离为50m(图5.18、图5.19)。由于文献中较常用的是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本书在概化成1口大井的基础上,还尝试概化成4口井(根据开采井的分布情况)及对所有水源井进行保护区划分,设置成为以下3种情景。情景1: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1口大开采井,即在水源井中心0号位置,抽水量为40000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2: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4口大开采井,分别为图中的1号、4号、9号、11号井位置,抽水量为10000m3/d,对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进行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3:根据所有开采井的位置在模型中设置12口开采井,抽水量为3333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1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20至图5.31):图5.18 水源井分布图图5.19 观测井分布图图5.20 模拟1年流场图图5.21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22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23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24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25 保护区划分图图5.26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7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8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29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30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31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时,抽水量为400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近似于以开采井为中心的圆,一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450m(400~490m);二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1100m(1000~1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2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32至图5.43):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4口大井时,每口井10000m3/d的抽水量,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32 模拟1年流场图图5.33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34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35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36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37 保护区划分图图5.38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39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40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41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42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43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3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44至图5.56):当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为12口大井时,每口井的抽水量为33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44 模拟1年流场图图5.45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46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47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48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49 保护区划分图图5.50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1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2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53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54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55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图5.56 1号观测井在不同情景下的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的范围为每个井反向示踪范围的连接,每个井的反向示踪形状也近似为椭圆,一级保护区(6、7号井除外)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0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80m;6、7号井一级保护区的形状近似为圆形,半径为3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
2023-09-10 04:46:351

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按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划,合理布局取水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确定饮用水水源,拟定饮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饮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造成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及宣传牌,治理周边环境,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标志。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水源地保护范围是集水场地区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第九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  (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养殖设施;  (四)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堆放医疗垃圾;  (八)焚烧垃圾;  (九)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动态数据库。  对于因受污染已不能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及时撤销和调整水源地。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村(组)应当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做好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看管维护周边环境及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村(组)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2023-09-10 04:46:431

