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

阅读 / 问答 / 标签

中国人寿保险销售助理是一份什么样的工作

销售助理是协助销售部经理完成销售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从总体上来看,销售助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助销售部经理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2.进行成本核算,提供商务报表及部门销售业绩的统计、查询、管理;3.依据统计整理的数据资料,向主管提交参考建议与方案,用于改善经营活动;4.整理公司订单,合同的执行并归档管理;5.协助公司做好售后服务工作;6.内部收支、往来账核对等账目处理;7.接待来访客户及综合协调日常行政事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ue5c5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一)资格申请表ue004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二)资源配置说明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三)管理制度和流程1、基本制度(1)公司章程;(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五)相关证明材料ue0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六)业务可行性报告二、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二)封面和侧面ue004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三)字体和页码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四)份数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什么意思

对于投保人以及投保标的物的具体详细状况,保险人无法像投保人了解的深入全面

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都是谁啊???

你说的对,大童保险的管理层很厉害,应该算得上是目前国内保险中介服务领域专业化水平最高的一流管理团队。董事长兼总裁叫林克屏,原来是湖南永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下海到保险业后担任过合众人寿总裁、新华人寿主管全国销售业务和分支机构的常务副总裁等,在保险界享有盛名。公司副总裁有田朝林、赵忆洲、邹明红,还有总裁助理蒋铭,他们都在大型大保险公司担任过高管职务,能力很强,并有很成功的保险经历。

保险销售早会励志小故事大道理

早会激励小故事导语:倘若没有足够的智慧细胞,倘若没有能驰骋职场的经验,那么想要在职场中立足脚是很难的。故我们特整理了职业人生的小故事,给大家一个预热的平台和空间。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1:付出大于得到A对B说:“我要离开这个公司。我恨这个公司!”B建议道:“我举双手赞成你报复!!破公司一定要给它点颜色看看。不过你现在离开,还不是最好的时机。”A问:为什么?B说:“如果你现在走,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你应该趁着在公司的机会,拼命去为自己拉一些客户,成为公司独挡一面的人物,然后带着这些客户突然离开公司,公司才会受到重大损失,非常被动。”A觉得B说的非常在理。于是努力工作,事遂所愿,半年多的努力工作后,他有了许多的忠实客户。再见面时B问A:“现在是时机了,要跳赶快行动哦!”A淡然笑道:“老总跟我长谈过,准备升我做总经理助理,我暂时没有离开的打算了。”感悟:一个人的工作,只有付出大于得到,让老板真正看到你的能力大于位置,才会给你更多的机会替他创造更多利润。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2:如何分配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障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但他们常常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感悟: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习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的奖勤罚懒。如何制订这样一个制度,是每个领导需要考虑的问题。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3:你的心态三个工人在建筑工地上砌墙。有人问他们在做什么。第一个工人悻悻地说:“没看到吗?我在砌墙。”第二个人认真地回答:“我在建大楼”。第三个人快乐地回应:“我在建一座美丽的城市。”十年以后,第一个工人还在砌墙,第二个工人成了建筑工地的管理者,第三个工人则成了这个城市的领导者。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态度决定一切;用美好的心情感触生活!你手头的小工作其实正是大事业的开始,能否意识到这一点意味着你能否做成一项大事业。感悟:如果都像第一个人,愁苦地面对自己的工作,我想再好的工作也不会有什么成效;而同样平凡的工作,一样的看似简单重复,枯燥乏味,有人却能以快乐的心情面对,在平凡中感知不平凡,在简单中构筑自己的梦想,我想又有什么样的困难不可以克服呢?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4:热爱自己的工作部落中有一位老人,他正悠闲地坐在一棵大树下面,一边乘凉,一边编织着草帽,编完的草帽他会放在身前一字排开,供游客们挑选购买。他编织的草帽造型非常别致,而且颜色的搭配也非常巧妙,可以称得上是巧夺天工了,游客们纷纷驻足购买。这时候一位精明的商人看到了老人编织的草帽,他脑袋里立刻盘算开了,他想:这样精美的草帽如果运到美国去,我敢保证一定卖个好价钱,至少能够获得十倍的利润吧。想到这里,他不由激动地对老人说:“朋友,这种草帽多少钱一顶呀。”“十块钱一顶。”老人冲他微笑了一下,继续编织着草帽,他那种闲适的神态,真的让人感觉他不是在工作,而是在享受一种美妙的心情。“天哪,如果我买10万顶草帽回到国内去销售的话,我一定会发大财的。”商人欣喜若狂,不由得为自己的经商天才而沾沾自喜。于是商人对老人说:“假如我在你这里订做1万顶草帽的话,你每顶草帽给我优惠多少钱呀?”他本来以为老人一定会高兴万分,可没想到老人却皱着眉头说:“这样的话啊,那就要20元一顶了。”要每顶20元,这是他从商以来闻所未闻的事情呀。“为什么?”商人冲着老人大叫。老人讲出了他的道理:“在这棵大树下没有负担地编织草帽,对我来说是种享受,可如果要我编1万顶一模一样的草帽,我就不得不夜以继日地工作,不仅疲惫劳累,还成了精神负担。难道你不该多付我些钱吗?”感悟:如老人所言,当工作不能成为一种享受而成为一种循环往复的单调,确实会令人感到乏味,然而我们还是不得不为了特定的利益而奔走劳累。但“你为了什么而工作”却是需要你我仔细思考的一个问题。只有真正热爱工作的人,才是工作中真正幸福的人。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5:学会与别人合作有一个博士分到一家研究所,成为学历最高的一个人。有一天他到单位后面的小池塘去钓鱼,正好正副所长在他的一左一右,也在钓鱼。他只是微微点了点头,这两个本科生,有啥好聊的呢?不一会儿,正所长放下钓竿,伸伸懒腰,蹭蹭蹭从水面上如飞地走到对面上厕所。博士眼睛睁得都快掉下来了。水上飘?不会吧?这可是一个池塘啊。正所长上完厕所回来的时候,同样也是蹭蹭蹭地从水上飘回来了。怎么回事?博士生又不好去问,自己是博士哪!过一阵,副所长也站起来,走几步,蹭蹭蹭地飘过水面上厕所。这下子博士更是差点昏倒:不会吧,到了一个江湖高手集中的地方?博士生也内急了。这个池塘两边有围墙,要到对面厕所非得绕十分钟的路,而回单位上又太远,怎么办?博士生也不愿意去问两位所长,憋了半天后,也起身往水里跨:我就不信本科生能过的水面,我博士生不能过。只听咚的一声,博士生栽到了水里。两位所长将他拉了出来,问他为什么要下水,他问:“为什么你们可以走过去呢?两所长相视一笑:”这池塘里有两排木桩子,由于这两天下雨涨水正好在水面下。我们都知道这木桩的位置,所以可以踩着桩子过去。你怎么不问一声。感悟:学历代表过去,只有学习力才能代表将来。尊重经验的人,才能少走弯路。一个好的团队,也应该是学习型的团队。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6:贵在坚持米琳大专结业后,前往南方某市求职,颠末一番努力,她和别的两个女孩被一家公司初步录用,尝试使用期为一个月,尝试使用合格,将被聘用。在这一个月之内,米琳和那两个女孩都很努力,到了二十九天时,公司按照他们三人的营业能力,一项项给她们打分。结果,米琳虽然也很卓越,但仍然比另两位女孩低一至二分。公司王经理托部下通知米琳:“明天你是最后一天上班,后天便可以结账走人。”最后一天上班时,两位留用的女孩和其他的人都关心的劝米琳说:“反正公司明天会发给你一个月的尝试使用工资,今天你就不必上班了。”米琳笑道:“昨天的工作还有点没做完,我干完那点活,再走也不迟。”到了下午三点,米琳最后的工作做完了。又有人劝她提早放工,可她笑笑,不慌不忙地把自己工作过的桌椅拭擦患上干干净净,一尘不染,而且和“同事”一同放工,她感觉自己很充实,站好了最后一班岗。其它员工见她这样做,都非常感动。第二天,米琳到公司的财务处结账,结完账,她正要离开,顶头遇见王经理。王经理对她说:“你不要走,从今天起,你到质量检验科去上班。”米琳一听,惊住了,她不信赖会有这种好事。王经理微笑着说:“昨天下午我暗中观察了你好久,面对工作你有坚持的理念。正好我们公司的质量检验科缺一位质检员,我相信你到那里一定会干的很好。”感悟:坚持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美德。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7:小创新大成就美国有一间生产牙膏的公司,产品优良,包装精美,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每年营业额蒸蒸日上。记录显示,前十年每年的营业增长率为10—20%,令董事部雀跃万分。不过,业绩进入第十一年,第十二年及第十二年时,则停滞下来,每个月维持同样的数字。董事部对此三年业绩表现感到不满,便召开全国经理级高层会议,以商讨对策。会议中,有名年轻经理站起来,对董事部说:“我手中有张纸,纸里有个建议,若您要使用我的建议,必须另付我5万元!总裁听了很生气说:”我每个月都支付你薪水,另有分红、奖励。现在叫你来开会讨论,你还要另外要求5万元。是否过分?“”总裁先生,请别误会。若我的建议行不通。您可以将它丢弃,一分钱也不必付。“年轻的经理解释说。”好!“总裁接过那张纸后,阅毕,马上签了一张5万元支票给那年轻经理。那张纸上只写了一句话:将现有的牙膏开口扩大1mm。总裁马上下令更换新的包装。试想,每天早上,每个消费者多用1mm的牙膏,每天牙膏的消费量将多出多少倍呢?这个决定,使该公司第十四年的营业额增加了32%。感悟:一个小小的改变,往往会引起意料不到的效果。当我们面对新知识、新事物或新创意时,千万别将脑袋密封,置之于后,应该将脑袋打开1mm,接受新知识、新事物。也许一个新的创见,能让我们从中获得不少启示,从而改进业绩,改善生活。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8:适当的奖励在台湾旅游时,听过这么一段感人的故事:台南有位着名作家,童年时家境贫寒,父母以卖豆腐维持生计。每天早上天尚未破晓时,他便与弟弟起身丁作,两人治街叫卖。他告诉弟弟说:”我们把卖豆腐所赚的钱,拿回家给母亲,帮助家人过活。我们给自己的奖励品是你我共享一块豆腐,你一半,我一半。“感悟:那块共享的豆腐,是他们劳动后换来的代价,是生命中愉悦的奖赏。生命必须付出代价,要劳苦,要历练,才能享受成果。适当的奖励,使得一切的劳动及付出获得了肯定。然而,奖励不一定要由别人来给,自我奖赏其实也一样中人满意,激励自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9:揠苗助长每天他到稻田时,发觉那些稻苗长得非常慢。他等得不耐烦,心想:”怎么样才能使稻苗长得高,长很快呢?想了又想,他终了想到一个“最佳方法”,就是将稻苗拔高几分。从前,有个农夫,种了稻苗后,便希望能早早收成。经过一番辛劳后,他满意地扛锄头回家休息。心想:明天稻苗长得一定更高了。隔天早晨。一早起身,他迫不及待地起去稻田看他的“成果”。哪知,他跑到稻田时,却看到所有的稻苗都枯萎了。感悟:从事推销事业,哪有一跃而成的事情?每一探植物,都需要阳光、空气、水分及土壤才能逐渐成长。农夫也必须生天辛勤地浇灌、耕耘等,才能获得成果。许多人为了迅速获取公司所提供的丰富奖金或分红,而鼓励组织内为人员存货,让他“更一层楼”。岂知这种坐享其成者,往往欲速而不达。早会激励小故事故事10:怎样才算高贵戴着手套的猫,抓不到老鼠。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麦当劳总公司看好台湾市场。打算正式进军台湾岛之前,他们需要在当地先培训一批高级干部,于是进行公开的招考甄选。由于要求的标准颇高,许多初出茅庐的青年企业家都未能通过。经过一再筛选,一位名叫韩定国的某公司经理脱颖而出。最后一轮面试前,麦当劳的总裁和韩定国夫妇谈了三次,并且问了他一个出人意料的问题:“如果我们要你先去洗厕所,你会愿意吗?”韩定国还未及开口,一旁的韩太太便随意答道:“我们家的厕所一向都是由他洗的。”总裁大喜,免去了最后的面试,当场拍板录用了韩定国。后来韩定国才知道,麦当劳训练员工的第一堂课就是从洗厕所开始的,因为服务业的基本理论是“非以役人,乃役于人”,只有先从卑微的工作开始做起,才有可能了解“以家为尊”的道理。韩定国后来所以能成为知名的企业家,就是因为一开始就能从卑微做起,干别人不愿干的事情。感悟:“低就”未必低人一等。对于许多选择就业岗位的人们来说,首要的不是先瞄准好多么令人羡慕的岗位,而是一开始就树立好正常的就业观念。如果干什么都挑三拣四,或者以为选准一个岗位便可以一劳永逸,那么你就可能永远是真正的低人一等。正如台湾的女作家杏林子所说,“现将社会,昂首阔步,趾高气扬的人比比皆是,然而有资格骄傲的却不骄傲的人才是真正的高贵。”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怎样推销保险销售技巧

