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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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家教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由国家教委财务司归口管理;学校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对国家教委负责。第三条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外汇收入管理、捐赠外汇管理等。第二章 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第四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是指按照国家外汇计划管理制度,按计划核定高等院校用于购买或支付外汇所需配套的人民币指标。第五条 高等院校纳入计划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学习、培训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用于支付出国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会议注册费等;  (二)聘请来华讲学的外国专家用汇。用于提供专家工资及离职金按规定比例兑换外汇的专项用汇;  (三)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用于支付经批准参加各种国际学术活动组织按规定份额(比例)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  (四)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设备用汇。用于订购国外出版社的教学参考图书资料及小型教学仪器、试剂等用汇;  (五)经批准的其他属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第六条 高等院校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各高等院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报送下一年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表(附表一),并按开支项目附详细文字说明。国家教委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核定并批复各高等院校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第七条 国家教委根据核定的各高等院校年度计划,按季度统一调拨购汇人民币限额。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高等院校申请和国家教委调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高等院校建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以下原则办理购买或支付外汇手续: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等地区用汇  1.因公出国、赴港澳等地区用汇,须持“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护照,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根据出访人员人数、在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编制预算,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据办理购汇,实报实销。  4.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结帐,对剩余的外汇,应及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并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二)外籍文教专家用汇  1.应聘来华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用汇,须凭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和国家教委批准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兑换外汇比例,如实按月核定购汇人民币限额,随专家工资一并发放。  (三)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及捐赠用汇  1.各高等院校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参加国际性学术团体、协会等组织,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比例或份额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款用汇,要纳入年度计划,按有关国际组织名称分别编报计划。  2.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应缴会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经批准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予提供用汇。  (四)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仪器设备用汇  1.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用汇,必须按实际需要与可能制订计划,并根据国家教委核定的计划办理购汇。  2.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高等院校需将外汇汇出境外的,应认真审核合同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汇款。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应按照国家教委批准预算项目和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办理外汇购买和支付。第九条 高等院校要单独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按照用汇项目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需要可进行外币辅助登记备查。