水源地保护的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水源地保护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2023-09-10 04:46:521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2023-09-10 04:47:07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不同的什么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的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_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点来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定义: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1、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_取水点划分: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 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_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 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也别心存侥幸,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而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样,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也要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不过,在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只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就行。准保护区相比前两者要宽松一些,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建的。另外,根据需要,当地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选择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 水源保护区:饮用本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加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界限。
2023-09-10 04:47:151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  实行分散供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或者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  (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三)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六)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3-09-10 04:47:231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法律依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2023-09-10 04:48:26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虎水库、凤升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信息,加强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职责。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建立饮用水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站点建设。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方案。  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编制饮用水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方案,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和取水口布局情况。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实施。  加强水质监测,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对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  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和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023-09-10 04:48:371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辛安泉域范围内的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南村(西南村)辛安泉排泄区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设立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现有水源井组周边区域,涉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北村(西北村)、西流南村(西南村),黎城县程家山乡北流村,面积3.73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黎城县隆旺村东-北流村东-南堡村东一线,南至平顺县王曲村北,西至潞城市西流南村(西南村)西1.3公里-涧口村西一线,北至潞城市续村南-黎城县东窑上村北一线,面积24.9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上游辛安泉域灰岩裸露补给区,涉及城区、郊区、长治县、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面积约1260平方公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节约优先、生态保护、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责任;组织水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环境、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规划、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好备用水源,加强对备用水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供应。第十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行为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2023-09-10 04:48:451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一般遵循如下5个原则。1)地下水和地表水统一原则: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作用、互为补给,两者之间在水量和水质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必须坚持地下水和地表水同时保护。2)水质和水量兼顾原则:地下水保护主要是保护地下水质量。对未污染水体要加强保护,防止水质恶化。对已经遭受污染的水体,要控制消除污染以提高水质。同时,不可忽视对地下水资源量的保护,坚持水质和水量兼顾的原则。3)优先保护原则:由于资金技术及时间因素,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应当以敏感性较强的地下水体为优先考虑对象。4)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包括以下3方面:横向协调,即与地下水管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纵向协调,即国家、省、地区、县市级间的协调;与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协议之间的协调一致。5)预警原则:污染物运移至地下水体需要经历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与包气带厚度、介质特征、水文地球化学和生物降解性及污染物本身性质数量、浓度相关,通过污染源、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调查和地下水监测可以预测地下水系统可能遭受的危害并尽早提出警告,以选择恰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地下水体遭到污染。
2023-09-10 04:48:54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1.3.3.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历程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它分为地表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地下水并把其作为优先饮用水水源,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地下水型水源地的有效手段。早在18世纪末期,欧美工业国家就开始了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研究,到20世纪末期研究方法已相对成熟,并颁布了许多与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的法规。本研究主要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方法及政策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而发展出更符合国内实际、更便于理解同时更准确的划分方法。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始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当时主要针对地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在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提出了饮用水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原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规范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初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方法、要求等做了系统规定。地下水保护区域划分条例通常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对于所有已定义关于土地利用及人类活动的限制它需要法律来界定,它必须基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且必须保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且成本最低,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1.3.3.2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国外发达国家对保护区划分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优,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1)美国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法律法规来指导美国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问题,还制定了其他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如《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和灭鼠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此外美国各州都建立了本州的地下水保护区法案。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美国还根据各项法案赋予的权力,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地下水保护计划,最有影响力的当属井源保护计划(Well Head Protection Program,WHPP),该计划始于1986年,由美国环保局和美国地调局负责,要求全国各州绘制或者划定现有井和新井的保护区,以确保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等各项活动不会污染水井,同时发展出了解析法、图形简化法和数值模拟法等多种保护区划分方法。