1.尽可能多地打电话。 保险销售业务员在寻找客户之前永远不要忘记花时间准确地定义目标市场·如此一来,在电话中与之交流的,就会是市场中最有可能成为你客户的人。 2.电话要简短 打电话做销售拜访的目标是获得一个约会保险销售业务员不可能在电话上销售一种复杂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你当然也不希望在电话中讨价还价。3.在打电话前准备一个名单。 如果不事先准备名单的话:保险销售业务员的大部分销售时间将不得不用来寻找所需要的名字·保险销售业务员会一直忙个不停,总是感觉工作很努力,却没有打上几个电话。拓展资料第一印象非常关键,销售白领的形象气质和谈吐及精神面貌很重要。一、初次见面让客户了解公司背景非常重要,让客户从全景的方式了解公司的发展历程,资料画册等方面。二、企业发展战略:告诉客户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发展目标,让客户知道企业的过去及将来,让客户觉得跟随企业有前途,帮助客户树立合作的信心,如未来品牌将会成为优秀品牌,企业将会成为跨国企业等。三、品牌战略:打造世界的民族品牌,告诉客户品牌的发展战略,何时成为主流品牌及大品牌,品牌规划的步骤几步走,三年以后品牌的表现,五年以后的品牌的成就及层次,十年以后品牌的位置,打造百年品牌成就百年企业。四、市场战略:告诉客户公司对于市场对于客户的态度,及品牌的营销思路。五、定位目标客户:青春一族的学生层面,普通大众上班族工薪层,收入比较高的白领女性,富贵阶层的私营业主,财富女性成功女性时尚消费群体,品牌的特点特色及竞争优势,与其它品牌相比具备的独特优势等等内容。六、市场定位:定位农村市场还是城市,定位高端消费还是主流消费群体,主攻县级城市还是地级城市,主打专卖店还是商超渠道,让客户知道做品牌的位置,包括地位及操作手法等,让客户全程了解品牌的运作过程,让客户建立长远合作的信心。七、市场营销模式:开发新顾客留住老会员为营销核心,体验营销为主线,人均策略为长线。定向开发为方向,对适合产品消费的企业单位个人多梯次开发,让绝大多数的目标消费群体体验到产品,通过体验认知产品,通过活动消费产品。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销售带来哪些影响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

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规定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确定义。从内容上看,应该是广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放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只要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一步讲,将为推动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对跨区经营给予明确规定。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而“网销专属产品”已经得到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在此不必细说。有一点应该注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忽略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你可以放开手脚去设置自认为科学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审批,需要经过考核才行。二、保险公司经营条件1.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网、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而且将会存在。《通知》对相关网站的经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这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挑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可能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者业务部门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是否具备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尽管之前一直都有强调要进行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可能还不够到位。如果《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受到很大影响,至少需要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培训。3.对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进行规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启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甚至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三、产品与宣传管理1.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鼓励产品创新。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登场。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敢于试错,对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好事。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经验。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必赘述。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符合互联网特点。这个主要体现在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允许通过赠送或者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别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者倾向于保险保障功能。四、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标准。包括原则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申请退保等服务标准,这其实是对现有经营机构的一个隐形筛选指标。不难预见,服务标准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2.鼓励简化操作流程。保险业务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实现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减少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首次购买面签程序将会取消”)。鼓励以电子签章等形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五、信息与交易安全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维护。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内之事,不必特意强调。只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该规定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六、监督检查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网上服务。综上所述,《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与业务形态,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得到响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可能;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形态,鼓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可能;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行为合规管理制度

银行合规工作报告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方面,相对证券业和保险业而言,银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2002年,中国银行(2.97,-0.03,-1.00%)就参考香港分行合规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务部”为“法律合规部”,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2005年,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的第一个针对合规管理的专门文件;2006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出台了银行业合规管理的核心文件——《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主要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说过,“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挑战不亚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挑战”。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文件;2014年,该机构公布了对21个国家或地区银行业合规原则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有20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合规要求,一些国家已将合规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国家将合规部门作为银行重要风险管控部门,强调“合规从高层做起”以及合规部门的独立性。这表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调查报告指出,引发合规事件最为明显的原因是:不能持续强化全面合规的政策和程序,合规文化、意识和培训不足,不能有效识别或确认已发生的合规风险。报告指出,合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必须从各个方面得到加强。银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持续进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06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从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发展角度强调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暴露重大违规事件,机构业务受到限制,财务损失数量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危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大量合规失效的案例足以说明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业主要风险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挑战。而机构的规模越是庞大、综合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投入的资源就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行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从商业银行合规制度梳理的结果分析,因合规制度建设缺乏自上而下的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现象,这也成为影响合规管理实质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笔者调查的多家商业银行合规制度为例,进行简单剖析:首先,制度体系有待合理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繁多笼统现象。有些银行直接套用监管规则,并没有根据本行具体流程和特点进行细化,因而形成“鸡肋”制度,造成制度规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的后果。有些银行的某些制度,在总行层面已经相对细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各个分支行依然盲目进行制度重建,仅重述总行相关规章,不仅徒增内部制度数量,也对相关执行人员的工作造成困扰。二是合规制度体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决策性规定也列入制度范畴,不利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三是个别未列入银监会重点监管范畴的制度更新速度慢,与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匹配。其次,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在银行组织架构体系有待改进的状态下,某些制度建设任务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也就是说,在银行首先进行组织架构体系建设前提下,才有望设立并出台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合规制度,否则,将因为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而成为一种徒劳的文字游戏。例如,某商业银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职能要求,但该商业银行并没有从董事会层面设置专门委员会和首席信息官职位,导致该制度建设形同虚设,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最后制度执行力不足。例如,根据某商业银行规章制度要求,“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该行内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规部或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并经经营管理层通过之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中关于“合规政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定。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建议上述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合规管理从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议银行同业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据笔者了解,很多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偏重银行业务和产品、部门分支机构及岗位职责、日常业务IT系统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优化工作。即使从日常的合规管理角度,也更侧重业务与机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而在后台支持部门的合规运作、劳动用工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非金融企业特有的制度建设方面,其合规建设甚至有所欠缺,凸现出商业银行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建设深度和广度的不足。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例如,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内容,应注意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时的内容;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设置方面,应考虑合规制度贯彻的可行性因素,细化银行的法律部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等不同部门需要重点负责的相关合规要求,从而实现银行员工立足本职工作,全方位树立自觉防范风险的合规意识,最终提高商业银行全方位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高效执行能力。(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矗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据笔者调查,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五)利用合规管理电子化加强执行力据笔者调查,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执行难现象。例如,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机构必须采用竞标的方式,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骤,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针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利用合规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降低人为干预等因素的负面影响。通过信息化途径,建立融合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合规互动问答、合规讲堂、监管动态、反洗钱监控等工作为一体的合规管理电子信息化系统,既促进了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之间的流程化配合、衔接,实现了银行内部实时互动与合规管理的可持续改进目标,又对加速银行的运营模式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客户分析报告

1、“想”,即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策划能力。保险销售员是在区域市场开展保险签单工作。保险公司给销售人员设定一个销售任务,所有销售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市场规划、客户开发、客户管理、投诉处理等基础性工作都要销售人员亲力亲为。要做好这一切,确保所负责的客户持续健康发展,首先,销售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整体的市场规划,包括阶段性销售目标、销售网络如何布局、选择什么样的客户、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等;其次,销售人员在开发客户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问题,销售人员要处理好,必须运用一些策略,而这些策略,就需要销售员精心地策划;再次,销售人员还应该充当客户的顾问与帮手,发现客户在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与问题、对客户提供指导等。只有销售人员是一个策划高手,才有可能使销售业绩更快更稳健地增长;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与认可,确保销售网络的健康与稳定。2、“听”,即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倾听的能力。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不管客户愿不愿意听,上门就叽哩呱啦:保险是多么多么好,自己的公司是多么多么优秀,保险能带来多么多么丰厚的利益。不妨注意一下,以这种方式推销保险的销售人员,大部分都是无功而返。实际上,不管是开发客户还是处理客户投诉,倾听比说更重要。为什么呢?一是倾听可以使你弄清对方的性格、爱好与兴趣;二是倾听可以使你了解对方到底在想什么、对方的真正意图是什么;三是倾听可以使对方感觉到你很尊重他、很重视他的想法,使他放开包袱与顾虑;四是当对方对保险有很多抱怨时,倾听可以使对方发泄,消除对方的怒气;五是倾听可以使你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如何策略性地回复对方。保险销售人员如何倾听呢?一是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以开放式的姿态、积极投入的方式倾听客户的陈述;二是听清全部内容,整理出关键点,听出对方话语中的感情色彩;三是重复听到的信息,快速记录关键词,提高倾听的记忆效果;四是以适宜的肢体语言回应,适当提问,适时保持沉默,使谈话进行下去。3、“写”,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撰写一般公文的能力。很多销售主管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经常有销售人员以电话的方式向你汇报,请求支持。当你要他写一个书面报告时,销售人员要么是不能按时将报告传回,要么就是写回来的报告层次不清,意图不明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很多销售人员根本不会写报告或者写不好报告。所以要求并且鼓励销售人员多写一些销售体会方面的文章,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4、“说”,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说服能力。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公司的基本情况、销售政策都是通过销售人员向客户传递的。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公司政策时,有的客户很快就明白并理解了公司的意图,有的客户对公司的意图不了解或者了解但不理解,有的客户对公司很反感甚至断绝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原因就在于不同的销售人员说服能力不一样。销售人员如何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一是销售员正式说服客户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首先,通过提问的方式向和客户相关的人或本人了解客户的需求,即他在想什么、想要得到什么、担心什么,以便对症下药;其次,针对客户的需求,拟定说服计划,把怎样说服客户、从哪些关键点去触动他写下来,牢记在自己心中;再就是多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助他分析他的处境,使他了解公司的政策能够帮助他改善他的处境,向他解释公司的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描述执行公司政策后能给他带来的利益。5、“做”,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很强的执行能力。销售代表的首要任务是销售,如果没有销售,公司也没有希望。同时,销售代表的工作还有拓展,只有销售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你销售出去的是保险或服务,而只有不断拓展市场,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市场地位,赢得长期的市场份额,为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建立了重要的无形资产,为自己赢得了稳定的业绩。作为一个优秀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那些心态呢?一、真诚态度是决定一个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诚恳的对待客户,对待同事,只有这样,别人才会尊重你,把你当作朋友。业务代表是企业的形象,企业素质的体现,是连接公司与社会,与保险者的枢纽,因此,业务代表的态度直接影响着销量。二、自信心信心是一种力量,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开始的时候,都要鼓励自己,我是最优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会使你更有活力。同时要相信公司。三、做个有心人机遇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只要你是有心人,就一定能成为行业的佼佼者。作为一个保险销售人员,客户的每一点变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做个有心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去开创更精彩的人生。四、韧性销售工作实际是很辛苦的,这就要求业务代表要具有吃苦、坚持不懈的韧性。“吃得苦种苦,方得人上人”。保险销售工作要不断的去拜访客户,绝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要有解决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五、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面对挫折、不气馁。每一个客户都有不同的背景,也有不同的性格、处世方法,自己受到打击要能够保持平静的心态,要多分析客户,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改进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够去面对一切责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克服困难。同时,也不能因一时的顺利而得意忘形,须知“乐极生悲”,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不骄,败不馁。六、交际能力每一个人都有长处,不一定要求每一个保险销售人员都八面玲珑、能说会道,但一定要多和别人交流,培养自己的交际能力,尽可能的多交朋友,这样就多了机会,要知道,朋友多了路才好走。另外,朋友也是资源,要知道,拥有资源不会成功,善用资源才会成功,祝你成功!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2年想做保险销售人员报什么专业

