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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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是关系到巩固安定团结、加速经济建设、保卫党和国家安全的大事。作为国家公务员,一定要把保密工作做到位,不能随便泄密,那样只会害人害己。保密工作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保密工作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是维护我国国际地位,保障国家重大外交、外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保密工作是保护我国科技发展优势,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从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等级来说,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是重点,例如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经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是重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密法规定的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等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当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只要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都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新修订保密法的亮点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密工作方针: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突出重点"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

保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法律分析: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