联邦饮用水安全法案(Federal 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示所有的州为公共机构(CWS)和非公共机构(NCWS)的供水井制定水源地保护计划(WHPP),各个州必须提交一个被美国环保部(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所批准的WHPP计划。水源保护区域(Well Head Protection Areas,WHPA)的划分是WHPP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调查、保护地下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执行、整合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公众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中公共意识的觉醒。1996年的饮用水安全修正法案开始要求各州进行水源评价项目。其中,水文地质数据是划分保护区的基础,还需要考虑下面的这些标准:距离(Distance):距离井的距离是确定保护区范围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个标准通常比较随意且无法控制地下水流;降深(Drawdown):保护区的划分可以依据由于抽水引起的降深来确定,有时候包括引起降深的区域或者影响区域(Zone of Influence,ZOI);运移时间(Time of Travel,TOT):这个标准是基于地下水流速而定的。可以指定一个重要的运移时间如50天或者10年等,通过水力梯度和渗透系数确定地下水流速后就可以确定保护区范围;水流系统边界(Flow-System Boundaries):自然边界范围可以用于定义保护区。对水流边界的定义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及解译、田间数据的收集及专业的判断。(2)德国1957年,在西德联邦《水法》框架下,德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地下水保护区域,除国家法规外,德国每个州基本都制定了更细致的水法,这些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条例是由DVGW(德国燃气与水工业协会,1959,1975,1995)(李建新,1998)及单独的州所颁布的,通常这些州所采纳的是DVGW W101规章,但是通常它们会设置更特殊及详细的限制,保护区域的定义及划分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在各个州都大致是相同的。在德国制定和地下水相关的饮用水保护区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防止各种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防止那些对人体健康可能无害但是会影响水质的物质的伤害;防止地下水温度变化。同时需要对下列事宜进行考虑:对水质的保护必须是预防性质的;对已污染含水层的修复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执行上;围绕一个开采井建立三个保护区域的系统已经在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三个保护区域都需要对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进行很多限制;对保护区域的划分必须非常仔细以权衡各方利益:足够大以保护水资源供应及满足保护水质基本要求;尽可能小,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地下水保护区域应当包括井的整个地表和地下集水区或者是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井场。对保护区的划分应当反映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各种活动的不同风险,在不同保护区域中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也应当反映潜在的风险,除非不考虑全局污染否则这些潜在风险通常随着各种造成污染的活动离井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小。根据通用的保护地下水免于污染的原则将保护区域分为3类:1)外部区域(Outer Zone—Zone Ⅲ):区域Ⅲ保护地下水免受长距离运移后的污染如辐射物质或难降解化学物质,该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Ⅲ A 区域和Ⅲ B区域。区域Ⅲ一般应当延伸到地下集水区的边界,地表水渗入到地下水的区域也应当包括在区域Ⅲ中。如果无法准确定义地下集水区,那么区域Ⅲ就应当包括所有可能的集水区。如果水位变化显著,那么用来定义保护区边界的数据就需要进行检验以符合低水位条件和高水位条件以及水流的不同方向。如果地下水流速很大(如在岩溶含水层),那么地下水从集水区顶部流动到出水口所需时间经常小于50d,从健康角度考虑无法对水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对区域Ⅲ继续划分为区域ⅢA和区域ⅢB。如果要对区域Ⅲ进行划分,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由于性质区别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对于地下水流速小于10m/d的孔隙含水层,区域ⅢA和ⅢB之间的边界大概是在取水口上游2km左右,如果流速大这个距离会更大。在含水层被连续稳定低渗透性且厚度起码在5~8m地层覆盖的区域,地下水流速超过10m/d可以被分类为区域ⅢB,但是从区域ⅢB边界到井口距离不该小于1km且地下水从区域ⅢB运动到井所需时间不应当小于50d。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对于具有较快流速的出露岩溶和裂隙含水层,区域Ⅲ可能无法进一步划分。如果从整个集水区到取水口的水流所需时间小于50d那么该区域就应当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Ⅲ可以进一步划分的情况可能仅限于含水层被连续有一定厚度及低渗透性的地层覆盖时。如果这种地层存在,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划分为区域ⅢB,从区域ⅢB到井的最小距离应当是1km。2)内部保护区域(Inner Protection Zone—ZoneⅡ):区域Ⅱ主要保护地下水免于受到病原微生物成分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污染,这些物质与井处于较短距离时可能会发生危害。在开采井和人工补给区之间的区域通常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Ⅱ应当包括从井或者井场到至少50日流程线之间的距离,该流程线是指地下水从该线上某点出发运移到开采井所需时间为50日,这个最小运移时间保证了没有病原体可以到达开采井。这种方法是经验法的典型代表,德国的50日流程等值线已有70 余年的历史。20 世纪30年代,卫生防疫、减少饮用水水源中病菌病原体是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首要任务。通过试验发现,饮用水中的病菌病原体在地下水层中的随流生存时间少于50d,由此建立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概念。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办法利用了岩石土壤对水污染的自然净化功能,人们称之为岩土过滤器。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机理还没有研究透彻,因此50日流程等值线是一个经验值,它被许多国家广为接受。50日流程等值线也有不适合的地区,比如地下岩石裂隙很大的地区,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比较弱,这在下文中将会提及。50日流程线的是由水文地质方法、数学模拟等确定的,额外的示踪试验及水质评价数据可以支撑对50日流程线的刻画,简单的数学近似法可以用来估计区域Ⅱ围绕单井的延伸以提供50d的延迟运移时间。如果要确定50日流程线及临界点,那么就需要考虑本地条件下的平均日流量或者最大日流量。确定50日流程线以定义区域Ⅱ时忽略弥散是普遍做法,只有当地下水位很低或者上覆隔水层并不存在时才需要把弥散考虑在内。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区域Ⅱ应当包含整个50日流程线内区域。从取水口到区域Ⅱ的延伸不能小于100m(周围环境可以保证的话是50m)。如果地下水埋深很大,那么在本地地质情况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域Ⅱ就要比上面介绍的要小。如果水资源完全是由隔水层覆盖的深层剖面提供,或者进入这些剖面的所有井都是密封的,或者在取水口到50日流程线之间所有的水资源都是被具有足够厚度的低渗透层所覆盖的话,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需的。该情况仅存在于自流井中。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如果对应于岩溶含水层的区域Ⅱ包括了地下水运移50d到达开采井的所有区域,那么区域Ⅱ通常包括了整个或者大部分集水区,这种情况下区域Ⅱ可能会窄一些,但是无论如何它应当包括可能由于污染对岩溶含水层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向集水区倾斜的坡度或干旱山谷;深处的岩溶盆地、补给区、落水洞及它们周边直接影响的环境;河流溪谷入口处周边;深度切割的干旱山谷、部分或暂时排干的地表水或渗透典型区域;对岩溶含水层进行采矿挖掘的区域。如果深部岩溶含水层被厚厚的低渗透性地层在整个集水区内所覆盖,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要的。3)直接保护区域(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ZoneⅠ):区域Ⅰ主要保护井及它们周围环境免受污染。人工补给区域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区域Ⅰ。区域Ⅰ应当从开采井延伸出不小于10m的距离。如果是泉的话,区域Ⅰ起码要在泉上游方向不小于20m,如果是岩溶含水层的话,该距离不小于30m。如果可能的话保护区的边界应该沿着道路、径道、所有权地标,例如森林边界、堤坝、河流边界且不应当位于水文地质方法决定的边界内。由地下水保护区法规指定的保护区计划显示了区域Ⅰ、Ⅱ、Ⅲ的边界由水文地质调查、实际行政界线、自然边界或者所有权边界等决定。(3)其他国家英国在“地下水保护政策与实践”中为地下水保护制定了3个区域。内部区域Ⅰ(Inner Zone)是由河床下任一点到水源的50日流程线定义的,不能小于50m。这个边界的定义是基于生物腐烂标准和对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外部区域Ⅱ(Outer Zone)是由400日流程线或者水源集水区的25%中选比较大的定义。提供延迟、稀释和缓慢降解污染物减少的最小时间是这个边界的主要标准规范。区域Ⅲ定义为支撑经过长期地下水补给后的保护生产区域。法国根据Public Health Code将保护区分为3个区域:直接保护区域(The 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靠近区域(The Proximity Zone);遥远区域(The Distant Zone)。直接保护区域有着强制性,它通常围绕着数百平方米或者几公顷区域,它的功能是防止取水设施的直接污染,这块区域上的土地必须归政府所有。靠近区域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它的尺寸和形状是由水力标准决定的(通常以50日流程线为界)。遥远区域并不带有强制性。澳大利亚的区域划分系统遵循两个主要目标:为了公共健康免于受到不正确活动的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以保证饮水供应。澳大利亚在地下水保护区划分方面和其他国家指导路线很不相同。在PDWSAs中定义了3个优先分类区域:1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1 Source Protection Area,P1):该区域是确保水源不会退化。P1区域包括那些最高质量的饮用水供应作为主要土地利用的区域。2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2 Source Protection Area,P2):该区域是确保水源地不会面对增加的污染风险。P2区域包括发展强度比较低的区域如乡村,在这些区域中公共水资源供应处于最优先级别,P2区域的管理应该是以最小风险为原则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发展。3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3 Source Protection Area,P3):P3区域是用来管理水源地污染风险的。P3区域包括那些需要和水资源供应共存的土地利用如居住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发展区。对P3区域的保护是通过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路线管理来完成的。如果水源被污染,那么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或者寻找替代水源。除去优先分类区域外,还定义了井水头保护区域和水库保护区域用来保护水井和水库附近的水源免受污染。井水头保护区域通常是圆形的,P1区域半径是500m,P2和P3区域半径是300m;水库保护区域通常在水库最高水位附近包括2km的缓冲区且包括水库本身。优先级是由土地占用、土地利用和水流路径决定的,每个优先级区域使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2023-09-10 04:49:031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2023-09-10 04:49:121