2022年想做保险销售人员报保险专业。保险专业属于经济学类。全国本科专业基本专业分为12大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参加国考可以报考职位要求金融保险专业的岗位和不限专业的岗位还有要求金融学类的岗位都是可以报考。 保险销售人员工作职责 1、内容:销售包括保险产品、银行产品、证券产品在内的公司所有产品,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产规划。寻找准客户、约洽客户、销售面谈(销售保险)、异议处理、促成保单、售后服务等。 2、任务:针对客户的需求点经行分析,带领团队人员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保单、送达保单、保单维护、保费收取)。 3、职责:建立和维持人际关系、发展团队、开拓市场、搜集信息等。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负责渠道内外部专项业务的落实与维护、专项业务的达成以及自身渠道专项业务的拓展。为客户匹配适合的资产配置,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向选择。 保险学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及人口的老龄化有利于保险业市场的扩张,另外现有的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较低,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加之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也为保险业市场扩大规模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社会上不少人认为保险专业就业就是推销保险。其实保险是一个产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险种的设计、保费的定制到保险的销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保险人才参与其中。 比如说保险学中的精算方向,国内精算师极为稀少,一般要求通过北美或国内的精算考试,取得相关资格。保险领域内岗位诸如组训、培训讲师、核赔核保人员和资金运作人员、精算人员不仅人才需求大,而且工作体面,待遇优厚。 保险学专业人才具体就业去向除了专门的保险企业外,还有中介企业、社会保障机构、监管机构、银行和证券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等。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的规定,执业证书不包括什么?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值得注意的是,执业证书包括工作场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颁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参考资料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政府网[引用时间2018-1-25]

江苏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教育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3〕16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3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3年6月21日 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资格证书A证;    (二)高中及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1证;    (三)初中及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2证。    第四条 持不同类型资格证书的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并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一)持资格证书A证的,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持资格证书B1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持资格证书B2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关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及自身的经营地域范围与持证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条 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广东保监局及其授权委托的考试承办单位申请换领资格证书A证。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组织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做好新旧证书的更换工作,并妥善组织新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会同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做好《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系统账号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信息登记和制作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制定销售团队综合素质改善计划,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晋升政策,逐步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第八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有关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调试、试考、报名、考场安排、证书管理等工作,并切实加强考试纪律管理。    第九条 《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和直接授予工作,继续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99号)、《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302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7月1日启用的新版《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新旧版《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2013年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与“2013年2号令”内容不符的以“2013年2号令”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如何防止保险销售误导

被误导购买保险后怎么办在众多保险销售误导案例调查中可发现,消费者一旦得知自己被“忽悠了”,就会怒发冲冠,第一反应是马上打电话给当时向自己推销保险的业务员或去找保险公司、银行讨个说法,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会成功维权,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对此,有成功维权经验的张女士给出的建议是:发现自己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之后,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惊动保险公司,先通过和业务员及银行、保险公司人员的再接触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然后再去银行、保险公司维权。如果直接去找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其业务员一句“证据呢?你凭什么认定自己当初是被误导的?”你就一点辙也没有了,毕竟现在是讲法律、讲证据的时代。也就是说,一旦发现自己“上了当”,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了保险,首先要做一些维权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而言需做好以下三步。搞清情况。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得知自己被误导购买保险后,首先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手中的保单进行分析,弄清楚哪些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该必须告诉消费者的,哪些是消费者必须自己填写的等。然后结合自己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是怎么向自己推销、自己又是如何购买的这份保险的过程,搞清业务员的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其推销时的语言有哪些是存在违规的(即业务员的说法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确定一下保单是否自己本人签字,38个字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否自己本人抄写,有无电话回访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找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之处,务必做到搞清情况维权有数。”全面取证。在有了上述知识作为基础后,接下来就是取证,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要你取证成功,维权就成功一半了。其过程如下:先找到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或者银行,以再咨询或者借口想给家人再购买一份相同的保险为由,让业务员从头至尾再详细讲解一遍,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当然是暗中操作)。在此过程中不妨捡一些重点问题来问,如:肯定比银行收益高,是吧?没啥风险吧?中途取钱不会有太大损失吧?这保险真是无偿赠送的啊?总之,之前是他误导你,而此时你要做的,就是要“麻痹”他,让他继续误导你。进行索赔。取证完毕后,就可以带着证据去找银行,很多银行在一开始都会推辞责任:“是保险公司卖给你的,与我们无关,你找他们吧!”这时候千万不要被银行“牵着”去找保险公司,否则会走很大的弯路。因为保险公司的人都是道行极深的“老江湖”,无论从脸皮子、嘴皮子还是心理素质方面,你可能都不是他们的对手,很多时候纵然你铁证如山,也不见得能抵住对方的死皮赖脸和百般狡辩,所以一定要坚持以银行为首要阵地,而不是去找保险公司。明确告诉银行:“我来银行是存款的,不是购买保险的,要找保险公司也是你们去找。”因为银监会早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人在银行卖保险”,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与银行互相推卸责任,一定要直接找当事银行。”消费者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直接去银监会和保监会投诉,这种做法非常有效,但程序较繁琐,等待时间较长,也不排除遇到不作为的情况。所以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比如网络维权、新闻媒体维权等也是正常的维权方式。怎么应对保险公司业务员谈起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张女士侃侃而谈。她说,遭遇保险销售误导后,在维权退保的过程中要坚持以银行(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的)为主要作战阵地,原则上尽量避免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因为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银行,比如它要利用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以银行为销售场所来提高销售业绩等,所以消费者聪明的做法是通过与银行直接交涉,让银行去给保险公司施压,达到尽早退款的目的。同时张女士认为,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消费者通常还是免不了要和保险公司发生正面交涉,那么,一旦如此,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抛出一些说法来推诿搪塞为自己开脱,我们又该如何应付呢?她对此开出了如下“药方”。“证据何在?”——此话表明,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受害方举证其实很不公平,试问谁去银行存款时还特地带着设备随时随地录音、录像呢?倘若证据不足,你不妨反问他:“那你凭什么来证明你当初没有误导我?你有证据吗?”“这款保险其实挺好的,既多了一份保障又能得到很不错的收益……所以还是不要退了吧!”——此时保险业务员继续在忽悠,极力劝阻你别退保,消费者对此直接闭目塞听就是了。“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已经辞职了,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人走了没关系,公司还在,因为法律有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归保险公司承担。“你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你当初自愿在合同上签字,就说明你是充分理解保单及合同内容的。”——这是典型的小偷被抓之后不但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怪失主家门不严。应对办法:“我是在你们花言巧语的蒙蔽下才签字的,保单和合同的内容那么模糊深奥,有几人能看懂?再说假如一切以文字为准的话,为何还要安排业务员在银行推销?”“电话回访时你不是都回答说知道了吗?”——“那是因为你们业务员提前叮嘱过我,说回访电话只是核实一下我的个人信息,走个过场而已,问什么就回答‘好的"、‘知道了"、‘是"就行了。”事实上很多保险推销员确实是这样叮嘱客户的。“你这个情况我们已经反映给领导了,但是因为需要层层批复,你得耐心等待一段时间……”——试图采用“拖延战术”来消磨你的耐心和意志,不要听他的真去傻等,果断采取下一步措施直到退款。张女士强调,消费者碰到的情况可能不止这些,总之,保险公司的各种招数一定会让你大长见识,致使很多人在经历过这一环节之后心情变得压抑沮丧,对自己到底能否全额退保也失去了信心。其实此时恰恰应坚定信心,别看他们表面上很强硬,其实在法律面前他们内心很脆弱,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链接维权需懂相关法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首要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误导投保人进行错误的投保。中国保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一条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什么法律?

主要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时也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为我们不仅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是国家公民,守法是义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表现不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保险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的有关规定, 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D)《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1]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1]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1]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1]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自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9.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的培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D)《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1]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1]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1]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1]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1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施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不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法》有关规定的事项是?

那多了去了,除了违反的,都是不违反的。你这样问的问题,没有人能回答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是什么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 ,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 ,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 ,考试成绩合格 ,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 ,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 ,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 ,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 ,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 ,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应当出示执业证书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1]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 ,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 ,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 ,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依法撤销资格证书 ,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 ,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 ,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 ,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 ,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 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采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发布了,并且该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了。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从业资格2第三章执业管理3第四章管理责任4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业资格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执业管理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管理责任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险业务员必须要《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和保险公司开的《展业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要求这部分从业者也必须考取《资格证书》,并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并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授权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如果出现此类违规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而保险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怎么做个好的保险销售人员

1、首先要非常自信,还要有一个不怕失败,勇于面对失败的心态;2、做一个好的保险营销员,做新人一定要勤奋,一定要敢说;3、每天记录工作日志,并且安排好第二天的工作;4、每天按时出席各部门组织的早会,因为早会会有很多保险前辈分享一些他们的经历,也可以向他们讨教自己在拜访客户时候遇到的问题或者苦难,这个对于在保险行业中成长有是非常有帮助的;5、要精通业务,在通过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以后,一定要非常清楚的知道,哪些险种适合那样的客户。

保险销售激发方式几种

在竞争规律普遍作用下,保险销售技巧的不断完善,是无数保险销售人员一直在做的,这方面的技巧介绍也是多种多样,多方面的,这里简单整理一下怎么样促成购买决定,供大家分享。促成就是代理人帮助和鼓励客户做出购买的决定,并协助其完成购买手续的行为和过程。代理人应该自豪地将“促成购买决定”视为帮助客户的机会。如果代理人在交谈中了解到客户非常需要保险保障,那就应该认识到,营销的失败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损失。■促成的时机交易的促成不是随时随地发生的,它需要你的努力和判断。时机往往稍纵即逝,让我们把握住促成的时机。1、当客户不再提问、进行思考时。2、当客户靠在椅子上,左右环顾突然双眼直视你,那表明,一直犹豫不决的人下了决心。3、当一位专心聆听、寡言少问的客户,询问有关细节问题,那表明,该客户有购买意向。4、当客户把话题集中在某一险种或某一保障,并再三关心某一险种的优点或缺点时。5、当客户不断点头对代理人的话表示同意时。6、当客户对保险保障的细节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并开始关心售后服务时。7、当客户最大的疑虑得到彻底解决,并为你的专业程度所折服时。8、当客户听到产品介绍,瞳孔放大、眼睛发亮时。■促成的方法1、激将法好胜是人的本性,掌握人性的弱点,激发准客户的购买意愿,从而促使客户确定签单的决心。2、赞美鼓励法以肯定的赞语坚定客户购买的决心,是促成签单的一种方法。赞语对客户而言是一种动力,可以使犹豫者变得果断,拒绝者无法拒绝。采用此法的前提是必须确认客户对产品已产生浓厚兴趣,而且赞美客户一定要发自内心、语言实在、态度诚恳。3、二择一法提供给客户几种选择方案,任其自选一种。这种方法用来帮助那些没有决定力的客户进行交易。客户只要回答询问,不管他的选择如何,总能达成交易。换句话说,不论他如何选择,购买已成定局。4、“是”的逼近法在展业过程中,如果你能让客户持续说“是”,那么你的签单几率会大大提高。就是说,用一连串客户只能回答“是”的问题,促成客户下决心购买。5、从众心理法利用客户的从众心理,是促使其做出购买决策的另一种方法。因为人们行为不仅受观念的支配,而且更易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程度不同的从众心理。6、风险分析法利用一些感人故事,强化人们的风险意识,建立他们的危机感,从而促使客户及早购买。7、突出优点法汇总阐述其险种的优点,借以激发客户的购买兴趣。在展业劝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其险种优点,使客户更加全面了解其险种的特性,巧妙地突出购买的利益所在。8、请求购买法用简单明确的语言直接要求客户购买。在成交时机成熟时,代理人应及时用此法促成签单。方法简单明了,可以节省展业时间,提高签单效率,有利于排除客户不愿主动成交的心理障碍,可以加速客户购买决策的过程。■促成的误区1、代理人不能主动提出签单要求有些代理人害怕提出签单要求后,如果客户拒绝将会破坏洽谈气氛,一些代理新人甚至对提出签单要求感到不好意思。许多代理人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开口请求客户签单。正如彼得·麦克考芬说的,营销员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不要订单。不提出成交要求,就像你锁定了目标却没有扣动扳机一样,这是不正确的,没有要求就没有成交。2、代理人认为客户会主动提出签单要求有许多代理人误认为,客户会主动提出签单要求,因而他们等待客户先开口,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绝大多数客户都在等代理人先提出签单要求。即使是客户主动购买,如果代理人不主动提出签单要求,也难以做成。上面是保险销售促成的一些销售技巧,下面是一些其它方面的提示,希望能给保险销售的朋友们一些帮助。⊕客户最重要的购买因素有三个1、公司在市场上极佳的声誉;2、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的友谊关系;3、客户对你在这个行业的发展深具信心。比如:你在这个行业抱什么态度,能坚持多久,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等等。服务客户要越超他的想象。要花心思维系与客户的情感!你给客户他想要的,客户就会给你你想要的。⊕成交有几大要件1、要掌握人性。2、开发客户的能力。每一次机会都是在恐惧之后。3、要用最短的时间让客户喜欢你。4、通过询问了解客户的情况,了解客户的需求。做一位很好的听众。5、求人,要求五次。⊕要熟知客户的购买程序客户往往会想:你是谁?我需要这个产品吗?是哪家公司?我会跟谁买?一定要现在买吗?当你不好意思去的时候,就是客户不好意思不买的时候。成交的客户,最少要三个月打一次电话。早上的时候打电话,中午与客户吃饭,下午拜访一些客户。要有10、3、1法则。每天打10个电话,进行3个拜访,接触1个新人。开发客户要象呼吸一样。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业务好做吗我看待遇挺好的

保险是什么?保险其实就是一张纸,但是这张纸的份量却不轻,因为它同时还是一纸承诺,当人们遇到不幸的时候,它可以给人以帮助和温情。保险不仅可以锦上添花,更多的时候,它是雪中送炭。人人都想生活有保障,但现在却仍有许多人对保险望而却步,甚至有一些人觉得买了保险就象是买了一堆麻烦。那如何把一张纸、一个承诺高高兴兴地卖给大家,并且让购买的人欣然接受呢?这就是保险营销者的功力所在了,同时,这也正是保险这个行业的魅力所在。和许多保险营销人员一样,刚入行的马丹也吃过闭门羹,甚至,还有来自朋友的冷嘲热讽。第一份保单不仅为客户带来了好运,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好运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接到平安寿险顾问的电话,了解我儿子保险和我工作意向的问题,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保险这个行业,当时的推销成份太多,让我本能的拒绝了她的所有“好意”。再过了大概一个多月的时间,我又接到友邦的一个电话,当时那个电话营销员的讲话技巧成功地把我邀约到了他们的职场说明会,带着好奇和学习的心态去听了这场说明会(因为之前和老公一直想给宝宝买一份医疗保险,想自己多了解些总是好的!)经过这场说明会,让我对保险行业有了重新的认识,因为以前在网上和朋友中听到的保险负面话语太多,对保险行业一直心存偏见的。但是经过切身了解以后,忽然有一种相识恨晚的感觉,这不就是我一直所追求和向往的事业么!因为我本性喜欢和人交往,而且为人随和,更重要的是我有一个强烈追求理想的欲望和一个明确的目标。所以,我觉得这是我人生的一个转折点,亦可说是我通往成功之门的起点和跳板。当我作出这个决定后,很多人都不相信我是真的发自内心的想法,只是以为我一时的冲动,但是只有我自己知道我想要什么,我能做什么。尽管我成功的道路可能比别人会更坎坷,但我相信只要我努力,没有什么做不到的。很多朋友都说,你刚到苏州来不到半年的时间,没有可以做的缘故市场不好做的,而且做保险会很辛苦很辛苦的。但是我自己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从决定做保险这一刻起,我就没想过会很轻易地成功,更没想过是靠通过各种关系来填满自己的腰包的,我对自己的处境和环境认识得很清楚。尽管老公已在苏州工作了三年时间,但我知道以老公的性格,他是不会利用职务之便给我提供任何帮助的,而且我自己也不想在自己业务不成熟之前,以一个不专业的形象出现在我老公的朋友面前。但是,我知道在精神上只要他支持我就行,老公的理性和独到见解会让我少走很多弯路。我对做保险有自己的一个看法,我想如果真正想要把保险当做一生的事业来做的话,就必须从陌生市场开始,因为缘故市场总有一天会做完,更重要的是,在你刚刚进入这个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都很欠缺的前提下,为了急于签单,就盲目地从身边亲戚朋友口袋中“掏钱”,我觉得这既是对亲戚朋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到时候可能适得其反,“人才两空”——既丢了亲戚朋友的信任,又让自己的目标难以实现。等到自己的业务技能足够熟练的时候,再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设计一份最适合最有效的保单,这样的话,既让亲戚朋友对你刮目相看,也让他们因为你的专业而使自己的生活更有保障。其次,如果一开始就做缘故市场,开始签单率可能会很高,但是当有一天,你没有市场可以做的时候,你还能有刚入门时的信心和激情从陌生市场开始做起吗?就算能,你的受挫心理也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绊脚石挡在你的面前。所以,我相信“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这句话,更相信只要坚定信念,不断超载自己,定能创造辉煌!保险销售之路是限辛的,特别是开始阶段..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一系列化的学习后.我信心勃勃地打开电话本.和我所有的好朋友,一般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们.我已转行在做保险了,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得到的答复是,一个很好的朋友说,我已经买了.你为什么不早做呀.要不就是,你怎么做保险了呀..保险不好做的.气人的是,一个说你卖保险了才找我呀..要命!当时一下给气坏了..真想就此放弃...(现在想想,其实这也是正常人的反应)..电话拜访这条路子,看来是行不通了.只能另想办法了.那就是面访了..以前的同事同学.亲戚.朋友.有过交往的房产公司中介人员..都给我找过了.用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基本上都访遍了.这一个月不停了说话,说保险的意义和功用.说理财方法和公司介绍..嗓子嘶哑了两个星期.脚底起了泡泡...不过.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市场的实践.证明,保险是有市场的,只是自己的专业技能要不断的提升才能达成自己的销售目标..取得了代理人证书后.还要经过公司产品知识,投保规则,销售方法等等的学习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为了节省宝贵的时间,多陪宝宝.这里不再一一细述了."保险不是人做的,也不是人才做的,是鬼才做的".这是我们公司一位资深的老师也是一位出色的主任讲的话.当时不是太理解,现在已有了比较深刻的体会.保险是什么?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是雪中送炭,保障我们生活安全感的来源.是"理财,而不是"花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一项事业...话虽如此.可是,毕竟保险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太多的人都不太了解它的功能.不像国外有着百多年的历史.据说做保险是一份爱心的事业.是传播爱的工作.是阳光下最灿烂的职业..我质疑过...我加入保险业心路历程本人是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科技开发公司工作,,工作了快两年。两年来,天天早上八点上班,五点半下班。从周一到周五,工作方式和内容都没什么改变。甚至还要经常出差我预知这一生会是什么样。想想挺可怕,毕竟每个年轻人都不希望做这样没有激情、没有希望的工作。半年前,我萌发了跳槽的念头。我一直想做销售,却找不到适合的工作。去年的一件事,让我慢慢认识了保险。去年的一天我朋友有个十个月大的女儿,学走路时踮着脚尖,到医院看医生,医生说是脑瘫,她们全家人都不相信,带着她的女儿看遍了北京所有的大医院的专家,结论都一致,“轻微脑瘫”!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事实。这对于刚结婚两年多的他们来说,是多么大的灾难。“脑瘫”这个字眼以前也只在别人的故事中看到过,没想到如今却降临到自己的好朋友头上。白天他们带着孩子奔波于各家医院,晚上回来,她和她的爱人常常都是食不下咽、以泪洗面。她们都非常担心孩子的未来,所以她们想做最好的努力,做各种康复性训练,可是那昂贵的费用,让她们有点迷惘。仅仅每天的康复训练费用就要二百左右,还要吃药,还有住院费,每天还要两个人来照顾,一个月最少也要一万多。而且这样的康复都是非常漫长的,几个月也难以有什么效果,她们和很多家长聊天,她们很多人原来都是小康甚至富裕的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病,都倾家荡产了。其中的情景让人非常感动,感动父爱母爱的伟大,同时又为他们的不幸感到同情。可是她刚组建的家庭,家里不到一万的储蓄,那时还正想买房。爸妈家只有四万的存款,妈妈说都给孩子治病。可是这不到五万的存款,对于孩子看病,实在是杯水车薪!当时她妈妈说了一句足以感动她一辈子的话,“没钱了就把我那房子卖了”,除了感动,更多的是心痛!后来,她们还常常谈起这件事,她们常说,“她们真是幸运”!在庆幸的同时,她们也深深的感到,在灾难面前,她们是这么的无力,她们的家庭是这么的脆弱。人的一生,会面临着多么大的风险,大的来说,马路上天天都发生的交通意外、各种各样的大病,一旦任何一种发生,对于他本人、对于她的家庭都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她越来越感受不到安全感,虽然她有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个保险做得非常好的经理,并约他出来,我问了他很多问题及我的困惑。之后我又找了很多资料看。我感到,其实大家都非常需要保险,但大家又都不太喜欢保险,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很多人的风险意识非常淡薄。觉得现在过得挺好的,那些不幸都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有些人觉得,等发生了再说,正所谓“船到桥头自然直”;二是很多保险代理人不懂得保险,有些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大大的坏了保险的名声。我觉得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业会变得越来越规范,人们的保险意识也会慢慢增强,这将需要一批素质很高、专业性很强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不应该是那些无业下岗和失业人员才去从事的工作,更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于是我萌发了去做保险代理人的念头。但是家人和朋友都不太理解,尤其是做这个名声不太好听,他们都觉得放着收入又稳定这样体面的工作不做,去做什么保险推销。我就给他们做工作,给他们讲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过程和现状,讲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和趋势,慢慢的做通了他们的工作。后来,我了解了正在发展不错的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期七天的培训,我被他浓厚的企业文化和规范的管理吸引了。于是我决定加入了这家人寿保险公司,成为一批知识型经理人,这第一批人只有200多个,全部是本科以上学历,一半以上是硕士或MBA,还有一部分是刚留学回来。在经过了近两个月的强化培训后,才取得了执业资格,可以开始销售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不到一周的简单培训,就可以卖保险)。而且接下来的三个月,每天上午都要接受培训。我选择了一条新的道路,尽管前面会有很多的坎坷、很多的挫折,但我都会坚持走下去。用我的知识和智慧,再加上不懈的努力,我想我会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我的理念是:“把保险当作一份事业来经营”。几年的保险销售工作使我在热情中增加了一种沉甸甸的责任感。“每当把理赔款送到保户手里的时候,这种责任感尤其强烈。曾有一个农民在在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他不幸出险去世了,家里还有个87岁的老母亲和57岁的老伴,当我们把5万元赔款送到他家的时候,两位老人泣不成声。其实中国有很多家庭都应该有这样的保险意识,保险可以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但事实上,甚至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没有这样的意识。中国保险市场需要做的工作太多了.我经常看到有人把保险与银行做比较,还列出了一个表格,可事实上,两者本质的区别还是没有找出来。银行是以钱赚钱,成本是不能动的。你在银行存了10万元或你贷了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成本,你存了你自己的钱,银行就付点利息给你,到了用时你提出来了的还是自己的钱。而你贷了10万元,贷款期限一到,利息加成本你要一起还清,少一分也不行。你还不上怎么办?对不起,银行就会以你的财产作为抵押,拍卖处理还清成本加利息。而保险却不同,它不是针对个人的而是运作了一个群体。你的保费就是利息,你先付了利息,保险公司就自动为你存了一笔与你的生命价值相一致的金钱,这笔钱虽然你没有付出也没有看到,可它却实实在在的存在保险公司。这笔钱就是考泊说的备用信贷,它是不需要你还清成本的。因为只有你发生了意外,才可以启动这笔信贷,以惠泽你的家人。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当你实现不了你的生命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以帮你实现,你付给保险公司的其实是一点运作的费用。银行为贷款的安全,可以加上双保险让你签2次名,你为什么不为自己的生命价值也加上保险呢?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个体对他人的惠泽,可个体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是需要时间的,时间越长,个体担负的责任就越重大。付出越大,他人对你的依赖性就越大,问题是这样长的时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你拿什么对自己将来要惠泽的人们做出承诺呢?大家都说做保险是两条腿走路,在给客户送保障的同时还要发展自己的团队,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要在我们有能力的时候多为更多的客户送去保障,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开始发展我的团队了,无论我团队里的伙伴来自于哪里!我都会告诉他们无论你的客户朋友接受您向他推荐的保险产品还是不接受都要用您的耐心和您的专业。自信去和客户朋友交流。用您的真诚去打动客户朋友直到他们能接受人寿保险为止。人寿保险是我们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人寿保险就像我们家里的防盗门虽然没有小偷来但是我们不可以不备,人寿保险就像汽车的备用胎,也许他不会用上但是不可以不备。人寿保险就像灭火器不一定失火,但是我们还是要做好准备,人寿保险不一定每个人都能用得上但是我们不可以没有,人寿保险就是急用的现金。是我们生活当中的稳定器。所以我说人寿保险是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销售保险是我人生中最快乐的一件事,但是我也有我的不足之处,因为我以前一直就是独来独往不习惯去管别人,但是经过这些年的经历和看到很多人因为没有保险,发生问题真的很无助,我突然就想起了一个问题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我开始改变我的观念,我一天一个人拜访5个客户,如果10个人一起在拜访呢就是50个人,那么就多50个人多了解保险,那么日复一日下去就很厉害了。我的队伍也就越来越壮大了,要发展一些和我一样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一起来做这个事业。这样下来我真的觉得有压力了,团队的人越来越多了,我的工作量也就越来越大了。我会经常很晚才下班,真的好辛苦呀!走过了这么多个日日夜夜,让我最难忘的一件事我曾经的一个客户,投保了保额10万了重大疾病保险,在保单犹豫期的时候就要把他退掉告诉我说保险真的没有用处。我一直在给她做工作建议她不要退了还是留下来吧!如果您真的拿不出这笔费用我也就无话可说了。可是您不是因为钱的问题,就是觉得保险没有用,我经过再三的给她沟通,还是留下来了。我真的为她高兴,也许是用我的真诚打动了她。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合同生效后2年的时间里突然接到她儿子打来的电话说她妈妈住院了,问保险能赔偿吗?我说是什么病?他说<尿毒症》我听了后感到非常的吃惊。我说你说的是真的吗?我就立即赶到医院去看望我的客户。也和医生做了详细的沟通。真的吗?有没有搞错他妈妈患的《尿毒症》我第一个感觉就是幸好她的那份保单没有退掉。那么通过这件事让我觉得保险可以不用但是真的不可以没有呀!由于我对工作的执着,和真诚的肯定也深深地打动了我的家人,我爱人,孩子他们从不了解保险,不相信保险到最后的支持甚至我爱人还会有机会帮助我介绍他身边的同时和朋友让我给讲保险。尤其是我儿子对保险也有一点兴趣,记得那个时候他刚刚5岁我带她坐公交车去玩在车上遇到一位农民工人左臂缠着绷带,小孩就上去问叔叔您的胳膊怎么了?那位工人说是在工作中不小心摔坏了。那接着就问那您有保险吗?我真的很惊讶!通过我对工作耐心,细心,态度感染着他。我身怀感恩之心感激我的客户,感谢保险行业,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成就了我的今天。保险行业有一个说法:“把保险营销作为工作的营销员是平庸的;把保险营销作为事业的营销员是优秀的;把保险营销作为信仰的营销员是杰出的。”把保险营销作为信仰的营销员。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应该怎么说