二级水源保护区可以建宿舍楼吗

不可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2023-09-10 04:49:291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供水设施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共用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一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行洪。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禁止建造坟墓;  (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禁止采砂;  (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禁止停靠船舶;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二)禁止堆放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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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2023-09-10 04:50:031

金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措施

由于采用数值法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包括原有的保护区范围,因此,针对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保护区污染控制措施。1)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建禽畜养殖场,停止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化禽畜养殖业,对于农户私人养殖的禽畜,必须采取必要的粪便处理措施。一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住户,允许其在自家住所设置化粪池,但是化粪池必须做好防渗措施。住户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禁止随意排放,应由当地乡(镇)政府部门督促农户自建小型的农村污水分散处理系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固体废弃物禁止随意丢弃,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塑料制品、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固体废弃物。2)限制在二级保护区内再新开垦耕地。限制农药使用量,鼓励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等提高农业产量,严格限制对保护区内的农田进行污水灌溉。修建必要的截污沟渠、排水沟渠等地表径流拦截设施,对地表径流所携带污染物进行拦截、输出,并做好截污沟渠、排水沟渠的防渗工作。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3)对于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搬迁的污染源及水源地周边的潜在污染源,除了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外,还需要对地下水水质进行严格的动态长期监测,及早提出预防和警告措施,防治水源地遭受污染。合理划分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水源区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首要工作,但是为了保证水源地的正常安全运行,还需要各部门、群众共同为水源地的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1)建立健全水源污染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增设预警控制区,因傍河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受河流水质的影响,考虑到河流中污染物的时空迁移特性,应在一、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外延增设预警控制区,保证水源地的应急预警反应时间。2)加强水源地监管。保护区地下水监督管理措施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地下水污染很难被发现,且地下水运移速度相对较慢,因而必须设立监测孔监视,及时发现可能的污染,以便有充分的时间采取行动截断污染源或清除污染物,避免水源地井水污染,所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一侧必须设立监控区,而水域的地表水污染很容易发现,且运行速度很快,故无须设立监控区。除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外,对傍河水源地周围的水质、环境应进行严格的监测,从而在实现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傍河水源地的稳定、安全运行。3)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植树造林,涵养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型水源地,点面污染源防治,以及人工回灌地下水是控制污染、提高地下水位、改善地下水水质的几大重要对策和措施。它能控制地下水中硝酸盐、氯离子、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的上升,改善地下水水质,并能缩小地下水漏斗的扩大,抬高地下水水位,恢复地下水资源。4)建立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针对水源地处于农村的特点,探索适合本地区水源保护与管理模式。组建农村管水员队伍,对水源地和地表小流域进行监管与维护,并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解决涉水事务的末端管理缺位问题。实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于水源地地区农村村落生活污水,建议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提出足额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采取专业化公司运营、乡镇水务站与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5)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倡导生态文明,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排污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生产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023-09-10 04:50:11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