从保险业来看,作为一个优秀的保险营销人员,要具备以下几个能力:1、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策划能力。保险销售员是在区域市场开展保险签单工作。保险公司给销售人员设定一个销售任务,所有销售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市场规划、客户开发、客户管理、投诉处理等基础性工作都要销售人员亲力亲为。要做好这一切,确保所负责的客户持续健康发展,首先,销售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整体的市场规划,包括阶段性销售目标、销售网络如何布局、选择什么样的客户、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等;其次,销售人员在开发客户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问题,销售人员要处理好,必须运用一些策略,而这些策略,就需要销售员精心地策划;再次,销售人员还应该充当客户的顾问与帮手,发现客户在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与问题、对客户提供指导等。只有销售人员是一个策划高手,才有可能使销售业绩更快更稳健地增长;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与认可,确保销售网络的健康与稳定。2、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倾听的能力。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不管客户愿不愿意听,上门就叽哩呱啦:保险是多么多么好,自己的公司是多么多么优秀,保险能带来多么多么丰厚的利益。不妨注意一下,以这种方式推销保险的销售人员,大部分都是无功而返。实际上,不管是开发客户还是处理客户投诉,倾听比说更重要。为什么呢?一是倾听可以使你弄清对方的性格、爱好与兴趣;二是倾听可以使你了解对方到底在想什么、对方的真正意图是什么;三是倾听可以使对方感觉到你很尊重他、很重视他的想法,使他放开包袱与顾虑;四是当对方对保险有很多抱怨时,倾听可以使对方发泄,消除对方的怒气;五是倾听可以使你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如何策略性地回复对方。保险销售人员如何倾听呢?一是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以开放式的姿态、积极投入的方式倾听客户的陈述;二是听清全部内容,整理出关键点,听出对方话语中的感情色彩;三是重复听到的信息,快速记录关键词,提高倾听的记忆效果;四是以适宜的肢体语言回应,适当提问,适时保持沉默,使谈话进行下去。3、销售人员应该具备撰写一般公文的能力。很多销售主管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经常有销售人员以电话的方式向你汇报,请求支持。当你要他写一个书面报告时,销售人员要么是不能按时将报告传回,要么就是写回来的报告层次不清,意图不明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很多销售人员根本不会写报告或者写不好报告。所以要求并且鼓励销售人员多写一些销售体会方面的文章,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4、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说服能力。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公司的基本情况、销售政策都是通过销售人员向客户传递的。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公司政策时,有的客户很快就明白并理解了公司的意图,有的客户对公司的意图不了解或者了解但不理解,有的客户对公司很反感甚至断绝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原因就在于不同的销售人员说服能力不一样。销售人员如何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一是销售员正式说服客户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首先,通过提问的方式向和客户相关的人或本人了解客户的需求,即他在想什么、想要得到什么、担心什么,以便对症下药;其次,针对客户的需求,拟定说服计划,把怎样说服客户、从哪些关键点去触动他写下来,牢记在自己心中;再就是多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助他分析他的处境,使他了解公司的政策能够帮助他改善他的处境,向他解释公司的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描述执行公司政策后能给他带来的利益。5、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很强的执行能力。很多销售主管也许都有这样的经历:下属销售员月初拍着胸脯向你保证,这个月一定能完成什么样的销售目标,同时也有达成销售目标的一系列策略与措施,但每到月底销售计划总是落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偏差呢?这就需要销售人员去努力做好工作计划。而这一切,都需要销售人员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扎扎实实地为之付出。销售代表的首要任务是销售,如果没有销售,公司也没有希望。同时,销售代表的工作还有拓展,只有销售也是没有希望的,因为你销售出去的是保险或服务,而只有不断拓展市场,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市场地位,赢得长期的市场份额,为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建立了重要的无形资产,为自己赢得了稳定的业绩。保险销售人员不仅要具备以上能力外,还要有一是抗压能力。销售人员肩上扛着巨大的销售指标,身后有主管经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临的却是客户的冷漠与拒绝。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心态、面对压力、承受挑战是每一名销售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做好保险销售人员?

第一、营销人员应加强理论学习,对所营销的保险品种知识了如指掌,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既要掌握主要业务知识,又要熟悉较为冷门的业务知识;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能具体介绍各种业务的操作流程;既要熟悉传统业务,又要及时掌握新兴业务。如果不能熟悉掌握每个险种的特点就不能更好的营销给客户。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因人而异,用平时所学的知识来比较那一款保险更适合和有利于客户,切实为客户的利益着想。第二、对待客户和营销工作要“诚、勤、细、新”。所谓“诚”,就是要讲诚信。诚信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与客户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与客户打交道时只有真诚想待,言行一致,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才能赢得客户的一份信赖,换取客户的一份诚心。所谓“勤”,就是要勤谈,勤跑。只有与客户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客户的动向,知晓客户的所思所欲,才能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捕捉商机,在激烈的商战中抢占先机。所谓“细”,就是要细致入微。工作从细微处入手,在做出营销前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要知道自己的客户看重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发掘合作的广阔天地,同时要细心观察,见人所未见,想人所未想,捕捉蕴藏在事物背后的新商机。所谓“新”,就是要创新服务方式,营销不能停留在传统的习惯思维和做法上,要将新的营销理念和服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在营销保险时就要求我们要注重产品间业务特点的比较,要与客户的特点相结合,与产品的特点相结合,改变过去粗放式的宣传营销模式,创造一种“以理财方式进行宣传营销”的新思路。第三、提高心理素质,完善服务技巧。要做好营销保险工作,营销人员心理要成熟、健康,要经受住磨炼,能理智地对待挫折和失败。还要有积极主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同时,还要有较强的交际沟通能力,语言、举止、形体、气质富有魅力。在性格上要热情开朗,在语言上要风趣幽默,在处理棘手问题上要灵活变通,在业务操作上要谨慎负责。四、展开强大的保险宣传营销攻势,积极抢占业务市场。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和印刷宣传资料,通过宣传报道、邮政广告、柜面资料、街头咨询等手段,全方位进行宣传、介绍特色业务品种,宣传我行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有效提升我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力地推进保险业务市场的扩张。除此之外,营销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要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知识,又要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实践。掌握推销自我的技巧、演讲技巧、产品推介的技巧、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处理拒绝的技巧等。要具备综合运用多种知识为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投资理财方案的能力。

如何做好大单保险销售

答复:如何提高保险营销人员技巧?着重归纳总结以下几点:第一、在保险营销过程中,让销售人员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及内容,以销售经理并组织销售人员进行营销课程的实践和深入学习,让销售人员扎实苦练基本功,以完善激励和约束员工岗位薪酬制度的改革,为保险人才做好储备的后备力量。第二、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以销售经理定期开展保险知识技能的培训讲座,以集中关注和领会好保险行业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以销售人员认真听取销售会议的相关指示要求,并落实好销售工作的具体任务及规划目标,并作好销售会议的记录。第三、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以销售人员热忱接待客户的意向和需求,为客户订单作出保险理财的计划书和可行性业务策略,并作出对客户的短期收益与长期规划的预算投资理财规划。第四、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以销售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产品的个性化专属服务和专属产品方案及品牌策略,为客户提供让渡附加价值的增值服务,服务于大众顾客与品牌意识,让客户认知于市场产品的价值为前提条件,以共同实现市场产品品牌的公信力与信誉度。第五、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以销售人员倾力为客户推荐保险的险种和类型,为客户制定合适的保险理财计划,让顾客认同于产品订单的需求,以销售人员做好客户订单的催收账款归档,为顾客讲解或说明分期保险的收益率与市场行情分析的相关情况。第六、作为保险营销团队,以培养销售团队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以增强销售团队协作与进取的精神,以加强保险营销团队的人才梯队建设,为创造销售团队的最佳业绩,而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第七、作为保险营销人员,以做到细心与专业服务于品质效益,以尽全力做好每一个销售工作的流程和细节,必须要有责任心做这些事情,与此同时,与客户建立彼此的友谊,相互建立顾客的信任关系和人脉资源关系,以体现销售人员专业、敬业、奉献的工作理念,是销售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谢谢!(兴趣写作)2018年8月4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与保险营销的关系是

保险公司和传销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处。个人的展业(生存条件),都相似。不同点:销售的产品不同。(保险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一份保障,而传销销售的是物质产品---有的甚至产品都没有----光拉人头----老鼠会)生存的条件不同:保险公司是合法销售。传销为现行的法规所禁止。题外话:传销与直销也有区别。直销是合法的,而传销是非法的。首先,我不喜欢拿保险和传销作比较,既然有朋友问,那就来谈谈1:从产品的角度,传销或直销产品大多质量不错,价格合理,但那只是温饱后的附加生活用品,对生活起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险是一种化解或转嫁风险的手段,没事的时候只当半强制的存钱,而一旦风险来临,则是对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助,有时,这种补助是雪中送炭.保险的另一种功能是理财,该功能已越来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采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险公司交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即属此类.2:从销售的角度,传销或直销系统不讲究业务员卖多少产品,他主要是鼓励业务员拉人,一般业务员本人都会用,下线人越多,产品销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传销或直销系统业务员只有金字塔顶上少数人收入高,一般业务员赚不到钱.而保险销售团队,虽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销售为主的,不管一般业务员还是主管,都是销售员,且往往主管的销售业绩更高,当然也有少数业务员的业绩高过主管的,业绩越高,收入越高.3:从行业的角度,传销或直销只是整个日用品行业的冰山一角,他的产品可由其他非传销或直销产品替代;而保险是社会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其产品特别是保障类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保险和传销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日益强烈。但很多人仍对“死缠烂打”的保险代理人没什么好感,甚至有些人将“卖保险的”和搞传销的“老鼠会”等同起来。的确,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通常与销售业绩挂钩,再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在对险种条款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登门推销,有人以夸大保险责任来欺骗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户保费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大大损害了保险业整体的美誉度,使很多人对保险代理人避而远之。不过,事实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传销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保险代理与传销6点不同1、对保险代理人和传销人员的要求不同现有的保险营销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和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方能取得代理人资格。传销表面上对从业者大多只有年满18岁的限制,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较低,非法传销甚至向参加者进行灌输所谓“善意欺骗”的技巧。2、销售产品不同保险是一种服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和保障,险种较多,条款内容也较为复杂,并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传销产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较为简单。3、保险和传销与客户的服务关系不同在保险代理人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才是保险的相应承诺和复杂的服务工作的开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极力向保户推销自己的产品。传销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均有限,经营管理上也极不稳定,售后服务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买卖关系上,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骗取钱财。4、价格制定的不同保险的价格是保险企业制定,然后报经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而传销产品价格则是由传销企业自己制定。5、保险与传销的经营获利方式不同保险资金一方面要运用于向保户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少数领域,范围较窄。传销是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所出售的产品大多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真实的生产成本很低,利润是其成本的几倍之多。6、销售增长模式不同保险的销售增长是由广大保险代理人努力推销完成的,而传销是以拉人头为手段,向参加者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来完成销售业绩的增长。保险代理人管理谋变完善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体制,解决好他们的归宿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业界关注和探索的热点。已经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职员制”,把部分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据了解,“职员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在工作期间,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对销售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考核和监控。虽然新的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能否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这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怎样,在个人营销模式仍将长时间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任何对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业界都应予以关注支持。另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为保险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负责销售保险,但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应有的权益。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做保险销售 ?