法律分析: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步骤的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023-09-10 04:50:201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2023-09-10 04:50:291

如何保护水源?

(1)建立水源保护制度,设哨岗查看,以防止人为破坏。(2)清除周围50米以内的厕所、粪坑、垃圾以及人畜尸体等污染物。(3)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由当地居民选出专人进行管理周围清洁卫生,取水要用公共水桶。(4)禁止在井旁洗脏物和喂饮牲畜,并有专人负责定时消毒。
2023-09-10 04:50:391

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取水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改、财政、公安、卫计、民政、交通、城管执法、工信、安监、城乡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流、水库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确定、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一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地理界线依照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第十二条 市区和跨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依照环保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规定确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地理界线的划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划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划定。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2023-09-10 04:50:471

清溪公园的水源地保护工程

笔者从古城区环保局获悉,由区环保局负责实施的黑龙潭、清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即将完工。据了解,为了完善工程内容,该工程根据原设计增加了部分工程投资,增加工程部分已经进入收尾阶段。黑龙潭、清溪水库属于丽江市 8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用水源之一,主要供丽江市城区的生产、生活、景观及周边农村的用水。为了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市环保局争取到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进行黑龙潭、清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一级保护区的隔离工程,设置水源地水源保护标识及警示牌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紧密结合古城区创建园林城市的要求,从建筑的外观设计上,使用材料上都充分体现了丽江文化的深刻内涵,在水源保护警示牌上,用中、英、东巴文三种文字明确标明了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彰显精品旅游城市品牌及生态保护理念。
2023-09-10 04:50:541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用于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库、水井等,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将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合理布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  (四)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  (五)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分级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  (七)建立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和畜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水源地来水、引水渠和集雨区等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区域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专项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跨区县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区和保护区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控、水质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测监管、检查巡查制度。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选择水质良好、水量丰沛的重要湖库、河段及水井等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调整方案。第十一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为市、区县中心城区提供饮用水源的黑龙滩水库、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青衣江洪雅段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为其他区域的城(场)镇、村庄聚居点等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也应当划定保护区。  黑龙滩水库和青衣江洪雅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优良水体保护规定加强保护。第十二条 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和供水实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优先选用区域联网供水,提高优质水源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目录化管理。
2023-09-10 04:51:081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法律法规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10 04:51:191

水资源保护主要措施有哪些

首先要理解目前水资源所面临的问题,因而采取对应工程措施。1、水源短缺目前全球不少地方都面临水源短缺、降水稀少、炎热蒸发损失大等问题。可以通过修建蓄水池、库在汛期蓄水,增加蓄水量,临海地区可以通过海水淡化来增加饮用水。例如新疆的坎儿井,引地下潜流灌溉农田。坎儿井不因炎热、狂风而使水分大量蒸发,因而流量稳定,保证了自流灌溉。2、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会降低土地生产力,淤积河道、湖泊、水库,污染水质影响生态平衡等。水土流失极大地造成水资源的损失。可以通过打坝建库,平整土地,修建基本农田,抽引水灌溉等工程措施来治理水土流失。3、水污染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水污染对于水资源的威胁很大,建立污水处理厂都属于水资源保护工程。此外还有很多工程措施,建议楼主去找找。
2023-09-10 04:51:471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什么保护区

绿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必须设置绿化保护区。保护区目的是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万物皆受其影响。
2023-09-10 04:51:551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交通穿越道路可以改扩建吗

**不可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道路也不可以进行改扩建。
2023-09-10 04:52:032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2023-09-10 04:5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