先学厚黑学吧!

什么是保险销售

  一、什么是保险销售和保险营销?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可能是通过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直接与间接销售人员)推荐并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也可能是消费者通过获取相关信息后主动购买保险产品而完成的。   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保险产品只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才能使保险产品产生效用,实现保险活动的宗旨。做好保险销售,能不断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面,实现保险业务规模经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保持偿付能力,实现保险公司的利润目标。   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   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即: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一)准保户开拓   准保户开拓就是识别、接触并选择准保户的过程。准保户开拓是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以说,保险销售人员最主要的工作是在做准保户的开拓。   1.准保户的鉴定。对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户有四个基本标准: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2.准保户开拓的步骤。第一,获取尽可能多的人的姓名;第二,根据这些姓名了解情况,即确认他们是否有可能成为保险的购买者;第三,建立准保户信息库,将准保户的资料储存起来;第四,经人引见,拜访准保户;第五,淘汰不合格的准保户。   3.准保户开拓的途径。保险销售人员常通过有陌生拜访、缘故开拓、连锁介绍、直接邮件和电话联络等途径,了解准保户感兴趣的产品,发现他们的真正需求,从而决定是否需要面谈或约定面谈的具体时间。   (二)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   为了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必须对其进行实况调查。即通对准保户的风险状况、经济状况的分析,来确定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从而设计出适合准保户的保险购买方案。保户调查与分析的内容主要有:   1.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不同的风险需要不同的保险规划。每个人的工作状况、健康状况不同,每个企业的生产情况不同,决定了他们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   2.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一个家庭或一个企业究竟能安排多少资金购买保险,取决于其资金的充裕程度。根据准保户的财务问题及其财务目标建立的可行性分析,可以帮助准保户了解其财务需求和优先考虑的重点。   3.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在对准保户面临的风险和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后,需要进一步确认其保险需求。就准保户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对于必保风险,最好采取购买保险的解决方式,如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就是必保风险。那些会给家庭或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负担、但尚可承受的财产风险,属于非必保风险,如果家庭或企业具有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的话,就可以投保;否则可以不投保,而是选择自保或其他风险管理方法。   (三)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   1.保险方案的`设计。保险销售人员根据调查得到的信息,可以设计几种保险方案,并说明每一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成本和可以得到的保障,以适应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一般来说,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损失后果严重,则应优先投保。一个完整的保险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保险标的情况、投保风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等等。   2.保险方案说明。就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进行简明、易懂、准确的解释。一般而言,方案说明主要是介绍推荐的产品,对重要信息进行精确的解释,尤其是涉及到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未来收益等重要事项,必须确认准保户完全了解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以免产生纠纷。   (四)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1.解答准保户的疑问。准保户对保险方案完全满意的情况是极为少见,若准保户提出反对意见,保险销售人员要分析准保户反对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解答准保户的疑问。   2.促成签约。促成签约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准保户对于投保建议书基本认同的条件下,促成准保户签约的过程。   3.指导准保户填写投保单。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虽然投保单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章之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不能基于自己填写的内容提出任何主张,但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也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亦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因而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投保单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部分内容无效。为了体现客户的真实投保意愿,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投保单是非常重要的,保险销售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帮助客户填写好投保单。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确保所填写的资料完整、内容真实。需要特别约定时,要特别说明或注明。填写完毕并仔细核对后,投保人应当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否则,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销售渠道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可以促成保险商品的销售。   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保险销售渠道可分为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一)直接销售   直接销售渠道(亦称“直销制”)是一种能够使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彼此进行直接交易的销售渠道。在直接销售渠道中,保险公司致力于直接与准保户建立联系,利用一个或多个媒体,引导消费者或潜在购买者产生立即反应或适当反应,如购买或咨询保险产品。具体方法有:   1.直销人员销售。直销人员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职员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方式。这是一种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即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职员通过上门或者柜台方式销售保险产品。   2.直接邮寄销售。直接邮寄销售是一种以印刷品形式,通过邮政服务来分销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信息的销售方式。直接邮寄销售使用的是一种包括准保户需要用来做出投保决策及投保申请的所有信息及表格的套装邮件,一般包括的材料有:一份产品介绍信,即母信;一份描述特定产品的小册子;一种反馈手段,如投保单或获取更多信息的咨询表;一个商业回复信封。套装邮件的设计首先从外观风格上要对目标客户群具有吸引力,使其有兴趣从众多的邮件当中选出套装邮件。套装邮件被邮寄发送至清单上的潜在客户。   3.电话销售。电话销售是利用电话来进行销售。电话销售一般指利用特定电话线进行销售,这样可以享受特定号码区直拨电话的折扣优惠。电话销售包括拨出、拨入和两者结合使用的方式。   ①拨出电话销售。拨出电话销售是公司为销售而同目标市场中的个人进行电话联络,建立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联系,招揽生意,促成新的签约或老客户的保额增加。同时还可以利用拨出电话对发出的邮件进行跟踪,督促对已收到邮件但尚未回应的客户做出反馈。   ②拨入电话销售。拨入电话销售是一种允许消费者使用免费电话进行产品咨询或订购产品的销售方式。在直接销售中,拨入电话销售主要用于通过处理媒体的广告反馈来支持其他的直销媒体。保险公司通常利用电信部门提供的免费电话提供相关服务。当消费者将电话打入公司询问有关保险产品或其他事项,公司会利用拨入电话来向消费者进行产品销售,或者鼓励客户通过增加保险金额或增加保障范围而将现有保单升级,进而通过提供主动服务来保持现有业务、拓展新业务。   保监会2007年颁发并执行的《关于规范财产险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 32号)中指出,电话业务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并且把电话营销业务定义为: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以及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在国外,电话营销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现已成为不少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在财产险方面,2006年就有24%的美国车主通过电话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车险。在寿险方面,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电话营销。   在国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电话保险营销业务,而且部分公司的电话营销业务已初具规模。   电话销售的内在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价格便宜。一般而言,电话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至少便宜15%。这主要得益于运用电话销售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   (二)快捷方便。通过电话销售缩短和简化了投保、承保、交费等环节;   (三)有利于建立标准化、集中化的营运模式,提高经营效率。   但目前我国电话销售占业务的比重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实践来看,还有几个比较大的障碍:   (一)消费者对电话销售的认知度不是很高,由于市场诚信建设等原因,很多客户还心存疑虑;   (二)客户资料来源的准确性不高,另外,由于涉及隐私问题,还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在酝酿之中;   (三)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总之,保险电话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营销模式,其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必定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链接:保险公司电话车险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一般将电话车险呼叫中心设在公司后援管理中心。为了达到销售过程真正的透明化和公信力,电话车险采取“全国销售、全程录音”的呼入咨询模式,对全国所有销售录音保存15年以上,以此确保了消费者投保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无证可查;而质检部门则采取抽查的形式,对电话销售流程进行监听,同时对所有成交的电话和客户投诉进行100%回访,以保证整个销售过程合规合法有效。销售坐席与客户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后,公司会安排当地分支机构的服务人员完成保单打印、配送、收费等后续地全面服务工作。   电话车险与其他渠道的车险在保险责任上完全一致,后续理赔服务由当地分公司负责,和本地投保的其他客户一样享受相同的理赔服务。客户服务专线集咨询、理赔报案、投诉、VIP服务等多重功能于一体,当电话车险客户通过客户服务专线呼入寻求帮助时,电话中心会在第一时间派员工至客户所在地的保险机构,由当地的工作人员直接联系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如车主无从判断是保险公司的电话车险,还是不法中介的冒名顶替,最好的方法是客户拨打保险公司固定服务热线查询投保情况,进行身份和投保单确认。如客户有投保需求,可主动拔打保公司电话车险专用投保热线。   4.网络销售。网络销售是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功能,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在线完成保险交易的一种销售方式。具体来讲,网络销售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客户通过登录保险公司开设的专业保险服务网站,在网上选择该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如有意愿投保某一险种,则在网上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要约。经保险公司核保后,做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回复,由投保人在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向其寄发保险单。随着IT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将成为21世纪无时区、无疆界的保险销售工具。   (二)间接销售   间接销售(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等中介销售保险品的方式。保险中介不能代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只能通过参与代办、推销、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等各种保险活动,来促成保险销售的实现。间接销售的具体方法有:   1.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广义而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三种类型。   2.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目前只允许法人单位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保险人通过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从而实现保险的销售。

保险销售员好做吗?

不好做,压力大,每个月,每个季度都有考核标准。很多人还是不太喜欢这种保险推销的人,一般会直接拒绝你。很多人要买都会找亲戚朋友买,因为现在做这个的人太多了

保险销售好做吗?

做保险销售好吗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去保险公司卖保险好不好做? 对方为什么这么热情拉你,你就不能多想想? 真要对你有好处,这类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还会成天追着你找着你要你去? 保险公司的那些话,您也去信? 只要你在网上有简历,保险公司就会来找你了。 因为他们每天的任务和业务就是负责打电话给找工作的人来面试,拉来一个人,公司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 等你去到的时候发现是保险公司。当然他们也会辩解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等等的理由。 不管你怎么去应聘,都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 他们不敢说底薪有多少,说一堆不实际的问题,超远的目标, 比如说一个月如你肯听上司的安排来操作2至3千元甚至过万元都不是问题。 就算你问他们底薪有多少他们会列些不实际的方法和你算底薪。 他们会告诉你,例如你和一个客户签了合同,这份合同是1至2万的,那你的底薪就是1至2千。 如果你问他们万一这个月没业绩那有没有底薪, 他们的回答就是你不够努力,不想成功,不懂得从底层做起。 就不敢正面回答其实没业绩是没底薪的。 目的只有一个,变着花样拉你去当那种成天到处推销保险,自己却: 1,没有底薪(有也是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这个责任底薪呢?给你的是拉来保单后的佣金,你还需要交个人所得和营业税); 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 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 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对方会向你兜售商业保险让你出钱买); 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招人。所以很多人去面试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都会问是哪个经理叫你来的,因负责叫你来的那个经理好继续骗你的钱)。 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的保险代理人。 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 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 保险公司及他们的托都懂得来鼓吹,让你去相信这所谓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是必须的。 结果呢,多少人被他们忽悠去卖保险。卖出去好说,卖不出去连西北风也没有。 除非你不是人,是所谓的人才, 能让那些有钱的主,那些满大街上的陌生人, 那些被你的电话骚扰到火冒五丈用最恶毒的语言问候你全家的潜在客户, 听了你的话就乖乖的掏兜。——你觉得可能么? 那你除了卖给亲朋好友,你又什么能耐拉来客户? 靠所谓的真诚所谓的勤奋?这都是是靠时间去堆的, 没有数个月甚至数年的积累,陌生人凭什么相信你? 凭你20几岁的年龄?还是你的不值钱的毕业证?还是你那双渴望挣钱的眼神? 有句话叫做"一将功成万骨枯“,用它来形容保险业很合适。初出茅庐,人际网络有限,靠佣金为生很难持久,一、二年后又去找工作,耽误你的时间。 保险业务员好干吗? 看个人能力的。 月薪上万的大有人在,不过占总体比例来说的话,就是比较少的。 只要你能开到单,就不愁没有收入的。 我们公司的老总,做了25年保险,曾经一天开了800万的保费! 所以说,不能一概而论的。 做保险销售的人来说说,这一行怎么样,是不是挺难干的 你要有强大的承受能力,可以去平安试试。平安平台还是不错的 做保险销售好做吗 因入而异难者不会会者不难,总体来说难,同业公司太多,最难的事情是改变客户的观念让客户把钱掏给保险公司,一个成功的业务员是不断开拓准客户,不断做增援,排除大单特大单10张20张保单成就不了你,3个5个增援很难成就,你除非你增到的个个都是签单高手,当你的增援职级超过你保险公司会立即解除你们的上下线关系她日后再出单子和你不再有一分钱关系,一句话在保险公司靠业绩拿薪水 不难还要保险业务员干什么,不难也不会轮到我们草根也可以参与 优秀的业务员迎难而上百折不挠,灵活用自己的专业与技巧源源不断签下了一张张保单最终造就了自己的成功。 保险业务好不好做? 保险无论是过去、现在、未来都是不好做的!保储并非传统的行业,我们买的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你要先学会做人再做事!我只能告诉你保险是一个很磨练人能续道很多东西的行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做的·但一旦你选择了,并决定想要发展自己的事业,那么你一定要坚持··保险的道路并不是那么容易走的·· 但换句话说,如果连街边卖菜的大婶都觉得保险很好做!那么你觉得这个行业还有得发展吗??如果个个的保险意识都很好··都觉得保险是生活的必需品··那么还需要人来做保险营销员吗》?? 仔细想一下··自己想要走的路· 其实很不喜欢有些人一上来就说什么保险是骗人的!什么什么的!试问保险骗了他们什么?如果它是骗人的··为什么它可以再中国“骗”了十多年,在国外“骗”了几十年吗?很大一部分人都是听风说雨的··思想还一直停留在爷爷那辈的年代··麻烦用自己的脑袋客观地想一下··· 怎么做个好的保险销售人员 1、“想”,即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策划能力。 保险销售员是在区域市场开展保险签单工作。保险公司给销售人员设定一个销售任务,所有销售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市场规划、客户开发、客户管理、投诉处理等基础性工作都要销售人员亲力亲为。要做好这一切,确保所负责的客户持续健康发展,首先,销售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整体的市场规划,包括阶段性销售目标、销售网络如何布局、选择什么样的客户、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等;其次,销售人员在开发客户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问题,销售人员要处理好,必须运用一些策略,而这些策略,就需要销售员精心地策划;再次,销售人员还应该充当客户的顾问与帮手,发现客户在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与问题、对客户提供指导等。只有销售人员是一个策划高手,才有可能使销售业绩更快更稳健地增长;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与认可,确保销售网络的健康与稳定。 2、“听”,即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倾听的能力。 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不管客户愿不愿意听,上门就叽哩呱啦:保险是多么多么好,自己的公司是多么多么优秀,保险能带来多么多么丰厚的利益。不妨注意一下,以这种方式推销保险的销售人员,大部分都是无功而返。实际上,不管是开发客户还是处理客户投诉,倾听比说更重要。为什么呢?一是倾听可以使你弄清对方的性格、爱好与兴趣;二是倾听可以使你了解对方到底在想什么、对方的真正意图是什么;三是倾听可以使对方感觉到你很尊重他、很重视他的想法,使他放开包袱与顾虑;四是当对方对保险有很多抱怨时,倾听可以使对方发泄,消除对方的怒气;五是倾听可以使你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如何策略性地回复对方。保险销售人员如何倾听呢?一是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以开放式的姿态、积极投入的方式倾听客户的陈述;二是听清全部内容,整理出关键点,听出对方话语中的感情色彩;三是重复听到的信息,快速记录关键词,提高倾听的记忆效果;四是以适宜的肢体语言回应,适当提问,适时保持沉默,使谈话进行下去。 3、“写”,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撰写一般公文的能力。 很多销售主管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经常有销售人员以电话的方式向你汇报,请求支持。当你要他写一个书面报告时,销售人员要么是不能按时将报告传回,要么就是写回来的报告层次不清,意图不明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很多销售人员根本不会写报告或者写不好报告。所以要求并且鼓励销售人员多写一些销售体会方面的文章,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 4、“说”,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说服能力。 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公司的基本情况、销售政策都是通过销售人员向客户传递的。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公司政策时,有的客户很快就明白并理解了公司的意图,有的客户对公司的意图不了解或者了解但不理解,有的客户对公司很反感甚至断绝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原因就在于不同的销售人员说服能力不一样。销售人员如何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一是销售员正式说服客户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首先,通过提问的方式向和客户相关的人或本人了解客户的需求,即他在想什么、想要得到什么、担心什么,以便对症下药;其次,针对客户的需求,拟定说服计划,把怎样说服客户、从哪些关键点去触动他写下来,牢记在自己心中;再就是多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助他分析他的处境,使他了解公司的政策能够帮助他改善他的处境,向他解释公司的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描述执行公司政策后能给他带来的利益。 5、“做”,即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很强的执行能力。 很多销售主管也许都有这样的经历:下属销售员月初拍著胸脯向你保证,这个月一定能完成什么样的销售目标,同时也有达成销售目标的一系列策......>> 现在平安保险业务员好做吗 10分 这要看自己的能力了,能力强的人做这个肯定好。 业务好不好做要看自己具备下列2个条件中的一个: 1,自己的口才一流,对保险这个行业很了解,自己很有耐心,不怕吃苦,不怕受气,不管后果怎么样,下定决心做的,也许自己会成功。 2,自己家里人际关系很好,在前期可以找亲戚找朋友来买自己代理的保险,之后要继续发展业务就只有靠自己亲戚的亲戚或是朋友的朋友,这种情况产生的结果是自己在业务好的时候职务不断的提高,在之后没有业务的时候马上又下来的结果。 做的话就一定要清楚待遇: 一般保险公司业务员是没有保底工资的,而且不需交压金。做不到一所规定的量是会被淘汰掉的,只有做到量了才有基本工资的保障。 1.上班交500压金,有保底工工资等,这工作不是很靠谱,自己遇到假招聘的可能性极大,建议自己慎重考虑 2.保险公司收取费用:考证费用很多是100元,这里面含代收60元的代理人考试费(国家规定),40元的资料和培训费(保险公司自己定的)。然后自己定点规矩再收取所谓的押金,离职凭借押金字条可以退给自己。 3.保险业务员很辛苦,靠业务提成过日子,如果告诉自己有底薪,自己要问清楚是否是责任定薪。如果是责任底薪,自己这个月没有业绩还是一分钱都没有。 做保险好还是卖房子好 呵呵,请问现在还在做互?如果还在做,自己手头又有一定的客户,加上自己已经摸出一个销售保险的方法,我建议你还是做保险,多坚持一、两年,客户有100个左右了,保险就好做了。任何行业都有压力,做任何事情都一样,还是要靠自己的坚持和努力,才能有回报。如果你觉得自己确实不想做保险了,换个行业和环境也未尝不可。 参考资料:gzpingan 保险行业还能容易赚钱吗,销售产品好做吗? 5分 您的缘故市场做完了吗?陌生拜访拜访谁?您是否苦于没有理由去见企业负责人? 您的客户到底是看重收益还是保障?您的客户是点状分布还是块状分布? 您的客户服务是不是仅仅送小礼品或常过去看看?保单成交后,究竟是你帮了客户还是客户帮了你?您的客户是不是把您的电话号码带身边?您想不想您的客户从今天开始再也离不开您? 一、必须要了解的事实 80%的人都会认为自己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 70%的客户在遭遇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时会问你可不可以报销 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保险理赔麻烦而放弃买保险 许多人对保险一知半解却又不愿听你复杂的介绍 许多人都认为保险很昂贵 二、意外险的好处 1、容易销售 保险责任简单、勿需高超技巧 保险费低廉保障高 容易出现理赔服务、理赔方便快速 容易做团单 2、保险销售的基础 新保险时代的圈地运动 可直接接触企业负责人 方便建立保险观念 拥有更多机会谈保险 3、对团队而言 降低新业务员的销售难度 提高业务员的拜访量 提高业务员的业务技能 稳定营销队伍 对客户而言 买意外险绝对划算(小钱办大事) 三、意外险快速成交法则 1、选好准主顾 哪些人最易关注意外险: 常出差者、高风险职业者、拥有私车者 企业主、家庭经济支柱、他们的妻子或家人 2、意外保险这样谈 生活交往中随心所欲谈 陌生拜访企业负责人 老客户要不要也来一点 开场白可以这样…… 您现在还在关注马航失联事件吗?相信马航的事件让所有人悲恸之余,也让大家对意外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那么您想了解哪些意外险呢,我可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3、灌输保险意识 全残是死亡机率的2倍 半残是全残机率的5倍 受伤发生医疗费是半残机率的10倍 生活中每100次事故中,大概只有1个人死亡、2个人全残、10个人残疾、99.5个人发生医疗费用 PS:针对不同的意外险讲述寿险意义和功用,以及产品保障内容及范围。 4、强势促成 每月少吸一盒烟,少喝一瓶酒,就可以获得如此高的保障;花小钱省大钱办大事,不出险平平安安,出险,保险公司雪中送炭,尽力降低你的损失; 当意外风险来临时,需要用钱的地方,你不用花钱,而是由保险公司帮你付钱 你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是给你保,还是全家保 你是保200元的,还是100元的? 推销必杀技: 对团队客户而言:产品说明及理赔办法专题会 对个人客户而言:服务承诺并试着要几个推荐名单 您将获得多次销售长险的机会: 谈意外险时 促成意外险时 递送保单时 保险权益告知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续约时 其他特定机会 从今天开始,客户可以为你做这几件事: 带你进入他的圈子 买寿险 推荐他人买寿险 成为增员 推荐他人成为增员 续约 做其他事

保险销售的工作职责

保险业务员的正式名称叫“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国内并非一个有着严格岗位职责限定的职业。但通常会包括以下服务:1、对客户进行保险的推介和销售;2、接受客户的保险咨询;3、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相关手续;4、进行上门收单和上门理赔服务;5、配合公司进行其他工作;不过由于国内的保险经营模式,保险业务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保险销售,所以很多保险业务员都把重点放在保险的推介和销售上,这样虽然不专业不负责不好,但也无可厚非。总之,保险业务员没有严格的义务帮助客户理赔,但是一个合格的保险代理人应当帮助客户完成从投保到理赔的全套事项。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保险销售公司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你面临的是保险公司的外勤业务人员职位,而那位招聘人员显然也是外勤业务人员系列的;其次你所希望的文员职位在保险公司属于内勤设置,那位招聘人员应该是没有资格向你提供的,此类职位招聘归属于人力资源部。以下是我对与你有类似疑惑的朋友的回答,仅供参考!保险公司和其他行业公司性质相同,都是盈利性的商业公司,因为人们寻求人身和财产保障的需求,才有了提供这种提供相应产品的公司。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是从业人员最多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个人人寿保单业务,人们平时所接触到的保险公司多属此类。之所以有人对他另眼相看,恐怕是因为保险公司一般采用个人直销(onetoone)的销售方法,而onetoone销售方式的特点就是近身紧贴销售,这必然使他们的营销组织和人员销售中体现出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寿险公司几乎都采取代理人制的营销体制,这种体制下,销售人员是外勤设置,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员,不签劳动合同,有别于内勤员工。销售人员业绩压力相当大,没有固定底薪,按业绩提佣,没有业绩是一毛钱都没有的,甚至会被清退,而且平时几乎所有的业务费用都得由自己私人承担。公司和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关系,销售人员对公司没有归属感,更像是有组织的个体户。有鉴于此,销售人员一般比较短视,不注重客户服务,甚至会违背法律和规则。再加上进门门槛较低,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几乎全世界的寿险销售人员口碑都不好。要扭转这种印象可能只有将代理人制改成职员制。现在国内有些公司已经做此尝试,但人力成本较高。在目前中国就业人口较多的情况下,各寿险公司(包括外资)是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的。即使有也不过是作为代理人制的补充。而保险公司的内部运作是相当规范严密的,高管往往是国内和海外精英,即使是国内的一些小型保险公司,其运营也相当规范。所以,我认为保险公司经营是很规范的,但是销售的规范性值得商榷。如果你是想买保险,关键在于选择好的公司,如果买终身险,建议更多考虑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险种方面差异不大,各有所长。一般而言,外资公司经营运作更规范和有经验,但是,一来,刚来中国大陆市场,初期可能难免水土不服,险种不具备什么优势;二来,今后的运作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会有经营风险,毕竟你买的是一辈子的保险。如果你是进入这个行业发展,建议首先考虑内勤岗位,虽然初期工资可能不如精英业务员,但真正高薪的精英业务员毕竟凤毛麟角,据我所知,保险业务员的平均月薪只有几百元,即使相对发达的江苏地区也只有1100元左右。而且,业务人员只能按外勤路线晋升,保险公司的真正的高级职位他们是没有份的。在保险公司,外勤是从属于内勤管理的,而内外勤之间有着无法逾越的鸿沟,这不仅是体制上的,也是文化上的。如果目前主客观条件使您不考虑内勤职位,相对于其他众多行业而言,外勤销售人员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你一定要了解,外勤的发展路线都必须是从业务员做起,而后按照它的规则晋升,而且,它的晋升也和其他公司不一样,完全凭你的实力和努力,完全靠自己。溜须拍马轧苗头那套只适用于客户,对自己的主管做了也白做,甚至你的主管在很多情况下要有求于你。如果你已考虑清楚打算加入这个行业做销售,有几项注意:1、如果你刚毕业或者刚进入所在城市,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人脉基础,劝你莫做;2、如果你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辞,劝你莫做;3、如果你做事一向缺乏坚持,劝你莫做;4、别听拉你的人乱许诺,你自己有眼睛、耳朵、嘴巴和脑子。5、初期你可能会遇到家人的不理解、朋友的疏远、邻里的鄙视,业绩的压力(保险公司绝对不是温情脉脉的地方,做不好一毛钱都没有,甚至落井下石请你滚蛋),收入也不会太好,甚至不如从前。对此你一定要有心理准备。但是只要你能坚持下来,一切都会改观,甚至会主动有人找你买保险;6、做之前对你想了解的东西先了解清楚,一旦做了就沉下心好好做,别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如果下定决心做了,我觉得首先确定适合自己的保险行销模式,这是大的方向,至于具体的方法可以慢慢地边学边做,不用急。最好的保险行销模式是区域式行销,即选择一处有比较适合自己的客户群,离家也比较近的固定区域,专心致志地开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拜访收集到大量客户资料后,为所在区域客户建立客户数据库,按客户的特点(与成交相关的因素)和所属更小的区域做数据库营销。贵在坚持和长期维护。至于准客户数量不宜太多,贪多嚼不烂。祝你成功!(转)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保险销售公司电话销售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你面临的是保险公司的外勤业务人员职位,而那位招聘人员显然也是外勤业务人员系列的;其次你所希望的文员职位在保险公司属于内勤设置,那位招聘人员应该是没有资格向你提供的,此类职位招聘归属于人力资源部。以下是我对与你有类似疑惑的朋友的回答,仅供参考!保险公司和其他行业公司性质相同,都是盈利性的商业公司,因为人们寻求人身和财产保障的需求,才有了提供这种提供相应产品的公司。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是从业人员最多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个人人寿保单业务,人们平时所接触到的保险公司多属此类。之所以有人对他另眼相看,恐怕是因为保险公司一般采用个人直销(onetoone)的销售方法,而onetoone销售方式的特点就是近身紧贴销售,这必然使他们的营销组织和人员销售中体现出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寿险公司几乎都采取代理人制的营销体制,这种体制下,销售人员是外勤设置,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员,不签劳动合同,有别于内勤员工。销售人员业绩压力相当大,没有固定底薪,按业绩提佣,没有业绩是一毛钱都没有的,甚至会被清退,而且平时几乎所有的业务费用都得由自己私人承担。公司和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关系,销售人员对公司没有归属感,更像是有组织的个体户。有鉴于此,销售人员一般比较短视,不注重客户服务,甚至会违背法律和规则。再加上进门门槛较低,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几乎全世界的寿险销售人员口碑都不好。要扭转这种印象可能只有将代理人制改成职员制。现在国内有些公司已经做此尝试,但人力成本较高。在目前中国就业人口较多的情况下,各寿险公司(包括外资)是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的。即使有也不过是作为代理人制的补充。而保险公司的内部运作是相当规范严密的,高管往往是国内和海外精英,即使是国内的一些小型保险公司,其运营也相当规范。所以,我认为保险公司经营是很规范的,但是销售的规范性值得商榷。如果你是想买保险,关键在于选择好的公司,如果买终身险,建议更多考虑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险种方面差异不大,各有所长。一般而言,外资公司经营运作更规范和有经验,但是,一来,刚来中国大陆市场,初期可能难免水土不服,险种不具备什么优势;二来,今后的运作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会有经营风险,毕竟你买的是一辈子的保险。如果你是进入这个行业发展,建议首先考虑内勤岗位,虽然初期工资可能不如精英业务员,但真正高薪的精英业务员毕竟凤毛麟角,据我所知,保险业务员的平均月薪只有几百元,即使相对发达的江苏地区也只有1100元左右。而且,业务人员只能按外勤路线晋升,保险公司的真正的高级职位他们是没有份的。在保险公司,外勤是从属于内勤管理的,而内外勤之间有着无法逾越的鸿沟,这不仅是体制上的,也是文化上的。如果目前主客观条件使您不考虑内勤职位,相对于其他众多行业而言,外勤销售人员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你一定要了解,外勤的发展路线都必须是从业务员做起,而后按照它的规则晋升,而且,它的晋升也和其他公司不一样,完全凭你的实力和努力,完全靠自己。溜须拍马轧苗头那套只适用于客户,对自己的主管做了也白做,甚至你的主管在很多情况下要有求于你。如果你已考虑清楚打算加入这个行业做销售,有几项注意:1、如果你刚毕业或者刚进入所在城市,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人脉基础,劝你莫做;2、如果你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辞,劝你莫做;3、如果你做事一向缺乏坚持,劝你莫做;4、别听拉你的人乱许诺,你自己有眼睛、耳朵、嘴巴和脑子。5、初期你可能会遇到家人的不理解、朋友的疏远、邻里的鄙视,业绩的压力(保险公司绝对不是温情脉脉的地方,做不好一毛钱都没有,甚至落井下石请你滚蛋),收入也不会太好,甚至不如从前。对此你一定要有心理准备。但是只要你能坚持下来,一切都会改观,甚至会主动有人找你买保险;6、做之前对你想了解的东西先了解清楚,一旦做了就沉下心好好做,别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如果下定决心做了,我觉得首先确定适合自己的保险行销模式,这是大的方向,至于具体的方法可以慢慢地边学边做,不用急。最好的保险行销模式是区域式行销,即选择一处有比较适合自己的客户群,离家也比较近的固定区域,专心致志地开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拜访收集到大量客户资料后,为所在区域客户建立客户数据库,按客户的特点(与成交相关的因素)和所属更小的区域做数据库营销。贵在坚持和长期维护。至于准客户数量不宜太多,贪多嚼不烂。祝你成功!(转)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做保险销售怎样能更好的获客?

答复:如何在保险营销过程中掌握技巧?着重归纳总结以下几点:第一、作为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素质与职业义务,以体现保险团队的专业形象与敬业的合作态度,以注重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荣誉,以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的工作岗位待遇晋升机制,以储备保险人才的后备力量,以建立和完善保险人才的激励与约束的薪酬制度的改革。第二、作为保险营销人员,以加强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与考核,以强化保险业务模块流程的娴熟程度,以优化营销环境的合理配置,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软实力与硬实力的服务质量,以实现保险营销的双创业绩平台。第三、作为保险营销人员以真诚和友善来对待客户,说得好“顾客就是上帝”,在这些过程中,以体现营销人员的“热情与执着”,“热忱与服务”,以用心的服务于大众顾客,以尽全力提升产品质量的品质与品味,为顾客提供让渡附加价值的优质服务与增值服务。第四、作为保险营销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专属品牌服务,以客户为中心思想的论点,在这些过程中,为客户讲解保险险种类型与性质,并作出客户投资理财的计划书,以适合客户的市场产品定位趋势,为客户提供参考及建议,以及时为客户处理相关的问题和相关要求,以倾力打造顾客首选可信赖的合作品牌,以共同实现产品市场品牌的公信力与信誉度。第五、作为保险营销团队,以加强保险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以增强保险团队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领导的共同协作与指导下,为实现营销团队的最佳业绩,而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第六、作为保险营销人员,以细心到细致入微的做好每一件事情,以扎扎实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流程,为下一步事务工作的展开,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就绪。谢谢!

保险销售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毕业后应遵循怎么样的理念为客户服务

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它不仅包括服务理念的创新,服务手段的创新,还包括制度的创新。(一)保险服务理念的创新服务理念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等皆以客户至上为原则。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产品设计要反映客户的需求与偏好,应时而变。消费者的需要产生于消费者的主观偏好与所处环境的客观状态两个方面。不同的消费者由于年龄、性别、民族、文化水平、成长历程,以及所处的人文环境等多重变量导致了作为独立个体的消费者的偏好差异很大。随着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的改变,消费者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例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家庭结构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新的风险与新的保险需求将不断涌现。在现阶段,人们急需的保险品种包括老人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事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贷款人信用保险、人体器官特殊功能保险等。这些险种,在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虽然个别险种已在一些保险公司中试办,但离市场要求还相差甚远。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营销应从传统的交易性推销转变为关系营销。交易性推销强调获得销售定单,忽视销售以后的时期。关系营销强调产品或劳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买卖双方是伙伴关系。关系营销是买卖双方为减少冲突、促进双方利益关系的长期协议。通过伙伴关系,买主应该得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劳务,供应商负责确保买主的订单。这种伙伴关系能确保买卖双方在彼此都满意的价格下长期获益。应用关系营销的营销哲学在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拥有忠诚的消费者是企业保持长期成功的关键。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保持现有客户比开发新客户带来的效益更加显著。贝恩顾问公司调查了很多行业后发现,若维护忠诚消费者的努力增加5%,企业收入可增长25%-100%。这种情况在提供复杂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努力维护忠诚客户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维护忠诚客户取得的成效直接影响对新客源的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忠诚的客户会逐步增加其消费的规模与数量,例如,某人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后,可能会到该公司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或其他险种;为长期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比较低廉,这些消费者对公司的做法和规章制度都很熟悉,耗用的资源因而会相应减少。忠诚的消费者是最好的“口头宣传队”。据西方企业界调查,客户从某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业务人员怠慢一位顾客,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1笔成交。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用服务来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才是上策。注重服务理念的理赔要求快速、准确、及时、周到,不惜赔、不滥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理赔服务使遭受损失的企业绝处逢生,使惨遭不幸的家庭重建幸福。对于保户来说,他们购买保险最关心的莫过于出了事故能否得到赔付,赔付是否及时准确。国内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投保和理赔两张脸”的现象,这也是保户对保险业不满的主要原因。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理赔程序包括报案、登记、调查取证、提供要件、做卷、复核、审批等。其中只有2—3项需要保户直接参与。但从报案登记开始,保险公司的人不一定马上就进入调查取证的阶段,需要集中安排时间才能进行,这就无形中延误了理赔的进程。调查取证回来,是否马上做卷,做卷之后是否随即复核,复核完是否立即审批,期间都可能发生拖延的现象,日积月累,便形成了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保险理赔缓慢而且麻烦的抱怨。如果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这些现象都应该逐渐根除。除此以外,对服务理念的贯彻还体现在保险的延伸服务领域。保险延伸服务就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扩大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如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防灾防损等。如与信贷消费有关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一些有关投资咨询、理财顾问、信息交流等方面延伸服务。与养老、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延伸服务包括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附加康复护理等。欧美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甚至有自己的急救医院、康复中心,客户可以在那里享受优惠的服务,投保数额大的客户还可享受免费疗养。保险延伸服务已成为国外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二)保险服务手段的创新由于我国保险事业才刚刚起步,与国外保险业的百年历史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发挥后发优势,学习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的发展阶段与社会文化环境,创造属于自己的服务特色。通过引进学习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服务手段,巧借他山之石,国内的保险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2年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率先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开拓了寿险业的蓬勃发展势头。在友邦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海外交费、海外理赔、美国国际支援服务、电脑度身定做保单服务、全国范围全年24小时免费查询电话、网上服务、电话自动应答查询服务、一站式服务后不久,其他国内的保险公司也迅速跟上。当然,外资保险公司自身也在不断的创新之中,新的服务技术层出不穷。比如国外的一份寿险保单是一张IC卡大小的刷卡,小卡内存了该保单的全部保险条款、交费情况、现金价值等,可用于理赔、兑付、借款,甚至信用担保、请求紧急援助等,在互联网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通用。而我们的保单还在采用单证形式,给保户的携带、收存带来很多不便。而无纸化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另外,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力图让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投保、咨询。但与国外成熟的电子商务相比,我们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例如:美国全国保险公司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决定将互联网与公司同客户交流的其他渠道进行整合,如电话服务中心以及独家代理等。由于客户信息资料的集中,使得销售代理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客户的个人化要求上;同时,客户具备了借助网络快速获得报价、要求服务、申请理赔和直接投保等自我服务的能力。除此以外,无论是网页上提供的报价和保险信息,还是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的咨询都完全一致,客户获得了完美、统一而协调的服务。公司对客户的了解更加完全,通过分析客户的资料、购买历史和更新习惯等,公司可以设计出更加有针对性或更具个性的促销活动。保险销售人员不再是“跑腿先生”,而成为专业的理财顾问。针对中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国内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特色服务。比如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已开通了以“955”开头的全国性服务专线电话,实现24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申诉和回访服务,以树立自身专业服务的品牌和形象。2002韩日世界杯足球赛,国内保险公司与韩国同行合作,为赴韩的球迷提供异地出险查勘、理赔服务、国外紧急救援等服务项目。有的保险公司在高考考场外设置绿荫凉棚,为考生家长提供饮水及休息场所,并主动协助当地教育部门维持考场外秩序。近几年,一些知识层次较高、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开始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将公司的各类产品有机组合,为客户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障计划。一些代理人自学中医等知识,或通过举办客户沙龙,为来自各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交流信息的机会。(三)保险服务制度的创新服务不仅是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也包括对公司内部员工的管理。公司的发展有赖于忠诚客户的扩大,而忠诚客户的扩大有赖于忠诚的员工。那么,对于公司员工而言,服务创新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改变。无论对于内勤人员还是外勤人员,无论对于管理经营层还是普通员工,激励机制的设计都应当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例如现阶段,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主要来源于直接佣金。而首期佣金在佣金总额和首期保费中占有很高的比重。首期佣金占每笔保险业务全部佣金的80%以上,占首期保费的30%-40%。这样一种佣金体制无疑使代理人在保险推销过程中重数量而轻质量,不利于与客户保持长久的关系,更有甚者会发生欺诈客户的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